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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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_财务管理制度

基本建设_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理财,规范操作;(二)权责分明,责任到人;(三)预算管理,严格审核;(四)勤俭节约,高效使用;(五)监督制约,公开透明。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一)编制基本建设财务预算;(二)审核基本建设支出;(三)监督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四)编制基本建设财务报表;(五)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的决策;(六)提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议。

第六条其他相关部门职责:(一)审计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进行审计监督;(二)预算部门负责基本建设财务预算的编制;(三)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四)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和进度管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七条基本建设财务预算应按照年度计划编制,包括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计划等。

第八条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预算编制建议;(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预算编制建议;(三)预算部门根据审核意见编制预算;(四)单位领导审批预算。

第九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预算,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条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二)资金使用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三)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四)资金使用必须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资金支付申请;(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支付申请;(三)单位领导审批支付申请;(四)支付资金。

铁路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问题

铁路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问题

铁路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问题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铁路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问题铁路基本建设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铁路基础建设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问题对于国家经济和铁路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铁路基本建设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讨。

一、铁路基本建设的特点铁路基本建设具有投资大、工程量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回笼慢等特点,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面临着许多挑战。

铁路基本建设的投资规模巨大,通常需要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运营期来回收成本。

铁路基本建设的工程量大,一条铁路的建设需要大量的土地、劳动力和材料等。

铁路基本建设的建设周期长,通常需要多年的时间才能完成。

铁路基本建设的资金回笼慢,这意味着投资后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实现盈利。

1. 会计核算方法选择铁路基本建设所涉及的资金较为庞大,因此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需要选择合适的会计核算方法。

传统的会计核算方法无法满足铁路基本建设的特殊需求,因此在会计核算中需要借助于现代财务管理工具,如成本收益分析、投资回报率分析等方法,来更好地评估铁路基本建设的投资效益。

2. 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的区分在铁路基本建设中,存在大量的资本支出和费用支出。

资本支出是指用于购置资产或增加资产价值的支出,例如购买铁路线路设备等;而费用支出是指用于维护和日常运营的支出,例如工资、材料、车辆维护等。

在会计核算中需要准确区分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以保证准确计量铁路基本建设的成本和效益。

3. 资产折旧的核算铁路基本建设所涉及的资产通常具有长期使用寿命,因此在会计核算中需要对这些资产进行折旧核算。

由于铁路基本建设的建设周期较长,资产折旧的核算值得重视,需要合理确定折旧方法和折旧期限,以便更好地反映资产的使用价值和建设成本。

1. 资金的需求与筹集铁路基本建设的资金需求较大,因此需要合理筹集资金,并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在财务管理中,需要通过多种途径筹集资金,如发行债券、银行贷款、国际合作等,以满足铁路基本建设的资金需求。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7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7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7摘要: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是指用于指导和规范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的法律、政策、制度等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对2017年的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进行详细解读,包括规则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节:引言基本建设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的基础,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基本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因此必须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有效管理和监督。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制定旨在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程序,保证基本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财务状况的透明度。

第二节:制定背景2017年,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基本建设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保证基本建设项目的高效推进和资金的有效使用,国家必须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财务规则。

第三节:主要内容3.1 基本建设资金编制和安排基本建设资金的编制和安排是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重要内容。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各级政府应该合理编制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

3.2 资金监管和使用控制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对资金监管和使用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审核和审计工作。

同时,对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严禁挪用、截留和浪费。

3.3 资金使用过程的风险管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还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了管理。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第四节:实施效果2017年的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出台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方面,规则的制定提高了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了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另一方面,规则的实施提高了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第五节: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然而,2017年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规则的具体操作和执行力度上。

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我部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来,有关部门和地方来函来电要求对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解释。

经验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在建项目执行新旧基建财务制度如何衔接。

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特点,凡在2002年10月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2002年10月前开工的在建项目可继续执行原基建财务制度,直至项目竣工。

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其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能否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目前,对基建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试点,只批准在个别行业进行,具体基本建设项目,按并轨要求一时还难以做到的,经主管部门同意,仍可比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关于财政性资金的具体范围。

基本建设项目使用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4、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四、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可否统一核算。

根据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帐户核算和管理。

五、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能否统一划分标准。

目前,单从项目所属行业和性质难以划分清楚并作出明确规定。

同类项目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可以分别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

因此,只能在项目完工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主管部门意见判断确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一、财务管理的总体原则
1、财务实行实事求是,不得做出不利于目标实现的任何行为;
2、财务必须重视节约,反对浪费;
3、财务必须实事求是,财政管理上要求规矩,财务工作中应秉承党的政治方针和经济原则;
4、财务管理必须清晰责任,明确财政管理分工;
5、财务管理必须正确的合法的,实行监督制度,坚持收支平衡;
6、财务管理必须完善便捷的经济政策,增强宏观政策操作能力;
二、财务管理的保障措施
1、为了保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秩序,加强财政管理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采取严格的财务控制、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
2、为保证财务管理的有效性,建设单位应定期检查财政经费收支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为保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效率,采取有效的电子报记票据管理、制单、出纳、对帐等流程;
4、采取激励机制,落实有关部门以及党、政策部门对发票、财务处理、财政收支管理、基本建设财务负责人监督、组织财务评审和报税等工作的奖励制度;
三、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严格按照有关财务报表的格式要求来编制,并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作为财务记录的依据。

