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07.11.28•【文号】中评协[2007]189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中评协[2007]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和《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协会将上述资产评估准则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08年7月1日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1999年发布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资产评估计划指南》、《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指南》和《资产评估档案管理指南》(评协字[1999]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2.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3.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4.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5.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6.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7.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7年11月28日附件:1.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
本准则所称不动产不包含海域、林木等。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不动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不动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不动产评估包括单独的不动产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估。
第四条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执行其他准则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遵循第五条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不动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不动产评估业务。
当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六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不动产的权属,收集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对于没有权属证明文件的不动产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权属做出承诺或说明。
第七条不动产评估应当在评估对象符合用途管制要求的情况下进行。
对于不动产使用的限制条件,应当以有关部门依法规定的用途、面积、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年限等技术指标为依据。
第八条当不动产存在多种利用方式时,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结合经济行为、评估目的、价值类型等情况,选择和使用最优利用方式进行评估。
第三章操作要求第九条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明确资产评估报告的用途、评估对象、范围和评估目的。
不动产评估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对应的全部权益,也可以是不动产对应的部分权益。
第十条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全面了解不动产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掌握评估对象的主要特征。
第十一条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不动产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假设,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不动产评估准则

不动产评估准则
不动产评估准则是指评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评估工作时应遵循的规范和要求。
准则的制定和执行旨在规范评估机构的行为,保障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和有效。
不动产评估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评估机构资质要求:评估机构应具备合法合规的证照,并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工作。
评估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2. 评估程序和方法:评估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工作,包括收集、核实、分析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现场勘查,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和模型,进行数据分析和计算,得出评估结果。
3. 评估报告要求:评估机构应按照规定的要求编制评估报告,报告应包括评估对象的基本信息、评估目的和范围、评估方法和过程、评估结果和评估师的意见。
报告应清晰、完整、准确,符合评估机构的业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4. 评估结果认定和披露:评估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评估结果进行认定和披露,评估结果应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并及时向委托方和相关方提供评估结果和报告。
5. 评估机构内部管理: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包括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评估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评
估方法和模型的研发和更新,以及风险管理和客户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措施。
不动产评估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评估工作的质量和信誉具有重要意义。
评估机构应严格遵循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提升评估服务的质量和效益,为不动产市场参与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可信赖的评估服务。
资产评估-不动产评估

课程名称:资产评估第 4 章不动产评估学习目标l 理解不动产各类产权权益的概念l 掌握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范围l 掌握市场法的应用l 掌握收益法的应用l 理解假设开发法的应用l 了解成本法的应用本章内容l 不动产评估概述l 市场法在不动产评估中的应用(重点)l 收益法在不动产评估中的应用(重点)l 成本法在不动产评估中的应用l 假设开发法在不动产评估中的应用第一节不动产评估概述(一)不动产的概念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
定义描述了不动产的两层含义:l物理意义上的不动产(real estate),强调不动产的“物质”属性;l法律意义上的不动产(real property),强调不动产的“物权”属性。
(二)不动产权益1、所有权权益在土地私有制国家,不动产的所有权也被称为完全产权权益或绝对所有权(fee simple interest),是指不受任何限制的所有权权益。
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或非营利组织等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因此,我国评估实务中所指的不动产所有权并非“完全产权权益”,而是一种带有使用限制的产权权益。
(二)不动产权益2、租赁权益租赁权益(lease interest)是由不动产的租赁行为而产生的权益,分为出租人权益(leased fee interest)和承租人权益(leasehold interest)。
(二)不动产权益2、租赁权益出租人权益来源于承租人按照租约条款支付的租金,以及租约期满后重新获得不动产的完全产权权益。
表现在:出租人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销售不动产,也可以以市场租金出租不动产。
(二)不动产权益2、租赁权益承租人权益是指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通过租约由出租人转让给承租人的不动产权益。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共68页

