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旧审计准则的对比

关于新旧审计准则的对比
关于新旧审计准则的对比

新旧审计准则的对比

一、新旧审计准则的对比

1. 框架结构对比

原准则共六章二十六条,新准则扩充到七章三十七条。新准则取消了原第二章“一般原则”这一较为模糊的概念,代之以“管理层遵守法律法规的责任”一章,并新增了第六章“解除业务约定”。

2. 制定目标对比

新准则将其中“会计报表审计”改为“财务报表审计”,这是新准则的一项重要改动,体现了制定新准则的基本目的;在其他准则中也都遵循了这一变化。因为会计报表不等于财务报表,原准则中所指的“会计报表审计”其实是财务报表审计,而非“会计报表审计”。

3. 适用范围对比

原准则主要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时,检查和报告违反法规行为的责任和做法。但同时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而新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本准则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接受专项委托审计并报告被审计单位遵守特定法律法规的业务。”明确了不适用的情况,即专项委托审计。

4. 基本概念——“法规”与“违反法规行为”

原准则第二条对“法规”作出了定义,是指“除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之外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新准则第三条则定义了“违反法规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有意或无意地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这里有必要对“法规”的定义作些说明。英、美等国及国际审计准则定义的均是“违反法规行为”(英文为noncompliance或illegal acts),新准则为了与国际惯例

接轨,定义了“违反法规行为”。

关于“法规”的定义,主要考虑到: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是财政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属于法规的范畴。而在英、美等国,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属于民间颁布实施的行业规则,不属于法规范畴。因此,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在界定违反法规行为定义时将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排除在违反法规行为中的“法规”之外,考虑的就是要与国际惯例统一,这一点对于理解违反法规行为的含义非常重要。

此外,违反法规行为和错误与舞弊是有区别的。被审计单位在编制和出具会计报表的过程中,如果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就将此界定为错误与舞弊;相应地,如果违反了除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之外的法规诸如公司法、税法或者证券法,注册会计师则将其界定为违反法规行为。

对两者的审计责任也是不同的。事实上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违反法规行为可分为两类考虑:一类是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和直接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如违反税法的行为);一类是对会计报表产生间接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如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注册会计师对第一类违反法规行为的审计责任与对错误与舞弊的审计责任相同,即“应能合理保证审查出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而注册会计师第二类违反法规行为的审计责任强调的是对其“充分关注”。

5.基本内容对比

第一章总则中,将原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中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并入了总则中。

在第二章管理层遵守法律法规的责任中,新增第七条,关于对管理层防止和发现违反法规行为,通常应采取的政策和程序,如建立和实施适当的内部控制;制定、公布并遵守行为规范;确保员工经过适当培训等等。

在第三章对被审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考虑中,新增第九条,指出了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发现全部违反法规行为的原因,如有些法规对财务报表无直接影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故意隐瞒行为等。原准则第九条,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对适用于这一单位和行业的法规及被审单位对法规的遵守情况做出初步了解。新准则将上述准则分解为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将“初步了解”改为“总体了解”,并指出应特别关注某些法律法规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经营风险,比如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停业或对其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原准则第十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范围内,应当执行的审计程序,相应的新准则第十五条中将“检查被审计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顾问的往来函件”改为“检查被审计单位与许可证颁发机构或监管机构的往来函件”。进一步明确了检查对象。

新准则第十七条新增:除实施本准则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计程序以外,注册会计师不需对被审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因为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超出了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限定了审计责任,是对注册会计师的一定程度的保护。

在第四章发现违反法规行为时实施的审计程序中,原准则第四章“发现可能存在违反法规行为时的处理”,第十五条规定“应当了解其性质及原因”,新准则第二十二条相应改为“了解该行为的性质及发生的环境”,这主要是考虑到违反法规行为的原因未必能为注册会计师所了解,并且可能超出了其责任范围,因由司法部门来执行,所以改为相对容易了解的“环境”。原准则第十七条:“如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不能提供适当的证据证明其确实遵守了法规,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必要的法律咨询”。新准则第二十五条细化为应当先向被审计单位律师咨询,再考虑向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原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必要时,应当重新评估审计风险”。新准则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新增,强调了当缺乏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并指出必要时,“应当重新考虑风险评估结果和管理层声明的有效

