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过错责任导入量刑机制研究
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过 错 和无 意 过错 :按 责 任 程 度 为 标 准 可
但 由于 没 有 其 体 的法 律依 据 ,对 于 如 何
认 定 被 害 人 的 过 错 责任 以及 在 刑 罚 裁 量 中应 如 何 适 用 , 地 做 法 不 一 , 个 法 官 各 每
认 识 也 有 区 别 。 者 根 据现 行 法 律 , 合 笔 结 司法 实 践 ,试 就 刑事 案件 中被 害 人 过 错
以将 过 错 分 为 主 要 过错 、 同 等过 错 和 次
要 过 错 。其 次 分 担 责任 说 注重 危 害 结 果
的责 任 分 担 而 较 少 关 注 加 害人 的 主观 方
按 当时 的 情 景 可 以 马 上判 断 出有 通 奸 行
为发 生 , 这种 情 形 之 下 杀 了 奸 夫( 妇 ) 在 奸
或 他 ( 的配 偶 的行 为 , 于 激 怒 之 下 的 她) 属 非 预 谋 杀人 。 ”
三 、 害 人 过错 的适 用 探 讨 被
( ) 践做 法 一 实
定 :罪 犯 因受 到 强烈 刺 激 而 引 起 愤 怒 或 “ 思 维 混 乱 的情 况 下 做 出犯 罪行 为 ” 。 英 美 法 国家 量 刑 情 节 中,基 于 人 类 “
责 任 的特 征 、认 定 和适 用 等实 务 问 题 进
行探析。
一
、
理 论 简 述
往 不 能 揭 示 加 害 人 的 主 观恶 性 和 人 身 危 险性 大 小 。是 否 减 轻 加 害人 的 刑 事 责 任 无 法 解 释 。 其 次谴 责性 降低 说 虽 对 过 错
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被害人过错认定及其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影响

被害人过错认定及其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影响随着我国刑法改革的不断深化,被害人的过错认定在刑事案件中逐渐得到重视。
被害人的过错认定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行为或言论与犯罪事实或罪责有一定的关联,从而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或法定的犯罪构成与处罚尺度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被害人过错认定及其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影响。
被害人过错认定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行为或言论与被告人犯罪事实或罪责有一定的关联,从而导致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被认定为无罪或罪责减轻的情况。
被害人过错认定的典型案例为盗窃案件中,被盗物品没有被锁好或者没有保管妥当,因此被告人的盗窃行为被认为是被害人自身因素造成的,降低了被告人的罪责。
被害人的过错认定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我国刑法中,罪责分为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主观上是指被告人的故意或过失,客观上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结果或危险程度。
被害人的过错认定属于客观因素,它根据被害人的行为或言论是否与犯罪事实或罪责有一定的关联,评判被告人的罪责程度。
如果被害人存在过错,仅仅受到要求赔偿和民事管理的处罚,而被告人的罪责程度则相应减轻,此时被害人的过错认定对被告人刑事责任产生了显著的影响。
二、被害人过错认定的适用条件及判定标准被害人过错认定是一种在刑事案件审理中适用的非常规减轻罪责的情节。
因此,被害人的过错认定应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1)被害人行为与被告人犯罪事实或罪责有一定的关联。
(3)被害人行为的过错程度不能超过被告人的过错程度。
在判定被害人过错认定的具体标准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1)被害人的过失是否存在。
被害人过错认定的前提是要存在被害人的过失。
被害人的过失主要指的是被害人的安全保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
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在被害人的高度保护下发生的,则不能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
(2)被害人的过失是否构成犯罪。
被害人的过错认定不是把被害人过失看成犯罪行为。
被害人的过失必须符合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要素,才能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如非法物品的放置、未经授权进入他人住所等。
故意杀人罪专题:被害人过错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故意杀⼈罪专题:被害⼈过错对量刑有什么影响?在很多案件中,被害⼈⼀⽅对于案件的发⽣都有着作⽤⼒,我们看到的案件只是某⼀个结果,但这样的结果可能是由很多因素引发的,裁判者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做出公正的裁判。
笔者接触的⼀些案件中,有很多被害⼈甚⾄得不到公众、裁判者的同情,本⽂研究⼀下,被害⼈过错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少杀、慎杀政策,杀⼈未必会死刑我们先了解⼀下我们国家的政策,对于死刑态度,我国执⾏“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对于有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般不判处死刑⽴即执⾏。