财务记录原则上按照凭证的编号及日期等要求,完整编写,收支来源明细准确无误。

财务记录应按财务会计报表财务科目来编制,并要求流程处理完整、合理,项目要清楚、明确,符合有关财务审计要求。

同时需要对损耗进行特殊处理,以确保财务报表数据准确、实时,能够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供有效有力的技术支持。

新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新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新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推进新时代现代基本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本原则1. 政府主导。

政府是基本建设的主体,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2. 市场化运作。

基本建设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3. 公开透明。

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4. 节约用地。

基本建设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做到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5. 绩效导向。

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应当强调绩效评价,促使基本建设项目提高质量和效益。

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体制1. 财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监管制度。

2. 国务院以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建设的规划和统筹管理,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3. 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项目选择优质建设单位。

4. 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审核和监督,保障项目的效益和合规性。

5. 基本建设项目的融资方式应当多样化,灵活运用融资工具,减少财务风险。

四、基本建设财务预算1. 基本建设财务预算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和经济发展需求,合理制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和预期效益。

2. 基本建设财务预算应当体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注重实现项目财务可持续发展。

3. 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预算应当与规划相衔接,确保项目的前期预算与后期建设相协调。

4. 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预算应当加强绩效目标管理,促进项目质量和效益的总体提高。

五、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督1. 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监督应当加强财务信息披露和审计,确保项目的财务数据真实可信。

2. 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监督应当强调风险管理,提高项目的抗风险能力。

3. 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监督应当强调成本控制和效益评估,提高项目的效益和社会效应。

《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原文

《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原文

《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原文一、引言基本建设是指用于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和建设国家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和项目执行。

基本建设的实施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在实施基本建设过程中,一个健康、规范的财务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因此,建立健全的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定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是指在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的关于项目经费、资金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基本建设资金规模庞大,只有通过健全的财务制度可以有效保障资金的使用安全,防止财务风险。

2. 提高项目执行效率:通过财务制度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可以提高项目执行效率,确保项目按照预期目标顺利进行。

3. 提升财务透明度: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可以提高财务透明度,使得社会公众更清晰了解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4. 促进经济平稳发展:有了规范的财务制度,可以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和腐败现象,保障资金使用合理,为经济的平稳发展提供保障。

四、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内容1. 项目经费管理:明确项目经费来源、分配、使用和监督制度,确保经费合理使用,杜绝挪用、浪费等情况。

2. 资金管理:确立资金管理流程和相关制度,包括资金拨付、使用、结余等方面的规定,有效监督资金流向。

3. 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包括会计制度、会计政策、会计档案管理等,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

4. 财务监督:设立专门机构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问题。

五、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改进1. 完善制度建设:定期对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2. 提高规则执行力:加强对基层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规则执行力和财务管理水平。

3. 引入信息化技术:借助信息化技术,实现财务数据实时监控和管理,提高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财建[2004]300号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2004]300号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党中央有关部委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规范财务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结合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根据《预算法》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现就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和下达等衔接工作1.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的,项目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和下达仍按现行规定和渠道办理。

2.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项目代建单位的,其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由计划、财政部门按原渠道下达给项目使用单位。

如前期工作委托代建单位完成,前期费可直接安排给代建单位,并按基建财务制度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3.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协议,负责代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交由项目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将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给使用单位,并抄送代建单位;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编入使用单位部门预算中项目支出预算,注明项目实行代建制,同时,将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函告项目代建单位。

