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现象 推动消法入人心
“王海现象”的民法思考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金.doc

“王海现象”的民法思考--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金-一、关于“王海现象”的有关案例和引起的后果近几年来,在商业界里,发生了很多起买假索赔甚至是知假买假再索赔的案件。
在新闻媒体上,对于这种情况,称之为“王海现象”,对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其群众参与的程度之广泛,讨论之深入,都是前所未见的。
这种在商品买卖中发生的争议,本属民法的调整范围,但是,人们并没有真正从民法的角度去研究它,也没有在学术上引起特别的重视。
正因为如此,对于这种“王海现象”的讨论,也就没有抓住其本质,讨论的深度也就不够深入。
在王海知假买假的行为发生以后,又发生了几件诉讼至法院索赔的案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何山同志在市场上发现,销售者所出售的徐悲鸿的画并不是真品,知假买假,诉讼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双倍索赔的请求,一时成为媒体炒作的大新闻,被传为佳话,同时也振奋了打假的“王海”们的信心。
今年4月,又有打假者索赔胜诉的案例被揭载于新闻媒体。
1995 年12月14日,南京的消费者赵苏在南京汽车联合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BJ-2020SG型北京吉普车,车价为5.52万元,车身标明的出厂日期为1995年12月1日,赵苏驾驶这辆汽车在回家途中,刚把车速提到时速30公里,汽车就发出阵阵异响。
15日,赵苏打电话给卖方公司,告知该车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公司未置可否。
16日,赵苏将车送到北京汽车工业联合公司南京特约服务中心检测,证明该车传动齿轮严重磨损,底盘焊缝明显不规则,整车工艺差,手工制作痕迹多,且无南京公安部门发放的临时牌照。
据此,该车被认定为冒牌产品。
18日,赵苏向卖方公司提出退车,并要求加倍。
卖方公司只同意退车,不同意加倍。
24日,卖方公司退回了车款和900元修车费,将车开回。
事后,赵苏将该车的合格证送到北京吉普公司进行检验,证明该合格证系伪造品。
1996年3 月,赵苏向辖区法院起诉,要求责令卖方公司承担双倍的责任。
以王海现象为视角浅析消费者之概念

以王海现象为视角浅析消费者之概念关键词:知假买假;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法律解释方法一、问题的提出王海是否能被认为是消费者来进行索赔的关键,在于对王海的行为是否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惩罚性三倍赔偿规定,即王海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是否能够受到消法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王海在本案中是否受消法保护,关键在于判断王海是否为上述条款所称的“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
二、法的解释及要素分析根据法的要素来分析,该法是消法法律规范中的法律规则;“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本规则的行为模式要素,“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为本规则的行为后果要素。
就该行为模式的三要素而言,行为主体要素以及行为内容要素已经明确,而行为目的要素“为生活消费需要”尚不明确需,因此需要解释该目的要素才能明确王海是否能作为消费者而受消法保护。
根据法的解释顺序及法定方法,首先应对“为生活消费需要”进行文义解释。
“为生活消费需要”是以购买的目的动机为标准,而这种目的动机的判断应以一般人的生活经验即经验法则进行判断。
一般人购买商品一般为自用,而本案中王海购买商品是为了进行索赔;此外,一般人购买商品的数量一般为能满足自己使用,数量不会太大,而王海购买的商品数量基数都较大;因此,根据文义解释,王海的行为违背了一般人的生活经验,不满足消法第二条法律规则行为模式中“为生活消费需要”的要素,不能认定为消法中的消费者,从而不能受到消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规定的保护。
若根据该解释方法,在案件审理中须对购买人购买动机进行证明,这种主观证明在审理中证明难度大,无法作为事实主要认定依据。
虽然该购买动机能在购买数量中得到部分体现,但就此作为认定案件依据剥夺当事人消费者身份,会导致日常生活中因多买了几件商品的人被认定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这会使无辜的人受不利影响,被剥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经济法材料分析题考试专用

监督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任何公民都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考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不管王海知假买假出于获利之目的还是惩治不法商家之正义,客观上都是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治制假、售假者。
《消费者权益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1995 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被第49条吸引,为了验证可行性,买了一副“日本制造”85元索尼耳机。被百姓视作英雄赞誉!立法不应该保护知假买假,因为挑动或者鼓励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打击假冒伪劣,“替天行道”,不是《消法》的主要功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臧家平(山东王海、假药克星)涉嫌敲诈勒索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臧家平有期徒刑3年。声称他的笔记本电脑里有一篇对陕西保健品厂“藏汴宝”不利的文章。经商定厂方表示,臧家平花1.8万元买下的药,厂方赔4万元;而那台价值1.3万元的电脑,厂方出价3.5万元收购。当他们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宾馆将7.5万元钱交到臧家平手里时,北京市警方将臧家平抓获。 “刁民”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数量决定购买性质的经验法则应当十分慎重,数量不应纳入法官的审查视野,无论是交易交易习惯还是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经营者都不会介意消费者的购买数量,而且实际上更欢迎甚至优惠这样的消费者。浙江地方性法规肯定“承担加倍赔偿,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数量过多为由免责”
王海:中国质量公民的诠释者(中国好质量奖案例分析,作者宋时磊)

