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制度
医院药品遴选管理制度

医院药品遴选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制定该制度。
一、药品引进:
1、引进药品必须遵循以病人为中心,满足临床医疗需要,安全、有效、质优为原则,药品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2、药品引进的两个途径:一是由各临床科室推荐;二是由药剂科根据新药信息,推荐各临床科室征集意见;药剂科根据药品信息收集情况汇总列表,提交药事委员会讨论,填写药品引进审批表。
3、简易釆购程序:国家基本药物、新农合报销目录药物新品种、新剂型,在不违反“一品双规”的原则下,提交药事委员会讨论,批准后购进。
4、临时用药、特殊情况用药:由药剂科临时釆购,报主管副院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转为长期用药的,报药事委员会讨论批准。
药品引进指新品种、新剂型,我院首次使用的药品;因国家政策、招标、供应商等原因更改剂型、规格、厂家,不属于该规定范围,由药剂科根据临床使用情况办理,报主管副院长和相关领导批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可停止该药品在我院的临床使用。
1、发现药品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出现疗效不确切或有严重不良反应的。
2、发现药品在临床使用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
3、该药品连续三个月无销售或销售极少,特殊情况的除外。
4、该药品经营企业已告知不再准备继续销售的。
5、有其他行为不适宜在本院临床继续使用的药品。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守则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规范医院抗菌药物品种管理;保证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一、抗菌药物遴选1、医院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1.1、抗菌药物品种总数不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不超过2种;1.2、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2个品规;1.3、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1.4、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1.5、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1.6、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1.7、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2、医院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需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同意遴选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70%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3、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均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意见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50%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4、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又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二、抗菌药物定期评估1、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2、不良反应发生率频率高、安全性低、效价低的品种;根据临床医师或临床药师填写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表;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药事管理委员会经调查评估;决定是否继续使用..3、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对耐药率较高的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进行效价评估;采取相应措施..4、违规使用抗菌药物;如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等;除按规定处理外;还应在全院通报警示;防止再次发生..5、医院应定期组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感染专业临床药师、临床微生物技术人员对全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汇总、评估;同时结合国内外先进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经验;提出适合本院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持续改进意见;并在全院推广实施..6、定期发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报、信息..共享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理论知识..7、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地促进和提高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水平..。
医院药品遴选实施方案

医院药品遴选实施方案为落实《XX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管理指南》,建立规范药品遴选工作机制,加强药品采购管理,满足临床用药,为病人提供经济、安全、有效、合理的药品,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药品遴选及监督的“两会一库”相关机构1、药事管理委员会职责: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制定本次基本药物遴选工作实施方案。
负责药品遴选监督委员会成员及遴选专家的选定。
主任:副主任:委员:2、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职责:负责对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遴选、审核、新药引进、药品采购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主任:副主任:成员:3、药品遴选专家库职责:负责药品目录的遴选工作,新药引进和品种增补、替换、淘汰的审核工作。
由临床医学、临床检验、医院感染管理、药学、护理学等专业人员组成(共51人),遴选药品前临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30人,采用实名制投票确定入选药品,遴选出本院需用的基本药物并形成初稿。
成员:二、药品遴选原那么1、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临床首选原那么,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目录品种、剂型和数量,确保品种齐全,比例恰当,切实做到科学决策、集体决策。
2、药品遴选采用实名制投票,参与投票的专家应在投票材料上逐页签字确认,包括结果材料,有改动的内容由相应的专家签字确认。
3、被抽中的药品遴选专家必须按照组别在统一时间、统一地点集中投票,不得分散投票。
投票过程专家不能交流与具体品种有关的任何内容。
4、药品品规数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药品遴选必须严格执行《处方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原那么上不超过“一品两规”,如有特殊临床需求的品种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后可遴选多个品规。
5、根据既往配送公司的服务质量、廉政记录、就近配送原那么,由药事管理委员会择优选择和确定本院的配送公司, 以方便配送及保持药品连续性。
三、遴选程序1、在确定进行遴选药品的当天,随机在遴选专家库中抽取30人对采购平台药品及临床必须且采购困难品种分别进行遴选,根据遴选原那么选出合适的药品。
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
第三条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调整工作。
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成。
办公室设在卫生部,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应当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品种(剂型)和数量。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应当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第五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
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
第六条下列药品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一)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二)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三)非临床治疗首选的;(四)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五)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六)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我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框架

我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框架
我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这是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旨在制定和更新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
