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备考辅导法硕指导:民法学精选解析三
博联教育——精选推荐

博联教育简介博联教育,全称北京寰宇博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是一家专门从事法律相关领域考试的辅导机构。
公司业务涵盖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公安学硕士三大领域的考研辅导,是中国第一家专业开发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和公安学硕士辅导课程的教育培训集团。
博联教育全称北京寰宇博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法律相关领域考试的辅导机构,目前业务集中在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公安学硕士等领域。
前身为法学考研辅导团队,从2007年开始从事法学考研辅导,后吸纳北大、人大、中国政法、北师、北航、央财、公安大学等著名法学院校的博士和优秀硕士加盟,并且整合各大名校的校友资源,陆续开设各行精英的交流会,让考生提前了解法律工作领域的各种情况,着眼长远,因此更名为博联教育,寓意“博采众长,联合教学”。
博联教育从事法律专业及其相关领域的考研辅导,同时为学员提供择校、学习规划和学习监督等专业咨询和服务。
下面是博联三大业务的详细信息:法学硕士——立足北京,面向全国。
北京名校名师云集,教学条件得天独厚。
博联教育的法学硕士辅导包括北大、人大、清华、中国政法、北师大、北航、中央民族、中央财经、公安大学、北交大、北科大等北京及全国各大高校。
法律硕士——初试联考,全国辅导。
不管法律硕士(非法学)还是法律硕士(法学),初试都是全国联考,因此初试辅导不限学校。
公安学硕士——依托优势,打造品牌。
公安学最高学府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校区位于北京西城木樨地。
博联教育依托在法律专业领域的优势和在京办学的地理条件,力邀资深公安学考研辅导教师加盟,全力打造全国首家公安学专业辅导品牌。
以上三个领域是目前博联教育的主要业务领域,后期会陆续发展其他相关领域的辅导。
品牌定位“教人者,长人之长,去人之短也。
”——学员定量,为每个学生提供专业的咨询顾问,配备专职的答疑导师,从就业发展前景、考生具体情况、院校特色等方面为学生提供多角度的参考。
考研辅导不是为学员的一腔热血推波助澜,而是以专业和智慧协助考生成功进入最适合自己的院校。
法律硕士专业介绍

、法律硕士专业介绍法律硕士(简称JM,即Juris Master的缩略语)是专业学位之一,JM与MBA(工商管理硕士)、MPA(公共管理硕士)并称为文科职业研究生教育的三大支柱。
法律硕士给非法学专业学生考研提供了新机遇、新选择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法律人才专业口径过窄、人才规格单一,加上招生方法及培养模式均不适合于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难以满足当今社会的需要。
目前高质量的法律人才不足,尤其是社会急需的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更为缺乏,因此,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践性法律人才,其毕业生就业前景广阔。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培养的全过程要体现法律职业对其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法律理念,即法律意识及价值观、法律思维的逻辑与方式、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法律人员的从业素质和从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2、法律硕士报考条件(重点推荐)法律硕士联考分1月全日制法硕联考和10月在职法律硕士联考两种。
全日制法硕报考条件:法律硕士只招收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历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
本科同等学历者一般要求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毕业后工作两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或两年以上。
各校对专科生的报考要求不同,详情请以招生简章为准。
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有80所法律硕士联考院校讨论区,每个区都对该招生院校有不少介绍。
分区讨论地址:/index.php?gid=2684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特别说明一下,全日制法律硕士强调的是报考专业不得为这13个专业,注意是专业限制,而非学位限制。
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每年都有战友问自己拿的是法学学士学位,但自己不是这13个专业,能否报考呢?联盟已经考取的在读学长告诉大家,可以报考。
法硕考试科目及内容

法硕考试分为法学硕士(学硕)和法律硕士(专硕)两种。
以下是法学硕士(学硕)和法律硕士(专硕)的考试科目及内容:法学硕士(学硕)考试科目:1. 思想政治理论(100分)2. 外国语(100分)3. 业务课一(刑法学、民法学,150分)4. 业务课二(法理学、宪法、法制史,150分)法律硕士(专硕)考试科目:1. 政治(100分)2. 外语(100分)3. 专业基础课(刑法、民法,150分)4. 综合课(法理学、宪法、法制史,150分)具体内容如下:法学硕士(学硕)业务课一(刑法学、民法学):1. 刑法:总则、犯罪论、刑罚论、具体犯罪、罪数、刑事责任等。
2. 民法: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等。
法学硕士(学硕)业务课二(法理学、宪法、法制史):1. 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伦理、法律解释、法律关系、法律制定等。
2. 宪法:宪法基本理论、宪法体制、国家机构、公民权利与义务、宪法实施与监督等。
3. 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法律制度史、法律思想史等。
法律硕士(专硕)专业基础课(刑法、民法):1. 刑法:总则、犯罪论、刑罚论、具体犯罪、罪数、刑事责任等。
2. 民法: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等。
法律硕士(专硕)综合课(法理学、宪法、法制史):1. 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伦理、法律解释、法律关系、法律制定等。
2. 宪法:宪法基本理论、宪法体制、国家机构、公民权利与义务、宪法实施与监督等。
3. 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法律制度史、法律思想史等。
需要注意的是,法硕(非法学)和法硕(法学)在专业课方面的内容基本一样,只是题型和主观题部分略有不同。
非法学的选择题更多,主观题部分侧重于考查刑法和民法的应用。
而法学的专业课题型更加丰富,包括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等。
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十三章

第十三章担保物权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甲为担保对乙的债务,于2015年3月1日与乙签订质押合同,承诺将自己的越野车质押给乙。
