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现象
“打假”是我一生的选择

15年前,王海以墨镜装出现,一则当年看上去很平淡的法条因他变得生动,变得众所周知。
在席卷而来的市场经济大潮中,中国民众开始熟悉自己另外一个名为“消费者”的身份,在他们困惑于雾里看花假货横行的时候,王海和这个“加倍赔偿”的法条走了过来,大众恍然:原来我们还可以这样来反击不法奸商。
在许多消费者眼里,王海是个“英雄”,但一些官员和商家却视他为“刁民”。
15年过去了,从单枪匹马买假维权到后来开公司“组织化打假”,王海的“职业打假”路总是伴随着争议。
“3·15”前夕,记者采访了王海。
这些天,他正为张家港人防车库的打假案而四处奔忙。
当他得以有时间接受记者的采访时,已是深夜。
言谈中,他对记者问题的回答很严谨,大概是这么多年打假经历造成的。
他坦言,打假这么多年,消费者维权并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得以进步,相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市场监管以及舆论监督都存在着各类不合理,这都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大大缩水,“进步?我看不到。
如果公民维权落实不到位,如果消费者没有自己真正的利益代言人,那么维权之路只会越走越艰难。
”12副耳机初试“加倍赔偿”条款1995年2月,22岁的王海从青岛陪表弟进京考研。
对走上“打假”之路的经历,在《王海自述:我是刁民》一书中有着这样的描述:“一天,在东城宽街的一间法律书店,无意中翻到了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我只是随便翻翻,但翻到第49条时我睁大了眼睛,我国民事法律多年来的赔偿原则一直是损一赔一,而《消法》损一赔二的规定,增大了赔偿力度,这无疑意味着法律的进步。
我对《消法》由此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3月25日,王海来到北京隆福大厦,他看到标价85元一副的索尼耳机合模缝处有小毛刺,直觉认为是假货。
在犹豫半小时后,他花170元买了两副耳机,走上了利用《消法》第49条索赔之路。
此后,这段颇为周折的索赔经历又因出于成本考虑而衍生出了“知假买假”。
王海回忆,“当时,为了鉴定耳机真伪,我在技监局和索尼公司来回转了两天,一算账,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等加起来已花去200多元,觉得不划算,就又买了10副,这大概算是在商界第一次出现‘知假买假’这一概念。
211116341_该如何对待质疑、投诉专业户

中国招标/ 2023年第4期该如何对待质疑、投诉专业户问题:我们碰到了一个投诉专业户。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人2020年3月16日发的公告,磋商文件下载期限截止到3月20日,截至当天不算,不够5个工作日,某供应商3月27日先质疑后投诉,要求废标,采购人不想废标,当代理机构与某供应商沟通时,某供应商提出要5万元钱私了。
实际上,采购人3月16日上午9:43发布的招标公告,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到底够不够5个工作日呢?该怎么办?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这个问题十分具有典型意义。
长期以来,在各地都活跃着一些专业的质疑、投诉团体,业内把他们称为质疑、投诉专业户,并给这些人画了一个像:(一)是有组织的一群人;(二)来投标,但目的不是为了中标,而是为了质疑和投诉,在这个过程中通过与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中标供应商进行协商获得好处费,数额不等;(三)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规相对比较了解,能抓住项目采购文件中违法违规的要害。
从提问人提供的情况来看,他遇到的确实是投诉专业户。
对项目采购文件的违法问题抓得很准:磋商文件的法定提供期限是5个工作日,该项目少一个工作日,错误在于把磋商文件提供的当天(也就是公告发布的当天)计算在了5个工作日之内。
投诉专业户发现这一情况之后,并不急于投诉,而是等结果出来后签合同之前的3月27日再进行质疑、投诉,既在法定质疑、投诉期之内,又抓住了采购人赶项目工期的迫切心理。
这个投诉案例引发出了一个严肃的话题:该如何对待质疑、投诉专业户?这使笔者想起了20世纪90年代初,大众消费领域的王海现象。
什么是王海现象?简单来讲,就是山东一个名叫王海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时是双倍赔偿,现在已经修改为退一赔三——笔者注)进行双倍索赔,个人赚了很多钱。
总体上来讲,王海现象对净化我国消费市场环境还是十分有益的,而且王海的行为是合法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奖励性条款(双倍赔偿的法律规定)。
“王海现象”评析

既然立法者已经在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上作了这样的选择,在适用中,就不必再去讨论这样的制度应不应当适用,而是应当坚决地予以适用,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尽力去追求立法者在立法的当时所作的价值选择,发挥它的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再去讨论"不知假买假"的应当怎样办,"知假买假"的应当怎样办;消费者买假应当怎样办,非消费者买假应当怎样办,都是没有意义的。那就是,无论是什么样的人,无论是知假也好不知假也好,凡是确认所购买的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所提供的服务是欺诈性服务,就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就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给予受害人以双倍赔偿。
