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隐私权法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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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视角下的隐私权保护

美国法律视角下的隐私权保护

美国法律视角下的隐私权保护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隐私权保护成为了一个世界范围内的热点话题。

作为一个法制完善的国家,美国一直以来都在致力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本文将从美国法律的视角来探讨隐私权保护的相关问题。

一、隐私权的定义与保护范围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和私人生活的自由控制权。

美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律来规范。

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政府非法搜查和扣押,保证了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此外,还有一些专门法律,如电子通信隐私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隐私权保护提供了更具体的规定。

在美国法律框架下,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涉及个人的日常生活、通信、婚姻、家庭、医疗信息等方面。

例如,个人的住宅、物品和个人通信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警察需要获得搜查令才能进入他人住宅进行搜查。

此外,个人的电子通信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未经授权的窃听和监视都是非法的。

二、隐私权的限制与权衡虽然美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较大,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需要对隐私权进行限制与权衡。

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量。

在反恐怖主义、执法活动以及维护国家安全时,政府机构可以对个人的隐私权进行一定限制。

但这些活动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并且经过严格的合法程序。

此外,由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变得更加容易。

大型科技公司和社交媒体平台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这也对隐私权造成了一定的挑战。

美国法律对这一问题的回应主要是制定了一系列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如《加州消费者隐私法》和《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等。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与义务根据美国法律,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主要落在信息收集者和处理者身上。

这些机构和组织必须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此外,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需要经过事先获得个人的同意,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限制。

例如,对于儿童的个人信息收集处理要遵守特定法律的要求,禁止未经家长同意收集使用儿童的个人信息。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在企业收集、利用公众信息方面的政策、措施、规定、法规。

一、美国1.《隐私权法》1974 年12 月31 日, 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Privacy Act)1, 1979 年, 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

该法又称《私生活秘密法》, 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

就“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

2该法中的“行政机关”, 包括联邦政府的行政各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 以及行政部门的其他机构, 包括总统执行机构在内。

该法也适用于不受总统控制的独立行政机关, 但国会、隶属于国会的机关和法院、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不适用该法。

该法中的“记录”, 是指包含在某一记录系统中的个人记录。

个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姓名或其他标识而记载的一项或一组信息”。

其中, “其他标识”包括别名、相片、指纹、音纹、社会保障号码、护照号码、汽车执照号码, 以及其他一切能够用于识别某一特定个人的标识。

个人记录涉及教育、经济活动、医疗史、工作履历以及其他一切关于个人情况的记载。

《隐私权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记录”的收集、登记、公开、保存等方面应遵守的准则。

2.《电子通讯隐私法》到目前为止,美国并没有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个人信息的隐私权提供保护,主1/foia/privacy/index.html要依靠联邦和州政府制定的各种类型的隐私和安全条例。

其中最为重要的条例是1986 年颁布的《电子通讯隐私法》(The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Privacy Act,简称ECPA)3。

尽管《电子通讯隐私法》还存在不足,但它是目前有关保护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最全面的一部数据保护立法。

《电子通讯隐私法》涵盖了声音通讯、文本和数字化形象的传输等所有形式的数字化通讯,它不仅禁止政府部门未经授权的窃听,而且禁止所有个人和企业对通讯内容的窃听,同时还禁止对存贮于电脑系统中的通讯信息未经授权的访问及对传输中的信息未经授权的拦截。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国外,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本文将对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进行汇总和介绍。

一、欧洲数据保护通用条例(GDPR)欧洲数据保护通用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是欧盟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

该法规旨在保护欧盟公民的个人信息,并为其提供更多的控制权和保障。

GDPR要求处理个人信息的组织必须遵守一系列规定,包括明确告知个人信息用途、取得合法同意、尊重信息自主权等。

二、美国隐私权保护法(CCPA)美国隐私权保护法(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简称CCPA)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律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居民,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CCPA规定了组织必须向个人提供关于收集、使用和披露其个人信息的信息,以及提供选择权和删除权的措施。

三、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PIPEDA)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Electronic Documents Act,简称PIPEDA)是加拿大联邦法律,于2000年生效。

该法律对组织收集、使用和披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确保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PIPEDA要求组织必须取得个人的同意,并保护个人信息的机密性和精确性。

四、澳大利亚隐私法(Australian Privacy Law)澳大利亚隐私法包括澳大利亚隐私法案(Privacy Act 1988)和澳大利亚个人信息保护准则(Australian Privacy Principles,简称APPs)。

该法律于1988年生效,适用于澳大利亚的组织和个人。

美国隐私权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美国隐私权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美国隐私权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当前数字化时代变得越发重要。