王海:中国质量公民的诠释者(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宋时磊)质量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平等权利和承担对等义务,以强烈的主体意识积极参与质量治理的民众。
在中国,有这样一个人,二十年来始终将打假维权当作一项事业,时时在传递中国质量进步的正能量,成为中国质量公民的典型代表和理性诠释者。
他就是王海,国内最早知假买假的消费者,职业民间打假人的符号化身,让普通消费者快、让不法之商痛的中国质量公民。
一、“刁民英雄”王海的打假维权之路王海,男,汉族,1973年出生于山东青岛,现任北京市海淀区和谐社区发展中心理事、王海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项目负责人、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海自1995年开始走上职业打假维权之路,已在该领域深耕二十年。
这二十年间,王海以其自身的切实行动,诠释并践行了中国质量公民的应有内涵,其在质量领域的创新和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以行动唤醒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正式颁布实施。
1995年,山东青年王海偶然间读到“消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假一赔二”的规定。
他怀着好奇心,在北京商场购买假耳机,尝试购假索赔。
几经波折,历经8个月的反复,最终成功索赔。
不经意间,王海成为“消法”施行以来中国第一个依据该法获得双倍赔偿的人,同时开启了民间消费打假维权时代。
在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年代里,王海的事迹经媒体报告后,社会上开始了对“王海现象”的讨论,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唤醒了全国消费者保护自我合法权益的意识,“消法”自此深入人心。
王海所引发的打假行为促使有关单位开展了“百城万店无假货”等系列活动,大型商场的假货普遍明显减少。
1995年,王海成为中国保护消费基金会设立的“消费者打假奖”的第一位获得者;1996年,王海被媒体评为中国的新闻人物;1997年,《南方周末》称王海先生是“脚踏实地的爱国者”;1998年,与克林顿夫妇对话,克林顿称王海为“中国消费者的保护者”。
王海打假案例法律(2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知名打假人士王海为例,分析了他所经历的打假案例,从法律角度探讨了维权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维权途径以及法律保护等问题,旨在为消费者提供维权参考,同时也为打假人士提供法律支持。
一、引言王海,中国著名的打假人士,被誉为“中国打假第一人”。
他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坚定的维权精神,为消费者揭露了大量假冒伪劣商品,为维护市场秩序作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将以王海打假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分析维权之路。
二、王海打假案例概述1. 案例1:王海在1995年,通过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向有关部门举报,最终使涉事企业被查处,涉案人员被判刑。
2. 案例2:2001年,王海发现某品牌洗发水含有违禁成分,经检测,证实为假冒伪劣产品。
王海将涉事企业告上法庭,最终胜诉,为企业敲响了警钟。
3. 案例3:2013年,王海在购买某品牌羽绒服时,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
他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视角下的维权分析1. 法律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如遭遇假冒伪劣产品,可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2)产品质量法:该法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对不合格产品予以召回、赔偿等责任。
(3)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规定了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如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
2. 维权途径(1)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作为非营利性组织,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等服务,帮助消费者维权。
(2)工商部门: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如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可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3)人民法院: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法律保护(1)民事责任:消费者在购买假冒伪劣商品时,可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包括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等。
(2)刑事责任:对于涉及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可追究刑事责任。
“打假英雄”今何在

“打假英雄”今何在作者:暂无来源:《读报参考》 2015年第10期在中国消费者维权历程中,有一个群体无法回避,那就是全国各地涌现的职业打假人。
尽管从他们出现的第一天起,争议就未曾停止。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他们以蚍蜉撼树的勇气,伸张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他们凭一己之力,推动市场消费环境的净化。
他们跳脱草莽,选择法律,是博弈,更是一种理性选择。
市场变幻,岁月如刀,当年的“打假英雄”如今安在?请看《周末》作者徐盟的报道。
博弈提起打假,被称为“中国打假第一人”的王海是一个绕不开的人物。
1994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
次年,22岁的王海,凭着一次成功的维权经历,成为“打假第一人”。
在不经意间,这个山东青年开启了民间打假维权时代。
1995年,王海在书店里偶然看到消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于是,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购买了12副假冒索尼耳机,然后径直向东城区工商局投诉。
同年12月初,该商场终于同意向王海加倍赔偿,并承诺凡有顾客买到假冒商品,经确认后,都可按消法加倍赔偿并奖励100元。
