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法理学
法理学

法理学

第一部分:杂说

1.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广义的法律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分析p268在我国,守法要遵守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法律,但是某些不属于广义上的法律范围的判决书,调解书等也属于守法的范围,因此如果说?守法仅仅遵守广义上的法律就错了?);广义的立法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仅指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和他的常设机关指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广义的法律效力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广义的执法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工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人员依法实施法律的活动(不要把狭义的执法理解成最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如何区分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对不特定的人,反复适用的,如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有法律效力,但是它仅仅对特定的个人适用,而且不是反复适用的,如各种判决书,它只对特定的人适用一次,对其他任何人没有效力。】

2. 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并不必然涉及人们的交互行为,有时将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强迫人们遵守,被称为技术法规。

3. 法律的规范性指的是法律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反复适用的。

4. 法律的普遍性,又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概括性,是指:法律效力对象的广泛性;法律效力的重复性

5. 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

6. 《汉穆拉比法典》是世界上保存下来的最早的成文法典;雅典法主要形式是成文法,斯巴达法主要以习惯法为形式;《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以习惯法为基础制定的第一部成文法。

7.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的本位表现为个人本位;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本位表现为国家本位;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法的本位从国家利益转向社会利益即法的社会化。

8. 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

范。

9. 目前世界各国对立法议案的表决普遍采取公开表决的方式,秘密表决大多运用于选举中。

10. 不具有司法适用效力不一定就没法律效力,例如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全国性法律,应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全国的一切机关,团体个人都应该遵守;凡地方机关制定的法规只能在制定机关管辖的范围内生效。

11. 我国宪法有三个层面:1982年宪法和修正案,国家机关组织法,有关宪法的解释。

12.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分为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一般行政监督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改变或撤消)和日常工作检查两种;专门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进行的监督,包括行政监察监督,行政复议监督和审计监督等。而在分析上: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分为一般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分为行政监察与审计监督两种),行政复议,行政监管四类。

1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共事务的增加和人们独立意识的成长都促进了法律的产生

14. 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有三种:商法的兴起,罗马法的复兴,和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法律的出现。

15. 德日两国的资本主义法律,带有浓厚的封建因素(这是因为两国都是君主通过改革的),以承认不承认旧政权法律的效力为标准,可以讲法律分为英国式和法国式;美国法律兼有以上两种形式;而德日两国不存在否认旧政权法律效力问题,他们是把原先的封建制法律逐步改造为资本主义法律。

16. 日本,土而其,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中国澳门地区属于大陆法系。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区分最早是由拉滋提出来的。

17.法律制定是是导致国家意志形成或变更的活动,不产生国家意志或是不改变法律内容的活动,就不属于法律制定活动。

18. 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遵循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原则(这一规定真是变态,和刑法上有很大的区别,05年考了))

19. 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朔及力的问题;我国法律终止效力的形式有明示和默示废止

20.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而成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由部

门法构成的,因此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要件:现在正在生效的法律,只能是国内法)不包括国际法,也不包括还没生效和已经失效的法律。法律制度也是由同类法律规范构成的一种法律分类,它与部门法的关系在于一种法律制度可以附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

21.特别注意要将法律体系的几大构成部门法与法律渊源区分开!行政法属于属于法律体系;而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一种,它属于法律渊源;法律体系不包括国际法与国际条约,而法律渊源中包括国际条约(不是国际法);法律体系中也不包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因为在法律体系中,宪法部门把这些都包括进去了),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分析P254面和P258面必须对照了看

22. 制定好的法律,并原则实施这些法律,被亚里士多德认为是法治的两个重要条件。

23. 法律关系都是合法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志,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一词来源于罗马法;民主一词源于古希腊。

24. 我国的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三种;违宪制裁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制裁的措施有撤消或改变与宪法抵触的法律,罢免违宪的国家机关领导成员等。

25.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有(客目平发主)客观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主次原则.

26. 法律的渊源分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法的正式渊源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国际条约(制习判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包括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习惯,学说等.

27. 作为法律我国法律渊源一词的?法律?是在狭义上使用的,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指定和修改的法律P分析258.;作为我国法律渊源一词的?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不包括各部委)制定发规范性法律文件;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最早提出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概念.

法理学 第二部分:重大理论(该部分基本上要全背熟,熟悉到只看大纲就能全部背出来的程度)

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神意论(托马斯阿奎拉)认为法即神意;理性论(西塞罗)认为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自然法高于实在法;规范论(霍布斯)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是以制裁为后盾的行为

规则;民主精神论(萨维尼)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社会控制论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1.法律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2.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包括法本身,都是有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物质制约性与阶级意志是法的本质属性的不同层次,不能将二者对立,割裂开来.3.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阶级意志的内容具有决定的作用,但是法律所体现的意志还受历史,文化多其他诸多因素的影响.

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具有规范性(法律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其特点在于它所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交互关系;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民行为的性质).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律既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从体现国家意志的角度讲,法律总是一元的)3.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规范.法律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法律只要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规定相应的义务)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出到大题答斜线即可.

关于法系:法系是具有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两大法系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等方面都是一致的.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异在逐渐缩小,融合正在发生,但是差异还将长期存在.但是他们有很多的区别:1.法律渊源不用: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制定法,判例不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在普通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律渊源.2.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与私法;普通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3.法典编撰的不同:大陆法系的基本法律一般采取法典形式;而普通法系国家的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普通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中立的裁判者角色.

