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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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0〕88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劳动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也有劳动的权利,同样是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创造者。
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不仅可以使残疾人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同时,对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1999年6月我省颁布了《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残疾人就业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是,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发展还很不平衡,由于对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认识不到位,影响了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可行的规划、目标和任务,要把任务层层分解,并认真检查落实。
各级劳动、计划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政策的制订和指导;民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中就业的规划和管理,推进福利企业的改制和发展;财政、劳动、人事等部门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要给予支持、指导和监督;工商、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扶助、优惠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并与有关部门一起推进各项计划和政策的落实;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宣传,提高依法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社会意识,形成全社会热情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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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7〕26号)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关注和解决民生问题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目标和措施,明确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等任务。
根据中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2005年9月,山西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晋政发〔2005〕28号),提出在全省建立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灾民救助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优惠政策相配套,以社会互助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和十二项社会救助制度。
与此同时,我省还启动了煤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改造工程,着力解决约占全省总人口10%左右、居住条件最差的群众住房问题。
经过近两年的积极努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灾民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工作进一步深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初步建立,教育救助、再就业救助、法律援助、廉租住房等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责任明确”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基本健全,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煤矿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改造工程也取得积极进展。
社会救助制度和体系的建立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工程的实施,在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晋政办发电〔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春节临近,为确保全省困难群众度过一个温暖祥和的节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保障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平稳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组织货源、畅通绿色通道等方法加强调度、保证供应,做好重要商品的保供稳价工作。
加强价格监测和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价格,防止出现囤积居奇、串通涨价等行为,确保春节期间粮、油、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生产正常、运输通畅、供应充足、价格平稳、质量可靠,保障城乡居民过节物资需求。
密切关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及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情况,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74号),一旦达到启动条件,立即启动联动机制,按月及时、足额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按照文件规定列支。
二、强化困难群众各项救助和关爱服务措施各地要在春节前将1—2月份的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救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可结合当地实际,针对困难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节日“送温暖”活动,传递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根据食品类物价变化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可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发放节日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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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执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我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坚持以人为本,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坚持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
它对于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救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民政、财政、编制、公安、卫生、建设、交通、铁道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政府主导、民政负责、部门配合、区域合作、救助站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把这件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并对救助管理站进行指导、监督;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开展救助工作的情况,编制救助管理经费预算;公安、建设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其中的危重病人要通知卫生部门进行救治;卫生部门要指定医院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进行救治;交通、铁道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为受助人员返回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交通便利。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晋政办发[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完善面向所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就业困难人员的对象范围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具体指具有我省城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要求且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一)“4050”人员:女性满40周岁及以上、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四)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一)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须持有效证明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经社区登记公示,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独立工矿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由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证》上加注“就业困难人员”标志。
就业困难人员据此享受相关部门提供的就业援助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经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积极参加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组织的培训和招聘活动,并按要求定期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履行就业或失业状况登记手续。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 、 全 残 疾 人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 高 残 疾 人 社 城镇 贫困残疾人个体 户缴纳 基本养老保 险费补贴 健 提 会 保 障 水 平