惩罚性赔偿金,在一般情况下,是指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也包括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是发生在消费领域中的损害,按照发生的场合分析,应当是在合同的领域,而不是在侵权行为的领域。因此,我国现行偿,不适用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我国的民事立法确认消费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这在立法上是一大突破。这对于民法理论的发展和民事立法的进步,以及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大、积极的影响。
职业打假人:江湖浮沉20年

2016.3F面孔**Face 文 ︳谢睿职业打假人:江湖浮沉20年春节购物狂欢季,你想花很少的钱淘到最好的年货,而他们花很多的钱却偏偏一定要买到次品,这就是普通消费者和职业打假人在购物心态上的最大区别。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一年半后,22岁青岛青年王海购买12副假冒耳机索赔,全国首个职业打假人诞生,之后全国各地冒出无数个“王海”。
2015年岁末,第二届“3·15打假论坛”在京举办,众多知名职业打假人云集北京。
记者找到多名打假人,还原打假江湖20年。
职业打假人的年龄横跨“50后”至“90后”。
他们的江湖,以发现假冒伪劣商品为目标,以知假买假索赔挣钱为目的。
随着立法的加强,针对制假售假的惩罚性规定加码,他们追逐的,是“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甚至更高的利润。
江湖中行走,有人累积千万家产出入保时捷代步,有人被殴打至喋血街头,更多的人则像啄木鸟盯住害虫一样,时刻准备着发现市场上的假货,痛快地捞上一笔。
春节来临,他们中有人并未停歇,而是拥入各大商场和电商平台。
远在海南过春节的职业打假人刘殿林,腊月二十七还指挥手下在唐山等地入手40万元问题奶粉,驻守北京的王海则在谋划开年之后要向伪劣化妆品开炮,打假“老炮儿”杨连弟,仍在苦苦追踪过期牛奶的去向……本刊整理自《南方都市报》A “老炮儿”年代风险与利润齐飞,“王海”们年入高达千万●法律下的蛋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出台,其中第49条明确“假一赔一”。
该法甫一实施,起草者就期待购假索赔者的出现,给制假售假者以致命打击。
退一赔一,意味着双倍索赔,也就是100%的利润。
因此,《消法》导入惩罚性赔偿机制,不仅是中国司法实践的一次突破,而且还间接催生了一个新的工种——职业打假人。
2016年初,这个行业的开山鼻祖王海,向记者叙述了他的打假之路。
1995年3·15前夕,22岁青岛青年王海陪伴亲友赴京应考,无意中看到了《消法》的索赔内容。
经济法课程心得体会

经济法课程心得体会之前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哪些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事情符合规定,哪些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对于经济法,我更是一知半解。
当得知学习《经济法》这个课程以后,我原以为这门课就是告诉我们经济法的有关条例,一定很非常枯燥。
但是,学了这门课以后,我了解到很多关于经济法的知识,也觉得非常的有趣。
这门课里,在程老师的讲解中,他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案例,使我们听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经济法对国民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学完这门课以后,我深化了对法律模糊不清的印象,明确了经济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经济法的功能。
在诸多的经济法条文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有着深刻的印象。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活动,而消费者是消费的主体;在经济法学上,消费者是是在经济运行中与政府和企业并列的三大主体之一;在法学上,消费者是消费权益保护最重要的主体。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力及该权力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应有的效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在商业界里,总会发生很多买假索赔甚至是知假买假再索赔的案件。
而针对这种现象,1993年10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便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立的“1+1”赔偿制度。
正是因为这种“1+1”赔偿制度的存在,才引发了以王海为代表的一些人,知假买假,通过诉讼索赔,获得收入,新闻媒介称为“王海现象"。
首先,王海的行为是否合法?一种观点认为,王海购买商品是作为索赔的物证,并以取得双倍赔偿为最终目的,由此可知,王海“疑假买假”、“以假索赔"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商业经营行为。
教学案例王海打假案

教学案例:王海打假案【案情】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
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
他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
