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建国后国家与社会组织关系演变

建国后国家与社会组织关系演变【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建国后国家与社会组织关系的演变过程。
在早期,国家与社会组织关系基本是由政府主导的模式,政府在社会组织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
随着社会变革的推进,社会组织开始参与政策制定,与政府形成互动关系。
而在现代社会,国家与社会组织关系更加紧密,公民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未来,国家与社会组织关系的演变趋势将更加多元化和平衡化,需要政府与社会组织共同努力来推动发展。
这一过程对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需要不断探索创新,促进国家和社会组织间更加良性的互动关系。
【关键词】建国后、国家、社会组织、关系、演变、引言、背景介绍、研究意义、正文、初期、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发展、参与政策制定、现代、互动、结论、演变趋势、未来发展、启示。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建国后国家与社会组织关系演变的背景介绍:建国初期,我国各级政府在社会组织管理领域起步较晚,社会组织数量有限,形式单一。
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支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社会组织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社会组织数量不断增加,类型也逐渐多样化。
政府开始重视社会组织的作用,努力为其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随着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化,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也在不断演变。
政府主导的社会组织发展阶段逐渐过渡至社会组织参与政策制定阶段,国家开始更多地倾听和重视社会组织的声音。
如今,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更加紧密,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逐渐成为主流。
在这一背景下,探讨国家与社会组织关系的演变,对于理解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和未来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国家与社会组织关系的演变是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议题,对于深入了解我国政治体制和社会结构的变迁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研究建国后国家与社会组织关系的演变,可以揭示我国政治体制和社会结构的历史变迁过程,帮助我们全面了解我国社会发展的脉络和特点。
政府治理与社会组织的关系研究

政府治理与社会组织的关系研究第一章引言政府治理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因为一个国家的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直接关系到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国家的稳定性。
本文将对政府治理与社会组织的关系进行探讨和研究,旨在为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提供一些具体的建议和方法。
第二章政府治理的概念及特点政府治理是指政府通过制定法律、组织实施政策、监督国家机构的工作等一系列措施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政府治理具有以下特点:1. 全面性:政府治理不仅仅是行政部门在执行任务时的管理和控制,而且还涉及很多非行政部门的参与。
2. 组织性:政府治理需要通过具体组织机构的运作来实施。
3. 统一性:政府治理需要在国家政权统一的前提下进行。
4. 长期性:政府治理并不是短期任务,需要长期的持续性努力。
第三章社会组织的概念及特点社会组织是指由公民利益共同体组成的非政府组织,是公众利益和民主政治的基石之一。
社会组织具有以下特点:1. 非政府性:社会组织并不是政府机构,其成员来自社会各个领域,崇尚自愿、自组织和自主管理原则。
2. 民主性:社会组织需要依据民主原则建立,并通过自身的民主制度保持内部稳定。
3. 公共性:社会组织的活动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对社会公共事务的运作和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4. 权益性:社会组织需要代表某种特定的利益群体,将利益维护放在首位。
第四章政府治理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及其问题政府治理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政府通过管理社会组织来掌握社会舆论、促进民主发展、保障公民权利等,而社会组织也通过参与公共事务来推动政府改革和完善。
然而,政府治理与社会组织的互动关系也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缺乏公正性和透明性,这容易引发社会组织抵触情绪。
第二,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协调机制亟待建立和改善,政府对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的支持和保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第三,社会组织自身的管理和运作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组织建设、财务管理和公共参与能力等方面。
社会组织与政府政策协同

