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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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砂石开采的法律规定(3篇)

土砂石开采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砂石作为一种重要的非金属矿产资源,广泛应用于建筑、道路、水利、能源等领域。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砂石的需求量不断攀升,非法开采、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土砂石开采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土砂石开采的法律规定。

二、土砂石开采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土砂石开采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法规定,国家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进行开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开发进行了全面规定。

其中,对土砂石开采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开采者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征用手续,并支付土地补偿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措施进行了规定。

其中,对土砂石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了明确要求,要求开采者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水土保持工作进行了规定,要求开采者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对河道管理进行了规定,要求开采者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土砂石开采活动。

三、土砂石开采的审批程序1. 采矿权申请开采者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采矿权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采矿权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采矿许可证。

3. 土地征收、征用审批开采者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提交土地征收、征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4. 土地征收、征用审批土地主管部门对土地征收、征用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土地征收、征用许可证。

关于压覆矿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压覆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压覆矿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由于地面建筑物、道路、水利设施等工程建设,导致矿产资源被覆盖、破坏或丧失开采价值的现象。

为保护矿产资源,维护国家利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压覆矿进行规范管理。

本文将从压覆矿的定义、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压覆矿的定义压覆矿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由于地面建筑物、道路、水利设施等工程建设,导致矿产资源被覆盖、破坏或丧失开采价值的现象。

压覆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完全压覆矿:指矿产资源被建筑物、道路、水利设施等完全覆盖,无法进行开采的矿床。

2. 部分压覆矿:指矿产资源被部分覆盖,开采过程中需要采取特殊措施进行处理的矿床。

3. 临时压覆矿: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由于工程建设需要暂时压覆的矿产资源。

三、压覆矿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压覆矿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压覆、破坏矿产资源。

(2)对压覆矿产资源,应当依法进行补偿。

(3)矿产资源压覆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压覆矿的管理也作出了相关规定:(1)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土地资源。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压覆矿产资源,应当依法进行补偿。

3.《矿产资源压覆补偿办法》《矿产资源压覆补偿办法》是针对压覆矿补偿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压覆矿补偿的原则:公平、合理、自愿。

(2)压覆矿补偿的范围:包括压覆矿产资源、压覆土地、压覆设施等。

(3)压覆矿补偿的标准:按照矿产资源评估价值、土地补偿标准、设施损失等综合确定。

(4)压覆矿补偿的程序:由压覆方与被压覆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仲裁。

储量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2篇)

储量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2篇)

第1篇摘要:储量管理是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储量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法、地质勘查条例等,并探讨这些法律法规在储量管理中的应用和实施。

一、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于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对储量管理具有以下适用性:1.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必须依法申请勘查许可证,勘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的规定,确保勘查质量。

2.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制度:矿产资源开采必须依法申请采矿许可证,开采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开采的规定,确保开采质量。

3.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包括矿产资源勘查、评价、评审、审批、登记、统计、发布等工作,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应当依法进行审批。

4. 矿产资源保护:矿产资源保护是储量管理的重要任务,矿产资源法规定了矿产资源保护的原则和措施,如合理开采、综合利用、节约使用等。

二、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法》是我国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基本法律,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储量管理具有以下适用性:1. 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制度: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是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审批。

2.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制度:探矿权采矿权使用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规定,确保矿产资源储量合理利用。

3.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制度: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应当依法进行审批,确保矿产资源储量合理流动。

4. 探矿权采矿权终止制度:探矿权采矿权终止应当依法进行审批,确保矿产资源储量得到妥善处理。

三、地质勘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查条例》是我国地质勘查管理的基本法规,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储量管理具有以下适用性:1. 地质勘查许可制度:地质勘查许可制度是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地质勘查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勘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知识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知识讲座
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 资源的所有权。
2、我国矿产资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类分级管理 原则。
3、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 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4、任何国家机关及其他法人和组织,包括县、乡镇 人民政府和村民组织,都不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
4、最小开采规模的规定
《福建省新建、已建生产矿山最小开采规模目录》
规定: 新建矿山设计规模小于最小开采规模的不予批准; 已建生产矿山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要进行资
源整合,凡不予整合或无法整合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5、矿业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矿业权转让实行部、省两级审批制。
▲采矿权转让: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
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审批发证权限:
(1)国土资源部授权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权限: ★井田储量1亿吨以下的媒、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
下的焦媒、矿床储量规模20亿吨以下的油页岩; ★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不含)以下的钨、锡、锑、
稀土; ★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金、银、铂、
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 锶、金刚石、铌、钽;
★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
(2)法律法规授权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登记权限:
★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34种矿种和普 通建筑用砂、石、粘土以外的且储量规 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矿产资源;
★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普通 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
★开采跨设区市矿产资源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34种 矿种以外的且储量规模为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2、矿业权有偿取得的规定
矿业权有偿取得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3.1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草案)》的说明──1986年3月11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地质矿产部部长朱训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

