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中的被害人过错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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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其构成的合同诈骗罪严重危害了他人利益,破坏社会和谐。

怎么样才算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呢?合同诈骗罪有哪些法条呢?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又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下面有小编为大家介绍合同诈骗罪的刑法条文及其司法解释。

《刑法》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法律案件的争议点(3篇)

法律案件的争议点(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李某某,租赁期限为3年。

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李某某需在每月5日前支付租金。

合同签订后,李某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前6个月的租金。

然而,在第七个月,李某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租金。

张某某遂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张某某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包括墙面开裂、漏水等问题,导致李某某无法正常居住。

李某某则认为,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只是因装修年限较长,出现了一些正常损耗。

2. 李某某是否构成违约?张某某主张,李某某拒绝支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李某某则认为,其拒绝支付租金是基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属于违约行为。

3. 违约金是否应予以支持?张某某要求法院判决李某某支付违约金。

李某某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应予以降低。

4. 李某某是否应赔偿张某某的损失?张某某主张,因李某某拒绝支付租金,导致其无法收回房屋,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李某某认为,其拒绝支付租金是基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争议分析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某主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李某某则认为只是装修年限较长,出现了一些正常损耗。

对此,法院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鉴定,以确定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2. 李某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租金,是否构成违约,关键在于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若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则李某某拒绝支付租金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若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则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

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

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一、基本案情2012年11月至12月间,广西桂林市某农产品开发公司法人代表李某见该公司因资不抵债,财产被法院查封并进入拍卖程序后,为套取资金,虚构拖欠员工工资的事实,指使公司法律顾问张某借用社会人员的身份证件,伪造了劳动合同及拖欠员工工资表,草拟了民事诉状,并指使社会人员以公司员工代表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讨要拖欠工资,李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诉。

法院在李某等人伪造的证据蒙骗下,做出了由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80余万元的民事调解决定。

事后,李某将其中70余万元据为己有,分给张某10万元,两名犯罪嫌疑人现已归案。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应成立敲诈勒索罪。

[1]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不构成诈骗罪,且刑法分则中没有与其相对应的处罚条款,目前应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作无罪处理。

同时,因为这种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有学者建议立法增设“伪造民事证据罪”或“诉讼欺诈罪”,以解决该问题。

[2]第三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构成诈骗罪。

[3]理由是:诉讼诈骗行为侵害的法益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方面虚构了虚假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评析意见笔者同意诉讼诈骗构成诈骗罪的主张。

但笔者的逻辑推论如下:先是认为诈骗罪包括三角诈骗,再分析诉讼诈骗是“三角欺诈”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从而得出诉讼诈骗应定性为诈骗罪的结论。

(一)诈骗罪包括三角诈骗1.从实质上进行分析。

三角诈骗与二者之间的诈骗对法益的侵害没有任何区别,它们的本质都是侵犯财产。

在普通诈骗的场合,被害人本人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原因在于加害人的欺诈行为使自己的财产转移至加害人或第三人,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

而在三角诈骗的情况下,被害人没有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的是被骗人,而非被害人自己。

但被骗人处分财产的原因同样是基于加害人的欺诈行为,同样是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是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书面约定。

但是不乏会出现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包括通过隐瞒事实、欺骗等手段诈骗他人财物。

那么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一、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指导案例27号:臧某某等盗窃、诈骗案

指导案例27号:臧某某等盗窃、诈骗案

指导案例27号:臧某某等盗窃、诈骗案文章属性•【案由】盗窃罪,诈骗罪•【案号】(2011)浙刑三终字第132号•【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1.08.09裁判规则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正文指导案例27号:臧某某等盗窃、诈骗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基本案情一、盗窃事实2010年6月1日,被告人郑某某骗取被害人金某195元后,获悉金某的建设银行网银账户内有305000余元存款且无每日支付限额,遂电话告知被告人臧某某,预谋合伙作案。

臧某某赶至网吧后,以尚未看到金某付款成功的记录为由,发送给金某一个交易金额标注为1元而实际植入了支付305000元的计算机程序的虚假链接,谎称金某点击该1元支付链接后,其即可查看到付款成功的记录。

金某在诱导下点击了该虚假链接,其建设银行网银账户中的305000元随即通过臧某某预设的计算机程序,经上海快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平台支付到臧某某提前在福州海都阳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kissal23”账户中。

臧某某使用其中的116863元购买大量游戏点卡,并在“小泉先生哦”的淘宝网店上出售套现。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87126.31元发还被害人。

二、诈骗事实201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臧某某、郑某某、刘某某分别以虚假身份开设无货可供的淘宝网店铺,并以低价吸引买家。

