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及启示
德国医疗体制的几点感悟

德国医疗体制的几点感悟第一篇:德国医疗体制的几点感悟本文由:华夏学术传媒网提供2007年至2008年笔者受德国国际继续教育与发展协会(Internationale Weiterbildung und Entwicklung gGmbh, In-WEnt)的邀请,参加了国际领导能力培训(International Leader-ship Training,ILT)中的医院管理项目。
InWEnt是德国从事国际性人力资源开发的著名机构之一,通过此机构,德国政府向一些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培训项目。
自20世纪80年代起,该协会一直和我国政府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我参加的医院管理项目是ILT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通过1年的在德学习,我了解到德国医疗体制的一些情况,现将有关情况和体会介绍如下。
德国的基本情况德国位于欧洲中部,面积35.7万平方公里,总人口8 250万,其中女性约4 220万,男性约4 030万。
德国人健康状况总体较好,平均寿命男性为72.7岁,女性为79.0岁。
德国有16个州,实行联邦共和制,每一个州都有一部在共和、民主和社会原则上和国家宪法(Grundgesetz)一致且更具体化的宪法。
德国联邦议院有603名议员,联邦参议院含16个联邦州。
德国是世界八大工业领袖国集团成员之一。
2007年其国内生产总值(GDP)总计为30多万亿欧元。
目前,德国老龄化趋势较明显,老年人的医疗支出费用明显增高,这给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德国卫生保健系统[1]德国是世界上医疗技术水平较高、医疗保障制度较完善的国家之一。
卫生保健服务体系主要由开业医生和医院服务组成,其基础是社会健康保险制。
德国卫生总费用居世界排名第三,在欧盟国家中最高,约239.7亿欧元,人均2 840欧元,占GDP的14.2%。
德国16个州中,在立法、管理、组织、支付、筹资、救援和急救服务等方面有一定的区域性差异。
卫生服务保健主要提供公共卫生、初级卫生保健、二级门诊保健及住院治疗方面的服务。
德国、捷克共和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德国、捷克共和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李英伟
【期刊名称】《劳动保障世界》
【年(卷),期】2009(000)011
【摘要】@@ 根据中欧社会保障合作项目安排,我们于2009年5月对德国、捷克共和国医疗保险进行了考察.此次考察的内容涵盖了医疗保险的各个领域:政府部门的立法、监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流程、付费方式;医疗服务的行为和质量;利益三方参与的协调监督及中立的费用评估机制.
【总页数】1页(P50)
【作者】李英伟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健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思考——基于德国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 [J], 罗华林;周俊
2.欧美等典型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J], 吕婷
3.德国合作金融的借鉴与启示——德国合作金融实践对我国合作金融的借鉴与启示[J], 王兆东
4.国外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J], 《农村卫生投资政策及可持续发展研究》课题组
5.国内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观点的综述与国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借鉴与启示 [J], 侯玉菡;石慧;陈晨;温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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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费用控制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介绍与评论德国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费用控制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3董文勇 内容提要: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现象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为了抑制医药费用的过快增长,德国建立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
在诸多制度中,药品参考定价制度、医药费用分担制度、医药费用支付限额制度、医药平行进口和仿制药制度以及处方药品替代使用制度都非常成功。
德国医药费用控制制度对我国解决同样的问题、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都具有启发意义。
关键词:社会医疗保险 医药 费用 控制董文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引 言多年以来,医药费用支出在全球范围内呈上升趋势,其在医疗卫生费用总支出中的比例也在不同程度地增加。
造成医药费用支出上涨的因素非常多,其中既有客观的、合理的因素,如人口老龄化的影响、新药开发成本的增加等;又有主观的、不合理的因素,如药品虚高定价、药品流通环节过多、医生误导用药等。
〔1〕医药费用的过快增长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增加了医疗卫生经费压力,卫生资源的使用方向和利用结构被扭曲,医药有可能沦为单纯的盈利工具,随之而来的不合理用药可能对健康构成严重的威胁。
