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要点整理
公基法律知识点

公基法律知识点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点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法律知识是每个人都应该了解和掌握的重要内容。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点是指那些与我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原则。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几个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点,以增进大家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
一、合同法合同法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接触的一块法律领域。
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一份有效合同来说,几个要素是必不可少的:一是合同当事人的明确身份和意思表示;二是合同的合法目的和内容;三是形式和要求的合规性。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合同的约定和原则,如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
熟悉合同法,有助于我们在签订合同时,明晰权益关系,预防和化解纠纷。
二、民事责任法民事责任法是指个人或组织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难免有时会因意外或疏忽而造成他人损害,此时就需要民事责任法来界定和平衡双方的权益。
在民事责任的认定上,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损害行为的客观事实及其效果;二是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三是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式。
对于民事责任法的了解,会让我们更加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从而更加谨慎行事,避免与他人发生纠纷。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和权益的特别法。
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和弱势地位的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旨在通过设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维护合同自由和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等一系列措施,使消费者获得公平的交易和良好的消费体验。
我们作为消费者,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保护机制,遇到问题时及时维权,合法维护自己的利益。
四、婚姻法和家庭法婚姻法和家庭法是与每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领域。
婚姻法主要规定了婚姻的建立和终止、夫妻的权利义务、婚外恋等内容。
婚姻法的知情权、财产权和继承权等,对于维护家庭稳定和保障成员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同时,家庭法还涉及到领养、抚养、监护等问题。
公共基础知识讲解整理(打印版)—法律篇

公共基础知识讲义(法律篇)法律之宪法概述(什么是宪法)一、宪法的形式特点1.内容: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最高。
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真题-多选】宪法的特征主要有()。
A. 宪法具有最高效力B.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性问题C. 宪法的制定要通过特定的程序D. 宪法的修改要通过特定的程序ABCD二、宪法的原则1. 人民主权原则2. 基本人权原则3. 权力制衡原则4. 法治原则核心价值: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真题-单选】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体系是( )。
A 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歌、国徽、首都B 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徽、国歌、国旗、首都C 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D 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徽、国歌、国旗、首都C权力机关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性质: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
2.组成和任期:省级区域选出的代表组成。
每届任期为5 年。
3.职权(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提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通过:全体代表的2/3 以上的多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真题-多选】下列属于国家宪法修改程序组成部分的内容是:( )A. 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B. 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C. 全体到会代表的2/3 以上多数通过D. 全体代表2/3 以上多数通过ABD【真题-单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权属于()。
A.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3)监督权: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注: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
公基法律知识点大全

公基法律知识点大全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无论是从个人行为到社会关系,法律都规定了一系列的行为准则和义务。
公共基础知识(公基),是指在各个专业领域中都需要基本了解的知识内容。
在法律领域,公基法律知识点的掌握,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重要性,还能够在需要的时候给予我们必要的法律保护。
本文将就公基法律知识点进行一些介绍和解析,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第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也是国家组织和各项工作的根本大法。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安排。
在公共基础知识中,宪法是首要的法律知识点之一。
宪法包括了国家的组织和权力机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等内容。
宪法的学习,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权力运行。
第二,刑法。
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一环。
它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以及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罪责划分、人权保障等。
对于普通公民而言,了解刑法是非常重要的,可以避免犯罪行为,也能够在需要的时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是规定市民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涵盖了各种经济活动、合同关系、财产权益以及婚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是保护市民权益的法律基础,掌握相关知识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能够更加理性和合法地处理日常的各类纠纷和问题。
第四,行政法律。
行政法律是管理国家政府运行和公共事务的法律规范。
它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方式,以及公共事务的处理程序和原则等。
在行政法律中,行政机关的权限、法律制约等是重要的内容。
对于公民而言,了解行政法律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政府的行政管理和相关政策,也能够在需要时参与公共事务,并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劳动法律。
劳动法律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系列法律规定,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公共基础知识精华要点总结(集合全)

