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行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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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牛分析案例(3篇)

法律大牛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各类经济犯罪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某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便是其中之一。

本案涉及多家知名企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以下是法律大牛对该案件的分析。

二、案件概述某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涉及的主要犯罪行为包括:虚开发票、偷税漏税、骗取出口退税、伪造印章、伪造公文等。

犯罪团伙通过虚构业务、虚开发票、伪造印章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

以下是法律大牛对该案件的具体分析。

三、犯罪行为分析1. 虚开发票犯罪团伙通过虚构业务,以虚假的购销合同为基础,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并虚开发票。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2. 偷税漏税犯罪团伙通过虚开发票、伪造发票等手段,将应纳税款转为非应纳税款,从而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税收权益,还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 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团伙通过伪造出口报关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财政收入,破坏了国际贸易秩序。

4. 伪造印章、伪造公文犯罪团伙通过伪造印章、伪造公文等手段,为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权威,损害了国家利益。

四、案件分析1. 犯罪团伙组织严密本案中的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各成员之间相互勾结,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犯罪网络。

这使得犯罪行为得以长期、大规模地实施。

2. 犯罪手段复杂犯罪团伙运用了多种犯罪手段,如虚开发票、偷税漏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使得案件侦破难度加大。

3. 案件影响恶劣本案涉案金额巨大,涉及多家知名企业,社会影响恶劣。

这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还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大牛建议1. 加强税收征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税收申报的审核,严厉打击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2.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犯罪成本。

《刑法典》-第三编 犯罪行为-案例分析,解读

《刑法典》-第三编 犯罪行为-案例分析,解读

《刑法典》-第三编犯罪行为-案例分析,解读案例一:盗窃罪案例案情描述某市的李某因生活困难,决定盗窃他人财物以解决经济压力。

他选择了一个居民区内的公寓大楼作为目标。

李某在深夜进入该公寓大楼,使用工具打开了一户居民的门锁,进入居民的住宅并盗窃了一笔现金。

法律问题根据《刑法典》的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法律分析根据《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盗窃行为;2. 盗窃财物;3. 故意为自己或者他人所有。

在本案中,李某进入居民的住宅并盗窃了一笔现金,符合盗窃行为的要求。

所盗窃的现金也属于财物范畴。

而李某的盗窃行为是出于自己的经济压力,即故意为自己所有。

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结论根据《刑法典》的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他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故意伤害罪案例案情描述甲某与乙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甲某情绪激动之下,拿起手中的砖头朝乙某头部砸去,导致乙某头部受伤。

法律问题根据《刑法典》的相关规定,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律分析根据《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故意行为;2. 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

在本案中,甲某情绪激动之下,拿起手中的砖头朝乙某头部砸去,符合故意行为的要求。

而乙某的头部受伤也属于身体伤害的范畴。

因此,甲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结论根据《刑法典》的相关规定,甲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他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诈骗罪案例案情描述甲某以欺骗手段,在互联网上发布了一则虚假的招聘广告,声称招聘一名高薪职位。

乙某被广告所吸引,并通过支付一定金额的报名费参与了面试。

然而,在面试结束后,甲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了乙某,并拒绝退还报名费。

法律问题根据《刑法典》的相关规定,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法律分析根据《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为了非法占有财物,使用欺骗手段使他人受损的行为。

详细犯罪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详细犯罪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某持刀将张某某刺伤,致张某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经过2019年5月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某持刀将张某某刺伤,致张某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分析1. 刑法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被告人李某某,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

(3)犯罪主观方面:李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身体,仍然故意实施,具有伤害的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李某某持刀将张某某刺伤,致张某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案件处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审理了本案,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投案自首等情节,法院依法对李某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四、案例分析1. 邻里纠纷引发犯罪本案中,李某某与张某某的邻里纠纷是引发犯罪的直接原因。

邻里纠纷在生活中较为常见,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犯罪。

因此,在处理邻里纠纷时,应加强沟通,避免矛盾升级。

2. 持刀伤人行为的严重性李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张某某刺伤,致其重伤二级。

这种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法院依法对李某某从重处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从法律角度分析谢勇案件(3篇)

从法律角度分析谢勇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谢勇案件是指2019年发生在我国某市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被告人谢勇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公众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充满期待。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谢勇案件进行分析,以期揭示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二、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某日凌晨,谢勇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谢勇持刀将张某某刺伤,导致张某某死亡。

