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董事会的控制与反制
上市公司控股权争夺经典案例

上市公司控股权争夺经典案例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控股权争夺案例屡见不鲜。
这些案例不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也成为了商界的经典案例之一。
本文将以某上市公司的控股权争夺案例为例,探讨其中的经典之处。
该上市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市场上颇具影响力的大型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投资业务。
多年来,该公司一直由创始人家族掌控,但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控股权的争夺也变得日益激烈。
争夺控股权的主要角色是创始人家族的两个兄弟,分别代表了家族内部的两个派系。
老大是公司的董事长,拥有较大的股权,而老二则是公司的总裁,虽然股权较少,但在公司内部有着广泛的人脉和影响力。
争夺控股权的导火索是公司的一次重大决策。
老大主张将公司的重心转向海外市场,而老二则坚持继续在国内市场扩张。
两人在这个问题上产生了严重的分歧,最终导致了控股权的争夺。
争夺控股权的过程中,两兄弟都动用了各自的资源和人脉。
老大通过增加股权比例和与其他股东的合作,扩大了自己的影响力。
而老二则通过与高管团队的合作和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增加了自己的股权比例。
在争夺控股权的过程中,两兄弟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
他们互相指责对方的决策错误,争夺股东的支持,甚至在公司内部展开了一场激烈的权力斗争。
整个公司陷入了一片混乱之中,股价也一度受到了影响。
最终,这场控股权争夺战以老大的胜利告终。
他通过与其他股东的合作,成功地稳住了自己的控股权,并继续领导公司。
而老二则被迫离开了公司,开始了自己的创业之路。
这个案例之所以成为经典,是因为它展现了上市公司控股权争夺的典型特点。
首先,控股权争夺往往涉及到家族内部的矛盾。
在这个案例中,两兄弟代表了家族内部的两个派系,他们之间的矛盾不仅是个人利益的冲突,也是家族利益的冲突。
其次,控股权争夺往往伴随着公司发展战略的分歧。
在这个案例中,两兄弟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有着不同的看法,这导致了他们在控股权争夺中的对立。
这也反映了上市公司控股权争夺往往与公司的战略方向密切相关。
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公司治理与诉讼实战指引

4 (九)公司控
制权争夺之 “印章证照”
5 (十)公司控
制权争夺之 “敌意收购”
(一)大股东争夺小 股东利益之“恶意不
分红”
(二)大股东争夺小 股东利益之“滥用表 决权决议不按出资比
例分红”
(三)大股东争夺小 股东利益之“利用关 联关系在分红前套取 利润”
(四)大股东争夺小 股东利益之“恶意转 移公司主营业务”
(十四)大 股东争夺小 股东利益之 “恶意对股 东进行罚款”
06
(十六)大 股东争夺小 股东利益之 “私设小金 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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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大 股东争夺小 股东利益之 “未经决议 擅自为自己 提供担保”
(一)小股东 1
防守之“股东 知情权”
(二)小股东 2
防守之“设置 单方审计权”
3
(三)小股东 防守之“约定
重大事项经全
体股东一致通
过”
4 (四)小股东
防守之“约定 股权比例高于 出资比例”
5 (五)小股东
防守之“按照 实缴出资比例 行使表决权”
(六)小股东防守之 “启动公司决议撤销
之诉”
(七)小股东防守之 “启动决议无效之诉”
(八)小股东防守之 “提前设定分红方案”
(九)小股东防守之 “设置占用即冻结机 制”
感谢观看
01
(一)董事、 高管争夺公 司利益之 “怠政懒政 不尽勤勉义 务”
02
(二)董事、 高管争夺公 司利益之 “自我交易”
03
(三)董事、 高管争夺公 司利益之 “劫取公司 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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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 高管争夺公 司利益之 “擅自转移 公司核心资 产”
06
(六)董事、 高管争夺公 司利益之 “恶意设置 金色降落伞”
股权结构变动、控制权争夺与公司治理——以国美电器为例0

案例正文:股权结构变动、控制权争夺与公司治理——以国美电器为例1摘要:股权结构与控制权密切相关,两者对公司治理具有重要的影响。
随着企业两权分离现象越来越普遍,公司的股权结构与控制权的归属对公司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
股权结构与控制权争夺之间存在怎样的相互影响?股权结构变动及其控制权争夺对公司治理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通过国美电器这一发生在中国境内的第一个理性文明的控制权争夺案例展开讨论。
关键词:控制权;股权结构;公司治理0 引言随着现代股份公司股权结构变动、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现状的出现,公司控制权的归属不断地在股东间或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变动,这种变动对公司治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并涉及到投资者保护、委托代理关系处理等一系列问题,由此公司控制权问题开始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
过去30年中,中国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民营企业多数为家族企业。
