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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经营性停车场(库)的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市政府1993年第3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对本市收费停车场(库)的计费作如下规定(暂行):一、凡持有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经营道路外机动车停放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包括宾馆、饭店。

商住楼的配建停车场(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的经营性停车场(库),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六级:Ⅰ级地段:沿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金陵东路、河南南路、河南中路、北京东路所构成的区域。

Ⅱ级地段:Ⅰ级地段,沿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华山路、愚园路、江苏路、长寿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欧阳路、四平路、溧阳路、沿江口港至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

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蓝桥、老西门地区。

Ⅲ级地段:Ⅱ级地段以外,沿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松花江路、中山北二路、广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中山北路、中上西路、龙华西路、龙吴路、至徐汇区原上海县交界处及黄浦江边所构成的区域,还包括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环线以内的地区。

Ⅳ级地段:Ⅲ级地段以外的原市区部分,浦东新区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等重点开发城镇。

Ⅴ级地段:闵行区、宝山路、嘉定区、浦东新区原市区外地区,以及卫星城镇(如朱泾、安亭等)。

Ⅵ级地段:Ⅴ级地段以外本市的其他地区。

三、经营性停车场(库)按设施、设备状况共分六等:Ⅰ等停车库:高密度立体停车库。

配备电子或机械定位装置,电视监控、磁卡收费、温控式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拴、移动式灭火等先进设施、设备。

Ⅱ等停车库:自行式单层、多层停车库。

进、出口分门(道),配备温控式自动报警、喷淋式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制度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制度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以汽车为代表的生活改善品迅速涌入居民家庭。

停车收费作为温和的经济手段,可以通过价格杠杆作用有效调节居民的停车需求,甚至改变居民的出行方式,为减轻城市交通压力。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上海停车收费管理制度。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

第三条 (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以下统称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市政工程、公安交通、房地资源、财政、价格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行业协会)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并可以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推广)本市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专用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

第二章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 (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构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区(县)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

上海市停车场 收费标准

上海市停车场 收费标准

上海市停车场收费标准上海市停车场收费标准。

上海市停车场收费标准是市民和车主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随着城市发展和车辆增加,停车位的需求与日俱增,停车收费标准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上海市,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并执行的,以确保停车收费的公平合理性。

下面将对上海市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上海市的停车收费标准是按照停车场的位置、规模、设施以及周边交通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市中心地段的停车场收费会相对较高,而郊区或者偏远地区的停车场收费则会相对较低。

此外,停车场的规模和设施也会对收费标准产生影响,停车场内是否有监控设备、保安人员、充电桩等配套设施,都会对收费标准产生一定影响。

其次,上海市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还会根据停车时间的长短来确定。

一般来说,停车时间越长,收费也会越高。

市内一般会采用按小时计费的方式,而长期停车的车主可以选择购买月租车位,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此外,一些停车场还会对夜间停车、节假日停车等情况进行不同的收费标准设定。

再者,上海市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还会根据车辆类型来确定。

一般来说,小型车辆的停车费用会相对较低,而大型车辆、卡车等则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

此外,电动车、摩托车等非机动车的停车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会比汽车的收费标准要低一些。

最后,上海市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执行需要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部门会定期对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停车收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对于违规收费、欺诈消费者等行为,政府也会给予严厉的处罚和制裁。

总的来说,上海市停车场收费标准是一个综合考虑了地理位置、停车时间、车辆类型等因素的综合体系,以确保停车收费的公平合理性。

希望通过政府部门的不断监督和管理,能够让市民和车主们享受到更加公平合理的停车服务,也能够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题。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20201111152048)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20201111152048)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经营性停车场(库)的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市政府1993年第3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对本市收费停车场(库)的计费作如下规定(暂行):一、凡持有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经营道路外机动车停放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包括宾馆、饭店。

商住楼的配建停车场(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的经营性停车场(库),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六级:I级地段:沿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金陵东路、河南南路、河南中路、北京东路所构成的区域。

I【级地段:I级地段,沿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华山路、愚园路、江苏路、长寿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欧阳路、四平路、湧阳路、沿江口港至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

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蓝桥、老西门地区。

III级地段:II级地段以外,沿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松花江路、中山北二路、广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中山北路、中上西路、龙华西路、龙吴路、至徐汇区原上海县交界处及黄浦江边所构成的区域,还包括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环线以内的地区。