控制药品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不仅可以使有限的医药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回归医药费用使用的本来目标,即提高公民的健康水平。
有鉴于此,世界各国无不通过立法加强对医药费用的控制。
〔2〕联邦德国在医药费用控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1996年,德国以占国内生产总值11.5%的医疗卫生支出为全民提供了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与此同时,医药费用支出在医疗卫生总支出当中得到了更为有效的控制。
〔3〕从历史上看,从1975年到1995年,药品费用支出所占G DP 的比例在1975年为0.95%,在1988年为1.09%,在1995年为0.93%;相应地,医药费用在医疗保险费用支出总额中的比例分别为15.2%、15.9%和13.7%。
〔4〕从近期看,从2001年到2003年的三3〔1〕〔2〕〔3〕〔4〕本文作者获德国马普学会外国与国际社会法研究所资助,于2004年12月至2005年6月在该所从事社会法研究。
德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现状与启示

从1883年俾斯麦政府开始,德国经过将近200年的改革与努力,建成了完整成熟的医疗卫生体制,基本解决了德国公民的医疗保障问题。
2014年中德两国关系有了很大提升,双方均有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合作意向。
中德两国在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社会制度以及卫生国情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德国作为世界、欧洲大国和发达国家,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改革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1德国医疗保险制度及支付制度改革医疗保险制度在德国的医疗卫生体制中处于枢纽地位,带动了医疗、医药、医师等各方面的改革与完善,发挥着“指挥棒”和“信号灯”的作用。
较为健全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是德国医疗卫生体制中最基本、最重要也最具特色的制度。
德国医改实质上也是围绕医保体系改革展开的。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体制设计精密,形成了立法与监管并举的格局。
医疗保险体系则公私兼顾,支付制度的改革则大大降低了资源损耗与资金浪费。
1.1医保管理体制和架构德国在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上建立了一套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的精巧机制(图1)。
在联邦层面主要涉及卫生部、医保局、联邦联合委员会(Gemeinsamer Bundesaussehuss,GBA)、联邦医保最高联合会以及医保经办机构五个方面。
1.1.1联邦卫生部。
联邦卫生部在医保方面的职责主要有三项:一是向联邦议会和联邦参议院提出立法建议,拟订法律草案;二是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三是实施行业监管。
卫生部“掌舵而不划桨”,具体的专业性、审批性以及经办性工作由相应的其他机构承担。
1.1.2联邦医保局。
作为政府独立部门,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医保基金的归集与再分配;二是负责医保基金的风险调节和运行监管。
联邦医保局在业务上接受联邦卫生部的行业监督。
1.1.3联邦联合委员会。
GBA是德国医疗卫生行业最德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现状与启示李滔①,张帆①摘要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由管理体制和保险体系构成,管理体制设计精密,保险体系则公私兼顾,德国的支付制度改革为全世界提供了先进范式。
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精选全文

4.负责接受投保人对经办机构的投诉并予以仲裁
三、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结构:第三方
➢ 疾病基金会(经办机构)
性质: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是几百个的疾病 基金,经联邦医疗保险局批准成立,是非盈利性组织,
体系构成及组织管理 卫生部
医疗保险医师协会
患者
联邦医师 协会
联邦疾病基金 协会
联邦联合委员会
医院联盟
医疗服务质量与经 济性研究所
医疗质量监督协会
三、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组织结构:政府
➢ 政府的角色: 联邦医疗保险局隶属于国家卫生部,主要职责有
1.制定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与规定; 2.审批保险经办机构(疾病基金会)的成立、关闭及 合并
• 疾病基金减少,提高基金规模
• 引入竞争——1994年,允许自由选择疾病基金
•
2009年,允许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竞争(两种制度趋同)
• 建立风险平准机制:1997年建立针对退休工人的风险平准机制,根据基金
的实际支出情况对高风险基金进行补偿;1993年,德国又建立了另外一种
事前风险平准机制,该机制使用年龄、性别、疾病补偿的申请情况、工作
➢ 第三阶段:施罗德为首的社民党/绿党政府的改革(1998-2005) • 总额预算、加强合作、删除无效技术和药品
➢ 第四阶段:默克尔大联合政府的全面改革 • 引入全民疾病保险 • 引入了卫生基金这一新的融资模式,征收统一的个人保险金
