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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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环境司法专门化问题一直是国内环境保护领域中备受关注的话题,针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和解决方案众说纷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和探讨这个问题。

本文将针对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的困境和破解路径进行探讨。

1.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互不干涉是导致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的首要问题。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治理往往需要行政机关出面进行干预和协调,以达到事实清零、环境治理成果,但现阶段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行政司法机关往往不与审判机关协调、互动,导致监管力度得不到充分发挥,由此带来的就是社会公众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信任度降低。

2.环境司法审判水平不高是影响专门化的因素之一。

环境审判每年都有大量的案件需要处理,但是这些案件涉及复杂的法规和专业知识,如果检察官和法官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理解水平不够高,就很难判定案件胜负、作出正确的判决。

3.社会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不够高是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的困境之一。

每个人都应该为环保贡献力量,但是现实中往往有很多产业和市民对环境治理理解和意识不够高,导致环境问题的规避和漠视现象比较严重,也使得环境司法专门化面临了巨大的挑战。

二、破解路径1.加强环境司法法律体系建设,紧密结合行政机关和环保单位进行协同。

环保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性将会成为衡量环境司法专门化测量的主要标准之一,而环保单位的设立也需要环境司法机构进行借鉴和参考,以此来提高环境司法的实效性和发展速度。

2.发展环境诉讼制度并加强公众意识的培养。

目前我国的环境诉讼制度还不完善,因此需要加快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的诉讼机制和法律保障,确保公众可以在环境领域获得公正的维权和保护。

3.加强单体监管能力和多部门协同的协作机制。

行政机关在环境治理中拥有监管权,他们有能力对环境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也是环保行业的领头羊,应该积极主动和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制定环保行业的标准和规章制度,从根本上保障环境的整体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环境保护法律在实际执行中的难题

环境保护法律在实际执行中的难题

环境保护法律在实际执行中的难题在当今这个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时代,环境保护法律如同一盏明灯,为保护我们的家园指引方向。

它不仅体现了人类对自然的尊重,也反映了社会的文明程度。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环境保护法律却面临着诸多难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及其背后的原因。

首先,让我们用一个形象生动的比喻来描绘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如果将地球比作一艘航船,那么环境保护便是确保这艘航船能够安全航行的关键。

它们时刻警惕着外界的威胁,确保航船的安全。

同样地,正是有了环境保护法律的存在,我们的家园才能得到妥善保护,不被破坏。

接着,我们不得不感叹,环境保护法律在实际执行中的困难之大令人震惊。

夸张地说,这不仅是一场法律的革命,更是一次价值观的洗礼。

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课题。

然而,正如一枚硬币有正反两面,环境保护法律在实际执行中也有其困难之处。

一方面,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使得统一标准难以制定;另一方面,技术的迅速发展也给法律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因此,如何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确保环境的可持续性,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面对这些挑战和机遇,我们需要进行深思熟虑的分析。

首先,政府应该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制定全球统一的环境保护标准。

其次教育机构应该加强环境教育培养更多具有专业素养和道德责任感的环保人才。

最后公众应该加强对环境保护的认知和支持共同营造一个鼓励创新、重视多元的发展环境。

在分析了环境保护法律在实际执行中的难题及其背后的原因后我们必须承认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

环境保护不仅关系到我们的生活更指引着我们在知识获取的道路上不断前行。

我们应该如何应对这些挑战呢?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法律在实际执行中拥有巨大的潜力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通过合理利用各种资源和技术手段我们可以为人类创造一个更加美好、智能的未来共同推动全球文化产业的进步和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保持一颗敬畏之心既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优势和资源又要防范潜在的风险和挑战。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有效应对环境问题,我国不断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建立健全了环境司法体系。

环境司法专门化在我国仍然存在着一些困境,如何破解这些困境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现状、存在的困境以及破解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现状在我国,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司法专门化也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和发展。

2000年,我国首部专门调整环境资源审判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资源审判法》正式颁布实施,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此后,随着环境立法的不断完善和环境司法的日益深入,环境司法专门化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环境司法体系初步建成,包括设立了环境资源法院、环境庭和环境法官等专门机构和人员;二是环境司法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涉及环境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示范作用;三是环境司法保障了公众的环境权益,有效维护了环境法律的权威性和实施效力。

