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交所)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交所)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规范上市公司经营和运作,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各类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对公司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的经营目标和实际状况,制定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为上市公司实现下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内部规章;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四)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及反馈、监督五个要素。

第六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涵盖公司所有业务、部门、岗位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内部控制出现空白或漏洞。

(二)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公司全体人员应当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三)独立性原则:承担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并设立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渠道。同时,公司应当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性。

(四)制衡性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

(五)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应当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规范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六)合理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健全上市公司行为准则和员工道德规范,营造合规经营的制

度文化环境。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之间保持资产、财务、人事、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定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范,确保上述机构有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设立审计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其组成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至少包括:

(一)审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公司的内部稽核制度及其实施;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设立严密有效的监控环节:

(一)加强对重要岗位的监控。与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合同、印章等直接接触的岗位和涉及信息系统安全的岗位,应当实行双人负责制。

(二)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制衡、监督的监控环节。不同部门应当明确职责分工。

(三)建立内部稽核部门,对各项业务、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含分支机构)、各岗位实施监督、检查和反馈。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具体、明确、合理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明确界定部门和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提高员工的诚信意识。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尽量借助电子化的系统实现控制活动,减少和消除人为失误,以及人为控制的影响,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从公司层面和具体控制活动层面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完善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上市公司的控制活动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并至少包括以下控制活动:销售与收款、采购及付款、生产、薪酬管理、融资、投

资、固定资产管理、研究开发等。

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募集资金、信息披露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承诺等控制活动的管理和控制,并按照本指引第三章的要求建立相关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信息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稽核部门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投诉、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一)建立必要内部信息处理系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

(二)建立必要外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整理、汇总相关的外部信息;

(三)建立重大信息报告制度,要求下级岗位及时向上级岗位、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董事会、控股子公司及时向母公司报告发生的重大信息。

(四)建立内部信息定期或不定期交流制度,提供不同岗位、部门之间信息交流制度;

(五)建立客户信息反馈机制,做好市场服务工作;

(六)建立与股东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反馈机制,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建设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根据审慎、稳健的原则明确划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应执行《股票上市规则》有关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关联人的定义,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建立及时更新制度,确保关联人名单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涉及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独立董事发现关联交易存在不公平、不公允情况时,应不予认可。一旦发现有关人员违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实施上述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应当将有关情况向本所及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责任人应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目前的运营情况、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诉讼或仲裁等情况。

在确定交易对方时,应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相关情况,按照对上市公司最有利的原则选择交易对手方。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有充分的定价依据并审慎判断,必要时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需要进行审计或评估的情形至少应遵循《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状况不清楚、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时,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不得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二十五条在董事会进行表决前,各董事应声明是否为关联董事。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关联董事回避后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

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在股东投票前,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当提醒关联股东予以回避;股东投票表决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检查关联股东是否回避,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本所及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一)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资金给关联人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委托贷款;

(三)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关联人偿还债务;

(六)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关联人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报告。

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本所及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发生3.1.9条所述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章对外担保内部控制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建设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上市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上市公司应执行《股票上市规则》中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应就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定期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在定期报告中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与被担保人签定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担保范围或限额、担保用途、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等。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同时向本所及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发现被担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十三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上市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上市公司应及时启动相应的反担保程序。

第五章委托理财内部控制

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内部控制建设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十五条上市公司委托理财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划分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权限,委托理财资金经审批后方可从公司划出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应执行《股票上市规则》有关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就委托理财事项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

第六章募集资金内部控制

第四十九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建设应当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上市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开户银行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通报募集资金专用帐户中的资金变更及流向等情况。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一般情况下应只开立一个募集资金专用帐

户。如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的,应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帐户存储的原则,经董事会批准,方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

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制定严密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流程和制度,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项目预算投入。

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应按公司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承诺的进度完成时,公司应及时向本所及其他监管部门报告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上市公司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资方式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批。

在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公司应当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关募集资金的变更事宜。

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应由内部稽核部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六条独立董事和监事应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十七条上市公司应配合保荐人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七章信息披露内部控制

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并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应明确规定,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条上市公司应建立内部重大信息的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或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信息披露。

