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一:第一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1.1 介绍本章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目的和背景,并提供指引的适用范围和定义。
1.2 内部控制框架本节将详细介绍内部控制框架,包括内部控制的定义、目标、组成要素和原则。
1.3 控制环境本节将详细介绍控制环境,包括高层管理人员的角色和责任、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公司文化和道德价值观。
1.4 预警机制本节将详细介绍预警机制,包括风险识别和评估、内部控制自评和外部审计的重要性。
1.5 信息和通信本节将详细介绍信息和通信,包括内部控制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的过程。
1.6 监控活动本节将详细介绍监控活动,包括内部控制的评估和监督、异常情况的检测和处理。
1.7 内部控制的改进和完善本节将详细介绍内部控制的改进和完善,包括持续改进的重要性、内部控制评估和检查的方法。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证券交易所:指依法设立并经主管机关批准,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和服务的机构。
2. 上市公司:指向公众发行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3. 内部控制:指公司对其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规性进行管理的一套制度和措施。
4. 管理人员: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负责公司整体运营和决策的人员。
二:第一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1.1 引言本章节将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进行简要介绍,包括指引的目的和背景。
1.2 适用范围本节将详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对象和适用业务。
1.3 内部控制的定义本节将详细定义内部控制,包括内部控制的目标和范围。
1.4 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本节将详细介绍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包括保护资产、推动公司稳定发展和提高经营效益。
1.5 内部控制框架本节将详细介绍内部控制框架,包括内控要素的概述和内控环境的建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一、公司治理1.确保上市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架构,适时修订、完善各项公司治理机制。
2.建立健全公司治理规范体系,确保上市公司的运作合规、审计有效、公司治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3.规范控股股东权益结构,保护小股东的权益,有效抑制部分控股股东的恶意行为。
4.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合规的高管激励机制,保持高管人数适当、合理分配资源。
二、审计与报告1.确保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合法、准确,维护公司的诚信记录,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建立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确保详尽准确的账务信息及时披露,保证财务会计报表准时报送有关部门。
3.建立完整的财务审计策略,保证审计工作准确可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定期实施外审,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提升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水平。
三、风险评估与控制1.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制订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上市公司运营中及时发现、预防、控制风险;2.安排有关部门定期评估各种有潜在风险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确保重大决策和事项的把关合理有效;3.安排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对上市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检查评估、监测控制;4.定期开展审计检查,确保风险的及时发现和完善的控制措施,保障上市公司的顺利运营。
四、信息披露1.确保按时、详尽地披露重大事件及可能影响股价变动的其他重要事项。
2.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披露。
3.加强公开信息的安全性,实施有效的数据安全管理及相关安全措施,确保交易市场的公开公平。
4.加强同股东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及时给股东提供管理有关的重要信息。
五、内外部环境变动的预警1.建立预警监控体系,定期进行全行业、同类竞争公司的数据比对及技术分析,及时有效地预警外部环境变动。
2.建立内部报告分析体系,定期对上市企业各项财务及其他指标数据进行比对及分析,及时发现异常、预警内部变动。
3.遵守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变动的其他重要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一)宗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旨在通过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结构,加强公司履行职责的能力,促进公司良好经营,增强公司的法制化、多元化、系统化和科技化管理,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风险管控保障。
(二)遵循原则(1)遵守《上市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尊重上市规则和深交所的规范要求;(3)多维度评价,理性优化;(4)以一级分公司为重点,重视按照职责区分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内控责任;(5)体现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时做好日常监控和风险预警工作。
第二章内部控制结构(一)内部管理机构和控制体系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监事委员会、董事会和中级管理人员的会议和各部门管理制度,本着能够有效防范、控制、减少风险的原则,建立健全适宜的内部控制结构。
2. 加强控制活动。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规程,明确内控活动覆盖范围、监督责任、检查要求、处置措施等,将有助于实现内控的预期效果。
(二)实施措施1. 加强内控工作的推动。
上市公司应当明确工作职责安排,建立内控统一负责推动制度;2. 实施内控审计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审计制度,定期对公司内控活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整改计划;3. 加强内控信息安全保障。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以有效防止非授权访问、未经授权更改以及非法备份信息及进行数字识别,确保内控系统的真实可靠性。
第三章内部控制审计(一)定期审计1. 定期进行审计。
上市公司应当实行定期内控审计,审计频率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2. 内控审计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控审计制度,确定内控审计的内容、审计的频度、参与审计的内部人员及外部审计机构等;3. 健全内控审计记录。
上市公司应当妥善管理审计记录,建立以审计主题为依据,每次审计过程及结果形成的文件为内容,整合审计结果报告为结果的系统化管理办法。
(财务内部管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规范上市公司经营和运作,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各类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对公司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的经营目标和实际状况,制定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为上市公司实现下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内部规章;(一)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二)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三)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及反馈、监督五个要素。
第六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涵盖公司所有业务、部门、岗位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内部控制出现空白或漏洞。
(二)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公司全体人员应当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三)独立性原则:承担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并设立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渠道。
同时,公司应当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性。
(四)制衡性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
(五)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应当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规范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深交所上市公司内控指引

深交所上市公司内控指引深交所上市公司内控指引内控是一家公司或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效的内控制度可以帮助公司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运营效率,减少风险,并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信誉度。
为了引导深交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深交所制定了一系列的内控指引。
深交所上市公司内控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内控基本框架。
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内控制度,包括明确的内控策略和目标,确定内控框架和组织架构,制定内控制度,明确内控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和内控风险管理制度等。