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标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
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
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幅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
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 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予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
王海感到愤怒。
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
同年秋天,王海再度来京。
他光顾了多家商店,购买了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证实后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赔偿。
多数商店满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加以拒绝。
王海的举动被新闻媒介披露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反响。
他被多数普通百姓甚至被许多经营者当做英雄加以赞誉,同时也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惊。
1996年初,王海到转战中国南方,在许多大商场买假索赔。
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处之,使他不得不无功而返。
其中的教训,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总结的,在于没有运用法律诉讼的武器;仅仅借助于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压力是不够的。
1996年11月,王海在天津的一家法院成了胜利者。
他紧随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详见下文)之后,状告伊势丹有限公司销售电话有欺诈行为。
结果,他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获得了加倍赔偿。
但王海的诉讼行为并不是每次都能取得胜利,有些地方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有些地方则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问题】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什么王海打假的同类案件在不同的法院会做出完全相反的判决?【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一、王海为什么会打假1998年9月17日,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时,基本上是一直胜诉的王海,在天津无绳电话打假一案中以败诉结束。
消法第一次作业

,她顺手摸了一下模特的上衣袖子。谁料,模特的胳膊突然掉到地板上,两根手指被摔断了。张某忙向服装店老板赔不是,但服装店老板却要求她赔偿模特两根指头摔断的损失10元钱,否则休想走人。张某无奈给这位老板赔偿了10元钱。随后,张某投诉至消费者协会,要求服装店老板赔礼道歉,退还所收的10元钱。
B. 内蒙古查获销售“黑心棉”儿童毛绒玩具案件
C. 山东查获85吨掺假棉花案件
D. 河北一个窝点准备加工销售11万只“注水鸡”
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计20分)
1.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及实现途径。
答: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所依法享有的了解与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有关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要实现消费者的知情权,必然要求经营者通力合作,客观,充分的披露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国家及消费者保护组织应对此进行监督、通过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督促经营者披露相关信息,保证消费者的各情权不受侵犯。
如果你是一名法官,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判决,制作判决书。
判决认定,被
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的质量不符合安全要求,使用时漏电致人死亡,该厂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应承担连带责任,并负责接受退货。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在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的说明书中,虽然标明了工作电压范围,但在上海电网供电不稳定的情况下,没有注明在低于工作电压时不能发挥漏电保护的作用,应在今后的产品设计和销售中予以改进,其自愿对原告进行补偿,可予准许。