政策 ,落 实重 度残疾 人参加城镇居 民基本 医疗保
一
设 与经济 社会 发展 水平 相适 应 , 保基 本 、 广覆 盖 、
、
重 要 意 义 、 导 原 则 和 目标 任 务 指
多层 次 、 可持 续 : 坚持将残疾人 “ 两个体 系” 纳入 我
改革开 放 以来 .随着 我省经 济社会 的不断 发 省总体社会 保 障和公 共服务体 系 。并予 以优先 发
度性保 障 , 生活状况进 一步改善 。 2 2 年 , 到 0 0 残疾 教育学校 职业高 中班 就读 的残疾学 生也应享受 国
人“ 两个 体 系” 加完 备 , 障水平 和 服务能 力 大 家助学 金 ; 更 保 实现残疾 人免 费接受 中等职业 教育 。
幅度提 高 , 残疾人 都能得到基 本公共服务 , 实现 残
机制。
全 面实 现 残 疾 学 生 免 费 义 务 教 育 .普 通 高 校
“ 两个体 系 ” 设 的 目标 任务 是 : 2 1 建 到 0 5年 , 全 日制本专科 在校生 中残疾人家庭子 女及家庭 经 建立起 残疾人 “ 两个 体系 ” 本框 架 。 残疾 人基 济困难 的残疾 学生和 中等职业学校一 、二年级 在 基 使 本生活 、 医疗 、 康复 、 育 、 业等基本需求 得到制 校 生 中残 疾 学 生 要 全 部 享 受 国家 助 学 金 :在 特 殊 教 就
( ) 落 实 残 疾 人 社 会保 险 补 人享 有基本生 活保 障 ,人人享有 基本 医疗 对符合 条件的贫 困残疾 人参加社会 保险按规定 给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晋政发[200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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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晋政发[2005]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建立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现就建立健全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建立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主题,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重点,以救助制度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服务网络和信息化建设为手段,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通过系统完善,点上突破,面上扩展,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优惠政策相配套,以社会互助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协调发展。
二、突出重点,健全制度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突出抓好以下重点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严格按照《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等有关规定,将符合低保条件的85万城市贫困人员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要积极推进“分类施保”,认真解决好低保家庭因病、因灾或因子女升学而遇到的特殊困难。
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物价上涨、个人平均消费水平,适时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6〕4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实施意见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6〕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解决我市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本着城乡统筹、公平公开、动态管理、政策衔接,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逐步提标扩面,建立科学合理的调整机制原则,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补贴范围(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由原来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贫困残疾人,扩大到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所有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由原来城乡低保家庭外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扩大到所有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
有条件的可按照残疾人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
已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超出补贴范围或高于此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三、政策衔接(一)城乡低保家庭中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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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5]9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18
【实施日期】2005.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开展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05]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我省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有三分之一仍处在贫困中。
为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扶持贫困残疾人工作力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制定并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具体计划,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认真组织实施《山西省2001-2010年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计
划》,将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全省各级扶贫工作规划,列入任务指标体系,统一组织,同步实施,重点扶持。
在开展扶贫移民工程、实施“整村推进”扶贫计划、开展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培育扶贫龙头企业中,要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
要建立由银行信贷资金、政府财政资金、政府基金和社会募集资金等多渠道的资金投入机制,进一步落实对贫困残疾人扶持的各项优惠政策。
要用好国家康复扶贫贷款、一般扶贫贷款、财政扶贫资金等各种资金,大力兴办残疾人扶贫基地,充分发挥基地的安置就业、辐射带动、示范培训、提供信息、连接市场等作用,带动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
在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的使用上,优先安排残疾人直接受益的项目,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
加强对康复扶贫项目的管理,大力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
基层农贷服务机构要继续采取灵活的方式向农村贫困残疾人提供小额贷款。
在财政扶贫资金重点扶持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
要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农民工进城务工培训计划。
贫困地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基地要免费对他们进行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为进城务工创造条件。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开展“帮、包、带、扶”贫困残疾人活动。
进一步开展工会、共青团、妇联、扶贫基金会、光彩事业促进会、残联等组织的“一帮一”、“众帮一”、“志愿者助残”、“四助一救,爱心助残”等活动,为贫困残疾人送去更多的温暖。
积极倡导党员各级领导干部开展联户结对包扶贫困残疾人责任制,单位包村、个人包户等。
在党政机关定点扶贫工作中,每个扶贫工作队要包扶一定数量的贫困残疾人户。
二、积极安置贫困残疾人就业
认真贯彻《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
发〔2000〕8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利用各种形式,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工作,提高依法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社会意识。
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税务、工商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残联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
要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进行设备设施改造及就业服务体系的完善。
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对盲人保健按摩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的税费减免规定。
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要积极扶持,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以促进和稳定个体就业。
强化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增强贫困残疾人的就业能力,增加就业机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贫困残疾人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