法律作用概述:1.法律作用的概念: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依据结果作用的状态分为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根据

作用的效果分为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2.法律作用的实质:法律作用是国家权利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法律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法律作用取决于经济基础,在一定的社会中,法律能否承担起应有的功能,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物质生活条件,而不是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3.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这是从法的调整角度出发来解释的);社会作用指法律的社会政治功能(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解释的).

法律的规范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包括法律的指引作用(作用对象为本人的行为),教育作用(一般人的行为),评价作用(他人的的行为),预测作用(人们相互间的行为),强制作用(违法犯罪行为)五种.法律的社会作用指法律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1.法律的指引作用存在针对性弱的一面,但是具有连续性,稳定性,高效率的优势.1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该指引对人们的指引的确定的,是不允许存在选择余地的)和有选择的指引(该指引可以随行为人的主观意愿而定)2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可以分为羁束的指引(法律硬性规定,国家机关必须依照执行)和非羁束的指引(规定了幅度,可以自由选择)3根据法律要素可以分为原则的指引(法律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除法律原则的指引作用以外的其他指引如法律规则,法律概念,法律技术性规定的指引等).2.法律的评价作用: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法律的评价标准相当于道德评价和政治评价是国家的一种最低要求)法律评价分为专门的评价(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做的评价,又称效力性评价)和一般的评价(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做的评价又称舆论性评价)3.法律的教育作用分为反面教育和正面教育两类.

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1.社会主义民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和前提,社会主义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手段和关键因素;在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前提下,能否制定一个良好而完备的法律制度并保证其实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性制度因素.2.法律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有重要作用;法律通过确认并保证正义标准的实现,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公平正义;法律为诚信友爱的实现和激发主体的创造活力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法律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提供有力的保障;法律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为经济发展和自然环境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在现代社会,法律具有其他社会规范不具有的优点,成为社会最重要的稳定和平衡的工具.但是法律并非无所不能,法律有其局限性:1.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2.法律自身有其局限性:1法律总体现着人的意志,总存在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2法律具有概括性,不能在任何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3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总是落后于现实的变化④法律讲究程序,缺乏对紧迫社会事件的处理.3.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4.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完化等其他因素的影响.

法律制定:主要是从法律制定的含义,原则,程序和法律的效力四个方面来阐述的.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制定的原则.

法律制定的含义: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指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级认可法律的专门性活动.

立法权与立法体制: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享有的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认可法律的权力.享有立法权是进行立活动的前提,立法活动是行使立法权发过程和表现.

我国的立法体制:我国是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一元是指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两级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都可以各种分为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法律制定的原则:十分重要.(1)合宪性原则:法律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它包括立法主体,立法内容,和立法程序的合宪性.立法主体的合宪性指在所有法律的制定中,法律主体都必须有宪法赋予的立法权利;内容的合宪性指制定出来的法律内容要符合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程序的合宪性指所有的法律制定过程都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2)法制统一原则:它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应该做到:统一立法尺度,一切法律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要注意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补充与配合;应该避免不同类别和相同类别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3)科学性原则:制定法律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合理吸收借鉴历史和外国的经验,科技法律的增加要求立法要增强科学性.(4)民主性原则:立法内容的民主性(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立法主体的组成和活动都要民主,立法过程要公开.)

法律制定的程序:包括四个方面.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注意不是法律案而是草案了),法律的公布.我国正式公布法律的刊物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报>

法律效力略:不可能出大题,但是可能出小题,也需要认真看.

法律要素:这一章主要是从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三个方面来阐述的.

1.法律规则(1)含义: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它具有微观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较高等特点.(2)法律规则的分类: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分为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又可分了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兼具授权性和义务性规则的特点)与义务性规则(规定人们应该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分为确定性规则(内容本身已经明确确定,不需要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规则的具体内容尚未确定,而由相应国家机关按相应途径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要注意看指南上的例子!),准用性规则(规则本身没有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而是规定在此问题上应该参照其他规定的规则)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的范围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内容具有强制性,不允许人们随便更改的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更改的规则).(3)法律规则的结构:1任何法律规则都由假定即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假定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它包括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和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2个方面;行为模式分为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三种;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行为时应承担的结果,分为合法后果(肯定式法律后果)和违法后果(否定式法律后果)2种;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的表达一个规则或只表达一个规则的.

2.法律原则(1)法律原则指作为法律规则指导思想或基础的原理或准则.

(2)法律原则的分类: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分为公理性原则(由法律原理构成的原则)与政策性原则(一个国家基于政策考虑而制定的原则如我国的四项基本原则)2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适用范围大小,分为基本原则(整个法律体系或法律部门适用)和具体原则(只适用某一法律部门特定情形)3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用,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主要指诉讼法中的原则如一事不再理,辩护,无罪推定等原则).

3.法律概念:分为主体,客体,关系.事实概念四种.但是正当,正当程序,法典,

一般条款等概念不属于那四种而是另外角度进行的分类,也就是说法律概念不一定全分为上述四种而是有很多分类.

4.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内容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条件与行为的共性;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设明确具体的假设条件,更没有明确的法律后果(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某一类型的行为;法律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广(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之中的;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的,法官可以在不用强度中的法律原则中权衡,选择适用(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调整,没有规则法律就缺乏硬度;法律原则则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甚至可以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

法律的分类:法律的分类可以分为法律的一般分类与法律的特殊分类两种.法律的一般分类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国内法与国际法五种;法律的特殊分类包括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三种.