二、存在的困境尽管环境司法专门化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困境。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司法体系不够完善。

尽管国家设立了环境资源法院和环境庭等专门机构,但环境司法专门化依然存在着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专业化程度不够、队伍建设不足等问题,导致环境司法的专门化程度低。

2. 环境案件审理难度大。

由于环境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环境案件审理难度大,特别是在证据的获取和审查、损害的认定和赔偿等方面,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和精力,环境法官和法官助理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对审理环境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有着重要的影响。

3. 环境司法监督和执行不力。

环境司法机关在审理环境案件后,存在着监督和执行环节的不足,导致环境司法效果不够好,环境案件的执行难度大。

4. 环境司法的社会参与程度不够。

环境案件涉及到公众的环境权益,需要引入社会公众和环保组织等第三方参与,但环境司法的社会参与程度不够,缺乏公众信任和支持。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护环境,中国不断加大了环保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污染问题依然严峻,环境司法专门化面临诸多困境。

本文将深入分析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的困境,并提出破解路径。

1. 司法系统分片化我国的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司法系统分片化的问题,即环境案件由各级法院分散审理,缺乏统一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环境案件通常由地方法院或基层法院审理,而这些法院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专业性和能力相对较弱,导致环境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不高。

2. 法官素质不高由于环境案件审理需要具备一定的环境科学知识和专业背景,但是我国法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缺乏环境科学背景和相关专业知识。

这导致在环境案件审理中,法官难以理解案件涉及的复杂环境科学问题,影响了环境案件的审理质量和公正性。

3. 司法资源不足环境司法专门化在案件审理的时效和效果方面面临挑战。

在我国,环境案件数量庞大,但是司法资源有限。

由于环境案件的复杂性和难度较大,需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进行审理,但是目前我国的司法资源无法满足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需求,导致环境案件的审理效果不尽如人意。

4. 执法司法衔接不畅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作为环保工作的两个重要环节,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衔接不畅的问题。

环境执法部门和环境司法机构之间缺乏密切的协调与合作,导致环境违法行为难以被发现和惩处,也影响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效果。

二、破解路径1. 加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设为了破解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的困境,首先应当加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设。

建立专门的环境法院或者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庭,统一环境案件的审理权和程序规范,提高环境司法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加强对环境法官的培训与引进,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环境科学知识,从而提高环境案件的审理质量。

2. 完善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立法体系加强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立法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环境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标准,规范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工作流程。

司法环境专项整治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环境专项整治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环境专项整治存在问题及建议司法环境专项整治一直是司法领域的重中之重,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司法环境专项整治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能够更好地完善司法环境整治工作。

一、存在问题(一)制度不够完善司法环境专项整治中,制度不够完善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些规章制度制定不规范、政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频发,导致整治工作效果不佳。

(二)执法不规范在司法环境整治中,一些执法人员执法不规范、执法为友、为权、为官风等现象仍然存在。

这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也影响了整个整治工作的效果。

(三)监管不力司法环境整治中,监管不力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些监管部门存在监管疏漏、责任落实不到位等情况,导致了整治工作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二、建议(一)完善制度为了解决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我们建议加强对司法环境专项整治的规章制度建设,健全相关政策的落实机制,确保整治工作能够有力有序地进行。

(二)规范执法为了解决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我们建议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执法工作的评估机制,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职业道德。

(三)加强监管为了解决监管不力的问题,我们建议加强对监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管机构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监管工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为整治工作提供保障。

结语司法环境专项整治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及时解决。

只有通过完善制度、规范执法、加强监管等措施,才能够更好地推进司法环境整治工作,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切实加强司法环境整治工作,为社会治理提供更好的保障。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随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环境司法也日益受到社会关注。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但在实际推进中存在一些困境。

为了更好地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需要认真总结现有问题,寻求解决之道。

一、困境1. 立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环境领域的立法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推进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现有环境立法中,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严厉,对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规定不够明确等问题比较突出,这给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推进带来了一定挑战。

