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之托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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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_法律案例分析(3篇)

托收_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出口贸易的企业。

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货物到达后30日内支付货款,付款方式为托收。

2018年12月,乙公司将货物运至甲公司,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向乙公司开具了商业发票。

随后,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商业发票、提单等单据提交给了银行,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

银行在办理托收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单据存在瑕疵,遂通知甲公司进行更正。

甲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对单据进行了更正。

2019年1月,乙公司收到银行通知,称甲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货款。

乙公司遂向甲公司催收货款,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乙公司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提供的单据是否存在瑕疵?2. 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3.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关于甲公司提供的单据是否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托收统一规则》第14条规定:“单据在托收过程中,如发生遗失、损坏或延误,托收银行应立即通知委托人。

”在本案中,甲公司在办理托收业务时,提供的单据存在瑕疵,导致银行在办理托收过程中发现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应当对提供的单据负责。

然而,甲公司在接到银行通知后,及时对单据进行了更正,不存在故意隐瞒或欺诈行为。

因此,甲公司提供的单据瑕疵并不影响托收业务的正常进行。

2. 关于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托收统一规则》第15条规定:“托收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应尽合理注意义务,确保托收业务的顺利进行。

”在本案中,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单据存在瑕疵,并及时通知了甲公司。

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答:Y银行要支付损失和有关费用,因为远期汇票一旦做了承兑则主债务人发生了变化即为承兑人就是Y银行而不是H公司,又因为远期汇票做了承兑即不可撤销,则需要对其汇票进行承兑,所以银行Y停止支付汇票是不正确的。
5、中国香港K公司与大陆D公司达成买卖镀锌铁皮交易,并同意2个月付款。K开立了一张期限为2个月的汇票,其付款人是D,但受款人是大陆C公司。该汇票经D承兑,C于汇票到期时向D要求支付款项,但D以K没有向其发货为理由拒付汇票金额。
答:OPEN BILL就相当于O/A。对此一定要小心。没有足够的把握就不能同意这种结算方式。出口商也可以向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申请短期信用险额度,如果不被批准,说明这笔生意风险极大,不能发货。
8、某出口商与孟加拉进口商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总价为14600美元,向孟加拉出口黑白电视机零配件。付款条件一半是电汇,一半是信用证方式。电汇时间是在发货前。可是信用证开到了两个月,电汇款也没到。该出口商不敢发货,但信用证里的装效期全过了,预定的舱位也一推再推。出口商很矛盾,马上发货但电汇款未到,不发货还得承担空舱费。这该怎么办?
4、H公司与G公司签订了一笔贸易合同。卖方H出具了一张期限为3个月、付款人为Y银行的远期汇票作为要求买方付款的凭证。H获得Y银行承兑后将该汇票转让给了W银行。汇票到期后,W要求Y付款,该银行拒付,其理由是该银行已经接到G通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要求停止支付汇票。W与Y和H多次协商无果,于是W向法院起诉Y和H,要求其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并赔偿其延期付款的损失和有关费用。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何法律责任。
12、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托收案例

托收案例


问题:在这份托收业务中存在哪些不足?



2、从此案例中,可以吸取如下几点教训: (1)出口商应力争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 ( 2 )在分批装运、分批付款、分批提货的托收中,出口商 不能笼统同意“分批提货”,而应在同意前提出一定条件, 如各种规格的货物必须按比例提取,配套的商品必须成套提 取,分批付款,分批赎单等。 ( 3 )在托收委托中,应严格规定交单条件,明确代收银行 的责任义务,严禁其自作主张,擅改委托指示。 ( 4 )当出口商遇到进口商无理拒付,一定要据理力争,不 能一味纵容迁就。如果索偿不成,要及时提交仲裁或诉讼, 切忌优柔寡断、贻误时机。 ( 5 )出口商为从根本上消除或减少风险,应在交易前应采 取一些对策。最根本的是调查清楚进口商的资信和作风,然 后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在交易前了解货物在进口地的销 售状况,当地商业习惯、外贸、外汇管制情况;事先选好合 适的代理人;争取自办出口保险等。
解析
1 、在本案例中,出口商遭受进口商拒付风险的原 因主要有如下三种: ( 1 )交单条件为承兑交单或远期付款交单,而非 即期付款交单。依据承兑交单条件,进口商只需将 汇票承兑即可拿走提货单据提货,汇票到期时,进 口商可能拒付。在本案例中,进口商可能是采用了 远期付款条件而让进口商有机可乘。 ( 2 )在分批装运、分批付款、分批提货情况下, 即使是即期付款交单,进口商也可能钻空子,将畅 销部分全部提走,留下滞销的部分置之不理。即使 是即期付款交单,如果甲公司同意分批付款、分批 提货,即意味着一部分货款实际上成为远期收款性 质。本例中的出口商可能同意进口商一次赎单,分 批付款、分批提货,进口商乘机对货物中畅销的部 分付款,而其余部分则拒付。