法律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共同适用的法律分类;法律的特殊分类是指仅仅适用于某一类某一些国家的法律分类.

法律的一般分类综述:按照法律的创制方式与表达方式的不同,分为成文法(又叫制定法)与不成文法(一般指习惯法);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按照法律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的不同分为根本法(即宪法)与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这种分类只适用于成文宪制国家,在非成文宪制国家如英国,具有宪法内容的法律与普通法律的效力是相同的.】;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将法律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按照法律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用,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

法律的特殊分类概述:公法与私法是大陆法系国家适用的一种分类;普通法与衡平法是普通法系国家适用的一种分类;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是只适用联邦制国家的分类.

法律实施:极端重要.最后一题大题必定要从这里出.这章主要是从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守法四个方面进行阐述的.从整体上进行把握,高屋建瓴.

法律实施是指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人们的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式对法律的实际施行.法律实施的方式分为法律的遵守,法律的执行和法律的适用三种.

1. 执法:执法是法的执行的简称.执法的特征(1)执法具有主动性:法律的

执行既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又是它应该承担的一种职责,因此国家行政机关一般的都积极主动的去履行职责(2)执法具有单方面性: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其意思表示对于该法律关系具有决定意义,不要行政相对人的同意(3)执法活动具有广泛性: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的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执法的原则(1)依法执政原则: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的职权,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主要是指执法的主体,内容,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在于:可以保证行政执法活动保持正确的方向;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既能利用权力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又能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监督】(2)合理性原则:执法机关和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合理工整,符合法律的精神与目的,与社会生活的常理一致.(3)效率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在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必须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效能,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行政效率与效益。

2. 司法:司法又称为法律适用或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的特征(1)被动性:司法权具有被动性.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的请求不做主动干预,在没人要求你做出判断的时候,显然是没有判断权的.(2)中立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3)形式性:司法权是以制定法既定规则为标准,以现有诉讼中的证据为条件,以相对间隔于社会具体生活的程序为方式,做出相对合理的判断(4)专属性:司法权不可转授(5)行政效力具有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是最终的,最权威的判断权.司法的原则(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的受到法律的追究,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正确适用法律.【但是这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司法权和其他任何权力一样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司法机关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上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案件有关的事实作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政策和依法办事的关系.

3.守法略:看书上的.很有可能考选择题.

4. 法律监督:指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我国的法律监督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

监督.去年已经考过大题,今年应该不会再考,但是要注意可能会出小题。

法律解释:⒈概念: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所做的说明。⒉特点: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④法律解释受到解释学循环的制约3.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Ⅰ我国建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负责的法律解释体制.1 在法律解释的权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其目的和任务是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和 ?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在于解决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2在法律解释的关系上,立法解释是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的基础3在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释效力最高,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Ⅱ.立法解释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它的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查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运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国家军事机关的解释也归为行政解释);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查院的检查解释以及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

法律推理:⒈概念: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⒉特征:1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2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3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④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⒊实质推理:指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辨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其特点为:1辨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2辨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3辨证推理是法官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辨证推理过程④辨证推理是法官经过对具体事物的矛盾运动进行研究而作出的复杂的推理过程。

法律关系:⒈概念: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⒉特征: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关系是具体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法律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⒊分类:1按照法律关系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

质不同分为基本法律关系(根据宪法建立的)、普通法律关系(根据宪法以外的法律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2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3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⒈概念:指违反了法定义务或不正当行使权利、权力而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⒉分类: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⒊法律责任的构成:1主体: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2过错: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3违法行为:违返法律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力界限行使权力和侵权行为的总称④损害事实:即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⑤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⒋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1责任法定原则:违法行为发生后要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等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以及对行为有害的既往追溯2因果联系原则:在认定违法责任之前,要确认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行为人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还要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3责任相称原则: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和损害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与种类应当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④责任自负原则: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反对株连;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⒌免责: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法律责任。要注意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不是免责理由,因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本身就不具有责任,所以谈不上免责。

法治原则(一)权利保障原则:⒈尊重和保障人权:1法治的所有价值目标都可以归结为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公民自由意识和能力的提高充分尊重和扩展人权是法治的终极性的目的价值2充分尊重和扩展人权是法治的终极性的目的价值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1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一切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平等保护,对一切主体义务的平等要求,对违法行为平等的追究法律责任,不承认任何法外特权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要求在立法上平等分配各种立法资源3平等还意味着尊重社会主体的多元价值观和生活凡是,消除歧视与偏见。⒊权利和义务的相一致原则:法治原则还要求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贯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相一致原则,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权力制约原

则:法治内在的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的制约,法治原则特别强调对国家行政权利的制约,要求严格依法行政。(三)法治国家的标志: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严格的执法体制和公正的司法体制、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高素质的执法、司法人员、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四)法治国家的条件: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高度民主的政治体制、全民较高的文化素养(五)建设有中国特色法治国家的要求:建立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保障法律规范效力的普遍性与有效性、确保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要加强对法律职业者的专门化和高素质培养。

