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几种票据诈骗
常见空壳公司借票据贴现套现1

空壳公司借票据贴现套现1.6亿也套来牢狱之灾一般在各地投资酒店和房地产项目。
但是,自2011年3月开始,因为资金告急,便萌生了利用票据承兑套取银行资金的想法。
于是他利用投资公司多名员工的名义,注册了空壳公司,然后,他再利用这十家公司的名义,虚构借款用途,相互担保、重复担保,骗取票据承兑。
2011年3月31日,他做了“第一单”,向银行交了400万元保证金,然后,套现银行800万元资金。
在短短6个多月时间里,他就骗取了1亿6570万元的银行资金。
这些票据的期限都是六个月,截至案发时,除了第一笔票据到期外,其余的都没有到期。
2011年9月底,洪某向银行归还了第一笔承兑票据的钱,这也是他唯一的一次兑现。
票据融资::往往需要通过票据贴现的形式使手中的“死钱”变成“活钱”。
票据贴现可以看作是银行以购买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企业发放贷款。
贴现者可预先得到银行垫付的融资款项,加速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及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应以真实、合法的商业交易为基础,而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但最近几年票据融资有愈演愈烈之势,甚至屡屡出现银行违规操作和诈骗银行的现象。
通常的操作手法是,首先在企业集团内部通过关联企业(或是关系密切,建立了某种默契的上下游企业、合作伙伴)签订并无真实交易关系的虚假合同,备齐银行审查所需全套文件、单证,然后由一家企业申请银行开立承兑汇票,由另一家企业申请贴现,从而套取银行资金。
个别企业专门为此成立“皮包公司”,专事这类灰色操作,事后即销毁资料并注销公司;亦有个别作为出票人的企业到期表示“无力足额交存票款”,从而寻求与银行达成妥协,转为短期贷款,以此达到持续套取银行信用的目的;更甚者,与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勾结,利用伪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套现。
现在另有一种“融资公司”,其操作模式更为多元化,其可以为客户垫付承兑保证金,同时协助客户向银行申请开立承兑汇票,客户再用贴现所得款项归还“融资公司”垫付的承兑保证金,同时支持一笔手续费值得关注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9月5日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票据贴现事项做了较大幅度调整:(1)明确规定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由承兑行和贴现行负责审核,转贴现行和再贴现行(中国人民银行)只负责审核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是否合规;(2)贴现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供的单证范围由增值税发票扩展至普通发票。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

(一)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有欺骗对方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采取欺骗手段,让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希望对方基于这种错误认识作出财产处分。
这种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合同诈骗罪只能是直接故意。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得对方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这些欺骗行为可以表现为虚构公司、冒充他人身份、使用伪造或无效票据及所有权证明等。
•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财产处分: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对方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作出了财产处分,如交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等。
•行为人非法获取财物且数额较大: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非法获取了对方的财物,且这些财物的数额较大,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标准。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罪需要考量几个关键要素:•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这通常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财物,且没有归还的意图。
•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
合同诈骗罪必须是在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实施的欺骗行为。
【合同案例法庭实录】郭希如票据诈骗案

郭希如票据诈骗案被告人郭希如,男,宜昌市襄谷物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1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郭希如持一张票面额人民币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铁路坝办事处(以下简称工行铁办)申请办理贴现手续,并要求银行用电报方式查询汇票真伪。
之后,银行通过查询证实该汇票为假。
同年3月26日,被告人郭希如再次到该银行时被当场抓获归案。
审判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以郭希如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向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郭希如辩称,该汇票是其融资所取得,取得时并不知道汇票是假的。
辩护人认为,郭希如在使用300万元的承兑汇票时,并不知道该汇票为假,不具备非法骗取银行资金的主观故意,请求法院对郭希如宣告无罪。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郭希如明知是伪造汇票而使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未遂)罪。
被告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明知该汇票是假的等辩护意见没有证据印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郭希如以票据诈骗(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
郭希如对一审判决不服,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理由,上诉至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在一审庭审中也仅是推理了郭希如对汇票系伪造明知的可能性,且基本依据于郭希如的供述,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达到确实充分,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认为:郭希如持伪造的300万元承兑汇票到工行铁办申请办理贴现手续,并要求银行用电报方式查询汇票真伪的事实属实。
但公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郭希如在实施上列行为时,明知该承兑汇票系伪造。
郭希如当庭辩称其不明知的观点,与公诉机关提供的柳立华帐户查询结果、刘传新的证言相吻合,即可印证其并不明知。
本案的重要参与人鲁新超、黄志明、柳立华均没有归案。
合同诈骗罪相关规定、解析及实务观点

合同诈骗罪相关规定、解析及实务观点第⼆百⼆⼗四条合同诈骗罪第⼆百⼆⼗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的;(四)收受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法骗取对⽅当事⼈财物的。
释义阐明本条第⼀款是关于合同诈骗犯罪及处刑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犯罪是在签订合同或者履⾏合同过程中实施的。
这⾥所讲的“合同”主要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各类经济合同,如供销合同、借贷合同等,只要⾏为⼈在订⽴、履⾏合同中,其⾏为特征符合本条规定,即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为⼈在主观上具有“以⾮法占有为⽬的”,这是构成本条规定之罪的主观要件。
⾮法占有的⽬的,⼀般来说,这种⽬的是可以从⾏为⼈的⾏为判断出来的,如⾏为⼈⾃始就根本没有履⾏合同的条件,也没有去创造履⾏合同的条件或者⽆意履⾏或者携款潜逃等。
(⼆)⾏为⼈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诈骗⾏为。
本条共列举了五项犯罪⾏为: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的。
即虚构合同主体的情形。
其中“虚构的单位”是指采⽤根本不存在的单位的名义订⽴合同;“冒⽤他⼈名义”,是指未经他⼈允许或委托⽽采取他⼈的名义,即冒名订⽴合同的⾏为。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即虚构担保。
在签订合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对⽅当事⼈的要求,出具合同担保,是减少合同风险和保障合同履⾏的常规做法。
15种常见经济犯罪的报案须知(含证据清单),值得收藏!

