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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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专业合作社章程

苗木专业合作社章程

苗木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通道县苗木专业科技合作社是由广大农村青年科技示范致富户、青年农民科技创造者、广大农民群众自愿组织的跨行业、跨区域的农村科技合作经济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合作社的社员是由专业青年农民、广大科技示范致富户、农村开发大户,在农村科技发展中具备一定科技创新意识,科技开发示范基地人员及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建立可持续的发展机制,对产前、产中、产后实行技术、信息、市场服务,做强、做大产业链. 第二条:合作社受当地政府和社员的监督,配合科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搞好苗木、先进技术示范推广,为社员提供全程苗木技术指导和全方位服务,解决社员生产苗木的后顾之忧。

第三条:农村科技合作社的指导思想:以发展特色、优质、高效业苗木为主导,以科技兴农、新品种推广,坚持面向社员、面向科研院所、面向市场、面向龙头企业,实施科技名牌苗木培育战略,构建产业发展的桥梁和纽带.第二章宗旨目标任务第四条:苗木专业科技合作社宗旨:团结和带领专业合作社社员调整产业苗木结构,加快科技进步,增加社员收入。

为社员提供全方位科技技术服务信息,加速先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全力维护和保障社员的合法利益,为专业合作社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科技保证.第五条:苗木专业科技合作社目标:提高社员的科技文化素质,通过政策、技术、市场信息服务等措施,保证生产效益最大化,使每一个社员都成为先进技术的传播者,使每一个苗木专业产业区最终达到科技富民的农家乐园。

第六条:苗木专业科技合作社任务:(一)积极宣传上级和当地苗木专业科技合作社社员生产、加工、销售政策,加强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合作,围绕产业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组织研究、引进、示范、推广对专业产业科技技术进步有重大带动作用。

(二)积极拓展与各部门的合作空间,大力引进和推广先进适用的苗木专业。

建立可持续的发展机制,对产前、产中、产后实行标准化、组织化技术服务,提升产业的技术水平.(三)苗木专业科技合作社收集和发布科技产业科技和市场信息,为社员提供及时准确的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确保产销渠道畅通,保护社员合法利益。

种植业专业合作社章程模板

种植业专业合作社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合作社名称]。

第三条本合作社住所:[合作社住所]。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宗旨:坚持以农为本,发挥合作社优势,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益,增加成员收入,推动农业现代化。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性质: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出资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合作社。

第二章合作社成员第六条成员资格: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者;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3. 愿意承担合作社风险,并愿意履行合作社成员义务。

第七条入社程序:1. 提交入社申请书;2. 经合作社理事会审查批准;3. 缴纳股金,成为合作社成员。

第八条成员权利:1. 享有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权;2. 享有合作社的盈余返还权;3. 享有合作社的分红权;4. 享有合作社的财产权;5. 享有合作社的咨询、建议权。

第九条成员义务:1. 遵守合作社章程;2. 履行出资义务;3. 参加合作社活动;4. 维护合作社利益;5. 接受合作社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合作社组织机构第十条合作社组织机构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1. 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2.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二条理事会:1. 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2.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决议、制定合作社年度工作计划、决定合作社的重大经营决策等。

第十三条监事会:1. 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2.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监督理事会的工作、审查合作社的财务状况、提出对理事会的监督意见等。

第四章合作社经营与管理第十四条合作社的经营原则:1. 自愿互利;2. 公平公正;3. 诚实守信;4. 按劳分配;5. 风险共担。

第十五条合作社的经营范围:1. 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供应;2. 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3. 农业技术培训、咨询服务;4.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合作社种植苗木协议书范本

合作社种植苗木协议书范本

合作社种植苗木协议书范本甲方(合作社):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种植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合法成立的合作社,乙方为具备相应种植能力的个人或企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苗木种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目的1.1 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苗木种植项目中的合作事宜,确保双方权益,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合作范围2.1 乙方负责在甲方指定的区域内种植苗木,包括但不限于苗木的采购、种植、养护、病虫害防治等。

第三条苗木种类及数量3.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种植以下苗木种类及数量:苗木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种植要求4.1 乙方应保证苗木的种植质量,符合甲方及国家相关标准。

4.2 乙方应保证苗木的成活率不低于______%。

第五条费用及支付方式5.1 乙方种植苗木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费用为:______元人民币/株。

5.2 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种植任务后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乙方未能按期完成种植任务,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逾期苗木费用的______%。