对年度追加安排的基建支出,由财政部门将基建支出预算下达给项目使用单位,同时抄送给项目代建单位。

其中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可视同政府一个部门,直接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上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下达给该代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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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则》的主要内容
——7.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强调:政府拖欠工程款 ◆拖欠概念:根据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形式明确政府 作为民事责任主体,应由各级政府(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 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省直部门偿还的工程款项。 ◆拖欠口径:①项目未批先建;②虽履行投资审批程序, 但未落实建设资金就开工;③实际完成投资超概算但未报批, 未落实超概算所需资金;④“新官不理旧账”;⑤有预算指 标文件,但财政资金拨付未到位;⑥未按合同约定或相关规 定的时间完成工程价款结算或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等等。
◆原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 394号)是规范性文件,法律级次低,内容零散。
◆现制度:《规则》属部门规章,以财政部令第81号 的方式颁布,法律级次高,约束力强,成体系,配套3个 《办法》(目前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正在制定)。
(一)《规则》制定的必要性
——4.防范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需要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
—— 7.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 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 结算总额的3%。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
—— 7.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强调:政府拖欠工程款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拖欠、谁偿还,谁 收取、谁返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区政府 对本地区政府偿还欠款负总责,并督促本地各级政府按 照要求时限偿还欠款;各部门(单位)欠款的,由欠款 部门(单位)负责偿还。 ◆中央要求我省对于拖欠企业的工程款和物资采购款, 必须在2019年底前偿还到位。
◆调整理由:主要是考虑到国家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数额 标准上调。
第二部分 闽财建〔2016〕83号文主要调整内容
——2.关于省级财政决(结)算评审范围调整
◆原规定:金额由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省属建设项目和 拼盘项目中财政性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且占总投资20% 以上的省属建设项目。
◆现规定:省级主管部门本级直接承担建设,且预算报 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进行审核后,按规定批复;其他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或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批复,并 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
—— 8.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成果文件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编制说明书及相关材料,编制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作为 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待摊投资支出应当按合理比例分摊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5%预留。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政策解读宣讲会
————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系统宣讲
宣讲主要内容
◆第一项内容:解读《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 部令第81号)、省级配套文件闽财建〔2016〕83号及 有关共性事项。
◆第二项内容:解读《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和《基本建设 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项目建设内容仅为设备购置的,不执行本规则;项目建 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 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执行本规则。经营性项目的项目 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单位可 以简化执行本规则。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
——2.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
—— 1.《规则》适用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 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 和社会团体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 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使用外国政府 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执行本规则。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
—— 9.资产交付管理
◆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待核销基建支出:①非经营性项目发生水土保持(国土部 门)、城市绿化(住建部门)、毁损道路修复(市政、交通部 门)等不能形成资产的支出;②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农村沼气 工程、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业部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住建部门)等涉及家庭或者个人的支出,形成资产产权归属 家庭或者个人的;③项目未被批准、项目取消和项目报废前已 发生的支出。以上三个方面应列入待核销基建支出,同时列入 总投资但不计入交付使用资产管理。 ◆转出投资:形成资产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 处理。比如为项目配套建设的专用道路等。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
—— 10.结余资金管理
◆原制度(394号文):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 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 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现制度(《规则》):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 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 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收回财政。
◆各级财政部门是基本建设财务的主管部门,各级项目主 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本部门或本行业基本建设 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解决了原制度(394号文)中,项目主管部门管理职责没 有明确依据的问题。
◆强调: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的原 则,部门作为财政预算执行主体,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 的管理监督,切实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总投 资组织建设。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
——3.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财政性资金包括:①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 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②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 金;③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强调:中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应通 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 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 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也就是说无预 算不得安排项目建设)
◆省级财政:形成“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 后拨付资金”,“先评审、后批复决算”工作机制。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
—— 5.建设成本管理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 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不得计入建设成本的支出内容:
①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②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③非法收费和摊派; ④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 支出; ⑤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 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⑥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⑦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每一分每一厘都应该花在 刀刃上。
第二部分 闽财建〔2016〕83号文主要调整内容
——1.关于省级财政预算评审范围调整
◆原规定:金额由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省属建设项目和 拼盘项目中财政性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且占总投资20% 以上的省属建设项目。
◆现规定:由省财政全额拨款200万元(含)以上的省属 非经营性项目(含主管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建设项目)预算 和拼盘项目中省财政性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上且占批复 总投资20%(含)以上的省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含主管部 门及下属单位的建设项目)预算。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
——6.基建收入管理
◆包括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建设副产品变价收 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
—— 7.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目前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 369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 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
◆工程款支付比例:①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②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同期应 付工程款的80%,不高于同期应付工程款的90%;③留至少10% 的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批后清算;④竣工决算批复后支付 比例不低于97%。
◆国库集中支付:从2019年开始,省直预算单位基建投资使 用财政性资金的,除涉密等特殊情况,资金支付纳入财政国库 集中支付管理。资金直接拨付至最终收款人,不再拨入预算单 位基建账户。
◆比照财政部“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由 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做法,对于市、县级项目审核, 由市、县(市)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第二部分 闽财建〔2016〕83号文主要调整内容
——3.明确审核经费
◆原规定:没有明确。 ◆现规定:委托费用按规定列入项目概算,对未列 入项目概算的审核费用由主管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 安排。 ◆调整理由: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财政存量资金:对于超过项目实施期限或未明确项目实施 期限且安排时间超过2年的收回财政。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
—— 11.绩效评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中发﹝2018﹞34号): “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绩效 管理要做到“五个全”,即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全周期、 全监督。
◆工程建设领域的廉政问题和社会管理问题。 ◆来自人大、政协、审计等多方面要求。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
——共分12章63条
1.总则 2.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3.预算管理 4.建设成本管理 5.基建收入管理 6.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7.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8.资产交付管理 9.结余资金管理 10.绩效评价 11.监督管理 12.附则
第二部分 闽财建〔2016〕83号文主要调整内容
——4.强化项目主体责 任
第一部分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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