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义务教育法的七大亮点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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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学习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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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 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 亮点一:进一步强调义务教育的公益性、 统一性和强制性原则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 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 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亮点二:建立一系列促进义务教育 均衡发展的制度与机制
•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 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 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 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 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 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 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 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 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亮点四:确立国务院领导,省级人 民政府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亮点五:突出强调推进实施素质 教育
•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 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 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 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 质教育。 •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 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 本质量要求。 •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 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义务教育法修订亮点

义务教育法修订亮点

义务教育法修订:公办中小学严禁设重点 2006-02-28 09:31:45 新华网据新华社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前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草案对义务教育法作出部分修改补充,涉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源配置、学校安全、教育收费等方面的内容。

据悉,此次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目的是确立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机制,重点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

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周济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说明。

他说,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7月1日施行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总量不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负担较重,应试教育没有得到根本改观;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有些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现象严重;义务教育学校时有事故发生;一些人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行谋求不正当利益。

针对这些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草案分别作出调整。

经费投入“免费”教育政府“埋单”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不足一直以来是困扰义务教育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作为修订的核心内容。

草案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义务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草案还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

按照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政府以多种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其不因经济困难辍学。

免费计划公办学校不再收学费政府关于教育经费的预决算以及学校收支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新义务教育法资料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资料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资料解读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国教育体制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近期,新的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旨在对新义务教育法进行资料解读,以便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新义务教育法简介新义务教育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性法律,于20XX年XX月XX日正式颁布实施。

该法针对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重要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起到了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义务教育延长至高中阶段新义务教育法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将义务教育的年限延长至高中阶段。

根据新法规定,义务教育从原来的九年延长至十二年。

这意味着每个学生都有机会接受更全面、更深入的教育,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

三、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新义务教育法还提出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要求。

根据新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特别是要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教育的支持力度。

同时,新法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教育事业,推动优质教育资源的流动和共享。

四、提高教育质量和公平性新义务教育法注重提高教育质量和公平性。

新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实施促进教育公平的政策措施,加强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价,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够享受到公平、优质的教育资源。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对教育工作者的培训和激励机制,以提高他们的教育素养和专业水平。

五、强化家校合作和学生权益保护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家校合作和学生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据新法规定,学校要积极与家长沟通交流,加强家庭教育的指导和支持。

同时,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防止欺凌和虐待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六、引导学生全面发展新义务教育法还提出了引导学生全面发展的要求。

根据新法规定,学校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活动,鼓励学生参加体育、艺术、科技等各类社会实践和兴趣培养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兴趣特长。

七、加强教育督导和评估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教育督导和评估的重要性。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规范学校建设与管理一、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决定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这种体制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难题。

所以,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7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明确了中央、省级政府、县级政府的教育权责。

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包括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问责以及奖惩制度。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规定:“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二、规范学校建设与管理学校是对学生开展教育教学的专门场所,规范学校建设,加强学校管理,是实施义务教育的重要保障。

在学校建设方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了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设置和建设学校。

第十七条规定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

第十八条规定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根据需要在发达地区设置少数民族学生就读班。

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特殊学校(班),普通学校应当接受特殊学生,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设置少年学校。

在学校管理方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4篇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4篇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4篇解读新《义务教育法》一: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为保障义务教育的有效实施,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这就在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义务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

这标志着我国现代的义务教育投入制度正式建立。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标准把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保障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落到实处。

新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本条第二款重申了1986年提出的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当地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制定学生人均教育经费标准,省级政府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而调整,既保持国家的最低标准,又体现了地方政府的主动性。

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的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以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的原则制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 还特别提到了特殊学校学生的公用经费高于普通学校的学生的标准。

体现了对特殊教育的重视。

建立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分担教育经费,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的体制。

第四十四条对此做了规定,同时规定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分比例分担。

”“对经济困难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在机制上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学习心得体会7篇

义务教育学习心得体会7篇

义务教育学习心得体会7篇义务教育学习心得体会篇1通过学习新的《义务教育法》,可以看出呈现七大亮点。

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

过去一说政府投入,就往往容易理解为由县级政府来负责,实际情况是,县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予以承担。

而新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新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

新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

比如说,“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入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新法进一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

第五章专门对教育教学作出规定,要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必须具备国家教师资格。

新法对小学和初中教师的工资和职务作出新的规定。

第三十条提出:“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还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入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七、新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讲述


