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案例:王海打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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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公关案例:蓝月亮洗衣液“荧光增白剂”事件

危机公关案例:蓝月亮洗衣液“荧光增白剂”事件

危机公关案例:蓝月亮洗衣液“荧光增白剂”事件
危机公关案例:蓝月亮洗衣液荧光增白剂事件2011年6月20日,有中国打假第一人之称的王海在其个人微博上指出,由杨澜代言的蓝月亮洗衣液被检测出含有致癌物质荧光增白剂,并且出具了相关的检测报告,引起了众多网友和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

对此,蓝月亮公司迅速做出了反驳,其副总经理邓岗向媒体解释,国家的行业标准允许在洗涤剂中添加两类荧光增白剂,多国允许在衣物洗涤剂中使用。

同时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针对此事发表的特别说明称,行业标准所规定使用的荧光增白剂安全可靠,不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同时可以改善和提高洗涤效果。

此后,蓝月亮公司又在其官方网站、官方微博上发布了专门解释关于其产品中涉及的荧光增白剂的基本知识和使用规范的条文,同时持续强调其洗衣液产品使用荧光增白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不会停止使用。

案例分析:此次蓝月亮洗衣液可能导致致癌事件的发生与微博密切相关,在危机处理上给予我们的警示,同样与微博背后所代表的网络舆情监督氛围、现实中消费者敏感的神经有关。

然而其信息公开化的程度和有效传达至受众的效果依然不容乐观,在危机处理过程中,光有信息的及时发布远远不够,企业更多的应该考虑消费者需要得到什么样的信息,同时考虑如何将这些信息有效地通过不同平台准确传达到消费者那里。

作为行业中的主要厂商之一,蓝月亮对于此项行业中的潜规则必定了解很深,这有时候会成为危机爆发的一个关键点,因此需要企业正式自身行业中存在的潜规则,分析其可能带来的对于企业形象和诚信带来的伤害,避免成为同行中枪打出头鸟的危机承受者。

王海消费者身份之辩护

王海消费者身份之辩护

中图分类号:DF5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684(2010)04-0027-06收稿日期:2010-04-02基金项目: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地重点项目(2010sk041zd)作者简介:李胜利(1972-),男,安徽颍上人,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市场规制法学。

王海消费者身份之辩护李胜利1,钱联莲2(1.中南大学,湖南长沙 410083;2.安徽大学,安徽合肥 230039)摘 要:王海现象在法学界引发诸多争议,王海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是其中一个关键性问题。

许多法学界和司法界人士从消费目的、经验法则以及对立法目的之法律解释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证,认定王海不具有消费者身份,其行为不能适用5消法6。

这种认识值得商榷,其理由不能成立。

应当承认王海的消费者身份,以推进消法的私人执行。

关键词:王海现象;消费者;消费目的;经验法则;法律解释The D efence ofW anghai as a Consu merLI Sheng -li 1;Q I A N L ian -lian2(1.Central South Universit y,Changsha 410083,Chi na ;2.A nhui Universit y,H efei 230039,Ch i na)A bstract :I n legal circ le o fChina ,W ang H a ipheno m enon has led to a lot o f contr oversy ,and one of the key issues is whetherW ang has the consum er status .M any Legal experts and the judic iar y believe thatW ang is not a consum-er on the basis of the consu m er i n ten,t t h e ru l e o f life experience and the legal interpretation.So the case ofW ang is beyond the applicati o n o f the Law on Protection o f C ons um er R ights and Interests .Th is paper does not agree w it hthis po i n t o f v ie w and i n si s ts thatW ang shou l d have t h e stat u s of consum er .On l y by do i n g s cou l d o w e advance pr-i vate enforce m ent of t h e la w to safeguard consum ers 'i n terests .K ey words :W ang H a;i consu m er ,consum e pur pose ,expenience rule ,la w i n terpretati o n 以个人打假著称的王海为中国法学界留下了/王海现象0这一名词,其中蕴含的若干法律适用上的难题和法学争议更是历经10余年而未有定论。