社会组织与政府政策协同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组织与政府政策协同协作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社会组织指的是非政府组织,如慈善机构、志愿者组织、职业协会等,这些组织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然而,社会组织的发展和运作也需要政府的支持和指导,只有实现社会组织与政府政策的协同,才能有效地促进社会进步和公共利益。
首先,社会组织与政府政策协同对于社会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
社会问题涉及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如教育、医疗、环境污染等。
政府独自承担所有社会问题的解决是不可能的,因此需要社会组织的参与。
社会组织因其专业性和敏锐的洞察力,能够在政府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社会组织也可以通过行动和项目的实施,直接参与到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中。
通过合作和协调,社会组织和政府可以共同实现社会问题的有效解决。
其次,社会组织与政府政策协同可以促进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社会发展需要政策的引导和社会组织的参与。
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为社会组织提供发展的支持和机会。
社会组织则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手段,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例如,环保组织可以通过开展环境保护活动,提醒政府和公众对环境问题的重视;慈善机构可以通过资助贫困地区的教育项目,促进教育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只有通过社会组织和政府的协同,社会发展才能在各个领域实现可持续性和长期影响。
此外,社会组织与政府政策协同还可以提高社会治理的效能。
社会治理是指政府、市民和社会组织合作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
社会组织作为市民的重要代表,可以充分发挥其专业和公正的作用,为政府治理提供参考和建议。
同时,社会组织也可以通过监督和评估,促使政府政策的落实和改善。
在某些领域,政府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或者资源短缺的问题,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与政府的协同,弥补这些问题,提高社会治理的效能。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社会组织与政府政策协同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可能存在信息不完全或者偏见,这就需要社会组织提供准确的数据和专业的意见。
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金英君: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研究2015年02月09日13:24 来源:前线网原标题: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研究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正在发生巨大变化。
这对社会组织自身的发展路径和发展模式有着重要的影响,亦对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并管理社会组织具有深刻的意义。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社会组织与政府存有三种关系模式随着社会组织承担起部分公共物品的供给,并承接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剥离出来的不属于政府的职能,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很多变化。
按照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的紧密程度依次减弱排序,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主要存在三种模式:第一,父子模式。
这是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中最为亲密的一种模式。
这一模式中的社会组织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行业协会类组织,另一类是枢纽型社会服务类组织。
前者的独立性更强,后者的独立性较弱,对政府的资金和政策有很高的依赖性。
由于与政府关系密切,这一模式下的社会组织会受到政府更多的关注,资金和政策优势明显,在社会管理、社会服务上发挥着重要的“枢纽”作用,活动空间也比较大,但是具有自主性差的弱点。
第二,依附模式。
这类社会组织虽然不是直接从政府内部产生,却是在政府的密切关注或直接扶持下产生的,其工作也主要是承担政府赋予的某些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这类社会组织就整体规模而言相对较小,只能依附于政府来发展自身,脱离政府后能否独立生存还存在不确定性。
这一类型的组织虽然能够得到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但是难以寻求与政府的合作机会,在与政府的互动中会遇到政府部门不太理解和支持的情况。
第三,独立模式。
这种模式的社会组织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与政府的关系相对松散,没有政府的直接注资,政策性优待也非常有限。
这类模式的社会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关系简单地说就是“政府出钱、社会组织出力”。
社会与政府的组织与管理

