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量刑问题研究
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 国政 法 大 学 刑 事 司法 学 院 , 京 中 北 108) 0 0 8
[ 摘
要 ] 法 意 义 上 的被 害人 过 错 有 其 特 定 的 内涵 , 刑
妥 。在罪 责 自担 的原则 下 , 性 降 低 理 论 和 量 刑 理 论 三 方 面 论 证 了 谴 被 害人 过 错 在 故 意 杀 人 罪 中 的 量 刑 意 义 , 时 参 照 域 外 刑 同 法 的 相 关规 定 , 分析 我 国 量 刑 现 状 对 司 法 活 动 造 成 的 消 极
( i aUnv riyo lia ce c n a Chn iest fPoi c l in ea dL w,B rn ,1 0 8 t S e ig 0 8) 0 [ b ta t Th e tn igo n e t n lh mi d smanyb sd o h euta d t eme n o re 。rrl gvn ul A src ] esn e cn fitn i a o c ei o i il ae n te rs l n h a fmu d r aey iigfl
影 响 , 而 指 出将 被 害 人 过 错 在 故 意 杀 人 罪 中量 刑 法 定 化 从
的 必 要性 。
论: 与行 为人 “ 直 接利 益 关 系 的人 ” 为之 犯罪 , 有 所 可成为 行为人 本 身 之 犯 罪 。 同理 , 被 害人 “ 直 与 有 接利益关 系的人 ” 犯 之 过 错 , 不应 当推及 被 害 所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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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探究

刑事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探究发布时间:2021-12-17T08:02:56.396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7月20期作者:周玉洁[导读] 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要考虑立法和司法的合理性,所以在刑事法律的研究中,必须要充分地考虑各种因素,才能实现法律程序上和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周玉洁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山东青岛 266555摘要: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要考虑立法和司法的合理性,所以在刑事法律的研究中,必须要充分地考虑各种因素,才能实现法律程序上和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
在刑事犯罪中,被害人过错是重要的概念,在定罪量和刑时必须要进行考虑,还要考虑被害人发挥的作用,因为被害人的过错,会对案件产生一定影响,只有充分地考虑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从而实现法律和公平正义。
关键词:刑事犯罪;被害人;过错;量刑;影响一、被害人的过错概念分析被害人概念当前被广泛地应用到法学和犯罪学,还要侦查学当中,但很长的时间内,大多都集中在对犯罪嫌疑人方面的研究,从被害人角度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因此当前在被害人方面的概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
在一个案件当中,受到侵害的人或者是承担后果的人,就被称为被害人,这里包括了自然人和法人,还有相关的团体。
受到侵害不局限于实体侵害,还包括了精神方面侵害,以及其他方面的损失。
在当前的法律关系中,被害人过错是合成的词汇,包含了被害人,也包含了过错两个层面的概念,简单地说就是被害人的过错和行为,以及相关情节之间的关系。
在实务中被害人的过错认定,会受到各种因素影响,所以应当合理地认定。
二、被害人的过错,对量刑和定罪的影响(一)从责任分担学说方面分析该学说是将犯罪活动以及相关的行为视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相关活动的结果,所以促使了案件的发生,是由双方同时参与互动的活动。
将犯罪责任分成了很多模块,只有双方都在犯罪活动中具有相责任之后才能被认定,而被害人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责任组合后,才是完整的责任。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

摘要我国长期以来有着“杀人偿命”的法律传统与报应心理,目前在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故意杀人罪仍占有很大比重。
并且,我国作为一个仍然保留着死刑的国家,面对众多压力,更需要对是否判处被告人死刑慎之又慎。
被害人过错本来是犯罪学中的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及立法的进步,在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案件中,被害人过错与被告人的量刑矛盾日益尖锐,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都开始逐渐重视被害人过错在案件中的作用。
但就我国的立法现状来说,对于被害人过错的相关规定还很不全面。
本文基于刑法中被害人过错的定义,探讨其特点及分类,探究被害人过错行为导入定罪量刑机制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作者简介:刘心童,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5级刑法学专业在读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051一、如何认定“被害人过错”(一)刑法学中的“被害人过错”刑法中被害人过错“是一种与犯罪人的行为或结果(即犯罪事实)有关联的事实,是减轻犯罪人刑罚的依据,也是法律与道德对被害人行为否定性的评价”,据此,并非所有的被害人过错均有刑法上的意义,而只有其中的一部分会影响刑事司法。
刑事被害人过错具有以下特征:1.实施主体是刑事被害人。
只有被害人在被告人犯罪行为没有发生之前有过错行为,致使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这样的情况才能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2.被害人自身行为的不正当性。
这种不正当性,可以是违反道德、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也可以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正是因为这种不良行为的发生,才对被告人随后行为的产生或者行为结果的严重程度有影响。
