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中司法强制执行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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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些变化论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些变化论文

浅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一些变化【摘要】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施行,新的征收条例更加维护公共利益,强调了对被征收人利益的保护,强调市场化补偿。

本文就新的征收条例的一些变化进行研究。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公共利益;评估1 新征收条例出台背景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公布施行。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同时废止。

一直以来由拆迁引发的矛盾堪称频频不断,一部立法逻辑缜密而影响深远的新征收条例的出台毫无疑问是众望所归、民心所向。

此次颁布的《征收条例》将旧条例中的“拆迁”全部改为了“征收”。

从“拆迁”到“征收”,不仅仅是两个字的微小变化,而是体现了《征收条例》的人性化,少了随意、多了法治。

而同时,说明它跟物权法的精神趋于一致。

物权法是保障土地、房屋权利的根本大法,其中规定了征收的问题,《征收条例》的这一变化也体现了物权法的精神,同时也强调了征收与补偿,不再是拆迁。

2 新条例的一些变化与进步2.1 提高了对公共利益界定的可操作性新条例颁布前,《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公共利益”仅作出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其具体的范围与内容,实践中难以区分公共利益的征收行为与商业性开发行为,由此产生了很多社会矛盾。

《征收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成为一大难点。

《征收条例》第8条以列举式的方式,明确“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国防和外交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公共利益的界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房屋征收争议的司法化解法院对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司法应对

房屋征收争议的司法化解法院对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司法应对

民主与法制DEMOCRACY AND LAW作者简介:孙桂华(1978-),女(汉),吉林省白城市人,平顶山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法。

【摘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房屋征收补偿主体、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征收程序、强制拆迁主体等诸多方面,做出了具有进步意义的修改,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由司法强制拆迁取代了行政强制拆迁,强化了由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来化解拆迁争议的职权。

为使该条例得到有效实施,就需要人民法院以保障人权、服务大局为指导,树立法律的权威、不受外来干扰、增强司法民主、善于统筹兼顾,多途径解决纠纷。

【关键词】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收争议;司法强制拆迁【中图分类号】D922.38【文件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426[2013]01-0170-03试论房屋征收争议的司法化解———法院对《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司法应对孙桂华(平顶山学院河南平顶山467002)■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了第590号国务院令,决定公布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这标志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20年后被依法废止而退出司法舞台。

对照比较两《条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后者较之前者,无论是就征收补偿主体、征收范围、补偿标准,或是就征收程序、强制拆迁主体等诸多方面都做出了具有明显进步意义的修改,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司法强制拆迁取代了行政强制拆迁。

《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规定将补偿决定和强制拆迁相分离,废除行政强拆改为司法强拆,更有利于实现房屋拆迁行为的公平公正,但无疑也给法院带来了不可回避的压力。

为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及其拆迁依法、公正、规范、有效,需要对法院如何应对《征收补偿条例》,化解征收争议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思考,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法律问题探讨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法律问题探讨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法律问题探讨摘要:农村土地的征用和拆除关系到每个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如果撤销过程中的诉讼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农民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严重侵犯,社会冲突加剧,社会不稳定带来隐患。

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诉讼中,有必要及时、科学地分析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根据原因积极研究和运用解决办法。

关键词: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与补偿;法律问题引言伴随着城市的发展变化,对建设用地的需求越来越大,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也成为普遍现象。

在这个过程中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补偿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地涉及农民集体的利益。

1农村征地拆迁法律问题形成的原因1.1弱势群体维权难,法律意识不足土地和房屋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存与生活,面对征地拆迁中的不规范不公平现象,大部分农民很难通过正当渠道获得利益申诉机会。

征地拆迁是政府政策,即使违法现象侵害了农民权益,农民却缺乏顺畅的利益表达渠道,比如上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行为经常被认为是不同程度的损害公共利益或妨碍执行公务等,大多数政府部门采取推诿搪塞的态度。

并且,由于大部分农民的法律意识不足,缺乏对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即使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遭受利益侵害,也难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甚至有些人会利用各方利益冲突过度维权,并获取非法收益。

这些都不利于农村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1.2利益关联严重,缺乏独立评估机构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制定合理的土地和房屋补偿标准。

但是,却缺乏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可操作的评估方法,这导致地区间的补偿标准差异较大,加大了征地拆迁工作的落实难度。

事实上,被征收人缺乏足够的评估机构信息和资产价值信息,评估机构的选择并不是由被征收人独立作出的,而是由政府和开发商主导的,资产价值评估办法也执行标准也是由政府规定的,相当于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导致资产评估机构与政府之间存在利益关联,资产评估机构很难独立的、公平地做出符合市场规律和被征收人利益的价值评估,这对被征收人是不公平的。