在创业初期,家族企业能以较低的成本迅速聚集人才,团结奋斗,甚至不计报酬,在很短的时期内获得竞争优势,较快地完成原始资本积累。
在上述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家族企业,大多都是以创始人为实际控制人,而随着企业的发展和公司治理制度的建立,其管理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成为需要突破的重要瓶颈,由此导致的控制权之争也不断上演。
早在2006年,我国国内A股上市的东北高速(600003)就上演了一场控制权之争,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完全和期间的一些违法行为,使得该企业最终于2010年初走向了分立。
上海宏盛科技(600817)也因2007年开始的新老股东控制权之争而被迫停牌,2010年该公司又重演了控制权的争夺,给公司的发展带来了1.本案例由大连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的史金艳、戴望秀撰写,作者拥有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改编权。
2.本案例授权中国管理案例共享中心使用,中国管理案例共享中心享有复制权、修改权、发表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和翻译权。
3.由于企业保密的要求,在本案例中对有关名称、数据等做了必要的掩饰性处理。
康达尔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市场反应及影响

近年来,康达尔公司业绩下滑,股价表现不佳,引 发了投资者和管理层之间的矛盾。
03
部分投资者开始对管理层失去信心,试图通过争夺 控制权来改变公司经营状况。
事件经过
争夺双方分别为现任管理层和主要股东,双方通 过增持股份、发布公告等方式展开激烈争夺。
期间,康达尔公司股价出现大幅波动,市场反应 强烈。
投资者情绪对市场的影响
投资者的情绪变化会影响市场的走势。如果大多数投资者对控制权争夺持负面看法,可能 会引发市场抛售压力,导致股价下跌。相反,如果投资者情绪积极,可能会推动股价上涨 。
投资者教育和情绪管理
对于投资者而言,了解控制权争夺的相关知识、公司的基本面以及市场走势非常重要。通 过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情绪管理,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控制权争夺带来的市场波动。
控制权争夺对公司和市场的长期影响
01
公司战略稳定性
控制权争夺可能导致公司战略的 频繁变动,影响公司的长期发展 。
02
03
投资者信心
资本运作
控制权争夺可能引发市场对于公 司治理结构和未来发展的担忧, 影响投资者信心。
控制权争夺可能引发更多的资本 运作和产业整合,对于公司未来 发展和市场格局产生影响。
媒体报道情况
媒体关注度增加
康达尔公司控制权争夺引起了媒 体的广泛关注。媒体报道的增加 使得更多人了解到控制权争夺的 进展和相关情况。
媒体报道对市场的
影响
媒体的报道可能会影响市场的走 势。正面报道可能会提振投资者 信心,推动股价上涨;而负面报 道则可能引发市场担忧,导致股 价下跌。
媒体偏见和客观性
在控制权争夺期间,媒体报道可 能会存在一定的偏见或主观性。 投资者需要谨慎辨别媒体报道的 真实性和客观性,以做出更明智 的投资决策。
控制权争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控制权争夺成为企业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控制权争夺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涉及到法律法规的适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控制权争夺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一、控制权的概念与类型1. 控制权的概念控制权是指企业或组织对其财产、业务和决策等方面具有支配和管理的权力。
控制权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方向、管理效率和风险控制。
2. 控制权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控制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股权控制权:通过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对企业进行决策和管理。
(2)董事会控制权:通过董事会成员的任命和决策,对企业进行管理。
(3)经营管理权: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4)监事会控制权:通过监事会对企业财务和业务进行监督。
二、控制权争夺的法律规定1. 公司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规范企业组织形式和运营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控制权争夺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股权转让: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但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
(2)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3)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负责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2. 证券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如实披露重大信息,包括控制权变动等。
(2)要约收购: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应依法进行要约收购。
(3)强制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中,监管部门可依法进行强制收购。