3.被害人过错和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间有密切的联系。
一般情况下,被害人的过错与犯罪行为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如诱使犯罪人产生犯罪的意识、实施侵害行为、加剧了犯罪的行为程度等。
4.被害人过错行为需要达到一定程度。
故意杀人罪专题:被害人过错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故意杀⼈罪专题:被害⼈过错对量刑有什么影响?在很多案件中,被害⼈⼀⽅对于案件的发⽣都有着作⽤⼒,我们看到的案件只是某⼀个结果,但这样的结果可能是由很多因素引发的,裁判者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做出公正的裁判。
笔者接触的⼀些案件中,有很多被害⼈甚⾄得不到公众、裁判者的同情,本⽂研究⼀下,被害⼈过错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少杀、慎杀政策,杀⼈未必会死刑我们先了解⼀下我们国家的政策,对于死刑态度,我国执⾏“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对于有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般不判处死刑⽴即执⾏。
除此之外,对于婚姻家庭、邻⾥纠纷等⽽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有过错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损失的案件,应慎⽤死刑⽴即执⾏。
简单来说,⽬前对于死刑⽴即执⾏的态度是“少杀、慎杀”。
故意伤害、故意杀⼈案件⼀般会分为两类:第⼀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例如在学校门⼝侵害不特定的学⽣。
第⼆类,因婚姻家庭、邻⾥纠纷引发的案件。
对于第⼀类来说要从严处理,例如为了泄愤在街上砍⼈,造成⼀⼈死亡多⼈受伤的,基本上就会判处死刑⽴即执⾏。
第⼆类的处理要看情况,原则上不应当判处死刑,但是有例外,如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危险性极⼤的被告⼈,就需要判处死刑。
长期受家暴,杀⼈被判缓刑先介绍的案例为发⽣在⼴州的⼀件故意杀⼈案,案号为:(2016)粤0103刑初453号。
被告⼈李某与被害⼈彭某是夫妻关系,李某及其家⼈长期受到被害⼈的家庭暴⼒,在2015年11⽉,被告⼈在⼴州荔湾区的家中与被害⼈发⽣争执,被告将被害⼈推倒在地,并使⽤⼯具将被害⼈杀害,然后到公安机关⾃⾸。
本案的⼀审法院,认定被告⼈犯故意杀⼈罪,判处有期徒刑3个,缓刑五年。
相对于其他的故意杀⼈案,这个判决⽐较轻,我们分析⼀下,为什么可以判得这么轻?理由如下:第⼀,被害⼈具有严重过错,长期对被告⼈及其家⼈实施家庭暴⼒和虐待。
第⼆,被告⼈⾃动投案,构成⾃⾸。
探析被害人过错对量刑影响存在问题的解决

探析被害人过错对量刑影响存在问题的解决被害人过错对量刑影响存在问题的解决作为刑事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量刑是刑事制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在量刑过程中,被害人过错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被害人过错对于量刑的影响存在诸多争议,这种现象需要我们对其进行探讨和解决。
本文将围绕被害人过错对量刑影响存在的问题进行探析,分析其原因,并从刑事制度、法律的层面探讨解决办法。
一、被害人过错对量刑影响的存在问题在实践中,一些被害人案情中发现被害人的过错,如主动挑衅、袭击犯罪嫌疑人等。
这些过错并非犯罪嫌疑人能够控制的,然而在一些判决中,对于被害人过错仍然会参照量刑处罚,这就引发了被害人悲痛抗议、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也引起了法律学术界的争议。
其实,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刑事制度需要执行的公正和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
被害人的过错存在,会导致维护被害人权利的同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侵害。
如果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很可能会打压被害人的权利。
如果将被害人的过错放在一边不予考虑,又会可能对轻重不同的犯罪行为类别造成不公平的惩罚。
因此,在量刑时,被害人过错需要被考虑到,但是其作为主导量刑标准的重要因素却不具有普适性。
二、被害人过错对量刑影响的解决途径针对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问题,需要从刑事制度改革和法律制度两个角度出发,提出解决方案。
1.刑事制度改革对于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刑事制度改革应按照公平和公正原则,为被害人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在实现刑事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需要重视被害人的生命财物权利,尤其是在量刑中,需要重视被害人的感受。
可以通过以下解决方案来解决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1)建立一个更完善的判断机制。
在法律制度中规定更严格的标准来判断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减少对于不应计算入的过错因素的考虑,避免在量刑过程中的不公正。
同时在具体判断和判决时,需要充分考虑个案情况,进行量刑上的公正和平衡。
(2)加强各类被害人的投诉和申诉制度。
重大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责任认定问题实证研究.doc

重大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责任认定问题实证研究作者:赵铁殷耀刚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1期一、重大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责任认定的司法困境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2007年颁布的《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在重特大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存在过错时的司法适用规则。
但我国现行刑法对其未作明确的规定,因缺乏完备的理论与法律依据,“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法官个体素质的差异,导致实践中对被害人过错,在量刑时是否考虑,以及如何考虑,做法极不一致,容易产生量刑偏差。