➢ 按改革的内容分: • 控制费用:减项目;个人负担部分费用;总额预算制度 • 合并疾病基金与引入竞争并行(法定基金之间\法定基金与商业保
性是医疗保险得以有效运作的根本保证。具体来说这种团结性 包括健康人与病人、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青年与老年以及单 身者与家庭之间的均衡。
欧美等典型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启示 3000字

欧美等典型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的借鉴与启示摘要:进入新世纪以来,欧美等发达国家为了提高公民福利待遇和增进社会公平,针对各自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所存在的弊端和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改革,它不但促进了欧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还推动了整体国民素质的提升。
本文总结回顾了这些国家具体措施和方法,以期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所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疗救助;启示当前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正处于探索攻坚阶段,如何完善居民医保,如何规范医疗机构的运营管理,如何创建多元化的医疗保险形式和医疗支付方式,提高整体国民素质是当前重点研究的课题之一。
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医疗保险改革实践时间较长,效果总体较好,值得我国借鉴。
一.欧洲典型国家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简析近年来,欧洲各国普遍出现医疗费用快速上涨的现象,在欧债危机和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退的背景下,无疑会加大政府的财政负担。
因此,德国、法国、西班牙、荷兰、比利时、瑞士等欧洲发达国家对其本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包括采取政府干预、控制成本、限制药品价格、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患者自付比例等具体措施。
在此,笔者简析欧洲典型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以以德国和英国为实例。
(一)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并且始终坚持推行强制性的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目前,德国的医疗保险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私人医疗保险和法定医疗保险。
私人医疗保险的对象是公共服务行业中享受政府医疗补贴的就业者(主要包括军人、政府公务员、司法人员等)以及月税前收入高于法定义务标准的雇员。
法定医疗保险的对象是月收入低于法定义务标准的雇员、失业人员、义务兵、退休人员、无固定收入的雇员及配偶子女、农民及大学生等社会群体。
其医保制度以社会健康保险为主、辅之以商业保险,据统计,德国整个健康保险制度为其99.8 %的人口提供了医疗保障。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统一制度,分散管理,鼓励竞争的管理体制。
德国医疗保险概括

背景: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按照福利国家理论1[1]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1883年6月15日,俾斯麦时期的德国国会通过《工人疾病保险法》,藉此建立起了全球第一个法定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此后,经过(尤其是二战以来的)不断发展完善,形成了以法定疾病保险为主干的,包括医疗保险(含法定、私人疾病保险)、医疗服务和医药提供体系在内的完整、高效的医疗保障体制①(见图1),成为中国等全球80余个国家和地区竞相仿效的对象(一)主次分明 选择自由德国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主体是法定医疗保险 但私人医疗保险也占一定比例。
德国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的收入和喜好 在二者之间自由选择 也可在参加法定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 参加私人保险所提供的补偿保险险种。
目前 法定医疗保险公司共约600余家 覆盖近90 的德国民众 私人保险公司约有53家 覆盖了9 的德国民众。
这反映出德国医疗保险体系既体现法定医疗保险为主 同时又满足就业人员按照自己意志自由选择的权利。
(二)公平与效率的相对平衡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还体现在筹资方面讲究公平 而在支付方面追求效益的原则。
德国法律规定 所有参加法定和私人医疗保险的人员都有权拒绝保险公司的任何形式的风险评估 任何医疗保险机构都不能在参保人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及家庭成员数量方面设限。
此外 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 其家庭和未成年子女可自动成为被保险人 不必额外缴纳保险费就可享受同实际参保人同样的医疗保险待遇。
这意味着所有参保人员的权利都是一样的 体现了医疗保险的公平性。