第八章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

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内部控制制度中,制订对控股子公司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该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以及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的特殊要求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财务、业务信息的控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公司应当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业务信息系统。

(二)公司与各控股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财务、业务沟通系统。

各控股子公司除应当在前条所列的重大财务、业务事项事实发生前向公司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对于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应当在履行有关程序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应当定期取得各控股子公司的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月报表、资产负债月报表、损益月报表、现金流量月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月报表等,进行分析。

(四)公司应当配合有关法规的披露要求,及时安排各控股子公司提供必要的财务、业务信息,或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或审阅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第九章对外承诺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针对股权分置改革承诺事项或其他承诺事项制定专门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向本所报送的承诺函或其他承诺事项,其涉及的内容应当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披露的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一致,原则上要求与信息披露文件中的表述一致。

第六十六条关于外部承诺的内部控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应当实时关注承诺履行条件的变化情况,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履行承诺并披露相关信息。当承诺履行条件触发时,承诺人应按承诺条款在承诺时间内予以实施。

(二)上市公司应对涉及承诺的重大事项予以临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

(三)当上市公司发生分红、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对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时,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涉及以上相关事项的公告时,同时披露承诺事项重要参数的调整信息。

(四)承诺人应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能力,如果经营、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或可能导致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及时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六十七条实施外部承诺的内部控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实施外部承诺的具体操作流程,并明确各个操作流程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制定相关的复核流程对涉及外部承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三)组织专门的人员负责外部承诺相关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与承诺人进行沟通。

第十章内部控制检查和披露

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要求公司内部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每年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自行检查。

第六十九条上市公司可按照本指引第十条的规定设立内部稽核部门,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上市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应当将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以及提出的改进建议如实写入内部稽核报告。

第七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最近召开的一次董事会上,向全体董事和列席监事通报内部稽核报告和稽核结果进展报告。

对于尚未纠正的内部控制缺陷,董事会应当督促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落实具体改进措施。

第七十一条内部稽核部门在内部稽核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当立即提交审计委员会,并抄报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决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七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依据公司内部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自行检查报告,以及内部稽核部门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事项的改善情况,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报告。

第七十三条上市公司可在每年进行年度审计同时,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该会计年度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专项审核。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内部控制专项审核业务,形成审核意见,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第七十四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以下简称“非标意见”)的审核报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该审核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造成损失的,应当要求有关责任人予以赔偿。

第七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内部控制报告和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报送本所,并与年度报告全文

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七十七条上市公司可在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中增加“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一节的相关内容,具体包括:

(一)介绍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介绍上一年度内部稽核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事项改善情况;

(三)说明公司内部控制情况是否与本指引存在差异及差异情况;

(四)说明对内部控制的改善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第十一章监管措施

第七十八条本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事务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公司或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稽核人员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存在的内部控制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向公司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

(四)要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改善;

(五)约见公司有关人员;

(六)其他监管措施。

第七十九条上市公司违反本指引规定,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

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第八十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本所上市的公司。

第八十一条本指引由本所解释。

第八十三条本指引自200 年月日起施行。

参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内部控制制度对上市公司越来越重要,因此,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也越来越重要,由于条件不成熟,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主要采用的方法是案例分析法、归纳总结法,首先介绍了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然后通过举例分析了内部控制因素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影响,提出存在的问题,最后就问题的探讨提出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措施。建立良好、有序、健康的内部控制体系,使上市公司在优化的内部控制环境、完善的风险评估系统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中有更好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制度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system of internal contorl is increasingly important for listed companies, so the effective importation of internal contorl of listed companies are also increasingly important because of the conditions are not ripe, inevitably there will be many problems. The main methods used in this article is a case analysis, summarize the method, first introduc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of internal control, and then through the example of the internal control factors affect the internal control of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 put forward the problems, the question of specific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internal control of listed companies. The establishment of a good, orderly and healthy internal control system so that the listed companies in the optimization of the internal control environment, risk assessment mechanism, a sound internal contorl system, a sound internal contorl system of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 号--重大合同》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境内上市信息公开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深证上[2007]90号 【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附件“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指引”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7.06.15 【实施日期】2007.06.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的通知 (深证上[2007]90号)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 第一条为确保上市公司重大合同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的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重大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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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SKD股份有限公司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制作人:贾澎博士 邮箱:znhn-emba@https://www.360docs.net/doc/4615538619.html, 河南国研投资有限公司 二0年月 目录 第一章内部控制的基础 (3) 第二章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 (15)

