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2016年4月29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于2016年5月1日实施。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的要求,同时考虑到税制改革未完全到位,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还有一个过程,国务院决定,制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的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
既要保障地方既有财力,不影响地方财政平稳运行,又要保持目前中央和地方财力大体“五五”格局。
(二)注重调动地方积极性。
适当提高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比例,有利于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兼顾好东中西部利益关系。
以2014年为基数,将中央从地方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既有财力不变。
调整后,收入增量分配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重点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同时,在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过程中,做好过渡方案与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的衔接。
二、主要内容(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区)增值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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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省 与 市 区 财 力 格 局 不 变 确 保各 级财 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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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人 民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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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后
省 与 市 区 增 值税 收入划 分 过 渡 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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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04•【字号】沈政发〔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6〕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4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40号)精神,结合我市现行财政体制,市政府决定在保持现有市区(含县、市、开发区,下同)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比照中央、省做法制定本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确保市区既得利益原则。
既要保证市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不下降,又要保障各地区既有财力水平,保持目前市区财力格局大体不变。
(二)维持现行支出责任不变原则。
在保持现有市区财力格局大体不变的前提下,市区应继续按照现有事权和支出责任履行各自职责,分灶吃饭,积极做好财政保障工作,确保财政经济平稳运行。
(三)注重调动地方积极性原则。
适当提高各地区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比例,调动各地区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四)简化程序安全运行原则。
简化税收征管、资金入库等技术层面操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减少人为因素,确保过渡方案安全有效运行。
二、主要内容(一)将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的增值税50%部分全部作为各地区固定收入,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
(二)省对各地区4项税收(增值税50%、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房产税100%)、市对相关地区6项税收(增值税50%、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房产税100%、土地增值税100%、契税100%)形成的财力实行总额分成,由相关地区向省、市上解财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电力工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过渡实施方案

电力工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过渡实施方案附件电力工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过渡实施方案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战略部署,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结合电力工程计价依据特点,制订本实施方案。
二、本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一)《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四)现行电力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概预算定额及费用计算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
三、本实施方案的适用范围是经国家能源局正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各套现行电力工程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一)《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架空线路工程、电缆工程、调试工程、通信及自动化工程》(国能电力[2009]123号);(二)《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调试工程、通信工程》以及《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输电线路工程、调试工程、通信工程、加工配置品》(国能电力[2013]289号);(三)《西藏地区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西藏地区电网工程概算定额-变电站建筑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通信工程》、《西藏地区电网工程预算定额-变电站建筑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输电线路工程、调试工程、通信工程》(国能电力[2013]331号)。
(四)《电网技术改造工程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电网技术改造工程概算定额-建筑修缮工程、电气工程、通信工程》、《电网技术改造工程预算定额-建筑修缮工程、电气工程、输电线路工程、调试工程、通信工程》、《电网拆除工程预算定额-电气工程、输电线路工程、通信工程》,《电网检修工程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电网检修工程预算定额-电气工程、输电线路工程、调试工程、通信工程》(国能电力[2015]27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豫政〔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4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6月30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明确省与市县(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直管县,下同)增值税收入划分办法,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保障市县财政平稳运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收入范围保持不变。
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地方分享的增值税,仍保持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收入范围划分、缴纳地、缴纳级次不变。
(二)保障市县既得利益。
中央将上划收入返还地方后,省级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市县,保障市县既得利益,不影响市县财政平稳运行。
(三)财力格局大体稳定。
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微调完善,维持现有省与市县财力分配格局基本稳定。
(四)简化上下结算事项。
对省与市县结算事项进行归并精简,简化程序,便于操作。
二、主要内容(一)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地方分享的增值税50%部分,按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范围、缴纳地、缴纳级次,分别缴入地方各级国库。
(二)以2014年入库的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为基数核定市县返还和上解基数。
市县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市县,确保市县既有财力不变。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川府发〔2016〕2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川府发〔2016〕29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根据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方案的具体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调整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增值税收入划分。
一、基本原则(一)切实贯彻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精神。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严格按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核定省对市(州)、县(市)返还基数或上缴基数,确保不因增值税收入划分改革影响各地既有财力,保障市(州)、县(市)财政平稳运行。
(二)保持省以下现行财政体制不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我省分享的50%部分,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增值税收入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保持不变。
(三)继续照顾民族地区、财政困难地区。
对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以下简称“三州”)以及内地19个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的其他增值税收入我省50%部分,省暂不参与分享;继续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补助。
二、主要内容(四)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由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继续全部作为省级收入。
除金融保险业增值税之外的其他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享比例不变,其中:内地18个市和扩权试点县(市)(不含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省与市、县(市)分享比例为35:65;省暂不参与“三州”和内地19个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其他增值税收入分享。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9.26•【文号】国发〔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9年9月26日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为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支持地方政府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缓解财政运行困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
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稳定分税制改革以来形成的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总体格局,巩固增值税“五五分享”等收入划分改革成果。
(二)建立更加均衡合理的分担机制。
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建立留抵退税制度的要求,在保持留抵退税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不变的基础上,合理调整优化地方间的分担办法。
(三)稳步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
适时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将部分条件成熟的中央税种作为地方收入,增强地方应对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能力。
二、主要改革措施(一)保持增值税“五五分享”比例稳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确定的2—3年过渡期到期后,继续保持增值税收入划分“五五分享”比例不变,即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鼓励地方在经济发展中培育和拓展税源,增强地方财政“造血”功能,营造主动有为、竞相发展、实干兴业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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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于2016年5月1日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为解决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问题,省政府决定,制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
既要保障市县既有财力,不影响市县财政平稳运行,又要保障省级财政正常运转。
(二)注重调动市县积极性。
适当提高各市(不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和省财政直管县(市)增值税分享比例,调动市、县(市、区)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兼顾不同地区利益关系。
以2014年为基数,将省从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确保既有财力不变。
调整后,收入增量分配向困难地区倾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同时,在地方税体系建设、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程中,做好过渡方案与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的衔接。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省税收返还和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市)上缴基数。
(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其参股
银行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作为省级固定收入。
其余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均纳入省和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市)共享范围,其中,省分享增值税的15%,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分享增值税的35%。
(三)省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确保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既有财力不变。
(四)省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五)各市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尽快研究确定市与非省财政直管县(市)、市辖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国家过渡方案实施情况,以及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