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指标解释
人力资源和劳动报酬统计表式和指标解释参见测绘地理信息统计

人力资源和劳动报酬一、统计表式和指标解释参见《测绘地理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第41—46页。
二、统计单位范围和报送单位(一)统计单位范围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及其所属单位、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测绘地理信息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测绘地理信息单位。
(二)报送单位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所属单位、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人事司。
三、填报要求和注意事项(一)总体要求1. 填报基本原则:谁支付劳动报酬(工资)谁统计,人员分类按照工作岗位进行统计。
2. 以“万元”为计量单位的指标保留两位小数。
(二)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1. 人员情况(E01表)该表中的指标反映本单位本年内从业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年末、年平均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情况和年末离退休人员情况。
(1)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重庆市规划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宁夏国土资源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大连市规划局、宁波市规划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上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机关“从业人员”只统计领导班子及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人数,机关“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离退休人员”均不作统计;所属单位只统计与测绘地理信息有关的单位。
(2)“从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人员;不含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不论是编制内还是编制外人员,不论是正式人员还是试用人员,不论是在本单位工作还是临时借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只要是由本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工资),就统计为本单位的从业人员。
人才资源统计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说明(一)

人才资源统计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说明1. 人才资源统计指标的概念人才资源统计指标是指用于衡量和评估人才资源状况的各种数据和指标。
通过对人才资源的统计指标进行分析,可以帮助企业和政府更好地了解人才结构、数量和质量,从而制定更科学合理的人才发展战略和政策。
2. 人才资源统计指标的分类人才数量指标人才数量指标是衡量某一地区或组织内部人才总量的指标,包括总人口、受教育程度、从业人员数量等。
人才结构指标人才结构指标是指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不同专业的人才在总人才中所占比例,例如高级人才比例、专业技术人才比例等。
人才质量指标人才质量指标是指衡量人才素质和能力的指标,包括教育水平、技能水平、创新能力等。
3. 人才数量指标的计算方法总人口数量总人口数量指的是某一地区或组织内部的总人口数,可以通过人口普查、户籍登记等方式进行统计。
受教育程度受教育程度可以通过统计不同教育程度的人口比例来衡量,例如初中及以下、高中、大学本科及以上等。
从业人员数量从业人员数量可以通过统计某一地区或组织内部的就业人口数量来得出,包括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等。
4. 人才结构指标的计算方法高级人才比例高级人才比例可以通过统计拥有博士、硕士学历及以上的人口比例来计算。
专业技术人才比例专业技术人才比例可以通过统计从事专业技术职业的人口比例来计算,例如工程师、医生、律师等。
5. 人才质量指标的计算方法教育水平教育水平可以通过统计拥有高等教育学历的人口比例来计算,包括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口比例。
技能水平技能水平可以通过统计持有专业技能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口比例来计算。
创新能力创新能力可以通过统计科研人员数量、专利申请数量等来进行评估。
通过上述的人才资源统计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说明,可以帮助相关人士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人才资源统计指标,从而更科学地制定人才发展策略和政策,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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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下面是赠送的几篇网络励志文章需要的便宜可以好好阅读下,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出路出路,走出去才有路“出路出路,走出去才有路。
”这是我妈常说的一句话,每当我面临困难及有畏难情绪的时候,我妈就用这句话来鼓励我。
很多人有一样的困惑和吐槽,比如在自己的小家乡多么压抑,感觉自己的一生不甘心这样度过,自己的工作多么不满意,不知道该离开还是拔地而起去反击。
你问我,我也不知道你应该怎么选择,人生都是自己的,谁也无法代替你做怎样的选择。
有一个和我熟识的快递员,我之前与他合作了三年。
最开始合作的时候,他负责收件和送件,我搬家的时候,他帮我安排过两次公司的面包车,有时候他送件会顺路把我塞在他的三蹦子里当货物送回我家。
他时常跟我提起在老家农村种地的生活,以及进城之前父母的担忧及村里人为他描绘的可怕的城里人的世界。
那时候的他,工资不高、工作辛苦、老婆怀孕、孩子马上就要出生了,住在北京很郊区的地方。
一定有很多人想说:“这还在北京混个什么劲儿啊~”但他每天都乐呵呵的,就算把快递送错了也乐呵呵的。
某天,他突然递给我一堆其他公司的快递单跟我说:“我开了家快递公司,你看得上我就用我家的吧。
”我有点惊愕,有一种“哎呦喂,张老板好,今天还能三蹦子顺我吗”的感慨。
之后我却很少见他来,我以为是他孩子出生了休假去了。
再然后,我就只能见到单子见不到他了。
某天,我问起他们公司的快递员,小伙子说老板去上海了,在上海开了家新公司。
我很杞人忧天地问他:“那上海的市场不激烈吗,新快递怎么驻足啊~”小伙子嘿嘿一笑说:“我们老板肯定有办法呗~他都过去好几个月了,据说干得很不错呢~”“那老婆孩子呢,孩子不是刚生还很小吗,”“过去了,一起去上海了~”那个瞬间,我回头看了一眼办公室里坐着的各种愁眉苦脸的同事,并且举起手机黑屏幕照了一下我自己的脸,一股“人生已经如此的艰难,有些事情就不要拆穿”的气息冉冉升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对照印发的表格,表内不能填数字的地方,已用“—”注明。
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仅参加填写PS1表。
(一)人社统PS1号表1. 编制数量:指编制管理部门核准的编制数。
2.从业人员总数:指统计数字截止日,指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但不含退休返聘人员、借调人员。
3.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指本单位在编人员和经上级部门批准超编配备的人员。
4.劳务(人事)派遣人员:指统计数字截止日,本单位通过劳务(人事)派遣方式使用的所有人员。
5.退休人员:指截止本年12月31日,实有退休人员的总人数。
6.系统:事业单位隶属的部门所在的系统。
7.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指事业单位中,经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本表审核要点:1.行4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行5配备工勤人员的机关单位的填法详见附表举例样式。
其余一般事业单位按正常填写。
2.列22行23-26从业人员总数分层次数字要与表3列18行8-11完全一致。
3.列26行23-26退休人员总数分层次数字要与表3列19行8-11完全一致。