通过建国三十多年来的大规模地质工作,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较好的矿产资源条件,已发现矿产150多种,探明储量的达137种,不少矿产的探明储量居于世界前列。

30多年来采矿事业也有很大发展,煤炭、石油、冶金、有色、化工、建材、轻工、核工业等部门共建立了5千余处矿山企业,乡镇集体和个体办矿有12万处。

全国矿石产量从1949年的4千多万吨增加到现在的12亿多吨,增长了30多倍。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业的发展,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增强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多年来,一方面矿产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开发利用,另一方面由于法制不健全,管理不善,不论在矿产资源的勘查还是开发工作中,都存在不少问题。

资源勘查工作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部门之间作了许多不必要的重复工作;不少单位不重视综合勘查、综合开采、综合利用;资源开发利用的采、选、冶回收率不高;一些地方对小矿放开后,没有注意加强对小矿的指导和管理。

这些问题,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破坏,影响了资源勘查、开发的速度和效益,与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的要求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制定矿产资源法。

总结三十多年来矿产资源工作的经验,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要体现宪法关于矿藏,即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的规定,体现国家关于“放开、搞活、管好”的加快开发地下资源的总方针和国家对乡镇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通过法律的保障,既调动国营、集体、个人勘查和开发资源的积极性,又使矿产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保护,以加强地质工作,振兴矿业,满足社会主义建设当前和长远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采土法律规定(3篇)

采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采土,即从土地中挖掘、采集土壤、沙石等自然资源的行为。

在我国,采土活动涉及矿产资源、土地资源等多个领域,对于维护国家资源安全、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采土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我国采土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矿产资源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于1986年颁布,1996年进行了修订。

该法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1)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主体资格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二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勘查、采矿许可证。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程序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进行审批。

勘查、开采审批程序如下:①申请勘查、采矿许可证;②进行勘查、开采活动;③进行勘查、开采后的土地复垦;④依法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评估和验收。

(3)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期限和费用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规定,勘查、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实际情况确定。

勘查、采矿许可证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矿产资源法》的补充和细化,于1998年颁布。

该细则明确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审批权限、勘查、开采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等内容。

三、土地管理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关于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于1986年颁布,1998年进行了修订。

该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等权利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保护,以及土地的征收、征用、补偿和安置等内容。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设立、变更、终止。

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主要法律制度

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主要法律制度

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主要法律制度导言:矿产资源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经济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合理开发和管理矿产资源,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平衡,中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原则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原则包括:1. 国家所有、全民共享原则:矿产资源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管理者,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和配置,保障公众特别是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合法权益。

2. 保护和合理利用原则:保护矿产资源,维护国家资源安全,坚持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原则,推动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3. 法治原则: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科学立法,规范矿产资源的获取、开发和利用行为,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秩序。

二、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旨在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与利用,保护矿产资源,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布局。

该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的产权制度,强调政府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和配置职责,并明确了矿产资源的开发者应遵守的规则。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使用许可制度,以及矿山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保护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法律。

该法旨在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科学利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该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原则,建立了矿产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包括矿业权的获取与转让、勘查开采的限制和审批、矿产资源补偿机制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中的重要法律制度。

该法旨在规范矿山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矿山事故。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53号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53号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正文:----------------------------------------------------------------------------------------------------------------------------------------------------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

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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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 第四条 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 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 第八条 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 第九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第十条 国家在民放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 (一) 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 (二) 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 (三)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 (四) 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 (五)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地制定。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 第十七条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 第十八条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 第二十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 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 第二十二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 第二十三条 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

??? 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

??? 第二十五条 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准。但是,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的矿床勘探项目除外。

??? 第二十六条 普查、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必须采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措施。 ??? 第二十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的原始地质编录和图件,岩种勘查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和保存。

??? 第二十八条 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 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 第三十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 第三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 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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