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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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附件3(中税网)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附件3(中税网)

附件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解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重庆市编办重庆市审改办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渝编办〔2014〕93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主要背景按照中央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布置下,坚持简政放权,还政于民的原则,对税务行政审批进行了大量的清理、取消及下放,目前,全市地税系统保留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只有25项(其中行政许可3项,非许可审批22项),市局作为审批主体的2项,区县地税局审批的20项,由主管税务所直接审批的3项。

《公告》以此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二、《公告》主要内容《公告》公开了全市地税系统目前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审批部门(终审部门)、申请人申请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审批流程及办理时限等,对清单所举列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实现了标准化和公开化,真正体现了还政于民的执政理念。

同时,《公告》还公开了收集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税务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及建议的具体方式,以便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不断提高税务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水平。

三、《公告》需要特别注意事项一是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目录清单,只包括目前全市地税系统正在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和税务行政审批(主要是减免税审批),纳税人备案类减免税不在此清单内。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清单列举的目录实施审批,不得在清单外随意新设审批项目,更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特别是对纳税人备案类减免实施变相审批),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是《公告》的清单目录属于动态的,如遇税收政策调整,将适时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4.2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学习兴税2024题库(货劳条线)

学习兴税2024题库(货劳条线)

单选题1、下列纳税人中,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是(B)A税务局B税务师事务所C某乡镇人民政府D消费者个人2、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时,税务机关承诺办结审批时限的一般规定是(C)A1个工作日B5个工作日C10个工作日D20个工作日3、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相关规定,下列情况可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C)A商店零售的烟酒B商店零售的服装C商店零售的劳保用品D向消费者个人销售的住房4、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发票所标注的字样是(C)A收购B废旧物资收购C报废产品收购D资源回收5、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红字发票的份数是(D)A1份B2份C3份D多份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包含(D)A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B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C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D提供应税服务按照使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7、关于消费税从价定率计税销售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A消费税计税销售额包括增值税B白酒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计入计税销售额C高档化妆品品牌使用费应计入计税销售额D金银首饰包装费不计入计税销售额8、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税务局批准实行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电信企业,如果其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申报不实的,应是(D)A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按预征率全额补征增值税B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按预征率全额补征增值税C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D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9、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B)A对应税率或征收率B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C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零税率红字发票D对应征收率10、某纳税人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条件,其已抵扣的下列扣税凭证,不能作为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分子的是(A)A农产品收购发票B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C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D增值税专用发票11、对于已经由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和流程解除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C)工作日内恢复其税控系统开票功能,保障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A1个B5个C2个D3个12、综服企业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不得从事代办退税业务的时限为(D)A6个月B12个月C24个月D36个月13、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遵循(C),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推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强大人才支撑A以用为本,聚天下英才而用之B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C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D人才资源的优惠配置14、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下列应税行为中,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的是(C)A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B金融机构发放国家助学贷款C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D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1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下列凭证,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是(B)A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取得收购凭证B从小规模纳税人的批发商购买免税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C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免税粮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D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E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其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不得变更的期限是(C)A6个月B一年C36个月D5年17、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B)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A一年,2辆B一个自然年度内,3辆C12个月,2辆D12个月,3辆18、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C)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A购置应税车辆三十日内B办理车辆登记三十日内C购置应税车辆六十日内D办理车辆登记六十日内19、纳税人发生下列增值税应税行为,税率不为9%的是(D)A邮政普遍服务B邮政特殊服务C基础电信服务D增值电信服务20、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政策允许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特殊情况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税务人员廉洁自律“十五不准”

税务人员廉洁自律“十五不准”

税务人员廉洁自律“十五不准”(一)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活动;(二)不准按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三)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五)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六)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七)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八)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九)不准拖欠公款;(十)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十一)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十二)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十三)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十四)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十五)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十五不准”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广西国家税务局系统工作人员十项禁令一、严禁旷工和擅离工作岗位二、严禁上班时间打扑克、打麻将、玩游戏、炒股票和上网聊天;三、严禁在工作日中午或工作时间饮酒;四、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五、严禁参与任何场所、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及接受色情服务;六、严禁收受纳税人和有工作关系的单位及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七、严禁以任何形式到企业和纳税户兼职或担任顾问;八、严禁借占下属单位、有工作关系的单位及纳税人的住房、车辆及其他财物;九、严禁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干扰税收执法、违规干预办理案件以及基建和大宗物品招标采购、收受商业贿赂;十、严禁利用职权向企业和纳税人推销商品货物、介绍税务代理服务以及参与经商营利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2023年税务系统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前模拟及答案

2023年税务系统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前模拟及答案

2023年税务系统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前模拟及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某公司为实木地板生产企业,2015年12月领用上月外购的地板加工成豪华实木地板,销售给甲公司500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400万元;已知上月外购实木地板500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万元,本月生产领用80%。

该地板公司应缴消费税()万元。

(消费税税率5%)A.4B.5C.7D.8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分中心形式归并到( ) ,保留号码和话务座席,提供“7x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