除此之外,对于婚姻家庭、邻⾥纠纷等⽽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有过错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损失的案件,应慎⽤死刑⽴即执⾏。
简单来说,⽬前对于死刑⽴即执⾏的态度是“少杀、慎杀”。
故意伤害、故意杀⼈案件⼀般会分为两类:第⼀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例如在学校门⼝侵害不特定的学⽣。
第⼆类,因婚姻家庭、邻⾥纠纷引发的案件。
对于第⼀类来说要从严处理,例如为了泄愤在街上砍⼈,造成⼀⼈死亡多⼈受伤的,基本上就会判处死刑⽴即执⾏。
第⼆类的处理要看情况,原则上不应当判处死刑,但是有例外,如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危险性极⼤的被告⼈,就需要判处死刑。
长期受家暴,杀⼈被判缓刑先介绍的案例为发⽣在⼴州的⼀件故意杀⼈案,案号为:(2016)粤0103刑初453号。
被告⼈李某与被害⼈彭某是夫妻关系,李某及其家⼈长期受到被害⼈的家庭暴⼒,在2015年11⽉,被告⼈在⼴州荔湾区的家中与被害⼈发⽣争执,被告将被害⼈推倒在地,并使⽤⼯具将被害⼈杀害,然后到公安机关⾃⾸。
本案的⼀审法院,认定被告⼈犯故意杀⼈罪,判处有期徒刑3个,缓刑五年。
相对于其他的故意杀⼈案,这个判决⽐较轻,我们分析⼀下,为什么可以判得这么轻?理由如下:第⼀,被害⼈具有严重过错,长期对被告⼈及其家⼈实施家庭暴⼒和虐待。
第⼆,被告⼈⾃动投案,构成⾃⾸。
浅析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浅析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摘要】犯罪不是犯罪人单独造成的,被害人也可能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导致犯罪后果的出现。
在研究犯罪问题时,一定要对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能回避刑事被害人过错这一问题。
在实践中如何全面寻找出犯罪产生的原因、准确认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本文的写作目的。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刑事责任;酌定情节法定化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犯罪发生的整个过程中,被害人并非都是无辜的,如果被害人受害的结果是被害人自己造成的或者主要由被害人诱发的,那么被害人过错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将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也应该因此而相对降低,从而影响对刑事被告人的量刑。
一、被害人过错的概念和特征本文中所指的被害人仅指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和国家。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指在具体案件中,被害人在犯罪行为发生时,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可以直接作用于犯罪并对犯罪的发生或者犯罪结果的加重起到诱发或者激化作用,达到一定程度且具有定罪量刑意义上的客观事实。
被害人过错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被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其心理状态是故意或者过失。
其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以及无意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是被害人存在过错。
第二,被害人实施了过错行为,在犯罪的各个阶段都可能存在被害人的过错行为,这些行为包括诱使他人产生犯意、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导致犯罪结果的产生或者加剧等。
第三,被害人实施的过错行为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有实质性的影响,被害人实施的过错行为违背了社会伦理和法律精神,应受到法律的谴责。
二、被害人过错行为作为量刑情节的理由被害人过错行为作为量刑情节的理由,刑法理论中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法益侵害性减弱理论,“学说通常认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对刑法所保护的重要权益或法益的侵犯、侵害。
”①对被害人法益的保护因为其有过错而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否定。
第二,责任分担原理,该原理认为在一些犯罪中由于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导致犯罪的产生或者犯罪后果的加重不能完全归责于被告人,被害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论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论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作者:王雪莹来源:《现代营销·理论》2018年第08期摘要:被害人是刑法学以及犯罪学中不可忽视的研究对象,被害人理论也是犯罪学中的一项重要理论。
被害人理论的研究也影响着案件的认定与定罪量刑。
由于被害人自身过错而引发犯罪的话,被害人过错这一因素便对其本身成为被害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被害人过错理论的研究,可以更加全面的分析案情,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与正义。
关键词:犯罪学被害人理论刑法学一、被害人理论概述关于被害人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类:在刑事诉讼法中,受害人是诉讼的参与者,并有权参与诉讼活动来保护他的个人权利。