原告何荣在安装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时,未按说明书要求切实装好接地线;并且未向供电部门申请批准派人安装,以致使用时局部电压严重下降,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而被烧毁,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据此,于1990年8月18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应赔偿受害人李志华家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2,6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一次付给原告何荣。 二、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不能履行第一项时,由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代为履行。 三、准许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补偿受害人李志华家属人民币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一次付给原告何荣。 四、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应接受原告何荣退还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一台,并当即退还原告何荣货款人民币341.33元,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履行完毕。 五、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各项判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王海现象

这次红米 Note2 在发布过程中采取了 和其他电商平台同时销售的尝试。除小 米网外,红米Note2还在京东、苏宁易购、 10085等其他几个电商平台销售。这些平 台为第一时间发布素材,提前用了未经 过小米官方确认的版本,因此导致产品 宣传上出现错误。林斌再次表示,确实 是“小米失误在先”。
京东遭中国打假第一人举报 三年被罚 277次依然屡教不改
知假买假 (赔款原 价2倍或 以上)
受聘于企 业(起步 价30万元)
打假团队 打假索赔
王海现象
王海现象由来
1993 年 10 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该法第 49 条规定:“经营 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 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 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便是《消法》 所确立的“1+1 ”赔偿制度。正是因为这种“ 1+1 ”赔偿制 度的存在,才引发了以王海为代表的一些人,知假买假, 通过诉讼索赔,获得收入,新闻媒介称为“王海现象”。
王海身价
王海:打掉一个假厂能赚200万 公司主营三种业务,帮消费者维权打假; 知假买假;受雇于企业,替企业打假。 第三种,是他生意的重头,占到整个业 务的三分之一多。他的打假团队共有 30 多人,王海说,一共打掉一千一百多宗 (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照此计算,平 均每人每月要打掉3宗案件。
王海所在 公司主营 业务
由此可知,“知假买假”的行为也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同时,最高法新 闻发言人孙军工说,“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购物 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注意:职业打假不在规定的范围内。职业打假通常是有组织的、经常性活动,不具有法 定的消费者身份,其打假活动具有双刃剑性质,也有可能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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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打假纪事2005-01-05 00:00:00■1995年3月,王海在北京第一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尝试购假索赔,但受挫(8个月后获赔)。
10月,王海再次进京尝试购假索赔,一周之内获赔8000元。
11月,在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主持下,社会上开始了对“王海现象”的讨论,致使《消法》深入人心,并促使有关单位开展了“百城万店无假货”等系列活动,大型商场的假货普遍明显减少。
12月,因为在消费者打假中起了带头作用,王海成为第一位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设立的“消费者打假奖”(奖金5000元)的获得者。
■1996年3月,王海化装后粉墨登场,参加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第一期节目,讨论“谁来保护消费者?”12月,接受希望集团刘永行先生10万元赞助后,王海与中国青年报社合作,注册成立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海公司)。
■1997年9月,王海在报纸上首次开办《王海忠告》专栏,向消费者提供消费警示信息和消费维权知识,帮助消费者避免权益受损和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1998年6月,美国总统克林顿访华,此间在上海举行的“构筑21世纪的中国”座谈会上,王海与克林顿夫妇对话,克林顿称王海为“中国消费者的保护者”。
7月—11月,打击性病游医,王海派人在合肥、长沙、成都、太原、重庆等地调查、揭露了性病游医诈骗患者钱财的黑幕,同时王海亦向国家卫生部举报了这些违法行为。