第三章资金管理制度 (23) 第四章存货内部管理制度 (30) 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36) 第六章往来款项内部控制制度 (45) 第七章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49) 第八章长、短期借款内部控制制度 (53) 第九章收入管理制度 (57) 第十章成本费用控制制度 (61) 第十一章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66) 第十二章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68) 第十三章投资管理制度 (72) 第十四章应收、应付票据管理制度 (74) 第十五章发票及财务票据的管理制度 (77) 第十六章预算管理制度 (79) 第十七章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85) 第十八章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88) 第十九章文档管理制度 (92) 第二十章印章管理制度 (94) 第二十一章信息保密制度 (97) 第二十二章员工管理制度 (100) 第二十三章工资管理制度 (109) 第二十四章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112)

第二十五章生产计划管理制度 (115) 第二十六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18) 第二十七章统计管理制度 (121) 第二十八章技术管理制度 (124) 第二十九章产品研发管理制度 (131) 第三十章质量管理制度 (137) 第三十一章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144) 第三十二章设备管理制度 (147) 第三十三章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56) 第三十四章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159) 第三十五章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164) 第三十六章销售管理制度 (168) 第三十七章招投标管理制度 (173) 第一章内部控制的基础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企业管理,健全自我约束机制,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保障公司经营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指经理层及所有员工共同实施的,为了保证各项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保护资产的安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股票名称:广州友谊/股票代码:000987 2007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依法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监局”“深交所”)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 第五条公开、公平、公正地向全体股东披露信息(受法律、法规保护的商业机密以及其他可不予披露的信息除外)。

第六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并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条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并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九条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招(配)股说明书 2、募集说明书 3、上市公告书 4、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5、临时报告: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某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集团内部管理,有效落实公司各职能部门专业系统风险管理和流程控制,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安全性和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在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中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深圳证监局《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及《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职责: (一)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完善、并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效果评估; (二)总经理:全面落实和推进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检查公司各职能部门制定、实施和完善各自专业系统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的情况; (三)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制定、完善和实施本专业系统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配合完成对公司各专业系统风险管理和控制情况的检查。 第二章主要内容 第四条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各专业系统的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内部: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内容。 第五条环境控制包括授权控制和员工素质控制。

上交所主板与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

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 本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总结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实践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方案设计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机制为方向,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一是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细化相关标准,明确恢复上市的条件,完善退市程序;二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整理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衔接安排。 一、增加退市指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多项退市指标,可分为财务指标、市场交易指标、合规指标、主体资格存续指标等4类。总体而言,现有指标存在类型比较单一、标准不够清晰等不足。从实践看,对于退市指标的完善,在适度增加退市指标的同时,应着眼于提高退市指标的可操作性,减少退市指标的规避空间。 (一)增加净资产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三)增加审计意见类型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深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等级 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对考核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报备。 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 (二)对上市公司采取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情况;(三)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1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11〕344号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08年12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深证上〔2008〕16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1年修订)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201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等级 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对考核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报备。 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

适用于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三条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一)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 (三)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下列基本要素:(一)目标设定,是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公司的风险偏好设定战略目标。 (二)内部环境,是指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公司文化等。(三)风险确认,是指董事会和管理层确认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部和外部风险因素。 (四)风险评估,是指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五)风险管理策略选择,是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选择风险管理策略。 (六)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指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七)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指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八)内部监督,是指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和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上市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保 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战略制定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予以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一项活动。 第三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保证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 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框架 第五条公司内控制度应力求全面、完整,至少在以下层面作出安排: (一)公司层面; (二)公司下属部门及附属公司层面; (三)公司各业务环节层面。 第六条 公司建立和实施内控制度时,应考虑以下基本要素: (一)目标设定,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公司的风险偏好设定战略目标。 (二)内部环境,指公司的组织文化以及其他影响员工风险意识的综合因素,包括员工对风险的看法、管理层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偏好、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氛围、董事会和监事会对风险的关注和指导等。 (三)风险确认,指董事会和管理层确认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部和外部风险因素。 (四)风险评估,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确定管理风险的方法。 (五)风险管理策略选择,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选择风险管理策略。 (六)控制活动,指为确保风险管理策略有效执行而制定的制度和程序,包括核准、授权、验证、调整、复核、定期盘