实证研究犯罪学中,被害人是指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自己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人。
在不断探讨中,被害人过错已然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得到了深入探讨。
刑法学是对犯罪和被害人做刑法意义上的理解,犯罪学更关注案件的事实方面。
所以在犯罪学中的被害人是指因为别人的犯罪行为,使自己的权益遭到损害的主体,痛苦的承担者。
一些学者觉得,被害人的定义可作扩大化处理。
“被害人的外延应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国家与社会整体本身、抽象的制度,乃至于信念、信仰等等。
” [1]根据犯罪学的观点,犯罪受害者可分为广义的刑事被害人和狭义的刑事被害人。
广义的刑事被害人是指所有因为犯罪行为而使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主体;狭义的被害人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自然人,即仅仅局限于个体被害人。
[1]一些学者进一步指出,“凡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物质损害和身体及精神损害者,都可以叫做被害者。
”[3]由此可见,在犯罪学中,被害人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二、被害人过错理论国外的学者很早就开始了对犯罪受害者的研究,并且犯罪被害人学已然成为了犯罪学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分支。
在对犯罪学的不断深入研究中,学者们也将眼光慢慢的汇聚在了被害人的身上。
在研究中,他们渐渐发现有些案件被害人的过错犯罪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甚至这些过错达到了足以影响犯罪人定罪量刑的程度。
刑法被害人过错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刑法领域,被害人的过错是指被害人因自身行为或过错,导致犯罪行为发生或犯罪结果加重的情形。
被害人的过错问题在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旨在分析刑法被害人过错法律规定,探讨其理论依据、法律适用以及被害人过错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二、刑法被害人过错的理论依据1. 民法责任理论民法责任理论认为,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在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犯罪行为得以实施或犯罪结果加重。
根据民法责任理论,被害人过错可以减轻或免除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2. 刑法责任理论刑法责任理论认为,被害人的过错不是减轻或免除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理由,而是影响犯罪人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被害人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因此不能完全免除或减轻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3.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认为,被害人的过错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但与犯罪构成要件存在密切关系。
被害人的过错可以影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从而影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三、刑法被害人过错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而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规定:“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刑法被害人过错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故意伤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害人对犯罪行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刑法被害人过错的法律适用1. 判断被害人过错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被害人过错的存在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2)被害人过错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被害人过错行为对犯罪行为发生或犯罪结果加重的影响程度。
故意杀人罪中的被害人过错问题研究——兼论死刑限制的实然路径选择
和适用 ,不仅 是 对 宽严 相 济 刑 事 政策 和刑 法 人权 理 念 的理 性 实践 ,更 是 对 有 效舒 缓 我 国 当前 死刑 数 量过多 的尴 尬 情状 的实 然 选择 ,进 而 满 足 “ 少 杀 、慎杀 ” 的 限 制 死 刑 的 旨趣 。需 要 明确 的是 , 本文 的被 害人 过错 是 刑 法 学 意义 上 而非 犯 罪学 意 义上 的被 害人过 错 ,是 指被 害人 违反 了谨 慎义 务
且与法 益损 害结 果 的产 生具 有 一 定 程度 的 因果 关
系 ,并对 行 为人 的刑 事责 任 评 价 产生 实质 影 响的
价值否定性行为。鉴于被害人过错频繁的出现于
故 意杀人 中 ,而 故 意杀 人 罪 又是 死 刑适 用 的重灾 区 ,因而 在 当前 废 除死 刑 的世 界 潮 流下 与 中国死 刑过 多 的压 力 下对 故 意杀 人 中的被 害人 过 错 研究
的 自杀 行为 是 自己的意 志 自由起 到 了决定 性作 用 ,