”导致在重大刑事案件审理中审判人员对被害人过错责任的认定自由裁量权较大,刑罚适用的差异性较为突出,忽视了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责任,漠视了被害人的刑事主体地位。
同时,实践中即使被害人对犯罪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实施存在一定过错,甚至是明显过错,司法机关因受到被害人近亲属施加的压力从而影响到准确认定被害人的过错责任。
“尤其是涉及故意杀人案件中,在某些情况下,司法机关由于顶不住被害人亲属的压力,或者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干脆对被告人判处死刑。
使法院得以解脱。
”因此,在重大刑事案件中统一对被害人过错责任的衡量标准和裁判尺度,依据被害人过错的程度范围、轻重缓急,合理地区分被害人过错责任,是解决当前在认定被害人过错责任问题上呈现的实践难题,消解被害人近亲属不良情绪的最有效手段。
二、以司法实例为视角解析重大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责任的认定问题(一)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时的责任认定此类情形的被害人过错往往是被害人在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前,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犯罪行为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最终促使犯罪行为人实施针对被害人的犯罪行为。
在该类情形下,被害人主观上一般存在法律上的过错,其先前行为具有强烈的可责性,客观上被害人在主观罪过的支配下,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足以引起犯罪行为人犯罪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中的被害人过错问题研究——兼论死刑限制的实然路径选择
和适用 ,不仅 是 对 宽严 相 济 刑 事 政策 和刑 法 人权 理 念 的理 性 实践 ,更 是 对 有 效舒 缓 我 国 当前 死刑 数 量过多 的尴 尬 情状 的实 然 选择 ,进 而 满 足 “ 少 杀 、慎杀 ” 的 限 制 死 刑 的 旨趣 。需 要 明确 的是 , 本文 的被 害人 过错 是 刑 法 学 意义 上 而非 犯 罪学 意 义上 的被 害人过 错 ,是 指被 害人 违反 了谨 慎义 务
且与法 益损 害结 果 的产 生具 有 一 定 程度 的 因果 关
系 ,并对 行 为人 的刑 事责 任 评 价 产生 实质 影 响的
价值否定性行为。鉴于被害人过错频繁的出现于
故 意杀人 中 ,而 故 意杀 人 罪 又是 死 刑适 用 的重灾 区 ,因而 在 当前 废 除死 刑 的世 界 潮 流下 与 中国死 刑过 多 的压 力 下对 故 意杀 人 中的被 害人 过 错 研究
的 自杀 行为 是 自己的意 志 自由起 到 了决定 性作 用 ,
告知王 乙跳 河 的事 情 ,又 向 派 出所 报 了案 。当 警 察 和亲戚赶 到河 边 时 ,王 乙 已经 死 亡 。法 院 审 理 认为 ,被告 人 王 甲和 被 害人 王 乙 系 夫 妻 关 系 ,双
被 告人 的行 为 只不 过 起 到 催 化 作 用 ,不 能 认定 为 被 害人 自杀 的决 定 性 原 因力 ,死 亡 结 果 是 被 害人
具有 必然性 和现 实性 。
遭受家庭暴力导致的杀人行为”等现象。每一个 生命都是 弥足 珍 贵 的 ,法律 应 该 对 生命 法 益 给予 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这是个体从事任何社会活动 的基本载体,任何人都没有权利非法剥夺他人生 命 。死刑 的 判 处必 须 严 格遵 循 “ 刑 极 其 严 重 ” 罪 的量刑 情 节 ,可 杀 可 不 杀 的 一 定 “ 下 留 人 ” 针 。 俗话说 :“ 没有无缘无故的爱 、也没有无缘无故的 恨” ,任何非正 常死 亡 行 为 的背后 都 一 定 的 原 因。
王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案件应如何处理
陕西省王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案件应如何处理公诉机关(检察院)意见: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男,24岁,工人)于某年1月12日10时许,得知自己父亲被董某无故殴打,赶回家中后遂与被害人董某发生争吵、厮打。
被告人王某用菜刀在董某的颈部、头部、面部连砍数刀,将董某当场杀死。
后王某逃离现场。
后于案发后第三天投案自首。
辩护方(律师)意见:辩护律师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从司法实践来看,故意杀人案件导致被告人死亡的,对被告人依法可以判处死刑。
而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性质较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但王某有投案自首的情节,被害人又有明显的过错,因此可以对王某从轻判处,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主要问题:1.对于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案件应该如何处理?2.故意杀人案件常见的辩护方法有哪些?辩护思路:1.被害人董某有严重过错,对被告人王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属于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是否从轻处罚,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有很大差异,特别是因为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的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不少地方实际很少考虑这一情节。
理由不外乎为:其一,酌定从轻情节,不是法律规定应当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不从轻不违法;其二,故意杀人等犯罪一向是打击的重点,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不符合“严打”精神;其三,故意杀人等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多为被害人亲属关注,以酌定从轻情节为由而不判处被告人死刑,不仅说服不了被害人亲属,有的还会引起被害人亲属闹事。
我们认为,这些看法是片面的:第一,故意杀人等案件,很多导致被害人死亡,对被告人依法可以判处死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可见,立法对死刑的适用是极其严格的。