社会与政府的组织与管理一、引言社会与政府的组织与管理是一个重要的话题。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社会的组织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将从社会和政府两个角度,探讨其组织和管理的相关问题,并总结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二、社会的组织与管理1.社会组织的概念社会组织是指人们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由于共同利益和需要而自愿组成的非政府、非营利的组织形式。
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如协会、团体、俱乐部等。
2.社会组织的功能与特点社会组织担负着多种功能,如代表、协调、服务、监督等。
另外,社会组织还具有多样性、自主性、非政府性等特点。
3.社会组织的管理社会组织的管理是确保组织运行正常、达到既定目标的关键。
管理的内容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
有效的管理可以提升组织的绩效和影响力。
三、政府的组织与管理1.政府组织的概念政府组织是指以行政机构为主体,按照一定法定程序和职权范围,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形式。
政府组织涵盖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部门机构等。
2.政府组织的职能与责任政府组织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制定政策法规等职责。
政府的职能与责任决定了其对社会的组织和管理有着决定性的角色。
3.政府组织的管理政府组织的管理是指对政府机构进行组织、规划、运作和控制的过程。
政府管理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并且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规章制度。
四、社会与政府的互动与协调1.社会组织与政府的互动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
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提供意见建议、参与政策制定等方式参与到政府决策中。
政府则可以通过支持和合作社会组织,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
2.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协调社会组织和政府在目标和利益上存在差异,需要进行协调。
协调可以通过加强沟通、建立合作机制等方式实现,以达到共同利益和社会稳定。
3.社会组织和政府合作的案例分析以某社会组织与某地方政府合作为例,分析其合作过程、合作成果和问题,总结有效合作的经验和策略。
社会组织与政府效能关系研究

社会组织与政府效能关系研究社会组织与政府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社会组织的兴起既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问题解决的重要力量。
社会组织不同于政府的官方机构,它们以非政府的形式存在,通过自愿参与的方式,为社会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和公益活动。
然而,社会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一直是研究和关注的焦点之一。
首先,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合作共生的关系。
社会组织可以筹集资源,组织志愿者,开展社会公益服务,填补政府在公共领域中的不足。
例如,一些非政府组织在教育、环保、健康等领域开展了一系列活动,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而政府则通过制定政策、提供支持、监管等方式,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这种合作共生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社会的整体效能。
其次,社会组织在政府效能提升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政府效能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而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一部分,能够对政府的效能发挥一定的推动作用。
社会组织的参与可以为政府提供更多的信息资源,使政府更加了解社会的需求和问题。
同时,社会组织也能够促使政府更加负责地履行职责,提高政府的决策效果和执行效率。
在一些发达国家,政府会与社会组织进行定期的对话和合作,以共同解决社会问题,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
然而,社会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社会组织的发展受限于政府的政策和监管。
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注册、资金来源、活动范围等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管理,导致社会组织的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其次,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协作存在一些利益冲突和理念差异。
政府往往有自己的发展目标和政策导向,而社会组织可能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行动方式。
这需要双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以实现共同的目标。
要改善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首先,政府应该为社会组织提供更加宽松的注册和管理制度。
政府可以通过简化注册程序、减少限制和限制资金来源等方式,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和空间。
其次,政府应该建立更加透明和有效的沟通机制,与社会组织进行定期的对话和合作。
社会组织与政府效能

