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新增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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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工作总结存在问题

公益诉讼工作总结存在问题

公益诉讼工作总结存在问题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而进行的法律诉讼活动。

在我国,公益诉讼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作,对于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公益诉讼工作的不断发展,也暴露出一些存在的问题。

首先,公益诉讼工作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例如在立法上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导致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存在一定的困难。

此外,公益诉讼的法律途径和程序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着一定的执行难题。

由于公益诉讼案件往往牵涉到大量的社会利益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阻碍。

特别是在一些地方,由于相关部门的执行不力或者法律意识不足,导致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效果不佳,甚至出现了执行难的情况。

此外,公益诉讼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

由于公益诉讼案件通常需要耗费较多的司法资源和人力物力,但是在一些地方,由于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或者人员配备不足,导致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存在一定的滞后和不足。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应该加强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法律效力。

其次,应该加强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力度,加大对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力度,确保公益诉讼案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最后,应该加强司法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司法保障,确保公益诉讼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总之,公益诉讼工作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解决。

只有不断完善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加强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力度,提高司法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才能更好地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的健康发展,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作为一个法治国家,中国不仅要保障个体的合法权益,还要保护公共利益。

而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工具,可以有效解决一些无法通过普通民事诉讼解决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成为了必然趋势。

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当前,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仍有不足之处。

比如说,法院对于诉讼费用负担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很多志愿者组织失去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同时,公益诉讼案件也经常因证据难以获取或者审判难度大而被判不受理。

因此,我们需要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

首先,需要提供更多的支持措施,例如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国家承担,以激励更多的公益组织和个人参与进来。

其次,要加大对证据的采集和归档力度,以确保公益诉讼案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法律依据的正确性。

再次,需要提高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门槛,为法院审判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合适的人力和物力资源。

二、成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例1. 长江环保诉讼案。

2014年8月,由荣成市环保志愿者发动的民间环保组织,向牟平区法院提起长江环保诉讼案。

通过多次庭审和上诉,最终赢得了胜诉,并为公民提供了正当维权途径。

2. 福建“赤鸡池”环保案。

2017年,福州市晋安区赤山镇赤鸡池污染严重,引起了当地居民的强烈反抗。

最终,当地环保机构提起诉讼,通过法庭的审判,实现了环境公益事业的胜利。

3. 江西萍乡电厂废气污染案。

1996年,江西省萍乡市市民申诉信向省委省政府,要求治理萍乡市烟气污染的情况。

后经多方努力,2012年,由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萍乡市“绿雨环保”环保组织联合起诉,最终维权成功。

三、结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必须在政策和制度上实现,更需要多方联合推进。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为公民扩大维权途径的同时,也需要平衡维权和生产力的关系。

只有这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才能持续发展并取得更大的成就。

同时,为了更好地推进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政府需要加大对环保、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等领域的监管力度,提高行政机关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浅谈目前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目前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目前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公益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该条可以看出,社会公共利益被纳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保护范围,与公益诉讼相关的当事人的范围也会相应扩大,同时将大大增加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

二、目前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公益诉讼制度自从201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地成效,但毕竟处于实施的初始阶段,不管是在对条款的理解方面还是适用方面,仍然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亟需我们注意到问题的存在并尽快解决。

(一)原告主体模糊、范围狭小诉讼主体问题是公益诉讼制度首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对新条款中所表述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理解可能存在分歧。

一种理解(也是目前大多数人的理解)是:依文义来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仅指现行法律直接、明确规定可以就某一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或组织。

然而,目前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就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和个人都被排除在“法律规定”之外。

另外一种理解是:法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尤其是检察机关,有可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由于规定过于笼统,大家对原告主体具体包括哪些存在争议,尤其是此前业界普遍认为最为适宜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

而且如果按照第一种理解,原告主体的范围显然很有限,会使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很难执行。

(二)受案范围的不确定性从以上《民事诉讼法》第55条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对于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只是简单地表述为“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概括式的立法方法虽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限定得过于狭窄,但是缺陷也是很明显的[1]。

现实中除了污染环境案件、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之外,还有哪些权益类型可以归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所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我们无从查知,也只有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由法官自由裁量。

公益诉讼工作总结存在问题

公益诉讼工作总结存在问题

公益诉讼工作总结存在问题
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在我国,
公益诉讼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

首先,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着立法不完善的问题。

我国的公益诉讼法律体系尚
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在实践中,公益诉讼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标准也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一些案件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其次,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着法律适用不到位的问题。

在一些公益诉讼案件中,法官和律师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导致案件判决结果不尽如人意。

这需要相关从业人员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理解,提高法律适用的水平。

另外,公益诉讼工作中还存在着相关部门协作不够紧密的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因为相关部门之间协作不够密切,导致案件的进展受到一定的阻碍。