为了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很多国家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美国作为一个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国家,其隐私权法也十分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

本文将探讨美国隐私权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并分析其具体的规定和实施情况。

一、《美国宪法》中的隐私权保护美国宪法给予了个人一定的隐私权保护。

尽管隐私权在宪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记载,但该权利在美国司法实践中通过解释性判决得以确认。

例如,联邦最高法院曾于1965年的《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中确认婚姻权与隐私权的关联。

然而,尽管个人在宪法中受到一定的隐私权保护,目前美国没有一部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联邦法律。

因此,隐私权主要通过各州立法进行保障。

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1. 《1974年隐私法案》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隐私法案》,该法案主要针对政府机构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披露进行规范。

该法案要求政府机构在收集个人信息之前必须通知被收集者,并且只能在特定目的下使用这些信息。

此外,该法案规定了个人对政府机构收集的信息进行访问和更正的权利。

2. 《司法程序保护法》《司法程序保护法》要求法律执法机构在获取个人信息时必须获得搜索令或逮捕令。

该法律对政府机构的行为进行了限制,以防止滥用个人隐私信息。

3. 《医疗信息技术及临床卫生法案》美国《医疗信息技术及临床卫生法案》(HIPAA)主要保护医疗数据的隐私。

该法案规定了医疗机构、医疗保健提供者以及与之合作的第三方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患者的个人健康信息。

三、个人信息保护实施情况尽管美国没有一部全面的联邦隐私权法,但个人信息保护在美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有些州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例如加州的《加州消费者隐私法》等。

此外,很多企业也制定了相关的隐私政策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

美国现行的个人信息保护主要是通过行业自律和合同来实施的。

然而,美国个人信息保护还存在一定的挑战。

美国网络法隐私保护与网络犯罪

美国网络法隐私保护与网络犯罪

美国网络法隐私保护与网络犯罪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越来越依赖于互联网来满足我们的日常需求,无论是工作、学习还是娱乐。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广泛使用,网络犯罪也在不断增长。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打击网络犯罪,美国实施了一系列的网络法和隐私保护措施。

一、网络法的基本概述为了有效应对网络犯罪,美国制定了多项法律和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是《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 CFAA)。

该法案于1986年通过,旨在禁止未经授权进入计算机系统和从中窃取信息、修改数据以及故意损坏计算机设备等行为。

此外,美国还制定了其他相关法律,如《网络犯罪法》(Cybercrime Law),以加强网络犯罪的打击。

二、网络隐私保护措施为了确保人们的网络隐私不受侵犯,美国也采取了许多措施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1. 数字权利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DRM)DRM是一种技术手段,可以保护数字内容的版权,并限制用户对其进行复制或传播。

这种技术在电子书、音乐、电影等数字媒体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以保护内容创作者的权益和用户的隐私。

2. 隐私权保护法美国各州都实施了不同程度的隐私保护法。

例如,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加利福尼亚消费者隐私法》(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CCPA),要求企业提供更透明的隐私政策,并给予用户更多的控制权。

3. 数据加密技术数据加密技术可以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在美国,政府机构和私营企业广泛使用加密技术来加固网络安全,以防止敏感数据泄露。

三、打击网络犯罪的挑战尽管美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打击网络犯罪,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1. 互联网跨境性互联网的跨境性使得打击网络犯罪变得更加困难。

网络犯罪分子可以通过跨境网络活动来规避国家法律的追究,这需要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来解决。

2. 匿名性网络犯罪分子可以通过使用匿名网络工具来隐藏身份,从而避免被追踪和定罪。

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空间中的个人隐私日益受到侵犯。

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以防范和打击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一、美国的隐私权法律规定美国是世界上隐私权保护最完备的国家之一,其法律体系包括了针对不同方面的隐私权保护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禁止不合法的搜查和拘捕。

此外,美国还有《电子通信隐私法》、《个人信息保护与电脑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用于规范网络空间中的信息收集、存储和使用。

二、欧洲的隐私权法律规定欧洲各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也具备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定。

其中,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规定了个人的隐私权,强调了个人数据的保护。

此外,在欧洲,各国还分别制定了适用于本国法律体系的个人数据保护法,比如英国的《数据保护法》、德国的《隐私权与信息自主权保护法》等。

三、中国的隐私权法律规定在中国,《刑法》第253条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侵犯隐私罪,并规定了最高刑罚。

此外,中国还有《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用于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

四、其他国家的隐私权法律规定除了上述几个国家,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都制定了相应的隐私权法律规定。

比如加拿大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澳大利亚的《隐私法》、新加坡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以及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针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各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保护和打击,以维护公民的个人权益。

