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分公司出海人员工作天数通报和跟踪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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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工作与出差管理制度

海外工作与出差管理制度

海外工作与出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海外工作与出差行为,提高员工海外工作与出差管理水平,保障公司利益和员工安全,订立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公司员工参加海外工作和出差的行为。

三、海外工作与出差申请1.员工如需参加海外工作或出差,须提前向所在部门经理提出书面申请,包含出差目的、时间、地方、估计费用等信息。

2.部门经理收到申请后,应进行审核,并将申请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3.人力资源部门会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人员布置,决议是否批准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相关部门。

四、海外工作与出差预算1.员工参加海外工作或出差前,应编制认真的预算报告,包含机票、签证、交通、留宿、餐饮、通信等方面的费用。

2.预算报告需由相关部门经理审核,并报请财务部门审批。

3.财务部门在审批通过后,才可为员工供应相应的费用支持。

五、海外工作与出差安全1.员工在参加海外工作或出差前,应提前了解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并遵守本地法律法规。

2.员工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和行为举止,注意与本地人和其他国家的员工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3.员工应注意个人和团队的安全,尽可能避开前往不安全区域,如有必需前往不安全区域,必需得到公司高层领导的特别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4.如遇到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员工应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告,并依照公司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六、海外工作与出差纪律1.员工在海外工作或出差期间,应遵守公司内部规定和监管要求,维护公司声誉,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的行为。

2.员工应依照工作布置和任务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离职或擅自更改工作地方。

3.员工应合理利用工作时间,不得违规使用公司资源,不得利用出差机会谋取个人私利。

4.员工在海外工作或出差期间,应遵守本地法律法规,敬重本地风俗习惯,严禁参加任何非法活动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七、违纪处理1.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公司将视情况对员工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包含但不限于扣除工资、降职、辞退等。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交发〔2015〕91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交发〔2015〕91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交发〔2015〕9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工作,保障港口生产安全,支持港口经济发展,《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10日第9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5日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国家主权,加强天津港口船舶引航管理,保障船舶、港口设施和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满足港口生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天津港口条例》、交通运输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天津港口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天津港口区域、天津市辖区和渤海海上油田的船舶引航服务行为(以下简称“天津引航范围”),以及与之有关的法人、团体、船舶和个人。

第三条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本市船舶引航的行政管理工作。

天津港引航中心(以下简称“引航中心”)是天津市唯一合法的引航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天津引航范围内的引航工作。

第四条引航中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港口作业和船舶安全航行的规定,制定完善安全引航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引航服务质量和水平,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提供公正、公开、规范、高效、廉洁的引航服务。

在天津引航范围内需要引航的船舶可直接或通过其代理人向引航中心提出申请。

未经引航中心指派,引航员不得从事任何船舶引航和引航咨询服务。

第五条下列船舶在天津引航范围内靠泊、离泊、移泊或者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应当向引航中心申请引航:(一)外国籍船舶;(二)国家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三)载运一百吨以上爆炸品、闭杯闪点二十三度以下散装易燃液体、散装液化气体、核燃料、核废料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以及核动力船舶;(四)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船舶;(五)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由天津海事局会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报交通运输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

天津项目负责人考勤制度

天津项目负责人考勤制度

天津项目负责人考勤制度一、目的与原则制定本考勤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项目负责人的工作行为,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适用于天津地区所有参与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二、考勤时间项目负责人应遵守公司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即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具体上下班时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但需保证工作时间的充足。

三、打卡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打卡制度,按时进行上下班打卡。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打卡,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说明原因。

四、迟到早退项目负责人迟到或早退须提前向上级汇报,并获得批准。

连续迟到或早退超过三次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请假规定项目负责人如需请假,应提前一天向上级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紧急情况下,可电话通知后补交书面申请。

六、外出办公因项目需要外出办公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告知上级,并在外出期间保持通讯畅通,确保随时可联系。

七、加班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进度合理安排工作,如需加班,应事先申请并获得批准。

加班时间应予以记录,作为考核和补偿的依据。

八、考核与奖惩公司将根据项目负责人的考勤情况,结合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表现优秀者将给予奖励,违反考勤制度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九、特殊情况处理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正常考勤的,应及时向公司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