同年4月1日甲交付越野车,但未将随车工具箱交付给乙。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7年真题]A.乙于3月1日取得质权B.乙对随车工具箱享有质权C.质押合同于3月1日生效D.质押合同于4月1日成立【答案】C【解析】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出质的财产或权利交债权人占有或控制,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自合同订立时生效。
但合同生效不等于质权设立,质权于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
本题中,质押合同于3月1日签订也于3月1日生效。
4月1日,甲将越野汽车交付给乙,此时质权设立,乙取得质权。
甲未将随车工具箱交付给乙,对随车工具箱的质权未设立,乙对随车工具箱不享有质权。
2.甲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约定2011年12月3日一次性还本付息。
甲公司到期未清偿债务,乙银行多次催收未果,最后一次催收时间是2013年3月9日。
乙银行的抵押权能够得到法院保护的最后日期是()。
[2016年真题]A.2012年12月3日B.2013年12月3日C.2014年3月9日D.2016年3月9日【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题中,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因银行的多次催收发生中断,最后一次催收时间为2013年3月9日,从最后一次催收时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3年,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截止至2016年3月9目,行使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也截止至2016年3月9日。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6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6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民法学民法学单项选择题第31-50小题,每小题1分。
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甲、乙双方同意协议离婚。
甲因出差,故委托丙去婚姻登记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根据我国法律,丙( )(2012年一专一第25题) A.不得代理B.可以代理C.在取得甲书面授权后可以代理D.在取得乙同意后可以代理正确答案:A解析:办理离婚登记,是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与结婚一样,不得代理,必须亲力亲为,故A正确。
知识模块:民法学2.甲欲出售一辆汽车,乙向甲声称受丙委托购买该车,甲托人向丙核实,丙未予否认。
甲遂将该车交给乙,乙将车开走后不知去向,甲向丙要求付款遭拒绝。
此案的正确处理方法是( )(2011年一专一第23题)A.由甲自行承担损失B.由乙支付车款C.由丙支付车款D.由乙、丙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正确答案:C解析:对于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而不表示反对的情形,《民法总则》没有规定,依然可以适用原来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本题中,乙以丙的名义向甲购车.甲向丙核实,丙未予否认,可见丙在此案中构成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而未做否认表示的情形.此时,视为同意,理论上这种情形叫做默示的授权,丙应当承担责任,故C正确。
值得说明的是,这种明知而没有表示反对的情形,有人认为直接构成表见代理,理论界此说为少数观点。
但理解为表见代理,结论不受影响。
知识模块:民法学3.甲欲按乙公司寄送的价目表上的报价购买某型号电脑一台。
某日,甲委托朋友丙转告乙公司其购买意向。
在民法上,丙是甲的( )。
(2010年一专一第34题)A.代理人B.代表人C.传达人D.居间人正确答案:C解析:代理人在民法上是指经过被代理人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人。
2025法硕非法学考试大纲

2025法硕非法学考试大纲一、考试性质与目标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是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而设置的具有选拔性质的全国联考科目。
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以及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和原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1、考试形式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满分为 150 分,考试时间为 180 分钟。
2、试卷结构(1)专业基础课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分值各 75 分。
(2)综合课包括法理学、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分值分别为 60 分、50 分和 40 分。
三、专业基础课考试内容1、刑法学(1)刑法总则包括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当化事由、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事责任、刑罚的概念和种类、量刑、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消灭制度等。
(2)刑法分则重点考查各类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以及对各类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涵盖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
2、民法学(1)民法总则包括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与期间等。
(2)物权涵盖物权概述、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
(3)债权包括债的概述、合同、侵权责任等。
(4)人身权涉及人身权概述、人格权、身份权等。
(5)婚姻家庭与继承包含婚姻家庭法概述、结婚、夫妻关系、离婚、收养、继承概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遗产的处理等。
(6)知识产权涵盖知识产权概述、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四、综合课考试内容1、法理学(1)法的本体包括法的概念、法的本质与特征、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的渊源、法律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
法律硕士专业简介,法律硕士联考常识