性”。

在第五章对违反法规行为的报告中,原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了违反法规行为对审计报告的影响。新准则本章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对三个不同方面进行报告时,应采取的措施:与治理层沟通(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出具审计报告(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向监管机构报告(新增)。

在第六章解除业务约定中,新增本章,第三十五条解除业务约定的规定对应原准则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补充说明了关于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问题。

二、新旧审计准则的变化

1 变“会计报表”为“财务报表”

新准则在表述上,普遍采用了“(整套通用目的的)财务报表”代替旧准则中的“会计报表”。虽然,会计报表所包含的内容经历了很大的变化,但总的说来,可以分为财务报表与成本报表两大类,这是会计报表的核心所在。而成本报表不属于独立审计对象的范围,所以旧准则中对于“会计报表”的表述是不恰当的。而新准则的审计对象则为一整套的财务报表,不仅包括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还包括了权益变动表、附注。这与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中对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的规定相符合。可见制订审计准则还需要考虑企业会计准则对审计的影响。

2 准则目的的变化

新准则的第一条阐明了准则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可见新准则的目的可分为两个部分,即规范审计意见的形成和规范审计报告的出具;而旧准则的目的是规范“出具的审计报告具体内容,格式和类型”,应该属于规范审计报告的出具的范围内。

从内容上看,新准则增加了“审计意见的形成”一章,补充了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所要考虑的内容等,对审计意见的形成进行了系统的描述,更有利于注册会计师理解准则和进行实务操作。

3 审计报告要素的变化

与旧审计报告准则规定相比,新准则修改了关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的规定。根据旧准则,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正文的要素由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构成,而新准则中,审计报告由引言段、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审计意见段构成。由于基本要素和表述内容的变化,使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正文由原来的三个自然段增加到六个自然段三个主体部分,审计报告的篇幅增加了。

4 引言段内容的变化

与旧准则第十条规定相比,新旧准则的差别有:①新准则将管理当局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分别以独立的自然段来表述,引言段仅表述已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②新准则强调,引言段需要说明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对于财务报表的说明要求更严格、具体,包括要指出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张财务报表的名称,提及财务报表附注,指明财务报表的日期和涵盖的期间。

5 双责任段代替范围段的变化

审计报告的要素方面,新准则与旧准则的最大区别是,用“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

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双责任段代替了“范围段”。比较双责任段与范围段以及原引言段的责任描述部分,有以下不同:

6 在管理当局的责任方面

根据旧准则,范围段简要描述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当局的责任,并未对责任内容具体说明。这可能使不太具备会计、审计知识的投资者无法确切了解哪些责任是由管理当局承担的,而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的具体内容混淆。新准则要求将其独立成段,在篇幅上的加大比重,指出管理当局的责任是“(一)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二)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三)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新准则对管理当局的责任的强调和具体化是旧准则中没有的。

7 在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方面

新准则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和审计范围合并为一部分,并以“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为标题分三个自然段来表述。与旧准则中关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描述以及范围段的规定相比,新准则的不同在于:

(1)强化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主要表现在:第一,在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表述中,突出强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第二,强调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的责任,即执行审计程序,以便获得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不论错报是因舞弊还是因错误所引起的;第三,强调注册会计师所获得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恰当性。

(2)改进了对所完成审计工作的表述。旧准则在描述审计师所完成的审计工作时,仅说明实施了哪些审计程序,而新准则在陈述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审计程序时,不仅说明所选择实施程序的主要依据,而且说明了所实施审计程序的目标。如新准则规定“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这里提到了“恰当性”和“合理性”,补充了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评价目的,改进了对所完成审计工作的表述。

(3)重视审计风险。新准则强调了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价,这是对审计风险的重视。在审计过程中,将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作为审计工作的首要任务,最终保证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

8 关于强调事项的变化

《非标准审计报告》准则对强调事项段进行了解释,并归纳总结了强调事项段的出具条件:“(一)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但被审计单位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且在财务报表中作出充分披露;(二)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为注册会计师增加强调事项段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