2、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 会):全面、协调、可持续 “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 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 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 “五个坚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 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坚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 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坚持正确处理改革 发展稳定的关系,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改革。坚持 统筹兼顾,协调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坚持 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 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005年10月十六届
五中全会) 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 诚信友爱 充满活力 安定有序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 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 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 尊重和保障;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 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 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会就业比较充 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 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 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 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 成;全社会创造活力显著增强,创新型国家基本建成; 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资源利用效 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实现全面建设惠及 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形成 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讲授框架
一、义务教育法修订的背景与经过 二、20年来“普九”的重大成就和基本经验 三、新《义务教育法》出台的意义 四、新《义务教育法》的重大制度创新和突破 五、如何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 六、新《义务教育法》的重大缺陷

新义务教育法

新义务教育法引言新义务教育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于2020年通过并于次年正式实施。

这项法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义务教育体系的重大改革,旨在推动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为每一个孩子提供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

本文将对新义务教育法的背景、内容和影响进行详细阐述。

背景早在新世纪初,中国就开始了义务教育的普及工作,但由于各地区教育资源不平衡、师资力量紧缺等问题,导致义务教育质量参差不齐。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决定制定一项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公平的法律。

2019年,新义务教育法通过,并于2020年正式宣布实施。

内容新义务教育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教育资源平等分配根据新义务教育法,教育资源应该平等分配,不论地区、财富差距或其他因素,每一个孩子都有接受优质教育的基本权利。

政府通过增加投入和在贫困地区建设学校等方式,努力缩小地区之间的教育差距。

师资力量提升新义务教育法鼓励各地区加大对师资力量的培养和培训力度。

政府将加大对学前教育和初等教育学校的招聘力度,并提高教师的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以吸引更多优秀的教育人才进入义务教育领域。

提高教育质量通过优化教学内容、加强教师培训和教学评估等措施,新义务教育法致力于提高教育质量。

法律要求各学校加强学习方法的教育,培养学生的创造力、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效果。