2. 司法实践不足。

当前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实践还不够成熟,环境案件的审理水平和效果有待提高。

一些基层法院对环境案件的审判标准和程序规定缺乏一定的认识和经验,导致环境案件审判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3. 实践难度较大。

环境案件的审理难度相对较大,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环境科学素养和技术知识,而目前我国法官队伍中环境专业人才相对匮乏,这给环境司法的推进和发展带来了一定难度。

4. 行政干预现象严重。

在环境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对环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干预现象,导致司法独立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也影响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有效推进。

二、破解路径2. 加强司法人才培养。

为了提高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推进,我国需要加强对法官的环境法学习和培训,提高法官的环境科学素养和技术知识水平,以适应环境案件审理的需要。

还需要加大对环境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输送更多的专业人才。

3. 健全司法保障机制。

在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环境案件的审判标准和程序规定的健全,建立健全环境司法的规范性管理机制,强化对环境案件审判过程的监督和评估,确保环境司法的公平公正。

4. 加强社会监督。

为了减少行政干预现象,我国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力度,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

通过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环境诉讼参与制度等,引导社会各界对环境案件进行监督和参与,形成多方合力,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有效实施。

环境司 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范文

环境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范文《环境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

环境司法保护作为维护环境权益、保障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环境司法保护面临着诸多困境,这些困境不仅制约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也给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环境司法保护面临的困境(一)环境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当前,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在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之处。

例如,某些环境法律条款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适用。

此外,一些新兴的环境问题,如电子垃圾污染、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在法律层面上还缺乏明确的规定,使得相关的司法保护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环境司法专门机构和专业人才的缺乏环境案件往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需要具备环境科学、生态学等多学科知识的专业人才来进行审理。

然而,目前我国的司法体系中,专门的环境司法机构还相对较少,大多数环境案件分散在不同的审判庭,难以形成专业化的审判力量。

同时,缺乏既懂法律又懂环境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也影响了环境司法的质量和效率。

(三)环境诉讼的难度较大环境诉讼面临着诸多困难,首先是证据收集的困难。

环境污染和破坏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原告在收集证据时面临着技术、资金和信息等方面的障碍。

其次,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机制不完善,缺乏统一、权威的鉴定标准和机构,使得环境损害的程度和赔偿数额难以准确确定。

此外,环境诉讼的成本较高,包括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这对于一些受害者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导致他们往往望而却步。

(四)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一些地方,由于经济发展的压力和对企业的过度保护,环境司法可能会受到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

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增长,可能对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对环境司法审判施加压力,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五)公众环境意识和参与度不足公众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其环境意识和参与度对于环境司法保护的有效实施至关重要。

环境保护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

环境保护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一、背景介绍环境保护法是我国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自1989年颁布施行以来,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各类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和标准,同时也明确了环保部门和公众的责任和权利。

尽管环境保护法实施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二、问题分析1.法律执行缺乏力度环保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和标准通常比其他行业的法律更高,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力度不足。

环保部门的人员、设备和经费都存在短缺的问题,导致执法难度加大,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2.环境污染企业少受到惩罚在环保法律实施中,企业治理的难度也很大。

污染企业往往能够借助法律漏洞,获得缓刑、减免罚款等处罚,这样一来就难以达到震慑污染企业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3.环境保护与地方政绩考核的矛盾在地方政绩考核中,环境保护的成就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一些地方政府将发展经济放在第一位,对环境保护不加重视。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环保部门为了避免得罪当地政府,不得不妥协或者放松治理环境的力度,这样就直接妨碍了环保法律的实施。

三、对策提出1.加强环保执法力度环保部门要招聘更多的环保执法人员,提高执法人员的质量,充分发挥执法人员在环保执法中的作用;要配备更加专业、先进的检查设备,使检查更加精准、火速;此外,加强环保执法宣传,增加公众的监督和投诉渠道,在司法部门立案查办犯罪活动,形成威慑,增强执法的严肃性。

2.严惩污染企业针对企业的浓厚污染行为,要依照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将其处罚力度最大化,比如罚款、停产等;同时从根源上遏止企业污染,在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前,要对其进行多方面的审核,包括技术水平,环保意识,对环境的影响等。