法律硕士专业简介,法律硕士联考常识法律硕士专业简介|法律硕士联考常识法律硕士概况:法律硕士专业课实行全国联考(统一命题、统一阅卷),法律硕士(非法学)限招非法律专业考生,法律硕士(法学)限招法律专业考生。
法硕主要培养有特定专业背景的高层次、宽基础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是高素质法律人才的主要培养形式,2015年全国共有有116所名校招生,考生在联考院校间可以调剂。
法律硕士考生起点相同,考试公平,参加辅导提分快,名校易考,毕业生分配好于法学硕士,得到社会的共同认可。
2000年开设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2010年开设法律硕士(法学)专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简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英文Juris·Master,简称JM。
法律硕士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为加快与国际法律教育接轨,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而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我国各项事业必将逐步纳入法治轨道。
在国际上,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法学院只招收大学本科毕业生,法律专业不在本科阶段开设,也就是要求法律人才必须有一个非法律的专业背景,因为在社会中发生的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每一个领域,都与具体专业息息相关。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大批具有一定专业背景的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
目前我国法律人次专业口径过窄,人才规格单一,难以满足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求!法律硕士应运而生。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等各行各业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按法学一级学科和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确定的,课程设置覆盖了法律二级学科的主要内容,课程结构力求体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在知识能力结构上的要求。
法硕考研民法学关于所有权归属经典案例解析 (1)
法硕考研民法学关于所有权归属经典案例解析许成的曾祖父为清朝一官员,本留有很多家产,后经几次战火以及“文化大革命”,到许成手上仅遗留下宅院一处。
1984年,许成因举家搬迁到县城居住,将宅院以1500元卖给侯田。
1990年,由于修建马路,政府要求侯田拆迁古宅。
侯田在挖掘宅院大厅地面石砖时挖出一坛清乾隆年间的银元宝,共55锭。
许成闻讯后立即找到侯田,称此元宝乃其曾祖父所埋,应归还给他。
侯田则称,此房他已买下,是这房屋的所有人,房屋下所挖的东西当然应归他所有。
许成最后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侯田归还元宝,同时许成还提供证据表明此房确为其曾祖父所留,并且可以证明元宝也为其曾祖父所埋。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人提出,这些元宝属于地下埋藏文物,是限制流通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一律归国家所有。
【问题】1、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属?【参考答案】此元宝应归许成所有。
对于地下埋藏物,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受单位应当对上交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但本案中元宝并非是所有人不明,许成有证据证明元宝是其曾祖父所埋,故上述规定不适用此案。
另外,虽然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但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个人合法拥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可见,法律允许私人拥有文物。
案中有人提出文物一律归国家所有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上述元宝能被证明属于许成曾祖父遗留,因此应判归许成所有。
根据我国《文物法>,作为限制流通物的金银,允许个人所有但禁止私自买卖。
本案中,房屋虽然卖给侯田,但此元宝仍归许成所有,侯田属不当得利,应归还许成。
凯程教育: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法硕考研命题规律解析
2015年法律硕士考研命题规律解析我们在准备考研时,基本上就是在和命题人捉迷藏,要想找准地方又快速的抓到他,就要了解他的想法。
因此我们在考研时也要了解命题人的思路。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法律硕士命题规律。
一、命题思路法律硕士考试主要针对的是非法学专业的考生,所以法硕考试主要侧重对基础知识的考察,不会出过多的偏题怪题,考生在复习时候应笃实基础知识,把考试分析掌握好.。
二、考查目标(一)专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考试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在考查刑法学和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表达的能力。
1.刑法刑法的脉络比较清晰,复习起来比较容易。
总则和分则是同等重要的,每年出题分值各占50%。
刑法拿高分的最主要的办法就是抓住重点,有的放矢的复习。
刑法重点很好判断,重点都有一些特征的,可以帮助大家判断哪些地方是可能出题的地方。
特征如下:有明显的大写的一、二、三……大写的标题下有小标题的数字如123……小写的1、2、3下多涉及法律方面重要的概念。
这些部分一定要想办法理解并且背会。
2.民法第十六章债权概述和第十七章合同近几年来一直是民法考查的传统重点,尤其是在我国<<物权法》颁布之前,甚至占据了民法考查半壁江山。
建议考生全盘掌握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同时对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效果要在对比的基础上牢记,合同法总则部分是无论怎么强调都不为过的。
同法分则部分,要掌握各个合同的特点所在,比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的,赠与合同可撤销的例外情况,租赁合同中的买卖不破租赁等。
(二)专业综合课综合课考试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三部分,主要考查相关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养。
在考查考生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及掌握的同时,侧重考查考生运用法律语言的表达能力和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和原理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民法学民法学单项选择题第31-50小题,每小题1分。