3. 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控制权争夺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2)经营者集中:企业合并、收购等行为可能产生垄断,需依法进行申报。
4. 合同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控制权争夺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应符合合同法规定,保护交易安全。
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与财务困境应对

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与财务困境应对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与财务困境是两个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控制权争夺往往伴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战略方向的改变以及管理层的更迭;而财务困境则可能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信用评级下降、股价暴跌等一系列严重后果。
当这两个问题交织在一起时,对于上市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而言,无疑是一场巨大的挑战。
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原因多种多样。
一方面,可能是由于不同股东之间对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存在分歧。
比如,有的股东倾向于激进的扩张策略,希望通过大规模的投资和并购来迅速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和业绩;而另一些股东则可能更注重稳健经营,追求长期的可持续发展。
这种战略上的差异很容易引发控制权的争夺。
另一方面,外部投资者可能看中了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和潜在价值,试图通过获取控制权来实现自身的投资目标。
此外,行业竞争的加剧、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外部因素也可能促使公司内部的股东为了争夺控制权而展开激烈的斗争。
控制权争夺对于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往往会产生显著的影响。
在争夺过程中,各方为了争夺控制权,可能会采取一系列的行动,如增持股份、发起收购要约等,这些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这不仅会增加公司的财务成本,还可能导致公司资金紧张,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控制权争夺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会使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下降,导致股价波动,进而影响公司的市值和融资能力。
此外,控制权争夺还可能导致管理层的动荡,使得公司的经营策略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进一步影响公司的财务业绩。
当上市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时,其面临的挑战是多方面的。
首先,资金短缺是最为突出的问题。
公司可能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导致信用评级下降,融资渠道受限,进一步加剧资金紧张的局面。
其次,财务困境可能导致公司的盈利能力下降,市场份额萎缩,客户和供应商的信任度降低,从而影响公司的业务运营。
再者,财务困境还可能引发员工的恐慌和离职潮,影响公司的人才储备和团队稳定性。
面对财务困境,上市公司通常会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
争夺控制权应守好底线

12争夺控制权应守好底线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控制权争夺各方都应以法律法规为准绳,避免对上市公司实际经营运作产生负面影响。
而要提高A 股市场并购运行效率,建议仲裁机构、证交所或证监部门可对收购纠纷进行事中调解文/泰奇为分散。
从股东直接持股来看,截至2024年4月19日,第一大股东、公司董事长张成锁持股11.07%,海信网能持股8.85%,石家庄国投集团持股7.79%,副董事长李砚如持股6.44%,总经理屈国旺持股6.32%。
从股东控制的表决权来看,海信网能除了自身一家名叫“科林电气”的输配电设备上市公司,近来出现了控制权之争的苗头。
其中一方是以公司董事长张成锁为代表的高管团队,另一方则是海信集团旗下的海信网能。
笔者认为,控制权之争应以和为贵。
在上交所主板上市7年的科林电气,股权较13新“国九条”提出,鼓励引导头部公司立足主业加大对产业链上市公司的整合力度。
未来头部企业对上市公司的并购、控股运作将会更为频繁,由此可能涉及经营者集中申报,而要申报,前提是要搞清楚头部企业是否对上市公司取得控制权。
但这方面头部企业不能自说自话,控制权争夺对手也同样如此。
收购是经营主体基于经营形势判断下的市场化行为,正因为上市公司存在一定价值,收购方才会实施收购,甚至以溢价买入,原控制方对此应持开放态度。
毕竟,公司只要上市,就可能成为收购对象,这其实也是对企业价值的某种认可。
对收购方而言,也要考虑原控制方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果看中公司的产品和发展前景,就应尊重原有的企业文化。
收购可通过受托股份表决权等方式进行,但最终还应以资金实力说话,要实际掌握足够多的股份。
要提高A 股市场并购运行效率,建议仲裁机构、证交所或证监部门可对收购纠纷进行事中调解。
