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龄计算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 副本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是指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和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
超过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胜诉权丧失。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天,是指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劳动合同权利被侵犯之日算至以后的六十日(不含因不可抗力而中断的期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仲裁裁决的生效日为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第十五日的次日,也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胜诉权丧失之日。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提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缺一不可):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内(不含不可抗力而中断的期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二、不服或者部分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三、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即仲裁裁决生效日之前)。
由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的关系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是指具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期限内提起仲裁,否则,依法律规定消灭其中申请仲裁的权利的时效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是指有能力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否则仲裁裁决生效,依法律规定丧失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时效规定。
由此,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必须的前置程序,超过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的时效规定,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丧失胜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有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就适用该规定的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间。
劳动中的工龄和年限规定法律规定

劳动中的工龄和年限规定法律规定在劳动中,工龄和年限规定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它们对于雇员和雇主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劳动法中与工龄和年限相关的法律规定,并解析其对劳动者和雇主的意义。
一、规定劳动者的工龄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工龄是指从劳动者进入劳动关系开始计算的时间长度。
工龄的计算对劳动者的职务晋升、福利待遇、年假休假等方面有着重要的影响。
1. 劳动合同签订时的工龄确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确认劳动者的工龄。
双方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经历和社会保险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来确定工龄。
这有助于确保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获得应有的权益和待遇。
2. 工资与工龄挂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雇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同时,工资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工龄进行适当调整。
例如,根据某地区的规定,劳动者在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其工资可以增加5%;工作满三年后增加10%;工作满五年后增加15%。
这样的规定激励劳动者长期从事某个雇主的工作,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
3. 工龄与职务晋升工龄在职务晋升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在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后享有职务晋升的权利。
例如,在某企业内,劳动者在工作满三年后,可以申请晋升为部门负责人;工作满五年后,可以申请晋升为副总经理。
这样的规定鼓励劳动者在同一雇主下稳定就业,并为劳动者提供晋升的机会。
二、年限规定对劳动者和雇主的意义劳动法中的年限规定是指根据劳动者在同一雇主下累计工作的年限来确定相关权益和待遇。
年限规定对于劳动者和雇主来说都具有重要影响。
1. 年限规定与福利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工作满一年以上但不满十年的,享受带薪年假5天。
工作满十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加2天年假,但累计不得超过15天。
此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劳动者,可以享受额外的带薪休假权益。
劳动仲裁诉讼时效的规定

劳动仲裁诉讼时效的规定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实践中劳动仲裁诉讼时效都有什么规定呢?下⾯就跟着店铺⼩编⼀起来了解⼀下吧。
劳动仲裁诉讼时效的规定:劳动争议发⽣后,当事⼈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民法院起诉。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收到仲裁裁决书之⽇起15⽇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不履⾏仲裁裁决的,另⼀⽅当事⼈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当事⼈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收到裁决书之⽇起15⽇内,可以向⼈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法律效⼒。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之间的劳动争议进⾏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2、当事⼈对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3、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收到仲裁裁决书之⽇起15⽇内。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是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起15天。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的关系是:诉讼时效是指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不⾏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仲裁时效是指具有诉讼权利能⼒的当事⼈,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使⾃⼰的权利,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种时效制度。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对仲裁前置的诉讼案件,究竟应适⽤哪个法定期间?我国仲裁法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该规定。
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诉讼时效的规定。
”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没有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就适⽤该规定的⾏使权利的法定期间。
劳动合同书中工龄计算与工资调整规则

劳动合同书中工龄计算与工资调整规则在劳动关系中,工龄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与工资调整密切相关。
工龄的计算和工资的调整规则在劳动合同书中通常会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劳动合同书中工龄计算和工资调整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工龄计算工龄是指劳动者在某个雇主单位工作的年限。