3.实施绿色评级考核制度应该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的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将环境保护成果作为地方行政考核的必要指标之一,对于达成环保目标的地方作出表彰,对于环境状况恶化的地方依法进行惩罚,从而达到对环境问题的实质性解决。

环境法治实践中困境与对策

环境法治实践中困境与对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一方面保障了公民的生存权和环境权,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秩序;另一方面,也促进了环保产业的发展。

然而,环境法治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诸多困境与挑战,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在长期的发展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在实践中仍显不完善。

不同部门之间的法律体系并不协调,不同地区的环保标准不统一,甚至出现了相互矛盾的情况。

此外,有些地方和单位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环境污染问题依然突出。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该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的体系,强化各个层级之间的协同作用,同时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执行的效果。

此外,政府应该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推广技术和设备,以降低环保设施的维护成本,增强环保的可持续性。

二、执行力度不够环保法律法规的出台是为了落实环保政策,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执行力度不够的情况。

一些企业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不够,甚至故意违反环保法规,导致环境污染问题屡禁不止。

另一方面,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执行效率不足,导致环保法规的执行难度加大。

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应该加大对环保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能力。

同时,应该加强对环保企业的监管,完善执法工作的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满意度和公信力。

三、环保机构缺乏独立性环保机构是保障环保工作的关键因素,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环保机构的独立性不够,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作用存在困难。

此外,一些单位和个人对环保机构的介入持怀疑态度,影响了环保机构的工作效果。

为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应该加强环保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环保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建立起完善的协同机制和制度保障。

同志社会各界,黄梅鱼,快捕鲟鱼;也应该加强对环保机构的支持和认可,营造好的社会氛围,共同维护良好的环境秩序。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环境司法专门化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在实践中,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面临着诸多困境。

本文将从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现状和问题出发,探讨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破解路径。

一、现状分析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在近年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环境司法部门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专业能力不足。

由于环境问题本身较为复杂,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处理,但目前环境司法部门的从业人员大多数并非环境专业出身,对环境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可能存在一定的盲区,缺乏对环境问题的深入了解和应对能力。

环境司法专门化在资源配置上存在问题。

环境司法部门的人员和资金都相对不足,难以有效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制裁。

有些地方环境司法部门的人员和资金被倾向用于其他用途,导致环境监督执法的力度不够,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和处罚。

环境司法专门化在法律体系上存在问题。

我国环境法律法规繁多,而且在实践中存在一些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使得环境司法判决不够精准和有力,让环境违法行为有机可乘。

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范,使得环境司法专门化难以发挥应有的效果。

二、困境分析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以下困境:人员素质不高、资源配置不足、法律体系不完善。

这些困境制约了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和效果发挥,迫切需要找到相应的破解路径。

三、破解路径为了解决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困境,有必要在人员培养、资源配置、法律体系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

应加强对环境司法专门化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引进。

要求环境司法部门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环境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能力。

可以通过引进具有环境专业背景的专业人才,提高环境司法部门整体的专业水平。

应加大对环境司法部门的资源投入。

在人员和资金上进行适当的分配和投入,提高环境监督执法的力度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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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上)法制博览法律实务环境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与对策都晖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河南新乡453300摘要:如今,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良好的环境是民生之本,环境污染不仅仅是我们切实呼吸到的雾霾,还有水资源紧缺和污染,噪音污染,土地污染等等也是现实存在的,在人们对以行政为主导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逐渐丧失信心的时候,便转向了司法救济,希望通过司法途径,推进环境司法的发展来遏制环境恶化的现状。

但是,环境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了难点问题,为了更有效的通过司法救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本文将合理分析环境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题,通过与国外司法实践的比较,运用比较法学,实证研究方法和规范研究方法,来提出具有创新意义的对策。

关键词:环境问题;司法救济;对策中图分类号:D923;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5-0160-02作者简介:都晖(1988-),女,汉族,河南新乡人,任职于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环境司法概述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是司法①活动。

根据司法主体的不同来划分,对于司法的含义,学界存在三种观点:广义说认为,司法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追究犯罪嫌人法律责任活动的总和,即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监狱等部门;适中说主张司法活动是审判活动和检查监督活动,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狭义说认为司法仅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该观点认为司法主体仅仅是法院。