行政法学强制拆迁PPT

行政法学强制拆迁PPT

成都唐福珍为对抗拆迁而自焚 事件发生后,北大5位学者沈 岿、姜明安、王锡锌、钱明星 和陈端洪于2009年12月7日致 书全国人大,要求对《城市房 屋拆迁条例》做审查,以决定 其修改或者废除的命运。同一 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 规备案审查室官员透露,国务 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已经组织了国 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委局, 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强制拆迁
什么是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 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 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 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 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 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 机关办理制拆迁:是指 司法强制拆迁由城市 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 屋承租人逾期不履行 法院申请,经审查后, 城市拆迁主管部门依 由法院按民事诉讼程 法作出的行政裁决时, 序实施强制拆迁。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采 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 迫使其履行义务,或 达到与履行相同状态 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拆迁—社会矛盾
1、房地产业腐败,公权力在拆迁过程被过分滥用 在拆迁中,由于双方矛盾的激化,开放商往往借助于政府公权力的力 量,对被拆迁人进行强制拆迁,大打“城市建设公共利益”牌,房地 产腐败有其产业的特殊性。 2、拆迁谈判的双方地位相差悬殊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还很不健全,政府的监管还大 有问题,结果造成该领域存在大量问题。另外,由于政府公权力站在 开发商一边,人为地扭曲了双方本应平等的交易地位。在市场潜规则 下,被拆迁人最终沦为弱势群体。 3、被拆迁人的维权手段日趋极端 野蛮的拆迁行为以及高额的维权成本使得一些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当 事人往往走向极端,动辄以自杀、自焚相威胁,在这些钉子户的背后, 因维权走上极端之路的人仍然不在少数,他们的行为不但无法有效捍 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已经越出了合法的轨道,最终付出更加高昂 的成本。

唯一住房强制执行的可行性研究

唯一住房强制执行的可行性研究

唯一住房强制执行的可行性研究摘要: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通常遇到被执行人仅有唯一住房可供执行的情形。

究竟是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居住权,还是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是司法实践中通常会遇到的问题。

如何平衡债权人的权益和被执行人的权益,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进行处置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唯一住房强制执行可行性一、唯一住房的概念唯一住房即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可供被执行人生活的唯一居住房屋。

但是该如何定义“唯一”和“住房”,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有明确的规定。

这也就造成了在执行过程中,法官适用自由裁量权界定“唯一”和“住房”的标准时存在差异。

在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不单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唯一房产证明即认定被执行房产是唯一房产,当被执行人有宅基地、小产权房,或因客观原因不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明但是实际可以居住的房屋时,法院不会认定争议的房屋是“唯一”的。

同时,在认定“住房”性质时,也不仅仅以房产登记信息中房屋产权性质认定是否为住房。

二、唯一住房在执行程序中遇到的困境2.1法律规定的困境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1]法院不得拍卖保障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

此规定一出,即引发了轩然大波。

被执行人以该规定作为规避执行的依据对抗强制执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

为了保障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针对设定抵押权的房产执行作出规定,确认设定抵押的房产可以强制执行拍卖,但需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必要时可以给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2]。

随着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又一次规定了要保留被执行人和其扶养人的生活必需品[3]。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往往误解该法律规定,以唯一住房为由提起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强制执行。

2.2法律理解适用的不一致现行法律对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并无明确规定,但是可以确定的是,唯一住房不等于生活所必需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补偿决定强制执行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从征求意见情况看,强制搬迁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两次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都有意见提出,建议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认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是当事人一方,不应有行政强拆权,只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搬迁,法院强制搬迁,可以由法院作出裁定,由政府有关部门执行,法院进行监督。

但也有意见认为,为了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必要保留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实行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搬迁并行的制度,但应当对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严格限定。

此外,还有意见提出,不同意由法院强制执行,认为法院执行力不足,法院独立性、公正性也难以保证,司法程序太慢。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综合各方面意见,并考虑到《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的规定,经反复研究,该条取消了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限定了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这是与原拆迁条例相比较而言一个非常重大的变化。

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时,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这是对征收纠纷处理的第一道程序,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维护自身权益。

被征收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非诉强制措施来达到实现补偿决定、稳定补偿关系、推动征收实施的目的。

征收 被征收人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关于对xxxx征收地段被申请人xxx申请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龙江县人民法院:(征收地段名称)征收地段是(旧城区改造)重点项目,由龙江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作为征收实施单位,于201x 年xx月xx日对该地段实施房屋征收。

被申请人xxx的房屋在该征收范围内,双方至今未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为了保障旧城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及最高法院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有关要求,对被申请人xxx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社会稳定风险作出评估。

一、被申请人xxx房屋及家庭的自然状况和征收补偿情况及调处过程(一)被申请人房屋及家庭的自然状况和征收补偿情况被申请人xxx,女,×岁,被执行房屋坐落于北市街37号,有私产住宅房屋一处,产权证号:QZ00005701号,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141.60平方米,结构为其它,用途为住宅,经该地段被征收人以投票方式选定哈尔滨美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对该房屋评估的补偿总额为623,465.00元。