A.所在地12345热线B.所在地12315热线C.所在地96102热线D.所在地12333热线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该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A.10B.15C.30D.304.标志着以“合成”为特征的第三次税收征管重大变革正式启动,也是我国进入“以数治税”时期的重要体现的是( )A.1997年税收征管改革,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提出“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B.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的工作要求C.2018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D.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5.()要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带好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为民、务实、清廉,以人格力量感召群众、引领风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4.02•【文号】国税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税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相关工作部署,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办公厅)反映。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3.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4.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5.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四月二日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一)领导简介: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简历等情况;(二)机构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机构设置情况;(三)主要职能:国家税务总局主要工作职能;(四)行业概况:全国税务系统基本情况介绍;(五)工作计划:税收工作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六)工作动态:领导讲话、税收工作动态;(七)税收政策法规:各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八)税收征管制度: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九)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十)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一)非许可审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二)税务稽查情况:稽查工作规范、稽查工作部署、涉税案件曝光;(十三)税收收入统计数据: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十四)税务队伍建设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等情况;(十五)人事管理事项:人事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公务员招录等;(十六)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注册税务师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注册税务师报名条件、考试考务通知、各科考试大纲及转发人事部考试结果公示、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及年检等公告事项;(十七)重大项目:金税工程等重大项目执行情况;(十八)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公告;(十九)其他工作。

第08讲_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相对人的法律责任、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第08讲_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相对人的法律责任、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3.行政许可的注销(1)适用情形①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②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⑤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2)注销的法律效果①注销是由于许可的实质效力已不存在而依法取消许可的形式效力;②注销只是手续办理问题,消灭已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效力,属于“程序性行为”。

③注销的方式:收回证件、加注发还、公告注销4.吊销行政许可证件是针对被许可人存在行政许可违法行为,而对其实施的行政处罚。

【2016·单选题】某公司依法取得印制发票许可,税务机关无须办理许可注销手续的情形是()。

A.该公司印制发票许可被依法撤回B.该公司印制发票许可被依法撤销C.该公司登记事项依法变更D.该公司发票准印证被依法吊销【答案】C【解析】选项ABD: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2015·单选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该市红太阳药店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该药店经营期间,附近群众举报称该药店非法出售处方药。

该局经调查发现,该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系该药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

根据《行政许可法》,对该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正确的处理是()。

A.撤销药品经营许可B.撤回药品经营许可C.待有限期限届满后注销D.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答案】A【解析】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撤销。

二、行政许可相对人的法律责任(★)1.申请人有欺诈行为【提示】尚未取得许可被发现(1)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2)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3)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2.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提示】已经取得许可被发现(1)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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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6.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和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2022年7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6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要求,现就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工作公告如下:一、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一)统一编制清单。

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发布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纳入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管理。

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清单外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2022年,税务总局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发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编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另行公告。

(二)及时动态调整清单。

税务总局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拟新设或者调整税务行政许可的,承办司局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按规定报送审查。

税务行政许可正式实施前,税务总局向国务院审改办提出调整清单的申请,并部署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好实施前准备。

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动态调整清单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做好有关清单衔接。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涉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与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

清单调整的,要适时调整有关清单或者及时向有关清单编制牵头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二、严格依照清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一)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税务总局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全国统一的实施规范,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按照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持续推动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适时优化调整实施规范。

(二)依法依规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税务总局根据清单和实施规范编写统一格式的办事指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根据审批工作的需要,可以在统一格式办事指南基础上细化编制符合本省实际的办事指南,但须在本省范围内保持统一和规范。

办事指南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

各省税务局可以在实施规范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承诺办结时限,并确保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结“零超时”。

(三)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变相许可。

在清单之外,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税务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变相许可,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

三、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一)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重点。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监管主体,要充分评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要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

(二)结合清单完善监管规则标准。

税务总局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科学合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监管规则和标准,各省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监管规则和标准。

对取消下放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要进一步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履职不到位的要问责,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

四、做好清单实施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清单管理和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工作落地落实。

(二)主动接受监督。

加强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面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45政务便民服务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税务网站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探索清单多元化应用。

依托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线上线下办理渠道,逐步完善清单事项检索、办事指南查询、网上办理导流、疑难问题咨询、投诉举报留言等服务功能,方便企业群众办理行政许可和开展监督。

鼓励各地税务机关创新清单应用场景,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本公告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10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7年第21号发布,2018年第31号、第67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3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2.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月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

现说明如下:一、《公告》起草背景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并公布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编列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我局起草了《公告》,对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的实施规定。

二、《公告》主要内容《公告》包括正文和3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一)正文。

就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进行了规定。

一是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二是严格依照清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三是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四是做好清单实施保障;五是清理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根据《清单》编列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明确了事项实施机关、审批层级、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监管主体。

(三)附件2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由15种减少至12种,同时对部分文书内容进行了调整优化。

(四)附件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

对该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要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逐项予以明确,制定了服务规范,明确了监管规则和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正在同步征求意见)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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