公共基础知识精髓要点总结1. 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2.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批准行为。
3. 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两类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 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5. 书写公文中的成文日期应使用汉字。
6. 规定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
7. 以上请示事项当否,请即批复。
8. 命令不属于规定性文件,属于规定性文件的有规定、条例、办法。
9. 由机关领导对发文稿批注核准发出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及日期的活动,是发文处理中的签发。
10. 一切唯心主义哲学认为世界的本原是意识的。
11. “静者,动之静也”的观点是认为静止是运动的特殊状态12. 运动的主体是物质13. 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14.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否定是辩证的否定。
15. “离开革命实践的理论是空洞的理论,而不以革命理论为指南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
”这段话强调的是要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16. 历史唯物主义的任务在于揭示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17. 社会进步的内在根据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18. 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完成指导思想拨乱反正的标志是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 邓小平对党的思想路线的贡献在于强调解放思想20. 党的十四大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作为社会主义发展阶段问题进行了新的论述,成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基础。
21. 我国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2.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生产力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23. 当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时,一般不宜采取松的货币政策24. 劳动力市场是劳动力资源的交易和分配的场所25. 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资产的全部法人财产权26. 社会主义经济在资源的配置方面,最为有效的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7. 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保险。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有效条件民事行为能力+真实+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虚假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4.违背公序良俗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重大误解2.欺诈3.胁迫4.显失公平(危困、缺乏判断)(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1.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代理人同意/追认后有效)3.债务承担——转移第三人,应该经过债权人同意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一)特征1.名义:被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2.有法律效果的3.独立进行意思表示4.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二)代理权的行使1.原则(1)不得无权代理(2)不得任意转让他人代理(3)尽勤勉、谨慎的义务2.滥用代理权的类型(1)自己代理——为自己利益损害被代理人(2)双方代理——两家通吃(3)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三)无权代理1.类型(1)未授权(2)越权(3)代理权消灭2.表见代理——表面上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的表征法律要求:(1)本人名义(2)行为人无权代理(3)使相对人信有代理权的表征(4)相对人为善意三、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一)超诉讼时效起诉——法院应受理另一方:抗辩+查明无中止/中断事由(驳回请求)另一方:未提抗辩、自动放弃、不能用诉讼时效驳回请求(二)不适用诉讼时效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动产物权(返还财产)3.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三)诉讼时效的期间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3年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1)国际货物、技术进口合同争议(4年)(2)人寿保险(5年)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四)诉讼时效中止(主观意志外)——最后6个月内,暂时停止,中止消除之日起6个月,时效期间届满1.不可抗力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其他人控制(五)诉讼时效中断(主观意志)——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现算起1.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

一、行政处罚法1.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种类(1)人身自由罚。
即短期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此类处罚主要有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形式。
(2)行为罚(能力罚)。
即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责令从事违法行为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停止生产、停止营业。
(3)财产罚。
即行政机关强制限制或者剥夺从事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一定的财产权益,主要形式有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产。
(4)声誉罚(申诫罚)。
即行政机关通过某种形式使违法者的名誉、声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受到一定限制或贬损,以使其不再违法。
主要形式有警告。
3.行政处罚权的设定(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省级人大及常委会,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经济特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2016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重点总结(五)

2016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历史知识总结(五)——知识产权在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通用知识和公共基础知识是一样的,只是叫法不同。
参照历年考情,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是各个地市独立发布公告的,每个地市发布的事业单位岗位包括综合岗、教师岗、医疗岗。
不同地市的不同岗位考试内容一般不同,但其中公共基础知识(又叫通用知识)为必考内容,所以请大家重点复习这方面的内容。
现为大家附上吉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复习资料:知识产权(上)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内容和特征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力。
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l) 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
这个客体既不是物,也不是行为,而是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是无形财产权。
(2)知识产权其有法定性。
知识产权必须经过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法律直接确认才能产生。
(3)知识产权具有专摧到生。
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为权力人所专有,权力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力,否则为侵权。
(4)知识产权其有时间性和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地域的限制。
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有效期届满,权力人以外的任何人可无偿使用,不会发生侵权问题。
二、著作权(一)著作权的概念与内容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力。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它同版权系同义语,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力,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呕心沥血系统整理版(DOC)

法律篇第一章法理学第一节基本概念一、法的概念及特征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一)法的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特征(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普遍性,法在国家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5)程序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二、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根据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第一,指引作用。
①定义: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②对象: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③分类:根据指引是确定的还是允许有选择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的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的行为有选择的余地,可以这样行为,也可以不这样行为。
第二,评价作用。
①定义: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其违法程度进行判断和衡量。
②对象: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③分类:根据评价的主体不同,法的评价可以分为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专门的评价是指经法律专门授权的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这种评价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一般的评价指的是普通主体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而这种评价不产生法律拘束力。
第三,预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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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要点整理 1、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 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 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4、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5、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法律特征: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政治特征: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6、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
(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原则。 7、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 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邦联是几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基本共同目的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体,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联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组成的复合制国家,其基本特征有:
(1)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是联邦与各成员国的关系,各成员国以下的政府才是地方政府。
(2)联邦与各成员国的权力及相互联系多由宪法或法律规定。 (3)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可以有自己的宪法。 (4)除联邦国籍外,有的国家的各成员国公民还可以有自己的国籍。 (5)各成员国加入联邦后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和外交权。 8、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件和重要协定。
(3)国务院 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 (4)中央军事委员会 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三年。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地方财政;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9、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
10、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行政应急性原则 11、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A.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B.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C.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D.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规定。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A.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B.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C.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D.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E.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A.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B.行政行为不适当。 12、行政法概念及渊源 行政法上的“行政”有其特定的涵义,它是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表现形式,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一般渊源: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⑤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特殊渊源:①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②具他规范性文件;③国际条约、惯例。
1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
(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3)行政应急性原则:存在明确无识的紧急危险;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范围内。
14、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行政立法权;②行政决策权;③行政决定权;④行政执行权;⑤行政强制执行权;⑥行政命令权;⑦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