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DOC 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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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

普洱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

普洱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4•【字号】普政发[2008]181号•【施行日期】2008.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普洱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普政发〔2008〕181号二○○八年十月十四日)第一条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云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云政办发〔2007〕2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及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2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02)。

第四条“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环保部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办法、监测办法和核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3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政策规定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及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定)。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进展情况。

每半年组织对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分别于每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现场考核水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现场考核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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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端安装——流量计
• 超声波明渠流量计:用于测量明渠出流及不充满 管道的各类污水流量的设备,采用超声波发射波 和反射波的时间差测量标准化计量堰(槽)内的 水位,通过变送器用ISO流量标准计算法换算成 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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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站房—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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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站房—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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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站房—数采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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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站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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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端安装——排污口
• 列入重要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和排污许可证总量控制的排污 口,必须安装污水流量计,已安装的必须保持正常运作; 一般污水排放口可安装巴氏尔槽、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 等测流或计量装置,测流段的直线长度应是其水面的宽度 的3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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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端验收——相关文件
1. 环保部门关于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批复的文件 2. 排污口规范化及点位确认文件 3. 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 4. 联网报告 5. 环境监测部门验收合格报告 6. 设备仪器生产厂设备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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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相关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岗位责 任制,定期校验制度;设备故障预防与处查制度等)
③采水管是否配备足够的活动接头,以防止堵塞和方便检修。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自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自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自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12.14•【字号】辽环函〔2015〕363号•【施行日期】2015.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自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环境保护局: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35号)的要求,省厅组织开展2015年全省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自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内容和自查要点(一)考核内容2015年度国家监测体系考核仍是《“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环发〔2013〕98号)中的五项内容。

(二)自查要点1.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5分)计分方法不变。

依据各地上报的自查材料、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确定分值。

各地区要认真总结,收集、整理、上报相关文件和记录。

2.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30分)自行监测结果完成率、公布率根据环保部每月网络抽查和各地区年度自查情况核定。

各地区要认真总结全年工作开展情况,对辽宁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上的被考核企业逐一进行核实,检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内容是否完整、监测指标和监测数据是否齐全、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正确、未开展监测原因证明材料是否上传、自行监测年度报告是否缺失。

在自查基础上,请组织被考核企业编制2015年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具体要求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17条)。

3.监督性监测开展情况(20分)监督性监测结果完成率、公布率根据环保部每季度网络抽查和各地区年度自查情况核定。

各地区要认真总结全年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核查监测完成情况、监测记录报告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标准的适用性、监测报告上报情况、监测数据使用等情况,检查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是否及时、完整、准确,核准发布信息的官方网站是否运行稳定、易查易读。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考核管理制度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考核管理制度


指出了污染源自动监测 数据有效的条件和有效 时限。

第四条
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 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 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 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 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 基础。

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369号令)第三章第十一、十 二、十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用途。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 监测数据有效性的定义。

第三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 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 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 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 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 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 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 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 源自动监测数据。
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及运行
(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 控管理; (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 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
(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
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
处罚的意见。
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及运行
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 用; (二)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比对监测, 提出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的意见。
三、所有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年底前安 装自动监测设备
四、对没有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要增加监 督性监测频次。
一、监测体系主要内涵及考核依据
考核依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 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 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 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 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 责制。

环境保护部监测司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监测司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三、监督性监测开展情况
监督性监测完成率(10分)
6 监督性监测完成率(10分)
(20分)
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自率动(1监0分控)系统运7 行监及督数性据监有测效结性果公审布核率开(展10情分况)(40分)
8 运行管理制度(1分)
现场端运行维护(10分)
9 正常运行率(7分)
10 自检报告(2分)
11 现场检查工作的完成情况(2分)
精选课件
4.考核程序和结果
考核程序Title in here
1.各省自评
按照“指标解释及 计分细则”和“考 核核查表”要求, 准备相关材料,认 真填写核查表,编
写自查报告。
2.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组采用查 阅资料、现场抽查、 现场核实等方式, 同时依据各督查中 心的日常督查检查 情况,核定各地填 报的核查表,编写
➢停产时间段不纳入考核范围,停产期间应 当监测的次数从总次数中扣除。
精选课件
4.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15分)
举例:计算W自 某地总计有110家国控企业,10家企业不具 备监测条件,100家开展自行监测企业中有 80家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为100%,20家企 业自行监测完成率为50%,
精选课件
4.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15分)
精选课件
(4)采用自动监测方式的,废气有效自动监测小时 数据达到《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 范(试行)》(HJ/T 75-2007)须达到75%以上。
(5)由环境保护部及所属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 查出自行监测存在问题的企业,按每一家0.5%扣 减全省完成率。
(6)停产时间段不纳入考核范围,其间应监测的次 数从总次数中扣除。
举例:计算Ci ➢ 开展自行监测的某家废水国控企业基本情况:

佳木斯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佳木斯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佳木斯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佳政发[2008]24号
【发布部门】佳木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16
【实施日期】2008.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佳木斯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佳政发〔2008〕24号二00八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以下简称《计划》)、《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
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和省政府下达总量控制任务书确定的三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烟尘、氨氮和工业粉尘。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鄂环办[2012]29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2.11.20【实施日期】2012.1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办[2012]29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有关规定,推进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做好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环办〔2009〕148号)的要求,我厅制订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2年11月20日附件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考核办法(试行)一、目的与依据为促进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与运行,准确核定我省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和减排量,依据环保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省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的考核,各市(州)对本行政区域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考核原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的考核遵循公平公正、重点突出、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

四、考核内容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满分100分):(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和培训情况(5分)。

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年度计划制定情况和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情况。

(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情况(20分)。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银政办发[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3〕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强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污染减排工作责任,提高污染减排工作绩效考核实效,推进污染减排工作扎实开展,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银川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银川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银川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2日银川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统计和核定工作,确保“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为完成银川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奠定基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2〕6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17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及机动车、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之和。

二氧化硫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和城镇生活污染源之和。

氮氧化物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和机动车排放量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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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修订)一、目的与依据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考核原则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

四、考核内容—3—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满分100分):(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5分)。

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情况和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情况。

(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情况(20分)。

包括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验收情况和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情况。

(三)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40分)。

包括现场端运行维护、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比对监测、现场核查、监督考核情况。

(四)自动监控系统应用情况(20分)。

包括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方面的应用情况和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情况。

(五)能力经费保障情况(15分)。

包括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地方资金配套情况和标准化建设情况等。

五、考核程序考核包括各省自评、现场核查、专家审核三个阶段。

(一)各省自评各省(区、市)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4—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附一)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查表》(附二)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认真填写《核查表》,编写自查报告。

(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组在听取地方人民政府自查情况汇报的基础上,采用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抽查、现场核实等方式,检查各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核定各地填报的《核查表》,编写现场核查报告。

(三)专家审核审核专家在听取现场核查组汇报的基础上,依据各地提交并经现场核查组认定的现场核查报告、核查表,以及各相关部门掌握的材料,对各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得分情况进行复核。

六、考核时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的考核工作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一并进行,每年一次。

七、考核结果各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成绩,将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结果一并上报国务院,并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5—政府通报。

八、其他(一)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 (试行)》(环办〔2009〕148号)同时废止。

—6—附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一)指标定义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情况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针对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与运行,制定工作计划并正式下发文件的情况,包括五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和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二)计分方法该指标分值为3分,其中五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2分,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1分。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环保规划,或者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五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并下发文件,得2分,未制定计划并下发文件的不得分;—7—2.环保部门制定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计划,并下发文件,得0.5分,年度计划内容全面、详细,得0.5分。

未制定计划并下发文件的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1.环境保护五年规划;2.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计划的正式文件。

二、减排监测体系培训(一)指标定义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是指各地按照国家要求以及依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涉及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内容的监测培训情况,包括减排监测体系管理培训和技术培训。

(二)计分方法该指标分值为2分。

减排监测体系培训计分方法为:2分×培训完成率,培训完成率=实际培训人数÷计划人数,完成率低于50%得0分;培训计划内容不全面、针对性不强,酌情扣分。

(三)计分依据—8—1.开展减排监测体系培训的正式通知及总结;2.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签到表);3.培训教材。

三、监控中心建设及验收(一)指标定义监控中心的建设及验收是指各地按照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的要求,建设省、市监控中心以及开展验收的情况,包括监控中心建设及验收和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性检查。

(二)计分方法该指标分值为3分,其中监控中心建设及验收1分,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性检查2分。

1.1家监控中心未建成或未通过验收或验收材料不齐全,扣0.5分,扣完为止;2.在通过验收的监控中心中抽查不低于4家,检查其建设规范性,1家未达到建设规范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1.省、市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情况报表;2.监控中心验收报告或意见;3.日常管理制度;4.《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暂行)(环—9—函〔2007〕241号)。