另有附属物、附属建筑物:东侧搭接房建筑面积14.99平方米,西侧仓房建筑面积19.65平方米,12厘米厚砖墙建筑面积10.24平方米,24厘米厚砖墙建筑面积71.20平方米,石头墙面积27.81平方米,8厘米以下厚水泥地面面积30平方米,红砖平铺地面35平方米。

附属设施及树木:有线电视1部,电话1部,洋井1眼,果树直径25厘米,樱桃树1丛,室内菜窖4立方米,大门(3平方米以上)3个。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2,440.00元。

被征收房屋补偿情况:被征收人要求货币补偿130万元。

依据《龙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条款规定,被申请人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建筑面积141.60平方米的房屋应按估价结果对被申请人的房屋给予补偿。

其他各项补偿按《龙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龙江县征收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和附属建筑物等确认和补偿标准》和《龙江县旧城区改造建设项目造价经济指标和房屋重置价格》规定执行。

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法

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法摘要当前,我国拆迁行政案件的审理中法律适用难点较多,法律效果不佳。

本文对拆迁行政案件实务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难点问题,包括管辖权争议、诉前执行质疑、调解制度争论等进行了概述,并对立法完善进行了初步思考。

关键词拆迁行政案件管辖权审理范围诉前执行调解制度作者简介:陈大栋,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59-02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然而仔细研究《条例》并结合具体工作分析就会发现,《条例》有多处规定过于原则化,欠缺实际可操作性,从而导致了拆迁行政案件的审理中法律适用难点较多,法律效果不佳。

例如2012年海南省行政案件中前三名的分别是: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其中房屋拆迁类等占了行政案件总受案数的百分之四十之多。

基于此,本文拟就法院审理拆迁行政案件实务中亟待解决的几个较有争议的法律问题进行综述,并对如何完善立法进行初步探讨。

一、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综述(一)关于拆迁行政案件管辖权的争议案例:2008年4月下旬,魏久民等九户山东市济南市历下区盛福片区村民,因不满补偿标准拒绝搬迁,被强行拆除房屋。

后魏某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院指定历城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魏某的辩护律师于2009年7月下旬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市中院对历城区法院的审理指定,改由济南市中院进行审理。

上述关于拆迁行政案件管辖权争议的案件,在当前并不少见。

当前,国内法院关于拆迁行政案件在管辖上究竟是适用“地域管辖”,还是适用“特殊管辖”存有争议。

如采地域管辖,则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于拆迁行政案件有管辖,而如采特殊管辖,则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拆迁行政案件有管辖权。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基层法院通常会引用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关于特殊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是否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司法解释全文

最⾼⼈民法院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司法解释全⽂最⾼⼈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012年2⽉27⽇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2012年4⽉10⽇起施⾏) 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民政府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 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民法院管辖,⾼级⼈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条 申请机关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除提供《条例》第⼆⼗⼋条规定的强制执⾏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件; (⼆)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直接利害关系⼈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期。

强制执⾏的申请应当⾃被执⾏⼈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起三个⽉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 ⼈民法院认为强制执⾏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内⽴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内⽴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收到裁定之⽇起⼗五⽇内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民法院应当⾃收到复议申请之⽇起⼗五⽇内作出裁定。