同时 德国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是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各承担50 (退休后由原雇主承担的部分则改由养老基金承担) 医疗保险费一般平均为工资的13.9 (2007年) 即经济收入是决定参保人缴纳保险费多少的唯一因素 它与享受医疗保险的程度毫无关系 任何缴纳了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都有同等享受医疗待遇的权利 这使医疗保险基金得以在不同人群中实现互助共济的目标 从而充分体现社会医疗保险的公平。
德国医疗社会保险体系历史改革过程及现状

德国医疗社会保险体系历史改革过程及现状第一篇:德国医疗社会保险体系历史改革过程及现状德国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变迁过程回顾1883年,德国制定了《疾病社会保险法》,该法的通过标志着德国法定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同时也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医疗保险制度的产生。
这一制度的主要特点是通过社会共同筹资、建立风险分摊制度,提高国民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法定医疗保险、私人保险以及法定护理保险组成。
其中法定医疗保险是德国医疗保险的主干,法定医疗保险属于强制性社会疾病保险,目的是为国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该保险的主要特点是:(1)参保人群覆盖面广;(2)在资金筹集和费用支出方面既体现了团结互助的原则,又体现了自我负责原则。
此后的一百多年间,德国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随着社会意识形态的变化和针对特定的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变迁和改革,下面是按照时间顺序划分的几个时代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变迁过程。
一、纳粹时期纳粹时期(1933-1945),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结构包括扩医疗融资和服务提供均维持不变,并且有一定程度的完善。
1941年,法定健康保险的范围扩展到了领区退休金的人群;1936年规定,疾病保险基金在法律上有义务为投保人和赡养对象提供住院服务,并且为赡养对象的住院服务支付大部分费用。
尽管社会保险制度的结构保持了连续性,法定健康保险的基本原则——为国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却被废除了。
由于政治上的需要,希特勒在德国国内煽动反犹太情绪,导致纳粹对犹太人的大规模驱逐、迫害和屠杀。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犹太人从法定健康保险获得服务和现金补助、意外事故保险和老年保险越来越受限制,甚至被拒绝。
并且,在纳粹政权时期,卫生保健的管理和主要参与者之间的力量平衡发生了变化。
疾病保险基金、社区卫生服务、处理福利或健康卫生教育的非政府组织以及保健专业机构都集权并服从于德国纳粹工人党任命的领导人。
之后,权利的重心越来越从基金向医师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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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及启示 2009-09-10 | 访问次数:641 | 编辑:rky | 【大 中 小】
摘要: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具有选择自由、主次分明、效率与公平相对平衡、市场和政府责任明晰等特点,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德国,医疗保险制度,公平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五大支柱之中最具有特色的制度,其互助、公平、公正的主导原则及高度自治的管理模式,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进程 1883年,德国通过了《疾病社会保险法》,标志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同时也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医疗保险制度的产生。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以强制性的法定医疗保险为主、自愿性的私人保险为辅的医疗保险体系。医疗保险覆盖了90%的德国公民,法律规定所有就业人员必须投保法定或私人的医疗保险,参保人有权在二者之间自由选择。德国医疗保险分为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目前,德国约有250家公共医疗保险机构,其经办机构是德国疾病基金会。这是一个由国家法律监督、自行管理的机构。德国法律规定,凡是月收入低于4 050欧元的就业人员必须投保法定医疗保险,高于这个界限或是公务员、自由职业者可选择私人医疗保险。私人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比法定医疗保险更全面。德国的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源于医疗保险费,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各支付50%,投保人的保费按收入高低决定,平均个人缴费占工资总额的13.9%(2007年),但私人保险公司可自己决定缴费比例。 为解决德国统一后出现的参保人数大幅度上升、保险费入不敷出的矛盾,德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多次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目的是将医疗保险支出和保险费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一)20世纪90年代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这次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在1992年的《医疗保险结构法》中。