国际结算之托收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之托收案例分析

案例启示
1. 与第一次合作的公司洽谈业务时,无论大 公司还是小公司,都要仔细核对好与业务相关 单据以及该公司的信息。对于D/P来说,代收行 在收到货款后才可以放单;对于D/A,代收行顾 客承兑的签名后才可放单。如果对方拒绝付款, 代收行要及时通知托收行。
2. 对于非本行储户的公司来说,我们不清楚它 的信誉和商业运作,如果它想得到信贷支持就要 提供安全保障(如:用不动产作为担保或者纸质 的安全保障;主办银行的银行担保;代收行有处 理准备作为担保的商品的权利)。另一方面,代 收行要在提供资金之前调查市场上这种商品的价 格以及质量,同时可以从托收行获得关于融资的 信息作为参考,或做一份关于该公司的信誉调查, 以确保本行利益不受损害。 如果是本行的储户,就应该对该公司的信誉 情况有一定的了解,为了安全起见也可以按照上 面非本行储户来处理。
所以,从汉堡分行的角度来看,如果放单的 话,对银行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并且,从代收 行的义务来看,它必须遵守托收行的指示。因此 ,汉堡分行在B&C提出无力付款取单的情况下,应 该首先通知WestLB香港分行,获得香港分行的指 示再行事。 其次,汉堡分行对这家公司的资信状况也不 了解,如果贸然放单的话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而且银行对这批货物的价值以及市场需求情况也 不了解,并不能确保B&C一定能够获利而偿还债款 。
Malaysia
马来西亚
Raw material
有效利用托收方式,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有效利用托收方式,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调查和考虑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成交 金额应妥善掌握,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
了解进口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贸易管制、外汇 管制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 到外汇而造成损失。

托收及其案例分析

托收及其案例分析

托收及其案例分析作者:邓静资料来源:http://lawyerhelp.findlaw。

cn/lawyer/article/d3940.html托收是一种常用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卖方(委托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出汇票连同有关货运单据交卖方所在地银行(托收行),委托其通过买方所在地分行或其他银行(代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凭买方的付款或承兑向买方交付全套单据。

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是各国银行办理国际托收业务的通行惯例,它将托收的有关当事人分为委托人、托收行(RemittingBank、代收行(CollectingBank)、提示行(一般就是代收行)。

对于上述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托收统一规则》没有作出明确界定,由国内法学专家编著的国际贸易法教科书代表了学理界观点,他们认为:1.委托人与托收行订有委托合同,它们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2.托收行与代收行订有委托合同,它们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

3.委托人与代收行没有直接的委托合同,它们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书行事,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委托人不能根据委托合同对代收行起诉,而只能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起诉。

随着国际商会对托收规则的不断修订,特别是在国际贸易实务和法院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仍以上述观点去理解托收,将无法解释下面的案例。

案例一:上海家纺公司曾多次向美国物源公司售货,同时将物权单证通过上海某银行交与美国F银行按付款交单方式托收。

F银行在未向物源公司收妥货款的情况下,将单证交给了物源公司。

现物源公司宣告破产,家纺公司因此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新墨西哥管区起诉F银行,以挽回损失。

美国地区法院首席法官审理认为,F银行在未收货款的情况下将物权凭证交给物源公司是一种总体上的疏忽行为,由于这一疏忽,造成了家纺公司的损失。

F银行的抗辩试图将责任转至家纺公司坏的商业决策上.嗣后,家纺公司与F银行达成和解协议,F银行支付了相应款项。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

国内某公司以 D/P 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

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付什么责任?分析:托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

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

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文件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报、电传、或电子通迅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他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何法律责任。

天津 M 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香港 G 公司,价格条件为 CIF 香港,付款条件为 D/ P见票 30 天付款,M 出口公司同意 G 公司指定香港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 M 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 G 公司收取货款。

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 G 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

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 G 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

你认为 M 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分析: M 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

这是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 G 商凭信托收据先行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

( 1)挪威 A 银行开来#7636 号信用证购买我方工作手套(WorkingGloves ),尺码为 10 号 ( Size 10 )。

国际结算托收案例

国际结算托收案例

国际结算托收案例国际结算托收案例托收的交单条件托收意指银行依据所受指示,处理资金单据(汇票、本票、支票)和/或商业单据(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单据),以求:1、获得付款和/或承兑,或2、凭付款和/或承兑交付单据,或3、按其它条件交付单据。

各国银行从事的托收业务,虽在具体操作上可能稍有不同,但基本上还是遵循国际惯例,即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来处理,而目前采用的是1996年1月1日公布实施的URC522(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522).代收行交单与进口商付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D/P远期)不鼓励使用远期汇票,以免有些银行将D/P远期按D/A方式处理,给委托人造成不应有的风险,也违背了“付款交单”的初衷;(2)若托收中含有远期汇票,托收指示就应说明具体的交单条件是D/A或是D/P,如无此交单条件,代收行将按D/P处理,但对晚交单引起的后果不负责;(3)对于带有远期汇票的D/P远期托收,只能在受票人付款后交单,不能按D/A处理。

一起D/P远期按D/A处理引起的纠纷某出口公司(A公司)与中东地区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一批合同,向其出售衬衣,付款条件为D/P 60 days。