在本文的写作中,采取适中说。

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解决环境权益诉讼的活动是环境司法②。

环境司法是司法研究领域和实践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环境司法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解决争议,保证环境法规的有效施行。

通过司法方式解决环境问题既有利于提高司法权威,又有利于保护受侵害者的合法权益。

补救损害,惩处违法。

合理化解矛盾与冲突。

环境司法有利于弥补行政执法的不足,司法所具有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是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无法代替的。

针对不同的纠纷类型,我国的诉讼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类。

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司法救济通过民事环境诉讼,行政环境诉讼和刑事环境诉讼进行。

二、环境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我国环境法的发展已经有30多年的历史,在这个过程中,环境法不断地完善,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作为社会法,和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环境法的迅速发展,一方面体现了我国法治事业的进程,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解决此问题具有不可懈怠的迫切性。

天下难事不在于立法,而在于司法,执法和守法。

司法是救济的最终手段,也是最后防线。

如何准确分析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是本文写作的难点。

(一)环境诉讼受案难行政环境诉讼中,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不作为,会有不愿意起诉,不敢起诉,不知道如何起诉的难题。

法院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开展活动,对切实涉及到经济利益的行政环境诉讼也存在不愿意受理,不敢受理,不知如何受理的问题。

检察机关对环境污染犯罪表示零容忍,对于触犯刑事犯罪的人员,检察机关能够依法起诉,法院依法审理,公正裁判。

但是公诉前环境污染犯罪已经存在很长时间,造成了实害结果,公安机关才得以侦查,检察机关才能够提起诉讼。

诉讼是环境司法的入口,入口多有障碍,何谈救济?③入口难不仅仅因为证据不符合标准外,还有其他因素。

环境问题不是一日而成,而是日积月累造成的。

若走诉讼程序,从普通民众角度看,民众不知该告谁,怎么告。

从法院角度分析,环境的案子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此时法院便会考虑受理后能不能解决这么大的事件,能不能维护好民众的利益,平衡好经济利益。

即便是作出判决,是否能达到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统一也是不可得知。

因此,法院往往不愿受理。

(二)环境诉讼审判难环境案件即便跨越了起诉的门槛,到达审判阶,仍旧会障碍重重。

在案件审理程序中,运用法律常用的三段论方法去判断案件存在一定的困难,对于大前提法律规范的运用不好把握,一方面由于环境相关的法律比较繁杂,没有明确的适用标准,另一面,法官在审理时要顾及多方,有时将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作为裁判依据。

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因为取证难,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也存在很大困难。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也规定了特殊举证规则,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到了被告方,虽然降低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但是对于原告是否需要对因果关系举出初步证据并未作出规定。

同时被告举证也涉及到很多技术问题,许多专业方面需要环境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我国却不存在权威的专门的环境鉴定机构。

(三)环境诉讼执行难执行难是整个社会的难题,地方法院针对执行难也想出了不同的对策,比如限制老赖高消费,与移动,联通,电信三家联手免费赠予老赖“失信”手机彩铃。

环境诉讼往往涉及主体多,赔偿数额巨大,赔偿主体很难负担,或者因涉及地方税收利益,政府利益,行政机·061·法律实务法制博览2019年09月(上)关出面阻挠执行,这为执行又增加了难度。

法院的裁判文书实质失去了强制力,成为一纸空文。

对于责令企业关停的处罚,只是在某一段时间关停,检查不再严格时便又重新开始运营。

若法院依法判令侵权者进行赔偿,若是大型企业能够赔偿损失,若是中小型企业,往往会导致企业破产,倒闭,相关负责人负债而逃,现实的“执行难”又摆在了面前,民众得到的仅是纸上正义。

最终权益还是未得到保障。

④三、解决我国环境司法实践难题的对策通过分析我国环境司法存在的难题,借鉴国外环境司法制度,论文此部分要针对性的对大国法治提出解决环境司法难题的对策。

(一)审判机构专门化⑤1.环境法庭从基层设起⑥环境案件一般涉及人数众多,在基层法院审理更方便,法官更了解当地经济状况和实际环境情况,更有利于作出判决,取证也更加方便。