IV级地段:III级地段以外的原市区部分,浦东新区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等重点开发城镇。

V级地段:闵行区、宝山路、嘉定区、浦东新区原市区外地区,以及卫星城镇(如朱泾、安亭等)。

VI级地段:V级地段以外本市的其他地区。

三、经营性停车场(库)按设施、设备状况共分六等:I等停车库:高密度立体停车库。

配备电子或机械定位装置,电视监控、磁卡收费、温控式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拴、移动式灭火等先进设施、设备。

II等停车库:自行式单层、多层停车库。

进、岀口分门(道),配备温控式自动报警、喷淋式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规定一、背景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停车位的分配和收费管理问题已逐渐成为城市管理的热点问题之一。

为了解决上海市停车管理难题,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以规范停车收费行为。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全面介绍。

二、相关机构《上海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负责实施。

交通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对停车场所的审批和监管负责;物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停车位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协助居民和车主解决停车难题,同时监督停车场所的收费行为;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非法停车行为的处罚及相关法律维护。

三、主要内容《上海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停车场所的审批和监管停车场所是指在固定场所内划定的专门用于汽车停放的区域,包括小区停车位、路边停车位、商场停车场等。

为了规范停车场所的管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将对所有停车场所进行审批和监管,包括保障停车位数量、设置标识、规范管理等。

2. 收费标准和管理停车场所的收费标准应在合理范围内,且确保符合市场竞争规则。

对于未经批准私自设置收费标准的停车场所,将会被严厉查处,并对其处以罚款。

同时,停车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收费标识,以方便车主参考。

3. 停车的优先顺序停车场所应按照优先需要解决问题的顺序进行停车。

例如,如有行人正在过境或疏散车辆时,车主应优先考虑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安全。

另外,对于老弱病残和急救车辆,停车场所应设置专用停车位,确保他们的权益得以保障。

4. 监督和投诉为了加强管理和监督,启动投诉机制,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设立 24 小时热线,车主和居民可通过热线举报和投诉停车场所的不法行为。

收到举报和投诉后,相关部门将会针对所反映的问题展开调查,并在最短时间内进行处理和回复。

四、总结《上海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是一项有力的法规,对于规范停车场所的管理和收费行为,优化城市交通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各相关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12日附件: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类型一级项目二级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文号)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涉企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定价方法备注交通服务收费一、车辆通行费(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1、路网收费标准:(1)7座及以下客车0.6元/公里,2吨及以下货车0.6元/公里;(2)8座-19座客车0.6元/公里,2吨-5吨(含)货车0.9元/公里;(3)20座-39座客车0.9元/公里,5吨-20吨(含)货车1.02元/公里;(4)40座及以上客车0.9元/公里,10吨-15吨(含)货车1.315元/公里,装载20英尺集装箱1.02元/公里;(5)大于15吨货车1.428元/公里,装载40英尺集装箱(G1501以内)1.428元/公里,装载40英尺集装箱(G1501以外)1.02元/公里。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5.11.18•【字号】沪价管〔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的通知沪价管〔2015〕10号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关于下发〈关于全面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交停〔2005〕6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实施收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计费等级详见附件2),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可在规定价格水平之内自主下浮调整价格。

二、机动车辆停放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超过1小时后,以每半小时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相应减半。

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8小时计。

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

三、外资公共停车场(库)由经营单位自主制定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有关经营企业在制定及调整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收费标准报送至所在区(县)物价和交通管理部门。

四、长租车位的计费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按签订的合同执行。

五、公共换乘停车场所、机场、大型交通枢纽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或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除公共换乘停车场所、机场、大型交通枢纽停车场所之外,外环线以外公共停车场(库),由所在区(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计费等级、收费标准可作适当调整,调整后书面函告市物价局、市交通委。

七、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本市机动车停放收费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公共停车场(库)的入口处及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计费规则、投诉电话等内容。

收费车场管理制度

收费车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车辆停放收费管理,提高车场运营效率,保障停车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车场收费标准1、车辆停放时间按小时计费,收费标准为每小时10元。

2、车辆停放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三、车场收费方式1、车主在进入车场时,需向管理人员缴纳停车费用。

