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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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招标管理办法(3)

青岛市招标管理办法(3)

青岛市招标管理办法(3)青岛市招标管理办法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第五章评标第三十三条《山东省费用定额》规定的工程类别为一类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概算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专业分包或1000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

评标办法附后。

其它分包均采用合理范围低价中标。

第三十四条合理范围低价中标评标程序按照投标文件初审、技术标书评审、投标报价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等步骤进行。

1、投标文件初审:评标委员会或有关监督部门、公证部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检查标书密封情况、法人授权委托、资质资格证书等情况,对于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2、技术标书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书部分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于技术标书合格的标书进入下一阶段投标报价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于认定不合格的技术标书,应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对于无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施工工艺、技术按照国家规范能满足招标项目施工要求的技术标书,不得随意判定不合格。

3、投标报价评审:3.1确定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采取二次平均法进行计算。

第一步确定投标报价有效范围。

计算各有效标书最终报价中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以下称报价均值)。

若有效标书少于四家,则不去掉最高和最低价。

房屋建筑工程(不包含单独招标的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93%至107%(含93%和107%)、其它工程投标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90%至110%(含90%和110%)。

超出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文件做废标处理。

第二步计算评标基准价。

去掉超过有效范围的投标报价后,将剩下的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再次进行平均(若剩余投标报价少于五家则不去最高最低),所得到的算数平均值做为评标基准价。

省厅质监2008年67号

省厅质监2008年67号
(1)压力试验机(2)抗折夹具
3、配合比设计
(1)混凝土搅拌机(2)电子秤(3)标养室
4、坍落度(稠度)
(1)坍落度筒(维勃稠度仪)(2)钢尺(秒表)
5、含气量
(1)含气量测定仪
6、混凝土凝结时间
(1)水泥混凝土贯入阻力测定仪
7、抗渗性
(1)水泥混凝土渗透仪
8、劈裂抗拉强度
(1)压力试验机(2)钢垫条(木制垫条)(3)钢尺
1. 单位负责人或试验室负责人介绍工程概况、主要工程量以及工地试验室的建立情况;
2. 总监办、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对工地试验室的意见和评价;
3. 检查内业资料、核验资质原件,与工地试验室人员进行技术交流;
4. 现场核对仪器设备,查看试验室环境情况;
5. 现场操作考核;
6. 监督人员对工地试验室进行评价,指出需要整改和完善的内容。
5、比表面积※
(1)透气仪(2)压力计(3)抽气设备、天平及秒表
6、胶砂流动度
(1)胶砂流动度测定仪(2)胶砂搅拌机(3)卡尺
7、胶砂强度
(1)振实台(2)胶砂搅拌机(3)养护箱(温度20℃±1℃,相对湿度大于90%)(4)抗折试验机(5)抗压试验机
水泥
混凝土
1、抗压强度
(1)压力试验机
2、抗折强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质监站对高速、一级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养护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陕西省境内其他等级公路项目的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
8、有机质※
(1)分析天平 称量200g(2)电炉(3)油浴锅(4)温度计(0℃~250℃,1℃)及试剂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陕发改投资〔2021〕1410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9月17日附件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省直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提升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为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项目建议书批复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适用可不审批项目建议书有关规定的项目,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为准)省直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业务技术用房及相关设施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养老项目及社会服务等社会事业项目以及其他非经营性项目,其他省直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珠府函〔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函〔2019〕2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22日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7年7月26日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设立代建管理机构,对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交)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工作应遵循依法、高效、专业、公开原则。

第三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的代建模式:(一)委托代建,是指市代建管理机构直接组织项目建设或由其委托政府确定的非经营性专业代建机构组织项目建设;(二)社会代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代建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社会代建单位组织项目建设;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不实行招标的,市代建管理机构可直接择优确定社会代建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1•【字号】冀政[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2008〕70号2008年8月11日)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8月4日省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行”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改进组织实施方式,从严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作为建设期间的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制度。

在招标选择代建单位代建和直接委托代建的同时,可以开展其他代建方式的试点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本级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下同)建设的省属项目,主要包括:(一)省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及其部门、直属机构与所属事业单位的办公和业务用房;(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社会福利及新闻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四)省政府认定的其他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建设[1996]673号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建设[1996]673号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建设〔1996〕67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我委制定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转告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九六年四月六日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公司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第三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的设立第四条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第五条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七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

其它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01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 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建设管理体制(一)项目类别1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凡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及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中央项目、地方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2项目类别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

3在《若干意见》发布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流域机构与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水利部核准。

(二)项目法人组建1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2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报水利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

建设项目法人承诺书

建设项目法人承诺书

施工许可告知事项承诺书本单位在申请办理:项目:XXXX工程,建设地址: XX市XX县XX路XX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过程中,认真阅读和知晓相关审批和监管机关在办理过程中告知的全部内容,现郑重做出如下承诺:一、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满足“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的法定条件。

在本市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发生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项行为,在本项目不出现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项现象。

二、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完成各类评价评估工作,并在建设工程中落实相关要求和措施。

三、依法依规缴纳本项目工伤保证金。

四、在本项目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我单位承诺申报的数据、要件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瞒报、弄虚作假的情况。

我单位同意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如有违反或存在不真实的情况,我单位自愿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单位地址:XX市XX县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18位代码年月日建筑工程现场质量安全措施落实保证书我单位投资建设的 XXXX 工程(报建编号:),已按承诺,组织完成了现场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已具备以下条件:一、机构设置及人员到岗情况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已取得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负责制承诺书。

2、现场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已建立项目管理机构。

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监理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已到岗,并完成实名制登记。

二、质量安全保障措施1、已具备满足施工需求审图合格的施工图纸,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制已建立。

2、施工组织设计已审批通过。

其中,按照规定应进行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已通过专家论证。

3、监理规划和相关监理细则按规定已制定并通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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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⑴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

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⑵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⑶人员结构合理。

要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

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

中小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因统一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多库的建设管理工作,要满足中型水库条件。

⑷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包括技术、质量与安全、计划、财务、建设管理等部门。

⑸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包括建设、施工、财务、质量与安全等方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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