法律与社会:(一)法律与生产关系:⒈经济基础对法律具有决定作用。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性质、基本内容、发展变化。⒉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二)法律与生产力:生产力通过制约生产关系的变化,决定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法律对社会生产力具有最终的依赖性;法律通过调整生产关系而影响生产力的发展(三)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⒈他们在经济基础、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体现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意志上、追求的社会目的上是一致;他们在意志属性上、表现形式上、二者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上、二者的稳定性程度上不同。⒉相互作用:1执政党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2社会主义法是贯彻执政党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不可或缺的手段3执政党政策充分发挥作用,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④不能把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对立起来,也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它们实际上是在功能上互补的2种社会调整方式。(四)法律与道德:2者相互相互联系,相互渗透。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联系:⒈社会主义道德对法律的作用:1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价值指导2社会主义道德是对法的实施的促进作用3社会主义道德可以弥补社会主义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⒉社会主义法对道德的作用:1社会主义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的属性2社会主义法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按法的概念是否包含道德因素区分出两种基本主张: 一是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分离的);实证主义者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不包含内容的正确性要素; 二是自然法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自然法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要素,不排除社会实效性和权威性制定两个要素。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按本质与现象之间的联系——“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现象是本质的表现形式”来分析法的本质即法是什么。) 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但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最后,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又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 后盾、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的普遍性就是所讲的普遍有效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 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 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 5、法是以国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 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四、法的作用 明确: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因为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试卷85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试卷85 (总分:66.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选题(总题数:21,分数:42.00) 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关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规范性法律文件只能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制定发布 B.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必须含有一定的行为规则 C.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律渊源√ D.非规范性文件通常指国家机关在适用法的过程中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个别性文件 与规范性文件相对应的是非规范性文件,通常指国家机关在适用法的过程中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个别性文件,如判决书、裁定书、个别性的行政措施等。这类文件是针对特定案件或场合的,是适用法律的结果,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因而不是法律渊源。 3.关于判例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判例法并不是简单的判例汇编,它的意义不仅限于法院在此后的案件审理中能够从先例中得到指导或帮助 B.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判例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 C.大陆法系在理论上否认判例是法律的一种“渊源”,但同时也承认判例在司法过程中的指导意义 D.在我国,判例从未成为过法律渊源√ 中国历史上,判例曾经作为法律渊源之一。在当代中国,判例在原则上不是法律渊源,不能参与创造法律,但特定司法机关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对于司法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4.关于“宪法”渊源,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宪法在我国法律渊源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B.从法律渊源意义上看,宪法也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 C.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 D.宪法渊源与宪法部门对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并不完全一致 宪法是每一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律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不同于基本法律。 5.下列事项不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是( )。 A.人民检察院的产牛 B.犯罪和刑罚 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D.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的立法法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等。 6.下列关于行政法规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国务院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凡属于规范性的,也属于法律渊源之列 B.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C.目前我国行政法规的数量远远少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数量√ D.我国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或“办法” 目前我国行政法规的数量远远超过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数量。 7.关于行政规章,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及其部委在法定职权内针对行政管理工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B.行政规章也是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之一 C.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法理学试题

第一章法的概念 思考题: 1、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2、法在本质上有哪些属性? 3、法的阶级性是否意味着法律完全不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 4、如何理解法的物质制约性与法的相对独立性的关系? 第二章法律作用和法律价值 思考题: 1、法律规范作用有哪些? 2、法律社会作用有哪些? 3、为什么说法律作用不是万能的? 4、如何理解法律价值的含义? 5、法律价值的种类之间有什么关系? 6、法律如何体现自由?法律又是如何限制自由的? 7、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如何? 第三章法的起源和发展 思考题: 1、为什么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调整系统中没有、也不可能有法律的调整? 2、法律产生的根源是什么? 3、法的形成的一般规律性表现有哪些? 4、法与原始习惯有什么区别? 5、如何评价资本主义法的人权原则? 6、什么是资本主义法治原则?它有何社会意义? 7、资本主义法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何新的发展? 8、如何认识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 第四章法系的一般理论 思考题: 1、法律文明与文明两者之间有什么联系? 2、东方法律文明与西方法律文明有哪些不同点? 3、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有什么差别? 4、世界上的法律文化可以划分为哪些类型? 5、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哪些特点? 第五章法律移植与法制现代化 思考题: 1、什么是法律移植? 2、法律移植通常有几种类型?

3、如何评判法律移植的效果?怎样才能促使法律移植获得成功? 4、为什么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法律也能移植?我国在法律移植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5、什么是法制现代化?它有哪些具体的目标? 6、在推进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对传统法文化应持什么态度? 7、应该如何理解法制现代化与法的西化、法律全球化的关系和区别? 第六章依法治国理论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法治? 2、依法治国理论有什么现实意义? 3、为什么说法治的基础是民主? 4、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5、法治的生成有哪些条件? 6、法治实现有哪几种驱动模式? 第七章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法律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相互作用? 2、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3、法律与科学技术是如何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4、法律与统治阶级政治是如何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5、法律与政策之间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6、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与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是如何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7、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8、法律与一定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道德是如何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第八章法的创制 思考题: 1、什么是法的创制?它有哪些特征? 2、立法工作中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3、我国立法体制的框架结构内容是什么? 4、立法工作中要遵循哪些法定程序和步骤? 第九章法的要素 思考题: 1、西方法学理论中关于法的要素的主要学说有哪些? 2、法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3、法律的创制和实施过程中,法律原则有何作用? 4、什么是法律规则?它在法的要素中的地位如何? 5、法律规则与其他社会规范有何异同? 6、如何认识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它有什么意义?