例如,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提出意见,纠纷当事方若认可,则可快速息止纷争;若不认可,当事方可以进行下一步市场运作,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市公司收购有利于整合资源、实现协同赋能,形成各方多赢局面,总体来说应该是件好事。
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与财务困境应对

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与财务困境应对咱今天来唠唠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与财务困境应对这个事儿。
您想啊,上市公司那可是在经济舞台上的“大角儿”,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
可有时候,这控制权的争夺就跟一场激烈的“战斗”似的,能把公司搅得是天翻地覆。
我给您说个事儿,就前段时间,有一家上市的制造企业,原本发展得还算不错。
可突然,两个大股东为了控制权争得那叫一个不可开交。
一方觉得自己的战略规划能让公司更上一层楼,另一方则坚持自己的经营理念才是王道。
这可倒好,公司内部瞬间分成了两派,管理层也不知所措,员工们更是人心惶惶。
这控制权争夺可不是闹着玩儿的,它带来的影响那可多了去了。
比如说,公司的决策效率直线下降。
本来一个方案,大家讨论讨论,很快就能拍板决定。
可这一争起来,各方都僵持不下,时间就这么白白浪费了,市场机会也错过了不少。
而且,这还会影响到公司的资金运作。
就像打仗要花钱一样,争夺控制权也得投入大量的资金。
这钱从哪儿来?要么是增发股票,要么是举债。
可这一来,公司的财务负担就加重了,一不小心就可能陷入财务困境。
财务困境,这可不是个小麻烦。
一旦陷入,就像掉进了一个深深的泥潭,想爬出来可不容易。
比如说,资金链断裂,供应商不愿意供货了,银行也不愿意放贷了,这公司的日常运营都成问题。
再比如,股价大幅下跌,投资者纷纷出逃,公司的声誉也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那面对这种情况,公司该咋办呢?首先,得加强内部治理。
完善的治理结构就像是一套坚固的铠甲,能抵御不少风险。
比如说,明确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董事会的运作,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还有啊,要优化财务结构。
不能盲目地举债,得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债务和股权的比例。
同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另外,公司还得积极寻求外部支持。
和投资者、银行等保持良好的沟通,让他们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和应对措施,增强他们的信心。
其实啊,说到底,上市公司就像是一艘在大海上航行的大船。
控制权争夺就像是一场暴风雨,财务困境就像是暗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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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攻与防——董事会的控制与反制
刘成伟 | 环球律师事务所
一、 引言
控制董事会,无疑会已取得股份的收购人进一步控制上市公司的首要目标。
另一边厢,上市公司的现任董事会,当然通常也不会坐以待毙。如此一来,作为
上市公司管理执行层面的核心决策主体,董事会势必成为各方争夺的焦点。
万科纷争中的“分母大战”,虽还未完全涉及收购人对董事会席位的直接争
夺,但已经很夺眼球地显示出了董事会话语权对利益相关各方的重大影响。所谓
话语权, 也就是要在董事会中有代言人。[1]这就涉及到收购人对董事会的改组
以及原控制人及现任董事会的反制,也就是董事会席位的争夺。关于董事会的改
组,涉及到 董事的提名与选举。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除外)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股东大会的选举又涉及到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
召开与表决。有 关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将另行撰文详述,本文将先来分析一下
董事的提名与选举问题。
二、侯任董事的提名
(一)董事的提名与股东大会的提案权
改选董事会首先涉及的问题是,谁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关于这个问题,
《公司法》并没有明确的直接规定。在这方面,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14年10月修订)(简称“《章程指引》”)第82条规定,董事候选人
名单应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由此来看,谁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的问题实质上涉及的是谁有权向股东大会“提案”的权利。
关于股东大会的提案权,按照《公司法》第102条、第118条规定,以及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下列主体有股东大会的提案权: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案程序: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
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
- 董事会(直接提交);或者
- 监事会(直接提交)。
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均有权直接向股东大会提交提案。除
此以外,另一个拥有股东大会提案权的主体便是持股3%以上的股东。不过,需
要特别提及的是独立董事的提名问题。按照证监会2001年8月发布的《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独董制度》”),持股1%
以上的股东即可提名独董人选。