在网络时代,我们应当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意识,并妥善处理个人信息,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对隐私权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最大化。

2000字。

参考资料:1.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The Right to Privacy.2.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Privacy Laws and Regulations.3. European Parliament.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4.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s Office, UK. Data Protection Act 2018.5. Government of Canada.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Electronic Documents Act.6. Government of Singapore.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

美国隐私权法.doc

美国隐私权法.doc

隐私权法(美国)1974年12月31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1979年,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第五编“政府组织与雇员”,形成第552a节。

该法又称《私生活秘密法》,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

就政府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

(一)立法原则《隐私权法》立法的基本原则是:(1)行政机关不应该保有秘密的个人信息记录;(2)个人有权知道自己被行政机关记录的个人信息及其使用情况;(3)为某一目的而采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未经本人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4)个人有权查询和请求修改关于自己的个人信息记录;(5)任何采集、保有、使用或传播个人信息的机构,必须保证该信息可靠地用于既定目的,合理地预防该信息的滥用。

(二)适用范围《隐私权法》对该法出现的“机关”、“人”和“记录”等概念的适用范围做出限定。

1.机关(agency)该法中的“机关”,包括联邦政府的行政各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以及行政部门的其他机构,包括总统执行机构在内。

该法也适用于不受总统控制的独立行政机关,但国会、隶属于国会的机关和法院、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不适用该法。

2.人(individual)该法中的“人”,是指“美国公民或在美国依法享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

3.记录(record)该法中的“记录”,是指包含在某一记录系统中的个人记录。

记录系统是指“在行政机关控制之下的任何记录的集合体,其中信息的检索是以个人的姓名或某些可识别的数字、符号或其他个人标识为依据”。

个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姓名或其他标识而记载的一项或一组信息”。

其中,“其他标识”包括别名、相片、指纹、音纹、社会保障号码、护照号码、汽车执照号码,以及其他一切能够用于识别某一特定个人的标识。

美国媒体法言论自由版权与隐私保护

美国媒体法言论自由版权与隐私保护

美国媒体法言论自由版权与隐私保护美国媒体法:言论自由、版权与隐私保护美国作为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家,其媒体法在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版权和隐私保护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媒体法是指对媒体行为和内容进行监管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就美国的媒体法,特别是针对言论自由、版权和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进行探讨。

一、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美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价值观之一。

美国以其对言论自由的坚定保护而闻名于世。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通过法律限制言论自由,也不得剥夺人民对新闻出版自由的权利。

”这一规定确保了公民表达自己观点的自由,保障了新闻媒体对政府的监督作用。

然而,尽管言论自由受到广泛的保护,但也有一些限制。

美国法律对于一些特定的言论活动实行严格监管,如恶意中伤、诽谤、诬告、侵犯国家安全等。

此外,关于版权和隐私的法规也对言论自由有一定的限制,但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平衡各方权益。

二、版权保护版权保护是指对作品原创性的保护,确保作者享有合法权益。

在美国,版权保护是基于宪法授权的。

宪法第一条款赋予国会权力:“为科学等文艺所作之新发明创究,按有权人所得,以为一定期间所有权利之保管。

”美国版权法对版权作品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作品的形式、权利的定义、权利的行使方式等。

根据美国版权法,只有原创性的作品才能享有版权保护。

版权包括了文学、音乐、戏剧、艺术和摄影等各个领域的作品。

在数字化时代,版权保护面临了新的挑战,如互联网上的盗版问题。

美国立法机构通过一系列法律,如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索尼-百事达案等,加强了对版权的保护,维护了创作者的权益。

三、隐私保护隐私保护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安全。

它在媒体法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

美国虽然没有明确的宪法条款规定隐私权,但最高法院对隐私权的保护进行了定量。

例如,最高法院在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中首次确认了个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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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隐私权法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摘要介绍了美国《隐私权法》的立法原则、适用范围、个人记录公开的限制和登记、公民查询与修改个人记录的权利、对行政机关的限制与要求、免除适用的规定、该法与美国《信息自由法》的关系;论述了我国研究和借鉴国外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强化政府信息法制建设力度,在确保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必要性。

关键词隐私权法个人信息信息公开信息安全政府1974年12月31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ThePrivacyAct[1],1979 年,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第五编"政府组织与雇员",形成第552a节。

该法又称《私生活秘密法》,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

就政府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

1立法原则《隐私权法》立法的基本原则是:①行政机关不应该保有秘密的个人信息记录;②个人有权知道自己被行政机关记录的个人信息及其使用情况;③为某一目的而采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未经本人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④个人有权查询和请求修改关于自己的个人信息记录;⑤任何采集、保有、使用或传播个人信息的机构,必须保证该信息可靠地用于既定目的,合理地预防该信息的滥用。