“打假英雄王海”作文600字

“打假英雄王海”作文600字

“打假英雄王海”作文600字范文一8天前,43岁的王海过了他人生中第8个“双十一”。

那天,他习惯性选择了咖啡馆最偏僻的角落坐定,黑色帽子没有摘。

眼神像精明的主妇,透过浅茶褐色的眼镜片,盯着自己超大的手机屏幕,在购物车中勾选各种降价保健品、肉类。

一如既往,他要挑那些“可能是坏的”商品。

被问到为何挑选肉类、保健品时,他的回答很简单:“食品、保健品是十倍赔付,索赔额高。

”这是王海和他的30多人打假团队酝酿整半年的电商打假行动。

他说:“下半年一直在悄悄买,‘双十一’可以多买一些。

”那两天,王海团队进了20万元的货,之前已购80万元。

依旧,坚持不买10件以上的同一商品。

这是出于商家对职业打假人的警惕,多购买者容易被封号,拒不发货。

“双十一,我没有外界想的那么忙碌,因为一切已经导演好。

”王海预估,团队净利润将在200万元左右。

2009年,王海正式介入互联网打假。

2014年,他团队中打假诉讼最好的律师被挖走。

王海评价:“他干得不错,不过是换了阵营而已。

”轻描淡写之下,像是说无足轻重的小事。

王海这两年在北京、天津、南京、深圳都有公司,主营业务从贸易到知识产权保护再到物业服务,收入已超出他这个纯属自留地的打假团队。

范文二王海早几年就已关掉自己的打假网站,因为“赔本”。

但电话打假热线,他没忍心撇下,因为这是“一个时代打假的标志”。

热线电话的数量,已从上世纪90年代末的每天近100个骤降到现在的十几个。

他始终记得一件往事:1995年,中消协的贯彻消法座谈会上,《消法》主要起草人之一的何山在会上说:看来消法贯彻得不好,一年多了,为什么还没有人出来买假货?有些着急的何山,1996年,在北京花2900元购买两幅假冒的徐悲鸿奔马图,诉到法院,获得5800元赔偿。

赔偿中的加倍部分捐给了中国消费者协会,作为打假基金。

这被称为“全国首例疑假买假诉讼案”。

与记者见面时,老人明确说:“我从1993年就开始了对于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的探索。

“打假”是我一生的选择

“打假”是我一生的选择

15年前,王海以墨镜装出现,一则当年看上去很平淡的法条因他变得生动,变得众所周知。

在席卷而来的市场经济大潮中,中国民众开始熟悉自己另外一个名为“消费者”的身份,在他们困惑于雾里看花假货横行的时候,王海和这个“加倍赔偿”的法条走了过来,大众恍然:原来我们还可以这样来反击不法奸商。

在许多消费者眼里,王海是个“英雄”,但一些官员和商家却视他为“刁民”。

15年过去了,从单枪匹马买假维权到后来开公司“组织化打假”,王海的“职业打假”路总是伴随着争议。

“3·15”前夕,记者采访了王海。

这些天,他正为张家港人防车库的打假案而四处奔忙。

当他得以有时间接受记者的采访时,已是深夜。

言谈中,他对记者问题的回答很严谨,大概是这么多年打假经历造成的。

他坦言,打假这么多年,消费者维权并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得以进步,相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市场监管以及舆论监督都存在着各类不合理,这都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大大缩水,“进步?我看不到。

如果公民维权落实不到位,如果消费者没有自己真正的利益代言人,那么维权之路只会越走越艰难。

”12副耳机初试“加倍赔偿”条款1995年2月,22岁的王海从青岛陪表弟进京考研。

对走上“打假”之路的经历,在《王海自述:我是刁民》一书中有着这样的描述:“一天,在东城宽街的一间法律书店,无意中翻到了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我只是随便翻翻,但翻到第49条时我睁大了眼睛,我国民事法律多年来的赔偿原则一直是损一赔一,而《消法》损一赔二的规定,增大了赔偿力度,这无疑意味着法律的进步。

我对《消法》由此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3月25日,王海来到北京隆福大厦,他看到标价85元一副的索尼耳机合模缝处有小毛刺,直觉认为是假货。

在犹豫半小时后,他花170元买了两副耳机,走上了利用《消法》第49条索赔之路。

此后,这段颇为周折的索赔经历又因出于成本考虑而衍生出了“知假买假”。

王海回忆,“当时,为了鉴定耳机真伪,我在技监局和索尼公司来回转了两天,一算账,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等加起来已花去200多元,觉得不划算,就又买了10副,这大概算是在商界第一次出现‘知假买假’这一概念。

知假买假的王海是不是消费者?法院:是,支持三倍赔偿!

知假买假的王海是不是消费者?法院:是,支持三倍赔偿!