自考5677法理学小抄.自考笔记.自考预测押题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法学绪论 1、释义: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1)法是社会科学,具有科学性。 (2)法学的产生以法的产生为前提。 法学产生的前提,一般地说就是:第一,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第二、社会上已出现了专门研究者。 (3)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的法学有那些区别? 马克思主义法学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它与以往的法学具有原则的区别。 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的,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 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第三、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意义上的法并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她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2、法学是历史和国情的范畴 法学有悠久的历史,它是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深化为专门的学问和学科的。 法学一词,源自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期的拉丁文。 不过,在法学究竟是什么样的学问或学科的问题上,至今信用证有种种歧视。同人胶所处环境和所受传统的影响联系在一起。这些见解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即都把法学同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联系起来;而其差异,则主要是由两大法系的不同传统,对其法学学人产生不同影响所造成的。 在中国古代,法学曾经是关于刑名法术的学问,故称“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后来,中国古代法学在很长时期里主要采取了律学的表现形式,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官方注律为基本形式的律学。 在当代中国,关于什么是法学的问题,一般都认为:法学,又称为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法理学法的概念.

第二章法的概念 参考文献 周永坤:《法理学》(第三版)第4页。 吴忠:《将法律进行到底》第37页。 邓子滨:《斑马线上的中国》第11页。 刘星:《法律是什么》 第一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要求所有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维辛斯基曾经在斯大林时期担任过苏联法学所所长、莫斯科大学校长、总检察长和外交部长。他在1938年正式提出了关于法的著名定义:“法是经国家政权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其目的在于保护、巩固并发展有利于和适合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中国《法学辞典》的法律概念与维辛斯基的定义几乎连词句都丝毫不差。 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法理学》周旺生p39 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对什么是法律,对法律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并不一致。“对中国古代学者来说,法律就是指国家制定的强制性的规则或命令,或仅指国家法、制定法,最多包括国家认可的习惯法。在西方,法律这个词从古希腊、古罗马开始就不单单指国家制定(承认)的法,它也包括习惯、正义在内。不单单指一国的法律,而且包括不同国家共同适用的法律;不单单指国家内的法律,而且指国家间的法律。”——周永坤:《法理学》(第三版)第4页。

二、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为主体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的,它只解决行为问题,只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违法,不解决观念问题、品德或道德问题。一个人无论他的思想或品德多么糟糕,只要没有付诸行动,法就同它无涉。马克思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只针对发生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行为或只针对和社会有观点的行为,一个人闭门裸奔或者喝酒、胡闹,法并不干预。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就是使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形式。这一特征明显地表明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例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政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以及习惯礼仪等的差别。 目前,国家形成法律有两种基本方式:制定法律、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最主要的就是赋予社会上早已存在的社会规则,如习惯、经验、道德、宗教、习俗、礼仪,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有的社会规范,比如政党或其他社会团体的规章,也规定各自成员的某种权利和义务,但在内容、范围和保证实施的方式等方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同其他社会规范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很大区别的。象道德、宗教等规范,一般说来仅规定义务而无权利。 (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应当懂得,法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强制力,而在于有什么样的强制力。 1、法的强制力是以国家政权的名义表现出来的。 2、法的强制力的实现是不以被强制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对于坏人,道德强制力就差多了,走你的路,让别人去说吧;走别人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习惯、道德、宗教、政党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通过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因此它们不仅是人的行为的准则,而且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 3、法的强制力的实现,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道德谴责就不需要程序。

法理学形成性考核答案(以此份为准)

法理学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5、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者制定给被统治者以及统治者自身必须遵守的规定规章、命令条例。由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6、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7、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8、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二、论述题 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1)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研究法律现象 (2)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3)科学性与服务的倾向性是统一的。 2、如何理解法的外部特征? (1)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 (4)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5)法是由专门机构和程序实施的规范 3、法的历史类型有哪些? 答: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类型的法都建立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基础上,体现了剥削阶级的意志。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法律思维方式不同。法律渊源不同。判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诉讼程序不同。 另外,在法律分类、法律概念、法律教育等方面,这两个法系之间也存在一系列不同点 5、怎样理解法与正义的关系? (1)正义观念的进步能够引起法律的革新; (2)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和标准; (3)正义观念能够引导法律向正义的方向发展。 法律对于正义的作用表现如下: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惩罚罪恶以申张正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 作业二 一、名词解释 1、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2、法的渊源: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不同形式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的渊源。

综合课-法理学-6 2013

综合课-法理学-6 (总分110, 考试时间90分钟) 单项选择题 1. 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在法学上称为( )。 A.法学体系B.法理学体系 C.法系D.法律体系 A B C D 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2 答案:A [解析] 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理学体系指法理学的各分支学科,主要指狭义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等构成的整体。法系是按历史渊源之不同,对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所作的分类。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部门法所构成的体系。 2. 下列关于法的运行的表述,正确的有( )。 A.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核心的权力 B.法的实施方式可分为两种:法的执行与法的适用 C.通常所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指的是狭义的执法 D.司法权专指审判权,即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作出判决和裁定 A B C D 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2 答案:A [解析] 法的实施方式可分为三种:(1) 法的遵守;(2) 法的执行;(3) 法的适用。故B项错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讲的是广义的执法。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故C项错误。在中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故D项错误。 3. 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第一层次本质是( )。 A.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B.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其他因素 C.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 D.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2 答案:D [解析]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的第一个层次。国家意志也就是指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法并非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阶级意志和阶级利益是不可分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国家意志内容的最终决定因素,它是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经济以外的因素,如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等,对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也有影响。它们是法的本质的第三层次。法和这些因素在经济因素起最终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 4. 在法律生效期间内,法律规范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这表明法具有( )。 A.概括性的属性B.效率性的属性 C.普遍性的属性D.连续性的属性 A B C D 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2 答案:A [解析] 法的概括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首先,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其次,在这一法律生效期间内,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再次,同样情况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 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的划分依据是( )。 A.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B.法的渊源与法规范的关系 C.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D.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 A B C D 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2 答案:C [解析] 依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可将法的渊源分为制定法渊源和非制定法渊源。 6. 关于法的演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最早出现的法,公元前449年的《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以原习惯法为基础制定的第一部成文法 B.资本主义法形成的标志是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即商法的兴起、罗马法的复兴、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 C.两大法系的形成都是在资产阶级建立政权以后才形成的 D.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因此社会主义法没有阶级性