年末,卫生部下文对各地游医进行取缔,。
12月,王海在中央电视台《20年,20人》、《东方时空,流金岁月》节目里公开亮相。
■1999年3月,王海状告天津伊势丹厕所乱收费胜诉。
6-11月,在大连、西安、太原、天津、任丘等地调查、检举、揭露津成公司制售伪劣电线的违法行为。
■2000年9月,王海在西安发现津成销售伪劣电线的线索:“试飞院”在职工住宅建设中,购买并使用津成电线,因质量问题,从而拆装换线受到18万多元经济损失,2000年“3·15”前后,“试飞院”与津成达成协议,津成退还全部货款并赔偿“试飞院”10万元,总计17万多元。
■2002年协助北京大兴工商局取缔了北京最大的造假酒窝点,该窝点年产约2000万元假酒。
在西安协助60多位消费者退掉了有质量问题的房子。
■2003年代理北京水清木华园的业主反败为胜打赢了业主延期支付物业管理费交纳违约金的案子,将霸王合同约定的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降到日万分之二。
制售伪劣电线的津成公司副总王铁庄被大连公安机关关押在大连市看守所,其负责人王中秋已经被通缉。
王海悬赏一万元,协助警方缉拿津成公司法人代表王中秋。
相关链接王海其人1973年生于山东青岛,现任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常务总裁。
著有《我是刁民》、《王海忠告》、《当头棒喝》等书。
自1995年开始尝试“疑假买假”(即所谓的“知假买假”)引发“王海现象”大讨论至今,王海投身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事业已近10年。
近期,王海因炮轰“南极人”保暖内衣标识不符、涉嫌欺诈,并代理北京某消费者起诉“南极人”而再度引发社会关注。
消费者定义删除“为生活消费所需”正方辩编者按一个地方法规的修改稿刚刚完成,就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和议论,这是不多见的情况。
湖南省在新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给“消费者”明确定义——“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较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1997年6月通过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删去了“为生活消费需要”7个字的限制性定语(详细内容请看A1版报道)。
这意味着,知假买假索赔算不算消费者等此类在社会上产生认识分歧的问题,有望在湖南终结。
以下这些文章的作者,对这一删除发表了不同的看法。
正方观点■扩大了保护消费者的范围消费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消费者,从法理上说,公民在消费过程中的知情权、索赔权等都应置于《消法》保护下。
《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
不幸的是,这“为生活消费需要”7个字,凭空为消费者讨要公道增加了一道门槛,成为横亘在王海们知假买假索赔之路上的一块巨石。
任何一部善法,在本义上与社会良知应该是一致的。
职业打假群体的昙花一现,与《消法》的软弱和缺陷有关,说明了法治与良知的断裂。
焊接这条裂缝,还应寄希望于法律的完善,将所有合法消费行为纳入法律保护下。
湖南删除“为生活消费需要”很有必要,是对《消法》的及时有益的补充,它扩大了消费者保护范围,使法律真正担负起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的重担,并在客观上为王海们靠打假赚钱提供了法律依据。
河南郑州市张培元■买假索赔与动机无关长期以来,对于何为“消费者”始终争执不休,知假买假索赔者面临“有理”打不赢官司的尴尬境地,如果湖南对“消费者”概念的定性能最终确定,意味着买假索赔与动机、目的无关,知假买假将受法律保护。
从表面上看,知假买假者是以牙还牙,甚至带有反欺诈的色彩,确实有点动机不纯的味道。
但是,消费者知假买假,首先得承认商家在卖假,既然卖假事实已经确定,也就可以说商家存在欺诈行为,理应为自身过错付出代价。
退一步说,即便职业打假人钻法律的空子,谋求一定的超额私利,也无可厚非。
毕竟,市场社会赋予人们谋取私人福利的权利,法律本来就是给人们利用的,只要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任何方式都是可以采取的,知假买假也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让知假买假者有“赢利空间”,可以让更多的人参与打假,以弥补公共管理的不足,客观上包含了一定的公益成分。
江苏淮安市陈爱和■保护知假买假有利于打假知假买假算不算“为生活消费需要”?这往往成了王海们与制假售假的厂商斗法的“滑铁卢”。
如果湖南的新条例能够被通过并实施,那么,职业打假人将成为拥有正当权益的消费者。
这无疑会极大地鼓舞王海们的信心和士气,使假冒伪劣商品陷入四面楚歌的境地,厂商的经营因此会更加规范。
有人认为职业打假的行为是以怨报怨——商家以欺骗的手段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也以欺骗性的手段损害商家的利益,由此可能人们很可能会陷入“相互提防、互不信任”的道德困境。
我不同意这种观点。
在假冒伪劣商品已如同洪水猛兽一样侵害社会的时候,有人还跟制假售假者大谈道德,真是可笑。
湖南长沙市彭联联■应当让法律为王海们撑腰对于王海式打假,近年来颇有争议。
我认为,尽管这种职业打假已经打上了经营的烙印,但是,王海们谋取利益,最终仍然是依靠法律,因为法律是不保护制假售假行为的。
从打假的实践方式看,当前主要是通过官方打假与民间打假来完成。
受种种客观现实的制约,仅仅通过官方打假尚无法完成打假任务。
这样,如何去调动广大群众即普通消费者来打假,值得探索。
政府要维护消费者利益,也有责任和义务去保护和支持群众去打假,去壮大民间打假的力量。
而《消法》规定消费者必须“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显然牵制了民间打假力量的发展与壮大,不利于打假工作的有效开展。