自93年10月至94年2月份,A公司相继委托国内某托收行(A银行)通过国外代理行(B银行)代收货款,付款条件为D/P 60 days,付款人为B公司,金额总计达USD1,556,702.67。

托收委托书中列明:deliver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uedate/tenor 60 days sight,并有Subject to ICC322字句。

B银行收到委托书后,陆续以承兑交单(D/A 6O days)的方式将单据放给了进口商。

而到期时,承兑人一直未付款,使A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托收行向代收行提出质疑,要其承担擅自放单的责任,但代收行以当地习惯抗辩,称当地认为D/P远期与D/A性质相同,推诿放单责任,拒绝承担责任。

[论文]托收案例

[论文]托收案例

案例一:托收方式下应掌握的问题进口人拒绝付款导致货物被假提单提走案一、案情提要托收是国际贸易业务中常用的支付方式,其风险程度介于信用证和汇付之间。

由于托收的本质是依靠商业信用,因此其中所隐藏的风险不容小视。

20世纪90年代中期,加拿大由于移民增加,其国内的建筑行业蒸蒸日上,对于建筑材料的需求旺盛,在对我国的建筑材料的进口方面也表现强劲。

我国的海港城市T市进出口公司宏大公司和加拿大的保罗公司共签订了八份合同,全部使用CIF贸易术语,总计金额68万美元,以D/P即期付款交单方式支付。

后来由于加拿大建房数量基本满足了市场的需要,该国的建筑业也随之降温,原先对于建筑材料的强劲需求也大为缓解。

而我国的宏大公司对这一情况并不十分了解,反而在年底之前为了突击增加业绩,抓紧时间将这八份合同规定的所有建筑材料全部发给了加拿大保罗公司,所有单据也在同时办理托收。

后由于款项过大和需求减少两方面的原因,保罗公司拒绝付款提单。

结果货物到达以后就不得不暂时堆放在温哥华码头。

在宏大公司着急解决问题的同时,货物却被另外的一家公司用假提单提走。

几经周折,在中央领导的直接干预下,才得以找到冒名提取货物的威马公司。

并经过历时两年的谈判,才收回货款,但同时也损失了很大的利息收入。

二、案情综述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加拿大移民手续相应放宽,世界各地移民加拿大的人数较前大为增多,移民的增加,造成对住房的需求增大。

我国是加拿大进口贸易的主要伙伴,因此,加拿大建筑公司对于建筑材料的需求也反映到了对我国的国内建筑材料的进口需求强劲上来。

我国的海港城市T市的进出口公司宏大公司是一家建国以后就成立了的老牌进出口公司,和加拿大的保罗公司签订了总计八份出口各种建筑材料的合同,全部采用CIF贸易术语,八份合同总计金额为68万美元,支付方式为D/P即期付款交单。

随着加拿大各地营造住房数量的大幅度增加,已基本满足了市场需要,该国国内的建筑业从高峰期逐渐滑到了低点,原先对于建筑材料的强劲需求也大为缓解,而我国的宏大公司对这一变化并不十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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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之托收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采购合同,约定采购的货物总价值为10万美元。

甲公司需要给乙公司支付货款,并委托银行为其进行托收结算。

操作流程
1. 双方签订贸易合同
在进行托收前,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同中应约定好货款的结算方式、付款期限、货物质量及数量等细节,以避免后续出现纠纷。

同时合同中应明确委托银行的职责和要求。

2. 甲公司向银行递交单据
在货物打包装箱后,甲公司需准备好海运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据,并将其提交给银行,委托其进行收款。

银行在收到单据后,会核对单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进行记录。

3. 银行通知乙公司
当乙公司从货运代理处领取到货物时,银行会通知乙公司收到单据,并提醒乙公司及时办理进口收汇手续并支付货款。

乙公司在收到银行通知后,去银行进行付款。

银行验收乙公司提供的收汇单据,并进行结算。

在完成交易后,银行将收到的货款汇给甲公司。

注意事项
1. 注意单据真实和合法
甲公司在递交单据时,应注意单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单据不真实或不合法,则会导致交易无法完成或者乙方后续出现问题。

2. 注意对银行委托的要求和职责
在委托银行进行托收时,甲公司应注意对银行的要求和职责,并确保银行可以按照约定处理货款和单据的收发。

3. 注意支付汇率和汇款费用
在收到货款后,甲公司需了解收到的汇率和汇款费用,以及银行收取的手续费用,以避免交易成本增加。

优缺点分析
优点:
1. 双方风险较小。

托收作为银行为中介的结算方式,双方的风险较小,在交易过程中更加安全可靠。

2. 适合小额交易。

托收交易过程简单,对于小额交易更为合适。

1. 交易时间较长。

托收交易的流程比较复杂,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来完成,不适合紧急的交易。

2. 双方交易成本较高。

托收需要支付银行收取的一些手续费,相对较高,不适合交易金额较小的单子。

结论
综上所述,托收作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结算方式,在操作中需要注意单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银行的职责和要求。

同时,在选择此种结算方式时应考虑交易金额、时间等因素,以平衡交易的成本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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