该法律主要对全额报销的医疗保险制度作了重要调整,使保险公司、参保人按比例共同承担医疗费用。1996年的《健康保险费豁免条例》主要针对住院和康复治疗的保险形式进行改革,提高了自费的比例。1998年的《增进法,定医疗保险公司之间的团结法令》主要对医院的权利给予了限制,目的在于限制以创收性处方为盈利方式的医院行为。 (二)2003年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2003年7月,德国政府通过《法定医疗保险现代化法》的改革方案,该项改革被认为是二战后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次较大规模的改革。此方案已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改革的目标主要是减少法定医疗保险覆盖的项目,增加参保人责任,即要求参保人为医疗诊治支付更多的费用。改革的主要举措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降低缴费率。即降低个人法定医疗保险占净收入的比例,从2003年的14.3%降至2006年的13%。二是减少法定医疗保险覆盖的项目。包括镶牙、购买非处方药等,并取消了每四年申请一次的为期三个星期的疗养计划。这些措施产生的费用在改革后就不再由医疗保险承担。三是取消病假补贴。改革前因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投保人可向医疗保险机构领取长达6个星期的工资,此后可领取18个月的病假补贴。病假补贴的保险费用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而改革方案规定到2007年后,免除雇主所承担的部分,雇员将独立承担全部的保险费用。四是规定参保人必须支付的额外费用。如,挂号费,即投保人每次看病需要支付10欧元的挂号费;药费,即参保人在药房购买药品时,个人要至少承担药费的10%,且每一盒药品自付部分不少于5欧元,也不高于10欧元;住院费,即投保人每天支付住院费用由9欧元增加到10欧元,住院费每年最多支付的天数也由14天增加到28天,28天以上,该费用才由医疗保险支付。2003年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一定成效,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在一年后降低3.3%的目标已达到,即实现了在一年内节约99亿欧元的医疗保险开支的目标。此外,2004年250家法定医疗保险公司开始扭亏为盈,大大改善了医疗保险入不敷出的状况。 (三)2006年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2006年健康基金的提出和建立体现了德国医疗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向基金积累过渡的趋势。2006年7月,德国政府就医疗保险改革达成一致,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设立一个健康基金。该基金成为新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自2008年起,德国公民每人每月所应缴纳的保险金将由法律规定,雇主和雇员维持现有的缴费比例。所有保险机构从该基金中获得相同的金额。但从现收现付制度过渡到基金积累制度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各医疗机构间的协调及基金的增值任务使真正实施这项医疗保险改革变得困难重重。同时,该计划还遭到了65%的德国公民的反对。在众多压力下,2006年9月6日德国政府决定将原定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改革推迟到了2007年4月1日。然而,至今此项改革还没有真正运行起来。总之,21世纪初德国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降低保险费用支出、控制保险成本、稳定保险收入,并适当增加参保人责任比例。 二、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 (一)主次分明,选择自由 德国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主体是法定医疗保险,但私人医疗保险也占一定比例。德国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的收入和喜好,在二者之间自由选择,也可在参加法定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私人保险所提供的补偿保险险种。目前,法定医疗保险公司共约600余家,覆盖近90%的德国民众,私人保险公司约有53家,覆盖了9%的德国民众。这反映出德国医疗保险体系既体现法定医疗保险为主,同时又满足就业人员按照自己意志自由选择的权利。 (二)公平与效率的相对平衡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还体现在筹资方面讲究公平,而在支付方面追求效益的原则。德国法律规定,所有参加法定和私人医疗保险的人员都有权拒绝保险公司的任何形式的风险评估,任何医疗保险机构都不能在参保人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及家庭成员数量方面设限。此外,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家庭和未成年子女可自动成为被保险人,不必额外缴纳保险费就可享受同实际参保人同样的医疗保险待遇。这意味着所有参保人员的权利都是一样的,体现了医疗保险的公平性。同时,德国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是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各承担50%(退休后由原雇主承担的部分则改由养老基金承担),医疗保险费一般平均为工资的13.9%(2007年),即经济收入是决定参保人缴纳保险费多少的唯一因素,它与享受医疗保险的程度毫无关系,任何缴纳了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都有同等享受医疗待遇的权利,这使医疗保险基金得以在不同人群中实现互助共济的目标,从而充分体现社会医疗保险的公平。 