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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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
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02.04
•【字号】鲁劳社[2008]10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
金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8]10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保障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劳社部明电〔2007〕14号)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等文件精神,考虑2007年以来物价上涨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结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各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见附件)。

对单亲有未成年子女等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在统一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0%。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表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八年二月四日附件: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表。

7.24.6 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 课件(鲁教版八年级下)

7.24.6 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 课件(鲁教版八年级下)

洗衣机
空调
任 何 时 候 细 心 都 不 是 多 余 的
诸城市郝戈庄初中
我参入 我快乐
改革开放后:新新四大件
电脑 汽车
2015-3-25

住房
任 何 时 候 细 心 都 不 是 多 余 的
手机
诸城市郝戈庄初中
我参入 我快乐
衣 食 住 行
2015-3-25


任 何 时 候 细 心 都 不 是 多 余 的
2015-3-25
任 何 时 候 细 心 都 不 是 多 余 的
快速阅读 提炼重点
二、就业和社会保障
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就业制度发生了一系 列变化。从前的“ 铁饭碗 ”逐渐被打破, 人们可以通过 人才市场自主选择 就业。也 要求人们提高适应 就业变化 的能力。 2.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也改革传统社会保 障制度。目前,建立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 养老 保险制度,医疗 保险制度 完善城镇 社会保障体系 取得初步成效。
2015-3-25
任 何 时 候 细 心 都 不 是 多 余 的
2、中国人民的社会生活发生重大变化,生活水 平大幅提高始于何时( C ) A.中共七届二中全会 B.中共八大 C.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 D.中共十五大 3、解决城市交通堵塞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 D ) A.实行“公交优先” B.加强交通管理 C.减少汽车数量 D.发展道路、地铁、轻轨等硬件设施
巩固练习
我参入 我快乐
1、建国以来,我国人民对于时间的掌握发生着 变化,有这样的说法:50年代看天上(太阳), 70年代看墙上(挂钟),80年代看手上(手 表),90年代看腰上(BP机、手机)。 这一 变化主要反映了 ( B ) A.我国人民的生活习惯发生了变化 B.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发生了变化 C.我国的轻工业发展很快 D.我国人民的消费观念发生了变化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惠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惠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惠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惠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现将《德惠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22日德惠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根据《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文件)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持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凡持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均可依照本实施细则予以保障。

第三条市民政局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组织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普查、复查、统计和动态分析;(四)负责组织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发证、换证、注册和档案管理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民政局下设的社会救助事业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工作经费,并依法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岗位。

市公安局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过程中的户籍迁移、治安保障等工作。

德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73号.doc

德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73号.doc

德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结合德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庭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市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保障工作应便民和及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措施改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就医、入学、居住、交通等条件。

在改善城市贫困居民生活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章保障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政府分级负责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目标责任管理。

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规定程序划拨民政部门后,实行专户管理。

市人民政府每年要专项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用于对本行政区域内财政困难和保障任务重的地区的调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按照《德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项转移支付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主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部门。

县(市、区)民政局应每半年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一次,发现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停发保障金并收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依法按照民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的要求开展保障工作。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等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20〕8号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等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20〕8号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等标准的通知正文:----------------------------------------------------------------------------------------------------------------------------------------------------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等标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青岛市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和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等标准的通知》(青民救〔2019〕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等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3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20元。

二、调整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一)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45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73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80元。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变;基本生活费用按照供养标准全额发放。

三、调整城乡低保家庭中分类救助标准(一)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

一级残疾人由每人每月21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31元;二级残疾人由每人每月166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6元;三、四级残疾人由每人每月11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1元。

(二)城乡低保家庭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

城市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00元调整为每户每月210元;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由每户每月165元调整为每户每月173元。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2篇)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2篇)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尊敬的民政部门领导:我是肃州区果园乡北闸沟村2组1号户主xx.因家庭经济贫困,特写此申请。

现将我家具体情况详细介绍如下,交由领导审查。

本人家中现有2名成员,我今年将满60岁,妻子曹玉清59岁,家中现有耕地10.2亩,有3个女儿均已成家。

xx年本人因劳累导致胃穿孔而住院手术,此后身体状况一直欠佳,年龄的增大让我感觉地上的农活已经有些力不从心。

老伴曹玉清5年前,有一段时间咳嗽不止,被诊断为肺结核,经过1年治疗有所好转。

但仍然时有反复,尤其每年冬天病情沉重,地上的农活只能由我一力承担。

xx年再次入院检查治疗,最后确诊为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源性心脏病,这无疑等于是雪上加霜。