同时,《非标准审计报告》准则中第二章规定了在审计报告中增加意见段后的强调事项段的具体情形,与旧准则相比,除了原有的“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和“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持续经营问题除外)”两种情况之外,准则还增加了其他的情形。根据对整套新准则的分析,该准则第八条规定的“其他审计准则规定的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还包括: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管理层选用的其他编制基础的情形;《第1332号—期后事项》中规定的,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修改原财务报表原因的详细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原审计报告的情形;《第1511号——比较数据》第十条规定的,提及导致非无保留

意见的事项虽已解决的情形;《第1511号——比较数据》第十一条规定的,影响上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未经更正的相关情形;《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第三章规定的,被审计单位拒绝修改其他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中的重大不一致的情形。

9 审计报告日期的变化

新准则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包括管理层认可对财务报表的责任且已批准财务报表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而旧准则规定:“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新准则对于审计报告日期的不同表述源于期后事项中关于审计报告日确认的变化。

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期后事项》第十六条规定,如对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获知的期后事项实施了追加审计程序,并已作适当处理,注册会计师可选择签署双重报告日期,或更改审计报告日期;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取消了签署双重报告日期的做法中规定,新的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修改后的财务报表的日期。相应地,注册会计师应将追加的审计程序延伸至新的审计报告日。更改审计报告日的做法在财务报表审计范围内全面地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范围,而标注双重日期的做法仅在反映有关的特定项目方面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范围。显然取消标注双重审计报告日期的做法意味着新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了。

10 新增加的概念

新准则增加了关于说明段、不确定事项和强调事项段等的概念。比如新准则规定:“审计报告的说明段是指审计报告中位于审计意见段之前用于描述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理由的段落。”“不确定事项是指其结果依赖于未来行动或事项,不受被审计单位的直接控制,但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事项。”

11 审计报告的小标题

新的审计报告出现了小标题,明示了相应段落的主要内容,使审计报告的层次更分明,结构更清楚,更便于使用者的阅读,特别是在新的审计报告与旧审计报告的结构有较大变化的情况下。

三、变化的理由

新审计报告准则概念与内容便于理解。首先,新报告审计准则增加了一些概念,对新准则的理解有了帮助。其次,新准则的措辞更加准确。比如,用“财务报表”代替“会计报表”,避免了该准则与其他准则的冲突和误解,保证了审计准则的一致性。

在内容上,新审计报告准则增加了“审计意见的形成”这一章节,描述了评价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标准,有利于审计工作的开展。新审计报告准则更详细地描述了审计财务报表的范围、审计程序和审计目标;具体地描述了管理当局对财务报表的责任与审计师的审计责任;以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恰当性来明晰已完成的审计工作;范文中为每一部分增加小标题,使审计报告的层次分明、结构清楚。

新审计报告准则进一步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新的会计准则不断地寻求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作为与会计信息密切相关的审计准则当然也应如此。我国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新审计报告准则努力与国际审计准则靠拢,如对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区分并适用不同的审计报告准则,增加了增补强调事项段的情形,对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分段详细说明,以及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强调。这些都是我国审计

准则适应市场经济变化的需要。

四新旧准则对比的特点

修订后的审计准则体系具有提高准则理解和执行的一致性、全面体现风险导向审计、增强识别舞弊风险的有效性、加强与治理层有效的沟通、增强对小型企业审计的相关性五大特点。

经财政部领导批准,中注协于2009年初启动了审计准则修订项目,以进一步完善审计准则,实现与国际审计准则的持续趋同。对于修订审计准则的必要性,审计准则的修订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适应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的需要、适应新兴审计实务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注册会计师除审计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外,还可能接受委托审计按照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不仅执行企业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还越来越多地执行医院、高校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以及特殊目的审计业务。

在修订审计准则时,着眼于扩大审计准则适应性,以使审计准则能够适用于审计不同的会计主体,即采用同一套审计准则,不但能够审计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而且能够审计按照其他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

此次修订充分借鉴了国际审计与鉴证理事会明晰项目的成果,除对16项准则的内容进行实质性修订外,还对全部38项审计准则按照新的体例结构进行了改写。

相信新审计准则体系的实施,必将对提升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和风险防范,提高财务信息质量,降低投资者的决策风险,实现更有效的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发展和保持金融稳定发挥重要作业。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2013版 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2013版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法规文号:发文时间:2013-08-26 发文单位: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一般准则 第四条组织应当设置与其目标、性质、规模、治理结构等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等内容应当在组织的内部审计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三章作业准则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全面关注组织风险,以风险为基础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考虑差异或者缺陷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关系

