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合集下载

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交通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其中,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道路交通秩序,甚至威胁到公共安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影响以及预防和应对策略,以期为社会各界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本文首先将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性质和危害进行明确界定和阐述,为后续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接着,通过分析国内外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探讨当前制度层面的不足与改进空间。

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交通肇事逃逸发生的原因,包括驾驶员的心理因素、法律意识淡薄、交通环境不佳等。

本文还将关注交通肇事逃逸对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影响,尤其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的心理和经济负担。

本文将提出一系列预防和应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策略和建议。

这些建议包括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高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改善交通环境、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等。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交通肇事逃逸现象的发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问题分析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更对事故受害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

在法律层面上,对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的处理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的定性问题是关键。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报告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为。

这一规定明确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定性和构成要件,为法律处理提供了明确依据。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不容忽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肇事逃逸者将承担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在内的多重法律责任。

在民事赔偿方面,肇事逃逸者需承担因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赔偿责任;在行政处罚方面,可能面临吊销驾驶证、罚款等处罚;而在刑事责任方面,若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面临刑事处罚。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摘要:近年来,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在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学术研究以及典型案例的综合分析,探讨了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性质、原因和危害,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改革建议。

引言: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者逃逸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益,对社会治安和法治建设带来了严重挑战。

因此,深入研究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探索相关的法律解决方案具有现实意义和法学价值。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性质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性质包括法律性质、社会性质和伦理性质等。

从法律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从社会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损害社会秩序。

从伦理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违背了道德伦理,缺乏对他人生命财产的尊重。

二、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原因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个体原因和社会原因。

个体原因是指肇事者个人的主观心理和行为动机,如恐惧、慌张、负罪感等。

社会原因是指与肇事者有关的社会环境和交通安全管理的不完善,如法律执行力度不足、道路交通管理不善等。

三、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危害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危害。

对社会而言,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削弱了法治的威信和公信力,增加了社会治安隐患。

对个人而言,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损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侵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法律机制为了有效解决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机制。

首先,加强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法律定义,明确逃逸行为的标准和性质。

其次,强化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和司法制裁力度。

再次,加强对肇事者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其道德伦理水平和法律意识。

最后,改革交通安全管理机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防控能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肇事逃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肇事逃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某市某路段由北向南行驶。

当日21时30分许,当李某行驶至该路段某路口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赵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李某未停车,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保护现场,驾车逃离现场。

被害人赵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处于制动状态,事故发生时李某所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赵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接触部位为前部左侧,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前部左侧损坏,被害人赵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前部右侧损坏。

二、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2.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3. 如果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三、法律分析(一)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本案中,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停车,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保护现场,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二)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赵某的死亡,但其主观上并非故意,而是过失。

李某在事故发生时,所驾驶的车辆处于制动状态,且事故发生时李某所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赵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接触部位为前部左侧,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前部左侧损坏,被害人赵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前部右侧损坏。

综合分析,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如果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试论交通肇事罪之因逃逸致人死亡

试论交通肇事罪之因逃逸致人死亡

据现代汉语 词典 , 所谓逃逸 , “ 跑” 是 逃 的书面 用语 , 是指 为躲 避 不利 于 自己 的环境 或事 物而 离开 。 而关 于刑 法第 13条 中“ 逸 ” 3 逃 的含 义 , 者 们 的观 学
点 不 一 。 1 逃 避 法 律 追 究 说 。 . 避 救 助 义 务 . 2 逃 说。 . 3 逃避 救 助 义 务 和 逃 避 法 律 追 究 综 合 说 。 4 ④. 逃 避 救助 义 务 和逃 逸 法 律 择 一 说 。 . 避 赔 偿 义 5 逃 务 说 o 20  ̄ 00年 1 月 1 1 0日最 高人 民法 院作 出 的《 关
摘 要 :现行刑 法第 1 3条关 于交通肇 事罪的规 定, 7 3 在 9刑 法的基 础上除扩展 了主体 范围之 外 , 增关 于交 新
通肇事“ 逃逸” 以及 “ 因逃逸致人 死亡” 的规定 。这一立 法 旨 解 决社 会 中严峻的 交通肇 事 问题 , 在 并对“ 逃逸” 情形
作 出明文规定 , 重其 处罚 , 加 以求达 到促使 肇事者及 时救 助伤 者的 目的。然而 , 由于司法解释 过 于简单 , 成 关于 造
的动机 , 即使客观上未实施救助 , 行为人是否离开现 场不影 响 对 于 “ 逸 ” 为 性 质 的定 性 。笔 者 将 以 逃 行
此 为起 点 探讨 “ 因逃 逸 致 人 死 亡 ” 形 下 的 若 干 问 情 题。