60、生活的道路一旦选定,就要勇敢地 走到底 ,决不 回头。 ——左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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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黄金时代是在我们的前面,而不在 我们的 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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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心急吃不了热汤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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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你可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有个性,但某些时候请收 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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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只为成功找方法,不为失败找借口 (蹩脚 的工人 总是说 工具不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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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只要下定决心克服恐惧,便几乎 能克服 任何恐 惧。因 为,请 记住, 除了在 脑海中 ,恐惧 无处藏 身。-- 戴尔. 卡耐基 。
56、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 去和未 来文化 生活的 源泉。 ——库 法耶夫 57、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 次也不 善于度 过。— —吕凯 特 58、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 朱熹 59、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 只不过 是愈来 愈发觉 自己的 无知。 ——笛 卡儿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是指对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在工作中需遵循的规范和标准。
而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独立产权的建筑物。
不动产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不动产的市场价值,以便满足各种需要,如贷款、购买、销售、租赁、保险、征地补偿、税务等。
不动产评估的执业准则包括以下方面:一、不动产评估机构的管理不动产评估机构需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其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同时,还应对职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素质。
二、不动产评估的前期准备不动产评估机构应事先收集和核实有关不动产的信息,包括所有权证照、土地规划用途、已有的评估报告、市场实际交易情况等。
并且应对不动产的周边环境、交通状况、社会经济条件等进行详细调查。
三、不动产评估的方法和程序不动产评估需要按照科学、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和程序。
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评估程序包括现场勘察、数据分析、资料核实、评估结果的汇总、报告编制等。
四、不动产评估报告的编制不动产评估报告是评估工作的重要成果,评估机构应按照评估对象的特点和需要,合理编制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评估的宗旨和目的、评估方法和程序、评估结果和结论、评估人员的声明和签字等。
五、不动产评估机构的保密不动产评估机构需对所收集的所有资料和信息保密,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可靠性。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评估对象的评估结果和相关信息。
总的来说,在不动产评估的工作中,评估机构需要遵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确保评估工作的质量和规范。
同时,还需对评估对象、客户、报告内容进行保密,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客观性。
企业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不动产评估是指对不动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包括单独的不动产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估。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不动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不动产评估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评估经验,具备从事不动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不动产的权属,要求委托方对不动产的权属做出承诺。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不动产的权属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
第十条不动产评估应当在评估对象符合使用管制要求的情况下进行。
对于不动产使用的限制条件,应当以有关部门依法规定的用途、面积、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年限等技术指标为依据。
第十一条当不动产存在多种利用方式时,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以最优利用方式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不动产进行评估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可以参考相关的国家标准。
第三章操作要求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不动产包含的内容和评估结果的预期用途,确定不动产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
不动产评估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对应的全部权益,也可以是不动产对应的部分权益。
不动产评估目的包括不动产转让、抵押、租赁、保险、税收、征收、征用、企业产权变动,以及财务报告目的等。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机器设备工作底稿评估报告评估程序word资料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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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或者其他专业意见,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后仍需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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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
本准则所称不动产不包含海域、林木等。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不动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不动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不动产评估包括单独的不动产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估。
第四条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执行其他准则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遵循
第五条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不动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不动产评估业务。
当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六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不动产的权属,收集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对于没有权属证明文件的不动产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权属做出承诺或说明。
第七条不动产评估应当在评估对象符合用途管制要求的情况下进行。
对于不动产使用的限制条件,应当以有关部门依法规定的用途、面积、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年限等技术指标为依据。
第八条当不动产存在多种利用方式时,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结合经济行为、评估目的、价值类型等情况,选择和使用最优利用方式进行评估。
第三章操作要求
第九条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明确资产评估报告的用途、评估对象、范围和评估目的。
不动产评估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对应的全部权益,也可以是不动产对应的部分权益。
第十条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全面了解不动产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掌握评估对象的主要特征。