0601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关系 中国内审协会2006-05-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和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关系,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关系,是指内部审计机构由于隶属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而形成的协助其工作并向其报告的组织关系。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所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接受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领导,保持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良好关系,协助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履行职责,实现董事会、最高管理层与内部审计在组织治理中的协同作用。 第五条对内部审计机构有领导作用的董事会和相类似的机构包括: (一) 董事会; (二) 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 (三) 非盈利组织的理事会。 第六条对内部审计机构有领导作用的最高管理层包括: (一) 总经理; (二) 与总经理级别相当的人员。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关系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接受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领导; (二) 协助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工作; (三) 向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报告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积极寻求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授权范围内配合监事会工作。 第三章接受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领导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领导下,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确保内部审计活动能满足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需要。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接受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领导的方式包括: (一)报请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批准审计工作事项; (二)接受并完成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业务委派。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向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报请批准的事项包括: (一)内部审计章程; (二)年度审计计划; (三)人力资源计划; (四)财务预算; (五) 内部审计政策的制定及变动。 第十三条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根据需要,委派给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包括: (一)进行舞弊调查; (二)经济责任审计; (三)执行特别专项审计; (四)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 (五)其它。 第四章协助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工作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协助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工作,充分履行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协助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 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提供与其监督职责相关的合法性、舞弊和内部控制的信息; (二) 协助董事会评估其工作,并提出适当建议;

内部审计准则及手册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指南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 内部审计差不多准则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1 号——审计打算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2 号——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3 号——审计证据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4 号——审计工作底稿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5 号——内部操纵审计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6 号——舞弊的预防、检查与报告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7 号——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8 号——后续审计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9 号——内部审计督导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10 号—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结果沟通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遵循性审计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4号──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分析性复核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风险治理审计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审计抽样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内部审计质量操纵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人际关系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内部审计的操纵自我评估法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最高治理层的关系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4号──内部审计机构的治理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2号――物资采购审计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 本序言旨在讲明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目标、体系、约束力、适用范围、制定与公布程序、修订和解释权。 一、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与目标 (一)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制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目标: l.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职业化。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遵循性审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实施遵循性审计的行为,明确相关责任,保证遵循性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遵循性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审查组织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政策、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并作出相应评价的审计活动。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组织管理层负责确定、制定并执行遵循性标准。为保障遵循性标准的执行,组织管理层应建立适当、合法、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负责审查、评价组织执行有关遵循性标准的情况。 第六条遵循性审计是内部控制审计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实施内部审计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做好遵循性审计中的保密 工作。 第三章遵循性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遵循性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国家相关法规的遵循情况; (二)行业、部门政策的遵循情况; (三)组织经营计划和财务计划的遵循情况; (四)组织经营预算和财务预算的遵循情况; (五)组织所定各种程序标准的遵循情况; (六)组织签定的各类合同的遵循情况; (七)其它标准的遵循情况。 第九条在确定审计目标时,内部审计人员应考虑向以下方面询问相关遵循性标准:(一)组织经营、财务等相关方面负责人; (二)组织的法律顾问; (三)投资人、合同方; (四)政府及其他主管机构; (五)外部审计人员; (六)其他。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遵循性审计时,应当充分关注组织的以下情况: (一)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或处罚; (二)重要的法律诉讼; (三)异常的交易或事项; (四)计划、预算执行结果严重偏离标准; (五)信息严重失真或资料不完整;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指南(doc 121页)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指南(doc 12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https://www.360docs.net/doc/981560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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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020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人际关系 063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内部审计的控制自我评估法 065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069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关系072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4号──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 076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经济性审计 080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效果性审计 084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效率性审计 089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信息系统审计 096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9 号——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 …2009年后增补…

新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准则的比较(一)