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会计师事务所,该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甲、乙在办理一笔业务时,因重大过失造成客户损失10万元。
该损失应由( )(2016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28题)A.甲、乙、丙承担按份责任B.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甲、乙承担按份责任,丙承担补充责任D.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承担有限责任正确答案: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本条款是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本题中,甲乙丙三人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乙因重大过失给客户造成损失,根据上述规定,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D项正确。
知识模块:民法学2.下列行为中,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是( )(2010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47题)A.甲(8周岁)接受远房亲戚馈赠的现金1万元B.乙(14周岁)用压岁钱购买价值2800元的金项链C.丙从某公司购买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D.丁因受对方欺诈买回一部不能使用的手机正确答案:D解析: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由于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欺诈民事行为、胁迫的民事行为。
A项接受赠与的行为是纯获利益的行为,是有效民事行为;B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超出其能力范围合同的行为是效力待定民事行为;C项购买无牌照走私车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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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指导: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三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合伙债务是以合伙名义对外所承担
债务,每个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而不受合伙人对合
伙财产的出资额以及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偿还了全部合伙债务的合伙
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的数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合伙人对合伙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判断题型到了已经取消。尽管该题型不再出现,但该题型所反映的问题还是
很重要的考点。本题容易迷惑的地方就是“无限连带责任”的理解。无限连带责任实际上
是把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合二为一,既称为连带无限责任,也可称为无限连带责任。
★★2.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委托代理成立的条件。委托代理是基于他人委托授权而
成立的代理。委托代理成立的主体条件未必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委托人作为被代理人,
既可以是实际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缺乏行为能力的人
进行委托授权后,不一定发生效力,可以经过其原代理人追认或者先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因此,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说法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委托代理中有一个较难的理论,即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权的关系问题。民法一
般理论认为,委托合同(雇佣合同)是委托授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但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
为,而委托授权是单方行为。委托合同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不影响委托授权的效力。
因此,获得授权的代理人也不一定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取
得授权后与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主体对善意第三人来说是合格的。这就是说,民事
法律行为虽然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不是说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即使缺
乏行为能力,如果取得授权,行为能力还可以有效。该题有一定难度,但只要从生活实际
出发,不难理解。以后考试会还涉及此类问题。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对外所欠债务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个体工商户对外承担的财产责任。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
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民法通则》29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的,对外所欠债务的清
偿问题,《民法通则意见》第43条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
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因此,该题表述正
确。
【考生注意】婚姻法对夫妻债务清偿问题又有新规定。即,如果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的,
一方对外所欠债务,第三人明知该债务人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各自对债务负清偿责任的,
该债务由个人偿还。第三人明知的举证责任在债务人一方。《大纲》新增加了婚姻家庭制
度部分,有关夫妻债务的清偿将是考察重点。
★★★★4.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均适用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案件。( )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继承死亡时间的不同是两者