案发后,谢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谢勇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1)谢勇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2)谢勇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持刀将张某某刺伤,导致张某某死亡。

(3)谢勇的行为与张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谢勇的持刀行为是导致张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谢勇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对其故意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 犯罪情节(1)谢勇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

(2)谢勇在犯罪过程中,持刀行凶,手段残忍,情节严重。

(3)谢勇虽然主动投案,但并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悔罪表现不够明显。

4.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可以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合谢勇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律适用:(1)谢勇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2)谢勇持刀行凶,手段残忍,情节严重,应当依法加重处罚。

(3)谢勇虽然主动投案,但悔罪表现不够明显,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四、案件启示谢勇案件的发生,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启示:1.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任何侵犯他人生命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陈某平案件法律分析(3篇)

陈某平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陈某平,男,某市人,因涉嫌贪污罪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陈某平在担任某单位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

陈某平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二、案件分析1. 陈某平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陈某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2. 陈某平的犯罪情节及定罪量刑(1)犯罪情节陈某平的贪污行为具有以下情节:①贪污数额较大,达到人民币30万元;②贪污行为具有连续性,涉及多个项目;③贪污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2)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贪污罪的量刑如下:①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②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③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陈某平贪污人民币30万元,属于贪污数额较大,且具有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 陈某平的辩护意见及评析陈某平的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①陈某平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陈某平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明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评析:(1)关于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陈某平在被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法律犯罪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犯罪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6月,张某某利用互联网平台,非法经营“网络彩票”,涉及全国多个省份,涉案金额巨大。

同年9月,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案件分析(一)犯罪主体分析张某某作为本案的犯罪主体,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他在互联网平台上非法经营“网络彩票”,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二)犯罪客体分析本案的犯罪客体为国家对彩票市场的管理秩序。

张某某非法经营“网络彩票”,破坏了国家对彩票市场的管理秩序,侵犯了国家利益。

(三)犯罪主观方面分析张某某非法经营“网络彩票”的主观故意明显。

他在明知自己经营行为属于非法的情况下,仍然故意为之,追求非法利益。

(四)犯罪客观方面分析1. 违法性:张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经营“网络彩票”,违反了国家有关彩票管理的规定。

2. 严重社会危害性:张某某的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彩票市场的正常秩序,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3. 侵犯法益:张某某的非法经营行为,侵犯了国家利益,损害了彩票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张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非法经营“网络彩票”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涉案金额巨大:张某某非法经营“网络彩票”的时间长达三个月,涉及全国多个省份,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2. 犯罪手段隐蔽:张某某利用互联网平台,通过虚构彩票开奖结果等方式,吸引大量网民参与投注,其犯罪手段隐蔽,不易被发现。

3. 犯罪影响广泛:张某某的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彩票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彩票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张扣扣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张扣扣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2月15日,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发生一起命案,犯罪嫌疑人张扣扣持刀杀害了其母亲仇某的仇人王某某。

张扣扣作案后,投案自首。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张扣扣案”。

二、案件事实1. 张扣扣母亲仇某于1996年被王某某的儿子王某某杀害。

2. 张扣扣在母亲仇某遇害后,因家庭原因未能得到公正的赔偿。

3. 2018年2月15日,张扣扣持刀将王某某杀害。

4. 张扣扣作案后,投案自首。

三、案件定性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张扣扣故意杀害王某某,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四、法律分析(一)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张扣扣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 客观要件:张扣扣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3. 主观要件:张扣扣实施了故意杀人罪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二)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 张扣扣作案后投案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张扣扣杀人动机是为其母亲仇某报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三)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本案中,张扣扣的母亲仇某的家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五、案件启示1. 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预防犯罪。

2. 完善司法救济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3. 强化社会道德建设,弘扬正义、善良、宽容的价值观。

4. 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六、总结张扣扣案件是一起因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

通过对此案件的法律分析,我们应从中吸取教训,加强法治教育,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弘扬正义、善良、宽容的价值观,预防犯罪。

犯罪行为的社会学分析

犯罪行为的社会学分析

犯罪行为的社会学分析犯罪行为是当今社会所面临的一个严重的问题。

犯罪行为不仅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还会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直接损害。

因此,犯罪行为的社会学分析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从社会学的视角出发,分析犯罪行为的原因、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一、犯罪行为的原因社会学家认为,犯罪行为的出现与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密切相关。