告知王 乙跳 河 的事 情 ,又 向 派 出所 报 了案 。当 警 察 和亲戚赶 到河 边 时 ,王 乙 已经 死 亡 。法 院 审 理 认为 ,被告 人 王 甲和 被 害人 王 乙 系 夫 妻 关 系 ,双
被 告人 的行 为 只不 过 起 到 催 化 作 用 ,不 能 认定 为 被 害人 自杀 的决 定 性 原 因力 ,死 亡 结 果 是 被 害人
具有 必然性 和现 实性 。
遭受家庭暴力导致的杀人行为”等现象。每一个 生命都是 弥足 珍 贵 的 ,法律 应 该 对 生命 法 益 给予 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这是个体从事任何社会活动 的基本载体,任何人都没有权利非法剥夺他人生 命 。死刑 的 判 处必 须 严 格遵 循 “ 刑 极 其 严 重 ” 罪 的量刑 情 节 ,可 杀 可 不 杀 的 一 定 “ 下 留 人 ” 针 。 俗话说 :“ 没有无缘无故的爱 、也没有无缘无故的 恨” ,任何非正 常死 亡 行 为 的背后 都 一 定 的 原 因。
论被害人过错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论被害人过错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摘要:犯罪被害和犯罪侵害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作为社会事件的犯罪,很多情况下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被害人的行为都对犯罪的发生起着作用,然而,现实生活中人们更多地是关注犯罪侵害,而对犯罪被害及其与犯罪侵害间的关系的关注尚很不够,撇开被害人的行为就难以准确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及情节。
因此,研究被害人在犯罪中的过错对于准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定罪;量刑人们在讨论某个案件的定罪与量刑时,大多只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将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对象及犯罪嫌疑人的坦白、悔罪表现等概括其中。
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时,也往往只重视犯罪的危害后果,不重视考察犯罪的前因后果。
片面强调打击犯罪,忽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在典型的有被害人的犯罪案件中,只考虑被害人受害的一面,而对其过错的一面却考虑得不够,理论上也缺乏深入的研究。
研究被害人过错、减少被害人过错,对预防犯罪、降低犯罪侵害的危害程度有着重要意义。
一、刑事被害人(一)刑事被害人的含义广义的被害人是指因为各种原因遭受伤害、损失或痛苦的人,包括刑事被害人、民事被害人、行政被害人和自然灾害的被害人等。
关于刑事被害人,我国刑事法律中直接使用了“被害人”这一概念,而民事被害人在民法中通常称为“受害人”。
本文所指的被害人即指刑事被害人。
(二)刑事被害人的种类国外一些学者在研究被害人的问题时,还从不同的角度对被害人的种类进行了详细的划分。
如在犯罪学上以被害人责任程度为标准、以被害人的生物学特征为标准、以被害人的心理特征为标准、以被害人被害可能性大小为标准等等对被害人进行划分。
[1]从刑法意义上看,从研究被害人过错的角度讲,我们应采取第一种划分标准,即以被害人在犯罪中的责任程度为标准进行分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无辜的被害人,如杀婴案中的婴儿,一般的抢劫、盗窃、抢夺、绑架、爆炸案中的被害人等,这些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多是出于自私、贪婪或病态心理而为,对被害人来说不存在任何过错;二是有错的被害人,如诈骗拐卖妇女、某些盗窃、侵占、强奸等案件中,由于被害人的无知、贪利轻信、疏忽等原因,容易促成犯罪的发生,但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不负有责任,构不成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三是错责程度相当的被害人,如被害人承诺(或同意)的故意杀人,该类案件是由被害人的原因直接促成犯罪,对案件的结果负有相当的责任,相对于此,犯罪人的责任就应相应予以减轻。
被害人过错 刑法规定
被害人过错刑法规定被害人过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在某种程度上的过失或不当行为。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可以对其在刑事责任上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盗窃案件为例,阐述被害人过错的具体情形以及刑法对其的规定。
某日,小明在家中惊讶地发现自己的贵重物品被盗,他迅速报警并警告附近的邻居。
在警方的协助下,小明实施了一项损失巨大的安全措施:张贴「悬赏找回财物」的海报,然后他还释放了一条恶汉。
这些行为使警方的调查工作变得更加困难,因为他们不确定到底是小明本人想抓到嫌疑人,还是他个人对被盗事件有所怀疑。
在此案中,小明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被害人过错。
首先,小明张贴悬赏海报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一些与案件无关的人对财产悬赏产生兴趣,并可能出现对家庭和财产的进一步侵害。
其次,释放恶汉的行为可能对其他人产生威胁,尤其是无辜的邻居。
这些行为对警方的调查工作造成很大的阻碍,并可能给案件的解决带来一定的困难。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可影响其在刑事责任上的承担。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被害人对造成被害行为发生、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负有主要过错的,可以人民法院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对犯罪分子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小明的过错行为虽然并非造成盗窃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但却对案件的侦破工作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作为被害人,小明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警方的工作,而不是采取自行追诉的方式。