川大法理学第二次作业答案

川大法理学第二次作业答案 注:正确答案为数字1上面的内容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40个小题,每小题2.0 分,共80.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广义的法律指()。 1( ) 法律的整体 1 全国人大制定的法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均不对 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是()。 2( ) 法律规则 1 法律概念 法律原则 法律传统 现代西方法学的纯粹法学的首创人()。 3( ) 凯尔森 1 卢梭 洛克 德沃金 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演变到习惯法,再发展到()的过程。

4( ) 成文法 1 衡平法 公法 私法 将正义分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以及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是()。 5( ) 亚里士多德 罗尔斯 1 柏拉图 庞德 6大陆法系法的渊源主要是()。( ) 1制定法 1条约 1习惯 1判例 最先提出公私法的划分是()。 7( ) 柏拉图 亚里士多德 乌尔比安 1 奥斯丁 以下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 8( ) 中国 法国 德国

英国 1 以下无权制定法律的机关是()。 9( )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派出所 1 在我国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是()。 10( )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 1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古罗马第一部以原习惯法为基础形成的成文法是()。 11( ) 《十二铜表法》 1 《石柱法》 《查士丁尼国法大会》 《德国民法典》 成文法和习惯法是依据()来划分的。 12( ) 创制和表达方式 1 内容

制定和实施主体 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那些事项属于()。 13( ) 法律对人的效力 法律对事的效力 1 法律对空间的效力 都不对 以下不属于法律关系的()。 14( ) 购买物品 银行存款 谈恋爱 1 借钱给朋友 权利义务指向的对像属于法律关系的()。 15( ) 主体 客体 1 内容 都不对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是()。 16( ) 法律责任 法律制裁 法律事实 1

2014年清华大学法学研究生学制几年

育明教育 2014年考研视频课程+内部资料笔记+历年真题+公共课阅卷人一对一3次指导=2500元 第一年没过,第二年免费重修,直到考上!!! 此外,现在很多小机构虚假宣传,建议到现场实地考察,并一定要查看其营业执照,或者登录工商局网站查看企业信息。【2013年喜报】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11人考入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含保研) 清华大学法律硕士招生目录035101法律硕士(非法学)200 专业学位,含推荐免试不超过80名01法律硕士(非法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④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第一年在 深圳研究生院学习,第二、 三年回北京校本部学习。复试时文科综合考试内容:政 治、经济、历史、逻辑、语 文、一般科技知识等综合测试。 历年复试分数线 2013年复试分数线 2012年复试分数线 法律硕士(非法学)[0351]3605090 90

2011年复试分数线 【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 (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 (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以下简称联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 (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 一、《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法律硕士(非法 学)[0351]350509090法律硕士(非法 学)[0351]350↑509090

二、《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 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 (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 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辅导资料 第八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五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 第九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持。 第九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第九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对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退休或离职者,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应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和福利费。 第九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和执业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第九十六条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 第五节区域组织 第九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咨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 第九十八条区域组织的职权和组成方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节公务人员 第九十九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各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本法第一百零一条对外籍公务人员另有规定者或法律规定某一职级以下者不在此限。 公务人员必须尽忠职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 第一百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门,包括警察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

法理学形成性考核作业参考答案word版本

法理学形成性考核作业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 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 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 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5、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者制定给被统治者以及统治者自身必须遵守的规定规章、命令条例。由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 规则的总和。 6、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7、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8、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二、论述题 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1)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研究法律现象(2)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3)科学性与服务的倾向性是统一的。 2、如何理解法的外部特征?(1)法是一种社会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 可的 - 2 - (3)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 (4)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 系(5)法是由专门机构和程序实施的规范

010法理学第二次作业

010法理学第二次作业

《法理学》第二次作业 校外学习中心: 专业: 姓名: 学号: 作业要求: 1、离线作业主要用于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与需求自愿完成。 2、不参加在线测查的,学习中心应将学生的离线作业邮寄到东北师大网络教学管理部批阅,具体时间见本学期院历(日期以当地交邮时间为准)。 3、离线作业必须由本人手写完成,如发现作业非本人手写,一律无效。 第二次离线作业题 一.填空题 1. 法律形式合理性与法律的价值合理性之间存在着明显的( ). 2.利益来源于对资源的()3.人对资源控制的不同导致了

()。 4.利益的多元是市场经济的()。 5.法对利益的调整机制具体表现为表达利益要求平衡利益冲突和()。 6.利益差别构成了利益冲突的()。 7.普遍的公共利益总和构成()。8.个人利益是利益动力结构的() 9.人权是人的利益的()。10.冲突是危害秩序的()。 11.自由是人的潜在能力的()。12.自由是人类发展的()。 13.马克思主义法学首次揭示了法与生产方式的() 14. 货币得到普遍发展是在()。 15.在发展社会财富面前公平应退居()。