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十、其他事项本考勤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所有项目负责人应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

总结:。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第二条请假类别(一)公假1、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假期列为公假。

(1)员工经领导批准,参加各种会议或社会活动。

(2)有不满1周岁哺乳婴儿的女员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

哺乳时间一般为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3)14岁以下独生子女患急性肝炎、乙型脑炎、麻疹、水痘、腮腺炎、猩红热六种传染病,持传染病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市级专科医院证明经领导批准,可给员工(1—5天)护理假。

夫妻双方均为公司员工只能一方请假,配偶在外单位的必须取得对方单位证明后核给护理假。

(4)市区规划、平房改造等根据当地主管部门(区、街以上)开据的证明,确属本人搬家(父母、岳父母、公婆除外),视单位工作情况,可给予3天以内的搬迁假。

(5)煤气、暖气施工试气时,凭证明可给予1.5天以内的假期。

2、公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二)调遣假1、员工异地调动,起程前进行准备和赴调后安置家务的假期属调遣假。

2、调遣假期限(1)有家属随同迁移的,以不超过6天为限。

(2)没有家属随同迁移的,以不超过3天为限。

(3)员工家属因故留居原地,日后接眷时,如果调动当时调遣假未超过期限的可以酌情补给,但前后合计仍以不超过6天为限。

(4)赴调途中所需行程时间,按实际需要另行核给。

3、调遣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三)婚假1、员工本人结婚(符合婚姻法)给予婚假。

2、员工做婚前医疗检查,给予婚检假(一般为1天)。

3、婚假期限一般为3天。

初婚时,女员工23周岁者,男员工25周岁及以上者属于晚婚,增加婚假7天,共为10天。

4、员工结婚配偶在外地者,可根据路途往返必须的时间另行给予路程假,工资、奖金照发,交通费自理。

但双方均在本市工作或居住者要求回某一方原籍结婚的,不给路程假。

公司出海人员差费补助标准(参考)

公司出海人员差费补助标准(参考)

公司出海人员差费补助标准(参考)结合公司当前生产的实际情况,对码头与海上运输管理中心及公司所有出海人员差旅费补助进行规范,本次规范的差旅费补助参照文件标准执行。

一、适用范围及报销办法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离开陆地去海上、海上平台、海上孤岛工作的人员。

2.报销办法
码头与海上运输管理中心做好登记记录工作,每月的差费补助报销要与出海人员记录一致。

每月月底,码头与海上运输管理中心将出海人员考勤报主管领导审批,机关及后勤人员出海,必须由主管领导审批,将审批后的考勤上报经营管理科,经营管理科审核无误后方可制表,公司领导审批签字后由财务科发放。

如有出入,财务科不予报销。

二、补贴标准
1.当日往返海上、海上平台、海上孤岛的工作人员,差旅费为每人XX元/天;
2.驻海上孤岛的工作人员,差旅费每人XX元/天。

三、此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地铁考勤管理制度

天津地铁考勤管理制度

天津地铁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天津地铁公司员工的考勤管理,规范员工的工作时间,确保公司运营的高效与顺畅,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此制度旨在明确员工的出勤要求,保障公司权益,同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谐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考勤管理制度适用于天津地铁公司全体在岗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实习等用工形式的人员。

三、工作时间1. 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时,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上午:09:00 - 12:00- 下午:13:00 - 18:002.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对部分岗位实行弹性工作制,具体工作时间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 公司各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公司相关规定安排休息日,确保员工享有合法休息权益。

4. 因工作性质需实行轮班制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轮班表,并提前通知员工。

轮班工作制需保证员工每连续工作两周,至少休息两天。

5. 公司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高效完成任务,避免加班。

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按照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执行,并给予相应补贴。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 员工需每日按时完成签到,签到方式由公司指定,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打卡、指纹识别、面部识别等。

- 签到设备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和维护,确保考勤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2、签到次数和时间- 员工每日应签到两次,分别为上班签到和下班签到。

- 上班签到时间为工作日上午08:45至09:15,下班签到时间为工作日下午18:00至18:30。

- 员工应按时签到,迟到或早退需按照公司迟到、旷工管理制度处理。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 因公外出无法按时签到的,员工应提前向直接上级报告,并填写《因公外出申请表》。