这需要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公益诉讼工作中还存在着社会参与度不够高的问题。

在一些公益诉讼案
件中,社会各界的参与度还不够高,导致一些公益诉讼案件难以得到有效的支持和关注。

这需要我们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和推广,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其中,共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总的来说,公益诉讼工作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我们需要引起重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细化,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加强部门间协作,提高社会参与度,共同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的健康发展。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公益诉讼是指公益性质的法律行为,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公益诉讼工作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然而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资金问题公益诉讼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包括调查取证、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然而目前我国公益诉讼工作的资金来源并不明确,政府补助不足,社会捐助渠道又不够畅通,这导致很多有诉讼价值的案件无法得到有效的支持。

二、法律保障不足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益诉讼的法律保障还不够完善,相关的具体规定不够明确,这给公益诉讼工作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

由于公益诉讼工作需要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往往会涉及到政府、企业等强大的利益集团,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司法机关的独立裁判,进而影响到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和结果。

三、公众意识不足公众对于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识和参与度还不够高,部分公益诉讼案件由于缺乏社会关注和支持,往往会难以取得最终胜诉的结果。

加强社会各界对于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度显得尤为重要。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政府应当加大对公益诉讼工作的支持力度,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渠道,确保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于公益诉讼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形成共同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发展的良好氛围。

在法律体系建设上,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款,明确公益诉讼工作的法律地位和保障内容,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法律保障水平。

公益诉讼工作在我国还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共同推动,方能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的持续发展。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公益诉讼工作能得到更好的法律保障和社会支持,为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作出更大的贡献。

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有效防止环境污染、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公益诉讼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公益诉讼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公益诉讼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公益诉讼检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公益诉讼检察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以下是我对公益诉讼检察存在问题的一些建议:
1. 审查标准不明确:公益诉讼检察需要审查涉及的公共利益是否受到侵害,但当前审查标准不够具体明确。

建议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益诉讼检察的审查标准和程序,以促进公益诉讼检察的规范化。

2. 管辖权划分模糊:在公益诉讼检察中,不同部门、机构可能都有涉及公共利益保护的行为,但目前缺乏明确的管辖权划分。

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协调与沟通,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避免重复办案或者漏洞。

3. 检察资源不足:由于公益诉讼检察需要投入大量的调查、审查等工作,但目前的检察资源相对有限,导致公益诉讼检察案件的办理进度缓慢。

建议加大对公益诉讼检察的支持力度,增加相应的人力、物力资源,提高办理效率。

4. 公众参与度不高:公益诉讼检察涉及的公共利益事项会直接影响公众的利益,但目前公众参与度不高。

建议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推动公众参与到公益诉讼检察中,增加监督的力量。

5. 惩罚力度不够:一些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较大,但现有法律对其处罚力度不够。

建议加强对公益诉讼检察案件中违
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提升公益诉讼检察的威慑力。

总之,公益诉讼检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通过明确审查标准、加强协调与沟通、增加检察资源、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大惩罚力度等方面的努力,可以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素质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关注公共利益,并愿意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此背景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成为一种重要的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手段。

但是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完善。

本文首先从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和形式入手,接着分析现存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措施,旨在推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健康发展。

一、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和形式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由具有公益性的法律主体依法提起的诉讼,该诉讼所在案件的公共利益为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的目标。

行政公益诉讼是公民社会参与公共事务的重要形式之一。

其亮点在于其起源的公共利益非人身损害的利益,具有广泛的谅解及支持,同时也因此具有更加深刻的现实时间性。

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问题1. 公益诉讼主体难以定位。

现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公益诉讼主体的定位存在问题。

首先,诉讼主体涉及的公共利益诉讼主体过于片面,没有形成完整的公益诉讼机制。

另一方面,草根民间团体和社会组织等重要公益诉讼主体在实践中遇到较大阻力,诉讼能力较弱,难以起到应有的维权作用。

2. 公益类别不清、范围狭窄。

目前国内公益诉讼主要集中于环境污染、土地征收、知识产权侵权等方面,相对其他领域比较单一。

此外,公益诉讼的范围也比较狭窄,没办法全面覆盖所有公共利益行为。

3. 程序和立案难度大。

目前的法律程序较为繁琐,请求复杂,个人或机构起诉花费时间长、难度高,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和财力支付所需成本,这也让公益诉讼难以成为容易有效的维权手段。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1. 完善诉讼主体定位。

要发展实施公益诉讼制度,必须在制度设计上着重强调社会组织、公益诉讼律师等草根组织的作用,让其成为公益维护、控制企业的力量。

可以通过指定专门的处理机关且令市民参与管制机构的组成来完善当前的公益诉讼主体定位和体系建设。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

近年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在我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但也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文将就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建议进行分析探讨。

一、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现状1.法律法规的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2.检察机关的积极性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工作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积极参与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

一些检察机关还成立了专门的公益诉讼部门,加强了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3.取得一些成绩在一些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取得了一些重要的成绩,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1.立法不完善我国的公益诉讼立法相对滞后,与社会发展和需求不相适应。