知假买假的王海是不是消费者?法院:是,支持三倍赔偿!
“法眼观察”二十万法律人的共同选择
来源/北三街八号(consumer315)
裁判要旨:对于职业打假人王海是否属于消费者,其知假买假的行为是否应当予保护,法院认为,“虽然王海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向产品经营者索赔维权方面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但并不意味着王海在正常的市场交易中就不能作为消费者主张相关权利。

目前的法律法律并没有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也并没有将知假买假的消费者排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

”。

教学案例王海打假案

教学案例王海打假案

教学案例:王海打假案【案情】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

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

他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

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标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

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

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幅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

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 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予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

王海感到愤怒。

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

同年秋天,王海再度来京。

他光顾了多家商店,购买了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证实后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赔偿。

多数商店满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加以拒绝。

王海的举动被新闻媒介披露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反响。

他被多数普通百姓甚至被许多经营者当做英雄加以赞誉,同时也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惊。

1996年初,王海到转战中国南方,在许多大商场买假索赔。

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处之,使他不得不无功而返。

其中的教训,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总结的,在于没有运用法律诉讼的武器;仅仅借助于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压力是不够的。

1996年11月,王海在天津的一家法院成了胜利者。

他紧随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详见下文)之后,状告伊势丹有限公司销售电话有欺诈行为。

结果,他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获得了加倍赔偿。

但王海的诉讼行为并不是每次都能取得胜利,有些地方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有些地方则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问题】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什么王海打假的同类案件在不同的法院会做出完全相反的判决?【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一、王海为什么会打假1998年9月17日,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时,基本上是一直胜诉的王海,在天津无绳电话打假一案中以败诉结束。

案例教学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的体会




进 行案例 教 学不能 忽视 法律概 念教 学 ,要
可少 的工具 , 没有限定严格的专 门概念 , 我们就不能
清楚和理性地思考问题。 [ ”1 , 2 例如 我在讲王海打假 , 即有人知假买假然后以受到商家欺诈为由向法院提 起要求商家双倍赔偿 的诉讼案例时 , 我就重点讲清
楚欺诈 的法律 概念 。法 律上 对欺 诈 的解 释是 :一方 “
圄 鲢 薹
塑 塑.
维普资讯
上面根本就没有刘亮的指纹 , 警方 讲 的: 00 8 1 20 年 月 3日, 谢爱红荣获中国首届 “ 手 亮领奖的假彩票 , 模特美甲冠军” , 后 接着又先后签订了赴 日、 美参加 因此排除了刘亮制作假票 的可能 ,从而使案件迅速 “ 国际大赛等三份合 同。但在 8 2 月 4日, 邻居刘小红 侦破。记者黑枫深有感触地说 :记者除了具备专业 饲 养 的狗 和谢 爱红 的狗 打架 ,谢爱 红赶 忙抱起 自己 知 识外 ,还应 该 多多积 累法 律知 识 和社会 生 活方 面
帮助 学生提 高 其法律 意识 和维权 意识 的案例 国家 对法律 基础课 的定位 是对 大学 生进 行 社会 法 制教育 的一 门思 想品德课 ,是 高校 德育 教育 的一 个 基本环 节 和渠道 [。 6 因此 , 】 对法 律基 础课 的教学就
小红赔偿原告谢爱红 9 万元人民币。 讲这个案例 , 我
概 念教 学 和案例 教 学并重 自1 9世纪 7 0年代 的 哈佛大 学法学 院 院长兰达
尔首创 “ 判例教学法”以来 , 判例教学法” “ 的优势 ,
即 有 助 于 学 生 生 动 活 泼 地 学 习 和有 效 提 高 学 生 分
析 、表达能力 ,有助于学生掌握从事法律专业工作 的技巧的作用 , 逐渐被人们所认识 ,并被广泛运用 法实行判例教学法 , 但由于案例同判例具有异 曲同

结合“王海打假案”浅议法律解释不确定性的原因

导 致 判 决 结 果 的 完全 相 反 前 期 多胜 诉 与 后 期 多败 诉 之 间 .社 会 背 景 与 舆 论 的 压 力 的 差 异 应 是 原 因 之