“ 逃逸致人 死亡" 之厘清
近年来 ,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 , 交通工具的 日 益 普及 , 交通运输业迅猛 发展 , 交通肇事案 件逐年上 升 , 别是 “ 通肇 事后 逃逸 致 人 死 亡 ” 特 交 的案 件逐 年
杂性 , 在司法认定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厘清 , 以 尽可能解决理论关 于此问题 的争议 , 更好地为司法 实践 的认 定提 供依 据 。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篇一: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处罚一、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

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

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

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当然实践中,肇事者逃逸的动机也有其他表现,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

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

这种情形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区别对待,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

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

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

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等《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

在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的第2条中表述为“逃离交通事故现场”,这样的表述是欠妥的。

关于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分析及预防对策

关于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分析及预防对策

关于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分析及预防对策关于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分析及预防对策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一些肇事者趁无人注意,乘机驾车迅速逃离现场或弃车逃离现场的逃逸现象屡见不鲜。

为什么交通肇事者不顾法律尊严、不顾他人生命安危,铤而走险踏上交通逃逸严重交通违法的不归之路呢?笔者现结合鹿寨县的一些交通案例,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行分析和针对性开展预防工作进行探讨。

一、交通肇事逃逸案例案例一: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

xx 年X 月 X 日 X 时 XX 分许,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323 线由寨沙镇往鹿寨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23线949KM+850M 处,与对向由曾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当场死亡。

发生事故后王某弃车逃逸,后被民警抓获归案。

据交管部门分析认为,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与对面来车有可能会车时超车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因交通肇事逃逸,王某被交管部门认定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并被司法部门追究刑责。

案例二:违法载客肇事后逃逸。

xx 年 X 月 X 日 X 时 XX 分,刘某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陆某某等7 人,由东往西行驶至鹿寨县城地交桥上坡路段时,车上乘客陆某某由车厢尾部摔倒在地面上,造成陆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四天后死亡。

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抓获归案。

交管部门认定刘某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司法部门同时也对刘某某追究刑责。

案例三:超载、疲劳驾驶肇事后逃逸。

xx 年 X 月 X 日 X 时 XX 分,纪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往鹿寨方向行驶至国道323 线龙江村路段时,撞对同向行走在道路右侧的行人林某某,造成林某某受伤。

发生事故后纪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并被民警迅速抓获归案。

交管部门分析认为,纪某某驾车存在超载、疲劳驾驶以及肇事后逃逸,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认定纪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四:醉酒驾驶肇事后逃逸。

试论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和处理

试论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和处理
第1 0卷
第 2期
鸡 西 大 学 学 报
J URNAL OF J X NI RS T O I I U VE I Y
V0 . 0 No 2 11 . A p . 01 r2 0
21 0 0年 4月
文章 编 号 :6 2— 78 2 1 )2— 0 1 17 6 5 (0 0 0 0 6 —2
相对而言 的, 其本 身只在量刑 中才发挥 价值 , 而量刑 的过
程 必 须 建 立 在 基 本 犯 罪 事 实 完 全 具 备 的前 提 之 下 。 只 有
问题作 出了具体 的界定 , 但仍 有 问题 需加研 究 。下 面就
适 用 中 应 注意 的有 关 问题 作 剖 析 阐述 。 1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主观方面。 . 主 观 方 面 即 行 为 人 的 主 观 动 机 , 通 肇 事 后 逃 逸 的 交 动 机 一 般 是 逃 避 抢 救 义 务 以 及 逃 避 责 任 追 究 。这 种 动 机 是 积 极 的心 理 活 动 。虽 然 交 通 肇 事 罪 是 过 失 犯 罪 , 仅 但
死 亡 的 严 重 后 果 , 主观 恶 性 大 , 此 , 法 规 定 对 “ 逃 其 因 刑 因
逸 致人死亡” 的要处 以七年 以 上有期 徒刑 。在认定 时应
注意以下几点。 1 “ 逃逸 致 人 死 亡 ” .因 的主 观 心 态 。
3 交通肇事逃逸行 为的具体 定性 。 .
逃 逸 行 为 本 身 , 刑 法 第 13条关 于 “ 通 运 输 肇 事 在 3 交
的构 成 要 素 。情 节 加 重 犯 中的 单 纯 严 重 情 节 是 与 基 本 犯
交 通 肇 事 罪 , 指 违 反 交 通 管 理 法 规 , 而 发 生 重 大 是 因 事故 , 人重伤 、 致 死亡 或 者使 公 私 财产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行

事故肇事逃逸法律后果(3篇)