三被告人事先在网游网站注册一账户,并对该账户预设充值程序,充值金额为买家欲支付的金额,后将该充值程序代码植入到一个虚假淘宝网链接中。

与买家商谈好商品价格后,三被告人各自以方便买家购物为由,将该虚假淘宝网链接通过阿里旺旺聊天工具发送给买家。

买家误以为是淘宝网链接而点击该链接进行购物、付款,并认为所付货款会汇入支付宝公司为担保交易而设立的公用账户,但该货款实际通过预设程序转入网游网站在支付宝公司的私人账户,再转入被告人事先在网游网站注册的充值账户中。

刑事案例法律检索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报告概述本报告旨在通过对刑事案例的法律检索,分析某一具体案例的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为相关法律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以下为本次法律检索报告的主要内容:二、案例背景(一)案情简介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甲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经过侦查,发现甲在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先后三次在市区某小区实施抢劫,抢得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

被害人乙、丙、丁均遭受财产损失。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三、法律检索与分析(一)案件审理程序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被告人甲进行讯问,收集证据。

2.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甲提起公诉。

3.法院受理案件,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

(二)法律适用1.关于抢劫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甲在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先后三次在市区某小区实施抢劫,抢得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2.关于抢劫罪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抢劫罪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根据本案被告人甲的犯罪情节,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三)判决结果1.被告人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扣押的被告人甲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案例启示1.加强法治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预防犯罪。

2.公安机关应加强侦查工作,严厉打击抢劫犯罪行为。

3.检察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对抢劫犯罪行为提起公诉。

4.法院应依法审理抢劫案件,严惩犯罪分子。

集资诈骗罪去死刑化

浅论集资诈骗罪去死刑化摘要实践中对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判处死刑案件有扩大化趋势,尤其“吴英案”判死缓后,更引起我们对集资诈骗罪立法设置死刑是否合理这一深层次问题进行思考,笔者认为集资诈骗罪不宜适用死刑。

关键词非法集资集资诈骗去死刑化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一、集资诈骗罪概述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资诈骗罪区别于其它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主要因素。

《刑法》第192、199、200条和《追诉标准》规定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可判处死刑。

二、集资诈骗罪去死刑化之理论依据(一)报应论立场:集资诈骗罪不宜适用死刑。

死刑之最大现实功用是满足公众报应观念,然而即使是极端的死刑保留论者、主张等量报应的德国哲学大师康德,也只坚持对谋杀者必须处以死刑。

对某一犯罪行为的惩治,原则上适用与犯罪行为所侵犯权益的性质相对应的刑种。

集资诈骗罪属于财产型犯罪,其社会危害主要是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犯,而通常的报应方法应是剥夺犯罪人的财产;如剥夺财产尚不能满足报应需求时,则可剥夺犯罪人的自由。

对集资诈骗犯罪人适用自由刑已基本能满足被害人的报应需求,能平息其复仇心理,故无再适用死刑之必要。

(二)功利论立场:死刑不能有效地遏制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属于经济犯罪,较之传统的治安犯罪其原因有国家政策变动、管理体制混乱、分配方式不公、社会监督乏力等诸方面因素,犯罪人个体因素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

另集资诈骗罪还有一特殊之处,即被害人在促成犯罪的发生中所起的作用非常大,被害人往往是有过错的。

集资诈骗频频发生,其根本原因乃被害人受利益驱动,只要被害人稍加辨识,不贪小便宜,将资金投向合法的融资渠道,犯罪人目的是很难得逞的。

从功利刑的立场上无法得出死刑能遏制集资诈骗罪的结论。

(三)世界立法例通常做法:集资诈骗罪不适用死刑。

诈骗罪的司法实践难题及其解决

第34卷第4期 Vo1.34 NO.4 济宁学院学报 Journal of Jining University 2013年8月 

Aug.2013 

文章编号:1o04—1877(2013)04_ )097—03 诈骗罪的司法实践难题及其解决 

李骁 ,樊颖 (1.澳门大学,澳门;2.山东大学,山东济南250100)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公私财产权益保护不断出现新的司法需求。与之相关联, 诈骗犯罪活动也出现了许多新手法,造成许多新的社会危害。一般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诈骗罪在实践 中所面I临的难题也越来越多,这就需要我们不断的去研究、分析,从而找出解决难题的办法。 关键词:诈骗罪;司法实践;认定;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4.35 文献标识码:A 