在劳动合同书中,工龄的计算通常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工龄的计算从劳动者正式入职之日开始计算。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首先,如果劳动者在同一个雇主单位有过多次离职和再入职的情况,那么工龄的计算通常是连续计算的。
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在离职期间没有工作,但是重新入职后,之前的工龄仍然会被计算在内。
其次,如果劳动者在同一个雇主单位内部调动岗位或部门,工龄的计算通常是保持连续的。
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调动到了新的岗位或部门,之前的工龄仍然会被计算在内。
最后,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与雇主单位续签了新的劳动合同,工龄的计算通常是累计计算的。
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与雇主单位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之前的工龄仍然会被计算在内。
二、工资调整规则工资调整是劳动合同中一个重要的条款,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收入。
工资调整的规则通常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来执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工资调整规则。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工资调整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工龄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随着工龄的增加,劳动者的工资也会相应提高。
这是因为工龄的增加意味着劳动者在雇主单位内的经验和能力的积累,因此应当得到相应的回报。
其次,工资调整也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进行调整。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表现出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雇主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提升。
相反,如果劳动者的工作表现不佳,雇主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的处罚或调整。
最后,工资调整还可以根据劳动市场的供求关系进行调整。
如果某个行业或职业的劳动力供应紧缺,劳动者的工资往往会相应提高。
相反,如果某个行业或职业的劳动力供应过剩,劳动者的工资可能会下降。
劳动仲裁时效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劳动仲裁时效劳动仲裁时效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读】本条是关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的规定。
(一)仲裁时效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仲裁时效具体来说就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仲裁时效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突出特征:第一,从仲裁时效的条件上看,仲裁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第二,在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所丧失的并非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
在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仍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权利;第三,仲裁时效具有强制性。
法律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对仲裁时效的适用,也不得协议变更仲裁时效的期间;第四,仲裁时效具有特殊性。
所谓特殊性,是指这里规定的仲裁时效仅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对劳动争议案件规定仲裁时效,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第一,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时效制度的作用就在于使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相一致,从而结束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的不稳定状态,使之在法律上重新固定下来,从而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
职工工龄计算争议如何处理

职工工龄计算争议如何处理关于职工工龄计算争议如何处理关于职工被开除、除名、辞退、自动离职后工龄计算争议如何处理 (转载)自动离职的概念是什么?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
处理自动离职争议的主要依据有哪些?目前,处理自动离职争议的主要依据有:(1)《劳动法》。
(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
(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4)《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劳人计[1984]39号)。
(5)《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
(6)《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3号)。
职工擅自离职、停薪留职期满不归如何处理?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2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3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等规定与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第11条:“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
因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
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力字[1992]45号《复函》重申了以上意见。
关于劳动仲裁与诉讼时效制度
关于劳动仲裁与诉讼时效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变化,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呈现。
在这些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仲裁时效越来越成为首要的焦点问题,往往直接决定了案件的处理结果。
因此,了解劳动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有助于我们建立合理的劳动争议时效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劳动仲裁时效的性质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共同将争议事项提交第三者依据事实和法律居中作出裁决或公断,彼此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一种方法。
仲裁作为一种救济方式,越来越具有公权力救济方式的性质。
而劳动仲裁时效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那么其因时效而获得的利益减损的法律制度。
劳动仲裁作为一项独立的救济方式,使劳动仲裁制度成为一种与诉讼制度并行不悖的程序,劳动仲裁时效因而具有了与诉讼时效一样的独立意义。
且劳动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应与民事诉讼制度具有同样的时效性质,仲裁庭不能主动适用时效进展裁判。
二、劳动仲裁时效内在的法理根底(一)劳动仲裁请求的根底多为请求权,符合时效的客体范围一般而言,诉讼时效客体以请求权为限。
请求权是由根底权利如债权、物权、人格权而发生的,权利人在行使请求权前,义务人应当履行特定的义务,请求权的实现意味着特定权力义务关系的消灭,交易得以完成。
法律的首要目的是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因而侧重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请求权的限制期限不应太短,而应尽可能长;同时,规定该期限有中断中止的情形,以鼓励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这种制度就是时效期间。
请求权的完成除权利人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或行为以外,尚需义务人为特定的行为,当权利人作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后,义务人假设不为特定的行为,该期间只能中断;假设不然,义务人成心拖延,那么会置权利人的权力不能实现之危险,这为时效要求该期间中断提供了可能。
(二)时效制度更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时效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稳定法律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平安。
劳动法第42条规定
劳动法第42条规定
劳动法第42条规定了工龄工资的问题。
具体规定如下:
《劳动法》第42条:以工龄进行工资计算的办法,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工龄工资计算的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在按照工龄计算工资时,应当参照劳动者从事本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将工资分为不同档次。
劳动者凡是累计工作一定年限的,享有相应的工龄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予以记录并有据可查。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可由以下方式确定:
1. 由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工作记录或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2. 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 双方根据劳动者入职时的登记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等确定。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要进行协商,确定以工龄进行工资计算的方法和周期。
一般情况下,工龄工资计算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在按照工龄计算工资时,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将工资分为不同档次,并享受相应的工龄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记录和保存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并提供可查的证明材料。
确定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方法可以包括劳动者提供工作记录或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双方根据入职登记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等确定。
总之,劳动法第42条规定了以工龄进行工资计算的办法,包括周期、档次、津贴等问题,并要求用人单位记录和保存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结束——。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工龄计算是指用于确定职工在其中一单位或组织工作的时间长度。
它是一个重要的指标,用于确定职工的工作经验、待遇薪酬以及工作权益的享受等。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
一、法律法规1.《劳动法》是工龄计算的最基本依据之一、根据《劳动法》,工龄计算应该从劳动者正式开始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包括试用期在内。
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期间的工龄算作在单位工作时间,因此试用期也是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之一2.《劳动合同法》也是工龄计算的依据之一、根据该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工龄计算的时间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而定。
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工龄计算的另一个重要依据。
劳动合同是劳动双方之间达成的书面协议,约定了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条件、工作时间等事项。
工龄计算的时间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例如,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龄计算应从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龄计算应从劳动者正式上岗的日期开始计算。
三、行业规定和单位制度部分行业和单位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工龄计算进行进一步规定。
例如,教育行业一般规定教龄和工龄相同,医院可能会将在院培训期间的工作时间计入工龄等。
这些行业规定和单位制度也是工龄计算的一个重要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可能因国家、地区以及不同行业而有所不同,具体的政策依据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以及行业规定和单位制度来确定。
总结起来,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劳动合同以及行业规定和单位制度。
工龄计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激励职工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各单位和组织应根据相关政策依据合理计算工龄,确保工龄计算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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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龄计算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我们在进行处理劳动争议的时候,是有狠多种方式的,常见的可以采取协商、诉讼、仲裁的方式。
关于工龄计算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我们的法律中也是有一定的规定的,我们需要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进行诉讼。
那么,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多久呢?
一、关于工龄计算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又有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之分,普通时效为两年。
特殊时效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情形的,诉讼时效为1年。
因涉外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
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以下为详细解释,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参考民事诉讼时效内容: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
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仲裁也称公断,仲裁作为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之一,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案件进行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
仲裁一般要经历这样几个阶段:
(1)案件受理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两项工作:一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请求仲裁的书面申请;二是案件受理。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一段时间内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调查取证阶段。
调查取证的目的是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查明争议实施,为下一步的调解或裁决做好准备工作。
调查取证工作包括撰写调查提纲,根据调查提纲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核实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等。
(3)调解阶段。
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首先要做调解工作,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还需制作仲裁调解书。
(4)裁决阶段。
经仲裁庭调解无效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失败的,劳动争议的处理便进入裁决阶段。
仲裁庭的裁决要通过召开仲裁会议的形式做出。
一般要经过庭审调查、双方辩论和陈述等过程,最后由仲裁员对争议事实进行充分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决。
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制作调解裁决书。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5)调解或裁决的执行阶段。
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书在法定起诉期满后生效。
生效后的调解或裁决,当事双方都应该自觉执行。
我们在进行采取仲裁的方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候,是需要经过案件受理、调查取证、调解以及裁决等阶段的。
关于工龄计算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的规定,我们一般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之内有效的,所以,我们要在发现受到损害之后,及时提出自己的仲裁请求。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