第十一条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不动产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假设,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不动产组成部分的价值存在相互影响关系。
建筑物对于其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价值减损的可能。
如果建筑物对于其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价值减损情形,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时应当计算该损失金额并加以扣除。
对于土建工程与机器设备安装为一体或者形成紧密关联的不动产,应当关注机器设备与不动产的关系,合理进行区分,并考虑机器设备等资产对不动产价值的影响。
第十三条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一般情况下,应当对所评估的不动产进行现场调查,明确不动产存在状态并关注其权属状况。
特殊情况下,如需采用抽样等方法对不动产进行现场调查,应当充分考虑抽样风险。
对于不动产处于隐蔽状况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实地查看的部分,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判断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对于水利工程、码头、桥涵、道路等不动产,应当根据不动产的价值特性和资产特点,通过设计概算、工程图纸、竣工决算、定额标准等技术资料,结合对不动产的现场查看,了解不动产的结构、工程量、工程费用分摊、建设周期以及收益等情况。
第十五条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不动产的相邻关系、租约限制和动产对不动产价值的影响。
第四章评估方法
第十六条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以及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衍生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第十七条采用市场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收集足够的交易实例。
收集交易实例的信息包括:
(一)交易实例的基本状况,主要包括:名称、坐落、四至、面积、用途、产权状况、土地形状、土地使用期限、建筑物建成日期、建筑结构、周围环境等;
(二)成交日期;
(三)成交价格,包括总价、单价及计价方式;
(四)付款方式;
(五)交易情况,主要有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税费负担方式、交易人之间的特殊利害关系、特殊交易动机等。
第十八条用作参照物的交易实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区位、用途、规模、建筑结构、档次、权利性质等方面与评估对象类似;
(二)成交日期与评估基准日接近;
(S)交易类型与评估目的相适合;
(四)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者可以修正为正常价格。
第十九条采用市场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进行交易情况修正、交易日期修正和不动产状况修正。
交易情况修正是将参照物实际交易情况下的价格修正为正常交易情况下的价值。
交易日期修正是将参照物成交日期的价格修正为评估基准日的价值。
不动产状况修正是将参照物状况下的价格修正为评估对象状况下的价值,可以分为区位状况修正、权益状况修正和实物状况修正。
第二十条采用收益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了解:
(一)不动产应当具有经济收益或者潜在经济收益;
(二)不动产未来收益及风险能够较准确地预测与量化;
(S)不动产未来收益应当是不动产本身带来的收益;
(四)不动产未来收益包含有形收益和无形收益。
第二十一条采用收益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合理确定收益期限、净收益与折现率:
(一)收益期限应当根据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等参数,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二)确定净收益时应当考虑未来收益和风险的合理预期;
(S)折现率与不动产的收益方式、收益预测方法、风险状况有关,也因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不同而存在差异。
折现率的口径应当与预期收益口径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采用收益法评估不动产时,有租约限制
的,租约期内的租金宜采用租约所确定的租金,租约期外的租金应当采用正常客观的租金,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租约情况。
第二十三条采用成本法评估不动产,估算重置成本
时,应当了解:
(一)重置成本采用客观成本;
(二)不动产重置成本采取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分别估算、然后加总的评估方式时,重置成本的相关成本构成应当在两者之间合理划分或者分摊,避免重复计算或者漏算;
(S)不动产的重置成本通常采用更新重置成本。
当评估对象为具有特定历史文化价值的不动产时,应当尽量采用复原重置
成本。
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不动产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建筑物经济寿命年限及设施设备的经济寿命年限进行分析判断,确定不动产的经济寿命年限。
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综合考虑可能引起不动产贬值的主要因素,估算各种贬值。
建筑物的贬值包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确定建筑物的实体性贬值时,通常综合考虑建筑物已使用年限、经济寿命年限和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的影响。
确定住宅用途建筑物实体性贬值时,需要考虑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影响。
当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时,可以根据建筑物的经
济寿命年限确定其贬值额。
第二十六条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了解:
(一)假设开发法适用于具有开发和再开发潜力,并且其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可以确定的不动产;
(二)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价值是开发完成后不动产状况所对应的价值;
(S)后续开发建设的必要支出和应得利润包括:后续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和取得待开发不动产的税费等;
(四)假设开发方式通常是满足规划条件下的最佳开发利用方式。
第二十七条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时,
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价值内涵与基准地价内涵的差异,确定调
整内容。
在土地级别、用途、权益性质等要素一致的情况下,
调整内容包括交易日期修正、区域因素修正、个别因素修正、
使用年期修正和开发程度修正等。
第五章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估
第二十八条企业所拥有的不动产通常在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以及无形资产等科目中核算,且可能存在同一不动产账面价值由多笔余额构成的情形。
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等,其价值影响因素存在差异。
第二十九条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关注企业经营方式及不动产实际使用方式对不动产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条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结合企业价值评估的价值类型合理设定不动产评估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
第三十一条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分析不动产的财务核算方式以及是否存在不动产未结合同和尚未支付款项,明确不动产的评估价值内涵与实际已发生支出、尚未发生支出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复计算或者漏算。
第三十二条在企业价值评估中,不动产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评估价值受其对企业贡献程度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对于溢余不动产,应当考虑不动产的持有目的、收益状况和实现交易的可能性,采用恰当的评估方法确定其评估价值。
第六章披露要求
第三十四条无论单独出具不动产评估报告,还是将不动产评估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都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三十五条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在编制资产评估报告时应当对不动产的总体情况、主要特点和权属状况进行披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7年∏月2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一一评估报告〉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中评协[2007)189号)中的《资产评估准则一一不动产》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