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_司法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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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一直以来都在经历着变化和发展,既包括管理和司法系统的复杂性,也包括公众在行政活动中的参与。

公益诉讼制度是构成政府行政职能和司法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实现了公共政策的司法化,促进行政关系的规范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本文将从历史发展、现行制度以及未来构想等几方面对中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状况进行研究。

一、历史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发展史可以追溯到唐代,当时司法机关就实行了行政改革,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其中。

宋代,司法改革再次推进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行了由特殊权力到全民权利的转变,更加突出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公平性和实效性。

明清时期,随着政府权力的扩展,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又进一步完善,但受到私有所有制经济体制的影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受到局限。

到20世纪初,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发展:设立了特殊的行政起诉程序,明确了公益诉讼的范围,实行了行政诉讼的监督机制等。

二、现行制度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又进行了一次重大的变革,2005年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效地改变了行政诉讼的行政程序,极大地促进了行政诉讼的完善。

具体来说,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将以下几个方面作为特色:(一)认定行政公益诉讼权。

行政诉讼法提出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认定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法院应当以社会公益为前提,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为基础,认定行政公益诉讼权。

(二)明确行政公益诉讼范围。

行政诉讼法清楚地列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范围,包括对政府公共活动的质量进行审查、对行政处罚是否违反法律进行裁定、对政府行为进行检查等。

(三)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机制。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是可以委托其他法院进行审理,并且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为诉讼提供必要的材料和帮助,同时也明确行政法院审理行政公益诉讼的限制条件,确保公益诉讼的公正性。

三、未来构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发展势头也越来越迅猛,为了更好地促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未来应注重以下几方面:(一)完善司法审查机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近些年来,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得到了规范和完善。

这一制度的推行,使得公共利益能够更为有效地得到维护和实现,为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将就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同时结合三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概述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通过诉讼的方式,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针对损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国家利益等行为进行的法律维权活动。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也逐渐成熟并获得了更加广泛的认可和推广。

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和价值1. 保障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有助于对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惩处和制止。

这将有效地保障公共利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公正。

2. 促进社会公正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消除不公和不义,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体系的平衡和稳定。

3.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在现代化进程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分析1. 陕西宁陕县严格控制校外培训机构宁陕县教育局联合当地法院等机构,曾于近期正式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向一家非法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严厉打击。

该校外培训机构一贯不合法经营,影响了当地正规学校课程的推进以及家校合作的良性循环,直接损害维护教育公共利益的价值。

2. 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诉重庆造粮厂环境污染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与造粮厂的环境保护纠纷经过两年的司法过程,成功达成庭审,造粮厂在赔偿环境污染损失、采取措施优化环境方面都获得了重重判罚,这样有效文减轻对环境个体卫生的危害,维护在环境方面存在的公共利益。

3. 北京市某商业办公楼诉住户损害建筑物外观某商业办公楼诉一户住户造成其企业外观的损坏,经过法律程序,该户被判赔偿,这样有效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办公楼的正常使用,显示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建筑领域的应用价值。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一、简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向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解决公共利益纠纷而设立的一种诉讼程序。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社会进步和法制建设的发展,逐渐得到重视和完善。

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益诉讼立法的进展2.1 相关法律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这些法律规定了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程序、证据等要求,保障了公益诉讼的正常进行。

2.2 立法的历程公益诉讼立法的历程可追溯至1990年代初。

当时,我国开始出现环境污染、商品质量问题等一系列涉及公共利益和广大群众生活的案件。

针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陆续提出了关于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随后,根据社会实际需要,经历着多个版本的修订,法律中对公益诉讼立法的规定越来越完善。

2.3 最新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完善。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公益诉讼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责和作用,进一步加强了对公益诉讼的支持和推动。

三、公益诉讼的类型公益诉讼包括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劳动争议公益诉讼等多种类型。

下面详细介绍其中的几种类型:3.1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是指为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在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诉讼方式。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大气、水、土壤等多个方面,可以有效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3.2 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有着明确的保护规定,但实际中仍会发生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公益诉讼可以通过集中起诉的方式,代表广大消费者维权,使得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

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者:王汝强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8期【摘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范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修改以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做出的一条特别的规定,这一规定形成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指定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民事公益诉讼指的是,在民事或者经济活动中,公民、法律规定的机关以及有专门组织,对违反民事、经济法律法、侵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来维护国家或者社会的公共利益的诉讼行为。

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第一,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