2、车主可选择现金支付或通过移动支付APP缴纳停车费用。

3、车场内设有自助缴费机,车主可通过自助缴费机缴纳停车费用。

四、车场管理规定1、车主停车后需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占用他人车位。

2、车主需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否则车场有权采取拖车等措施。

3、禁止在车场内进行非法买卖、吸烟、酗酒等行为。

4、禁止在车场内进行违法行为,如车辆违规停放、乱扔垃圾等。

五、车场安全管理1、车场内设置有监控摄像头,24小时监控,保障车辆和人员安全。

2、车场内设置有灭火器和应急出口,以应对突发火灾等事故。

3、车场内设置有安全护栏和警示标识,避免车辆发生碰撞事故。

六、车场保洁管理1、车场内定期进行清洁,保持车场整洁干净。

2、车场内设置垃圾桶,并定期清理。

3、车场内设置排水系统,确保车场能够在雨天排水畅通。

七、车场服务管理1、车场内设有服务人员,负责引导车辆停放,协助车主缴纳停车费用等。

2、车场内设有排队等候区域,以保障车辆停放顺序。

3、车场内设有便民设施,如卫生间、便利店等,方便车主使用。

八、车场管理责任1、车场主管负责本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停车收费、车场安全、卫生保洁等。

2、车场主管需负责招聘、培训车场工作人员,确保车场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3、车场主管需定期进行车场的巡查和检查,确保车场设施完好,管理有序。

以上为本车场的管理制度,希望车主能够配合并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车场环境。

同时,欢迎车主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我们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2024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旨在规范和管理上海市内的停车场,解决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与资源短缺之间的矛盾。

本文将通过以下五个大点来阐述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停车场建设规划、停车场管理和运营、停车收费标准、停车违规处理及停车场监管。

正文内容:一、停车场建设规划1. 制定停车场建设规划的目的和重要性2. 制定停车场建设规划的原则和方法3. 确定停车场的合理布局和规模4. 考虑停车场建设的环保和可持续发展要求5. 完善停车场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对停车场建设资金的管理二、停车场管理和运营1. 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责2. 规范停车场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3. 加强停车场安全管理和保障措施4. 推动停车场智能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5. 加强停车场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估三、停车收费标准1. 制定停车收费标准的原则和依据2. 确定停车收费的计费方式和标准3. 优化停车收费方式和支付手段4. 完善停车收费管理和监督制度5. 加强停车收费服务质量监督和投诉管理四、停车违规处理1. 明确停车违规行为和处理措施2. 加强停车违规行为的监测和执法力度3. 完善停车违规处理机制和流程4. 推动停车违规行为信息的互联互通5. 提高停车违规行为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五、停车场监管1. 设立专门的停车场监管机构和职责2. 加强停车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3. 完善停车场监管的信息化管理系统4. 加强停车场监管的日常巡查和抽查5. 加强对停车场监管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总结: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通过制定停车场建设规划、规范停车场管理和运营、明确停车收费标准、加强停车违规处理以及加强停车场监管等五个方面的措施,有效提高上海市停车场管理的规范性和服务质量,解决停车需求与资源短缺之间的矛盾,为市民提供更便捷和高效的停车服务。

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不断提升停车场管理水平,满足广大市民对停车的需求。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计费规定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经营性停车场(库)的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市政府1993年第3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对本市收费停车场(库)的计费作如下规定(暂行):一、凡持有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经营道路外机动车停放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包括宾馆、饭店。

商住楼的配建停车场(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的经营性停车场(库),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六级:Ⅰ级地段:沿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金陵东路、河南南路、河南中路、北京东路所构成的区域。

Ⅱ级地段:Ⅰ级地段,沿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华山路、愚园路、江苏路、长寿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欧阳路、四平路、溧阳路、沿江口港至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

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蓝桥、老西门地区。

Ⅲ级地段:Ⅱ级地段以外,沿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松花江路、中山北二路、广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中山北路、中上西路、龙华西路、龙吴路、至徐汇区原上海县交界处及黄浦江边所构成的区域,还包括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环线以内的地区。

Ⅳ级地段:Ⅲ级地段以外的原市区部分,浦东新区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等重点开发城镇。

