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配偶制
04诗·大雅·生民

訓定聲〃頤部》:‚畝,假借為母。‛這裡用為根本、根源之 意。) ;恒之穈()芑,是任是負。以歸肇祀。
豐富的上古農業生產史料
四至六章寫後稷有開發農業生產技術的特殊稟賦, 他自幼就表現出這種超卓不凡的才能,他因有功於 農業而受封于邰,他種的農作物品種多、產量高、 品質好,豐收之後便創立祀典。 這幾章包含了豐富的上古農業生產史料:
蓋設其文於前,而著其義於後,此正古人文字之 奇。‛
(均見陳子展《詩經直解》引)
感生神話
有莘氏之女‚得薏苡而吞之‛生禹;有娀氏之女 簡狄吞燕卵而生契;薑嫄履帝跡生後稷;華胥氏 女于雷澤踐大跡生太昊伏羲氏。 基礎是人們的圖騰崇拜,反映了人類與自然之間 親密無間的關係,體現了人類對自然的極大依賴。 當時正由血族群婚向對偶婚制過渡,作為女性始 祖配偶出現的是與初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動物或植 物。 男性始祖出現帶來祖先崇拜和英雄崇拜觀念。
《詩·大雅·生民之什·生民》
學習要點
1、內容:
后稷的孕育、誕生與生後所遭受的種種磨難; 后稷對農業生產的巨大貢獻,被封邰地,以及 對祭祀禮儀規範; 后稷精心祭祀的場面。
2、兩個需要討論的問題:
NLP04-收回投射,为自己负责!

收回投射,为自己负责!上一篇,我们谈到一个很重要的话题,接受父母是我们生命爱与力量的源泉,是我们可以每天拿到一些轻松满足,建造自己成功快乐人生的本钱。
那么,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里面,到底怎么样才可以活得更轻松满足成功快乐呢?同时,可能也顺便帮你满足了自己的需要,但不要以为那就是别人应该做的。
在这个世界上最应该也是唯一能给到你无条件的爱的那个人,就是你自己。
我们活在一群人、一个社会、一个系统里,有三个最基本的需要。
我们总是第一步追求接受与被接受,不会被排斥于外。
我可以留下来,我有跟他们同等的资格,接受与被接受。
尊重与被尊重呢,因为我跟他们有同等的资格,同时我可以帮助其他人提升,也因此呢,我得到他们的尊重,我有我的价值,我有我的选择。
然后第三步,爱与被爱。
我们人与人之间总是追求这三个,不同的只是用什么方式表达,用什么方式来拿到而已。
有些时候,我们因为没有真正接受自己、接受自己的父母,总是有强烈的冲动想要从别人那里拿到自己渴望的那份接纳、尊重和爱。
甚至会不自觉地把自己对父母的方式用在伴侣身上,因为我乖、我听话,你就应该爱我,满足我的需要。
其实,这就是一种没有长大的小孩子的心态了,是我们不小心把自己小时候未被满足的需要与期望投射到了伴侣身上,只有接受父母,我们才能收回那份投射,学会用自己的力量来满足自己的需要,那就是心灵成长了。
所以说,最根本的,还是要接受父母。
我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朋友开始懂得这样的一个道理。
接受不是原谅,原谅是假设对方犯了一些错,自己比对方高,才会原谅、同情。
接受父母是为了更好地使用父母已经给我们的那份生命的力量与爱。
在我们出生的那一刻,父母已经把一切爱与生命力量都给了我们了。
当我们自己内在有一个“事情应该是怎样的”执着时,才会觉得父母做得好不好,开始在心里不接受父母,越是不接受父母,我们内在那份最深层的力量和爱就越少。
在大量的心理辅导工作和心灵成长课程中,我都会看到一个现象:很多心理上的问题都和不接受自己、不接受父母有关。
04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河南省工会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河南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
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
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夫妻相处之道用爱去沟通课件

情感疏远及解决方法
情感疏远是夫妻关系中常见的 问题,通常是由于双方缺乏关
注和互动造成的。
缺乏关注:夫妻之间如果缺乏 关注和关心,会让对方感到被
忽视和无足轻重。
缺乏共同兴趣:夫妻之间如果 没有共同的兴趣和爱好,会导 致彼此之间的话题减少,感情 变淡。
解决方法:多关注对方的情感 需求,给予对方足够的关心和 支持,共同培养共同的兴趣爱 好,增加彼此之间的互动和交 流。
家庭暴力及解决方法
家庭暴力是夫妻关系中的严重问:身体暴力是指对配偶实施身体上的伤害, 如殴打、禁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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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法:寻求法律保护,及时报警或寻求相关机构 的帮助;建立安全庇护所或寻求临时住所;寻求专业
包容对方的缺点和不足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夫妻之间要学会包容对方的缺点和不足。用宽广的胸怀接 纳对方的不完美之处,理解对方的难处和苦衷。
共同成长和进步
在夫妻相处中,要共同成长和进步。互相激励和支持,共同追求更好的生活品质和发展目 标。在相互支持中共同成长,让爱情更加美好。
THANKS
感谢观看
表达技巧
清晰简洁
表达时要尽量用简单明了的语言 ,避免使用复杂的词汇或长句。
情感管理
在表达时,要控制自己的情绪,避 免因情绪激动而说出伤人的话。
尊重和礼貌