医生建议长期住院治疗,但治疗近月余后,最终因为家中收入微薄又无处借贷而出院回家休养。

只能在病情实在严重,无法可想时,间断去诊所打吊针以缓解病情,稍微好一些再回家休息调养。

这样的情况已经持续3年有余,虽然经常去医院诊所,但老伴的病仍有一天天加重的趋势。

我是本乡的老党员了,又是退伍老兵,平日总是想着尽量不要向政府领导求助,毕竟现在虽然经济发展迅速,但仍然有很多人生活还很不好。

可是,最近几年,因为老伴病重,一个人忙里忙外,还要照顾病人,自己身体也日渐衰弱,尤其是收入好点儿的经济作物已经没有能力侍弄,家庭经济状况非常不好。

今年夏天雨水较多,我家房屋因为建成已久,后院东墙发生侧倾,我心中着急却无力请人修补,只好搬了些杂物支撑,其它房屋也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现在只能勉强住着,想要修补,却有心无力。

鉴于上述情况,无奈只能向政府寻求帮助。

在此陈述家中困难,恳请各位领导审查,申请为我和妻子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补贴生计。

此致敬礼申请人:xxxx年xx月xx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2)尊敬的XX办事处:我是XX社区的居民,户口所在地为XX户,现向贵办事处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希望得到相关救助。

我是一名家庭贫困的居民,经济上十分困难。

关于正确处理新时期农村社区内部矛盾的若干思考

关于正确处理新时期农村社区内部矛盾的若干思考于秀芳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要求,强调“要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信访。

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

农村社区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农村社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2007年以来,诸城市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围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强化执政为民措施,创造性地开展“政府主导、科学定位、贴近基层、服务农民”的农村社区化服务,为全面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创造了新的机遇。

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农村社区还存在着一些不和谐因素,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矛盾特点,如何正确认识和解决这些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新时期农村社区内部存在的矛盾及其特点(一)目前农村社区存在的主要矛盾改革开放30年来,诸城市经济高速增长、城市面貌日新月异、人民的物质精神生活得到很大改善,尤其是农村各方面都发生了翻来覆去的变化。

但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复杂的社会问题也逐渐显现。

1、城乡发展不平衡是较为突出的矛盾。

农村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收入分配等方面严重滞后城市,农村社区建设也远远落后于城市社区建设。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乡二元结构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出来。

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将直接影响“三农”问题的解决,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

2、农村基层管理组织与新农村建设的矛盾。

在新农村建设中,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管理组织承担的任务越来越多,但是有些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村级债务沉重,村级组织难以为村民提供有效的服务;部分村庄已存在后继无人的情况,而民选的村委会成员在部分村一定比例是依靠宗族、家族势力而当选的,缺乏带领村民致富的能力,同时,整个村级班子年龄相对偏大,文化水平偏低的情况普遍存在。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烟台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烟台
烟台市是山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底蕴的地方。

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政府一直致力于改善民生,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

因此,制定和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烟台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的。

根据最新的规定,烟台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这个标准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的,旨在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向当地社会救助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经济补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旨在帮助他们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在烟台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支持。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效地改善了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状况,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基本的生活权利。

同时,这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增强了城市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然而,也有一些人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出了质疑。

他们认为,800元的标准并不能满足低收入群体的实际生活需求,希望政府能够进一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让更多的人受益。

总的来说,烟台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一个重要的民生政策,对于改善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状况,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未来,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让更多的人受益,让社会更加公平和美好。

诸城市百尺河镇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诸城市百尺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诸城市人民政府百尺河镇二〇一七年九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概况 (1)第二章土地利用方向和重点 (2)第三章指标调整情况 (3)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5)第五章主要用地安排 (6)第六章土地利用分区调整 (6)一、土地用途分区调整 (7)二、建设用地管制区调整 (8)第七章村土地利用控制 (9)前言为维护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现势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强化规划空间管控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工作方案和相关要求,开展百尺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

本次调整完善主要任务与目的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山东省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新要求,实施好区域发展新定位、新战略,做好与“十三五”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

在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下,按照百尺河镇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等,合理确定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为保障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服务。

本次百尺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是按照新任务、新要求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进行的一次调整和完善。

规划调整完善的目标年为2020年,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致。

第一章概况一、自然条件百尺河镇位于诸城市东北,北与高密市接壤,东与胶州市相接,西与昌城镇毗连,南与辛兴镇相接。

土地总面积公顷,占全市总面积的%。

百尺河镇地形属胶莱冲积平原南部的潍河平原,地势北高南低,北部为低缓的山岭,南部为平原,境内主要河流有百尺河,属暖温带季风气候,春季干燥多风,夏季湿润多雨,秋季天高气爽,冬季寒冷少雪,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12摄氏度,极端最高气温39摄氏度,极端最低气温摄氏度。

