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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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审查实施细则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审查实施细则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审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铁路计量管理办法》,加强对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筒称铁专量具)技术审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列入《铁路专用计量器具分类管理目录》管理范围的第Ⅰ、Ⅱ类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

第三条凡销售铁专量具须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申请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

铁专量具技术审查包括新产品技术审查和已通过审查产品的样机试验。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铁专量具(以下简称国家管理的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四条铁专量具技术审查工作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部科技司)统一归口管理,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

铁专量具技术审查的技术工作(包括技术资料审查和汇总分析样机试验报告、专家技术评价意见等)委托铁路计量技术归口单位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以下简称技术归口单位)进行。

样机试验由具备相应能力并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或铁道部授权的铁路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样机试验机构)承担。

第二章新产品技术审查和样机试验第五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从未在铁路范围销售、使用过的铁专量具(包括对已有铁专量具在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产品);已通过审查产品是指通过新产品技术审查,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第六条新产品技术审查包括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和专家技术评价。

每种铁专量具新产品在铁路正式使用前.应进行技术审查。

专家技术评价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评价,对较复杂的铁专计量检测设备可采用会议形式进行技术评价。

参加技术评价的专家由技术归口单位在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必要时也可另聘专家),部科技司确认。

第七条铁专量具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样机试验:(一) 新产品技术审查时;(二) 连续生产时间达到3年时(产品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标准执行);(三) 停产时间超过18个月再次恢复生产时;(四) 其他企业首次生产已通过审查的产品时。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规则 铁标计〔2010〕63号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规则  铁标计〔2010〕63号

请 企业 相关 技术 人 员数 占企业相 关 职]人 数 的 比例 1
不 少 于 2 % ,相关 技 术 人 员 中T 程 师及 以上 技 术 0 人 员 所 占 比例 不 少 于 2 % , 汁 量 程 技 术 人 员 0 ( 含检 定 员 )应 不少 于 2人 。 ( )具 有健 全 的质量 体 系和计 量管坪 制度 。 5
( )能够反 映产 品工 作特 性 的整 套样 机彩色 照 3
片。
“ 技术认证 ” )适用范 围为列入铁道部 《 铁路专用计量
( )主要计 量检 定设 备量 值溯 源文件 复 印件 。 4 量值溯 源文 件是 指对 被认证 对象 进行 质量检 验 的所 有试验 用计 量设 备 的检定 、校准 证 书等 。对 于
( )研 制单 位或 技术机 构所 做 的测 试报 告 。 9
(0 1 )用 户试 用 报告 。应 有试 用 时 间 ( 少 于 不
6个 月 ) 、榆 测项 目 、检 测 数据 、技 术 评 价 ,经 试 用 单位 负责 人签 字并 J 盖单 位 公章 。 J u
( )符合 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其 他要 求 。 6
第 五条 申请 技术 认证 的企业 应 向认证机 构提
交下 列材 料 :
新 产 品 技 术 认 证转 变 管理 方式 的通 知 》 ( 铁科 技 [00 17号 )的要 求 ,为规 范 铁 路 专 用计 量 器 2 1] 9
具 ( 以下 简称 “ 铁专 量 具 ” )新产 品技 术认 证 流程
明 ) 。
第二 章
技 术 认 证 申请
第 四条 申请 技 术 认 证 的企 业 应 具 备 以下 条
件: ( )具有 企业 法人 资格 。根 据不 同类 型计量 器 1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实施细则铁科技〔2008〕1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根据《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计量器具及具有计量特征的检测设备。

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未经过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包括原有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

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是指已通过新产品技术认证,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第三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以下简称“技术认证”)适用范围为列入《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测量装置、设备、仪器和量具。

凡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须取得技术认证证书。

第四条技术认证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技术认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技术认证申请第五条申请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根据设计、生产和经销不同类型计量器具对各种资源的基本需求,对企业注册资金的要求分成三类:普通量具不少于50万元,数字量具不少于100万元,测量系统不少于200万元。

(2)具有生产所必需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和检定规程(校准方法)。

申请企业应有针对并适用被认证产品的技术标准。

需要制定企业标准的,其技术要求不应低于相关铁道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其他行业标准,以及与被认证对象的具体使用环境条件相对应的环境试验标准、铁道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包含在产品技术标准中,必要时还应另外制订有关计量校准技术规范。

企业标准应按规定备案。

(3)具有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

(4)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

申请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数占企业相关职工人数的比例不少于20%,相关技术人员中工程师及以上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20%,计量工程技术人员(含检定员)不少于2人。

2024年计量法实施细则(两篇)

2024年计量法实施细则(两篇)

引言概述: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计量法在各个行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我国将于2024年开始实施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4年计量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适应新的计量法要求。