用尊重和礼貌的语言与对方交流, 避免使用攻击性或侮辱性的言语。
理解技巧
换位思考
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理解对方的立场和感 受。
观察和感知
观察对方的非言语行为,如表情、肢体动作等, 以更全面地理解对方的情感和意图。
逐条对比分析04年和20年新旧《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的异同

各位好今天分享一篇对比新旧《永居办法》的文章。
很多水友在留言中说,旧的《永居办法》04年就有了,于是特别写了这篇详细分析给大家。
旧版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下简称旧《办法》)在2004年早已存在,实际上2012年还有配套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下简称旧《待遇办法》),基本上这两个文件合起来对应新版的《永居条例》。
很多网友提出,新《条例》事实上很多条款是延续了旧《办法》和《待遇办法》的,所以笔者专门写了这篇文章,比较新旧两版政策之间的异同,从其中,我们也可以窥见立法者的一些思路,笔者的意见如下,嫌太长的只看第一部分就好:第一,旧《永居办法》通过于2004年,距今已有16年,旧《待遇办法》距今也有8年。
在这十几年间,中国社会生态和人民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全球化的程度也越来越高,笔者都已经从青葱的小哥哥变成了中老年大叔,很多当年不是问题的问题,放到今天就已经是一个问题。
而新《永居条例》无脑延续了旧《永居办法》中的一些条款,放到今天是不合适的。
第二,不但如此,新《永居条例》在一些条款上还开了倒车,有一部分条款甚至不如旧《永居办法》合理,比如最有问题的无犯罪记录条款。
第三,新《永居条例》的核心问题,在于试图用一份文件解决,“投资移民”,“杰出人才移民”,“技术移民”和“亲属投靠移民”这四种性质,条件,后果,适用人群完全不同的移民,所以产生了各种前后矛盾,顾此失彼的情况。
第四,量变引起质变,从旧《永居办法》开始实施的2004年到2018年,公安部一共才批了7356个外国人永居,这种数量的情况下,再多的漏洞可能也可以忍受。
但是按照新《永居条例》的规定,明显是要各种放水的节奏,那以前没有暴露出来的问题现在有可能就是很大的问题。
以下为逐条比较,先看旧《管理办法》:旧《办法》第五条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哺乳动物的繁殖策略和遗传变异

食肉动物
繁殖策略
食肉动物通常具有较短的妊娠期和较长的哺乳期,以确保后代得到充足的营养和照顾。它们往往采取一夫一妻制 或独居生活,具有领地意识。
遗传变异特点
食肉动物的遗传变异主要表现在捕食技巧、体型和速度等方面。这些变异有助于提高它们的捕食成功率和生存能 力。
杂食性动物
繁殖策略
杂食性动物的繁殖策略介于食草动物和食肉动物之间。它们的妊娠期和哺乳期长度适中,以适应多样 化的食物来源。杂食性动物可能采取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或独居生活。
穴居哺乳动物
穴居哺乳动物如土拨鼠和蝙蝠等,具有特殊的繁殖策略。它们通常会在地下或岩洞中建立 复杂的巢穴,以保护后代免受天敌的侵害。遗传变异主要表现在巢穴建造技巧、体温调节 和夜间活动能力等方面。
社会性哺乳动物
一些哺乳动物具有高度社会性,如狮子、猴子和海豚等。它们的繁殖策略通常涉及群体协 作和等级制度。在这些动物中,遗传变异可能表现在社会行为、沟通技巧和领导力等方面 。这些变异有助于提高群体的凝聚力和适应性。
研究内容
应用领域
表观遗传学在哺乳动物中的应用包括 发育生物学、疾病研究(如癌症和神 经退行性疾病)以及药物研发等领域 。
包括DNA甲基化、组蛋白修饰、非编 码RNA等表观遗传修饰的研究。
03
哺乳动物繁殖策略与遗 传变异关系
繁殖策略对遗传变异的影响
多样化的繁殖策略
01
哺乳动物通过不同的繁殖策略,如多配偶制、单配偶制等,影
自然选择与繁殖策略
自然选择作用于个体的遗传变异,进而影响繁殖策略的选择和演 化。
性选择与繁殖策略
性选择通过影响个体的交配成功率,间接影响繁殖策略的选择和 演化。
协同进化与适应性演化
协同进化的概念
对质疑“配偶权:一种‘夫对妻、妻对夫’的权利”的质疑——与桑本谦博士商榷
0—1 0 0 地质年代 据此 , 桑文对法学界“ 似乎已经获得相当程度 存年代距今约 230 0 万年 以前 , 一部分 已跨入上新世。这些 的认同” 的命题 , 即配偶权 : 一种“ 夫对妻、 妻对夫” 属第三纪的中新世 ,
方古 猿。从猿转变 到人 的首要 条件是 实行杂乱的性交关系。对 杂乱性交的限制和禁例 , 标志着婚姻制度的发 端, 这是 自然分工的结果。婚姻结构 了血缘家族 , 家族 即社会 , 会为人猿之分 野。由是 而论 , 社 婚姻制度 的出 现昭示 了从猿到人进化过程 的终结 。血缘婚配为人类婚 姻制度 的第一 种形 态 , 也是群婚 的初始阶段 , 这是 一 种以同辈男女互 为夫妻 的两性结 合方式 。因此 , 桑文所谓的“ 婚姻制度的真正创始人必定是两个男人 ” 的代表 性观点 , 是个 伪命 题。前提 不真 , 关于发生学意义上的配偶权是 “ 一种对性资源 的排他 占有权 ” 的推定 , 也是不
成立 的。
[ 关键词]猿 ; ; 人 婚姻制度 ; 配偶权
[ 中图分类号]32 , 1 39 9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0 —60 (060 — 09 O 0 1 2120 }6 04 称立 足于 发生 学
一
、
缘
起
视角, 对婚姻制度进行 了重新解读 , 旨在澄清与配 偶权相关的一些前提性思考。 审视婚姻制度 , 桑文选择的切人点是性 , 并把