同时,小明张贴悬赏海报和释放恶汉的行为也存在一定的过失,这些行为可能加剧了案件的恶化,并对其他无辜人员产生威胁。
因此,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被害人过错问题,法院应该通过综合考虑事实、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对犯罪分子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对于小明这样的被害人,在侦破盗窃案件中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可能要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可能对案件侦破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害人的过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犯罪分子在刑事责任上的承担。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2020年9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Sep.,2020 第33卷 第3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3 No.3【刑事法学论坛】收稿日期:2020-06-10作者简介:张 婷(1995-),女,山东东营人,广西大学法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张 婷(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摘 要〕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侵害行为系犯罪行为,应当被定罪量刑。
但邻里之间、亲属之间发生的刑事案件错综复杂,被害人一方的过错行为往往会成为被告人报复性犯罪的动因。
法院审理案件时正确认定被害人的过错,并在对被告人的量刑中予以考虑,对准确探究被告人犯罪心理并纠正其偏差心理尤为重要,肯定被害人过错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刺激并在量刑中加以考量是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
〔关键词〕 被害人过错;刑事案件;量刑;影响〔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0)03-0069-03 一、被害人过错的认定“被告人犯罪动机的产生、犯罪行为的实施和犯罪后果的形成,并非取决于被告人的单方面因素,而是有赖于被害人这一条件性因素的介入”。
[1]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应当根据事实以及法律规定进行认定,而不应根据个人情感。
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被害人过错情形是违法阻却事由中的正当防卫、被害人同意等情形(这里的被害人过错因为成立了违法阻却事由,所以不是在量刑时应当对被告人适用减刑的情况),其次是邻里纠纷而产生的故意伤害情形。
正确认定被害人过错对被告人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被害人过错的构成要件被害人过错成立的要件包含被害人过错行为与犯罪人行为之间应具有关联性、被害人过错应当符合“否定性评价”的判断;被害人过错应当达到一定程度等。
1.“关联性”的判断。
第一,被害人过错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表现在犯罪起因上具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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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过错责任导入量刑机制研究在梳理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被害人过错责任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制约该理论在量刑机制中发挥作用的原因,并从增补法律及司法解释、完善规范性文件中相关规定两个方面提出了将被害人过错责任导入我国量刑机制的具体构想。
其中在被害人过错责任大小的认定问题上,首次区分了被害人过错责任的绝对严重程度和相对严重程度两个概念,并提出了二者同时适用时的冲突规则和限制规范,从理论上明确了在量刑过程中适用被害人过错责任时的可参考因素。
被害人过错责任量刑机制绝对严重程度相对严重程度一、我国量刑机制中被害人过错责任的现状分析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中并未提及被害人过错责任的概念,仅有的体现被害人过错责任可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内容仅限于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但这两处规定体现的是被害人过错责任对定罪机制的影响,故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虽然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提及被害人过错责任,但在一些司法解释性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在量刑的过程中要将被害人过错作为考量因素.这些司法解释性文件虽然不具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强制适用的效力,但作为上级法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量刑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性。