4.列21行2、行4、行10、行13、行15-21应为05.列22行6=表6列1行21+列19行21-列40行21+列42行21列22行11=表6列1行2+列19行2-列40行2+列42行26.第二行“有参公管理人员的单位”,一般指党校,公益一类,行业为教育7.行23-26列10-16=行6-12列18-21,两边数字要完全一致。
(二)人社统PS2号表1.其他等级人员:本类型在册正式人员中尚未评定岗位等级或岗位等级不明确的人员。
2.其他从业人员:除在册正式人员外的其他从业人员。
3.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学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2〕9号)进行清理后认定的学历统计。
劳动情况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人力资源统计指标解释一、劳动情况统计报表指标解释1、单位从业人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在岗职工统计中不包括下列人员:⑴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⑵从单位领取原材料,在自己家中进行生产的家庭工。
⑶发包给其他单位半成品加工、装配、包装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发包给其他单位的拆洗缝补、房屋修缮、装卸、搬运、短途运输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承包本单位工程或运输业务,其劳动力不由本单位直接组织安排的农村搬运队、建筑队的人员等。
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有计划从农村就近招用,参加铁路、公路、输油输气管线、水利等大型土石方工程工作,工程结束后立即辞退,不得调往新施工地区的民工。
⑸参加单位生产劳动的军工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以及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实习生。
⑹离休、退休、退职人员⑺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
长期职工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在岗职工。
临时职工指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在岗职工。
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指单位的在岗职工中,现仍保留农村户籍关系的人员。
3、其他从业人员指未作在岗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
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
4、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 内部退养职工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并办理了内退手续,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由单位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的职工。
5、职工指在单位工作,以工资为生活费主要来源的从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及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6、本年增加人数指在报告期内,本单位招收、录用和调入的全部从业人员。
人力资源ERP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人力资源指标解释目录第一部分全部职工从业状况、增减变动情况及岗位分类指标 (1)一、全部职工从业状况指标 (1)二、从业人员增减变动指标 (3)三、不在岗职工增减变动指标 (4)四、全部职工按岗位划分指标 (5)五、煤炭企业人员分类指标 (7)六、全部职工基本素质情况指标 (9)第二部分平均人数指标 (11)第三部分劳动报酬和生活费总额指标和平均指标 (12)一、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标 (12)二、不在岗职工生活费指标 (15)三、平均工资指标 (15)四、实行计税工资制企业指标 (15)第四部分劳务输入人数及劳务费支付情况指标 (16)第五部分职工培训指标 (17)第六部分离休、退休、退职人数及保险福利费用指标 (19)第七部分社会保险、企业内部保险缴费人数及费用收支指标 (20)第八部分企业人工成本指标 (21)第一部分全部职工从业状况、增减变动情况及岗位分类指标一、全部职工从业状况指标全部职工:指期末(年、季、月末)本单位职工总人数。
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在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生活费的人数都应由发放单位统计。
包括:(1)从业人员。
ERP中取员工组等于“1 长期合同工、2 短期合同工、4 人事关系在外单位人员、3 返聘人员、5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且员工子组不等于“61 不在岗人员”,且雇佣状态等于“3 激活”。
(2) 不在岗职工。
ERP中取员工组等于“1 长期合同工、2 短期合同工、4 人事关系在外单位人员、3 返聘人员、5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且员工子组等于“61 不在岗人员”。
不包括:(1)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ERP中未按此分类。
(2)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参军人员无论原单位是否仍发生活费或补贴都不再统计;ERP中未按此分类。
(3)本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ERP中取员工组等于“9 离退休人员”。
全部职工按从业状况的分类构成图(一)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
人才资源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填报说明及要求一、统计目的本统计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了解、掌握企、事业单位人才情况,为制定人才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二、统计范围与统计对象本表统计国有经济企、事业单位各类人才。
三、统计依据与分工1.按照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以及单位的隶属关系,对人员进行分系统分层次统计。
2.原则上由人员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统计。
在两个以上单位兼职的,原则上按最高职务统计。
负责统计填报的单位,要主动与兼职的单位联系,以防止重统漏统。
3.已到新单位任职,但其工资关系暂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由其新任职单位按其新任职务进行统计。
4.外部董事、监事,由其任职单位按其职务进行统计。
四、报告期表中数字统计截止时间为本年的12月31日。
其中增加、减少和晋升等动态数字的统计起止时间为本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填报要求1.各国有经济企、事业单位法人填报本表。
2.各填表单位在上报前要认真核对人员原始登记材料,确保基础数据完整、准确。
特别要注意审核表内数字是否齐全,相互关系在逻辑上是否正确等,对需要说明的问题及表中所反映出来的统计数字的异常变化等情况,要注明原因。
3.各单位上报的表要经单位领导审核并签名、加盖公章。
4.001表、002表、003表、004表、005表、006表以及008表、009表、010表、011表,以上10张报表,企业、事业单位均须填写;007表仅由企业单位填写;012表、013表、014表、015表、016表和017表仅由事业单位填写。
六、本报表指标解释仅限国有经济企、事业单位人才资源统计工作使用。
第一表国有经济企、事业单位法人基本情况表指标解释1.企业法人:指从事商品生产、流通、经营和服务性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事业单位法人:指从事为生产和生活服务以及为提高人民科学文化水平和素质服务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活动,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经各级政府编制机关或经各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确认具有法人资格并能够承担民事责任,会计上独立核算的单位。
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

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
