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七大亮点解读
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个亮点

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个亮点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
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
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
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7个维权亮点。
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
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
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
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
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
新《消法》九大亮点

现将新《消法》九大亮点解读如下:新《消法》亮点一: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法条】《消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为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新《消法》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消费者不用承担举证责任,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
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企业产品担保责任意识,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对于实践中消费争议处理将起到积极作用。
条文规定主要在于举证负担的分配上,而不是责任的承担。
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在维权时要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消费者维权困难。
部分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实施消法办法中做出过难于检测、鉴定的,由经营者举证的规定。
新《消法》总结地方立法经验,借鉴国际有关制度,做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特殊情形下的举证分配规则。
今后,对于一些耐用的、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在六个月内出现质量瑕疵产生争议的,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新《消法》亮点二: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法条】《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解读】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重要方式之一。
但这种消费方式因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文字、别人评价等选择商品,不易辨别商品的真实性,消费者投诉持续增加。
新消费者权益法有什么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法有什么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法有什么亮点?那么,下⾯就随CN⼈才公⽂⽹⼩编⼀起来看看吧。
亮点:消费者遭遇欺诈可获三倍赔偿 修改后的《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的三倍。
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额不⾜500元的,为500元。
解读:中国电⼦商务研究中⼼今年8⽉发布报告显⽰,虚假促销、⽹络诈骗等问题成为今年上半年⽹友投诉最多的问题。
这同样也存在于实体店,为此现⾏《消法》,在第四⼗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额为商品价或者服务费的⼀倍。
但⾯对⾼额的利润,不禁有不法商家知法犯法。
因为他们⿊⼼牟利远⽐“退⼀赔⼀”的'处罚多。
⽽修改后《消法》增加的“退⼀赔三”、“赔偿的⾦额不⾜500元的,为500元”更为消费者着想,更震慑商家。
亮点:违法⼴告代⾔⼈有连带责任 修改后的《消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在关系消费者⽣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近年,名⼈代⾔问题产品、虚假⼴告屡被曝光。
例如郭德纲代⾔⽆⼴告批号和卫⽣许可证的“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清代⾔⼴告语夸⼤其辞的“眼保姆”;成龙在⼀款洗发⽔⼴告中宣称某洗发⽔没有化学成分但这是不可能的……⽽今年9⽉份著名艺⼈⼩S因代⾔“胖达⼈”⾯包⽆添加剂的事件被揭发后再次将明星代⾔推到舆论浪尖。
不少⼈呼吁,我国现⾏《⼴告法》中虚假⼴告只对⼴告经营者、发布者等社会团体处罚的规定,让名⼈代⾔成了法制规则之外的⼀种特殊现象。
利益诱惑之下,缺乏法制约束的道德教义苍⽩乏⼒,应该借助法律的⼒量,⽽修改后的《消法》做到了。
亮点:销售假冒产品进⼊信⽤档案 修改后的《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等⽅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该法的亮点解读:
一、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内容
消费者权益包括了商品和服务的安全、质量、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合法权益等多个方面。
这些权益的具体内容被明确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大的保障。
二、加强了产品质量监管
该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要求生产者、经营者保证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
同时,该法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不良产品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三、加强了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
该法加强了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规定了虚假宣传的认定程序和处罚措施。
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赔偿受到的损失,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四、强化了网络购物的保护
该法对网络购物进行了专门规定,规定了网络购物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网络购物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强化了网络购物的保护。
五、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渠道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维权的渠道,包括了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多个方面,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多的途径。
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消费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增强维权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谈谈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亮点

谈谈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亮点江苏省海门市东灶港初级中学赵叔强义务教育八年级《思想品德》和普通高中一年级《思想政治》下册都有“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教学内容,教师在备课和教学中要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内容,依据课程标准对教材进行二度开发,适当增删、调整,及时补充、完善,让它更好地为教学服务、为学生发展服务。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来,该法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强社会的消费信心,切实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订。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为: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及附则共八章,六十三条。
这次修正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虚假广告责任和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方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呈现出十大亮点:【亮点一】明确消费领域个人信息受保护近年来,许多不良商家擅自泄露、随意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现象屡屡出现,垃圾短信、邮件、骚扰电话,充斥消费领域,令消费者不胜其烦,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图解2018新消费者权益养护法七大亮点.doc