所探讨的问题均与立法 、 司法相关, 其共有的缺陷 个男人意识 到, 只有终止冲突才是最佳选择 。由
则是未能阐明配偶权背后深刻的制度背景——这 此 , “ 他们就会缔结一份关于互不侵犯性资源的和 个制度背景决不仅仅是指国家制定的婚姻法。那 平契约。这份契约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标志着 ” 么, 这个制度背景是什么呢?桑文说 ,配偶权的 婚姻制度的最初 萌芽, “ 也是人类关于性的文明制 ” “ 确是个法律 问题 , 又不仅仅是个法律 问题 。早 度的最早开端。 由是观之,最初 固定生活在一起 但 而最 在国家制定的婚姻法 产生之前 , 作为一种 习俗上 的一对男女并不 是婚姻制度的真正创 始人 , 或伦理上的权利 , 配偶权早 已存在 了百万年之久 , 早约定互不侵犯各 自占有的性伙伴的那两个男人 从发生学意义上 , 配偶权是与婚 姻制度相伴而生 才是婚姻制度的真正奠基者。也就是说 ,婚姻起 ” “
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生产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生产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1.07.04
•【字号】沪委老[2001]47号
•【施行日期】200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生产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委老[2001]47号2001年7月4日)
经研究,决定对本市已故离休干部的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故离休干部的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5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20元。
已故离休干部的无固定收入、又无子女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8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20元。
两种对象中享受征地养老补贴且低于补助标准的,予以参照补足。
二、已故离休干部的月收入低于460元的配偶,其生产困难补助标准按460
元的配偶,其生产困难补助标准按460元予以补足。
已故离休干部的无子女的月收入低于700元的配偶,其生活困难补助按700元标准予以补足。
三、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的,从离休干部故世后的第二个月起发给。
四、以上所需经费,由原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离退休
人员费用”目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用——离退休人员费用”目列支。
五、本通知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原沪委老[2000]46号文停止执行。
中国古代文化常识+04姓名、字号.ppt.Convertor
中国传统文化专题——姓名、字号姓名平时我们碰到一个陌生人,要想与之沟通,总要问“您贵姓?”“您尊姓大名?”我们国家举行重大会议,公布人事安排,凡有多人担任同样职务,或其他场合如书的编者、作者为多人时,排顺序往往是“以姓氏笔划为序”。
那么什么是姓氏?姓、氏是一样的,还是不同的?名又是怎么回事?我们在看古书,小说、古典戏剧时往往会碰到同一个人在他的姓名之外,又有字、号的情况,有时还不止一个号,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称呼。
人和妖精都是妈生的,不同的人是人他妈生的,妖是妖他妈生的……你妈贵姓啊?姓《说文》:“人所生也。
古之神圣人,母感天而生子,故称天子。
……《春秋传》曰:‘天子因生以赐姓。
’”“感天而生”是始祖所感生的图腾物,西周以后被附会为“天”。
“因生以赐姓”实指因图腾称号作为姓。
可见“姓”本义指所感生之物。
汉代王充《论衡·诘术篇》:“古者,因生而赐姓,因其所生赐之姓也,若夏吞薏苡而生,则赐苡氏。
商吞燕子而生,则姓为子氏,周履大人迹,则姬氏其立名也”。
禹的母亲因吞食了薏苡,于是受孕而生下了大禹,故夏人以薏苡为其图腾,并以“姒”为姓;商的祖先契因为其始祖母简狄吞食玄鸟(燕子)的“子”(即卵)而生下了契,故商人便以玄鸟为图腾,并姓“子”。
姓是一种族号,氏是姓的分支,不少古姓如姜姬姚嬴姒等都加女旁,这暗示先民曾经经历过母权社会。
后来由于子孙繁衍,一族分为若干分支散居各地,每支有一个特殊的称号作为标志,这就是氏。
例如旧说商人的祖先是子姓,后来分为殷、时、来、宋、空同等氏。
这样,姓就成了旧有的族号,氏就成了后起的族号了。
《通鉴外纪》说:“姓者统其祖考之所自出,氏者别其子孙之所自分。
”周代的姓氏制度和封建制度、宗法制度有密切联系。
贵族有姓氏,一般平民没有姓氏。
上古时的“百姓”即百官。
《尚书·尧典》:“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
”《诗·小雅·天保》:“群黎、百姓,遍为尔德。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规则要述01 . 代孕协议无效,亦不影响代孕母亲一方探视权行使代孕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代孕母亲虽非“离婚后”一方,亦有探视权。