四、现场端安装(一)指标定义现场端安装是指辖区内国控企业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况,包括现场端安装率和现场端安装情况检查。

(二)计分方法该指标分值为9分,其中现场端安装率3分,现场端安装情况检查6分。

1.现场端安装率计分方法为:3分×安装率,安装率=国控企业实际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应当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设备数量按项目计,如1个安装位置既有SO2又有氨氮设备,按2套计),安装率低于50%得0分,在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3家,检查安装情况,1家未安装,扣1分,扣完为止;2.在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10家,检查安装规范性情况,1家安装不规范,扣1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10—1.国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情况报表;2.现场检查情况报告;3.《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4.《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3-2007)。

五、现场端验收(一)指标定义现场端验收是指环保部门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对辖区内国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验收的情况,包括现场端验收率和现场端验收情况检查。

(二)计分方法该指标分值为8分,其中现场端验收率2分,现场端验收情况检查6分。

1.现场端验收率计分方法为:2分×验收率,验收率=国控企业通过验收自动监测设备数量÷应当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验收率低于50%得0分,在自动监测设备已通过验收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2家,检查是否有通过验收的文件资料,1家没有,扣1分,扣完为—11—止;2.在自动监测设备已通过验收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10家,检查验收文件资料,1家验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管理和技术规范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1.国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情况表;2.验收文件及资料;3.《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4.《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200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2007)。

六、现场端运行维护(一)指标定义现场端运行维护是指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单位按照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处理异常和缺失数据,定期编制运行自检报告的过程。

包括运行管理制度、现场运行、自检报告。

(二)计分方法—12—该指标分值为10分,其中运行管理制度1分,现场运行7分,自检报告2分。

1.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的,得1分,1家企业不完善的,扣0.2分,扣完为止;2. 抽查不低于10家企业的现场运行情况,1家企业未达到设备运转率超过80%(设备运转率=实际运转小时数÷应当运转的总小时数),未定期校准和校验仪器或未及时处理异常和缺失数据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3.及时编制自检报告且内容完整的,得2分,1家企业未及时编制自检报告或内容不完整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1. 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制度;2.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记录;3.异常和缺失数据行标识和补充记录;4.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七、数据传输(一)指标定义数据传输是指污染源监控中心与现场端的运行联网、实时数据—13—传输、历史数据传输情况。

(二)计分方法该指标分值为5分,其中监控系统联网率2分,实时数据传输1分,历史数据传输2分。

1.监控系统联网率计分方法为:2分×联网率,联网率=已联网企业数÷应监控企业数,联网率低于50%得0分,在已联网企业中抽查不低于4家,检查是否与监控中心联通,1家未通过,扣0.5分,扣完为止;2.各监控中心均可查看已联网企业实时监测数据的,得2分,1家已联网企业的实时数据无法查看的,扣0.5分,扣完为止;3.所有已联网企业数据传输率达到80%以上的(数据传输率=实际传输数据量÷应当传输的总数据量),得2分,抽查不低于10家企业,1家企业数据传输率未达到80%以上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1.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情况表;2.现场检—14—查情况报告;3.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4.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

八、比对监测(一)指标定义比对监测是指各级环境监测站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状况下,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的验证其数据是否准确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包括比对监测工作完成率,比对监测季报编写及上报情况,比对监测质控抽测及报告编制情况。

(二)计分方法该指标分值为10分,其中比对监测工作完成率7分,比对监测季报编写及上报情况2分,比对监测质控抽测及报告编制情况1分。

1.比对监测工作完成率计分方法为:7分×总完成率,单个企业每季度完成率=实际完成的比对监测设备套数÷应完成的比对监测设备套数,单个企业每年完成率为4个季度完成率平均值,总完成率为辖区内企业完成率的平均值。

总完成率低于50%得0分,在开展比对监测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7家,检查比对监测实际完成情况,1家与填报情况不相符量的,扣1分,扣完为止;—15—2.及时编制完成4期比对监测季报并上报得2分,完成3期比对监测季报并上报得1分,其它不得分;3.达到2次10%抽测要求,编制比对监测质控抽测报告并上报得1分,否则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表;2.比对监测原始记录、监测报告;3.比对监测季报及上报文件;4.比对监测质控抽测报告及上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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