6.2 如乙方种植的苗木成活率低于约定标准,乙方应负责补种或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第七条协议变更与解除7.1 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提前__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

7.2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其他9.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无正文)。

苗木合作社规章制度

苗木合作社规章制度

苗木合作社规章制度【篇一:苍溪国超苗木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苍溪县国超苗木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苍溪县国超苗木专业合作社编制一、理事会职责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其它需要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事项。

二、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策。

三、制定本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设置内部管理机构,聘用或解聘合作社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并制定奖惩办法和报酬标准。

五、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六、组织成员参加培训和开展各种互助协作活动。

七、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八、接受监事会对本社生产、经营、分配、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并对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

九、讨论本社成员的加入、退出、除名、继承等事项。

十、履行本社章程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二、理事长岗位职责一、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理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主管合作社财务部工作,按照费用开支制度审批合作社的费用开支。

四、代表合作社承担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产业发展的科技推广应用,全面负责合作社的生产、加工和营销,并代表合作社签订营销及收购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反映成员的意愿和要求,充分发挥合作社在生产、加工、营销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搞好各种优惠政策的落实,做好协调服务。

三、监事会职责一、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结果。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和各项决议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

苗木合作社成立方案

苗木合作社成立方案

苗木合作社成立方案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环保,对于绿植和花卉的需求量也不断攀升。

然而市场上的花卉苗木品质参差不齐,价格也不稳定,供应链也存在诸多问题。

因此,成立一家苗木合作社,集中整合苗木资源,规范化苗木的种植、销售和售后服务,满足市场需求,具有现实意义。

目的本方案旨在成立一家以销售优质花卉苗木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合作社,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社区服务,为城市居民提供优质的购买、配送、售后服务和植物养护信息,同时促进当地苗木的种植和发展,提高当地农民收入。

组织架构苗木合作社主要由四部分组成:管理层、基地种植部门、销售部门和售后服务部门。

管理层管理层主要负责合作社的整体规划和决策,包括财务、运营、市场推广、人事等方面的工作。

基地种植部门基地种植部门负责苗木的种植、养护和质量控制等工作,确保苗木的品种、质量符合市场需求。

销售部门销售部门负责合作社产品销售的渠道和推广工作,包括线上和线下销售渠道,由专业的销售人员提供咨询和服务。

售后服务部门售后服务部门主要负责对合作社销售的花卉苗木提供养护指导和售后服务,确保客户购买的苗木得到最佳的生长和维护效果,提高客户对合作社的满意度。

实施方案1. 基地建设合作社需要找到一个靠近城市的基地,具备良好的水源和气候条件,以提供良好的种植环境。

基地的地理位置应选在交通便利的位置,方便产品发货和运输。

2. 产品种植合作社选择适宜市场需求的主要产品,例如绿植、花卉苗木等,并以此为主要种植产品。

合作社要根据市场需求预测,合理安排种植计划和种植量。

3. 市场推广合作社需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例如线上平台、社区服务、口碑推荐等,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合作社要提供优质服务和产品,并根据市场反馈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4. 售后服务为了保证客户购买的产品得到满意的服务和支持,合作社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机制,包括提供养护指导和技术支持等。

风险分析1. 产品质量问题合作社提供的产品质量如果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会导致客户流失和口碑降低。

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章程

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6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2016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xxx等5人发起,于20xx年x月6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xxxx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34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本社住所:宁乡县朱良桥乡槎梓桥村村部。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组织采购、供应成员种植城镇绿化苗、花卉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种植的城镇绿化苗、花卉;开展成员种植城镇绿化苗、花卉所需的运输、贮藏、包装服务;引进成员种植城镇绿化苗、花卉所需的新技术、新品种,开展城镇绿化苗、花卉种植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xx年5月19日,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xx年5月19日)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苗木合作社的规章制度

苗木合作社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苗木合作社的管理,维护合作社的正常运作,保障成员的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苗木合作社的所有成员,包括合作社理事、监事、经理、工作人员和会员。

第三条合作社的宗旨是团结、互助、共赢,推动苗木行业的发展,提高成员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

第四条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苗木种植、培育、销售等相关业务。

第五条合作社的经营准则是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互利共赢、诚实守信。

第六条合作社的经营理念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效益为中心,以创新为动力。

第七条合作社的管理原则是民主决策、公开透明、依法合规、高效务实。

第八条合作社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苗木行业的领军企业,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九条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负责决策、监督和执行合作社的各项业务。