02 . 民间借贷有违公序良俗,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的借款购房合同,系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03 . 以婚姻骗房产所签赠与协议,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以结婚及因婚姻生活赠与房屋合法形式,掩盖不当获取房屋产权的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赠与协议应属无效。
04 . 用死亡配偶工龄优惠所购买公房,应视为个人财产工龄优惠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
夫妻一方在配偶死亡后,利用自己及配偶生前工龄优惠所购公房应视为个人财产。
05 . 婚前父母购房、首付,婚后登记子女名下房产性质婚前一方父母以该方名义购房、交付定金及首付款,结婚后产权登记在该方个人名下的,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06 . 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无需经其配偶同意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因对应遗产尚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故继承人配偶无权主张放弃继承行为无效。
07 . 出嫁女及其孩子户口未迁出的,仍应视为本村成员因随母亲将户籍落在本村,且其母亲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未成年子女亦应被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规则详解01 . 代孕协议无效,亦不影响代孕母亲一方探视权行使代孕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代孕母亲虽非“离婚后”一方,亦有探视权。
标签:代孕|探视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公序良俗案情简介:2010年,姚某通过代孕网与覃某签订《爱心代孕合作协议》,并依此通过自然受孕诞下一子,收取18万元。
2011年,姚某起诉覃某主张探望权,要求每月一次、每次两天。
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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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配偶制度思考题:1、什么是配偶权?配偶权有哪些内容?2、什么是夫妻人身关系?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哪些内容?3、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主要有哪些内容?第一节婚姻效力概述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第三节夫妻财产关系一、夫妻财产关系的概念夫妻财产关系——指夫妻双方相互之间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夫妻财产制度概述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有关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和债务清偿,以及离婚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㈠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模式1、法定财产制2、约定财产制㈡夫妻财产制的法律种类1、封建法夫妻财产制具体形式:(1)吸收财产制(2)统一财产制(3)联合财产制2、市民法夫妻财产制——分别财产制3、社会法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种类:(1)一般共同制(2)婚后所得共同制具体形式:①婚前动产和婚后所得共同制②婚后所得共同制③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4、夫妻特有财产制(1)法定特有财产(2)约定的特有财产三、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㈠法定共同财产制1、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指法律直接规定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2、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17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㈡》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解释㈡》19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㈡》14㈠: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婚姻法》17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平等的处理权——指夫妻在对共同财产行使处分权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违背他方的意志擅自处理。