家长参与教育新义务教育法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孩子的教育。

学校应加强与家庭的沟通和互动,定期反馈学生学习情况,帮助家长更好地了解孩子的学习状况,充分发挥家庭在培养孩子素质的作用。

学生权益保障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保护学生的权益。

教育机构和教育管理部门应积极维护学生的人格尊严,禁止体罚和虐待学生。

法律还规定了对学生欺凌行为的惩罚措施,以保护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影响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对中国的教育体系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通过平等分配教育资源,新法加大了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缩小城乡和地区之间的教育差距。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作者:吴又存高虹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出台的时代背景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我国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客观而言,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已经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政府为主的经费渠道趋于明确,全民族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一些孩子因贫失学让人心酸;城市教育资源分配失衡,“择校”成为许多家长的梦魇;“分数至上、考试至上”的社会风气让无数孩子远离快乐;乱收费现象严重,个别学校和老师频频把敛财黑手伸向孩子;“上学难,上学贵”已为人民群众普遍所关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行修改、完善。据了解,当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中小学学生近1.8亿人。义务教育可以说是涉及人群最广,受益人群最多的社会公共事业,其实施程度和教育质量如何,不仅关乎个人的发展,更关系到全体公民素质和民族的未来。正因为如此,如何修改义务教育法,使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整体水平不断提升,一直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所关注。仅2003年就有10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有关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议案。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37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成为到目前为止,十届人代会上代表联名最多的议案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朱丽兰感慨地说,义务教育法的修改也是她感受民主氛围最浓的一次修法。2006年1月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为核心内容,强调政府应当承担的出资义务,旨在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孩子享受九年免费义务教育。这部法律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将令近1.8亿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受益。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义务教育法》)的“横空出世”,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新《义务教育法》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保障义务教育经费,要求制定适应义务教育基本需求的有关经费标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义务教育经费并负责落实。2.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课程管理,将德、智、体、美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3.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经费投入要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和教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特别是到农村任教,采取措施促进学校均衡发展。4.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校安全,规范学校收费;加强教师培养和管理,提高教师思想道德和教学业务水平,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减少教科书种类,提高教科书质量,降低教科书成本,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以义务教育法的重新修订为标志,我国的义务教育将迈进一个历史新阶段。与执行多年的《义务教育法》相比,新的《义务教育法》究竟“新”在什么地方?新《义务教育法》由原来《义务教育法》的18条增至63条。新增内容基本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包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提高教育质量问题,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和均衡发展问题,家庭贫困学生,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残疾儿童平等受教育权问题,以及课程和教科书问题等。新《义务教育法》有三大变化:一是中央和省市财政首次联合加大经费投入,首次强调了政府在义务教育上也应负有责任;二是首次提出义务教育向均衡化方向发展;三是对义务教育的要求提高了。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注的五大焦点问题焦点一: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标准拨付一些农村中小学不仅没有专门的实验室,甚至连做演示实验的条件都没有;由于基层财政困难,一些农村学校的校长为了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不得不四处筹钱,被形象地称为“化缘校长”……新《义务教育法》最大的亮点是把“经费保障”专列一章,用14条共计1800字左右的篇幅,详细规定了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体制,从法律制度层面解决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过去一说政府的投入,就往往容易理解为由县级政府来负责,但是实际情况是,县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予以承担。而新《义务教育法》将依靠人民办教育转为政府“买单”,其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义务教育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焦点二:根治择校风——禁设重点学校曾有一位北京市民告诉记者,为了让自己的孩子转入一所市重点中学,前后花了六七万元。“为了孩子的未来,只好这样做。”离这所市重点中学不远的地方,就有另外一所普通中学。单就硬件设施来看,前者已近奢华,后者实在寒酸。此外,还有看不见的差别:师资力量。新《义务教育法》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在经费投入、师资力量等方面建立向薄弱学校倾斜的机制,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促进学校师资力量均衡配置,采取措施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应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在学校之间流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将义务教育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焦点三:校园安全首次写入——确保校园及周边安全近年来,一起起校园事故触目惊心:北大第一医院幼儿园18名师生被砍伤;一场山洪带走了黑龙江省某地100多名学生的生命;山西某校21名师生在晨练中丧生……新《义务教育法》规定,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应当确保选址安全,应当依法维护义务教育学校周边秩序,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等。焦点四:扭转应试教育——弱化升学率和考试成绩作用写不完的作文,做不完的习题,翻不完的教学参考书……在应试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人都变成了一个模子,缺少灵气,也缺少创造性,更扼杀孩子的兴趣和健康。有专家认为,目前应试教育呈愈演愈烈之势,提倡多年的素质教育现在只有少数学校才实行,绝大多数学校的教育还是追求分数至上、考试至上。