图解2018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大亮点图解2018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大亮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会在3月15日正式实施。
2015新消法有许多亮点,其中包括七天无条件退货,消费者拥有了反悔权。
而经营者也受到约束,消协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等等。
下面我们通过一张图来读懂新消费者权益法的亮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大亮点一年一度的3·15维权日即将拉开帷幕,中消会提倡3·15的主题是“携手共治畅销消费”。
近年来消费者维权的话题历久弥新,盘点以来消费者维权的种种事例,加强对消费维权宣传时不我待。
亮点一网购有七天“后悔权”【法条】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亮点二网购平台“先行赔付”【法条】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亮点三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新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亮点四消费欺诈“退一赔三”,保底金额500元【法条】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随着消费者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该法的亮点。
一、增加了电子商务领域的保护力度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网上购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强制捆绑销售。
同时,电子商务经营者还应当提供退货、换货、维修等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虚假广告是消费者投诉的一大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广告发布者应当保证广告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欺骗性的内容。
如果广告发布者违反上述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规定了不当得利行为不当得利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操纵市场价格、提高交易条件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进行不当得利行为,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四、强化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等信息,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
同时,经营者还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保障消费者的参与权。
五、规定了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规定。
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
此外,经营者还应当承担退货的费用和责任。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各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也应当提高自身的消费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亮点