环境法庭可设在环境污染案件不多的地区。

2.环境法庭要将案件“三合一”⑦环境案件往往是刑事附带民事,或者行政附带民事。

因此,我们可以将环保法庭的受案范围扩大,将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的案件放到同一法庭中审理,集中审理的方式既方便诉者又提高效率。

这种三合一实质上“二合一”,第一种是将触犯刑法又对私权益造成损害的案件合并审理。

第二种是对于民法和行政法交叉的案件根据特有的诉讼程序进行双重的审查。

3.环境法庭的设立可跨区域管理我国地域广阔,东西跨度广,南北纵横长。

法治的发展不同于欧洲国家,大国的法治要根据大国的实际情况发展。

环境法庭实现普遍性,实现全覆盖,若要更好的发挥环境法庭的作用。

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规定允许环境案件跨区域管理。

(二)提高环境司法专业能力设置了专门的环境法庭后,应当着重提高审判者的专业化程度。

专业水平高的法官对于建设专业的审判机构具有重要意义。

正如上文中提到,一个环境案件很可能同时涉及到民事、刑事、行政方面的法律关系。

因此需要一个知识渊博,熟知基本的法理学,法律方法,法律逻辑知识的法官,具有法律解释,法律思维能力的法官,并且能够熟练运用,在审判中做到最大的利益平衡。

对于其他基本的部门法知识也要熟悉。

(三)建立专门的环境鉴定机构我国现在没有设立专门的环境机构,环境损害鉴定⑧也没有纳入司法体制内。

针对取证难,举证难应当设立环境鉴定机构。

然后依据环境纠纷的现状和需求,制订一套操作性强的环境司法鉴定程序,保证鉴定的规范性和客观性。

对于鉴定费用,可以采取当事人和法院分担的方式,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其资金来源可以是政府财政划拨或者社会公益捐助。

(四)完善诉讼制度环境诉讼主要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因涉及到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而引起的诉讼,不同于一般的环境公益诉讼,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应该有特殊的规则对其进行规制,扩宽其起诉主体的范围,放宽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的要求,即社会组织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并且无违法经营,提起诉讼也不是盈利目的便可准许其提起公益诉讼。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正式赋予了检查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在今后的环境司法实践中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

(五)建立环境司法与行政执行的联动机制⑨联动机制具体内容为,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可以向法院求助,请求法院的执行机关进行强制执行。

法院需要行政机关进行听证、公开公示的案件,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问题,以提高环境司法效率。

人民检察院也要同环保行政机关建立联动机制,次联动机制建立的目的是方便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通过监督制衡权力,对环境执法权的监督,可有效避免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乱作为。

四、结语我国环境司法起步晚,现在出现的一系列难题还未解决,现有的法律还不能够解决环境司法的困境。

通过完善现有的诉讼制度,建立完善的专门的环境司法机关;整体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使其在环境司法中充分发挥作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使我国环境司法机制得以完善。

环境司法在理性和法治的轨道上发展,环境案件会处理的越来越好,环境破坏现象也会越来越少。

环境实现洁净和美丽指日可待。

[注释]①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252.②左卫民.中国司法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③《环境诉讼有多难》.④王婷.论我国环境司法中的利益衡量[D].武汉大学.⑤吕忠梅,张忠民.环境司法专门化以环境案件类型化的现状[J].中国应用法学,2017(6).⑥张广磊.我国环境审判机构专业化研究[J].山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⑦杨凯.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建构中的问题与对策.人民法院报,2014-09-17.⑧王旭光.环境司法损害鉴定中的问题与司法对策[J].2016-01-04.⑨郭武.论环境行政与环境司法联动的中国模式[J].法学评论,2017(2).[参考文献][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252.[2]左卫民.中国司法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3]孟庆瑜,梁枫.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现实反思与制度完善[J].河北法学,2018,2(2).[4]熊先党,刘运宏.中国司法制度学[M].法律出版社,2007.[5]宋瑞宏.我国环境司法机制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7-06-01.[6]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17)冀民申1482号.[7]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冀(02)民终5501号.[8]王婷.论我国环境司法中的利益衡量[D].武汉大学.·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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