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了素质教育的概念,对在义务教育阶段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新法调整了升学和评比的“指挥棒”,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代替全面考察。义务教育督导不得对义务教育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学校应把德育放在首位,形成德育教育体系;应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重点班;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增加或者删减课程等。[2]焦点五:严禁乱收费——发放教辅,补习功课免费在农村,有些学校没有一台计算机,也不上计算机课,却也要让学生买计算机教科书。发展改革委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去年上半年,教育乱收费位居全国价格举报首位,占到已查处案件的23.8%。新《义务教育法》要求,在课程标准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教科书选用获取利益。细细解读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发现关键词是钱、择校、安全、书包等。[3]学费太高、好学校难进、安全没保障、书包太沉,是不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和家长头疼的事。也可以用“加减乘除法”解读义务教育:加——增加教育投入;减——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乘——倍加重视教师工作;除——剔除择校之风;法——令行禁止防止乱收费。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体现的义务教育公益性的再认识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所谓公益性,是与免费性联系在一起的,就是义务教育阶段不收学费、杂费,使义务教育真正义务起来。新《义务教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义务教育是我国《教育法》确定的教育基本制度之一,也是《世界人权宣言》赋予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由此可以推论,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应为强制、免费和公平,这是实施义务教育制度的精髓。[4]免费本是义务教育的应有之意,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收费的义务教育,实际上是“义务教育不义务”,主要变成了老百姓的义务。到目前为止,免的仅是学费,其他如杂费、课本费等仍是要交的。早在1986年,《义务教育法》就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由于财政体制的制约,随后出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却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教育专家看来,这等于政府在财政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实施细则”变相违背《义务教育法》,在学费之外开了“收取杂费”的口子。[5]果然,1986年后至今20年中,该条款被各地政府运用得淋漓尽致,百姓的教育负担日益加重。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严重不足,政府屡遭社会批评,承受着国内外巨大压力。早在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制定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就明确提出,到上世纪末将教育经费在GDP中的比例提高到4%,而联合国的建议则是要达到6%以上,可时至今日,我们不仅没有实现这个目标,反而离这个目标越来越远。我国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根本问题不在“穷国办大教育”,而在于财政的公共性严重不足。而世界上190个国家已有170个国家实行了免费义务教育,屡屡为人提及的人均GDP只有中国1/3的柬埔寨、老挝、越南、孟加拉、尼泊尔这些国家都实行了免费义务教育,看来国家和政府该是承担义务的时候了。[6]国家宁可把高速公路少修一点,广场少建一点,也要先把免费义务教育做起来。2005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向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承诺,从2005年起,免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并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即“两免一补”)。之后教育部在《中国全民教育国家报告》中首次披露了义务教育免费时间表——“2007年将在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中实现‘两免一补’政策,2010年力争在农村地区全部实行免费义务教育,2015年在全国普遍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免费义务教育堪称中国两千多年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必将对全面提高国民素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但国家考虑到短期内很难一步到位,故同时在“附则”中加入一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学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施行,为我国义务教育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模式、管理机制与制度支持。随着法律的贯彻、实施,我国义务教育必将在若干重要方面呈现出全新的面貌,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更加明确,步伐会进一步加快。新《义务教育法》有望成为我们青少年的福音!教育的阳光必将普照大地!参考文献[1] 刘万永.义务教育法修订历程.中国青年报,2006-06-30(9).[2] 原春琳.新义务教育法有七大亮点.中国青年报,2006-06-30(11).[3] 王比学.四个关键词回应教育热点问题.人民日报,2006-07-03(11).[4] 杨颖秀.对修订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思考与建议.中小学管理,2006(6):5-6.[5] 王苗苗.准确理解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二字.工人日报,2006-07-07(8).[6] 陈宝成.义务教育免费关键在投资取向.教师博览,2005(12):4-6.(责任编辑付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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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的七大亮点 编者按:2003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有近600名代表强烈要求修订《义务教育法》。2003年6月,十届人大常委会将修订《义务教育法》列入立法计划,修订工作随即启动。随后,教育部在2004年6月提出了修订稿并报送国务院审议。2006年2月25日,由吴邦国委员长主持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首次审议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2006年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的《义务教育法》,并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相较1986年颁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此次新《义务教育法》有何变化?如何解读?本刊特发此文,以助读者参考。 新《义务教育法》共分八章、六十三条,约8000字,内容十分丰富,法律规定十分严密、具体,符合我国的国情,切合我国义务教育的实际。新《义务教育法》有七大亮点: 1、第一大亮点: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 所谓公益性,就是把义务教育办成人民群众的公益事业。新法最突出的立法理念和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保障权利”。因此,新法明确规定,“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收学费、杂费”。不收学费、杂费就是“以人为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具体的体现,保障权利”最基本、. 的需要。 目前,恢复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己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在义务教育学段发生的愈演愈烈的择校热、日益高昂的择校费、屡禁不止的奥数班、高烧不退的中小学生考证热等“畸形化”现象比比皆是。今天谁能够享受“优质教育”、“怎样才能享受”优质教育,越来越成为公众关注的问题,越来越成为金钱与权力的较量。