诈骗罪虽在我国立法已久,但是随着社会的快 速发展,诈骗罪在实践中所面临的难题也越来越 多。这就需要我们不断的去研究、分析,从而找出 解决难题的办法。 一、诈骗犯罪司法实践认定中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对被害人的损失的认定存在的主要 问题 学界通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如下:行为 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陷入或者强化认识错 误——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交付)财产—— 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所有权——被害人遭受 财产损失…。理论如此,司法实践却存在着众多 疑难问题,包括如何界定财产损失,所谓的“财 产”,其内涵又是什么。这些都是诈骗罪的司法实 践难题,无论是在立法层面,亦或是司法层面,都 需要不断的去完善。 1.如何界定财产损失 在诈骗罪中,针对财产损失,目前主要存在两 种不同的立法例:第一种立法范例,在法条里明文 要求诈骗行为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如德国刑 法、瑞士刑法的规定。第二种立法例,主要存在于 日本与韩国刑法,与第一种立法例完全相反,法条 中并未明文要求诈骗行为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我国现行刑法有关财产损失的认定属于第二 种立法例,及没有明文要求诈骗行为造成被害人的 财产损失。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数额较 大针对的是行为人的骗取行为,而非实际给被害人 造成的损失。按照此种逻辑的理解,只要行为人转 移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了诈骗 罪。但是,这种理解违背了对犯罪本质的理解,即 法益侵害,在被害人的财产没有造成损失的前提 下,又怎么能构成诈骗罪。所以,虽然我国刑法针 对财产损失的规定属于第二种立法例,但一般意义 上,财产损失是诈骗罪成立的必备条件。当然,普 通的诈骗罪不存在对财产损失的认定的难题,只有 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况才需要进一步的判断。第一种 例外情况是指受骗者所处分的是否属于刑法意义 上的“财产”?第二种例外情况是指对财产法益侵 害的认定。 2.有关“财产”的释义 前文我们已经论述了财产损失的相关问题,得 出诈骗罪的成立要求有财产损失。那么,针对“财 

刑法法律复试热点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法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法律复试阶段,刑法案例的考查也成为考生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近期发生的几起刑法法律热点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案例一:于欢案2016年,山东聊城“于欢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中,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暴力催债人侮辱,持刀将对方刺伤致死。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1. 热点问题(1)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2)被害人过错与防卫过当的关系2. 法律分析(1)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于欢在母亲遭受侮辱时,持刀将对方刺伤致死,属于正当防卫。