同年12月25日,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授予王海为“中国打假第一人”,并奖励5000元。
“可能因为我较真和喜欢挑战的性格因素,所以有了尝试继续打击假冒伪劣等欺诈行为的想法。
”王海说。
个人英雄式打假的急转直下是在1999年到2000年。
2000年,爆料人向王海投诉津成电线公司产品质量如何差,并邀请王海前去打假。
王海买了货,回到北京就起诉并举报了。
被打假的公司先后几次派人到北京与王海交涉,甩给他总计十来万元钱,王海觉得这钱给得太少,起码得百八十万,结果他收了对方这几笔现金后并没有停手,继续起诉。
这显然不符合“江湖规矩”,激怒了对方。
他在电话里对津成电线喊价100万的录音,也在数日后该公司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被抖了出来,王海顿时灰头土脸。
教学案例王海打假案

教学案例:王海打假案【案情】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
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
他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
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标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
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
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幅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
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 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予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
王海感到愤怒。
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
同年秋天,王海再度来京。
他光顾了多家商店,购买了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证实后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赔偿。
多数商店满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加以拒绝。
王海的举动被新闻媒介披露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反响。
他被多数普通百姓甚至被许多经营者当做英雄加以赞誉,同时也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惊。
1996年初,王海到转战中国南方,在许多大商场买假索赔。
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处之,使他不得不无功而返。
其中的教训,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总结的,在于没有运用法律诉讼的武器;仅仅借助于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压力是不够的。
1996年11月,王海在天津的一家法院成了胜利者。
他紧随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详见下文)之后,状告伊势丹有限公司销售电话有欺诈行为。
结果,他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获得了加倍赔偿。
但王海的诉讼行为并不是每次都能取得胜利,有些地方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有些地方则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问题】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什么王海打假的同类案件在不同的法院会做出完全相反的判决?【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一、王海为什么会打假1998年9月17日,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时,基本上是一直胜诉的王海,在天津无绳电话打假一案中以败诉结束。
经济法论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王海现象” - 副本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王海现象”【摘要】《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便是《消法》所确立的“1+1”赔偿制度。
正是因为这种“1+1”赔偿制度的存在,才引发了以王海为代表的一些人,知假买假,通过诉讼索赔,获得收入,新闻媒介称为“王海现象”。
本条文短短两行字,字面意思很容易理解,自1994年《消法》实施迄今为止的十多年中,无论是在社会舆论、行政执法还是司法判例、法学研究中,本条的理解和使用一直都是热点、难点和疑点,说法不一。
【关键词】消费品;欺诈行为;增加赔偿【正文】1993年10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消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
从一年比一年火热的315活动中就可窥见倪端,随着经济的发展,物质交换更为多样和频繁,任何公民的生活都离不开各种形式的消费,越来越多的侵权和违法的现象也随之而来。
在法学界,针对《消法》的理论研究相对薄弱,面对执法的深层化和广泛化的趋势,第一线的执法人员深感理论依据的匮乏。
《消法》第49条就是其中的最具争议的条款。
《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便是《消法》所确立的“1+1”赔偿制度。
正是因为这种“1+1”赔偿制度的存在,才引发了以王海为代表的一些人,知假买假,通过诉讼索赔,获得收入,新闻媒介称为“王海现象”。
本条文短短两行字,字面意思很容易理解,自1994年《消法》实施迄今为止的十多年中,无论是在社会舆论、行政执法还是司法判例、法学研究中,本条的理解和使用一直都是热点、难点和疑点,说法不一。
一、该条的适用范围原本《消法》第二条就明确规定了该法的使用对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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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者出现后记者将公众视角由道德评判引向依法维权
●原文摘录●
我常常在想一个问题:为什么“假”总是屡打不尽!想来想去得出一个结论,就是老百姓参与得太少了。
我曾经算过一笔账:据统计,知道《消法》第49条的不过一成,而其中受到欺诈能起来投诉的又不过一成;而真正投诉后又能坚持下来的能有几人?算来算去,能运用“加倍赔偿”原理的不过万分之几。
老百姓都不觉悟,单靠行政部门来打假,打得过来吗?