2.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 A.遵守B.执行C.适用D.不作为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立法的外延().A.历史的范畴B.严格的程序C.国情的产物D.种类的多样 4.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立法体制的构成要素(). A.权限的体系和制度B.监督的体系和制度C.运行的体系和制度D.载体的体系和制度5.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A.法治原则B.诚实原则C.守信原则D.市场原则 6.守法的内容为(). A.调整不法行为B.行使法律权利C.遵守法律规定D.适用法律规范 7.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行政执法的主体范围() A.工商行政执法B.土地行政执法C.刑事案件执法D.审计行政执法 8.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执法的原则().A.合法性原则B.程序性原则C.合理

2019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2011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法理学作业1 一.填空题 1、法律现象 2、具体具体一次性 3、某一类某一类重复性 4、自发自觉个别一般 5、国家 6、国家强制力 7、法的阶级统治职能法的社会公共职能 8、保护 9、经济基础阶级意志10、历史传统外部特征 二、单项选择 1、B 2、B 3、D 4、C 5 、D 6、B 7、B 8、A 9 、D 10、A 三、多项选择 1、AB 2、BCD 3、BCD 4、ABCD 5 、A ?6、AD 7、AD 8、ABCD 9 、BD 10、BCD 四、名词解释 1、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学体系是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研究社会的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所研究的范围也就十分广泛,从而形成若干分支学科。这些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知识系统就是法学体系。 2、法理学是在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 3、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收(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段)意志,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具有普通的约束力的规范体系。它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 4、法的价值,即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五、小组讨论题: 习惯与法的区别与联系 小组讨论记录表 小组成员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丁七钱八崔九姜十 小组长 张三 讨论人员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丁七钱八崔九姜十 讨论时间 2008年11月8日下午(南教学区教学楼301教室) 讨论主持人 李四 自我发言提纲 一.法与原始习惯的联系? 法与习惯都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法与原始习惯有着一定联系,法由原始习惯演变而来,是原始习惯的延续,法与原始习惯在内容上却存在着历史的连续性。 二.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二)两者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不同。(三)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四)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五)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其它人发言摘要 王五发言摘要:习惯是指人们在长时期逐渐养成的,一种不易改变的思维倾向、行为模式和社会风尚。习惯和习惯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有得到国家认可的习惯才能成为习惯法。也就是说,我们一般所讲的习惯,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是法的一种渊源。 赵六、丁七发言摘要:(1)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原始社会的平等、没有阶级的社会关系,因此,原始习惯不带有阶级性;法是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以后产生的社会规范,它恰恰反映了阶级社会的社会关系,法是具有阶级性的。(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与法反映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着氏族部落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而法则反映在政治、经济

综合课-法理学-9-1

综合课-法理学-9-1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5,分数:30.00) 1.划分法的历史类型所依据的基础是______。 A.不同时期的法学流派 B.法律传统的不同 C.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 D.法律的渊源不同 A. B. C. √ D.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因此,本题应选项为C。 2.下列关于法律原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______ A.法律原则不仅着眼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B.法律原则在适用上容许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C.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D.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 A. B. C. √ D. 本题考查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C项明显错误。 3.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分类的表述,哪一项可以成立?______ A.《律师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此规定为义务性规则 B.《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此规定为强行性规则 C.《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此规定为命令性规则 D.《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2条规定: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此规定为准用性规则 A. √ B. C. D. 本题考点为法律规则的分类。按照法律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综上所述,本题A项正确。 4.法律终止生效是法律时间效力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以默示废止方式终止法律生效时,一般应当选择下列哪一原则?______ 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B.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C.后法优于前法 D.法律优于行政法规 A. B.

川大法理学第二次作业100分

《法理学》第二次作业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40个小题,每小题2.0 分,共80.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广义的法律指()。 ( A ) A.法律的整体 B.全国人大制定的法 C.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D.均不对 2.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是()。 ( A ) A.法律规则 B.法律概念 C.法律原则 D.法律传统 3.现代西方法学的纯粹法学的首创人()。 ( A ) A.凯尔森 B.卢梭 C.洛克 D.德沃金 4.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演变到习惯法,再发展到()的过程。 ( A ) A.成文法 B.衡平法

C.公法 D.私法 5.将正义分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以及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是()。 ( B ) A.亚里士多德 B.罗尔斯 C.柏拉图 D.庞德 6.大陆法系法的渊源主要是()。( A ) A.制定法 B.条约 C.习惯 D.判例 7.最先提出公私法的划分是()。 ( C ) A.柏拉图 B.亚里士多德 C.乌尔比安 D.奥斯丁 8.以下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 ( D ) A.中国 B.法国 C.德国 D.英国

9.以下无权制定法律的机关是()。 ( D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派出所 10.在我国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是()。 ( B ) A.最高人民法院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中共中央 D.国务院 11.古罗马第一部以原习惯法为基础形成的成文法是()。 ( A ) A.《十二铜表法》 B.《石柱法》 C.《查士丁尼国法大会》 D.《德国民法典》 12.成文法和习惯法是依据()来划分的。 ( A ) A.创制和表达方式 B.内容 C.调整范围 D.制定和实施主体