这 种 差 异 与 法 院在 法 律 解 释 方 法 的 选 择 上 存 在 一 定 影 响 。 法 律 解 释 方 法 作 为 一 种 理 性 工 具 , 到 人 受
结 合“ 海 打假 案" 议 法 律解 释不 确 定性 的原 因 王 浅
谢 青青
( 中国政 法 大学 法 学院 , 京 10 8 ) 北 0 0 8
[ 要 】在 王 海 打 假 系 列 案 件 中 , 院 在 解 释 “ 费 者 ” 义 的 时 候 使 用 了 不 同 的 法 律 解 释 方 法 , 摘 法 消 涵 这
2 1 0 0年 第 5期
淮 南 师 范 学 院学 报
J U N L O U I A O MA N V I I y O R A F H A N N N R LU I El 1 S _
N o.5 , 201 0
第 l 2卷 ( 第 6 总 3期 )
Ge ner l N O.63,V o . a 112
“ 海 现 象 ” 经 数 年 . 关 案 例 的 判 决 结 果 王 历 相 迥 异 。纵 观该现 象 . 核 心 问题 在于 王海 ~类 “ 析 其 知 假 买 假 ” “购 假 索 赔 ” 是 否 为 消 费 者 法 院 对 此 、 者


王 海 打 假 案 中 法 律 解 释 不 确 定 性 的 原 因 分
决 过 程 中 选 择 何 种 解 释 方 法 来 完 美 诠 释 立 法 原 意 为 . 然 掺 入 法 官 自 己 的 价 值 观 念 以 及 对 社 会 的 独 必 或 是 达 到 定 纷 止 争 的 目 的 实 在 有 很 多 不 确 定 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1995年3月25日,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

他为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

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在北京隆福大厦二楼电讯商场,花170元买了两副标价85元一副的日本制造“索尼”耳机,后又在该商场加买了10副该种耳机。

经鉴定这种耳机为假货,王海遂根据《消法》第49条商品欺诈“双倍赔偿”的规定向隆福大厦索赔。

而隆福大厦只同意退赔王海先买的两副“索尼”耳机,对于其后来购买的10副同种耳机是“知假买假”,只给退货,不给赔偿。

当时索赔未果,而王海却因此成为了新闻人物。

时隔半年,王海又在北京的其他十家商场以“知假买假”成功获得双倍赔偿,一个月内获得赔偿金近8000元。

1995年12月5日,北京隆福大厦终于在拖延了8个月之后,同意加倍赔偿王海王海在隆福大厦购买的10副假冒耳机。

王海对商品欺诈进行的首次挑战,获得圆满结局。

目前我国大多消费者几乎是“闭着眼睛”在半信半疑中被动消费,对于商品相关情况知之甚少,(1)消费者享有安全权和求偿权。

【小结】通过对消费者权益法的学习,以及日常生活中的体会,我认识到只有了解法律,才能更好的保护好我们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希望各位同学能和我一起,积极主动地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做一个懂法的好公民。

为搞促销,不少商家用赠品来吸引顾客。

本是一种额外的馈赠和优惠,有时却衍生出新的负担:赠品出了质量问题怎么办?赠品如果被损坏,正品还能退回吗?一些饱受赠品困扰的消费者向记者讲述了他们的经历。

赠品出了门就不管张女士日前去浦东一购物中心,商场正在搞促销,消费满1000元赠送一个蒸锅。

为获得这款赠品,张女士多消费了300多元,谁知那只看上去很美的蒸锅用了两次就出毛病,她只好拿到商场去换。

“商场说这是赠品不修不换,出了门就不管了,让我自己去找生产厂家解决。

”张女士自认倒霉。

买车送的赠品猫腻更多。

一些车商向记者透露,赠品送出后就不管质量问题,一些经销商为降低成本,给客户的赠品都尽量选择成本低的产品,不仅没有品质保证,更无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王海打假案

一、案情介绍:1998年9月,王海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其在华联商厦购得电话台灯40 个,电话部分无入网证,灯具部分有四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故要求华联商厦向其赔礼道歉,并双倍返还购灯价款,共40480 元,电话台灯由法院予以收缴。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 年6 月11日,王海在华联商厦购买TL- 200型电话台灯40 个,每个单价56元,总价款为20240 元。

该电话台灯电话部分无入网标志;台灯部分经他人于1998 年3月25日在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其中标志、外部线路及连接方式、内部线路、耐热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王海购灯当日即持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2)量认(国)字(C0781)号N098035 检测报告,要求华联商厦双倍赔偿其经济损失。

华联商厦提出: 王海购买电话台灯十分钟后便手持检测报告及发票来索赔,其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

王海提供的检测报告只说明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双倍返还的有关规定,故不同意王海之诉讼请求,只同意退货还款。

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认为,华联商厦作为商品销售者,应依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现华联商厦所售电话台灯,电话部分无入网标志,台灯部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对此华联商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将王海购灯款予以返还。