二、内部控制环境。
公司内部的控制环境是内控的基础,也是内控有效性的关键。
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明确组织的目标和战略,以及相关的内部制度和规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并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三、风险管理和控制。
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包括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措施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应该对业务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评估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
公司还应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或类似的组织,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四、信息沟通和监督。
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和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自评等。
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自评,发现问题和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和修正。
公司还应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和风险,并与深交所保持积极的沟通和合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包括证券法律法规、深交所交易规则和信息披露要求等。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及时披露重大违规行为和处罚情况。
总而言之,深交所上市公司内控指引旨在引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提高公司的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和稳定性,同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上市公司应积极响应和落实深交所的要求,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加强内控培训和意识,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执行力,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交所)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交所)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交所)
1:引言
本文档旨在为上市公司提供内部控制指引,帮助公司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
内部控制是上市公司持续运营和发展的基础,是管理者履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职责的重要手段。
2:内部控制概述
2.1 内部控制的定义
2.2 内部控制的目标
2.3 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
2.4 内部控制的要素
3:内部控制的组织与责任
3.1 内部控制的组织结构
3.2 内部控制的责任分工
3.3 内部控制的岗位职责
3.4 内部控制的风险管理
4.1 内部控制的流程设计
4.2 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
4.3 内部控制的流程与制度的执行4.4 内部控制的监督与检查
5:内部控制的信息系统
5.1 内部控制的信息系统设计
5.2 内部控制的信息安全管理
5.3 内部控制的信息系统审计
6:内部控制的风险管理
6.1 风险识别与评估
6.2 风险应对与控制
6.3 风险监控与反馈
7: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
7.1 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
7.2 内部控制的外部评估
7.3 内部控制的改进措施
附件:
附件1:内部控制流程图示例
附件2:内部控制制度范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上市公司: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3:内部控制:指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济性和合规性,进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一系列制度、流程和控制措施的总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一、引言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其监管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尤为重要。
良好的内部控制是保障上市公司稳定发展和投资者权益的关键要素。
为此,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的内部控制指引,以协助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其内部控制体系,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本文将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进行详细解读。
二、内部控制指引的背景与目的内部控制是指公司管理者通过制定一系列措施和规范,确保公司业务合规、风险可控、财务可靠的一种管理方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背景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如财务造假、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这些问题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
指引的目的在于规范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构建健全的证券市场生态。
三、内部控制指引的内容1. 内部控制原则内部控制指引明确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
其中包括有效的风险管理、明确的责任分工、适度的内部审计、准确的财务信息披露等。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一个稳固的内部控制框架,确保公司各个方面的运营和决策都能够受到有效的监控和控制。
2. 内部控制的要求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从不同角度对内部控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指引。
首先,公司需要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政策和制度,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责任和权限。
其次,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应对措施等。
此外,公司需要加强对核心业务和重要环节的内部控制,确保关键岗位的职责落实和流程规范。
最后,公司还需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内部控制不足之处。
3. 内部控制的评估和报告为了监督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每年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并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报告。
这些报告包括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评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以及年度报告中对内部控制情况的披露等。
评估和报告的制度化要求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增加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任和认可。
深交所上市公司内控指引

深交所上市公司内控指引深交所上市公司内控指引1. 引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作为中国境内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和指引。
本文档将介绍深交所上市公司内控指引的背景和重要内容。
2. 背景内部控制是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运营的效率和合法合规。
深交所通过制定内控指引,旨在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和运营质量。
3. 内控指引的内容深交所发布的内控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3.1 内控管理体系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控管理体系,明确内部控制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范。
内控管理体系应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落实和监督。
3.2 内控目标和风险识别上市公司应制定明确的内控目标,考虑公司的特点和行业风险,通过风险识别和评估确定关键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3 审计和监督上市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自查,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同时,深交所还要求公司配合外部审计师进行年度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4 信息披露和沟通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与内控相关的信息,包括内控制度和目标的制定、重大风险的披露等。
公司还应加强与投资者、监管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及时回应各方关切。
4. 内控指引的意义和影响深交所上市公司内控指引的发布对于市场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和影响:4.1 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内控指引的要求能够促使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