新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准则的比较(一) 2006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北京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和48项审计准则。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施行。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反倾销问题,有利于金融改革和化解金融风险问题,有利于提高中国企业的形象。 为便于学习理解和实施新会计准则,本文对16项修订后发布的具体准则与修订前的原会计准则做了对比。 新准则是对原准则的继承、发展和完善,大部分规定与原准则相同。抛开体例和文字表述等形式上的差异,两者的主要差异(并非全部差异)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①存货发出计价 原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 ②借款费用 原准则:不能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符合条件的可以资本化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①规范的范围 原《投资》准则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且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②权益法的应用范围 原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新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短期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①规范的范围:新准则分离出部分固定资产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 ②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 ③新准则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同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利息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固定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

{财务管理内部审计}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体系

{财务管理内部审计}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体系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一)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适用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全过程。(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无论组织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也无论组织规模大小和组织形式如何,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都应遵循内部审计准则。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程序 (一)内部审计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协会下设准则委员会负责内部审计准则的起草、修改和论证工作。 (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程序: l.选定项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准则委员会提出内部审计准则备选项目,经专家咨询论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审批立项。 2.拟定初稿。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准则委员会根据确定的项目,进行调查研究,起草初稿。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征询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准则委员会修订后提交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4.修改定稿。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准则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征询专家及有关方面意见后定稿。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发布、修订与解释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发布、修订与解释。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规定的内部审计准则框架IIA的职业实务框架(PPF)于1999年6月经IIA董事会正式批准。PPF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强制性指南、实务咨询和发展与实务支持。 1.强制性指南,是指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不同的环境下,内部审计人员都必须使用的准则,它包括内部审计定义、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这是内部审计的职业基础。 2.实务咨询,是内部审计准则的第二个层次,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一个建设性的条款,目的是对新准则的解释和运用提供详细的建议;同时还包括一些新的信息,像IIA发布的内部审计准则公告(SIAS)和新近流行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关注项目、风险管理的细则、咨询性服务准则、信息的安全性服务准则等。 3.发展与实务支持,是指那些最近发展的实务,IIA往往以专题报告、研究报告、参考书籍、研讨会文集、教育培训项目等方式来推荐这些参考性意见。 在IIA所设计的PPF中,强制性指南属于第一层次,具有法定约束力。而在这一层次中,职业道德规范又居于最高地位;实务咨询为第二层次,具有指导性作用;发展与实务支持则是第三层次,仅供参考。 内部审计准则之比较[1]

第22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强烈推荐)

第22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信息系统审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系统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信息系统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组织的信息系统及其相关的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流程所进行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信息系统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信息系统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实施信息系统审计工作,对组织是否实现信息技术管理目标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基于评价意见提出管理建议,协助组织信息技术管理人员有效地履行职责。 组织的信息技术管理目标主要包括: (一)保证组织的信息技术战略充分反映组织的战略目标; (二)提高组织所依赖的信息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及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提高信息系统运行的效果与效率,合理保证信息系统的运行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要求。 第五条组织中信息技术管理人员的责任是进行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以及与信息技术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执行和监控;信息系统审计人员的责任是实施信息系统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从事信息系统审计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信息技术及信息系统审计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必要时,实施信息系统审计可以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第七条信息系统审计可以作为独立的审计项目组织实施,也可以作为综合性内部审计项目的组成部分实施。 当信息系统审计作为综合性内部审计项目的一部分时,信息系统审计人员应当及时与其他相关内部审计人员沟通信息系统审计中的发现,并考虑依据审计结果调整其他相关审计的范围、时间及性质。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审计方法进行信息系统审计,风险评估应当贯穿于信息系统审计的全过程。 第三章信息系统审计计划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信息系统审计前,需要确定审计目标并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估算完成信息系统审计或者专项审计所需的资源,确定重点审计领域及审计活动的优先次序,明确审计组成员的职责,编制信息系统审计方案。 第十条编制信息系统审计方案时,除遵循相关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的规定,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高度依赖信息技术、信息系统的关键业务流程及相关的组织战略目标; (二)信息技术管理的组织架构; (三)信息系统框架和信息系统的长期发展规划及近期发展计划; (四)信息系统及其支持的业务流程的变更情况; (五)信息系统的复杂程度;

新企业会计准则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模板

新企业会计准则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模 板 1 2020年4月19日

审计报告 穗注报备: 0 000号 粤X审字[20 ]第000号 委托单位:************* 广东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XXX路XX号XX楼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1 2020年4月19日