15种常见经济犯罪的报案须知(含证据清单),值得收藏!15种常见经济犯罪的报案须知(含证据清单),值得收藏!第一部分:经济犯罪报案的基本原则一、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际财产取得地。
报案人可到犯罪地的公安局经侦支队/经侦大队报案。
二、为使公安机关能清楚地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及时立案侦查,报案时尽量提供以下资料: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单位报案的同时带齐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提供时间及写上“由本单位复印提供,与原件相同”,加盖单位印章,经办人签字(捺指纹),非法人代表报案应携法人代表授权书及本人工作证件。
2、提供有关涉案人的照片、证件、通讯号码、地址、体貌特征等材料。
3、请提供本人及其他协助人的联系电话,以便随时联系。
三、报案提供材料时,应尽量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报案,被害人或经办人本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如实提供证言。
五、报案前同一事实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要如实提供法院受理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复印件应说明来源出处,并由受害单位加盖公章或受害提供人签名。
书面报案材料须详细说明案发的时间、地点,对犯罪嫌疑人的了解知道的情况。
第二部分:十五种常见经济犯罪案件报案应提供的证据清单一、金融凭证诈骗案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原件。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提供同类物品的照片)。
5、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注明出处。
6、本罪起点:个人10000元以上;单位100000元以上。
二、信用卡诈骗案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银行承兑汇票挂失、追索、丢失、犯罪形式、案例分析

银行承兑汇票丢失了该怎么办?一、银行承兑汇票丢失相关概念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属于商业汇票丧失的一种。
所谓商业汇票丧失是指商业汇票因焚烧、磨损、污损而完全灭失或因遗失、被盗、被抢等原因而失去商业汇票占有的情况。
1、完全灭失。
完全灭失是指票据本身受到毁灭性损坏,不能恢复原来的形态,所以称为绝对灭失。
2、相对丧失。
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商业汇票占有,但票据本身仍然存在,且依然完好无损。
由于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权利人持有票据为基础,因此票据丧失后,行使票据权利就失去了依据。
对票据权利人来说,票据权利不因票据的丧失而丧失,但票据的丢失会产生较大的风险,如票据权利被无权利人冒用等。
《票据法》对票据的丧失规定了一定的补救办法,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二、银行承兑汇票丢失的补救措施(一)、法律依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③民事判决书、公告、托收凭证(最后持票人的开户行办理托收至开户行)备注:票据遗失不但风险大、补救手续复杂繁琐,而且成本相当高,银行挂失费用高达票面金额的0.1%,以及法院公告费等,故各环节必须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及管理,以防银行承兑汇票的遗失。
几种常见的票据犯罪形式陷阱之一:票据伪造不法分子伪造银行票据凭证或经银行承兑的商业票据,通过套取、伪造开户单位预留银行印鉴,骗取银行汇票或转帐支票。