2适用范围《隐私权法》对该法出现的"机关"、"人"和"记录"等概念的适用范围做出限定。

2.1机关(agency)该法中的"机关",包括联邦政府的行政各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以及行政部门的其他机构,包括总统执行机构在内。

该法也适用于不受总统控制的独立行政机关,但国会、隶属于国会的机关和法院、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不适用该法。

2.2人(individual)该法中的"人",是指"美国公民或在美国依法享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

2.3记录(record)该法中的"记录",是指包含在某一记录系统中的个人记录。

记录系统是指"在行政机关控制之下的任何记录的集合体,其中信息的检索是以个人的姓名或某些可识别的数字、符号或其他个人标识为依据"。

个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姓名或其他标识而记载的一项或一组信息"。

其中,"其他标识"包括别名、相片、指纹、音纹、社会保障号码、护照号码、汽车执照号码,以及其他一切能够用于识别某一特定个人的标识。

个人记录涉及教育、经济活动、医疗史、工作履历以及其他一切关于个人情况的记载。

3记录公开的限制和登记3.1禁止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在尚未取得公民的书面许可以前,不得公开关于此人的记录。

3.2例外《隐私权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公开个人记录,无需本人同意的12种例外情况。

⑴为执行公务在机关内部使用个人记录;⑵根据《信息自由法》theFreedomofInformationAct公开个人记录;⑶记录的使用目的与其制作目的相容、没有冲突,即所谓"常规使用";⑷向人口普查局提供个人记录;⑸以不能识别出特定个人的形式,向其他机关提供作为统计研究之用的个人记录;⑹向国家档案局提供具有历史价值或其他特别意义值得长期保存的个人记录;⑺为了执法目的向其他机关提供个人记录;⑻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某人的健康或安全而使用个人记录;⑼向国会及其委员会提供个人记录;⑽向总审计长及其代表提供执行公务所需的个人记录;⑾根据法院的命令提供个人记录;⑿向消费者资信能力报道机构提供作为其他行政机关收取债务参考之用的个人记录。

3.3记录公开的登记行政机关根据上述例外公开个人记录时,除机关内部使用和依《信息自由法》公开的情况外,其他各项公开必须将公开的时间、性质、目的、获取记录者的姓名和地址登记在案,并至少保存5年。

除非是向执法机关公开,被记录者有权取得行政机关制作的关于本人记录公开情况的登记。

4公民查询与修改记录的权利《隐私权法》规定,个人有权知道行政机关是否保本人记录以及记录的内容,并要求得到复制品。

除非此项记录符合该法规定的免除适用情况,或者系行政机关为起诉某人而编制,行政机关不得拒绝个人的请求。

个人认为关于自己的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已过时,可以请求行政机关修改或删除。

个人请求修改的信息限于记录中的事实,不包括意见在内。

5对行政机关的限制和要求5.1采集信息的限制⑴行政机关必须用正当合法的手段和程序制作、保有、使用和公开个人记录。

⑵行政机关搜集个人信息,如果可能导致对被记录者作出不利的决定时,必须尽可能地由其本人提供。

⑶行政机关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时,必须对提供信息者说明下列事项:①行政机构要求提供信息的法律依据,以及个人是否必须公开这项信息;②该项信息主要用于什么目的;③该项信息的常规使用;④个人全部或部分地拒绝提供行政机关所需信息的法律后果。

5.2保有和使用记录的限制和要求⑴行政机关建立或修改个人记录系统时,必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布下列事项:①系统的名称与地点;②系统中包括哪一类人的记录;③该系统收集了哪一类信息;④这些记录的常规使用是什么,包括使用目的和使用者类型;⑤行政机关对这些记录的保存、获取和控制政策以及保存的方式;⑥该记录系统的负责人;⑦个人查询记录系统中是否包括自己的记录时,行政机关答复的程序;⑧个人查询如何获取自己的记录,如何质疑该记录时,行政机关答复的程序;⑨系统中记录来源的类别。

⑵行政机关只能在执行职务相关和必要的范围内,保有个人记录。

⑶保有个人记录的行政机关必须保证记录的准确性、适时性和完整性。

⑷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公民享有宗教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等基本权利。