目录 1、审计报告正文----------------------------------------------------------- 第2页 2、附送: (1) 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 第3页 (2)利润表---------------------------------------------- 第4页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5页 (4)现金流量表---------------------------------------- 第6页 (5)会计报表附注------------------------------------------------- 第7页 2 2020年4月19日

广东XXX会计师事务所 GUANGDONG X X X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穗注报备: 0 0号 粤X审字[ ]000号 审计报告 ABC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3 2020年4月19日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 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 度的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ABC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除本报告 “三、导致保留意见的的事项”所述事项外,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 4 2020年4月19日

新审计报告准则的变化【实用】

与原审计准则相比,新准则中关于审计报告的规范内容更加系统和完整,进一步提高了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下面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变化。 在最新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直接对审计报告进行规范的准则有3个,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另外,在其他相关审计准则中,还就涉及审计报告的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规范。笔者认为,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中涉及审计报告的规定内容有了较大的调整,显得更加系统和完整,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了。具体变化主要体现在: 根据原准则的规定,审计报告包括四种类型,即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新准则对审计报告的要素进行了调整,并将审计报告划分为标准和非标准审计报告两类。标准审计报告是指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的划分在便于准则表述的同时,严格限定了标准审计报告的范畴,强调除了可能附加强调事项段以外,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不能附加说明段和任何修饰性用语,更加规范了审计意见的表述。 有一点需要说明, 1号审计准则在解释标准审计报告时提到附加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即“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时,该报告称为标准审计报告”,但 2号审计准则指出:“本准则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标准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就是说, 2号审计准则在解释非标准审计报告时并未将附加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在内,也未对这一审计报告加以解释。对这种审计报告,国际审计准则700号(修订)《对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中的要求是:“一些标准、法律或审判中的惯例可能要求或允许注册会计师对其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责任或审计报告提供进一步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需要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单独的段落进行说明。” 根据国际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可能为了遵守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规定或自愿选择与财务报表一同披露一些财务报表框架并不要求披露的补充信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可能涉及或不涉及这些补充信息,如果审计意见不涉及这些补充信息,注册会计师必须确认这些补充信息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能够显著地区分开来。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没有显著区别,就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进行说明。但这并不能解除注册会计师发现未经审计的补充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存在重大不一致的责任。 新准则规定,当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时,如果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或者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持续经营问题除外),或者存在其他审计准则规定的附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附加强调事项段。除此以外,不应在意见段之后附加强调事项段或任何解释性段落,以免财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与原准则相比,需要附加强调事项段的两种基本情形不变,但新准则中增加了“其他审计准则规定的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因为强调事项段的目的在于提醒报表使用者关注,所以新准则中增加需要附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更有利于维护报表使用者的利益。

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优选 审计业务约定书指南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目录 第一章总则................................................................ 一、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含义................................................. 二、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 一、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必备条款............................................. 二、在情况需要时应当考虑增加的业务约定条款............................... 三、集团财务报表审计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三章连续审计............................................................ 一、总体要求............................................................. 二、需要重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情形..................................... 第四章审计业务的变更 ...................................................... 一、考虑变更业务的适当性................................................. 二、考虑变更业务对法律责任和业务约定条款的影响........................... 三、不同意变更业务的处理................................................. 附录1111—1:审计业务约定书参考格式(合同式) ..............................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2019版)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2019版) 2019年6月1日

目录 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1) 第1201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5) 第21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计划 (9) 第210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通知书 (13) 第21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证据 (15) 第2104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工作底稿 (18) 第21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结果沟通 (21) 第2106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报告 (23) 第2107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后续审计 (26) 第21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抽样 (28) 第21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分析程序 (33) 第22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控制审计 (37) 第220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绩效审计 (43) 第22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信息系统审计 (48) 第2204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56) 第23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 (61) 第230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关系.67 第23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71) 第2304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73) 第23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人际关系 (76) 第2306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80) 第2307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84) 第23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 (88) 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 (95)

