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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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利益原则

论保险利益原则

论保险利益原则论文摘要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要素不仅涉及到保险金额,更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终止及保险人补偿义务的履行,我国《保险法》弟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至为明显。

保险利益,亦称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的功能是保障保险活动的健康发展,决定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影响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效力。

保险利益的理论分析: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保险利益的性质,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关系。

保险利益的主体为投保人,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及受益人。

保险利益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因物权而生的利益,因债权而生的利益,因现有利益而生的期待利益和因特定法律关系而生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全部意义就在于完全履行。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要素,不仅涉及到保险金额,更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终止及保险人补偿义务的履行,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至为明显。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涵义保险利益一词源于英文insurable interest,为英国商法学者首创。

我国学者译为保险利益,亦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学说发展初期,旨在区分有经济补偿功能的保险合同与纯投机的赌博行为。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投保人的投保和保险人的承保都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刘宗荣先生进一步指出,保险利益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有利害关系;二是在利害关系的范围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经济利益。

事实上,对保险标的有经济利益是有利害关系的前提,而利害关系则是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利益的必然逻辑结论。

或者进一步说,经济利益是对保险利益的客观观察,利害关系则是对保险利益从主观角度的观察。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

四、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 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

(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 理论来源:

1.本人2.他人,包括亲密的血缘关系、法律上的利 害关系和经济上的利益关系。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以下人 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 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 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 利益。
分析


本案案情较为简单,但反映了保险法上的一个重要理论 ---保证。保险中的保证起源于英国海上保险法,是指那些 在保险合同中以书面文字或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使被保险 人承诺某一事实状态存在或不存在,或者持续存在或不存 在,或者承担履行某种行为或不行为的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5条就是一个典型的承诺保证,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某种状况不仅存在于保险合同订 立之时而且将持续存在于保险期间,或者保证在保险期间 履行某种行为或不行为,即被保险人承诺,在整个保险期 间,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 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被保险人司机驾驶的货车制动和 灯光不合格,应被视为违反承诺保证。根据保证的性质, 自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此后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

含义 当事人承诺作某种行为或不作某种行为 或担保某种事项的真实。
保证
形式:
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保证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通常用文字或书面形式载于保险合同中,成 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确认保证 承诺保证 默示保证则是指一些重要保证并未在保单中订明,但 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并遵守的一些通行的准 则 用于海上保险:适航性 不改变航道 合法性

保险法-第二章 保险法基本原则

保险法-第二章  保险法基本原则
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 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保险利益的三种观点
——经济利益说:保险利益为经济上之利益,英美 国家 ——利害关系说,保险利益为法律上之利害关系, 台湾地区 ——适法利益说,保险利益为法律上之利益,我国
第12条第三款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 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 益分为两种情况,即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专 属投保人和非专属投保人。
(四)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时间
❖在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时间上,只 要求一个时间点,即投保人在签订 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 保险利
❖ 第12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 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五)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适用的范围
❖ 属于保险利益原则使用范围的保险利益 包括: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 我国保险法和保险实务也认可该三类保 险利益。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概念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
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即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将因保险事故的 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 而维持原有的利益 。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保险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保险法律活动中的指导 思想和方针。它不仅是制定、解释、执 行保险法的依据,而且是保险活动当事 人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同时还是保险法 所独有的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概念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法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
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 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 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 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 分歧。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有他的重要作用:
首先可以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的赔付以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为前提,这就可以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放任或促使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以谋取保险赔偿。

其次,可使危险因素相对稳定。

危险因素的变化会直接影响保险关系,而保险利益的变动正是导致危险因素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再次,限制赔偿程度。

保险利益是保险人所补偿损失的最高限额,被保险人所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

如果不坚持这个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能会获得与所受损失不相称的高额赔偿,从而损害保险人的利益;最后,有消除赌博的可能性。

保险与赌博的区别就在于保险中存在保险利益,赌博中不存在,如果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就意味着投保人可以不受损失而得到赔偿。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凡可使投保人产生经济利害关系的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学知识点总结(重点)

保险学知识点总结(重点)

与课本知识点是一致的,很重要,很有针对性第一章导论1。

P9保险产生的原因中关于保险的分类,着重注意按风险性质的分类、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1)按风险的性质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没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同一个风险可能兼有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双重性质。

大多数纯粹风险是可保风险。

(2)按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可分为:自然风险:由于自然界的异常变化所致损失的可能性,由内生变量所致损失的可能性。

社会风险:伴随着人类社会行为的变化、制度的重新安排、新政令的颁布与实施、甚至是政权的更迭而产生的损害可能性。

社会风险的最高形式是政治风险。

技术风险: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升级及由此带来的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而发生的损害可能性.(3)按损害对象,风险可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财产风险:导致财产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

人身风险:生、老、病、残、死、失业等导致人身伤害或影响健康的风险。

责任风险:对他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或未履行契约所致对方受损应负的合同赔偿责任。

如职业责任、公众责任、产品责任。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Credit Risk)又称违约风险因对方违约或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合同无法执行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失信风险。

如美国国债风险。

2。

P11风险管理、P12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注意P14页的财务法(1)风险识别:受险主体对所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整理,并对风险的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

(2)风险估测: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风险概率和损失程度是风险估测的主要内容.(3)风险评价:在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的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全面考虑,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相比较,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的过程.风险评价的目的是决定风险是否需要处理和处理到何种程度。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探析.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探析.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探析[ 09-11-26 10:05:00 ] 作者:隋万伟编辑:studa20【摘要】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确立旨在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在各国保险立法和司法实务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我国现行保险法中有关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规定过于空泛笼统,极容易导致司法实务中的疑义解释原则的误用及滥用现象,既违背了利益解释原则的初衷,更不利于构建有利于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