西方政治思想史小抄

名词解释: 柏拉图:(公元前427-347年)是古希腊城邦时代的政治哲学家,出生于雅典的一名门望族,师从苏格拉底。公元前387年建立阿卡德米学园,一生著述颇多,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理想国》。 《理想国》:作者柏拉图,书中阐述了一个理想的城邦,包括其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生活方式。它以理念论为基础,认为城邦的理念就是合乎正义。其核心内容是哲学家执政,实现贤人政治。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32年)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和思想家,西方政治学的创始人,是希腊城邦政治思想的总结着,后来创立吕克昂学园,在政治学方面的著作有《政治学》,《雅典政治》。 《政治学》:是亚里士多德最有影响力的代表作,该书有意识地将城邦作为研究的对象,系统的讨论了城邦的起源,性质,目的等抽象的一般理论问题,还对各种类型的城邦体制进行了分类和比较研究。 马基雅维利:意大利政治家,思想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学说的奠基人之一,一生著作甚多,涉及历史、军事、文学艺术、政治各个方面。其代表做是《君主论》。 《君主论》:是马对佛罗伦萨几百年间的“政治实验和激烈改革”,对历史和现实中各国统治者的政治经验,以及他本人多年从政阅历的理论总结。在书中他从人和人的经验出发,总结国家强弱、权力得失的原因。在西方他最早把政治的实质看作权力的问题,将法律、军队、权术等治国要策视为权力的工具,为近代西方政治学待定了基础。 洛克: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西方近代自由主义最早的代表人之一,著有《论宗教宽容》,《政府论》,《人类理解论》 《政府论》:洛克的精心之作,是他对多年的政治经验的理性思考和总结。书中提出的自由、法治与分权的政治原则发扬了西方近代自由与宪政的传统,它被资产阶级奉为“圣经”。 孟德斯鸠:法国近代分权学说,地理环境论与历史方法的创立者,又是近代法理学和社会学的奠基人,其学术巨作《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的学术著作,书中猛烈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系统提供了政治和法律制度建设的原则。奠定了孟德斯鸠在近代西方学术界的重要地位。影响英法等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和近代中国的政治思想界。 卢梭:法国启蒙运动中特色鲜明的小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兼著名的文学家,激进的民主主义者。其政治思想代表作是《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书中用公意这个学理概念和其他启蒙学者的理性论划开界限,全面阐述了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政府、法律理论,表明他激进的民主主义理论体系成型。 托克维尔:法国政治思想家,政治社会学的奠基人,出生于贵族世家,深受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影响,其代表作是《论美国的民主》。 《论美国的民主》:托克维尔的代表作,上卷的《绪论》部分阐述了全书的基本思想,上卷的两个部分分别讲述美国的政治制度,分析美国的民主现状,下卷的四个部分阐述了作者的政治哲学思想和政治社会学思想。 柏克:英国政治思想家,保守主义政治理论的奠基人,出生于都伯林的一个律师家庭,代表作有《关于目前不满情绪的根源》、《法国革命论》等。 保守主义; 简答题: 什么是贤人政治?柏拉图在为其理想国家寻找理想政治模式的时候,首先考察了四种不完善的政体形式:荣誉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和僭主政体,这四种政体均不合柏拉图之意,都构不成理想政体。他认为,理想国中应实行的政体形式是“贤人政治”,也就是哲学王的知识统治。在哲学王为最高统治者的理想王国中,哲学王是高超的智慧,真是的知识,完美的德行与绝对的权威的结合体,哲学王在国家中凌驾于一切之上,具有发号施令的绝对权威。因为只有他才拥有以永恒不变的概念为对象的真正知识,只有他才能够正确地区别开实在、本质和现象,过一种清醒的生活。 在柏拉图的这种贤人政体中,权力与知识得到了有机的结合,至高无上的哲学王必须是经过特殊训练,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 试卷19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试卷19 (总分:68.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选题(总题数:14,分数:28.00) 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2011年真题)出租车司机滕某因运送产妇就医闯红灯受到交警处罚。有评论认为,滕某虽然涉嫌违法,但情有可原,不应处罚。该评论意见的推理方式属于( )。 (分数:2.00) A.演绎推理 B.归纳推理 C.类比推理 D.辩证推理√ 解析:解析: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实质推理是一种价值判断的过程,它是只有在作为推理的两个前提条件——法律和事实中至少有一个不确定的情况下才使用的前提确定过程,也就是说它的核心任务是确定不明确或矛盾的前提,并非是表面推理。本题中出租车司机滕某因运送产妇就医闯红灯是否应当处罚就属于事实不确定的情况,需要作出价值判断,即在特殊情况下的个人利益(产妇)与公共利益(交通安全)之间作出选择。这种衡量过程作为一种推理属于实质推理,D选项正确。 3.(2013年真题)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甲破坏供电设备,导致某地发生大面积停电,直接经济损失达数亿元。法院审理时认为,甲的行为导致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法院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理解属于( )。 (分数:2.00) A.历史解释 B.文义解释√ C.体系解释 D.限制解释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本题中的解释严格按照《刑法》第119条规定进行,属于文义解释。B选项正确。 4.(2013年真题)下列关于法律推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辩证推理和类比推理都属于实质推理 B.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都采用三段论的推理模式 C.类比推理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是被严格禁止的 D.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主要适用于判例法系国家√ 解析:解析:法律推理首先可以分为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实质推理也叫辩证推理,形式推理又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A选项错误。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其典型表现为三段论推理。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在英美法系,判例法就是运用了归纳推理方法。类比推理就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相同属性,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上也相同。大陆法系主要运用演绎推理,但并不禁止类比推理,判例法系国家主要运用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