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根据案件的各种可能影响量刑的诸多情节综合考虑,而不能简单地以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认定。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司法认定实证研究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司法认定实证研究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司法认定实证研究引言:在我国刑法体系中,故意杀人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是指主观上故意杀人,即对被害人故意实施非法剥夺生命的行为。
然而,如果某人明知他人遇到危险或危及生命时却置之不理,导致该人死亡,其是否也应该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本文将通过实证研究,探讨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司法认定是否存在。
一、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司法认定之争议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司法认定早在我国刑法修订之初就引起了很大争议。
争议的核心就在于是否可以将明知他人处于危险境地但不予救助的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一方面,认为这种不作为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其明知对方处于危险境地而故意不救助,间接导致他人死亡。
另一方面,认为这种不作为行为不具备直接致人死亡的行为,因此不应该归罪于故意杀人罪。
因而,有关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司法认定问题成为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司法认定的实证研究1.案例分析本文通过分析相关案例,以探寻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司法认定的现状。
例如,某A了解到被害人B遭遇车祸,明知B需要紧急救助,但A选择置之不理。
最终,B因为缺乏及时救治而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A是否应该被认定为犯有故意杀人罪?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可以观察到司法实践中对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司法认定的态度。
2.调查研究本文还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收集了来自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践者的观点。
通过问卷调查,可以了解到相关司法人员对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司法认定问题的看法,从而揭示出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倾向与共识。
三、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司法认定实证研究的研究结果通过对案例分析和调查研究的综合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司法实践中,对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司法认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不同地区、不同法官以及不同案件的审理中,对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所需的证据和要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不一致性导致了司法实践中一系列对于司法公正和合理的质疑。
被害人过错对于故意杀人案件死刑适用的影响
被害人过错对于故意杀人案件死刑适用的影响在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故意杀人案件中,在被害人负有一定责任的情况下,犯罪人的责任可以因之而减轻。
准确把握被害人过错及其程度,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死刑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的影响。
关于被害人的过错分类问题,我们赞成按照过错的性质或程度对被害人过错予以分类。
依此标准可将被害人过错分为罪错、重大过错和轻微过错。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把握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纪要》之“有明显过错”和“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并列规定,才更契合“少杀、慎杀,严格控制死刑”之政策精神。
被害人过错的量刑参考意义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诱发他人的犯罪意识、激化犯罪人的犯罪程度,因而直接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过错包括被害人实施的刺激、挑衅、迫害、威逼、侮辱、谩骂、失态等行为。
在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和犯罪人对犯罪事件的发生都负有责任。
被害人的责任直接影响着犯罪人的责任程度,在被害人负有一定责任的情况下,犯罪人的责任可以因之而减轻,对其处罚也应随之减轻。
可见,被害人过错是法官在刑罚裁量时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鉴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如果“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颁布的《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亦明确提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简言之,准确把握被害人过错及其程度,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死刑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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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量刑问题研究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洪晓亮、江红仙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权运动推进,传统的刑法理念已经无法满足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使得犯罪人与被害人的权益冲突越来越尖锐。