《婚姻法解释㈠》17: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㈡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制1、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的概念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制——指夫妻依据法律的规定,于婚后仍保有一定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
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指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所有和婚后依法应归个人所有的财产。
2、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婚姻法》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㈠》19: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说明:(1)一方的婚前财产指结婚以前夫妻一方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范围:一方独享有所有权财产。
一方与他人共享有所有权财产。
婚前个人劳动所得。
婚前或婚后指定继承、受赠的财产。
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个人财产。
形式:现金、有价证券,购置物品等。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用于受害人的就医和生活,属专供一方个人使用的财产,应归一方个人所有。
《婚姻法解释㈡》13: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所得原则上归夫妻共有。
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个人的,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婚后夫妻一方因身体、生活、工作、职业等特殊需要,用共同财产购置或个人财产购置的,供夫或妻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指归属于特定行为人本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如:奖杯、奖牌等。
㈢夫妻约定财产制1、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夫妻约定财产制——指规范夫妻对其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协议的法律制度。
50年婚姻法没有规定约定财产制。
80年婚姻法增设了约定财产制度。
设立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现实意义:(1)适应了社会和家庭出现的多种新经济形式的需要丰富了夫妻间处理双方财产关系的形式内容。
(2)有利于保护涉外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再婚夫妻妥善处理婚后财产80年婚姻法的“约定”财产制规定过于原则。
80年《婚姻法》13㈠: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1年修正案完善了约定财产制。
《婚姻法》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1)财产约定的条件(1)约定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①夫妻。
②双方。
③有行为能力。
(2)必须双方自愿(3)内容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公证自愿。
口头约定——双方都承认的口头约定具有效力。
2)约定财产的范围夫妻财产范围内任意约定。
3)约定财产制的形式法律允许的任何形式。
4)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约定时间——婚前、婚后。
约定可随时变更或撤销。
约定生效时间:婚前约定——结婚时或约定的其他时间。
婚后约定——约定时或约定的其他时间。
约定撤销后不再重新约定的,适用法定财产制。
5)约定财产制的效力(1)约定高于法定即,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从法定。
《婚法》19㈠: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2)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夫妻约定财产的对内效力。