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体系,反映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状况、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以及社会保险制度对人们生活的影响等方面。
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指标:
1.社会保险参保人数:指各类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
2.社会保险缴费收入:包括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如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3.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以及基金结余等情况。
4.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指各类待遇发放的支出情况,如养老金、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等。
5.社会保险制度供给与覆盖能力:包括社保制度供给的类型和范围,以及参保人群的覆盖情况等。
6.社会保险制度对人们生活质量的影响:主要反映社保制度对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改善民生等方面的作用。
通过对这些指标的分析和比较,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状况,为社保管理者提供依据,为政府部门和民众了解社会保险制度作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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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指标解释GS综合部分(一) 人社统GS1号表1. 下岗失业人员:指年初结转和本年新增下岗职工之和。
(二) 人社统GS2号表1.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
其中,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指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局(包括政府原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服务局和原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就业服务局);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机构指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包括政府原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原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中心),以及就业训练中心、创业服务中心、劳动服务企业管理中心、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等专业性服务机构。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依法设立,隶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接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业务指导,具体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专门机构。
包括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业务办理工作的各类组织和机构。
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内设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依法受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事业编制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是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实体化办案机构(仲裁院、仲裁办、仲裁中心等)。
5.职业培训(技工教育)教研指导机构:是指主要承担职业培训和技工院校教学研究和教学方法总结推广、教学计划与课程标准开发、教材开发与推广、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的理论研究及成果转化等工作,并对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设置、校企合作招生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的机构。
6.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指对劳动者职业能力水平进行客观评价和社会认证的机构。
包括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和其它考核鉴定机构。
7.劳动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在街道和乡镇设立的承担劳动保障业务服务和事务管理工作的工作机构,以及在社区和行政村设立的劳动保障服务窗口。
8.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指事业单位中,经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9.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指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所有事业单位。
10.全额拨款:国家重点扶持、以社会效益为主、基本不具有创收能力、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11.差额拨款:以社会效益为主、具有一定创收能力和市场开发前景、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
12.自收自支:主要面向市场、创收能力强、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GD 信访部分(一)人社统GD1号表1.单位名称:指上访和罢工人员所在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名称。
2.登记注册类型:解释同国家统计局。
3.集体上访:指5人以上的人员以走访的形式向各级政府、县以上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4.集体上访日期:指集体上访的当事人首次上访的时间,精确到小时。
5.罢工日期:罢工是指由于劳动争议等原因导致劳动者集体停止生产和工作的行为。
罢工日期是指罢工当事人首次罢工的时间,精确到小时。
6.持续时间:指该集体上访和罢工开始时至结束时的连续时间,精确到小时。
7.上访人数:指参加这次集体上访和罢工的实际人数。
8.地点:指该次集体上访和罢工当事人申请权利的主要地点,不包括开始聚集地和途径地。
9.原因:指该次集体上访和罢工的主要事由。
10.处理方式:指该次集体上访和罢工是由行政调解、和解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方式结案。
11.处理结果:指该次集体上访和罢工处理的具体意见或者仲裁裁决事项等。
12.处理单位:指处理该次集体上访和罢工事件的承办单位。
(二)人社统GD2号表1.来信总数:指本报告期内接到的各类群众来信总和,即为初信和重复信之和。
2.初信:指信访人首次来信。
3.重复信:指同一信访人两次以上来信。
4.联名信:指信访人5人以上(含5人)联合署名的信件。
5.来访总数:指本报告期内接待的群众来访总和,即为初访和重复访之和。
6.初访:指信访人首次来访。
7.重复访:指同一信访人两次以上来访。
8.集体访:指信访人5人以上(含5人)同时上访。
9.省级:指信访人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信访的。
10.地市级:指信访人到市(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访的。
11.县级:指信访人到县(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访的。
SD法规部分(一)人社统SD1号表1.上期未审结:上一年度未办理完毕的行政复议案件数或者上一年人民法院未审理完毕的行政应诉案件数。
2.省级部门、地级以下部门:包括省级、地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3.行政许可:申请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412号令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件数。