在强调公平的前提下,德国医疗保险制度也注重效率。德国政府积极鼓励多元竞争和强调自我管理。德国医疗保险制度在自主经营、自我管理和自负盈亏的政策指导下,鼓励各医疗保险机构开展竞争,使参保人可自由选择参保机构来刺激竞争和削弱法定医疗保险机构的权利;自我管理原则体现在各医疗保险机构必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只有监督的责任,并赋予所有参保人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和权利。因此,自我管理的原则能更多考虑相关者的利益,直接、清楚地表达对医疗保险的需方要求。 (三)市场和政府的责任明晰 虽然德国政府在医疗保险制度中起到协调各方利益和控制医疗费用的重要作用,但对医疗保险管理一直都是采用自主管理、鼓励竞争的模式。强调社会互助,政府不参与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事务,政府的主要作用就是设计制度和制定相关法律,当发生医疗保险纠纷时,承担调节及仲裁的责任。德国政府的协调能力使德国医疗保险制度得以顺利的发展和完善。因此,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既体现了政府干预又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政策取向。 三、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启示 德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经验,对完善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有重要启示。 (一)以维护社会公平为目标 我国人口众多,不可能完全照搬德国的医保模式,但公平应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因此,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要以给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一定程度的基本医疗保障为起点,通过制定非歧视医疗改革政策,使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保障对象都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使每个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都能平等享受医疗保障。 (二)逐步引入竞争机制 德国在医疗保险制度方面体现了充分竞争的原则。如,在公共医疗保险机构之外引入私人医疗保险机构的竞争,使医疗保险制度发挥更大、更有效的作用。目前,我国医疗保险行业仅依靠定点医疗机构经办医疗保险,已不能适应民众对医疗保险的需求。因此,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也应涉及和调整不合理的准入审批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制度及收费和税收政策,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医疗机构的产权重组,或自由进入各级医疗服务体系,提供各种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医疗服务,从而发挥市场调节医疗资源有效配置的作用。此外,我国三大公立医疗保险即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应引入竞争机制,不再限制参保人员自由的流动,各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水平,在各医疗保险体系中进行自由的选择,以改变目前医保机构垄断地位而带来低效率的问题。 (三)找准政府的定位 德国的医疗保障既不是传统的官办慈善事业,也不是以契约为基础的商业保险,而是建立在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基础之上,基于人们对平等、幸福、和谐生活的追求和保证全体国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举措。德国政府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医疗保险制度方面放弃直接干预,主要以立法的手段不断补充、支持和监督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每次医疗保险制度的变革,德国政府都是通过立法来实现,使医疗保险制度真正成为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强制实施的制度,从而达到医疗保险制度稳定发展的目的。我国应针对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弊端制定改革方向,并针对市场化医疗保险制度不能提供的大众医疗保障部分给予充分的补充,将医疗保险制度的最终目的提高到满足全民医疗卫生福利的层次。这就意味着政府将要加大投入,不能以牺牲民众的正当医疗需求和卫生资源配置严重失衡为代价来解决医疗成本问题,因为这是毫无效率的。此外,政府应适时改革财政与公立医院的偿付机制,转变公立医院的营利性质,从而改变垄断现象,引入竞争机制。同时,可通过立法对公共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并引导医疗服务领域、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管办分开、政事分开,从而完善政府对医疗保险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作用。 作者:王川 陈涛 来源:《经济纵横》2009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