因此,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叫停重点学校,回归义务教育的本意,即这个基本特征决定,在义务教育阶段不能将学生分为三六九等来提供不同的教育,而应该一视同仁,向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公平、公正的基础教育。所以说,义务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其主题是教育公平,根本的目标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因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起点和核心环节,没有教育机会的均等,没有教育成果的共享,就谈不上社会的公平,和谐社会就难以构建。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其实质是普及教育、免费教育。 2、第二大亮点:引入“问责制”,保障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 过去一说到政府的投入,就往往容易理解为由县级人民政府来负责,但是实际情况是,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予以承担,而实际上靠的是上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支付。新法针对这一现实情况作出了新的具体明确的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财政保障范围”, 纳入财政预算”,要“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新法还进一步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以上这些规定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财政拨款比例增长,生均义务教育费用增长、教职工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增长),从而建立起了完善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为了将政府责任落到实处,新法引入了问责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国务院或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法对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都划分得非常清楚,如果哪个层次或哪个部门违反新法关于经费投入的规定,就依法追究他们的责任。 3、第三大亮点:倾向农村,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新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体. 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这表明,新法把统筹责任放到了省级人民政府。因为现在县级大多数是吃财政饭,因此教育事业的发展必须加大省级的责任。对于加大农村教育的经费保障力度,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就显得非常重要,更适合我国的国情。 近几年来,我国农村基础教育的状况虽然有了明显的改善,但从总体上看,农村基础教育的水平仍然大大落后于城市,城乡基础教育的差距还有扩大的倾向。(1)在教育机会方面,农村适龄儿童未入学的人数相当多,特别是小学阶段就有辍学的现象,初中阶段辍学更是普遍现象,而且高中阶段的教育机会城乡差别更大。(2)在教育资源配置方面,农村学校在教育经费投入上,教师队伍的素质、教学的硬软件设施方面与城市学校的差距很大,这势必造成城乡教育质量的巨大差异。(3)在教育管理方面,与城市相比,农村基础教育的管理也不规范。由于以上三方面的原因,农村的基础教育和城市的基础教育已有了很大的差异。为了促进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国家必须构建促进农村教育发展,缩小城乡教育差距的政策保障体系。否则,城乡教育很难均衡发展。例如,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就近入学的原则,但这几年现实的情况并非如此,是按就近入学的规定到校舍陈旧、教师还是花几万元的赞助费到条件好的学校就水平一般的学校上学, 读?现实的情况是家长学生必须面临的选择。在全国很多地方,择校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择校已经让众多家长绞尽脑汁。为了给孩子选一所好学校,各种怪事层出不穷,有钱的花钱找熟人,有权的用权找门路,方法各式各样,但其目的都是让孩子在条件好的学校学习。这本是无可非议的事情,但愈演愈烈的择校风背后,是同一地区不同学校的巨大差异,是义务教育的畸形发展造成的失衡问题。这个失衡看是小事,其实是大事,影响了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在学生幼小的心灵中造成了等级差异。 2003年9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农村中小学优秀教师座谈会”安排会议代表参观一些北京的优质学校。可几位代表在参观了一所学校后说什么也不去了。一位老师甚至伤心地哭了:“跟他们比,我们可能永远也赶不上!” 农村教师眼泪的背后,是城乡学校之间的巨大差异,是义务教育的严重失衡。这个义务教育的严重失衡是谁造成的?我认为是政府造成的。为什么呢?一是这几年政府的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二是政府有限的教育经费向城市和重点学校集中,造成巨大的地区之间和校际差别。从本质上讲,乡村教育的贫困,是我国“三农”问题的一个组成部分。“三农问题”是我国长期推行“城乡分治”政策的产物。“城乡分治”政策是社会各种利益博弈的结果,它造成了城乡教育资源配置的失衡,使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处于依附城市因为在城乡分治的格局下,面临诸多的困难。. 的边缘地带,农民作为弱势利益的集团,很难影响政府的公共财政分配政策,在政府的决策中,农民难以表达利益的诉求,因此,城市的学校均比农村学校好。 进一步讲,教育均衡不仅涉及教育公平问题,更是一个关乎社会正义和公正、关乎人的尊严、自由和权利的问题。 新《义务教育法》对于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从制度创新、机制保障的层面上规定了一些新内容,这就说明了政府已把更多的目光投向了农村,投向了农民,投向了社会弱势利益集团。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我们关心弱势利益集团。因此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从道德诉求到制度正义,都有助于彻底改变义务教育不均衡问题。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说“人民是教育之本”。其实质是说:教育以人民为本。这也从根本上体现了我党的宗旨,体现了教育工作鲜明的时代特征。所以只有坚持教育“以人为本”,坚持教育的公平、公正,坚持教育的均衡发展,才能真正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马克思主义科学发展观。 4、第四大亮点:突出强调要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素质教育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的教育,素质教育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必须坚持的方向。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在应试教育的冲击下,素质教育已被整个边缘化。正因为如此,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 标,且第一次鲜明地提出了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使素质教育从一般的政策指导转变为统一的法律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这在中国的教育发展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新法还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新法同时还明确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中的这些规定都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行为,保证基本的教学质量,减轻中小学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全面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提供了法律保证。 5、第五大亮点:规范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 最近几年,义务教育阶段的乱收费现象十分普遍,它已使教育被划定为“十大暴利”行业之一,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一是公办学校利用现有的教育收费的形式也是五花八门:不满。. 资源进行改制,改制是手段,目的是收费。二是有的学校举办“校中校”或者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其目的也是收费。三是有的学校巧立明目,打着举办各种“奥数班”、“特长班”等名义,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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