正文内容:1.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背景和重要性1.1数字化时代下计量法的重要作用在数字化时代,计量法的作用不仅限于传统的物理量测量,还涵盖了信息技术领域中的电子测量、数据测量等。

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的出台,是为了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发展需求。

1.2引入国际标准的必要性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将更加注重与国际标准接轨,从而增加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

1.3保障公众利益的要求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旨在保障公众利益,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以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2.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2.1计量法的适用范围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将适用于所有涉及计量的行业和领域,包括工业生产、贸易、环境保护、能源等。

2.2计量单位和符号的使用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计量单位和符号的使用方法和规范,以确保计量结果的统一和准确。

2.3计量器具的管理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将加强对计量器具的管理,包括强制性的检定和检验程序,以及追溯性和纠偏性要求的引入。

2.4计量认证和检定机构的监管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将加强对计量认证和检定机构的监管,确保其独立、公正和权威的地位,以保证计量结果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2.5新的计量技术和方法的应用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将促进新的计量技术和方法的应用,包括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以提高计量的效率和精确度。

3.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的实施计划和措施3.1实施时间和过渡期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将于2024年开始实施,为行业和企业提供过渡期以适应新的要求。

3.2培训和教育措施为了帮助行业和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部门将组织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计量人员的专业水平。

3.3监督和执法措施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将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对违反计量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以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

附件: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
审查表
计量器具名称
申请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联系人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填表说明:
1.审查表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填写附表时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审查表可复印或按格式打印。

2.企业名称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3.产品名称与型号规格按相应的标准名称与品种填写。

4.铁路局所属企业由铁路局产品质量主管部门签署申请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申请企业主管部门意见”一栏可不填。

5.附表二《外购或委外加工主要零部件一览表》中“委外类别”栏内选填“外购”或“加工”。

6.附表四《主要生产设备、工装和检验、检定计量仪器设备一览表》中“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检定单位”、“检定证书编号”仅限于计量检测设备。

7.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指从事与申请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有关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

8.审查表(包括附表)一式二份。

审查表封面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复印无效)。

6。

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附件1: 批准文号:认管委秘[2009]3 号
编号:CRCC-13 W-003:2009 代替:CRCC-13 W-003:2006
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铁路桥梁支座
(第二版 报批稿)
2009-11-23发布
2009-11-23实施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发布
4
前言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 本规则由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提出并组织起草。 本规则主要起草人:孙金更、孙法林、李炜红 本规则审核人:孙琰
钢轨整修机械检验依据序号单元名称依据标准技术文件编号及名称钢轨打磨机tbt19262004钢轨打磨机通用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号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道岔打磨机tbt31582007道岔打磨机通用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号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液压钢轨刨边机工务函19941号附件25ybb50型液压钢轨刨边机tbt27712005切轨机通用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号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钢轨钻孔机tbt21022002钢轨钻孔机通用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2124号附件3钢轨三孔钻孔机暂行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号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序号单元名称依据标准技术文件编号及名称组合式作业机械运基设备2002124号附件4钢轨作业组合机暂行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号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tbt19262004钢轨打磨机通用技术条件tbt27712005切轨机通用技术条件tbt21022002钢轨钻孔机通用技术条件tbt31492007铁路液压组合式作业机械技术条件钢轨低接头平轨机tbt26231995钢轨低接头平轨机通用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号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科技技函200732号关于发布机车用铸铁闸瓦等7项铁道行业标准修改单的通知液压直轨器tbt19271995液压直轨器通用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号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液压轨缝调整器tbt14051996液压轨缝调整器通用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号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10轨距调整器工务函19941号附件29轨距调整器11液压长轨拉伸机tbt23321992液压长轨拉伸机技术条件运基设备2005170关于印发铁路小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科技技函200732号关于发布机车用铸铁闸瓦等7项铁道行业标准修改单的通知钢轨整修机械检验结果判定表单个样本类别判定序号单元名称样本数量类项点判定n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03-10-21)铁道部文件铁科技〔2003〕104号关于发布《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设计院,铁路产品认证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意见》(铁科技〔2002〕39号),铁路系统已初步建立了铁路产品认证制度,为了加强对铁路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规范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特制定《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由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分批公布《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简称《目录》)。

凡列入《目录》的铁路重要产品,以产品认证为准入方式,未获得铁路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律不得在铁路销售、使用;对没有列入《目录》、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产品,按部有关规定办理;没有列入《目录》的铁路其他产品,一般不以产品认证为准入方式,企业可自愿申请铁路产品认证。

铁路使用的通用产品,凡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的,按国家CCC认证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再进行铁路产品认证。

《第一批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认管委〔2003〕1号)具体实施时间,由管委会另行通知。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铁路产品质量,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有效开展铁路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铁路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铁路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铁路上使用的工业产品。