社会组织与政府效能近年来,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进步和解决社会问题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作为非政府组织的一种,社会组织以其特有的灵活性、创新性和公共参与度,成为促进政府效能的重要力量。
本文将探讨社会组织与政府效能之间的关系,并从不同角度加以分析。
首先,社会组织作为民间力量的表现形式,对政府部门的效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公共服务领域,社会组织可以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灵活性强的服务。
与官方机构相比,社会组织更能深入了解社区的需求,开展更精准的服务。
比如,在教育领域,一些社会组织致力于提供教育资源和辅导服务,帮助学生提高学习水平。
这些社会组织通过与政府合作,将专业的教育资源注入到官方教育体系中,有效提高了教育质量和效率,促进了政府教育部门的效能。
其次,社会组织还可以在政策制定和监督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从而推动政府部门的效能提升。
社会组织作为公众的代表,可以参与公共政策的讨论、制定过程,提出潜在问题和解决方案。
通过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政府制定的政策更能符合社会需求,具有更高的实效性。
另外,社会组织还可以监督政府的政策执行情况,促使政府部门更加高效地运作。
例如,一些环保组织通过对企业环保行为的监测和曝光,督促政府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管和执法,提高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效能。
此外,社会组织还在社会创新和问题解决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社会组织注重解决社会问题,可以通过创新的方式提供更有效的解决方案。
例如,在扶贫领域,社会组织通过探索社会企业、社会创业等新模式,积极推动扶贫工作的创新,进而影响政府的扶贫政策和效能。
社会组织的创新实践可以为政府提供借鉴和参考,从而推动政府部门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然而,社会组织与政府效能之间的关系并非一帆风顺。
一方面,社会组织的参与需要政府具备一定的开放性和包容性。
政府部门在接受社会组织参与时,需要充分尊重和肯定社会组织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另一方面,社会组织也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组织能力,以更好地协同合作,确保其推动政府效能的行动具备可持续性和有效性。
论我国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论我国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社会组织作为现代社会的支撑,在社会力量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期,这对于社会组织来说,是挑战,更是机遇,在我国社会组织快速发展时期,其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也变得更加难以捉摸。
政府既不能与社会组织“离得太远”,要对社会组织的发展进行管理与提供服务,也不能“离得太近”,对社会组织的工作过分限制。
所以,理清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联系,明确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存在的问题,并做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改革,对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第一次提出“社会组织”这一概念,这是“社会组织”作为一个特定的词汇首次被提出。
其提出的概念不包括企业等营利性组织,也不包括具有宗教性质的教会等。
所以在概念上来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的社会组织,主要是指政府之外的其他社会公共组织。
一、社会组织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一)构建社会保障社会化的基础在总结国内外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之上,政府在我国的保障社会化改革的过程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
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这三种进行社会保障的力量中,要把一些政府承担起来较为勉强的社会保障项目交给非政府社会组织去做。
要打破传统的企业观念,使企业将职工的社会保障社会化,把企业不能承担的交给非政府组织来承担。
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跟独立的法人去适应市场,就绝对不可能跨越经济跟社会两个范畴。
社会组织作为我国社会保障社会化的基础,既能方便对对象、资金、管理、服务的优化又能够促进监督体制的不断完善,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社会保障的社会化。
(二)满足社会保障需求多样化的要求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在社会中各个阶层和利益集团的划分划分不断明显化,而每个阶层与利益集团都存在自己的利益需求,所以社会需求呈现出向多元化发展的趋势。
因此,非政府机构便可以借助它广泛的社会基础与其非政府性公益性来弥补这一不足。
政府把一些本来由非政府组织就可以完成的工作交给非政府组织去完成,既能体现政府对它的承认与支持,又能使非政府组织从中锻炼自己,提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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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一,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全球性的“结社革命”使得社会组织在民族国家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和影响力,在理论上给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的民主政治理论和官僚制理论提出了挑战,在实践中也引起了世界各国公共治理体制的深刻变化,有些国家通过治理变革对其进行容纳和引导,社会组织成为公共治理的良性力量,也有的国家社会组织成为颜色革命中不容忽视的主要政治对抗力量,引起政治生活的动荡。