4.人事行政:申请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涉及人事行政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件数。
5.劳动监察:申请人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的涉及其权益的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件数。
6.养老保险:申请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退休审批、养老待遇核定、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件数。
7.工伤保险:申请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件数。
8.行政不作为:申请人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提出的除行政许可、劳动保障监察、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事项外的保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未予处理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件数。
9.被行政复议案件数:申请人向填报单位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由省或地级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数。
EP就业部分(一) 人社统EP1号表1.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减去累计自然减员人数。
2.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的城镇各类单位(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就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总和。
3.自然减员人数:指报告期内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累计减少的就业人员。
4. 就业困难人员:指符合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二) 人社统EP2号表1. 登记失业人员本期新增人数:指报告期内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失业的人员总数。
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
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但需另行统计,列入表下补充资料(不计入表内统计数值,下同)。
2.登记失业人员本期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登记在册的失业人员中从失业状态转为就业状态的人数。
3.登记失业人员期末实有人数:指报告期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在册的失业人员总数。
期末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应全部统计为登记失业人员。
4.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5.期末从业人员总数:指截止报告期末,辖区内城镇劳动年龄人口中就业人员及离岗职工总数,不包括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台、港、澳和外籍人员及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数据来源为同级统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的同期统计数据:(1)统计部门对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的统计中,扣除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聘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之后的单位从业人员数及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2)工商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情况统计中的城镇投资人数、城镇雇工人数及对个体工商户情况统计中的城镇从业人员数。
6.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报告期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占期末城镇就业人员总数与期末实有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重。
计算公式如下:城镇登记失业率= 期末实有登记失业人数期末就业人员总数+期末实有登记失业人数×100%(三)人社统EP3号表1.自主创业: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创办企业的情况。
2.公益性岗位: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满足公众利益需要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服务类岗位。
3.其他:指登记失业人员除自主创业、被企业吸纳、从事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和申报灵活就业外,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人员。
(四)人社统EP4号表1.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费用:指就业专项资金中用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
2.职业培训补贴: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实现就业后,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的职业培训补贴。
3.职业介绍补贴:指职业中介机构对登记失业人员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后,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的职业介绍补贴。
4.社会保险补贴: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被企业吸纳、从事公益性岗位以及灵活就业后,按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的社会保险补贴。
5.岗位补贴: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的岗位补贴。
6.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指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由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的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7.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的贴息资金。
8.特定政策补助支出:指经国务院批准,各级人民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的,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补助和为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社会保险费补贴。
9.见习补贴: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参加实践训练的就业扶持措施,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基本生活补助。
10.其他:指按省级政府批准的由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的其他资金。
11.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指各级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建立的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的基金。
(五)人社统EP5号表1.本期新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人数:本期新核准享受各项补贴政策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