对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和分析

内容摘要:摘要: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将在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中首先执行,本文主要从概括的角度总结出新会计准则与现行会计准则的六个重要变化,并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六个重要变化从理论进行阐述。文中把现行准则称为旧准则。 摘要: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将在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中首先执行,本文主要从概括的角度总结出新会计准则与现行会计准则的六个重要变化,并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六个重要变化从理论进行阐述。文中把现行准则称为旧准则。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理解分析 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会计准则、38项具体会计准则以及相关应用指南,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对现行的1997年至2001年期间颁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也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调整和修订。新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因为新准则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所以本文中举例均以上市公司例。 同现行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的重要变化体现在6个方面 第一个变化:公允价值计量重新得到认可和运用 在新基本准则中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如: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得到保留,这就为公允价值原则的运用打开了绿灯。 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比较侧重公允价值的应用,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此次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总体上说,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还是比较谨慎的。在我国市场经济规则还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公允价值很难取得,如何做到真正的公平?关键看评估机构如何评估。公允价值的运用是否能带来会计准则制定者所期望的政策效果,是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的。 1、公允价值与债务重组 1998年到2001年,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债务重组获得利润,但是,2001年开始实施的会计准则,将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不能产生利润。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了可能产生损益的债务重组四种情况:第一,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准则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 本序言旨在说明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目标、体系、约束力、适用范 围、制定与发布程序、修订和解释权。 一、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与目标 (一)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制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目标: l(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职业化。 2(促使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按照统一的内部审计准则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提高内部审计效率,防范审计风险,促进组织的自我完善与发展。 3(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完善组织治理结构、促进组织目标实现的作用。 4(建立与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相衔接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体系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是中国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三个层次组成。 (一)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是内部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的基本依据。 1

(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是依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具体规范。 (三)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是依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制定的,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提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三、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约束力 (一)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执业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照执行。 (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是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实施内部审计的具体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 四、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一)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适用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全过程。 (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无论组织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也无论组织规模大小和组织形式如何,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都应遵循内部审计准则。 五、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程序 (一)内部审计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协会下设准则委员会负责内部审计准则的起草、修改和论证工作。 (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程序: l(选定项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准则委员会提出内部审计准则备选项目,经专家咨询论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审批立项。 2(拟定初稿。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准则委员会根据确定的项目,进行调查研究,起草初稿。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征询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准则委员会修订后提交征求意见稿。 2 3(征求意见。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4(修改定稿。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准则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征询专家及有关方面意见后定稿。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具体准则2020版全

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第1201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内部审计职业声誉,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 计工作中应当具有的职业品德、应当遵守的职业纪律和应当承担的职业责任的总称。 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遵守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声誉。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按照规定参加后续教育。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规范要求的,组织应当批评教育,也可以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三章诚信正直 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歪曲事实;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 (四)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廉洁、正直,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屈从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 第四章客观性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而影响职业判断。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前,应当采取下列步骤对客观性进行评估: (一)识别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 (二)评估可能影响客观性因素的严重程度; (三)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或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客观性

解析新审计准则的四大变化(一)