它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顺利进行;第二,民事公益诉讼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由于民事公益诉讼覆盖的范围面比较广,由此决定它侵害的公共利益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第三,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可能不是利害关系人;第四,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一方大多是具有强势地位。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主体大多为大型的企业单位,因此被告方往往是比较强势的群体。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

法条中列举了两项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事项:环境污染或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应当是某种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就具有可被诉性,属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浅析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公益诉讼制度[基金项目] 西藏民族大学“高水平人才培养计划”。

[作者简介] 闫志(1989- ),女,山东菏泽人,西藏民族大学2014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民族法学。

2013年3月7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法院提交了要求第三猪场停止污染行为,并赔偿700万元的公益诉状,却遭遇了立案困难的尴尬。

2015年1月1日,新的《环境保护法》刚刚实施,中级法院受理了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绿家园针对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于2015年5月15日开庭审理。

可以看出我国在公益诉讼方面正在逐步正规化。

然而,众多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体现出了一些共同的问题:诸如怎样界定提起诉讼的主体、如何将诉讼制度与实践相结合,以及涉及到管辖、举证责任承担等问题。

本文拟通过对法条的解析,结合实际中的问题,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受案范围等作了一定的比较、梳理,从而引出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提出建议。

一、公益诉讼基本概述有学者研究指出:国内“公益诉讼”概念的提出,在相当程度上受到了日本“现代型诉讼”的概念的影响。

在日本,通常将公益诉讼与环境诉讼、消费者诉讼、公共诉讼等联系起来,体现了一定的公益性。

在此启发下,提出了“公益诉讼”这一术语。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公益诉讼一般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国家有关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相关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不同的学说、立法,公益诉讼可以分为广义的和狭隘的两个方面。

广义的是指一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而不论起诉主体是谁;狭隘的是仅指特定的机关、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的是狭隘的公益诉讼,限定了起诉的主体,但不论何种概念,都不能脱离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这一目的。

(二)公益诉讼的特征通过分析对比私益诉讼,不难发现公益诉讼的界定往往与公共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

浅谈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浅谈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浅谈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作者:蔡士博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2期【摘要】我国法治社会的初步构建要求在行政诉讼中构建公益诉讼制度,本文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含义、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构建三个层次出发进行论述,希望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产生些许帮助。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公共利益;制度构建近年来,人们的法制意识也不断提高,在行政诉讼领域中,公民因自己的私权受到侵害而提出行政诉讼的事例层出不穷,同时,当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一些热心公民勇敢地举起了维权大旗。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我国行政诉讼立法中明确规定原告应当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似乎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但是行政诉讼立法中没有涉及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并不代表司法实践中没有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发生,相反地,为了监督和制约行政权,保护社公共利益,个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实践呼唤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来完善行政诉讼程序。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义和特征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在我国还显得十分陌生,学界没有统一且权威的界定。

笔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维护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而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制度。

与传统的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公益诉讼有以下特点。

1.原告诉讼资格的拓宽。

我国立法上规定原告只能是与案件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而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并不要求原告与案件之间的直接利害关系。

凡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人均可提出行政诉讼,因此,原告不仅仅伸张自己的权利,而且伸张同一事件中广大受害者的权利。

2.行政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质。

诉讼的提出不以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为前提,只要发现有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危险即可提出,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试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试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I』圭塾垒三!!!!!!里!!!;;耋—__圆匿团圆—l■试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王敏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大量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经济纠纷,而现有的三大诉讼制度难以有效解决社会经济公益类的案件,所以应对传统的诉讼理念和制度进行及时更新,构建我国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

鉴于经济公益诉讼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性,本文从拓宽原告资格、完善法律责任体系、设立经济审判庭以及建立经济诉讼程序的规则等方面来讨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经济纠纷社会公共利益经济公益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29.02一、经济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公益诉讼最初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一种新型诉讼方式,符合现实社会对诉讼的客观要求,是诉讼理念和制度的更新与发展。

理论界普遍认为,经济公益诉讼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甚至公民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规定、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人提起的诉讼。

经济公益诉讼具有如下特征:1、经济公益诉讼在目的上具有社会公益性。

2、经济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性。

3、经济公益诉讼具有社会预防性。

4、法院判决效力的普适性。

二、构建经济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一)经济违法案件的综合性与传统的三大诉讼制度的失灵是构建经济公益诉讼的现实需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类经济纠纷也与日俱增,如环境污染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宏观调控类案件等。