事故肇事逃逸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也未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而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也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法律的尊严。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肇事逃逸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法律后果,本文将详细阐述事故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

二、事故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肇事逃逸行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具体情形如下:(1)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肇事逃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肇事逃逸,造成一般后果的,处拘役或者管制。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肇事逃逸行为将面临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根据逃逸行为的严重程度,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根据逃逸行为的严重程度,暂扣驾驶证3个月至6个月,或者吊销驾驶证;(3)拘留: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5日以下拘留。

3.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肇事逃逸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损失:肇事逃逸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2)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可以要求肇事逃逸者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4. 其他法律后果(1)信用记录:肇事逃逸行为将被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对个人的信用产生负面影响;(2)社会责任:肇事逃逸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破坏了社会秩序,肇事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三、事故肇事逃逸的预防措施1. 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做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2. 严格审查驾驶员资质:相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驾驶员资质,确保驾驶员具备驾驶技能和道德素质;3.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交通肇事逃逸危害的认识;4. 完善交通事故处理机制:简化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提高事故处理效率,降低肇事逃逸发生的可能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论文摘要]交通肇事罪是常见的一种犯罪,给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尤其是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使得很多原本可以避免的后果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率居高不下。

如何预防和惩治这种行为,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焦点之一。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以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对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但这些规定还存在不足之处,致使对逃逸问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文章着重分析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义和主客观构成要素,希望能对判定构成逃逸行为的标准提供参考。

[论文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确认义务救助义务随着我国道路交通事业的快速持续发展,交通肇事案件的数量也与日俱增。

其中,最近的、影响最大的莫过于2010年10月发生的河北“官二代”校园撞人案件,该案件肇事者李启铭最终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与之形成对比,2009年“杭州飙车案”肇事者胡斌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导致两案判决结果出现差异的原因,除了造成的危害结果、赔偿数额不同,最主要是前者还有一个犯罪后逃逸的情节。

李启铭案件中逃逸的认定毫无疑问,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较复杂,法律和司法解释尚不能完全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同时学术界也对法律的这些空白和模糊部分有着不同的理解,笔者对该问题略作探讨。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出了解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第(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而2009年1月1日起生效的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5条第1项同样也对逃逸下了一个定义:“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但是,理论界对于逃逸的理解有所不同。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事故当事人明知已发生交通事故、不履行相关义务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已发生交通事故,能履行而不履行救助伤者的义务,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保护现场、不报警以及逃避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

关于上述五种对逃逸定义的理解,笔者认为均有所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及其实施条例第86、87、88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采取适当措施:当事人应当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报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一定财产损失,且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应当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由此可总结出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肇事者有以下应尽的义务:(1)立即停车;(2)保护现场;(3)抢救伤员及财产;(4)迅速报警;(5)听候处理;(6)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应先行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解决。

归纳起来,即两大义务:确认义务和救助义务。

前三种观点都忽视了确认义务和救助义务。

逃避法律追究并不等于逃避确认义务和救助义务。

如果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中,仅仅强调将逃避法律追究作为行为的主观目的,那就会出现一个极不合理的结论。

比如某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有能力救助伤员但拒绝救助,而是仅仅在现场等候处理,同时不逃避法律追究,最终使伤员因未能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

此时对该肇事者只能适用《刑法》第133条第1款之规定,因为该案件中的肇事者并不能被认定为逃逸,固然不能定性为第3款“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然则此时肇事者的主观恶性之大,较逃离现场而不顾伤员安危相差无几,而最终的刑事处罚结果却有着天壤之别,这就显得不合理。

同时,忽略救助义务这一点也不符合刑法的立法本意。

之所以1997年《刑法》增设“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状以及《解释》第2条第2款第6项将“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都是为了打击现实中出现的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的行为,警示肇事者应当将抢救伤员作为第一要务。

而后两种观点中,前者虽注意到了未尽义务对于认定逃逸的重要性,但把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排除在外,定义欠妥;后者定义中的救助对象仅局限于伤员,忽略了财产,故亦不可取。

所以,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可以这样理解:是指行为人明知已发生了交通事故,有能力履行救助义务而未履行,或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构成要素(一)逃逸行为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且具有拒绝履行应尽义务的主观恶性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1.行为人必须对自己的肇事行为已经明知或者根据其他现象足以推定已经知道。

否则即使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离开了现场也不能构成逃逸,只能处以行政处罚或者适用《刑法》第133条第1款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肇事者逃逸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都极力主张自己并未意识到发生了交通事故,以求逃避或者减轻法律的处罚。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况,主要应当由肇事者来对自己不知发生交通事故的心态进行举证,司法人员综合事故发生后主客观的条件来判断行为人的心态。