制作手段一般有三种:一是利用高科技手段彻底伪造;二是用在数额较小的真汇票上改动金额的办法变造;三是利用银行承兑汇票有承付期限长、金额大和反复多次转让等特点,先签发真汇票,再根据真汇票伪造内容完全相同的假汇票即克隆票据。
例如:某日客户张某来到某银行株洲市城中支行申请承兑汇票贴现,并出具了湖北某银行开具的金额为465万元的承兑汇票。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条件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条件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手机网络诈骗的主要形式及案例分析
手机网络诈骗的主要形式及案例分析手机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网络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正是由于手机网络诈骗犯罪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特点,表现出形式多样的手机网络诈骗犯罪。
如果广义范围内定义网络诈骗,手机网络诈骗就是网络诈骗的一种特殊犯罪行为。
常见的手机网络诈骗有以下几种形式:1. 利用手机短信进行诈骗你可能曾经收到这样的短信:“尊敬的手机用户,为答谢广大顾客对××公司的厚爱与支持,本公司在热烈庆祝成立 3 周年之际,特举行全国手机号码抽奖活动,您获得了本田摩托车一辆,价值 23800 元……详情请您与本公司×小姐联系。
”或者是“本集团现有九成新黑车(桑塔纳、捷达、奥迪、大众、面的)等出售,另有假币票据,电话:13 ××××××× 33 ”其实这些都是典型的手机短信诈骗行为。
利用手机短信诈骗一般用三种:一是以某公司庆典抽奖为由,称你获取大奖,之后索取各种费用;二是称有各种海关罚没的走私品,可低价邮购。
三是假称提供六合彩特码。
四是虚假招聘广告。
五是销售违禁物品。
例如贩卖假证、枪支弹药、出售高考试卷等违禁物品。
短信的内容通常是“代办各种文凭、身份证、公章等一切证件以及有高考试题出售”等。
如果你收到这类的短信,当你按照电话号打电话过去时,对方会说领奖品或者购买走私品需要到另外一座城市,并把领奖品或者购买走私品的步骤和需要的证件等说得清清楚楚,给人一种很正规很安全的感觉,如果您同意去领奖或者购买走私品,就将被骗到另外一座城市,继续接受诈骗犯罪分子的进一步诈骗。
但通常情况下,机主会对诈骗犯罪分子的行为有所警觉,不同意到另外的城市去领奖品或者购买走私品,这时诈骗犯罪分子就会主动提供一种变通的方式,例如让机主把身份证复印件及几百块钱寄到指定的帐户,并谎称用该几百元钱作为邮资将奖品或者购买品的品样寄给机主。
是诈骗还是票据诈骗
通 事故 .与 李 某 所 驾 驶 的 车 辆 相 撞 致 夏 某 受
伤 。交警 队认 定 , 某与 李 某各 负一 半 事 故 责 任 , 某 无 责 张 夏
任 。夏 某 起 诉 张 某 要 求 赔偿 损 失 . .
分 析: 唐某 应定 性 为 诈 骗 罪 。 对 诈 骗 罪 侵 犯 的 客 体 是 公 私 财 物 的所 有 权 ;犯 罪 对 象 仪
资 金 保 证 的 票据 等骗 取
财 物的行 为 本案 中 , 阮先 生 : 于信 任 给 了唐某 空 白的 I J 转 账 支票 . 某 只要 填 上金 额 就 能取 出钱 , 张转 账 支 唐 这 票 不是 伪造 、 变造 , 不是 作废 的 。从本 案 的情 况看 , 也 唐
法 和手段 , 以诈骗 罪论 处 。 应
限于国家 、 集体或个人 的财物。票据诈骗 罪侵犯的客体是 国家对金融 票据 的管理制度和公私 财产 的所有权 , 是双重
客 体 ; 罪 对 象 是 金 融 票 据 , 括 汇 票 、 票 和 支 票 。 本 案 犯 包 本
中 , 某的行为 明 侵犯 了公私 财产的所 有权 , 他 的行 唐 但
某 的 行 为 不 属 于 冒 用 , 其 行 为 也 不 符 合 构 成 票 据 诈 骗 且 罪 的 其 他 情 形 。事 实 上 , 某 只 是 没 有 按 照 真 实 的 交 易 唐 填 写真 实的数 字 ,而是 填 写 了虚假 的并 且 夸大 的数字 , 领 出 观 测 站 1 余 元 ,他 的 行 为 符 合 诈 骗 罪 的 犯 罪 方 2万
.
案例分析.