这些案件都呈现出复杂综合的特性,即受害人范围广且不确定,或者案件根本没有直接受害人,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民事诉讼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人”;行政诉讼体现为行政管理和监督关系,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不直接具有经济性{而刑事诉讼只适用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

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是指由社会和政府机构(如全国人大、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等)授权的公益性法律援助机构(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益诉讼中心等),以及受理此类诉讼的法院,共同建立的一种依据法律程序,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公益诉讼制度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它不仅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也是为了推动民主政治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

具体来说,公益诉讼制度要求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拥有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司法程序,确保受害者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要求政府和社会组织拥有具备社会责任感的律师,以及公平、完整的司法程序;还要求法院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以及提供公平、公正的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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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_司法制度论文浅析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四川达州中国共产党开江县委党校杨海英【摘要】当前,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更是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为此,笔者从公益诉讼诉权的分配、受案范围优先、举证责任的分配、费用承担方式、设立保证金制度、设立原告胜诉奖励基金等六个方面的可行性措施,为推动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提供重要保证。

【关键词】构建公益诉讼制度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地区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公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公共利益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关注,如何通过诉讼手段来维护公共利益,目前在我国无明文法律可依。

在现实生活中,破坏公共利益违法行政的行为屡见不鲜,这与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国的要求是相背的。

因此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

一、建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有法律基础的。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违宪和违法的行为都应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13条第1款规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随着我国的行政法体系日益完备。

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不仅是对宪法条文的具体化和落实,也是完善和发展行政法律制度保障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

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依法行政则是依法治国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问题。

依法治国首先必须解决权力依法运作的问题。

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不仅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意识和愿望的体现,而且符合现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也有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实现依法治国创造有利条件。

(二)是保护公民权利之需要。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

而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承认和确认公民对公共事务的诉讼权利,是宪法原则和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在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

法律不仅应宣示权利,而且还应同时配置相应的救济程序。

这样,公民的权利才会由法定的权利转化为现实的权利。

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保障人们的权利是至关重要的,也是公益诉讼得以确认的法理基础之一。

(三)保护公共利益之需要。

按照庞德著名的利益分类学说,“社会利益”即我们通常所称的社会公共利益,就是从社会生活的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的正常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传统的法律理论认为国家具有维护社会公益、追究危害公益的职责。

在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利益日益多元的现代社会,国家这种单一主体已难以适应维护公益、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利益秩序的需要。

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对私益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而公共利益恣意被侵犯的现象则时有发生如: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政策性价格垄断、土地开发中的不合理利用、政府在公共工程的审批和招标、发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等等。

二、我国建立公益诉讼的设想大量事实表明,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已是势在必行。

通过对国外公益诉讼制度的考察,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对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几点设想。

(一)公益诉讼诉权的分配。

由于公益诉讼存在民众诉讼、受害人之诉、机关之诉,对同一案件。

为了避免冲突,可以采取:一是受害人之诉,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机关之诉,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基于职权对违法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对于民众之诉,基于“法院也不愿意倾听多管闲事人的意见”(丹宁勋爵语),可以设立审查制度,先由欲诉之人将有关材料提交检察院审查,提请检察机关起诉,倘若检察机关不予理睬,欲诉之人便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受案范围优先。

可在选举、环保、国有资产保护、垄断性行业、同业竞争、铁路、电信、医药、非法征收、竞争性资格的不当授予、监督之诉等容易影响公共利益的领域引入公益诉讼。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笔者认为应适用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举证原则。

行政机关必须承担证明自己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行政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则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由原告提供证据,但相关行政机关负有提供信息等的协助义务。

(四)费用承担方式。

按各国立法例,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当事人负担,但在实践中由原告先行预付。

然而公益性案件一般牵涉面较大,诉讼费用较高,加之在环境受害等新型案件中,所涉及费用往往为公民个人和一般组织所难以承受。

如果仅因诉讼费用而将原告拒之法院门外,这无异于强迫公民放弃对公益的保护请求。

所以适当减轻公众因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而承担的费用,或在相关法规中对诉讼费用的分担作有利于原告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比如在法国,当事人提起越权之诉时,事先不交纳诉讼费用,败诉时再按标准收费,数额极为低廉。

浅析构建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制度探析_保险论文浅析构建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制度探析作者:傅道忠论文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家庭养老论文摘要: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我国传统的以家庭养老保障为主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面临严峻的挑战。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逐步扩大养老保障履盖面,拆除“二元养老保障”的体制屏障,建立把广大农民包括在内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体系;构筑农村老年人口社会救济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适当标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建立养老金个人账户制度。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而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城乡之间的和谐。