因王海是在得知有关部门对电话台灯的检测结果后,即其明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的情况下而购买, 随后要求华联商厦双倍赔偿其损失, 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本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销费者,故王海之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据此对王海之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法律问题:1、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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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公共性决定了它与中央或地方政府的供给相关。但这种相关并不是绝对的。在非政府组织出现以前,公共行政被国家包揽,公共行政的实质就是国家行政。而实际上公行政除了国家行政以外,还包括其他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如公共社团(律师协会、医生协会等)的行政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立学校、研究院所等)的行政。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众的关系问题上,政府的职能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政府正在把更多地职能交给社会中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承担。有学者将这些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承担的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称之为社会行政。社会行政的蓬勃发展表明了对于公共利益来说“政府并不是唯一的提供者”,非政府组织(NGO)、公民个人都可以成为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的主体。
我是钻法律空子吗?
有人说我是钻法律的空子,我感到很可笑。违反法律。欺诈消费者的居然说依法制止欺诈的费者是在钻法律空子。我看,这只是被制止的欺诈者心理不平衡的一种表现。怪,只能怪自己违了法。
打假跟我没关系?
某经理认为打假跟我没关系,我感到很吃惊,当时我不知道说什么好,难道说消费者就只是受欺诈的份吗?《消法》第6条、第9条及第15条都明确规定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保护消费者权益,难道法律仅是一纸空文?
【问题】
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什么王海打假的同类案件在不同的法院会做出完全相反的判决?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一、王海为什么会打假
1998年9月17日,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时,基本上是一直胜诉的王海,在天津无绳电话打假一案中以败诉结束。原因便是只有消费者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欺诈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要求双倍赔偿,而王海在这个案件中被认定不是消费者。什么是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同时根据该法第54条的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执行。法院认定王海是知假买假,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索赔,因此王海便不属于消费者,既然王海并不是消费者,那么他就不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获得双倍赔偿。
教学案例:王海打假案
【案情】
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他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标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幅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 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予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王海感到愤怒。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同年秋天,王海再度来京。他光顾了多家商店,购买了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证实后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赔偿。多数商店满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加以拒绝。王海的举动被新闻媒介披露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反响。他被多数普通百姓甚至被许多经营者当做英雄加以赞誉,同时也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惊。1996年初,王海到转战中国南方,在许多大商场买假索赔。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处之,使他不得不无功而返。其中的教训,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总结的,在于没有运用法律诉讼的武器;仅仅借助于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压力是不够的。1996年11月,王海在天津的一家法院成了胜利者。他紧随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详见下文)之后,状告伊势丹有限公司销售电话有欺诈行为。结果,他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获得了加倍赔偿。但王海的诉讼行为并不是每次都能取得胜利,有些地方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有些地方则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尊敬的领导你们好。
作为一名顾客,我对国有大型零售企业对顾客的负责精神向来是深信不疑的。但是近期我在一些商家的遭遇,却令我有些失望,今天我写这封信,希望能把我的一些想法和看法与领导们沟通一下。
我是消费者吗?某商厦老总一直说我不是消费者,这一点我很纳闷儿。他凭什么认定我不是消费者呢?现在尚没有法律规定经营者有权利询问消费者的购买目的,消费者也没有义务必须在购买商品时说明。