会计信息披露考评研究

会计信息披露考评研究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全球各个国家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就开始成为了国外实务者、学者等的研究对象。在学术领域方面,我国直到1994年起才出现信息披露方面的文献,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强制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分布信息披露等领域从理论到实证都有了较快的发展。但着眼于总体来看,这些都离不开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同时,近些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造假事件不断上演,不仅损害了广大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石,信息披露制度成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本制度。在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各种信息中,会计信息占据了核心的位置。在资本市场环境下,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是投资者赖以决策的重要依据,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投资者存在着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在国内外的相关研究中可以看到,信息披露相关理论揭示了信息披露的作用、信息披露管制的合理性以及自愿信息披露的动力,但是信息披露质量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根据评级的不同,西方信息披露评级的研究者们一直积极设计新的信息披露评价体系,或改善已有的信息披露评价体系,以便更公正客观地评价上市公司的信息质量,从而促使上市公司能够积极极高改善信息披露质量。国内外相关的质量考评计息有:美国投资管理和研究协会(AIMR)的评级、国际财务分析中心(CIFAR)指数以及标准普尔公司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评级(T&D)等。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从2001年也开始实施上市公司披露考评工作,建立了上市公司的“诚信档案”。这些国内外的信息披露体系都成为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考评体系设想的参照物,取其精华,再联系我国的自身特有的制度和环境,从而展开对我国会计信息质量考评的设想。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有关评价系统,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对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衡量指标体系的具体设想。考评体系的目的不同,体系设计自然各有不同。如,标准普尔的信息披露质量体系主要是为了国际上各大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横向比较,因而它在会计信息披露这部分强调过多的是上市公司使用的会计准则是否和国际标准相近等问题。本文设计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考评体系主要是站在投资者使用的立场上,特别是为了使中小投资者更直

深交所拟上市公司董秘考试要点整理

深交所拟上市公司董秘考试要点整理 股票上市规则 1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上市公司董、监、高应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真实是指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述。 4准确是指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有误导性述。 5完整是指应当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6及时是指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7公平是指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三方报送的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要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8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9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

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的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2)有关幕人士已经书面承诺;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10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1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2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监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1个月,新任高管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1个月,签署一式三份《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13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交易日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相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14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及新增股份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录 写作提纲 (1) 内容摘要 (3) 关键词 (3) 正文 (3) 一、绪论 (3) 二、本论: (3) (一)内部控制的理论阐述 (3)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4) (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6) (四)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对策 (9) 三、结论 (11) 参考文献 (11)

写作提纲 一、绪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已经成为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发展和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内部控制作为现代企业管理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成败和持续发展,是衡量现代企业发展业绩的重要标志,也是上市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本论 (一)内部控制的理论阐述 1、内部控制的定义 2、内部控制的组成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1、内部环境现状 2、风险评估现状 3、控制活动现状 4、信息沟通现状 5、内部监督现状 (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内部环境脆弱 2、风险评估环境薄弱 3、内部控制的执行力度不足 4、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规范 5、内部监督还不完善 (四)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对策

1、完善内部控制环境 2、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 3、实施有效的控制活动 4、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与沟通系统 5、完善企业内部监督 三、结论 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是上市公司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我国证券市场规范运行的基础。因此要结合上市公司实际,从公司内外尽快完善我国内部控制的相关建设,建立符合我国上市公司特点的内部控制体系,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公司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内部控制规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所处环境,制定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其股票在本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不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一)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层层分解和落实。 (三)事项识别: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分清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规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七)信息与沟通:指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八)检查监督: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的过程,它通过持续性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的结合进行。 第六条公司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七条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设立完善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深交所: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20150909)