我们认为,面对社会利益多元格局逐步凸显、公民需求日益分化的新形势,社会组织与政府应该在法治的框架下建立稳定的政治互信和良性合作关系,以有效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现象带来的治理缺失,努力实现合作善治,提高社会整合水平,满足公民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
1,问题的缘起:为何社会组织与政府需要合作首先是面对社会利益分化和公民需求多元化的新形势,出现了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同时失灵的现象。
市场机制下的私营部门以逐利为天职,人们逐渐发现企业和个人单纯的自利倾向并不能自动导致公共利益的实现,而由政府组织来提供公共产品、监管私营部门的社会成本也是很大的,政府组织也有自身利益和道德风险,加上官僚制不可避免的整齐划一、反应迟缓、效率低下,公民日益多元、殊异的服务需求无法从这两种机制中得到完全的满足,客观上呼唤一种新的机制的出现,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治理常常是以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新机制姿态出现的。
其次是社会组织有其自身优势。
社会组织一般采取扁平化结构,运作机制灵活,常采用项目管理方式提供社会服务,避免了政府组织惯有的森严官僚层级导致的效率低下和对社会需求的不敏感,它的民间性、草根性使其具有联系基层的天然优势,能够贴身、即时满足公民的多样化需求。
社会组织的公益性也能够吸引更多人关注和参与公共生活,具有良好的社会动员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来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
也就是说,相比私营部门的天然逐利倾向和政府组织的官僚病,社会组织更容易获得社会信任,更容易积累起雄厚的社会资本,这些社会资本是进行有效社会动员、实现良好治理的基础性条件,大大降低了通过合作获得善治的管理和服务成本。
再次是社会组织与政府双方的共赢需要。
对于社会组织来说,通过跟政府合作,可以获得稳定的资源和政策支持来实现它的社会公益目标。
社会组织一般有四个来源获得运营经费:私人捐助,包括来自个人、企业和一些基金会的捐款;政府补贴,又分为直接拨款(即政府直接给予社会组织资助以支持它的活动和项目)、合约(即社会组织向有资格享受某些政府项目的人提供服务,而由政府支付服务费用)和补偿(即向那些有资格享受政府项目并从社会组织那里购买服务的人支付补偿费)。
调查显示, 私人捐助并不是社会组织的主导性财务来源,政府资助才是社会组织经费的主要来源。
因此,在坚持社会组织独立性的前提下,通过与政府的平等合作关系获得政府的资助是社会组织发展的需要,不必讳言,也不必用独立性来否认这种合作的合理性。
社会组织还可以争取政府的减免税等优惠政策来支持其发展。
此外,社会组织同样存在着“志愿失灵”的可能,也需要政府的依法监管来帮助它恪守公共利益立场,维护其社会公信力。
而政府通过与社会组织开展合作,能够有效应对公共服务需求不断增加而官僚组织能力不足的新局面,及时树立“不求为我所有但求为我所用”的治理新理念,通过某些服务项目的卸载、外包、杠杆资助以及开放公共政策参与渠道来主动整合社会组织的资源和能力,提供更全面、更精致的公共服务满足公众需求,从而巩固和增强政治合法性,在私营部门和第三部门的新挑战下化被动为主动,继续获得生存和发展空间。
2,创造社会组织与政府平等合作的前提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合作关系并不会自然形成,需要双方一起努力,用理念、制度和法律创造出一定的前提和条件:首先,政府和社会组织都要更新治理理念,建立政治互信。
政府要认识到自己固守“公共产品唯一供给者”地位已经既不可能亦无必要,理性认可多中心治理机制的价值以及社会组织在其中的应有地位。
从现代政治契约的角度来看,公民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政府不过是接受公民委托,为公民提供公民本身无法生产但又需要的公共产品,政府本身并无独立意义,它的存在是以公民的委托意志和需要为转移的,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并无其他个人或组织能够提供公共产品,政府就获得了“公共产品唯一提供者”的垄断地位,并依靠这个垄断地位无形中弱化了公民委托人的地位,提供的公共产品往往在数量和质量上都不能很好满足公民的需求。
如今随着社会组织的出现和发展壮大,人们发现公共产品并非只有政府一家能够提供,社会组织也能够提供一部分公共产品,而且由于其机制的灵活、高效还能把成本给降下来。
面对这种垄断地位受到的挑战,政府应转变观念,以自信、积极、欣喜心态应对,既认识到政府组织的作用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仍会存在、不可取代,也承认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主动接受、内化它给传统官僚体制带来的“鲶鱼效应”和示范作用,顺应公众意愿和时代要求,主动打造公共产品多元化供给体系并把社会组织纳入其中。
而各类社会组织亦应有对自身的理性定位,明确向社会宣示自己无意、也不可能取代政府的地位,不涉入政治活动,更不应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而是在公共事务治理中对政府起到互补、监督的作用,更多承担一些准公共产品和地方公共产品的提供任务,与政府构成一种错位互补、相互促进的关系。
只有政府和社会组织双方都更新理念,明确自身科学定位,建立起充分的政治互信,社会才能够和谐稳定,国家才能够长治久安。
其次,政府要顺应形势发展,改革目前对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实现真正的“政社分开”和社会组织的独立地位。
目前实行民政部门和主管单位对注册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和年检,主管单位则负责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在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问题上,政府应该很好地转变观念。