要实现城乡之间的和谐,必须关注农村建设与发展,不断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使农村居民享有与城镇居民平等的权利。

具体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必须使包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城镇延伸到农村。

通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等制度建设及实施,切实解决农村居民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提供重要的制度保证。

一、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与问题分析我国不仅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同时也是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

据最新资料显示:目前中国的总人口已经超过13亿,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34亿,超过总人口的10%;65岁以上老年人口1.1亿,占总人口的8.5%.按照国际标准,中国已经进人老龄化社会,且人口老龄化的增长速度快于预期,这一趋势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将持续下去。

人口老龄化导致社会负担加重、贫困人口增加等一系列问题,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在老年人口的区域分布上,与城市老年人口相比,我国农村老年人口不仅绝对数量远远超过城市(全国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地区),在老龄化程度与速度方面也远远超过城市。

这个庞大的老年群体与城市老年职工的重大差异主要体现在,他们无工薪,没有退休年龄的规定,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不能享受退休金待遇,生活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一方面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子女数量持续下降,这对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通过各种渠道流人并滞留在城市,进一步加深了农村养老问题解决的难度。

人口迁移对于农村老年人口的供养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由于大量农村青壮年涌人城镇,农村劳动力出现了老龄化趋向,一些老人不仅很难得到子女的供养,反而比以前更多地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甚至还负担起照顾外出打工者子女的责任。

(1如何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是一大难题,但这个难题又必须解决,因为这关系到广大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关系到新农村建设能否得以顺利实施,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从我国目前农村老年人口供养的情况看,家庭养老方式仍然是农村养老的主要形式。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和估计,这一方式约占整个农村养老保障的92%,具体形式包括老年人自养、靠子女供养、配偶供养和其它直系或非直系亲属供养。

除家庭供养之外,农村基层组织对“三无”(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老人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

五保供养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集中在敬老院供养,二是分散供养,由村级组织负责,由邻里照顾。

另外一项传统的政府供养方式为对优抚对象中老人的优待抚恤。

除此之外,在农村还存在其它形式的老年供养方式,如部分地区乡村干部享受的养老补助,在少数地区实行的乡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制度等。

一些新兴形式如养老储蓄和社会化养老制度仍大多处于筹资阶段,这两种制度的参加者绝大多数为年轻人,它们对目前的农村老龄人口几乎没起到保障作用。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认为,中国农村老年人口绝大多数还停留在家庭养老阶段,以传统养老模式为主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

尽管出现了一些新兴的养老保险形式为未来农村养老模式提供了借鉴,但目前的覆盖率小,待遇也较低。

传统的政府养老方式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其作用正在弱化。

此外,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正变得日益突出。

目前全国有2.5亿农民工,拥有养老保险的不到3000万人,数年后,这些农民工进人老年人行列,届时不会种田、没有田种的老民工将是一个严峻的社会安全隐患。

即使加人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由于尚未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如果要异地转移保险金,也只能转移个人账户部分,企业和社会统筹部分大都不能转移,而输出地也没有接受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衔接措施。

事实上,多数地方政府要求农民工买养老保险,主要是为了弥补现在的支付不足,导致农民工很难享受到足额的养老保险金。

而且由于目前养老保险欠账较大,只好动用其他人缴纳的保险费支付,这其中就包括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金。

这就造成了现实中农民工养老保险推进不力的两大瓶颈,一是企业主花钱为农民工买保险,但农民工并未得到实惠,反而还增加了企业生产成本;二是许多农民工不愿意买养老保险,因为当他们离开打工之地后就很难享受到这部分的保障。

这说明,农村传统家庭养老方式已经面临着严峻挑战。

这决定了我国现阶段必须在农村家庭养老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试点情况分析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试点工作,目前全国有1870个县(市)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5500万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

另一方面,农村特困老年人生活救助工作也逐步展开,有1200多个县(市)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享受农村低保的人数达到445万。

没有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也根据各自的情况对贫困老年人实行定期定量救助,使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青海、重庆等省市还探索了开发式扶贫的办法,帮助农村特困老年人“脱贫”;四川等地将农村养老与奖励计划生育相结合,向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发放奖励扶助金;广东、浙江和上海的一些地区则适时启动了失地农民社保工作,其中比较典型的一些范例有:北京市大兴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筹资模式以个人缴费为主,区政府每年出资1500万元予以补贴,有条件的村还可自行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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