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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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下)

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下)

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下)四、连带的思考笔者最后还想从两个⽅⾯进⾏⼀些连带性的相关思考。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在肯定了快递公司员⼯吴某某虽因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罪标准因⽽不构成该罪,但却构成盗窃罪之后,检察机关⾯临的接下来的问题是,能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该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我国《刑法》第37条也只是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没有任何⼀个刑法条⽂明确指出何时“不需要判处刑罚”。

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是该法典中唯⼀的“单⼀免除处罚情节”,其他的,⽐如防卫过当或者从犯等,都附有免除处罚之外的其他选择性后果。

那么,如何理解这⾥的“犯罪情节轻微”呢?⽆疑,“犯罪情节轻微”是介于“情节显著轻微”和“情节较轻”之间的⼀种中间情形。

在“情节显著轻微”(并且“危害不⼤”)时“不认为是犯罪”;⽽在“情节较轻”时符合相应犯罪的减轻犯罪构成,则需要结合其刑罚配置判处相应轻缓的法定刑。

介于两者之间的“犯罪情节轻微”,以成⽴犯罪为前提(因此是“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因为较之“犯罪较轻”更轻,因此“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其中的“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是指相应案件中存在着刑法明⽂规定的“免除处罚”的情节,⽽所谓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在笔者看来,只要是实质性符合了“犯罪情节轻微”的要求,则出于刑罚谦抑(刑法谦抑原则的应有之意)的考虑,就应该认为是符合了条件。

所以,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在以报应刑为基础、以预防刑为补充的现代量刑原理的指导之下,应该综合考虑案中情节与案外情节的轻重程度加以判断。

侵占罪

侵占罪

构成非法占为己有的条件
• 1. 事先合法占有他人财物。
• 2. 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 3. 具有拒不退还的表现。
案例一
(1)甲某预谋通过从租赁公司租赁车辆后卖给第三人的方法骗钱后,甲某与A公 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间甲某按月支付A公司车辆租赁费,一年以后车 辆归甲某所有 ,但在未交完一年费用之前车辆的所有权归 A公司所有。甲某在 支 付 给 A 公 司 二 次 租 赁 费 后 , 将车 辆 占 为 已 有 拒 不 归 还 。
三、占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负有返还财物的义务。
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形成的 原因和根据(1)
1. 保管关系。在保管合同中, 保管人占有寄存人的财物, 负有妥善保管和依约定返还的义务。 保管关系的建立使寄存人的财物处于保管人的控制之中, 形成财物的代为保管状态。 (仓储合同、保管合同)
2. 委托关系。在委托合同中, 委托人与受托人依约建立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关系, 且 受托人应将处理事务所得收益转归委托人。这种委托关系中, 委托人委托处理的事务内 容是对财物进行支配和处分时, 该财物和支配、处分该财物所得收益就处于受托人的控 制之中。在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财物至受托人将支配财产收益交付给委托人期间, 未被 处分的财物及财物支配处分的收益处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中, 产生财物代为保管状态。
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形成的 原因和根据(3)
7. 运输关系。在货物运输关系中, 承运人为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必然使托运人的货物置于 承运人的运输工具之中, 在货物未交付给托运人或收货人之前, 货物处于承运人的占有 控制之中, 形成货物的代为保管状态。
注:若运输的货物在托运人押运的情况下, 则货物是由托运人自己保管而非承运人所保 管, 财物非属代为保管的状态; 若承运人利用为他人运输货物的便利条件, 将货物非法占 为己有的, 则应视其如何使财物脱离押运人的控制, 如何将财物居为己有的具体手段而 确定其行为性质。 8. 承揽关系。 在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中, 原材料交付给承揽人在加工定作之 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如果合同解除, 定作人负有返还原材料的义务, 原材料在这一阶 段处于代为保管的状态。(承揽合同) 注:若是加工承揽成果的物品, 已是一种新的物品, 这种物品与交付的原物所有权不同, 所处保管状态不同。承揽人所负义务为交付, 不具有返还性质, 拒不支付属民事违约行 为, 不以侵占罪论。