- 经上级批准后,员工需将申请表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在返回公司后第一时间完成补签。

4、忘记签到处理- 员工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的,应在当天内向直接上级说明情况,并填写《忘记签到申请表》。

驻外业务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驻外业务人员的管理,确保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驻外业务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驻外业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考勤时间与方式第四条驻外业务人员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即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八小时。

第五条驻外业务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打卡上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六条驻外业务人员出差期间,应按照公司规定使用出差审批流程,并按时报备行程。

第七条驻外业务人员出差期间,应使用公司统一提供的通讯工具,保持与公司总部及团队成员的沟通。

第八条驻外业务人员出差期间,应定期向公司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客户拜访、市场拓展、业务谈判等。

第三章考勤管理第九条公司设立考勤管理部门,负责驻外业务人员的考勤管理工作。

第十条考勤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审核驻外业务人员的考勤记录。

第十一条考勤管理部门对驻外业务人员的考勤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和分析,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驻外业务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得到公司领导的批准。

第十三条驻外业务人员请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准备处理公司交办的业务。

第十四条驻外业务人员因特殊情况无法打卡上班,应在第一时间向考勤管理部门说明情况。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驻外业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一)迟到、早退、旷工的,按照公司规定扣除相应工资;(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脱岗的,按照公司规定扣除相应工资;(三)不按照公司规定使用通讯工具的,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四)不按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的,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其他规定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其他规定为准。

中兴常驻海外中国员工年休假及配偶出国探亲管理办法(试行)

常驻海外中国员工年休假及配偶出国探亲管理办法(试行)常驻海外中国员工年休假及配偶出国探亲管理办法(试行)1.目的为规范常驻海外中国员工的年休假及配偶出国探亲管理,体现公司对常驻海外中国员工的人文关怀,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事业部、中心办、中兴通讯学院(以下简称各系统)长驻海外的中国员工。

3.定义3.1.常驻海外:工作常驻地在中国大陆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并且在常驻地连续工作3个月及以上。

3.2.连续常驻海外时间计算规则:3.2.1.短期因公回国,如陪同客户、参加公司、部门会议、培训回国等,且期间未享受年休假待遇,扣除回国时间后,连续计算常驻海外时间。

3.2.2.享受了年休假(不论休假几天)或配偶出国探亲待遇,从年休假销假,再次外派海外工作之日起,或配偶出国探亲之日起,重新起算连续常驻海外时间。

3.2.3.员工发生内部调动,但未回国,仍常驻海外,不影响常驻海外时间的连续计算。

3.2.4.公司每年1月对上年没休的年休假进行补偿后,连续常驻海外时间重新起算。

如果员工希望次年仍连续累计常驻海外时间,可以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事业部薪资管理员申请和备案,则次年1月暂不发放当年的休假补偿,次年常驻海外时间接续上一年连续计算,待再下一年1月一并计算两年的休假补偿。

4.年休假4.1.年休假条件注:本自然年内已享受配偶出国探亲待遇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4.2.年休假待遇4.2.1.符合年休假条件者,公司为其承担一次回国年休假所需国际往返机票(经济舱)及出入境费用。

4.2.2.因公司原因造成的机票改签、作废等费用由公司承担,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机票改签、作废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4.2.3.员工按本办法享受年休假期间,公司支付其全额工资。

4.2.4.员工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年休假或未休满年休假的,公司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在次年1月发放:补偿金额=标准工资金额×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休年休假天数4.2.5.员工满足年休假条件,但不回国休假(包括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年休假或选择在海外休假),公司每次发放5000元人民币的补贴(每年最多10000元人民币),不再承担海外休假产生的机票等费用。

天津港报告制度

针对天津海事局VTS中心对天津港水域VHF通信频道的分区分频方案的试行,体系办将方案的具体内容下发各拖轮,请各拖轮船长组织船舶高级船员对此方案进行学习,熟悉天津港分区分频方案实施办法,在航行、锚泊、作业中严格遵守此方案的要求,确保安全航行。