在过去计划经济年代,社会上的一切事务都由政府管起来,使得一切事务都在政府的管理下运行。
因而社会从上到下便形成一种观念:即一切事务离开政府的管理便无法运行。
如果有哪件事政府没有介入,不但政府不放心,老百姓也不放心。
目前对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正是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形成的。
这种管理体制应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改变,由双重管理变为单纯由民政部门来管理,由全面管理到根据问题进行管理,从而为社会组织的自立和自治提供越来越大的空间[3]。
通过双重管理体制的改革,从制度上切实剥离社会组织对政府的行政依附关系,让其回归民间性和非盈利性,没有独立社会组织的存在就谈不上双方的良性互动合作。
再次,在法治框架下规定和调整双方关系与行为,这是社会政治长期稳定的基础。
现行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法规都属于行政立法或者部门规章,不是国家法律,其权威性不足,同时这些法规多属于程序法而非实体法,对有关社会组织的内部机构、财产关系等问题也很少规定。
为此,应着手制定有关社会组织管理运行的统一规范的基本法律。
通过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政府对社会组织一要做到依法保护,通过立法赋予社会组织独立的法律地位,并赋予社会组织遇到政府不当干预时的司法救济途径;二要做到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应根据法律要求完善内部治理制度和结构,提高自律能力,防止“志愿失灵”现象和逐利倾向;三要做到依法监管,既要减少政府的随意干预,也应赋予政府尤其是司法机关用法律监管社会组织的有效手段,防止个别社会组织出现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的失范行为。
3,建立社会组织与政府平等合作的模式和机制在满足了这些前提条件后,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平等合作可以在下列方面展开,需要指出的是相互监督由于能够有效防止对方的衰败和腐化,也是双方合作的一种体现。
1,“退出”—“补位”政府要还权于民,从私人领域彻底退出,社会组织则及时进入、补位,承担起这一领域的某些公共事务的自治职能。
这是一种基础性的合作,政府不愿意退出、不完全退出,或者政府退出了却没有人来补位,都会使得“国家-社会”的“划界”工作无法顺利完成,新型的政府与社会组织互动关系也就无从建立。
全能主义政府要向有限政府转变,就要完成这些最基本的卸载,把政府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来承接,政府则通过公共政策、公共管理的服务标准、目标、原则的制定和监督执行,完善对社会组织的法治管理,保证公共事务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质量。
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防止政府以退出、卸载之名借机推卸它应负的公共领域的那些责任,这就需要社会组织和民众的监督;二是为了顺利“补位”和承接,客观上就需要社会组织摆脱对政府的依附地位,取得独立,并在各个社会领域都有社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因此公民社会的成长壮大与全能政府的卸载改革是相辅相成的两翼,缺了哪一翼都长不出现代国家。
2,“掌舵”—“划桨”对于政府保留给自己的公共领域,政府既不需要、也没能力包办一切,某些公共产品的提供政府只需要“掌舵”,不需要“划桨”,“划桨”的任务可以以契约方式交给社会组织,政府可以采取合同购买、资金补贴、减免税收等方式邀请社会组织承担某些公共产品的生产任务,政府只需对结果进行监管和验收,然后提供公民消费。
在这种平等契约的合作方式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形成“服务购买者—服务提供者”的关系,这就打破了政府作为“公共产品唯一提供者”的长期垄断地位,在一向被视为政府禁脔的公共领域创造出一定的竞争格局,允许社会组织进入其间,与政府下设的执行机构一起成为公共产品的生产提供者,在政府的购买招标中平等竞争,竞争机制的引入无疑会促使政府执行机构与社会组织一道致力于改革创新、提高效率,更加重视公众需求,结果必然导致公共产品的提供成本趋于合理,公民作为委托人受到充分尊重,其“消费者主权”得到很好的实现。
当然,政府在这里并非完全无为而治,它需要打造公共产品平等公开竞标机制,以理性的购买价格与社会组织签订公共产品采购合同,并监管社会组织的生产,对社会组织提交的公共产品进行验收,而且有一部分全国性公共产品和纯公共产品仍然是需要政府直接生产提供的。
3,决策—参与在政府保留“掌舵”权的公共决策问题上,政府也应该通过与社会组织合作来倾听公民的各种意见和要求,这是社会组织起作用的又一个基本领域。
“掌舵”—“划桨”合作方式的采用并不意味着“掌舵”权力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社会组织只是负责“划桨”,这种理解是片面的,也是新公共管理理论受到批评的一个原因。
我们认为,社会组织的作用首先是体现在公共事务的决策环节,其次才是执行环节。
从公民与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来看,政府的公共政策其实就是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的一套方案,公民是公共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和付费者。
那么,政府如何在相对垄断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调和不同公民之间的需求差异,以使公共产品的产出能够尽可能地满足不同公民的需求?为解决这个问题,一个不可或缺的途径就是加强社会组织对政府政策制定环节的参与,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让各种社会组织进行充分的利益表达,与政府一道协商、谈判,让政府尽可能全面地倾听和吸收不同社会公众的各种利益需求,使得最后达成的公共产品生产方案能够满足不同公民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