如1999年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7年《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及2010年《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被害人过错责任的概念均有所提及,特别是2010年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北京、江苏湖北等地相继出台的《实施细则》,做出了重大的理论突破,极大地扩大了被害人过错责任在量刑机制中的作用。
为实现刑事审判的量刑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颁布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较明确的规定了被害人过错责任在量刑机制中所起到的作用。
该《指导意见》对量刑程序、常见量刑情节、十五个典型罪名的量刑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在常见罪名的量刑一章中的故意伤害罪一节的内容中,规定了在“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和“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两种情况下,可以在确定宣告刑时,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将由被害人过错行为作为在故意伤害案件的量刑的参考情节,并规定了被害人过错责任对基准刑的影响幅度,是被害人过错责任在定罪机制中发挥作用的表现。
此后,各地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又根据审判的实际情况对该条进行扩充和修改,如北京市的《实施细则》明确将被害人过错责任作为26种常见的量刑情节之一。
二、我国量刑机制中被害人过错责任的问题分析通过上文中的现状分析,笔者认为,被害人过错责任在我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解释性文件效力层级低在《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三个司法解释性文件中虽明确提到了被害人过错责任的概念,但是这三者只是司法解释性文件,不具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普遍约束力和适用的强制力。
(二)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认定标准等关键性问题存在争议除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外,被害人过错责任在学界也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
被害人过错责任融入刑法体系的构建工作相对滞后,研究范围在犯罪学之外未作更多的突破,一些刑法学中特有的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比如被害人过错责任可以影响定罪量刑的正当依据是什么、被害人过错责任如何影响定罪量刑、被害人过错责任的认定标准等等。
在量刑方面,理论的不完善和规范的缺失导致被害人过错责任的衡量标准和裁判尺度的在各地各级法官之间不能达成共识,对于同类型的案件各地之间甚至同一法院内部对是否适用和适用后减轻刑罚幅度的问题都没有统一的认识,限制了被害人过错责任功能的发挥,降低了其在定罪量刑机制中应有的地位。
(三)适用范围狭窄,仅仅作为派生的解释性概念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涉及到被害人过错责任理论的只有刑法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但即使在这两条规定中,也没有明确提及“被害人过错责任”的概念,而只是将被害人过错责任的问题隐含其中,作为派生的解释性概念。
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层面上,其规定的被害人过错责任主要是在死刑案件的审理中发挥作用,而在非死刑案件中,即使涉及到被害人过错责任,也被限制在如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民间矛盾所引发的特殊类型的案件中,这样就大大限制了被害人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阻碍了被害人过错责任在定罪量刑机制中作用的发挥。
(四)法官裁量权过大,审判中认定比例低被害人过错责任在我国属于酌定的量刑情节,法官对其是否适用具有很大的裁量权,加之受到法官自身素质和过往阅历的影响,使得各方在同类型的案件中对是否适用被害人过错责任的问题一直没有达成共识,导致裁量结果差距过大,有违量刑一致性的原则。
三、被害人过错责任导入定罪量刑机制的实现路径笔者针对上述问题,从不同角度对被害人过错责任导入定罪量刑机制的具体构想发表拙见,以期抛砖引玉,为被害人过错责任导入定罪量刑机制的研究做出些许贡献。
(一)增补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被害人过错责任的相关规定被害人过错责任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在审判中发挥作用。
而酌定量刑情节本身所具有的非法定性、非强制性等特性,阻碍了被害人过错责任功能的发挥。
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一些学者提出了“酌定情节法定化的主张”。
被害人过错责任符合“可以法定化的酌定情节”的几个特征,因此可考虑将被害人过错责任导入我国定罪量刑机制。
笔者认为,有必要提升被害人过错责任的法律地位,将酌定的量刑情节上升为法定的量刑情节来,在赋予法官对被害人过错责任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应对被害人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做出限制。
因此可以在总则中增加如下条文:由于被害人实施了一定严重程度的过错行为而引发犯罪或加剧犯罪的,成立被害人过错责任。