4.2 增强投资者信心通过严格要求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深交所能够提高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增加投资者的参与度,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4.3 促进市场稳定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可以有效预防经济犯罪和公司内部操作的风险,减少市场操纵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从而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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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规范上市公司经营和运作,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各类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对公司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的经营目标和实际状况,制定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为上市公司实现下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内部规章;(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三)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四)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及反馈、监督五个要素。
第六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涵盖公司所有业务、部门、岗位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内部控制出现空白或漏洞。
(二)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公司全体人员应当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三)独立性原则:承担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并设立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渠道。
同时,公司应当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性。
(四)制衡性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
(五)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应当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规范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六)合理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健全上市公司行为准则和员工道德规范,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之间保持资产、财务、人事、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定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范,确保上述机构有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设立审计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其组成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至少包括:(一)审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公司的内部稽核制度及其实施;(三)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五)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设立严密有效的监控环节:(一)加强对重要岗位的监控。
与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合同、印章等直接接触的岗位和涉及信息系统安全的岗位,应当实行双人负责制。
(二)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制衡、监督的监控环节。
不同部门应当明确职责分工。
(三)建立内部稽核部门,对各项业务、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含分支机构)、各岗位实施监督、检查和反馈。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具体、明确、合理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明确界定部门和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提高员工的诚信意识。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尽量借助电子化的系统实现控制活动,减少和消除人为失误,以及人为控制的影响,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从公司层面和具体控制活动层面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完善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上市公司的控制活动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并至少包括以下控制活动:销售与收款、采购及付款、生产、薪酬管理、融资、投资、固定资产管理、研究开发等。
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募集资金、信息披露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承诺等控制活动的管理和控制,并按照本指引第三章的要求建立相关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信息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稽核部门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投诉、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一)建立必要内部信息处理系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二)建立必要外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整理、汇总相关的外部信息;(三)建立重大信息报告制度,要求下级岗位及时向上级岗位、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董事会、控股子公司及时向母公司报告发生的重大信息。
(四)建立内部信息定期或不定期交流制度,提供不同岗位、部门之间信息交流制度;(五)建立客户信息反馈机制,做好市场服务工作;(六)建立与股东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反馈机制,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建设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根据审慎、稳健的原则明确划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应执行《股票上市规则》有关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关联人的定义,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建立及时更新制度,确保关联人名单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涉及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独立董事发现关联交易存在不公平、不公允情况时,应不予认可。
一旦发现有关人员违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实施上述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应当将有关情况向本所及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责任人应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目前的运营情况、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诉讼或仲裁等情况。
在确定交易对方时,应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相关情况,按照对上市公司最有利的原则选择交易对手方。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有充分的定价依据并审慎判断,必要时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需要进行审计或评估的情形至少应遵循《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状况不清楚、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时,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不得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二十五条在董事会进行表决前,各董事应声明是否为关联董事。
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关联董事回避后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在股东投票前,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当提醒关联股东予以回避;股东投票表决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检查关联股东是否回避,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本所及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一)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资金给关联人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委托贷款;(三)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四)为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关联人偿还债务;(六)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关联人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报告。
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发现异常情况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本所及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发生3.1.9条所述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章对外担保内部控制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建设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上市公司应执行《股票上市规则》中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