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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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
一、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比如各个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中人民团体是指乡级以上工
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
3.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里要注意不
要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混淆哦)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里相当于是兜底性质的一类,只要记住村民委员会
和居民委员会在一定条件下能代表国家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就行了)
二、职务犯罪的种类。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一)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
1、贪污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
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挪用公款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
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3、受贿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4、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
5、行贿罪: 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
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6、对单位行贿罪: 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
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7、介绍贿赂罪: 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
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8、单位行贿罪: 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
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10、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自已数额较大的境外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
报而隐瞒不报的行为。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
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
包括:
1、滥用职权: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
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枉法追诉裁判罪:枉法追诉、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彻情枉法,对明知是
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4、私放在押人员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
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
的行为。
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4、暴力取证罪: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5、虐待被监管人罪: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
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6、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
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8、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
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破坏政党、工会、妇联、共青团、村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团体选举和破坏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的选举,不能构成本罪,可视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定为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等,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或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