(2)防卫过当的认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虽然属于正当防卫,但因其手段过于激烈,造成对方死亡,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3. 案例启示此案反映出我国刑法在正当防卫认定和防卫过当判断方面仍存在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考虑防卫人的主观意图、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的比例关系等因素,合理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三、案例二:快播案2018年,北京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1. 热点问题(1)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认定(2)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法律责任2. 法律分析(1)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快播公司通过提供淫秽视频播放服务,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法律责任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传播淫秽物品问题日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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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事实而使被害人 陷入错误认识 自愿交 付财物给 行为人 的犯 罪 , 即实施 诈 骗行 为 +陷入错 误认 识 +自 愿交付财物是诈骗罪的三个基本行为要件。诈骗 的
讨什么样的被害人疏忽行为可以认定为被害人过错 ,
作者 简介 : 潘庸鲁 , 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 20 刑法博士研 究生 ( 07 北京 10 7 ) 082 。 ① 徐久生 :德 语国家的犯罪学研 究》 北京 : 《 , 中国法制 出版社 ,99年 , 11页。 19 第 8 ② 史奈斯 ・ ・ 本 马拉 克传述 : 先知说 :没 有一个城 市不被骗子 ‘ “ 旦扎勒 ’ 践踏过 , 唯麦加 和麦地那例 外。麦加和 麦地那的每条路 上都有天 使守卫 着。之后 , 麦地那将会 因其居民而震动三次, 那是 安拉要把 不信道者和伪信者驱逐 出境 。 ( 布哈 里圣训 实录》第三卷第 15段 ) 《 ”《 0 , 古兰经 简注》, 马仲刚译注 , 北京 : 宗教 文化 出版社 2o o5年版 , 3页注释 。 第 ③ 谢晓雪 : 诈骗罪的被 害人 分析》, 《 北京 大学2 0 0 4年硕 士论文。
现代社会 以及刑法资源有限的情状下, 对诈骗 罪中有过错的被 害人提 出谨慎义务并非义务加担 , 而是
防 止 自我 法益损 害最 有效 的手段 。 当然 , 防止 被 害人二 次 受 害, 为 应将 被 害人 违反 谨慎 义务 的 区域 限
定在极端型、 违法型和怀疑型这三种类型范畴, 才能认定诈骗 罪中的被 害人存在过错 。 关键 词 : 诈骗 罪 ; 害人 过错 ; 忽 ; 慎 义务 被 疏 谨
众 所周 知 , 被 害人 的研究 兴起 于上世 纪 四十 年 对 代, 其发 端 领 域 就 是 诈 骗 罪 。 14 9 1年 被 害 人 学 之 父 美籍德 国学 者 在 冯 ・亨 梯 在 被 害 人 学 开 山之 作 《 论 实施 成 功 , 了取 决 于 行 为人 技 巧 、 除 口才 、 验 、 经 手段 之 外 , 为关键 之 处在 于利 用被 害人 自身疏 忽陷入错 更 误认 识使 得诈 骗 既 遂 。如 果 没 有 被 害人 陷人 错 误认 识, 就不会 存在 诈骗 罪 的既 遂 状 态 , 而这 种 错 误认 识 恰恰 归 因于被 害人 的疏 忽 。 在 被 害人 因疏 忽 而 导致
骗伎俩 , 特别是当前科技发达 、 信息快捷、 交通便利的 地球村 时代, 手机诈骗 、 网络诈骗 和科技诈骗等方式 让 民众 防不 胜 防或难 以预防 , 而诈骗 罪成 为多 发但 因 又难以打击 和预 防且 令 司法 机关 和 民众 头疼 的犯
罪。 所谓 诈 骗 罪 , 指 行 为人 对 被 害 人 虚 构 事 实 或 是
象, 小到街 头 乞讨 以“ 包 丢失 、 2元 钱 坐 车 回家 ” 钱 需 这种小 额 诈骗 方式 , 中到 以“ 头 有人 能帮 别 人 摆 平 上 某事 ” 骗 数 千或 上 万 的大 额 诈 骗 方 式 , 到 “ 个 诈 大 拉
项 目 个风投 ” 骗上百 万甚 至过亿 的 巨额诈 骗。 搞 诈 可 以说 在 复杂 多变 的风 险社 会充 斥 着 层 出 不 穷 的 诈
21 00年 7月
云南大学学 报法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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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3卷
第 4期
文章 编 号 :N 3—14 / 2 1 ) 4— 9一O C5 13 D(0 0 o 3 5
害人 自身不 纯洁 , 因而 不值 得刑 法 给予保 护 。尽 管笔 者认 为冯 式 被害 人责任 的观点 有些 片面 , 但他 的观点 却 引起学 者们 对诈 骗罪 中被 害人 过错 问题 的思考 。
说 到诈骗 行 为 ,诈骗的案件中, 轻信 占 5. %、 87 贪利 占 3 .% 、 0 5 好 奇 占 75 、 他心 理 占 2 。 我们 是 否 可 以认 为 .% 其 % ④那 被害人 的这 种疏 忽 是 一 种 被 害 人 过 错行 为 呢? 日本 刑法 学 中 的被 害人 过 错 研 究 始 于 17 94年 松本 、 浅川 发表的“ 诈骗性借 款过程 中的犯 罪者 与被 害人 ” 一 文 , 讨 了被 害人 在诈 骗 罪 中的疏 忽 问题 。我 国刑法 探 对 疏忽 也有所 考 虑 , 同样 是 财 产 性 犯 罪 , 窃 罪 的最 盗 高刑罚 是死刑 , 而诈 骗 罪最 高 刑 罚无 期 徒 刑 , 本 原 根 因就是 考虑 到被 害人 的疏 忽 行 为 相 对 弱 化 了行 为 人 诈 骗行 为 的社 会 危 害 性 。甚 至 对 于 特 定 身 份 的被 害 人因疏忽而被诈骗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 以这种方 式事实上肯定 了被害人过错 。例如 , 在签订、 履行合 同失职被骗罪中的国有公司 、 企业 、 事业单位直接负 责 的主 管人 员 就是 因为严 重 疏 忽 而 导致 国家 利 益遭 受重 大损 失 , 因而根 据 犯 罪 情 节 承 担 拘 役 、 年 以下 三 有期徒刑或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国家通过 惩罚被害人 的疏忽 以对 被害人 过错 进行价值否定。 本文的主旨就是研究诈骗罪 中的被害人过错问题 , 探
犯罪人与被 害人 的相 互作用》 中指 出, 在很 多时候 , 欺 诈犯 罪 中 的被 害 人 对 犯 罪 的 产 生 负 有 很 大 责 任 。 如果没 有被 害人 的密 切配 合 , 为人 的欺 诈行 为就不 行 可能实 现 。 进 而冯 式 认 为 在 某 种 意 义 上 可 以说 , ④ 被
法学论坛
诈 骗 罪 中的被 害人 过错 问题 研 究
潘 腐鲁
摘 要: 诈骗 罪既遂 的根 本原 因在 于被 害人 因疏 忽 陷入错 误认 识 而 自愿 交付 财 物 , 而对 于一般 意
义上 的疏忽刑 法 无法给 予评 价 , 这是 匿名社 会 必然付 出的交往 成本 。但是 , 充 满风 险且 复 杂 多变的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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