解析新审计准则的四大变化(一) 【摘要】2007年1月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产生了诸多的影响。相比较于旧准则,新审计准则在四个方面有了重大变化,本文就这些变化进行深入的剖析。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简称新审计准则),共计48个项目,这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建设中是第一次大规模地、集中地进行的准则制定、修改和颁布。中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向全世界发出了一个清晰的信号,那就是中国的会计职业界致力于提高透明度和执行高水准的执业准则,这不仅有利于会计职业,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中国民众和整个中国经济。新发布的审计准则与旧的审计准则相比,主要有以下几大变化。 一、新审计准强调风险导向审计的实施 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和实践的发展,国际审计准则对原有的审计风险模型进行了改进。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于2003年10月发布了四项审计风险准则,强调了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对重大错报风险的充分识别和评估,并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程序。 新审计准则体现的是风险导向审计。在新的审计准则中,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审计风险是两者的综合风险。改变后的审计风险模型让注册会计师从更高的层次上把握重大错报风险,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以充分识别和评估会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并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与实质性测试程序。为了更好地指导注册会计师有效地识别、评估和应对审计风险,准则框架体系全面渗透着风险审计理念,要求注册会计师与责任的审计准则,下至有关审计证据、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和审计结论与报告的审计准则,无不强调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评估和应对。 笔者认为,风险导向审计的推行对审计工作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其中最直接、影响最为重大的是对审计职业判断的影响。首先,提高了对职业判断主体即审计人员的要求。对于实施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而言,无论是对被审计单位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还是将风险划分为报表层和认定层两个层次,对注册会计师本身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都有较高的要求。对重大错报风险的全程关注,不仅要求注册会计师具备很高的专业技能水平,丰富的执业经验,还要求他们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如经济法规、经营管理、生产工艺和流程、评估知识等,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广博的知识和敏锐的判断力。其次,提高了对职业判断的微观环境即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风险导向审计要求全程关注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并将风险评估作为整个审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可见,能否合理评估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将成为评价事务所及其专业胜任能力和审计质量的关键因素。事务所如何在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同时加强对审计质量的控制,落实对单项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责任;如何使三级复核制度更为合理有效的发挥作用以实现对审计质量的控制,都是需要深入考虑和仔细研究的问题。 二、审计证据具体准则发生了很大变化 新审计准则与原有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以下简称1301号)取代原《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以下简称第5号)。原准则由总则、一般原则、取证方法、附则四章组成;新准则分为总则、审计证据的充分性、适当性、获取审计证据时对认定的运用、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程序、附则五章内容。补充了获取审计证据时对认定的运用一章。从具体内容来看,新准则的改进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审计证据获取方法的全面性 旧准则中所列举的七大方法: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及分析性复核侧重于实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发布新内部审计准则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发布新内部审计准则(2004年) 2004-1-1 0:0【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协会从1941年成立以来,先后发布过4个准则。本次修订是对2001年准则的修订。协会在修订前先在2003年1月发出征求意见稿。同年12月根据反馈的意见写出修订稿,经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批准,于2004年1月开始执行。 本次修订主要是针对保证性服务准则,以适应当前风险管理的需要。修订也为咨询性服务提供机会,以及为公司对外披露审计工作结果提供指导。 本次修订增加了5条准则: 1.1210.A3:对内部审计师知识和技能的要求 2.2201.A1:对接受第三方业务委托的规定 3.2220.A2:关于同时提供审计和咨询服务问题 4.2410.A3:向外部第三方分发审计报告时的沟通 5.2440.A2:分发审计报告无法律限制时的措施 本次修订还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原有的17条准则: 1.1130.A1:内部审计师应避免评价他们曾经负责过的运营工作 2.1220.A2:关于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的应用 3.1300:质量保证与改进项目 4.2100:工作性质 5.2130:治理 6.2130.A1:内部审计师在组织道德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7.2200:审计业务计划 8.2210:审计业务的目标 9.2210.A1:审计工作的目标应反映风险评估的结果

10.2240.A1审计业务工作方案的审批 11.2400:报告审计结果 12.2410.A1:最终报告的必要 内容 13.2410.A2:对被审计单位的业绩应予肯定 14.2421:错误与遗漏 15.2440:发布审计结果 16.2440.A1:审计执行主管负责分发最终审计报告 17.2600:管理层对风险的接受 下面对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确认内审准则的适应范围 修改后准则在引言中确认:内审准则可应用于不同的法律和文化环境。可应用在经营目标、经营规模、复杂性和结构多变的企业中。确认内审工作可由公司内部或外部人员来执行。 二、设定内审准则有一个假定前提 鉴于内审准则执行环境的多样性,而执行人员的水平又参差不齐,那么内审准则应当定在什么水平上?在修订时要有一个假定。这个假定就是:首席执行官和审计师在应用内审准则时,对内审概念具有良好的判断能力。也就是说能理解内审准则的规定。 三、强调执行内审准则是法定义务 修订后的内审准则规定,不论任何单位,也不论内审工作由谁来执行,都必须执行内审准则。新准则规定:“内部审计师如果由于法律、法规的原因不能遵循准则的某些部分的话,他们亦应该遵循准则的其它部分,并对这种情况做出适当的披露。” 准则用“应该”这个词来表示其法定义务。以工作准则2100条为例,修改前条文是:“内部审计活动评价并帮助改进机构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体系。”这个规定像是对内审活动的描述。新准则对此修改为“内部审计活动应该运用系统化 和严谨的方法去评价和帮助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体系。“这里用了”应该“一词,表示执行内审准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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