写, 银行按 照规 定付 给他
企业资金结算中外部欺诈和内部舞弊之防范
金有余 的情况下 , 为理财需 要会办理一些 单位定期存
变造的存单 到企业进行 交 ( 加 强公 允价值计量信 息披露制度 的研 究。 四) 计量是公允价值研究 的 单 。一些不法分子持 伪造 、 易, 企业看 了这些存单 , 以为对方 资金有保证 , 便进行 重要方 面 , 但是公允价值研究的重心 , 不宜过度集 中于计量 。 因为计量 的重 结果被骗 。三是伪造单 位印鉴 , 提取企业 资金 。 心在披露 , 计量是为了披露 , 不应为 了计量而计量 。 向投资者提供更为相关 交易 , 的决 策信 息 , 离不开对公允价值计量结果 准确 而恰 当的披露 。 因此 , 加强对 四是利用空头票据主要是空头支票诈骗。
一
、
的应 用 。
骗值技术的指 南。根据《 企业会 计准则— —基
( ) 一 赊销诈骗 。企业 间交易 的基 础是信用 , 社会
总归有 本准则》 的规定 , 当资产或负债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 企业应 当采用估值 技术 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 济。但市场鱼 龙混杂 , 利用赊销进行 欺诈 。这种 诈骗方式 确定其公允价值 。但对于公允价值估值技术的应用 , 仅仅指 出估 值技 术包 个别人不守信用 , 但其正是利用 了延后结算必 须有信用 括参考熟悉情况并 自愿交易 的各方最近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 、 照实质 本与结算无关 , 参 上相 同的其他资产或负债的 当前公允价值 、 现金流量折现法 和期权定 价模 做保证 的特点 。 比较 常见 的情 况是 个别 企业 盲 目扩 为尽快 达成交易 , 在未对 客户信 用状 况进行 详细 型等 , 未提供必要的操作 指南 。 并 在非活跃 市场条件 下、 在企业估值人员的 张 , 掌握 的情 况下 , 与其 签 订购 销合 同 , 货 物发 将 估值能力有 限的条件下 , 提供估值指南非 常关键 。 另外 , 提供估值指南也可 调查 、 未及 时进行资金结算 , 结果货物被骗。另一种是 购 以减少估值过程 中的随意性 , 少估值结果不 可靠 的负 面影 响。 减 因此 , 相关 货 , 部 门应 当提供估值技术应用指南 , 包括选择估值方法 和模 型时应 当考虑的 货方故意拖延导致赊 销款长期 挂账 。个别企业不讲信 用, 明明有能力支付贷款 , 以各种理 由拖延 , 却 这种行 因素 、 方法选择的优先 顺序等 , 以提高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 。 ( ) 高会计人 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 三 提 公允价值计量具有 比较明 为对销货 企业 资金 回笼 、组 织生产 同样 造成不 良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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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几种票据诈骗
陷阱之一:票据伪造
不法分子伪造银行票据凭证或经银行承兑的商业票据,通过套取、伪造开户单位预留银
行印鉴,骗取银行汇票或转帐支票。制作手段一般有三种:一是利用高科技手段彻底伪造;
二是用在数额较小的真汇票上改动金额的办法变造;三是利用银行承兑汇票有承付期限长、
金额大和反复多次转让等特点,先签发真汇票,再根据真汇票伪造内容完全相同的假汇票即
克隆票据 。
例如:某日客户张某来到某银行株洲市城中支行申请承兑汇票贴现,并出具了湖北某
银行开具的金额为465万元的承兑汇票。见分钟之后,这家银行就收到出票行传来的银行
承兑汇票传真件。银行经办人员及时向对方发出加急电报查询。
次日早晨,“投递员”送来武汉回复的加急电报。经查询与检验,电报系伪造。后来查
明,以张某为首的3人团伙是从广东某地制假团伙手中购入的伪造银行承兑汇票,其“克
隆”的汇票几乎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从发传真到伪造电报,该犯罪团伙非法清楚银行的操
作流程。
陷阱之二:票据调包
以“做生意”的幌子,用事先伪造好的假票据替换掉真票据,然后到银行进行承兑或者
贴现。株洲某公司因与珠海某公司有一笔业务合作意向,双方约定采取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株洲公司将70万能元现金存入农行某分理处,于当日办好两张共7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并应对方要求立即将两张承兑汇票的原件传真给对方。收到汇票传真件后,珠海某公司就利
用高科技手段伪造了一份,同时邀请对方前往珠海洽谈业务。趁过目检查之机,珠海方用假
汇票掉包了70万元真银行承兑汇票并顺利提现。待株洲客商因生意未谈成回到原出票行退
票时,银行工作人员告知,两笔汇票已被兑现。
陷阱之三:票据圈钱
票据圈钱是指利用非法手段从一家银行申请办理承兑汇票,然后到另一家银行进行贴现,
套取银行资金后,用于其他金融领域,从而轻而易举完成“圈钱”过程。其主要作法是:首
先与别的企业联手伪造交易合同,然后采取反复使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原件,或非法购买、
借用别企业贷款卡,抑或是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对开增值税发票、骗取银行承兑汇票。
陷阱之四:票据逃债
票据逃债是最近几年刚刚出现的一种新的行骗手法。例如:一家欠1000余万元的企业
经常对外宣称无力支付银行利息,该企业在银行的帐户上也长时间没有销货款回笼,但生产
经营仍在正常进行。其产品在外地销售全部采用承兑汇票方式结算,企业收到承兑汇票后再
将汇票背书转让购进原材料,或转让给其他关联企业向银行申请贴现而套取现金,从而逃避
银行的收贷收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