个人的宗教信仰、政治信仰和行政机关执行公务无关,禁止行政机关保有这些方面的个人记录。

⑸行政机关所保有的个人记录,在诉讼程序中,由于法院的命令而对其他人强制公开时,行政机关有义务通知被记录人。

⑹行政机关必须建立行政的、技术的和物质的安全保障措施,以保障个人记录的安全、完整和不被泄漏,并防止其它可能对被记录者产生损害的危险。

⑺为了确保《隐私权法》的执行,行政机关必须规定个人行使权利的程序。

6免除适用的规定个人隐私权只在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围以内受到保护。

为了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除了前面提到的12种"例外"情况,《隐私权法》还作出了"免除"的规定。

所谓免除,是指行政机关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不适用《隐私权法》的某些要求和限制。

即在一定的条件下,保有个人记录的行政机关,对被记录的个人可以免除公开的义务,可以不提供他所查询的记录,不进行他所要求的修改,或者免除法律为行政机关规定的某些义务和要求。

法律在免除行政机关适用某些保护个人权利的条款的同时,给予行政机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不限制行政机关适用这些条款。

免除分为两种,即普遍免除generalexemptions和特定免除specificexemptions。

6.1普遍免除"普遍免除"是指《隐私权法》中的全部规定,除了法律所排除的几项基本规定以外,其余各项规定,行政机关均可免受限制。

6.1.1免除范围能够适用普遍免除的行政机关对其保有的个人记录系统,除下列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和要求外,可以免除《隐私权法》对行政机关规定的绝大部分限制和要求:①被记录人的同意权;②登记公开的数目和保存登记的义务;③在《联邦登记》上公布的义务;④保持记录正确性的要求;⑤对保有涉及宪法修正案第1条公民基本权利的个人记录的限制;⑥建立保护个人记录安全的行政与技术措施的要求;⑦改变常规使用时进行公告的义务;⑧违反法律的刑事责任。

普遍免除只适用于中央情报局和以执行刑法为主要职能的机关所保有的个人记录。

6.2特定免除"特定免除"是指行政机关只能免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几项限制。

6.2.1免除范围特定免除只能免除适用《隐私权法》中的少数条款。

行政机关对本机关中可以适用特定免除的个人记录系统,免除适用《隐私权法》中规定的下列限制或要求:①个人查询和获取本人记录的权利;②个人查询和获取本人记录公开情况记载的权利;③行政机关只能保有与执行公务相关和必需的信息;④行政机关在《联邦登记》上公布个人查询该机关记录系统中是否含有、如何取得关于本人信息的办法,以及该系统中的各类信息来源;④行政机关规定个人取得、要求修改本人记录的办法。

上述5项免除的共同特点是免除行政机关对被记录的个人公开关于他的记录。

6.2.2适用记录特定免除不限制适用的机关,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记录系统中以下7种关于个人的记录。

①涉及到根据总统的行政命令明确划定为国防或外交秘密的个人记录;②以执法为目的而编制的个人记录;③以保卫总统、副总统、其他重要官员、外国来访元首为主要任务的安全机关所保有的个人记录;④人口普查记录和其他纯粹以统计为目的而编制和使用的个人记录;⑤以决定个人是否宜于任用、签订合同、接触保密资料为目的而编制的调查材料;⑥文职官员在使用和晋升过程中的考核材料;⑦可能暴露信息来源的军官晋升考核时所用的资料。

7与《信息自由法》的关系《隐私权法》规范行政机关处理个人记录的行为,规定个人记录必须对本人公开和对第三者限制公开的原则,与《信息自由法》同属于行政公开法的范畴。

和《信息自由法》的不同之处在于:《隐私权法》只适用于个人记录,而《信息自由法》适用于全部政府记录;《隐私权法》着重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而《信息自由法》着重保护公众的了解权;《隐私权法》企图限制某些政府文件的公开,而《信息自由法》则寻求政府文件最大限度的公开。

这两个法律互为补充,关系密切,但在适用上互相独立。

行政机关对个人记录系统的公开,同时受这两个法律的支配。

一个法律中免除公开的规定,不适用于另一个法律。

行政机关不能依据《信息自由法》中免除公开的规定,拒绝向个人提供他在《隐私权法》中可以得到的文件。

《信息自由法》规定不能对公众提供的文件,不一定是《隐私权法》规定不能对个人提供的文件;行政机关也不得根据《隐私权法》的规定,拒绝提供《信息自由法》中公众可以得到的文件。

《信息自由法》兼容除《隐私权法》外的其他法律对某一文件不得公开的规定。

公众根据《信息自由法》或《隐私权法》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文件,而行政机关要拒绝提供时,只能依据该法本身免除公开的条款。

8思考与启示政府信息的公开是民主社会的特征之一。

一方面,公众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从政府那里获取信息;另一方面,政府有义务提供各种条件,保证公众平等利用政府机构控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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