2009年最新颁布的新保险法中,对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但其作用仍有待司法实践的检验。

正确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必须明确其最初的创立宗旨及其适用条件,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的保险法律法规,以优化保险业发展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保险合同合同解释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目的及条件一、现状2009年2月28日,新保险法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由主席令正式颁布,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新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与原保险法(2002年版)第三十一条对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规定相比,新保险法确立了首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的原则。

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我国保险司法领域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优化保险业发展的法律环境,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其确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保险合同订立中处于明显劣势地位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格式合同,其条款由保险人单方拟定。

尽管保险条款必须报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但投保方在合同订立中仍然处于劣势。

保险利益原则有哪些

保险利益原则有哪些

保险利益原则有哪些
保险利益原则⼜称 “可保利益” 或“可保权益”,投保⼈或被保险⼈基于对保险标的上的某种权益,⽽能享有的财务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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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有哪些
1、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确定性:投保⼈或被保险⼈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

3、可计算性:具备可以⽤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条⼈⾝保险的投保⼈在保险合同订⽴时,对被保险⼈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在保险事故发⽣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是以⼈的寿命和⾝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是指其财产或者⼈⾝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请求权的⼈。

投保⼈可以为被保险⼈。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或者被保险⼈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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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员考试试题(江西地区)

保险代理人员考试试题(江西地区)

保险代理人员考试试题(江西地区)一、单选题1.下列选项中,符合可保风险条件的是()A.风险必须是投机的风险B.风险必须具有确定性C.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D.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确定性2.保险要素是保险经济活动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保险的要素之一是()A.投机风险的存在B.大量不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C.保险费率的不确定性D.保险基金的建立3.某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一份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养老保险,则根据根据保险原理该保险属于()。

A.定值保险B.定额保险C.损失保险D.共同保险4.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信用分配的主要形式是()。

A.保险信用分配和财政信用分配B.银行信用分配和保险信用分配C.银行信用分配和财政信用分配D.银行信用分配.保险分配和财政信用分配5.在各种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中,以可以变动的多数人或者物为保险标的的合同被称为()。

A.总括保险合同B.集合保险合同C.重复保险合同D.综合危险保险合同6.在人身保险合同,当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确定受益人的通常规定是()。

A.受益人应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B.受益人应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C.受益人应是代理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D.受益人应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7.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估价额称为()。

A.保险利益B.保险金额C.保险责任D.保险价值8.从条款的拟定上看,保险合同的内容由()构成。

A.主体与客体B.主体与申明事项C.客体与申明事项D.基本条款与特约条款9.在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死亡保险合同属于()。

A.约定无效合同B.法定无效合同C.部分无效合同D.自然失效合同10.张江投保一年期家财险10万元,保险期限内不幸发生火灾,至使保险财产全部被焚毁,保险人赔偿10万元后该保单终止,则该保单终止的原因属于()。

A.因期限届满而终止B.协议终止C.因义务履行而终止D.因解除而终止11.保险合同当事人中,投保人基本的义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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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所谓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某些利益关系
而享有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包括财产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利益两个组成部分。
由于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风险,减少损失,因而保险所保障的必然是投保人基于
保险标的所产生的保险利益。为了维护保险活动的这一目的,各国立法都将保险利
益原则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即以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作为保险产生法律效力
的条件。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飞速发展,保险活动也日趋复杂,原有的保险利
益原则在保险活动中的法律适用已不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了,世界各国在立法中也
不断对该项原则的适用进行修正。
由于保险是补偿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作为保险所保障的保险利益,就必须是经
济上的利益,能够以金钱计算。如果保险利益无法以金钱计算,则无法对损失进行
补偿,保险也就无法发挥作用了。因而保险利益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保险利益
原则的确定,是为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确保保险
活动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因此,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践中
具有重要作用,不可偏废。
首先,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可以有效遏制投机行为的发生。保险合同是机会性合
同(也称射幸合同) ,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发生或不发生,即保险金的给
付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具有一定的投机性,这与赌博有相似
之处。如果允许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以他人生命、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作为
被保险人进行投保,那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他就会不蒙受任何损失而获得远远超
过保险费的保险金给付,保险活动也就完全成为了投机性的赌博行为,而丧失了其
应具有的转移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为防止这种赌博行为的发生,必须确定被保险
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原则。因为被保险人不同于投保人,投保人除非经过被保险人同
意,否则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受益者,因此投保人若借此从事投机行为则没有实际
意义。而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对象,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是保险赔付的接
受者,对保险合同有着直接的利益,如果不规定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
的保险活动,必然会走向投机的一面,使保险失去其固有作用。
其次,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道德风险发生的必备条件。道德风险是被保险
人为索取保险人的赔款而违反道德,故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放任使损失扩大。被保险人是保险金给付的直接承受者,如果保险合同不以被保险
人则已经发生了动摇,在实践中,一些不具备保险利益的投保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
也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并非任何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都可以订立有效
保险合同,对于可能造成投机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情况,例如投保人任意为他人投保,
而将自己作为受益人的非善意投保行为,由于其不符合保险活动的目的与原则,就
应当认为是无效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不同于被保险人,通常情况下,他对保险给
付不享有请求权,诱发投机行为或其他一些非规范行为的可能性比较小。因而各国
立法中对于投保人的投保行为的限制也逐渐在放宽,只要投保人是出于保障被保险
人利益的善意,即使不具有保险利益,也可以认为保险合同有效。
由于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重要作用,保险利益的认定就成为确定保险合同
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在保险活动中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随着我国现代保险事
业的发展,对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与具体保险活动中的法律适用产生了更新、
更深刻的认识和需求,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认识和适用保险利益原则就迫切需要新的
法律规范加以确认,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保险事业,更充分地发挥保险在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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