被害人过错责任大的,可以对犯罪分子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过错责任小的,可以对犯罪分子从轻处罚。
但行为人以逃避应有处罚为目的,事先预谋并利用被害人过错实施犯罪的,或有其他不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不适用本条。
案件中虽有被害人过错,但满足其他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从其规定。
通过第一款的规定,一方面,在法律中明确了被害人过错责任的概念,将酌定情节上升为法定情节,提升了被害人过错责任的地位。
同时强调了必须是“足够严重程度的被害人过错”才能引发被害人过错责任,与理论概念相呼应、限制了被害人过错责任的范围、防止“泛被害人过错责任”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区分了被害人过错责任的大小对量刑的不同影响:对于被害人过错责任大的犯罪案件,可以对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被害人过错责任小的犯罪案件,限制被害人过错责任对量刑的影响,只可以从轻处罚。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决定权在审判的法官,而酌定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必须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通过将被害人过错责任上升为法定的量刑情节,将适用“减轻量刑”的最终决定权下放到各级法院中直接审判案件的法官,法官通过被害人过错行为严重程度的判断,对那些被害人过错行为严重的案件,可直接适用被害人过错责任作为减轻量刑的情节。
这样减少了核准的程序,可以充分发挥被害人过错责任概念减轻量刑的目的,达到客观公正量刑的目标。
但是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被害人过错责任减轻量刑功能对刑罚威慑性的冲击,对于被害人过错责任小的案件,取消其作为减轻情节的可能,仅可以作为从轻的量刑情节。
第二款规定从反面列举了不得适用被害人过错责任的情形,加入“其它”形成兜底条款。
日后可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增补。
“行为人以逃避应有处罚为目的,事先预谋并利用被害人过错实施犯罪”,指行为人出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考虑,事先预谋,通过引诱、挑衅等行为引发被害人过错行为,再以回应过错行为为借口实施犯罪行为。
第二款是对第一款规定的限制,通过这种规定防止行为人利用被害人过错责任去逃避刑法的处罚,防止“善意的规则”被“恶意地利用”。
第三款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排除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和刑法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正如上文所述,正当防卫和交通肇事罪从理论上来说在认定犯罪和决定量刑的过程中都会涉及到被害人过错责任的问题,但是对于以上二者,刑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中应遵循的原则、要考虑的因素,所以笔者设定的条文中要排除这些刑法明文规定的情况,防止重复规定和定罪量刑矛盾现象的出现。
(二)完善规范性文件中被害人过错责任大小的认定因素被害人过错责任的大小决定了对量刑的影响程度,被害人过错责任越大则量刑的减轻幅度越大,反之亦然。
确定被害人过错责任对减轻量刑的影响幅度,有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法官的司法擅断,为规范量刑铺垫基础。
本部分旨在明确“认定被害人过错责任大小应考量的各个因素”,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性文件予以规定,便于法官在审判中参考适用。
笔者认为,认定被害人过错责任的大小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认定责任大小的因素一:被害人过错的绝对严重程度判定被害人过错责任的大小,首先要考察被害人过错行为的绝对严重程度,所谓绝对严重程度指案件与案件之间被害人行为过错大小比较,通过衡量行为对事实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违反程度来判断被害人过错行为绝对严重程度的大小。
依据绝对严重程度可以分为:一般过错和明显过错(二分法);或者一般过错、明显过错、严重过错(三分法)。
无论是上述三分法还是二分法其实都是对被害人过错程度进行的人为的层级划分,但事实上,被害人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是一个线性的量变的区间而不是间断的层级,鉴于词汇的有限性我们并不能精确表达每一个过错程度,这种层级的划分只是我们一种折衷的选择。
分层级的优点在于通过划分被害人过错严重程度,确定被害人过错责任对量刑的影响幅度。
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规定: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20%;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
对于如何判断被害人过错的绝对严重程度,笔者认为,法官应该跳出案件,单独衡量被害人引发或加剧行为人犯罪的行为对社会道德、善良风俗、法律法规的违反程度,从行为对以上规范的实质违反程度去判断。
同时可以辅以形式上的标准进行判断,虽然不能一一对应,但从整体上来讲“单纯违反道德的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小于“违反民事、行政法律法规的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小于违反“刑事法律的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在各个违反法律法规的过错行为中,又有程度上的差别,需要进一步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