2. 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通过确保基本药物的稳定生产和供应,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质量可靠的基本药物。
3. 合理制定基本药物价格及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将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既考虑企业有合理的利润空间,鼓励企业生产基本药物,同时也要切实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4. 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推动医生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提高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水平,从而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
5. 完善基本药物的医保报销政策:制定合理的医保报销政策,使患者在使用基本药物时能够获得更高的报销比例,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6. 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通过建立严格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和安全性。
7. 健全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通过建立绩效评估体系,对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
我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框架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提高药物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药品遴选议价制度

药品遴选议价制度议价制度:1、院内议价分为邀请议价与公开招募供应商议价。
2、参加议价的供应商,根据医院邀请或议价公示的要求,依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产品介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药品)产品注册证、售后服务承诺,报名者身份证,非法人报名的需要公司授权书等;药械科核准,不合格的即时反馈以供完善,当场未能审定的在审定后电话反馈供应商以供完善。
逾期未能交清材料的,视为放弃参加议价。
3、议价前医院组织询价,了解市场相关价格信息。
4、核准参加议价的供应商,根据议价会议通知参加议价。
5、议价方式为公开议价,由议价小组视议价内容、参加议价供应商数量确定。
进行议价的供应商顺序,由现场抽签确定。
品种规格相同的多家竞标,取最低价的供应商再次议价。
6、议价结果选取质价比高的中标。
品牌型号同样的标的,价格最低者中标。
为了保障供应商支持医院发展,优先采购有厂家授权的以及长期与医院协作并且声誉良好的供应商。
7、议价结果实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院务会讨论通过,由药械科通知中标供应商进入采购程序。
遴选制度:一遴选原则1入选药品应具备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原则。
要充分考虑药品的安全性,临床治疗效果,兼顾药品价格,满足不同需求的人群。
2参考国家药监局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品种。
保证临床使用基本药品的比例。
3保证重点专科品种齐全临床科室基本满足需求的前提。
二重点遴选药品范围1国家批准生产的一类新药。
2增加新的适应症的化学药品,并且新增适应症无替代药品。
3按照合理用药的原则(如序贯疗法等)补充剂型的不足。
4配合医改及降低药品收入比例的低价格的药品。
6补充医保、农合备药率不足的问题入选的药品一般应是兼顾医保、农合的药物。
7各临床专科需要,充实调整医院用药结构达到三级甲等医院水平的药品。
8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必备药品。
三程序与方法1由医院药事委员会组织编写,药械科具体承办。
2按照入选的基本原则,广泛征求临床科室的意见。
基药入选标准
基药入选标准
基药入选标准如下:
符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规定的药品品种。
符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的药品品种。
符合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确定的增补品种。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的原则和程序如下:
原则: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基层能够配备。
程序:从国家基本药物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成立目录咨询专家组和目录评审专家组,咨询专家不参加目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不参加目录制订的咨询工作;咨询专家组根据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对纳入遴选范围的药品进行技术评价,提出遴选意见,形成备选目录;评审专家组对备选目录进行审核投票,形成目录初稿;将目录初稿征求有关部门意
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送审稿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授权卫生部发布。
中药遴选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药遴选制度篇一:中药饮片供药企业遴选制度及程序药品供应商管理制度一、药品供应商新增现有供药企业能满足药品采购供应需求,不得新增。
(一)、可以新增的情形:1、创新药物、专利药品等以及其它必须的新增药品品规需求,供应垄断渠道,现有供应单位不能供应;2、现有药品品规供应及时性、准确性无法满足需求,造成投诉2次以上,现有供应单位不能替代;3、现有供货单位退出,缺省的相应药品品规,其余供应单位无相应经营资质,也无替代品规;4、现有药品供应企业药品供货价格达不到有关规定;5、新供药企业能为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各种药物提供更为便捷、优质的服务。
6、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认为需要新增的其它情形。
(二)、具体遴选程序:1、采购员填写“新增药品供应商申请表”,并附资质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
2、药学部评估审核。
3、药学部排除评估为“差”、“一般”的供应商,汇总“良”、“优”以上的供应商。
送分管院长审核。
4、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投票表决,全票通过列为合格供应商;达三分之二以上列为“备选”,在其它供应单位丧失资格时优先考虑;得票不足三分之二直接淘汰,两年内不考虑该企业供药申请。
5、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任签署后执行。
二、药品供应商淘汰根据药品供应商与供货质量评估制度评估结果进行淘汰。
三、药品供应商调整由采购员根据市场供应情况填写药品供应商调整申请书,科主任与分管院长审批后执行。
附:新增药品供应商申请表新增药品供应商申请表供应商名称:认证范围及有效期拟供类型拟供品种联系人联系电话许可证许可证名称许可证号企业名称负责人经营方式有效期限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注册号法人代表人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成立日期住所发照机关发照日期机构代码证年检税务登记证申请原因采购员签名/日期药学部意见分管院长意见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讨论情况反对人数:院长审批意见注:附□工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质量保证协议书□合格供货方档案表□企业gmp(gsp)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证明□业务员有关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篇二:新增供药企业遴选制度及程序药品供应商管理制度(试行)一、药品供应商新增现有供药企业能满足药品采购供应需求,不得新增。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
国家根本药物目录治理方法第—节概述一、国家根本药物目录中药品分类的依据国家根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含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
二、国家根本药物的遴选原则和动态治理1.国家根本药物的遴选原则国家根本药物遴选应当按照防治必需、平安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根本保证、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品种(剂型)和数量。
2.国家根本药物的动态治理国家根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根底上,实行动态治理,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
必要时,经国家根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可适时组织调整。
调整的品种和数量应当依据以下因素确定:(一)我国根本诊治卫生需求和根本诊治保证水平变化;(二)我国疾病谱变化;(三)药品不良反响监测评价;(四)国家根本药物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五)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六)国家根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节列入国家根本药物目录药品的条件国家根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是《X药典》收载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公布药品标准的品种。
除急救、抢救用药外,X生产品种纳人国家根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纳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局部,剂型单列;中成药采纳药品通用名称。