第三条铁路产品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经铁路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认证产品的活动。

铁路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产品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依据是:(一)国家、行业技术规范及其补充技术要求;(二)国家、行业标准及技术要求;(三)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认证后监督实施规则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认证后监督实施规则
本 规则适 用 于对铁 路专用 计量 器具 新产 品技术 认证 的证 后监 督 ( 括证 后监 督检 查和 中期样 机试 包
验) 。
复查 换 证 的现 场 核 查 和 样 机 试 验 按 本 规 则 执
行。
准 ( 准修 订需 报认 证机 构备 案) 的产 品 出厂检验 标 规 则 ( 等 效技 术 管理 文 件 ) 或 ,对 产 品 出厂 检 验项 目进行 。 当相关 行 业标 准 或 国家标 准 修订 发 布 后 ,
4 1 . 检 查 时应保 证 监督 检查 计 划 中所 有 内容 具 .. 4 1 有适 当 的样本 量 ,并能 充分证 实相 应监 督检 查 内容 应 符 合表 1的要 求 。 411 验证 试 验按 满 足 ( 准 认证 时 的)企 业标 定 ,制 定本 规则 。
41 . 各 类项 目出现 任一 严 重不 合 格 ,检 查结 论 .. 1 2
为不合 格 。 41 . 出现 5项 及 以上一 般 不 合 格 . 查 结 论 为 .. 2 2 检 不合 格 。
在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中期 进 行 全 部 项 目的 样 机 试
验 。对 于此 前连续 3 样机 试验 ( 次 包括 初次 、中期
第3 9卷
\ l . L 1 J 1
第 9期
、t ,
铁 道 技 术 监 督
1 l \ 、、 【 L \l l l¨ ¨ { 1 {、 1 、 1 l 、 1 lI
通 报与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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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 路 专 用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技 术 认 证 认 证 后 监 督 实施 规 则
铁 标计 [0 4 号 2 1] 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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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实施细则铁科技〔2008〕180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根据《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22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 )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计量器具及具有计量特征的检测设备。

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未经过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包括原有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

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是指已通过新产品技术认证,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第三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以下简称“技术认证”)适用范围为列入《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测量装置、设备、仪器和量具。

凡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须取得技术认证证书。

第四条技术认证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技术认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技术认证申请第五条申请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根据设计、生产和经销不同类型计量器具对各种资源的基本需求,对企业注册资金的要求分成三类:普通量具不少于50万元,数字量具不少于 100万元,测量系统不少于 万元。

(2)具有生产所必需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和检定规程(校准方法)。

申请企业应有针对并适用被认证产品的技术标准。

需要制定企业标准的,其技术要求不应低于相关铁道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其他行 业标准,以及与被认证对象的具体使用环境条件相对应的环境试验标 准、铁道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包含在产品技术 标准中,必要时还应另外制订有关计量校准技术规范。

企业标准应按 规定备案。

及以上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 20%计量工程技术人员(含检定员) 不少于2人。

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

产品应经铁路用户试用。

应有可供试验的样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如委托国内企业代理的,代理申请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2) 近5年内无严重信誉不良记录。

(3) 近3年内代理的产品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

200(3)具有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 生产工装设备。

(4)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

申请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数占企业相关职工人数的比例不少于 20% 相关技术人员中工程师(4)具有熟悉代理产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申请技术认证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

(2)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见附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验原件。

境外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4)能够反映产品工作特性的整套样机彩色照片。

(5)主要计量检定设备量值溯源文件复印件。

量值溯源文件包括用于被认证对象质量检验的所有试验用计量设备的检定、校准证书等,对于自制的专用计量设备,需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包括详细的结构、设计资料,使用说明,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等)和校准规范,以及用于校准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证书等。

(6 )技术报告。

技术报告中至少应包括被认证对象的结构组成、测量原理、测量方法、测量范围、计量性能要求、适用环境及其确定依据,关键项目说明,技术创新要点,可靠性说明、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等。

测量不确定度是指被认证计量器具测量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计量技术规范《测量不确定度评定》(JJF1059) 进行评定。

对于没有具体测量数据而只给出符合性结果的计量器具(如卡规、塞规),不需评定不确定度。

(7)产品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8)产品技术标准(含检验方法或校准方法)。

(9)使用说明书(含安装说明、安全防护说明)。

(10)研制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测试报告。

(11)用户试用报告。

应有试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有清单,并对申请材料进行编号。

《行政许可申请书》、《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按规定的格式填写,一式两份,其他材料均一份。

代理申请企业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授权委托代理的相关文件。

(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3)近5年内的业绩说明材料。

第三章技术认证程序第七条技术认证技术审查(包括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经铁道部认可的计量技术机构(以F简称“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第八条专业技术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及检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3)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及结果的真实、准确。