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九月

引言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二十多年的发展与完善,董事会秘书一职因其肩负着三会运作、信息披露、合规督导、股权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证券业务培训等重要职责,已经成为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中的重要环节。董事会秘书不仅是上市公司?三会运作?的?协调人?,各方利益交汇点的?发言人?,还是贯彻信息披露政策法规的?关键人?。董事会秘书是否勤勉尽责,能否有效履职,直接关系着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运作水平。实践证明一家优秀的上市公司背后一定有一位优秀的董事会秘书。优秀的董事会秘书应该是个多面手:一是当好内当家,多维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二是当好外当家,多渠道维护好投资者关系;三是当好参谋家,多方面促进公司做优做强。做好这几个方面,一个基本前提是敬畏规则、熟悉规则、用好规则。 近年来,随着深交所上市公司数量持续增加,公司监管面临?三个新、三个多?的问题,即?新公司多、新‘董秘’多和新监管人员多?。尽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后续培训等工作已逐步规范化、常态化,?业务专区?、?咨询易?等电子化交流平台日渐完善,但资本市场规则多、业务复杂、专业要求高、涉及知识面广,想要全面、迅速、有效地掌握这些规则和业务知识,并将其熟练地应用于工作中,对董事会秘书特别是新董事会秘书来说并非易事。为了提高董

事会秘书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顺应?信息披露直通车?改革对董事会秘书归位尽责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深交所组织编写了这部《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手册》共有十二章、四百多个问题,包括信息披露实务概述、证券发行上市、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交易和关联交易、股份变动、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停复牌特别处理及退市、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深交所服务。 总体来看,《手册》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以信息披露为主要内容。尽管《手册》内容涵盖各个方面,从上市公司首次发行、日常主要业务、并购重组到终止上市,基本上均有涉及,但始终以信息披露为主线,以解决信息披露实际问题为目标,贯彻监管转型,传递监管理念。 二是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与简单的监管规则汇编不同,《手册》采取了?一问一答?的编写形式,这种形式针对性和亲和力强,提出的问题具体、实用,既容易理解,也方便查找。当董事会秘书需要了解相关知识或者处理某类业务时,可以通过手册快速查询相关问题,及时了解到关注要点和处理程序。 三是突出重点问题和业务风险防范。对于日常工作中较为重要或者容易出错的问题,列示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并给予特别风险提示。 四是贴近董事会秘书工作实际。手册编写工作由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及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组织牵头,并邀请部分信息披露考核优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重排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全文) 2005年04月01日 09: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控制公司风险,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以实现公司战略目标。 第三条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控制制度的框架与执行 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涵盖以下层面: (一)公司层面; (二)公司下属部门或附属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层面; (三)公司各业务单元或业务流程环节层面。 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内部环境:指公司的组织文化及影响员工风险意识的综合因素,包括员工对风险的看法、管理层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偏好、职业操守和执业的环境、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关注和指导等。

(二)目标设定:指管理层根据公司的风险偏好设定战略目标。 (三)因素辨认:指管理层识别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四)风险评估:指管理层根据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以确定管理风险的方法。 (五)风险反应:指管理层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决定对风险的选择。 (六)控制活动:指为确保有效作出风险反应而制定的制度和程序,包括核。准、授权、验证、调整、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职能分工、资产保全、绩效比较和附属公司管理等。 (七)信息沟通:指产生规划、执行、监督等所需信息及向信息需求者适时提供信息。相关信息应能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效性要求进行辨认、获取和传递,并在公司内部有效传递。 (八)监督:指公司自行检查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的过程。监督可分持续性监督及个别评估,前者为经营过程中的例行监督,后者为内部稽核人员、监事会或董事会等其它人员单独进行的评估。 公司可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自行增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要素。 第六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通常应涵盖经营活动中的以下业务环: (一)销货及收款循环:包括订单处理、授信管理、运送货品、开立销货发票、开出账单、确认收入及应收账款、执行与记录现金收入等的政策及程序。 (二)采购及付款循环:包括采购申请、进货或采购原材料和劳务、处理采购单、验收货物、填写验收报告书或处理退货、记录供货商账款、核准付款、执行与记录现金付款等的政策及程序。 (三)生产循环:包括拟定生产计划、开立用料清单、储存原材料、投入生产、计算存货生产成本、计算销货成本等的政策及程序。