——1995年11月10日北京青年报《面对无孔不入的假货——当刁民,还是当顺民?》
到假冒伪劣商品,人们会自然联想到“索赔”。
但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索赔”对绝大多数消费者而言是个陌生的词汇,但是,这个词汇被山东人王海用到了极致。
1995年初,从山东来北京跑业务的王海,偶然看到介绍《消法》的书籍,其中第49条提到,商家如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加倍赔偿,王海于是知假买假。
他在隆福大厦经历了一次并不顺利的索赔后,同年秋再次进京,在光顾了十几家商店后,他购买了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然后要求商店“加倍赔偿”。
1995年11月10日,《北京青年报》用整版篇幅报道了王海的经历。
《面对无孔不入的假货——当刁民,还是当顺民?》。
闻所未闻的王海知假买假打假事例一经刊出,“王海现象”立刻成了街谈巷议的热点话题。
热议促使第49条直至整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走进大众视野。
王海行为亦使一批消费者觉醒,为保护自身权益奋起“打假”,一时间,《消法》第49条深入人心。
该年12月,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宣布设立“消费者打假奖”,王海成为该奖项的首位获得者。
就在王海被视为“打假英雄”时,《北京青年报》的一篇后续报道《打假——仅有喝彩是不够的》以理性的思考剖析了王海现象。
文中提到,在为王海喝彩之际,很多深层次问题并没有解决,例如普通消费者维权难、“打假”中充满矛盾纠葛,而这更需要有效的法律保障体系和市场经济秩序的整体规范。
在媒体对王海的众多报道中,王海多次提到,他印象最深刻的,是《面对无孔不入的假货——当刁民,还是当顺民?》。
王海之所以印象深刻,是因该报道引发了全国对“王海现象”的大讨论。
“新闻的影响力源于记者对新闻事件的把握和认知,特别是要选取好的切入点。
”当年写作该文的记者张倩记得,她是在和中消协工作人员闲聊中,偶然得知王海的经历,但当时《中国消费者报》已经“独享”了新闻线索。
张倩只能一直关注着他们的报道。
她发现他们的所有报道都只停留在“王海到底是算消费者还是经营者”这一所谓法律层面的探讨上,而忽略了他“知假买假”的背景——即无孔不入的假货到处泛滥。
于是她决定从更深处入手,揭示假货“缔造刁民”的社会背景。
在张倩和张楠对王海、民法专家和商家做了深入采访后,编辑部内部却对是否刊登这篇
稿子有不同声音,因为这其中涉及多方利益。
“在经过很坦诚的探讨和努力后,这篇文章终于见报了,而且引发了始料不及的反响。
”张倩强调得以刊登的成因:“包容环境是产生好新闻的土壤。
”再就是新闻的品质,“成熟的记者不会停留在就事论事上,追踪揭示该事件背后的社会成因才是他孜孜以求的。
”
1998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偕夫人访华期间,在上海举行了座谈会,特别邀请王海出席。
克林顿称王海是“中国消费者的保护者”。
在张倩看来,王海之所以受到各方关注,是因为他是中国在向商品经济转变这一特定历史阶段的独特人物。
上世纪九十年代,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中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商品经济,与此同时假冒伪劣产品开始泛滥,但那时大部分消费者不知道如何在买到假货后“维权”。
如今回头看当年对王海的报道,张倩认为,其意义不在于探讨王海的行为是否符合道义,而是让广大消费者了解《消法》,普及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
1995年,王海在接受张倩采访时,说自己最大的心愿是能够得到法律界认同,最终目标是成立商业事务调查所,这些愿望后来都一一实现。
1996年,王海成立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完成了由个人打假到帮企业打假的转换。
之后,又成立了王海热线,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非营利业务。
张倩认为,王海当年“知假买假”行动还有一个意义,就是用惩罚性方法制裁商家。
民法专家何山在接受张倩采访时表示,当初制定“加倍赔偿”的条款,就是要将民间“缺一赔十”的习俗上升到法律高度。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制裁恶意产品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首次把惩罚性条款写入民法中。
张倩说:“作为一名记者,最大的成就感及幸福感是用新闻报道推动法制完善。
”著名法学家马克昌这样评价张倩笔下两篇法律报道的意义:“张倩早于政府一年呼吁法律援助建制;早于最高检七年倡导刑事受害人国家补偿建制。
她以记者之笔推动中国法制进步,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