特别是在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实然的影响着犯罪的发生和结果,从而影响到刑事定罪量刑。
本文将首先介绍目前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问题在我国司法,立法,和理论界的现状,接着阐述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的表现形式,并择一形式进行具体论述,然后综合前文论述,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阐述我国目前要将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情节加以法定化这一中心论点,最后,结合前文的论述,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提出现阶段法治背景下的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情节法定化具体模式。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被害人过错;法定化;刑事量刑
一、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情节对量刑影响的现状
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认定在立法方面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定量刑体系,唯一一处就是刑法总则中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就是典型的被害人过错的条款。
在故意杀人罪的条文中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具体指是什么,又是否包括被害人过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又该如何认定这一过轻情节,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未作出具体规定。
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认定标准不一。
目前,被害人过错一直被作为故意杀人罪的酌定量刑情节,也就是说,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过错情节以及这些被害人过错情节对具体的刑事量刑的影响,都由具体案件的审判人员来决定。
然而每一位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与职业道德不尽相同,对待同一个案件或相类似的案件,不同的审判人员也将会作出不同的审判结果,这样一来,就会容易出现司法不公的情况。
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认定刑法理论缺乏统一的观点。
学术界目前尚存在着“责任分担理论”和“谴责性降低理论”着两种不同的理论。
一是责任分担理论。
该理论认为,在每一起刑事案件中,都会存在着一个等量的事故责任,在此过程中,如果被害人没有任何过错或者其过错程度是法律和社会道德所能够接受和容忍的,那么,由犯罪人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相反的,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行为直接或间接的导致了犯罪结果,或者与犯罪结果之间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那么,被害人应当在其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相应部分的事故责任。
也就是说,强调事故责任的公平分配。
二是谴责性降低理论。
认为当被害人对于犯罪结果有一定的责任时,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就会随之降低评价,相应的犯罪人所应受到的社会谴责性也随之降低。
所幸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目光关注到被害人估计错这一问题。
在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一书中,编入了有关被害人过错的两个经典案例,“王勇故意杀人案”和“刘加奎故意杀人案”。
在这两个案件中,审判机关在具体的刑事量刑过程中,都充分考虑了被害人过错情节,并将此作为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已经认可了被害人过错作为故意杀人罪中的减轻处罚情节。
二、被害人过错在故意杀人罪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笔者将采用目前理论界较为流行的分类方式,依据过错的责任程度,将被害人过错分为:罪错,重大过错和一般过错。
被害人罪错行为,就是指被害人的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被害人是出于主观上的故意,实施了过错行为,犯罪人出于一种自我保护或反抗的意图实施犯罪行为,一般来说,被害人的过错要大于犯罪人的过错,行为人不需为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说的就是这种情况。
被害人的重大过错是指一般的违法行为(除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和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
根据发生的频率,又可以分为偶发性的重大过错和长期性的重大过错。
偶发性的重大过错,这种过错在发生频率上来说是偶然的,事前没有任何征兆,一般都是由于被害人当场的过错行为,导致了犯罪人失去自我行为控制能力,当场义愤实施犯罪行为。
而长期性的重大过
错,给犯罪人的心理和生理上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被害人长期不断的伤害,使得行为人心理上的承受能力不断下降,直到这种承受能力达到崩溃,行为人就会选择这种极端的方式来反抗。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这种类型的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受虐妇女杀夫案,在该类型的案件中,妇女由于无法忍受丈夫的长期暴力压迫而实施杀害丈夫的故意杀人行为。
另一类就是“大义灭亲”案。
这种案件经常发生在长辈与晚辈之间,晚辈不学无术,对长辈不孝,经常打骂,对年老的父母不尽赡养义务,在外面为非作歹,横行乡里。