对于一些新兴领域的公益诉讼,法律法规还比较模糊,给了一些违法行为可乘之机。

2.检察机关力量不足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力量和资源比较有限,加上公益诉讼工作的复杂性,导致一些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面临困难。

3.司法保障不足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对于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存在一些难题,导致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4.公众意识不高在公益诉讼中,公众投诉意识、配合意识不够高,也给了一些违法行为可乘之机。

三、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建议1.完善立法加快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一些新兴领域的公益诉讼进行法律规范,提高公益诉讼立法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2.加大投入对检察机关的人力、财力、物力进行适当增加,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办案能力。

3.加强协作与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加强合作,优化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流程,保障公益诉讼案件的顺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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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新增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摘要]民诉修改的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里面的公益诉讼制度是一条新增制度。

长期以来制约公益诉讼的原因,在于民事诉讼法中对原告资格的限定。

而过去几年,特别是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一些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却很难立案。

而这次新增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有推行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共利益
一、公益诉讼的定义
既然民诉修正案里面提到了新增公益诉讼,那么就说明公益诉讼在我国还是有一定的必要性,关于公益诉讼的定义,一种认为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广义说”。

“广义说”中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他人利益是指“不特定的他人利益”。

与广义说相对应,有人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狭义说”。

二、新增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应规范国家机关起诉
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历来是讨论比较多的话题。

草案规定,可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如果“有关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机关,那么该如何处理其行政管理权和民事主体身份的关系呢?草案公布后,这一问题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大家担心这个问题是正常的。

”国家机关既作为管理部门,又可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民事主体,合适不合适?笔者认为如果草案通过,在相关国家机关的内部进行适当的分工是一种解决办法;草案规定的是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更多的应由相关的社会团体来提起诉讼,比如工会,消费者协会。

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最适当的主体。

而国家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往往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在现行法律中,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因为海洋局与损害的发生往往没有利害关系,其作为起诉人是合适的;但有许多国家机关作为起诉主体,其行政管理权和民事主体的请求权会发生混同。

(二)法律条款应进行细化
公益诉讼是保护公众利益的,什么是公共利益,大多数情况比较好判断,而有些则处于边缘地带,应当在规定中进一步明确。

而草案对公益诉讼程序之所以规定得如此原则、概括,是因为我国过去没有这样的制度,实践中缺少经验,很难规定具体。

但社会实践中又确实需要这一制度,如果没有具体规定,就会导致这一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让人们无所适从。

草案应当认真研究当前所能够考虑到的问题,采纳相对合理的建议,进一步细化,包括起诉、受理、审理上具有哪些特点,公益诉讼在哪些方面区别于非公益诉讼。

而另一方面,草案规定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

何为‘有关机关’?笔者认为立法应该明确这点,同时,立法应当把“公共利益”界定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而且一旦机关或团体提起
公益诉讼,如果涉及多数人的利益,一旦包括损害赔偿请求。

如果不作此限制,赔偿金的分配将会产生新的问题。

这是在实践操作中我们并不想看到的。

(三)公共利益内涵还需明确
笔者认为公益诉讼制度公民理应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和保护公共利益的责任,因此在关于诉讼主体的设定上,建议在“机关、社会团体”前,加上“公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此次草案并没有加入公民,很多事情还需要再仔细考虑。

笔者认为应当增加“个人”,因为包括环境、健康、教育等权益在内的公益性权利属于公民的基本权益。

目前中国未规定主要是对个人提公益诉讼有点拿不准,担心个人会滥用这个制度。

对于目前草案中将公益诉讼提起的主体限定在“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规定,江伟教授认为,其他国家个人也可以提公益诉讼,目前中国未规定主要是对个人提公益诉讼有点拿不准,担心个人会滥用这个制度。

此外,我们还需要用法律定义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和诉讼主体,比如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区别在哪里。

此外,还需明确公益诉讼与政府行为的关系,公益诉讼与多人共同诉讼的关系,以及公益诉讼的被告向谁承担民事责任问题。

目前关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和边界、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适用何种审判程序、诉讼滥用的防范、证明责任。

仍然存在不同的争论,希望时机成熟时作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公共利益内涵还需明确。

正如每一个制度的设计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公益诉讼在运转的过程中也必然会诱发一些问题的产生。

其中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权利滥用的问题,然而这个问题不应该成为人们拒绝它的理由,因为,任何制度都需要相关程序加以保障。

人们只需设计有关的权利制约的机制,就能尽可能地避免这个问题的发生。

总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是可行且值得推广的,只有真正实现了公益诉讼,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才有可能被制止。

我们岌岌可危的公益利益才有可能被保障。

[参考文献]
[1]徐昕.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许阿士宦.2001年学界回顾:民事诉讼法.
[3]谢怀栻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4]2011民事诉讼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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