(4)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及检查设备设施。

(5)应当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校准及检查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专业技术机构根据技术认证技术审查的需要建立专家库,专家主要在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中选择,必要时也可另聘专家。

专业技术机构按技术审查项目相关专业确定专家参加技术审查工作,如采用会议形式进行技术评价,可邀请铁专量具使用单位的专家参加。

第十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的,将申请材料转科技司;不予受理的,应向企业说明理由。

条科技司审查申请材料后,基本符合技术要求的,通知企业到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企业。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机构在样机试验前先进行技术资料审查,全面分析申请企业提交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审查新产品的技术方案。

主要包括如下内容:设计原理、结构、材质以及技术指标;确定认证技术依据的原则及内容;技术指标确定依据的充分性与合理性;技术指标对相关认证技术依据的符合性;技术材料的完备性;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合理性及其格式的规范性;(7)对铁路具体使用环境及管理的适应性。

专业技术机构提出技术资料审查意见,并完成《样机试验大纲》的编制。

若技术方案有原则缺陷,则审查结果不合格,不再进行样机试验。

第十三条在技术方案审查中,专业技术机构确认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内容及核查方案作为附加条款列入《样机试验大纲》,对企业生产现场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样机试验大纲》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编制,主要包括准确度、稳定性、可靠性和寿命等试验项目及其依据标准、试验方法。

《样机试验大纲》在样机试验前,应与申请方沟通,经专业技术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执行,并报科技司备案。

第十五条样机试验应对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进行全面试验。

因工作需要分包检测、校准或者检查工作时,应当将其工作分包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实验室或者检查机构,并应在《样机试验大纲》中对其能力和资质要求加以说明。

第十六条现场试验的项目,应在《样机试验大纲》中规定试验条件、试验依据、试验人员、试验方法等。

在现场试验前,应确认试验设备的量值溯源性以及试验环境满足《样机试验大纲》的要求。

试验(包括必要的现场核查)应由专业技术机构组成的现场试验组按照《样机试验大纲》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机构按照样机试验大纲规定的项目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样机进行试验,并出具样机试验报告。

试验后的样机应退还企业,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样机试验合格后,专业技术机构组织专家对技术方案审查意见和样机试验报告等进行专家技术评价,由专家组提出技术评价意见。

技术机构根据技术方案审查意见、样机试验报告和专家技术评价意见,形成技术审查报告,报科技司审核。

第十九条科技司对技术认证技术审查报告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送达企业。

对技术认证审核不合格的项目,由科技司通知企业。

企业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进行改进,改进后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附修改的有关技术资料报科技司。

复审仍未通过或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的,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企业。

第二十条铁道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并将延长期10日,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时间不计算在铁道部行政许可期限内。

技术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时间由专业技术机构与申请方签订协议确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技术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5年。

技术认证证书仅对扌定型号的计量器具有效。

技术认证次数代号、证书序号组成。

TJR XXXXX)X XX — XXXX技术认证次数代号 铁专量具编号 技术认证代号 1.技术认证代号为TJR 。

“ T ”代表“铁路”,“ J ”代表“计量器具”,“ R ”代表“技术认证”。

2.铁专量具编号以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取铁专量具代码( 8位) 的后6位数字。

铁专量具代码按铁道部部门计量技术规范《铁路专用 计量器具及计量标准分类代码》(JJF (铁道)604)规定的编码规则 执行。

认证”,“ 02”表示“第2次认证(即第1次换证) 推;“ 00”表示补发技术认证证书4.证书序号以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证书编号示例: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测试设备校验仪TJR913312三条在技术认证证书有效期内,铁道部应组织专家对已通过技术认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规定对 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试验:(1) 连续生产时间达到3年时(产品标准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执行);(2) 停产时间超过18个月再次恢复生产时;条技术认证证书编号由技术认证代t=r.号、铁专量具编号、3.技术认证次数代号以 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01”表示“首次 ”,以下依此类—01—0001(3)企业内部下属非独立法人机构首次生产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时;(4)产品认证时依据的标准发生变更时。

试验样机由制造企业向专业技术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机构按照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中样机试验大纲的要求进行试验,并按规定向委托试验的企业出具样机试验报告。

专业技术机构将试验报告汇总报科技司,科技司对监督检查试验结果定期予以通报。

监督检查试验不合格或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试验的铁专量具,不准在铁路销售、使用。

第二十四条铁专量具若已列入其他行政许可目录的,按其他行政许可程序办理,不再进行技术认证。

第二十五条在技术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证书遗失、损毁或无法辨认等情况时,企业可向铁道部提出补办申请并说明原因。

铁道部核实后办理补发手续,证书编号不变。

第二十六条在技术认证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企业生产地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化后的60日内向铁道部申请办理技术认证证书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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