首先,社会结构是犯罪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社会结构指的是社会组织的形式和方式,包括社会制度、社会秩序、社会规范等。

在某些社会结构上,会导致一些人出于利益或者情感需要而选择违法犯罪。

比如在一些社会结构不完善的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并不发达,教育水平较低,缺乏机会平等和法治保障,这就会造成一些人出于贫困、无助、挫折等原因而走上犯罪道路。

其次,社会文化也是犯罪行为的原因之一。

社会文化指的是一种包括思想、信仰、价值观、艺术、语言、习俗等方面的文化体系。

在一些文化背景下,会产生一些持续不断的犯罪行为。

比如,在一些崇尚权力、暴力和财富的文化背景下,犯罪行为往往更加普遍。

还有一种原因是个体因素。

每个人都是独特的,不同的人会受到不同的心理和行为影响。

人们的家庭背景、性格、行为和社会经验等都是影响个体犯罪的因素。

比如一个家庭不和谐、家庭教育不好的孩子很可能会走上犯罪道路。

二、犯罪行为的影响犯罪行为不仅会损害个人利益,更会影响到社会的利益。

比如,犯罪行为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社会风气的恶化,引起人们的恐慌和忧虑。

此外,犯罪还会对受害者造成痛苦和精神伤害,甚至危及受害者的生命安全。

犯罪行为还会影响到国家的公共安全,造成大量的经济和人力资源的浪费。

三、应对措施为了防止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社会应该出台一系列的应对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加强社会建设。

通过经济的发展、教育的普及、文化的推广、公民的法制教育等手段,有效地提高全社会的素质,营造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这样才能够更好的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另外,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也是防范犯罪的必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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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必然要涉及对犯罪的解释,即人为什么会犯罪。

每个人从不同的角度出发都力图构思一种合理的犯罪解释,据白建军教授的统计,关于犯罪原因的理论已达130多种。

这一庞大的理论体系虽则丰富了对犯罪学的研究,却也意味着在犯罪原因研究上的困境,即没有一种理论能更合理有效地解释犯罪现象,这在现实中可以得到验证。

一直以来,犯罪的总量在不断地增长。

即便如此,任何一个要研究犯罪原因的人仍无法回避对这个问题的回答。

解释犯罪原因,必然涉及对犯罪的定义。

对犯罪的定义,关系到犯罪观的确立,以及据此所提出的犯罪调控对策,必须对此进行讨论。

很多学科都对犯罪进行了定义,但由于各学科视“孤立的个人及对统治阶级的行为”。

角的不同,对犯罪的定义就各具特色。

马克思主义认为是:波兰学者布鲁伦、霍维斯特认为是:“在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为法律所禁止并将受到法律制裁的一切现象的总和”。

贝卡利亚认为:犯罪是一种对社会的损害,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反映。

边沁认为:犯罪是人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的结果,是对社会造成危害,应受处罚的行为。

黑格尔认为:犯罪是不法中的一种,是故意进行的、丢掉了法的名义或假象的不法,是公然对法的根本否定。

萨瑟兰和克雷西提出:“犯罪行为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除非为刑事法律所禁止,否则不为犯罪。

而刑事法律则是由官方机构所发布有关于人类行为的一套集体规范。

它应毫无判别地引用至社会各阶层,而由国家对违反者施以惩罚。

”以上种种定义,或因把握上的没有信心而用相对性的词语进行表达,或是以“犯罪-刑罚”构架来解释而囿于该构架,或是纯粹的政治学角度的定义,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这些都是一些传统的认识,更新的犯罪学观把犯罪原因直接归之于社会。

比利时统计学家阿道夫·凯特勒提出:社会制造犯罪,犯罪人仅仅是社会制造犯罪的工具。

他把犯罪学的研究扩展到法定犯罪以外的领域,开阔了犯罪学研究的视野,也给了我们极大的启示。

在我认为,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从来不应认为是法定犯罪,而应是一切具有社会违害性的行为,因为这正是犯罪行为的本质。

从法律的角度而不是从犯罪行为本质性的事物去认识犯罪,是很难靠近真理的。

每个社会、每个时期对犯罪的法律定义是不同的,但它们都有共同的一点,就是确认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