另外,需要特别提及的一个程序问题是,在一次提出多名候选人的情况下,
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第17条,每一名候选人均应当以单项提案的形式提出。
对于此类 平时可能不一定关注的程序或技术性细节,在控制权争夺时却可能成
为彼此攻防的关注点之一,甚至可能引起交易所的关注。例如,在康达尔(000048)
一案 中,深交所的关注函中就此提到了对于新任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未能每位均
以单项议案提出的问题(公告编号2016-075)。对此问题,康达尔按照深交所的
要 求进行了规范并补充了相关提案内容(公告编号2016-076)。
(二)董事提名与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
根据上述规定,持股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需要经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
出。实务中,尤其当涉及控制权争夺时,往往会出现现任董事会不配合收购人的
提案请求的 情况。这种情形下,收购人应如何推动董事会的改选进程呢?这就
又涉及到了另外一个问题,即收购人能否绕开董事会直接召开股东大会的问题。
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公司法》第101条以及《章程指引》第48条
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途径包括:
- 董事会召集;
- 监事会召集(前提是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
或者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在董事
会、监事会均不召集的情况下)。
按照上述规定,对于持股已达到或超过10%的收购人而言,即便上市公司董
事会或监事会不予配合,该等收购人也可以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推举自己的董事候
选人。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收购人取得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权有一个前提条件,
即该等收购人持股时间已达到连续90日。对于刚刚取得股份不足90天的收购人
来讲或者 虽已取得提案权但持股尚未达到10%的收购人来讲,则仍需要通过上
市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召集。
实务中,现任董事会往往会极力抵制收购人的各种请求。这种情形下,通常
会经由上市公司的监事会进行召集。例如,在京基—康达尔(000048)以及宝银
系 —新华百货(600785)案例中,收购人都是通过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提交了相
关提案并召集了股东大会会议进行审议。其中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在《公司法》
等 现行法律框架下,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拥有诸多的法定权利,或者基于其忠实、
勤勉义务可以提出若干正当理由(无论其真实动机如何)进行抵制或不配合;而
主要作 为一个监督机构的监事会则往往没有太多实质权利可以对收购人进行反
制。尤其当交易所发出相关关注函以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很难找到合适的正当理
由对收购人的 提案或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请求进行抵制。另外,从采取反制措
施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还有可能会在其章程中采取更严格的提名程序要求,比
如要求连续持股 180天以上或持股比例达到15%或更高方才有提名权,甚或直接
规定董事提名必须经过董事会方能作出。对于此类章程条款的反制措施与现行法
律规定是否存在 冲突,我们将在后续有关章程反收购条款的相关解读中进一步
分析。
三、董事候选人的资格及其审查
(一)董事任职资格的一般要求
侯任的董事必须满足相关的资格要求。在这方面,主要的相关要求是《公司
法》以及沪深交易所相关规范要求所列举的负面清单。
●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 因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犯罪被判刑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且执行期满不足
5年;
- 因对之前破产或被吊销执照的企业负有个人责任且该等破产或吊销执照未满
3年;或
- 个人负有大额未偿还债务。
● 沪深交易所相关规范(即,上交所《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
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进一
步要求,主要包括:
- 被证监会证券市场禁入,尚未期满;
- 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尚未期满;
- 近3年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 近3年内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上交所)/三次(深交所)以上通
报批评。[2]
需要注意的是,在近期各上市公司纷纷考虑修改公司章程应对潜在的收购威
胁的过程中,在一些公司拟进行的章程修正提案中也涉及到了对董事候选人的任
职资历的 相关要求。例如,在002407多氟多、600634中技控股的章程修正提案
中,规定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具有至少5年以
上 主营业务相关管理经验。对于此类章程条款的修改,后续将单独行文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