第十条合作社的理事会由社员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合作社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重大事务的决策。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监事会由社员代表组成,负责监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和内部纪律。

第十二条合作社设立总经理、副经理等经理人员,负责具体落实理事会的决策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合作社设立各部门,分工合作,实现经营管理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合作社的成员享有参与管理、共享利益、平等权利的权利。

第十五条成员应当遵守合作社的章程,遵循合作社的规章制度,服从合作社的管理决策。

第十六条合作社的成员应当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共同推动合作社的发展和壮大。

第十七条成员应当维护合作社的声誉,捍卫合作社的利益,不得损害合作社的形象和利益。

第十八条合作社的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和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经营活动第十九条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质量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以客户满意为标准。

第二十条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循产业规范,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

最新花卉苗木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个人出资,设立 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服务、专业承包、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种植销售花卉、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股东的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六)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八)修改公司章程,委派公司执行董事和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第九条公司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苗木合作社成立方案

苗木合作社成立方案一、项目概述本项目计划成立一个苗木合作社,旨在为种植者提供供应链服务,并为客户提供品质保证的苗木产品。

二、经营模式本合作社将采用B2B经营模式,促进客户与种植者之间的交流、沟通与合作。

三、业务范围本合作社将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提供种植者的品种保证•挑选出符合品质标准的优质苗木•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交易方式•提供销售后的技术支持四、会员等级及收益本合作社采取会员制度,会员购买苗木产品时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折扣。

同时,会员可以参与本合作社提供的市场营销活动,以获得更多收益。

本合作社的营销策略主要包括:•针对潜在客户的市场调研和宣传•与种植者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以获得优质、稳定的供应•提供以品质为核心的苗木产品,以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六、成立程序1. 设立合作社组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立合作社组织。

2. 招聘组织管理人员注册后,招聘专业人才,设立管理团队,负责整个组织的日常管理、市场推广等工作。

3. 招募会员通过市场调研和宣传,招聘会员并提供相应的会员权益。

4. 合同签订及财务管理与种植者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以确保供应的稳定性。

并且,对组织的财务状况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根据市场需求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

七、预期效益预计在2-3年的时间内,本合作社将成为苗木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同时,本合作社将为种植者提供便捷的市场销售管理渠道,为客户提供合规、高品质的苗木产品,并为会员带来可观的收益。

八、总结本方案旨在构建一个合规、高品质、具有竞争力的苗木供应链及交易平台,为种植者和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支持。

我们期待着尽快成立苗木合作社并成为苗木市场的领导者。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名称: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二条经济性质:合作社为非营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地址:合作社的注册地为__________(具体地址)。

第二章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五条宗旨:合作社的宗旨是依法组成,自愿参加,统一经营,互利发展,提高合作社成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业务范围: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供应;3.农产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等;4.农业机械设备的租赁和维修等。

第三章合作社成员第七条合作社的成员由合作社发起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个体农户等组成。

第八条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决策;2.按照合作社章程共同分担经营风险和收益;第九条合作社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合作社规章制度;2.按照合作社章程和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出资额;3.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条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理事长。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合作社全体成员组成。

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提出或审议合作社事务,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等。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决定重大事项,并且有权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会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五章资金管理和分配1.成员缴纳的资金;2.政府补贴和扶持资金;3.贷款和信用;4.商品销售所得等。

第十六条合作社应对资金进行合理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合作社根据成员的劳动和出资额度,按照产权比例分配红利和利润。

第十八条合作社在分配红利和利润时,应考虑到成员的实际贡献和经营成果,根据合作社章程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第六章组织和解散第十九条如需对合作社进行组织形式的,应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决策,并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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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奇瑶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0年3月6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李清明等5人发起,于2010年3月6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宁乡奇瑶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34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李清明本社住所:宁乡县朱良桥乡槎梓桥村村部。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组织采购、供应成员种植城镇绿化苗、花卉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种植的城镇绿化苗、花卉;开展成员种植城镇绿化苗、花卉所需的运输、贮藏、包装服务;引进成员种植城镇绿化苗、花卉所需的新技术、新品种,开展城镇绿化苗、花卉种植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5月19日,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5月19日)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烟叶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3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15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1 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提议;(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15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本社不设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3年后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五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社理事长兼任经理。

第二十六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本社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九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末29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一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五)他人捐赠款;(六)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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