因此,我认为,应该从这个角度来对犯罪进行定义,以达到探寻犯罪原因的努力。

先辈们从人的生物性、社会性等许多角度深入细致地探讨了犯罪本源的问题。

我认为,问题就出现在这里。

因为这样的探讨过于微观,使我们陷入了“瞎子摸象”的境地,大家都从人的某一方面来探讨这个问题,自是走不出自己设定的圈子。

对此的反思,要求我们退一步从更广泛更全面意义上的“人”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

我国刑法认为,犯罪行为由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基本要素构成。

从犯罪学角度认识犯罪行为,也要从这四方面来加以阐述。

人是社会性的动物,犯罪是人的行为表现方式,它体现了人与社会的一种关系,因此,把犯罪问题放在社会学的层面上加以探讨应该是合理的。

本文侧重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两个要素对犯罪行为加以分析研究,以图取得对犯罪原因的新的认识。

一、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我们知道,在法律上,犯罪是这样一个过程:行为人产生犯罪意识,把犯罪意识付诸行动,并被法律认为犯罪。

我简要地把它概括成三个基本点、两个环节,即人形成犯罪意识并实施犯罪,这里包含了形成犯罪意识和实施环境两个环节。

所以,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指的就是犯罪意识。

问题是:犯罪意识从哪里来?是什么使人形成了犯罪意识?本文认为,人的犯罪意识的形成是复杂的,犯罪意识反映了社会客观环境对人的主观世界的影响,是人凭借自身条件对社会客观环境所形成的认识。

(一)犯罪意识的初次形成:先天性差异的结果。

犯罪应该是有犯罪意识的行为,我们要惩罚的应是行为人具有恶性的行为而不是过失行为。

没有犯罪意识就没有犯罪。

把犯罪放在社会中加以考察,我们发现,正常的行为总是与伦理道德、社会规范相一致的,他把思想和行为放在正常的伦理道德和社会规范中思考、进行。

而犯罪则是违反伦理道德,冲破社会规范的行为,在现有的伦理道德、社会规范框架内行为人无法实现自己的目的,但是他又想达到目的,因此采取了犯罪的方式来实现。

这表明,犯罪是行为人思想与现实条件框架不一致或冲突的结果,是行为人欲求的期望值与现实满足度之间的差异造成的,正是这种差异催生了犯罪意识的形成。

但是,犯罪毕竟是占少数的,更多的人是在遵循着现有的伦理道德和社会规范,为什么一些人会出现差异?一个社会中,由于社会或个人的原因,每个人所具有的社会地位、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是各不相同的,有的人有文化,有的人没文化,有的人收入高,有的人收入低,有的人身体壮,有的人身体弱,有的人爱艺术,有的人爱体育等等,由此构成社会的多姿多彩。

人的欲求是无止境的,这一多姿多彩现象背后的实质是个人需求广泛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一个人这方面的需求满足了,可能还有其他方面的需求尚未满足,越多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意味着越多的冲突概率和冲突思想的形成。

那么广泛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又是从哪里来?我认为,一方面是先天的,另一方面是学习来的。

所谓先天的是指人的未经教化的原始情感、原始需求和遗传因素,比如出生时家庭经济条件的不同、身体条件的不同、智力发展的不同,等等,是人的自然属性范畴。

一个未经教化的人,其所出发的思想和行为,是基于天然的欲望而形成的,是本能对社会的反应,这是一个人在他未成熟未融入社会时所无法左右的状况。

而本能对社会的反应就体现在基本需要的满足上,包括物质上、生理的、心理的,而尤以物质方面为基础和首要。

先天性的差异使人们思想和行动具有先天倾向性的差距。

那么,就一个人而言,有哪些方面可以产生认知差距呢?1、物质方面。

这是最普遍最大量的。

需要是一种不满足感或对某种对象的必要感,它是推动人们以一定方式向前运动的直接力量,通常也是一个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作为生物,人首先要谋求生存,生存是人的第一要义,如果不能生存下去,那么人就不能作为人而存在的。

因此,物质因素对人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环境、知身条件和其他方面因素的差异,人在求生存方面所具备的条件各不相同,这就造成了同一个社会中因生活条件不同而形成的不同阶层,使社会因财富的差距而发生分裂,即有钱人阶层和无产或贫民阶层。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财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掌握生产生活资料多的人将进一步增加优势,他们甚至可以过上不劳而获的富裕生活,而缺乏生产生活资料的人的生活状况将进一步恶化,他们将不断地论为穷人和无产者,进而将危及他们的生存。