许多长辈因为无法忍受晚辈的这种行为,于是决定“大义灭亲,为民除害”。
与普通的故意杀人案件相比,此类案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在定罪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从轻或减轻刑罚。
被害人的一般过错是指过错程度比重大过错轻,比轻微过错程度深的,在与被害人的纠纷中,行为人因为被害人的一些不当行为,如辱骂,不礼貌行为而杀害对方的过错形式。
在这种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的杀人案件中,行为人自身的原因对犯罪结果起到的作用会相对较大,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行为人本身在性格上,或多或少都存在着缺陷,脾气暴躁,冲动易怒等,因此,即使被害人存在一般过程,也只能相应减轻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三、我国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情节的法定化
随着我国目前刑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被害人过错实然的影响着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但对于该问题的研究,我国目前仅仅局限在刑事理论方面,在刑事司法和刑事立法方面都没有该有的重视,只是刑事司法领域,出现了少许的司法解释和少量的现有判例。
而且就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来说,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关于被害人过错的刑事量刑体系,就只是在少量的法条中出现较为模糊的规定,在具体的刑事司法过程中,需要借助相关的刑法理论,刑法原则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量刑。
而这种酌定量刑情节,较强的依靠法官的法律修养,职业素养,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会存在较大的偏差,造成司法不公。
因此,我们有必要将故意杀人罪中的被害人过错情节法定化,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四、我国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情节法定化的模式
笔者认为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这一问题在立法上应当在总则和分则中均加以规定。
在总则中应当进一步体现被害人过错的重要作用,比如增加一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红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的程度,可以对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在刑法分则中,则将被害人过错的情节直接在法条中列举,并具体规定量刑情节。
(一)当场激于义愤的故意杀人行为。
此类故意杀人行为中,被害人的过错达到足以使人忍无可忍,引起公愤的程度,由于被害人过错是引发或者促使犯罪人实施杀人行为的主要原因,所以犯罪情节较轻,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依照犯罪人受被害人过错影响的程度大小判处相应的基本刑。
(二)被害人长期性过错引发的非当场杀人。
该类型的故意杀人罪主要是由于受到被害人长期的身心压迫,出于忍无可忍而实施杀人行为,以求得到解脱这类案件的典型例子就是受虐妇女杀夫案件。
从主观上看,其主观恶性明显要高于当场激于义愤的故意杀人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又明显低于普通杀人罪。
因此,对于此种具有被害人过错的故意杀人罪而言,可在10年以上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但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三)“大义灭亲”的故意杀人行为。
这种类型的案件是亲属无法忍受行为人的所作所为,本着一种为民除害的心理,实施的杀人行为。
所以在量刑时对行为人应当比较义愤的杀人行为再适当从轻一些意杀人行为实际上仍属于义愤杀人的种类。
(四)防卫过当的杀人行为。
此类故意杀人行为是指由于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杀人行为。
此类杀人行为,如果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只能考虑减轻处罚而不能免除处罚。
如果适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根据被害人过错对犯罪结果的影响程度,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五)事后防卫杀人行为。
此类故意杀人行为是指在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以后,即消除危险性后,仍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此时应当考虑适当减轻刑事处罚。
具体量刑幅度,可以根据行为人犯罪时主观心态分为不同的类型:
1.当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但是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对行为人的影响并未冷却的状态下行为人进行事后防卫的,可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法定刑幅度内考虑量刑。
2.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并且这种不法侵害引起的行为人愤怒已
经冷却,行为人重新起意杀害被害人的,应当参照因被害人的犯罪行为而引起的非当场杀人的类型量刑。
五、结语
在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对犯罪所起到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在对犯罪人的刑事量刑上也是应当予以体现的。
本文通过对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问题的研究,从而倡导在借鉴国外立法和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上的相关经验,来完善我国的被害人制度。
具体来说,就是把酌定量刑情节变为法定量刑情节,以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体系,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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