信息披露质量与公司债信用利差——来自深交所的经验证据

变量名称及含义均值标准差最小值最大值CS 信用利差:公司债到期收益率减去同期限同现金流的国债到期收益率0.0260.0140.0060.081disc 信息披露质量:发债公司在前一年度的信息披露考评结果 3.1870.603 1.000 4.000yrstmat 公司债剩余期限 3.0621.4710.0009.874lev 杠杆率:发债公司前一期的杠杆率0.5740.1540.071 1.123表1主要变量的定义及描述性统计一、引言多年来,我国信用债市场发展突飞猛进,为国家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随着经济形势变化,最近五年债券违约事件陆续出现,尤其是2018年以来,债券违约频发引起了政府及市场的广泛关注。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和债券的信用风险定价问题日益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针对债券的信用风险定价问题,国际上主要形成了结构化和简约化两大类信用风险定价模型。其中,结构化信用风险定价模型由Merton(1974)提出,模型假定投资者拥有与企业管理者一样全面的信息,了解企业运营能力和财务状况,并通过公开市场股票价格和企业财务信息来估计企业资产价值、资产波动率和违约边界等变量的分布,进而得到公司债券的理论信用风险溢价———理论信用利差。 此后,许多研究人员基于债券二级市场的数据检验结构化信用风险定价模型的准确性,发现实际信用利差远远超过结构化模型估计得到的理论值,对短期信用利差来说差异更大,这一现象也被称为“信用利差之谜”。由于实际市场的不完备性,尤其是发债企业信息披露的不准确、不规范、不全面等原因,投资者只能获得关于企业偿债能力的部分信息,投资者与企业管理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而信息不对称恰好是信用风险的重要来源,因此,信息披露质量必然会影响到投资者对债券的信用风险定价。在这一背景下,Duffie 和Lando (2001)首次在结构化模型框架下,考察了投资者对企业资产价值具有不完 全信息的情形,从理论层面研究了信息披露质量对信用利差的影响。他们 的研究证实,不完全信息是短期信用利差为正的重要原因,信息披露质量 会影响信用利差期限结构的形状。 考察信息披露质量对债券市场的影响不仅有助于督促公司提升自身信息披露水平,降低债券市场各参与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也为债券市场监管者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供证据支持。二、文献回顾与假设提出 债券发行人的违约风险并非实际信用利差的唯一影响因素。Duffie 和Lando(2001)证实,当公司发布的资产报告中包含噪声信息时,该公司临近到期的债券会有正的信 用利差。针对资本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国内也有一些学者探讨了不完全信息下的信用利差问题。周宏等(2012)研究发现投资者与企业债券发行者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与信用利差正相关。吴建华等(2014)通过随机模拟试验分析认为,信息披露滞后对1年期以内的短期融资券影响最大,其次是3年~5年期的中短期债券,对5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债券的影响较小。这表明,国内公司债信用利差中可能已经包含信息不对称风险溢价,信息披露质量与信用利差的关系受债券剩余期限影响。 债券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发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通常情况下,债券 发行公司比投资者更为了解自身的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然而出于某些利益考量,很多公司会刻意隐瞒对公司价值有负面影响的信息,甚至粉饰财务报表以降低后续融资成本。除此之外,企业的定期财务数据通常也不会实时公布,而是存在一定的时滞。投资者只能基于公司披露的不精确信息披露质量与公司债信用利差—— —来自深交所的经验证据●刘镜秀何亮 摘要:信息披露质量与信用利差显著负相关, 较低的信息披露质量加剧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二级市场公司债信用利差;与低杠杆率公司相比, 较低的信息披露质量对高杠杆率公司债券信用利差的影响更大;此外,信息披露质量对短期限债券的信用利差影响更显著。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有利于降低公司债券的融资成本, 完善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对我国信用债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信息披露质量;信用利差;信息不对称 73--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规范上市公司经营和运作,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各类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对公司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的经营目标和实际状况,制定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为上市公司实现下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内部规章;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四)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及反馈、监督五个要素。 第六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涵盖公司所有业务、部门、岗位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内部控制出现空白或漏洞。 (二)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公司全体人员应当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三)独立性原则:承担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并设立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渠道。同时,公司应当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性。 (四)制衡性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 (五)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应当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规范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六)合理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健全上市公司行为准则和员工道德规范,营造合规经营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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