因此,物质方面的差距是根本的、基础性的。

它所引起的认识差距对一个社会来说也是致命的,因为当人不能再作为一种生物存在时,任何的社会约束将不复存在,人就将沦为简单的生物而不是社会意义的人共同相处,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将变成调整生物的自然规则。

所以,任何一个社会都应该高度重视保障人的生存权。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说法,在实现了共产主义后,人们的物质需求高度满足时,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下降到很低的水平,犯罪已经不存在,作为定义犯罪的法律也已经不存在了,那时的冲突,都是程度显著轻微并且可以通过冲突双方在平等协商中解决。

因此,作为犯罪学研究意义上的物质这因素,是指在物质条件不能充分满足劳动仍为人们谋生手段的条件下而言,一个人在犯罪时,他会考虑满足自己物质要求的标准,同时会选择适应自己物质水平的方式去实施犯罪。

2、生理方面。

生理的满足包括对正常生理的满足和对疾病的治疗,上面所讲的物质是一方面,这里的生理也是一方面。

生理的满足是指在人保证生存的前提下,身体器官健康和需求的满足,在人类之初,本能即只存在的,这种满足,包括自存和存他两方面,都是围绕快乐原则进行的,因此,这种满足,体现的人是人的动物性,比如性的满足、力量或美丽的展示,是人性自然的一种宣示,一个符合人性化要求的社会在生理的满足方面会是合理的,在合理的社会下,人的动物性得到适当的宣泄又受到了社会属性的制约,现实社会中,对人的生理要求的过度自由或过度严格化导致了生理满足上的两极化,最极端的表现就是性压抑和性自由,性自由按照人的自然属性要求,认为顺其自然的事物是最美好的,高度重视对人的个性化的确认和保护,固然的,他体现了人作为人的特殊意义,但有失对人的引导,特别是对先天性缺乏教育或接受这种教育的人而言,更是如此,性自由的价值体现是“我就是我,不是别的”。

而性压抑按照人的社会属性要求,认为规范有序的事物才是美好的,生理的满足是要在社会大局中加以解决,为了社会的规范有序,生理的满足可能要受到抑制,因此,性压抑的价值体现是“人是在社会中的”。

这种事实,不是人的认识造成的,而是政治造成的,因此是可以也应该加以解决的,那就是在社会中实现人的自我,使每个人成其为个性化的人,问题是,在这一过程中,由于进程的过快或过慢,造成了生理满足的异化。

一方面,或者是自然属性冲破了社会属性的要求,尽显其原始、野蛮的一面,即人性向兽性的复归,这是人自身的去社会化,这时人会做出种种践踏社会基本准则的行为,性自由、嬉皮士等一系列的运动和思潮正是这种去社会化的体现。

在这种条件下,人的自然属性被过分的强调和发挥,并最终超越了人作为社会意义的人的范畴,因此是应受否定的。

另一方面,或者是社会属性压抑了自然属性的正常满足,使作为生理意义上的人陷入无法正常生活的困境,进而出现压抑的、变态的生理和心理反应。

因此,作为力量显示的社会,有责任为生理的满足创造必要的、正常的社会条件,以消除在生理方面引起的犯意。

作为生理方面的优势选择,行为人会选择与自己趣向相同的对象或者选择远远比自己弱小的对象交往,以确保生理得到满足。

3、心理方面。

人的需要是多样性的,美国犯罪学家马洛斯认为人的各种需要不是并列和并重的,而是按阶梯排列。

一般来说,首先满足生物性需要,包括吃、住、穿、用、繁衍后代等物质和生理的需要。

生物性需要被逐个满足后,才开始追求社会性需要,包括在社会群体交往中被人承认。

人作为生物上的人,有着与生俱来的原始本能和遗传因素所构成的本质。

这种本质,在没有融入社会中是不具有倾向性的,只到了他加入一个社会,成为这个社会的主体后才具有社会性,从而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形成有个人特色的观念、意识、行为方式等,人也就成其为他本人。

由于每个人在经历、体质、生活条件等各方面的差异,就形成了社会的多样性、复杂性。

同样的,也意味着矛盾和冲突发生的机会的增多。

因为,出于角度、动机或其他因素的不同,每个人在审视自己与社会的关系时,都有不同的认识,这种不同的认识就构成了不同的人与人、人与社会、社会与社会之间的隔阂,在许多人看来,他要与他人、与一个社会融合在一起的过程中,存在许多需要克服的因素,才能达到与他愿望一致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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