因此,此次湖南省把王海们纳入消费者行列,我以为是一种进步之举,有利于更为广泛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江苏南京市单士兵■可迫使售假者放弃侥幸心理立法上的含糊,使各地的执法难以统一,互相矛盾,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对消费者的保护作用,给造假售假者以可乘之机。
实际上,对消费行为的这种界定的不合理性显而易见。
对于假冒伪劣商品,制假售假者无条件地负有完全责任,至于购买者出于什么目的购买,根本不关经营者什么事,在这个问题上纠缠,不过是售假者苍白无力的狡辩。
湖南省对消费者定义的修改,不仅具有合理性、科学性,也顺应了民意,同时将迫使制假售假者放弃侥幸心理,逼迫其收敛不法行为。
也谈王海现象与惩罚性赔偿的运用案情及判决结果1998年9月,王海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其在华联商厦购得电话台灯40个,电话部分无入网证,灯具部分有四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故要求华联商厦向其赔礼道歉,并双倍返还购灯价款,其40480元,电话台灯由法院予以收缴。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6月11日,王海在华联商厦购买TL- 200型电话台灯40个,每个单价56元,总价款为20240元。
该电话台灯电话部分无入网标志,台灯部分经他人于1998年3月25日在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其中标志、外部线路及连接方式、内部线路、耐热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王海购灯当日即持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2)量认(国)字(C0781)号N098035检测报告,要求华联商厦双倍赔偿其经济损失。
华联商厦提出:王海购买电话台灯十分钟后倾手持检测报告及发票来索赔,其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
王海提供的检测报告只说明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双倍返还的有关规定,故不同意王海之诉讼请求,只同意退货还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华联商厦所售无人网标志的电话台灯具有几项指标不符合产品的质量标准,对此华联商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故于1998年11月判决:(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北京华联商厦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海人民币20240元,原告王海同时将其所购TL-200型电话台灯40个退还被告北京华联商厦有限公司。
(2)驳回原告王海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王海不服,以华联商厦之行为已构成欺诈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撤销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华联商厦作为商品销售者,应依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现华联商厦所售电话台灯,电话部分无人网标志,台灯部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对此华联商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将王海购灯款予以返还。
因王海是在得知有关部门对电话台灯的检测结果后,即其明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的情况下而购买,随后要求华联商厦双倍赔偿其损失,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本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故王海之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据此对一下海之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华联商厦之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故其所销售的电话台灯应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不宜退还华联商厦。
二审判决北京华联商厦有限公司返还王海购灯款20240元,在王海处的TL--200型电话台灯40个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理。
分析意见近年来,王海现象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争论,讨论的问题包括王海是否有权打假,社会是否需要王海打假,等等。
本案的判决也直接关涉对王海打假现象的认识问题。
在本案中,被告华联商厦向王海交付的产品不合格,这一事实看来是清楚的。
一审和二审法院都对此予以确认。
在二审判决中,法院认定:"现华联商厦所售电话台灯,电话部分无人网标志,台灯部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对此华联商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首先确定,"华联商厦作为商品销售者,应依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该判决结论是正确的,被告在二审中也未对此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