再回到王海现象来,我们必须看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并非考虑个体之间的关系,而是整个市场秩序。因此从资源配置角度,应让制假人承担维持市场秩序的成本,消费者买到假货就应得到双倍赔偿,而不应追究消费者是否知情。再者从技术上讲,也无法判断什么是知假买假,把“大批量购买,不需要而大量购买”视为知假买假的观点比较荒唐。根据上面的分析,王海同消费者协会这个非政府组织一样,其打假的行为本身就是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手段。很显然,除了造假者和具有特殊目的的人之外,没有人愿意上当受骗,充斥于人们眼帘的假学历、假文凭、假护照、假执照、假楼盘、假广告、假烟、假酒、假木耳、假汤料、假化肥、假种子、假火腿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私人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这个公共利益,对这个公共利益的任何侵害都是对消费者私人利益和社会长期利益的直接威胁。因此,在国家无力及时维护公共利益时,我们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和非政府组织的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这两种利益的统一是我们支持这种行为的理由。
根据上面的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2条就不应当成为对第49条的限制。既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消费者积极同经营者不诚实经营行为作斗争,检举、揭发经营者的不法经营行为”,那么无论王海买来假商品是用于个人消费还是用来索赔,既然商品是假的,那么经营者就存在着欺诈行为,既然经营的经营行为是不正当的,那么就应当对这种行为进行打击,靠什么打击?国家的执法部门吗?但首先,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是有限的,其打假行动往往是运动战式的,一阵风过后,一切照旧;其次,出于对地方利益的保护,地方执法部门往往缺乏打假的内在动机。只要看看依旧在人们的生活中泛滥成灾的假学历、假文凭、假护照、假执照、假楼盘、假广告、假烟、假酒、假木耳、假汤料、假化肥、假种子、假火腿就知道让他们打假的难度了。既然在目前的体制下,地方执法部门的执法效果并不理想,为什么不去鼓励消费者或者那些不被认为是“消费者”的购买者去打假呢?
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它既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也不是个人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利益,而是“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者是“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尤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提供的)”的利益,而这正是 public真正含义。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尽管它的存在可能被共同体成员忽视或是忽略,但是它的确在客观地影响着共同体整体的生存和发展,任何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都是对私人利益的潜在威胁。
我认为这位老总的说法是不负责。《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法保护。”我购假索赔的目的是打击消费欺诈,难道说打击欺诈不是生活消费需要?
我是知假买假吗?
有的商家拒绝我索赔,一个理由是我知假买假。我想这可能是一个概念上的误解。商品摆在柜台里,在没有鉴定之前,购买者谁能肯定哪是真哪是假呢?
好样的,应该先举报?
某经理跟我说,如果我真是好样的,发现假货应该告诉你们。我于是告诉这位经理,百货部还有假货。本来我想再去的话肯定见不着假货了,但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我居然又从这位经理那里买到了假货。看来,对欺诈者,不进行打击是不会打消他们靠欺诈消费者获利的念头的。
我在跟商家作对吗?
某经理说,你怎么老盯着国有大商场,大街上那么多假货怎么不敢去打一打?言外之意是我单跟国有大商场作对,其实作为一个平民百姓,我怎么能又怎么敢和国有大商场作对呢?我不敢奢望完全消灭欺诈行为,我只是希望在国有大商场里今后不要再受到欺诈。在假货横行的今天,我只希望能给可怜的消费者保留一块净上。
售假是不是欺诈?
我想国有大商家大约是不会故意欺诈消费者的,但是实施欺诈者是通过这些商家来实施对消费者的欺诈的。欺诈者利用的是消费者对这些商家的信任,从客观上说,我认为商家售假就是欺诈行为。
我是坑国家坑企业吗?
某商厦的一些人说我是在坑企业、坑国家,我感到大惑不解,我去商场主动把假货买走,是避免商场继续对其他顾客进行欺诈。同时,也通过索赔,对实施欺诈者进行打击,使他们不敢再通过商场对其他顾客进行欺诈。我不理解,我既帮商场避免了对其他顾客的欺诈,又打击了欺诈者,怎么是坑企业。坑国家呢?
我真是为了钱?
某些商家一直认为我购假的目的是为了钱。其实不然,我做这件事情,主要动机是为了保护更多消费者的利益。要求加倍赔偿,只是对欺诈者进行打击的一种手段。当然,如果没有加倍赔偿,这件事情不可能继续下去的。我想不会有任何人会冒着生命危险耗费大量精力和金钱去突破重重阻力去做没有任何回报的事情。
用这个理论可以比较好地理解王海的打假行为和制假者的制假行为。很显然,制假者之所以会制假是因为他们认为遵守法律给他们带来的利益要远远少于违法所得。而对于王海来说,他不仅是一个守法者,他还是一个积极地守法者。当遵守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能够为他带来很大的利益时,他没有理由不去积极地履行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在第一次对隆福大厦的不顺利的索赔后,王海开始了在北京各商场的购假索赔,50天左右的时间,获赔偿金将近8000元。” 此后,王海更是成立了自己的公司,成为了职业的打假人。
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个规定在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规定。在普通法体系中,“惩罚性”赔偿指的是为惩罚他方当事人而判给一方当事人的赔偿金。其目的就在于“惩罚和制止”不法行为人。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时,追随了大陆法系关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民事责任的传统,没有规定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消费者保护法突破了传统民事赔偿责任中的这一限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确立是为了更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其基本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通过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以督促经营者诚实经营,否则,就可能承担加重的责任;第二,可以鼓励消费者积极同经营者不诚实经营行为作斗争,检举、揭发经营者的不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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