年平均降雨量798毫米,年平均无霜期185天,日照率58%。

适合种植的农作物主要有小麦、玉米、谷子、地瓜、高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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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诸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城市低保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是审批管理城市低保的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入户调查、核实、公示、报批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城市低保标准的确定与调整第四条城市低保标准的确定,必须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应当低于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利于促进劳动就业。

第五条城市低保标准,依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费用确定。

第六条要建立城市居民生活状况监测系统,我市低保标准以原定每人每月156元为基数,根据经济发展和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第七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本市户籍并在本市常住的城市非农业户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第八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九条城镇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在待分配期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一)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二)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30%以上的;有闲置住房的。

(三)近期(最近3年)购买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钢琴、空调、冰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四)拥有并经常使用移动电话、高档电器、机动车辆等高消费物品的;家庭电话月费用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50%以上的。

(五)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

(六)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八)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1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九)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违法收养儿童的。

(十)群众反映强烈、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

(十一)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连续3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第四章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和审批第十一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履行以下程序:(一)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乡镇)审查。

未设立居委会的地方,可直接向街道或乡镇申请。

远离城镇的企业职工,由户主本人通过所在企业工会向街道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地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和居委会出具。

因动迁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管理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时,由居委会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二)申请人必须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等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符合就业条件未就业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需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由有关部门提供求职登记证明。

第十二条审批城市低保待遇遵循以下程序:(一)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民主评议同意后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

无异议的,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乡镇)审核。

(二)街道(乡镇)对接到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居委会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委托居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市民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所在居委会或企业工会要及时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时间不少于5天,接受群众监督。

无异议的,由居委会代发省民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并由市民政部门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重新核实确认。

(五)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金)。

(六)低保对象在同一市内迁移的,由市民政部门或各街道、乡镇办理迁移手续,变更管理关系,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等程序;在不同县(市、区)之间迁移的,由市民政部门办理迁移手续,低保对象凭迁出地证明到迁入地重新申请低保待遇。

第五章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第十三条居委会受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的调查核实。

各街道或乡镇负责审核,必要时市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可直接到申请人家中和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进行:(一)入户调查。

直接深入到申请人家中,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吃、穿、住、用等实际情况。

(二)走访调查。

通过走访社区居民或者到申请人工作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三)信函索证。

对不便走访的有关单位和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部门配合。

由民政部门与劳动保障、工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金融等部门建立联系,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联网,及时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五)跟踪调查。

由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了解其家庭实际收入水平。

(六)群众评议。

对于实际生活水平较高、有隐形收入且又难以核实的特殊家庭,通过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七)社会监督。

在申请和审批过程中,居委会要做到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进一步调查,在核实清楚前,应暂缓办理。

第十五条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抚)养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一)货币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医疗费;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遗属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救济金;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租赁、馈赠、继承收入和特许权使用收入;赡养费、扶(抚)养费;兼职收入、自谋职业收入、偶然所得、其他通过劳动所得合法收入;当地政府确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二)实物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或评估的物品价格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请人前3个月家庭总收入的平均额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第十六条以下项目不计入低保待遇申请人家庭收入:优抚对象和工(公)伤人员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因公死亡人员丧葬费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在职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政府颁发的一次性见义勇为奖励和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生活补贴;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七条在职职工、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连续六个月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的,一律按实际收入计算。

第十八条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属于在职和下岗的,由所在企业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须经单位盖章、领导人签字,下同);属于退休和失业的,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从事公益岗位及家政服务、保洁、保绿等临时性工作的,由街道或劳动保障机构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其他人员,由居委会和街道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第十九条对因各种原因(包括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城建、危改、拆迁、建设征用土地农转非等)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要在所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或安置费中,扣除其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然后将结余部分按该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当考虑今后提高标准因素)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如果结余部分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补偿金或安置费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济或城市低保。

第二十条赡养费和扶(抚)养费按照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后的5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

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最高不超过给付方收入的50%。

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扶(抚)养费。

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原系本地非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普通高校在校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第二十一条城市低保实行差额救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减去低保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为低保对象家庭享受的月人均补助额;家庭成员月人均补助之和,为低保对象家庭每月应领取的低保金总额。

第二十二条低保金由民政部门协议委托银行发放,低保对象每季度凭有关证件到指定银行领取。

对于行动不便或无行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可采取协议委托、上门服务等办法发放低保金。

城市低保金主要以货币形式发放,必要时也可给予实物。

第二十三条为维护低保制度的公正公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保家庭实行分类保障,即在已核定补助数额的基础上视其困难程度适当增补救助额度;有多种困难情况的,不重复补助,只享受补助标准最高的一种。

(一)家中有重病、重残患者需要常年用药、治疗的。

(二)子女就读公立学校且学费明显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

(三)夫妻双下岗且需赡养无收入高龄(70岁以上)老人的。

(四)孤老。

第六章城市低保对象的管理第二十四条城市居民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当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审批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一)动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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