《婚法》19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对内效力表现:①不得擅自改变②必须严格履约③离婚财产分割依据(3)对明知财产有约定的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外效力。
《婚姻法》19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财产约定——私密性——外人难知——效力不当然及于第三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情形:(1)夫妻约定对外公开时。
(2)第三人明知夫妻有约定。
《婚姻法解释㈠》18:婚姻法第19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四、夫妻的相互扶养义务㈠扶养的概念和特征扶养——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行为。
扶养法律关系当事人:受扶养人——接受扶养的人。
(权利方)扶养人——履行扶养责任的人。
(义务方)我国婚姻法中与扶养一起使用的词语:“抚养”、“赡养”。
扶养——中性词。
婚姻法中主要在同辈之间使用。
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
抚养——长辈对晚辈的扶养。
如父母对子女,祖辈对孙辈。
赡养——晚辈对长辈的扶养。
如子女对父母,孙辈对祖辈。
扶养的特点:1、扶养发生在法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
法律规定以外的亲属或其他人之间的经济帮助,只具有道义和友谊性质,不发生法律义务。
2、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由亲属关系的人身关系性所决定的。
无特定身份关系的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不称为扶养。
3、扶养是一种法定义务扶养权利受法律保护,扶养义务受法律约束。
扶养人的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义务,并由法律保证实行,具有强制性。
本质上是无条件的。
4、扶养以具有扶养能力为前提不具有对等性。
5、扶养是一种双向法律行为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
扶养关系主体一方往往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㈡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法律规定《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间扶养关系的特征:1、基于夫妻人身关系而产生。
男女结婚——夫妻关系——夫妻间相互扶养关系。
2、既是义务,也是权利。
具有统一性。
3、扶养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
具有平等性和相互对应性。
4、扶养义务具有强制性《婚法》48: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五、夫妻相互之间的遗产继承权㈠继承权的意义《婚姻法》24㈠:“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法定继承人身份则——基于婚姻家庭法上关于亲属关系理论而确定——夫妻——基于婚姻关系形成的亲属——产生法定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三者的继承权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㈡应注意的相关问题(1)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夫妻间的继承权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消灭。
夫妻登记结婚后尚未同居或同居时间很短,配偶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享有继承权。
认定是事实婚的,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非法同居、或婚姻无效,当事人间不产生继承。
(2)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的遗产继承权。
(3)先分割,后继承应划清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别。
防止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方个人遗产进行继承。
(4)离婚诉讼过程中的婚姻当事人不丧失配偶继承权离婚判决未生效,不影响夫妻继承权(5)50年以前的妾,与妻继承权同等50年《婚姻法》颁布以前,被继承人所纳之妾,如果多年来一直与被继承人一起共同生活,当被继承人死亡时,她与被继承人的妻子享有同等的遗产继承权。
六、我国的夫妻财产关系1、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2、夫妻对个人财产享有独立的所有权3、夫妻对婚前婚后财产享有自由约定权4、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5、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