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一Word版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二)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二)2016-04-29海南国税一、关于营改增纳税人领购税控装置和发票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领购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中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可根据确认的发票种类持金税盘或税控盘(特定纳税人可持报税盘)及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发票”。
因此纳税人应先安装税控装置,然后领取增值税发票。
二、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范围问题(一)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单地说就是,月销售额3万元以上(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只能为其代开“专票”。
(二)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简单地说就是,月销售额3 万元以下(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票”或“普票”。
(三)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简单地说,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住房)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票”或“普票”。
(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向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
也就是说,买房人或承租人是自然人的,不得代开“专票”。
2.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
也就是说,免税不得代开“专票”。
三、房地产企业5月1号之前收取的预收款未开票的如何开具发票房地产企业4月30号之前收取的预收款,已缴纳营业税,但并未取得营业税票的,根据18号公告第十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三)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三)2016-05-07财税智库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三)为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顺利推进,我们对各市及纳税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并征求了部分纳税人的意见,形成《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发布正式文件以前,暂按此规定执行。
营改增办公室2016年5月6日一、如何理解“如超过规定期限,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的,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领取开具发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问题三中关于“如超过规定期限,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的”,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已经办理正式税务登记,进行单独核算,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纳税人,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购买税控设备,领取开具发票。
二、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三、关于生活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以销售预存卡、储值卡方式销售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生活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以销售预存卡、储值卡(或其他具有预存功能的卡、折等)方式销售服务,应在发生应税服务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售卡时即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四、关于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向农产品批发、零售纳税人采购的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蛋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建筑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建筑业【标 签】营改增,建筑业,预缴税款,抵扣税款,发票认证【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关于建筑工程总、分包合同中新老项目的划分问题 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二、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同时提供建筑中所需要的建材(如钢架构等)如何缴税问题 按照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适用税率。
三、关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可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建筑服务已在营改增前完成,但在营改增后收取工程款的征税问题,以及关于建筑服务未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征税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上述规定执行。
五、关于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问题 (一)如果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1000万,甲方实际支付600万,剩余400万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
则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甲方征税后,建筑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
(二)如果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600万,甲供材400万)。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金融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金融业【标 签】营改增,金融业,发票管理,进项税抵扣,差额征税【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海南国税 一、关于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处理问题 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分别计算提供保险服务的收入和支出,主承保方统一向客户开具发票并结算保费,之后再由各承保方开具发票给主承保方结算自身份额保费。
二、关于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收入,按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保险代理业务,属于保险服务还是属于经纪代理服务问题 保险代理业务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四、关于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问题 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五、关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如何界定问题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
七、关于金融机构个人实物黄金业务纳税期限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2016年第23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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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障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进行明确。
二、纳税申报期有何特别规定?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据工作实际情况,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何规定?
(一)试点实施前后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
(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八)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八)【标 签】营改增,贷款服务,生活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享受优惠政策【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贷款服务的销售额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出租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征税的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分别征税的服务的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征收增值税的依据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生活服务的含义以及内容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 生活服务。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https://img.taocdn.com/s3/m/65c24b98a0116c175f0e482b.png)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2016-05-13 08:55:33来源: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作者:【大中小】添加收藏通过营改增推进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和部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和4月14日各省国税、地税局长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各地提出的问题,我们发现,部分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对政策还不了解,或者还处于初步探讨和学习的阶段。
因此,此次营改增培训将主要围绕税收要素就营改增的基础政策、文件的难点以及变化点进行简要介绍。
第一部分营改增基本情况首先,简单介绍下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基本情况,让大家有个宏观的印象。
这次营改增主要涉及四大行业: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
事实上,从5月1日开始,营业税已全部被增值税覆盖,原来营业税纳税人全部都改征增值税。
5月1日以后发生的原营业税应税行为都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可能会有过渡期前后交叉的一些业务。
比如补缴营业税税款,总局下发的2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里允许开增值税发票并不意味着需要缴纳增值税,是为了方便纳税人,为了改革的平稳过渡。
因此5月1日之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不代表同时要征增值税。
4月30日之前的业务仍缴纳营业税,5月1日以后的业务应缴纳增值税。
那这个时间节点怎么把握呢?不能由纳税人任意选择,例如,合同确定的付款是4月30日,如果纳税人迟迟不结账,能否5月1日之后缴纳增值税呢?问题的关键在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不管是否已缴纳营业税,涉及的税款还是应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那就应缴纳增值税,这不能由税务机关或纳税人任意选择,请大家注意。
第二,是营改增的税率。
仍然是11%和6%这两档税率,只是在征收率中增加了5%;5%是营改增期间的过渡征收率,主要是针对销售不动产及不动产经营租赁等业务。
营改增政策业务解答第一、二期

营改增政策业务解答第一期一、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是否可以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不征收增值税?省局回复: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二、建筑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金额、合同约定的收款金额和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可能都不一致。
请问:在此种情况下,纳税人该按照什么口径的金额缴纳增值税?省局回复:提供建筑业服务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收款金额缴纳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取得的土地分期进行开发,其对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算方法纳税,对新项目按一般计税办法纳税。
企业支付的土地价款如何在老项目和新项目之间进行分摊?省局回复: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取得的土地分期进行开发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当按照每一期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占地面积分摊土地价款。
对于每一期房地产项目所分摊的土地价款,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计算扣除。
四、实际工作中,有建筑项目已经开工,但既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也未注明开工日期,如何界定该项目是老项目还是新项目?省局回复:以纳税人最终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确定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老项目还是新项目;按照规定不能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确定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老项目还是新项目。
五、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享受免税?省局回复: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按适应税率或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六、运输企业发生的过磅费是否可以取得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过磅费可否按道路通行服务征税?省局回复:过磅费应当按照“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运输企业发生的过磅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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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一)
1、金融业纳税申报是否可分级预缴,汇总缴纳?