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亮点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此次《消法》的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此次《消法》的修正涉及到我们每一个消费者的切实利益,公司法务部特对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八大亮点予以归纳解读,希望公司广大员工能够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在消费的过程中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拿起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消法》第23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3款,内容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
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
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
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
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亮点二: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法条】《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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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七大亮点解读 【字体:大 中 小】 2014年03月03日 来源: 法制周报 责任编辑: 刘媛媛消费者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即刻就能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推销电话;刚在某楼盘收房,立马能收到装修公司的短信;网购衣服鞋子不能试穿,收货后发现尺码不对或不合身却遭退货难;买了劣质产品想维权却因为送检费过高而被迫放弃维权。
10月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
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在七天内有“后悔权”;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由经营者证明产品无瑕疵;精神损害赔偿入法;遇消费欺诈获三倍赔偿等。
据悉,这是自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对这部法律的首次大修改。
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此次修改更加注重公平,体现了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同等关注,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同时旗帜鲜明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
早在5年前,第26个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时,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就列举了消费者得不到消法明确保护的十件案例,并分别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看到新消法与我之前的建议有吻合之处,尤其是关于不足五百元的定额惩罚与之前的立法建议不偏不倚。
”李健感慨,“真是千呼万盼始出来。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表示,新消法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按新消法规定,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提至三倍。
如果因为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死伤的,北京地区消费者最高可获赔210万,上海将达240万。
亮点一: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10月26日,湖南省衡阳市的许女士为自己的淘宝店开通了“七天无条件退货”功能。
两年前,许女士在淘宝网开了一家童装店,犹豫再三,她最终没开通7天无条件退货功能。
“我查了一下,淘宝并没有明确规定,7天无理由退换运费由谁出。
产品不是买着玩的,如果到手了发现不喜欢就免费退,卖家岂不白白吃亏?”许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曾有一些买家要求免费退货,否则就给差评。
如今,许女士思量再三,还是决定响应新消法的号召。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
如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交易方式。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52.4%。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告知,新消法这一规定,是通过与一些淘宝网的店主面对面交流等调研后,经过多次修改才完善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直言,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
“该规定与时俱进赋予了消费者后悔权,非常接地气,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在新型消费方式消费渠道的合法权益。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认为。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陈平凡指出,按照国际惯例,七天在业内叫冷静期或反悔期,也就是说法律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亮点二: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现今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
前不久,两则新闻让人触目惊心:快递公司公然出售个人信息;酒店开房记录被泄露,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传。
胡某是普通的公务员,已连续好几个月收到莫名其妙的短信,内容包括房产销售、旅游线路、发票、黑车等信息。
和胡某一样,消费者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就能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服务电话;刚在某楼盘收完房,就能收到装修公司的客服信息。
据长沙某房地产置业顾问小袁告知,消费者在楼盘提供真实身份资料后,一转身,相关商家就能信息共享。
新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表示,新消法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工商部门下一步要把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作为“12315”中心单独申诉举报类别进行统计。
亮点三: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维权难历来都是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重灾区”,而在维权难中消费者反映较多的问题就是举证难。
两年前,李健律师代理过华硕A8笔记本电脑消费纠纷一案,“消费者早就有送检打算,可因费用过高而被迫放弃。
”早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诉基本原则,许多消费者不得不放弃维权。
在“华硕A8”事件中,因销售方各不同,依现行消法,消费者只能各自以不同的直接销售方为被告,集体诉讼的设想因为被告主体不同而流产。
仅能单兵作战,难以平摊成本,整合资源。
李健建议,“授予消费者对生产者直接诉权。
”新消法规定,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的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李健分析指出,新法举证责任倒置考虑了消费者现实维权的窘境:要维权就得通过司法诉讼解决,而法院进行裁决的重要依据又是依靠产品质量鉴定书,但产品质量鉴定的举证方又得先预交一笔不少的费用,费心劳神,因此很多维权也就因需要鉴定而却步。
因此举证责任倒置能有效扫除消费者维权的疑虑,实现了真正的公平。
亮点四:精神损害赔偿入法张小姐购买了一瓶洗发水怀疑是假冒伪劣产品,于是找到商家,商家不予承认,她气愤之余想去消协、工商部门投诉,甚至计划诉诸法律。
可一咨询律师,胜诉的话也只是赢得35元的双倍赔偿70元。
如果败诉,律师费用谁承担?考虑再三,张小姐最终选择放弃。
李健分析,大多的生活消费多为小额消费,即使出现消费欺诈,多数消费者都因为觉得可期望的维权收益太小,而付出的成本太高,因此而在成本与收益的权衡中止步。
这样一来,更加助长了不法商家气焰。
按新消法规定,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从“退一赔一”提至“退一赔三”。
如果因为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死伤的,北京地区消费者最高可获赔210万,上海将达240万。
陈平凡认为,作为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消费者最为关心的是新消法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帮助自己维权。
面对现实的成本与收益考量,法律应当要有足够威慑力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来支持消费者将维权进行到底。
否则,消费者手里没了利器,商家就不会真正尊重消费者,消费者也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上帝”。
此外,这次新消法中,首次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引起了各界关注。
“精神损害赔偿是中国法律向前迈进的一个标志。
”刘俊海教授说。
亮点五: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新消法对于消费者协会的身份、职能等方面也进行了修改。
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得知新消法的出台,湖南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李镜亮异常欣喜,他指出,新消法中确立公益诉讼条款,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又迈出了一大步。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提起民事诉讼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两个重要途径,因为有特定的受侵害的主体。
而公益诉讼所针对的纠纷是比较特别的,涉及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权益,例如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侵害的就是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利益,消委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公益诉讼可以作为一种救济的补充途径。
消费者势单力薄,诉讼过程曲折艰难,‘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局让不少人望而却步。
”陈平凡律师认为,消费公益诉讼还应进一步扩张原告资格、明确诉讼范围、规范诉讼中消费者与消协之间的权利义务、对消协在诉讼中处分实体和程序权利的能力予以一定限制,才能使消费公益诉讼真正成为消费者维权的绿色通道。
亮点六:销售假冒产品进入信用档案假冒伪劣产品或不合格的服务,这是在交易中消费者经常遇到的,而在维权时最常遭遇的就是店家指着告示或者宣传单上一行小字“最终解释权归店家所有”以推卸责任,消费者对此哑口无言。
新消法明文规定,“黑店家”将上黑榜公诸于众。
这样不仅影响了这些店家在市场上的口碑,还给其在未来办理一些手续的时候设置了限制,像个人信用记录一样如影随形。
长沙市工商局合同处副处长汤炜表示,霸王条款屡禁不止,例如“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货物出门概不退还”等。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行交易。
新消法明确,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亮点七:违法广告代言人负连带责任近年,名人代言问题产品、虚假广告屡被曝光。
今年9月,台湾著名艺人小S因代言的“胖达人”面包含添加剂的事件被曝光。
新消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李健认为,新消法覆盖到了社会的每个角落,“完善法律后,关键要看执行,消费者要注意保存相关资料、证据,便于维权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