Ⅴ级地段:闵行区、宝山路、嘉定区、浦东新区原市区外地区,以及卫星城镇(如朱泾、安亭等)。

Ⅵ级地段:Ⅴ级地段以外本市的其他地区。

三、经营性停车场(库)按设施、设备状况共分六等:Ⅰ等停车库:高密度立体停车库。

配备电子或机械定位装置,电视监控、磁卡收费、温控式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拴、移动式灭火等先进设施、设备。

Ⅱ等停车库:自行式单层、多层停车库。

进、出口分门(道),配备温控式自动报警、喷淋式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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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经营性停车场(库)的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市政府1993年第3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对本市收费停车场(库)的计费作如下规定(暂行):
一、凡持有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经营道路外机动车停放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包括宾馆、饭店。

商住楼的配建停车场(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的经营性停车场(库),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六级:
Ⅰ级地段:沿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金陵东路、河南南路、河南中路、北京东路所构成的区域。

Ⅱ级地段:Ⅰ级地段,沿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华山路、愚园路、江苏路、长寿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欧阳路、四平路、溧阳路、沿江口港至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

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蓝桥、老西门地区。

Ⅲ级地段:Ⅱ级地段以外,沿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松花江路、中山北二路、广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中山北路、中上西路、龙华西路、龙吴路、至徐汇区原上海县交界处及黄浦江边所构成的区域,还包括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环线以内的地区。

Ⅳ级地段:Ⅲ级地段以外的原市区部分,浦东新区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等重点开发城镇。

Ⅴ级地段:闵行区、宝山路、嘉定区、浦东新区原市区外地区,以及卫星城镇(如朱泾、安亭等)。

Ⅵ级地段:Ⅴ级地段以外本市的其他地区。

三、经营性停车场(库)按设施、设备状况共分六等:
Ⅰ等停车库:高密度立体停车库。

配备电子或机械定位装置,电视监控、磁卡收费、温控式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拴、移动式灭火等先进设施、设备。

Ⅱ等停车库:自行式单层、多层停车库。

进、出口分门(道),配备温控式自动报警、喷淋式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Ⅲ等停车库:简易的单层、多层停车库。

配备灭火机、消防桶等必备的消防设备。

Ⅳ等停车场:大型水泥地坪停车场。

停车标准车位在200辆以上,进出口分门(道),设立了望台,配备消防车、移动式灭火机、消防栓、车辆清洗设备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Ⅴ等停车场:一般水泥地坪停车场。

配备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消防桶等设施、设备。

四、车型分类的确定:分为小型车、大型车、特大型车(载重八吨以上货车或铰接式客车和拖挂车)及特种车(车身长十四米及以上或栽重四十吨及以上的车辆)。

摩托车按小型车的50%计算。

五、停放时间的确定: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按1小时递进,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8小时计。

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

六、计费标准:
1、以六级地段的六等停车场为停车收费基价:
小型车1元/小时,大型车2元/小时,特大型车3元/小时,特种车4元/小时。

2、地域级差和停车场(库)等级差别的加成计算方法:
收费停车场(库)所在地的地域差每上一级,每小时加收1元。

收费停车场(库)的等级差别每上一等,每小时加收1元。

(详见附录)
七、收费停车场(库)经营者执行上述收费标准时,允许下浮。

外商投资性质的停车场(库)收费标准由企业自订。

企业自订的收费标准和浮动的具体幅度需报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所在地物价局(委)备案,并至少保持一年的稳定,不得随意变动。

实行长包车位的计费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按签订的合同执行。

八、收费停车场(库)经营者,须在车辆进口处悬挂停车场(库)的等级标牌,公布停车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停车收费必须使用《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库)统一发票》。

九、收费停车场(库)经营者,如因遇特殊原因需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的,须报经市物价局核批。

十、收费停车场(库)日常收费管理,由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区县物价部门按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实施。

十一、各县(含浦东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物委(局)可结合当地情况,会同当地情况,会同当地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对停车场(库)计费标准作适当调整,报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备案。

十二、本规定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局沪运运(1994)第167号《关于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算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表:小型车每小时收费标准:
注:1、大型车每小时收费为小型车收费每格加1元。

2、特大型车每小时收费为小型车收费每格加2元。

3、特种车每小时收费为小型车收费每格加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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