答:(1)金融业总、分机构符合汇总缴纳增值税相关政
策规定的,可以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
具体规定将另行明确。
(2)金融业省、市、县总、分机构,不论是否实行汇
总缴纳增值税,在试点准备阶段均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一般纳税人登记等相关事项。
(3)按省、市、县行政区域设立总、分机构的金融企
业,相关税控设备可配置到市级机构。
2、保险公司首个纳税申报期可否比照银行,延至7月
15日?
答: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保险公司不属于按季申报范围
内的纳税人。
3、前期已有贵金属业务并已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银
行,后期营改增后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是否要注销原有税控
设备?税控器具可否总公司统一购买?对供应商是否有特
殊要求?
答:营改增前已有贵金属业务使用了税控专用设备,需
要使用服务器版本税控设备的,需先进行抄报税,携带原有
税控设备到主管国税机关注销设备(办理注销时请将空白发
票交回),再办理服务器版本的税控设备发行。办理发行需
携带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复印
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将发放《增值税税
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纳税人领购税控专用设备,签订
《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协议》。税控设备可由总公司统
一购买。各地选择的数控设备服务单位尽量与总部保持一
致。
具体可参照我局编制的相关业务流程及指南。
4、贷款利息收入税票提供。企业营改增后贷款服务和
相关的顾问费、咨询费等不能抵扣,企业虽然是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银行是否还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
答: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是否可申请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答:目前尚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电子普
通发票,如需推行使用,可与《金融企业营改增试点办税指
引》中的电子发票服务商联系,确定服务商并做好有关软、
硬件准备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电子普通发票即可。
6、金融业可否视同A类企业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扫
描认证?省级公司纳税信用评级可适用于全辖,各级分支机
构可同样享受取消进项发票扫描认证?
答:(1)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纳
税信用评价具有严格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流程,采取年度评价
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含)
以上的才能评价为A级纳税人,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
行为的纳税人。因此,不能将金融企业直接评定为A级纳税
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
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的规定,纳税信用评价企
业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
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
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因此,非独立核算
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没有参评资格,不能直接判定为A级。
(3)经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金融企业分机构,增
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可比按照总机构纳税信用等级办理。
7、由于银行业务量大,如果全部开具发票的话,工作量
太大,既然营改增后贷款服务和相关的顾问费、咨询费等不
能抵扣,可否不开具发票,建议按客户提出需求而开具发票。
农信社建议用内部凭证代替增值税普通发票,减少人力物力
的消耗。
答: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
规定,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
发票的内容应当与实际交易相符。
8、发票专用章是否需要重新刻制?
答:《金融企业营改增试点办税指引》对发票专用章问
题进行了解释,如专用章符合规定的,可以沿用,如不符合
规定的,应重新刻制。
9、开票最高限额有什么规定?
答:开票最高限额应向主管县级国税局申请。具体按照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事项
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执行。
10、用于实物佣金发放的是否需视同销售? 宣传品是
否作为视同销售缴税处理?不以销售为目的,跨市调拨固定
资产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采取以实物发放佣金、宣传品的按视同销售处理,
计提销项税金。如属汇总缴纳下的分支机构跨市调拨不视同
销售。
11、在省内有总分机构的纳税人,其减免税备案可否
由总机构统一备案,各县分支机构可根据省总机构备案情
况统一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实行汇总纳税的,可由总机构向其主管国税局
办理享受免税政策的备案,总机构将备案登记表格进行复印
后传递至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将复印件提供给其主管国
税局留存,不再重复办理备案手续。
12、企业在“营改增”之前签了一笔业务,缴纳了营业税,
但改革之后这笔业务最终未能实现涉及的退税应向哪里申请?
答: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
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
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13、企业自建房屋用于集体福利(职工澡堂),是视同销售
还是进项转出?
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专用于集体福利
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
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
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
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
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
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14、自来水公司已经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其兼营的建筑安装业务达不到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标准,其
兼营的建筑安装业务是否自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否按一般计
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和劳务、营改增应税行为,
销售货物、劳务、营改增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
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自来水公司已登记
为一般纳税人,其兼营的建筑安装业务也适用一般纳税人相
关规定。
15、原一般纳税人的留抵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营改增后
的其他业务产生的销项税?
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
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
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
抵扣。
注:本解答供学习参考使用,各地执行时以正式文件为准。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