浅谈征收新规下被征收人的因应之策


征收人要清楚这些参与渠道和救济 方式 的利用规则 , 明确 并
被 征收人 在法定期 限内不 申请 行政 复议或者 不提起行
其法定时效 要 求 。虽 然 《 收 条 例》 定 “ 给 予 公 平 补 征 规 应
偿 ” 但是 , 土地财政 ” 渴望政绩 ” 因素影 响下 , , 在“ 和“ 等 一些
政诉讼 又 不 搬 迁 的 , 民政 府 依 法 申请 人 民法 院强 制执 人 行 。被征收人可依法 提起行 政诉讼 , 诉讼 期 间, 收部 门 征
城市 的被征 收人坐等公平补偿 , 不太现实。据《 征收条例》 与 行政法分析 ,等靠 … ‘ “ 死托”“ 硬抗 ” 的后果 只有两种 : 么 要 接受原定补偿方案 , 要么待司法强制执行 时无奈接受原定 补 偿方案 。所 以, 只有不 等不靠 , 主动 出击 , 极参 与 , 自己 积 把 的意愿合法 合规 地 融人 征 收补偿 方 案 中 , 才会 确保 公平 补
益权 。行政优益权是 国家为确保行政 主体有效地行使 职权 ,
切实地履行 职责 , 圆满 地实现 公共利 益 的 目标 , 以法 律法 而
被 征收人普 遍存在 政策法规 知识 缺乏和法 律运用 能力
欠缺的 问题 , 要想维 权 , 就必 须学法 用法 。当然学法 用法并 非找本法律 书看几遍那 么简单 , 时一知半解反而 坏事。规 有
续履 行 , 且赔偿范围只能是现实利益的损失而 非期待利益 的
损失 。
确权利义务 , 选择最佳的维权方式 。 ( 主动 出击 , 三) 积极参 与 《 征收条例》 为被征 收人设计 了许多参 与渠道 和救济 方
式, 如论证 会 、 听证会 、 征求意见 、 政复议 、 行 行政诉讼 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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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 -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1 房屋征收中司法强制执行浅析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1-8-8 点击次数:4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包含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公平补偿安置问题,二是限期搬迁房子问题。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是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具有公信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力的实现可以通过被征收人自觉履行而实现以及通过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实现。条例取消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政府强制执行,其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条例》的上位法《物权法》并没有规定政府的强制执行权,作为行政法规的《征收条例》无权规定政府强制执行,《征收条例》取消了政府强拆也是该条例的亮点。但是,习惯于政府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双轨制的“拆迁业界人士”,如何适应单一的司法强制执行,兼顾征收的权利保障和有效开展征收工作,成为业界人士关心的百度文库 -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2 重点问题。也却有人担心,如此规定将搞乱拆迁,又搞乱法院。把握不好确实存在严重问题。本文从《行政诉讼法》关于非诉强制执行的原理、规定为切入点,解读条例中司法强制执行法律问题。

一、非诉执行及其特点 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得以实现的制度。《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格局,即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在法律、法规有特别授权时,行政机关才享有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征收条例》没有授权政府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是“应当受理”而非“可以受理”。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执行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习惯被称为“非诉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百度文库 -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3 政诉讼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到第八十九条,对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审查、执行等程序作出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非诉执行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兼顾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保证行政效率。该制度一方面通过阻止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入强制执行的方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其末提起诉讼而遭受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侵害;同时,另一方面它采用非诉讼审查、简化程序的方式,在较短的时间内,使用较小的成本,完成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非诉执行起源于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利,而行使这种权力则是人民法院的法定义务,从整个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看,属于行政权力借助 “请求”司法强制力作为行政权力不足的有效补充,其实质仍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因此从行政非诉执行的性质来看,行政非诉执行既不同于行政审判,也不同于民商事案件的执行,它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非诉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二是非诉执行的依据和载体是行政机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三是非诉执行的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四是非诉执行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交代诉权时,起诉期限为三个月;没有交代诉权,起诉期限为两年。因此,在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百度文库 -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4 时应当完整的交待诉权,当被征收人在三个月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又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主动搬迁的,该补偿决定已经“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征收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相对人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180天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征收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作为执行申请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法院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法院受理后,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法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准予执行裁定书送达后15天内没有搬迁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包括停水、停热、停气、停电和切断道路通行等在内的手段。

二、非诉执行的条件 百度文库 -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5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补偿决定即强制搬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根据《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征收条例》没有授予政府享有强制执行权,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司法强拆成为唯一的强制执行通道,法院没有弹性的选择权,法院应当敞开受理、严格审查、依法裁定。

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此时的“生效”是指补偿决定送达应经超过三个月即超出起诉期限,在起诉期限内且被征收人没有起诉的情况下,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补偿决定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即搬迁被征收房屋即“拆迁”。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限定的15日内没有搬迁的,“搬迁”是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征收决定是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人理所当然也是市、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部门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百度文库 -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6 请,但可以政府的名义申请,征收部门工作人员派员作为非诉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参加相关活动。

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补偿决定确定了两个主体各自的权利义务,征收补偿部门具有公平补偿的义务,被征收人具有按期搬迁的义务。搬迁的义务主体就是被征收人,也是补偿决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市、县人民政府在补偿决定中如何确定搬迁期限,《征收条例》没有作出规定,比较合理的搬迁期限一般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动产强制执行的期限即15天。也可以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确定搬迁期限,最长的搬迁期限不能超过三个月,否则进入强制执行而主动搬迁期限还没有超过,造成法院无法强制执行的局面。

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从补偿决定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180日以内向法院申请。这一期限是法定的期限,超过了申请期限,法院不予受理,这样就丧失了强制执行的机会,加大了征收的难度。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自行搬迁期限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具有关联性,期限的衔接值得实务部门重视。 百度文库 -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7 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房屋征收的强制执行是强制搬迁被征收房屋,属于不动产,应当由被执行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异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市、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征收补偿决定、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房屋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行政非诉执行程序中的审查程序,指在法院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之后,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进行审查时所适用的程序。主要包括审查法官、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审查时间等几个方面。

三、非诉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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