第三节不能纳入国家根本药物目录遴选的范围(一)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二)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三)非临床医治首选的;(四)因严峻不良反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五)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六)国家根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节从国家根本药物目录中调出的情形(一)药品标准被取消的;(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三)发生严峻不良反响的;(四)依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本钱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五)国家根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
医院药品遴选制度
医院药品遴选制度一、医院所有药品应当由药品采购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药品招标委员会以“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应用方便”为总原则遴选药品。
具体遴选原则为:①药品临床确需②根据文献和长期临床使用证实安全性大的药品③药物不良反应小,不易引起蓄积中毒④复方制剂无相互配伍禁忌⑤药物作用针对性强、功能主治明确、疗效确切⑥质量可控,在规定条件下,性质稳定⑦价格合理,疑难病症中因病情需要的除外⑧剂量合理。
二、采购部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河南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目录(试行)》收录的药物品种。
也可收录范围外的品种,如一些新上市的药品或某些特殊疾病的治疗药物。
所有采购品种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三、新引进药品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品采购中心与医院现有同类品种进行比较分析,通过对价格、厂家信誉度、替代老品种的意见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院委会审核,由院委会审核后,报招标委员会讨论审批。
经招标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四、药品淘汰原则:①因药品生产质量问题或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药品②临床疗效不确切的新药③价格昂贵,而且非临床第一选择用药,有价格合理的替代药品④新近发现的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⑤我院销售量很少,有过期现象的药品。
五、药品采购应根据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和临床需要,合理地计划和采购。
既要保持院内使用的药品品种和数量的相对稳定和质量可靠,又要注意新药品种的引进和不合理用药品种的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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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制度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
年)的通知》精神,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结合
我院基本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
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
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条 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均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
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
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
第三条 医院药事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基本药物制
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我院基本药物目录框架,确
定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基
本药物目录,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基本药物遴选调整工作。
药事委员会由药剂科、医教科、护理部、感染控制办公室、临床各科
室主任和财务处,承担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基本药物遴选应当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制定的
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
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院用药特点,合理确定品种
2
(剂型)和数量。
第五条 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国
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
药名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
第六条 下列药品不纳入我院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
(一)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
(二)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
(三)非临床治疗首选的;
(四)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
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
(五)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六)我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按照我院药事委员会确定的原则,委员会负责组织建立
基本药物遴选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主要由医学、药学、卫生管理和价
格管理等方面专人组成,负责基本药物的咨询和评审工作。
第八条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原则,经药事委员会审核
后组织实施。制定基本药物目录的程序:
(一)药剂科相关人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药
物目录云南省增补品种》,并结合我院基本情况,制定备选目录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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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选目录进行遴选,形成目录初稿;
(二)将目录初稿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
(五)送审稿经药事委员会审核后,由医院发布。
第九条 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
管理,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必要时,经医院药事委员会审核同意,
可适时组织调整。调整的品种和数量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我院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变化;
(二)我院疾病谱变化;
(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
(四)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
(五)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
(六)我院药事管理委员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应当从医院基本药物目录中
调出:
(一)药品标准被取消的;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三)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
(四)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
的品种所替代的;
(五)我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
形。
4
第十一条 医院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应当遵循本办法第四条、第
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属于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品种,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
核,调出目录。
第十二条 医院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
开、透明。建立健全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标准和工作机制,科
学合理地制定目录。
第十三条 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暂按省卫生厅有关部门关于中
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
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剂科
2012年11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