的首要区别点。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
亡,只是其死亡事实发生在遗产分割之前。因此,本题混淆了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适用条
件,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是继承法的核心内容,也是继承法的重中之重。不管是理
论层面、应用层面,各种类型的题都可能出现,要求考生对两者准确理解。
5.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通过划拨取得。( )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我国法
律创设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其取得方式主要有3种:即出让、转让和划拨。出让是国家
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人,并由使用者支付出让金的行为;
转让是指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再转移的行为;划拨则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将
土地使用权交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因此,土地使用权只能通过划拨取得不周延。
【考生注意】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并进行
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出让、划拨是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方式;转让是继受取得。
无论是哪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可以依法予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国有土地
使用权是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在我国《物权法》颁布之前,不是考试重点。
★★★★6.甲将乙交自己保管的笔记本电脑卖与不知情之丙,并已交付。乙发现后可以
向丙索回,丙只能向甲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
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不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
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受让人返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89
条规定,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题中,甲把乙
交其保管,(无处分权)的电脑(可流通的动产)卖与(有偿转让)不知情况的丙(丙为善意),
并已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乙发现后也不能向丙要求索回,只能向甲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丙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因此,该题表述错误。
【考生注意】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重中之重,其基于无权处分产生,涉及的法律关系相
对复杂,必须结合实例加以理解。由于理论上对于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如不动产、拾得遗
失物、赃物还持有争议,法律又缺乏相应的规定,因此,善意取得的适用应当根据题型以
及具体条件灵活掌握。
7.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措
施,称为紧急避险。( )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
他人或本人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必要措施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或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
致人财产损害的行为。该题是正当防卫的定义,结论却是紧急避险,当然答案不正确。
【考生注意】该题通过定义直接命题,难度系数为零。以后出题会侧重在紧急避险后的责
任分配方面。
★8.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只能使第三人获得利益,不能使第三人承担义务。
( )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时应遵循的规则。为第三人利益
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一方不得为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立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
如有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有收货人的运输合同或承揽、买卖合同等。顾名思义,为第
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无需征得第三人同意,但是决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第三人接受,
第三人可以享有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第三人拒绝的,合同也不因此而解除,除非负有
条件。因此,该表述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一种合同类型,只要掌握其订立规则以及合同的
效力即可。
★★9.著作权自作品发表之日起产生。( )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著作权的产生。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应有著作权”。此为著作权自
动取得原则。只要作品创作完成,著作权就产生了,发表只是利用著作权的行为。因此,
著作权自作品发表之日产生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该题也无难度。对待这些问题,只要把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放在一起,
找出不同点,即可解决。
★.不可抗力与正当防卫一样均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所谓抗辩事由是指被控侵权的一
方在承认损害事实的情况下据以对抗他人方诉讼请求的某种相反事实。抗辩事由成立,行
为人即可免责。正当防卫是作为正当理由具有对抗性,不可抗力则是作为外来原因也具有
对抗性,故两者都属抗辩事由。因此,本题表述正确。
【考生注意】此题是最基本的民法知识,无难度。但还必须掌握所有抗辩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