内容如下:关于试行天津VTS分区分频方案的通告为适应天津港发展建设,服务船舶驾引人员和航运单位,规范天津VTS区域VHF通信秩序,缓解港口水域现有VHF通信频道资源不足,进一步提高天津VTS区域船舶交通管理水平,自2014年03月15日起开始试行最新调整的VTS分区分频方案,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天津VTS管理服务区域以天津VTS中心地理坐标(纬度38°58′31.47″N/经度117°47′12.46″E)为中心,以20海里为半径所覆盖的水域,其外边线即为VTS管理服务区域门线。

二、天津VTS分区分频设置方案分区一:除分区二、分区三、分区四以外的水域,通信频道为VHF09频道。

分区二:大沽灯塔以西航道水域及其港内水域,通信频道为VHF14频道。

分区三:海河下游航道水域(包括新港船闸),通信频道为VHF71频道。

分区四:大沽沙航道水域及其港内的水域,通信频道为VHF10频道。

VHF72、VHF65为天津VTS中心的备用工作频道。

三、VHF通信注意事项:(一)船舶在天津VTS区域航行、停泊和作业,应在规定的船舶所在区域VHF通信频道上保持正常守听和报告,并及时回答天津VTS中心的询问。

(二)船舶在大沽口锚地起锚进港或抵口后直接进港的,应在VHF09频道报告VTS中心,并征得VTS中心同意。

(三)船舶进出天津港新港港区在大沽灯塔以西驶入驶出航道时,应在VHF14频道报告VTS 中心;在大沽灯塔以东驶入驶出航道时,应在VHF09频道报告VTS中心。

(四)船舶进出大沽口港区驶入驶出大沽沙航道时,应在VHF10频道报告VTS中心。

(五)船舶自身VHF通信设备条件允许的,可在不同分区交界处同时守听两个分区的VHF 通信频道。

驻外人员出勤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驻外人员管理工作,确保工作秩序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派驻境外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驻外人员出勤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驻外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出勤管理要求第四条驻外人员应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会议及业务活动。

第五条驻外人员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公司形象。

第六条驻外人员应确保通讯工具畅通,保持与公司总部及国内同事的日常联系。

第七条驻外人员应定期向公司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进度、市场动态、客户关系等。

第三章出勤记录与考勤第八条驻外人员应使用公司统一提供的通讯工具记录每日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

第九条驻外人员应每日将工作日志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给公司指定负责人。

第十条公司指定负责人负责收集、整理驻外人员的工作日志,并对出勤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驻外人员请假应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十二条驻外人员因特殊情况需加班的,应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获得加班费。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公司对驻外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团队协作等。

第十四条对出勤表现优秀的驻外人员,公司将给予表扬、奖励或晋升机会。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驻外人员,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或解聘等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需修改,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修改意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发布。

附件:1. 驻外人员工作日志模板2. 驻外人员请假申请表3. 驻外人员考核表注:以上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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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分公司出海人员工作天数通报和跟踪管理办法(试行)
由于海洋石油生产作业的特殊性,人员需要周期性在海上从事生产作
业,为避免人员长期出海影响身心健康,或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天津分公
司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分公司管辖范围内生产设施、钻完井
设施上人员出海天数的管理(陆岸终端视为海上生产设施)。
一、生产作业设施负责人在MTS系统中审批出海人员任务时,应考虑
出海人员申报作业时长,尽量避免单次出海作业天数过长。同时,生产作
业设施负责人应根据健康安全环保部定期通报的信息,对于出海作业天数
过长的人员,应慎重审批其出海任务。
二、生产作业设施负责人应安排人员跟踪、关注本设施人员出海工作
天数,对于工作天数较长的人员应密切关注,必要时,合理调整作业人员
和作业任务。
三、健康安全环保部应定期向生产作业部门和承包商通报人员在天津
分公司生产设施、钻完井设施上工作天数,主要通报以下信息:单次出海
工作天数超过30天的情况、6个月累计工作天数超过120天的情况和12个
月累计工作天数超过210天的情况。
四、各生产作业部门应根据健康安全环保的通报结果,重点关注被通
报人群的工作状况,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单位(含承包商)沟通,合理
安排作业人员和作业任务。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二0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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