原因在于:首先,与明知导致了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案件数量相比,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离开的案件数量少之又少,如果所有逃逸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都要由司法机关去举证的话,无疑大大浪费了司法资源;其次,交通运输本身就是一种具有危险性的活动,驾驶人员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毫无意识,这说明其本身就没有履行高度注意义务,主观上就具有很大过错。

因此举证责任由肇事者承担,合情合理。

2.肇事者具有拒绝履行应尽义务的主观恶性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有学者认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以及其后逃避法律追究是逃逸者的两个根本动机。

而这两个动机的重合是实践中逃逸行为主观方面的一般情况,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着并不逃避法定义务但尽可能地逃避肇事责任认定或者能履行而不履行法定义务但不逃避法律追究的这种单一动机的情况。

只要具备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和逃避法律追究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当认为具备了逃逸的主观方面。

笔者赞同这种观点。

比如甲驾车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及时报警,并把被害人尽快送到医院抢救并预付了医疗款,但是之后便一走了之,这种情况即行为人只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并没有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同样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如果事故发生后,甲有能力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是拒绝履行,只是在现场等候处理,最终导致被害人伤情加重甚至死亡,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具备了逃逸的主观方面条件。

(二)逃逸行为的客观方面1.逃逸行为的客观表现有观点认为逃逸行为在客观上的表现,就是逃离现场,包括事实上的“逃离”和法律关系上的“逃离”。

但笔者认为,将逃逸行为的客观表现仅局限于“逃离现场”欠妥当。

基于上文对逃逸行为的主观方面的分析,逃避法律追究和拒绝履行应尽义务均属于逃逸的主观方面要素。

从这两个主观要素出发,行为人的外在表现可分为三种:(1)肇事后直接逃离现场,包括事实上的“现场”和法律关系上的“现场”;(2)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处理,但拒绝履行确认和救助义务;(3)肇事后采取了抢救伤员、及时报警、保护现场等措施,但是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

2.逃逸行为的时间界定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仅指现场逃逸,不包括事后逃逸。

上文中笔者通过对1997年《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条文的修改以及《解释》中有关逃逸规定的分析,认识到刑法之所以要加重惩罚逃逸行为,在于需要行为人保护现场及救助伤员,而行为人却没有履行现场确认义务和救助义务。

故刑法注重的是,逃逸对于交通肇事案件的现场完整性、人员财产的救助以及责任界定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而不是责任界定完之后或者刑罚执行过程中逃避法律惩罚给被被害人或者社会带来的影响。

倘若认为逃逸包括事后逃逸,则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逃离监所等行为也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而不是脱逃罪,这明显是不合理的。

同样,如果因为行为人不履行赔偿义务,在任何时候逃逸都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加重处罚,这也于理不合。

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体逃逸行为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正犯主体,即直接实施逃逸行为者;二是共犯主体,即指使、强令交通肇事驾驶人逃逸者。

(一)逃逸行为的正犯主体首先,驾驶人成为逃逸行为的正犯主体,这是不存在争议的。

其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也能成为逃逸行为的正犯主体。

根据《解释》第7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这条规定表明了指使、强令者在一定情形下,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正犯,那么如果他逃逸,则应当成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正犯,对逃逸行为承担加重处罚的刑事责任。

同时,因为《解释》未将其他共同乘车人作为交通肇事罪主体之一,故其他共同乘车人不能成为逃逸行为的正犯主体。

(二)逃逸行为的共犯主体《解释》第5条第2款:“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解释》将指使者作为逃逸致人死亡时的交通肇事罪共犯。

但是,笔者认为《解释》这样规定并不妥当:1.从具有的共同故意的范围来看,指使者与驾驶者只是在“逃逸”范围内有共同故意,从共同行为的范围来看,是“逃逸”的共同行为。

因此,此情形“共同犯罪”的范围也只能限于“逃逸”的共同犯罪。

但是我国刑法并未对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设立单独的罪名和法定刑,所以无法成立共犯。

2.指使者致使肇事者逃逸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教唆行为。

肇事者由于过失导致了交通事故,如致人重伤,此时指使者与肇事者均明知被害人如不及时抢救,即会面临死亡的危险。

而这时致使者仍教唆肇事者逃逸,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无疑更靠近间接故意的心理。

这种情形下,若将指使者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话,与其事实上的故意心理实属不符。

3.从因果关系上看,按照正常的逻辑思维,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如果存在教唆行为,应当是教唆行为在先,实行行为在后。

指使者如要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则其指使、教唆行为理应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而非事故发生之后。

《解释》第5条第2款这样规定,有颠倒因果关系之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