侵占罪量刑标准

侵占罪量刑标准

侵占罪量刑标准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其主要特征是占有他人财物,但不具备盗窃罪的暴力、胁迫、欺骗等手段。

侵占罪是刑法中的一种财产犯罪,对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因此应当依法加以惩处。

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量刑标准包括了犯罪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程度、犯罪的情节和犯罪的后果等方面的因素。

在确定量刑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首先,要考虑犯罪的主观恶性。

如果犯罪主观恶性较重,即犯罪人明知是他人的财物,仍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对其应当从重处罚。

其次,要考虑客观危害程度。

如果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那么对犯罪人也应当从重处罚。

此外,还要考虑犯罪的情节和后果。

如果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那么也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是比较灵活的,具体的刑罚可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来确定。

在一般情况下,侵占罪的刑罚可以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对于不同情节的侵占罪,应当依法做出相应的判决,不能一概而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占罪的量刑标准,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来确定,不能简单地套用一般的标准。

只有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侵占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加以惩处。

在确定量刑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程度、犯罪的情节和后果等因素,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美国人偷盗法律规定(3篇)

美国人偷盗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偷盗的定义与分类1. 偷盗的定义在美国法律中,偷盗是指未经他人同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包括直接从他人手中夺取财物,还包括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如偷窃、抢夺、欺诈、侵占等。

2. 偷盗的分类根据美国法律,偷盗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盗窃罪(Theft):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或公然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2)抢夺罪(Robbery):指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3)抢劫罪(Burglary):指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办公室、仓库等场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抢夺或其他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

(4)侵占罪(Embezzlement):指受他人委托或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5)欺诈罪(Fraud):指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二、偷盗的法律规定1. 刑事责任(1)盗窃罪:根据盗窃财物的价值,盗窃罪可分为一级盗窃、二级盗窃和三级盗窃。

一级盗窃是最严重的盗窃罪,可处以最高10年监禁和罚款;二级盗窃可处以最高5年监禁和罚款;三级盗窃可处以最高1年监禁和罚款。

(2)抢夺罪:抢夺罪可处以最高15年监禁和罚款。

(3)抢劫罪:抢劫罪是最严重的偷盗犯罪,可处以最高20年监禁和罚款。

(4)侵占罪:侵占罪可处以最高10年监禁和罚款。

(5)欺诈罪:欺诈罪可处以最高10年监禁和罚款。

2. 刑事程序(1)逮捕:警察在发现偷盗行为后,有权立即逮捕犯罪嫌疑人。

(2)起诉: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检察官将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3)审判:案件在法庭上审理,法官和陪审团将听取证据,并作出判决。

(4)刑罚执行:判决生效后,犯罪嫌疑人将被依法执行刑罚。

三、偷盗的法律后果1. 刑事后果: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监禁、罚款、社区服务等刑事处罚。

2. 民事后果:受害者有权向犯罪嫌疑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3. 信用记录:犯罪记录会严重影响犯罪嫌疑人的信用记录,使其在求职、贷款等方面受到限制。

诈骗与侵占与盗窃的浅析南京贡小东律师

诈骗与侵占与盗窃的浅析南京贡小东律师

诈骗罪与侵占罪浅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二罪最主要的区别是:首先是犯罪对象范围不同,侵占罪只限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而诈骗罪没有这样的限制。

其次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非法占有财物时,被占有的财物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和持有之下,只是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而诈骗罪在非法取得财物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和持有之下,行为人必须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才能实现非法占有。

同时,构成侵占罪除数额较大外,还要求具有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这一情节,如果在被害人告诉之前退还或者交出他人财物的,则不构成犯罪;而诈骗罪只要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就可以构成犯罪,即使退还财物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再次是犯罪故意的形成时间不同,侵占罪的犯罪故意只能产生在控制和持有他人财物之后,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则产生在控制和持有他人财物之前。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而我的当事人并没有通过欺诈,或者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的方法,只是采取了秘密的非法占有的方式。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

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

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

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研判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研判

性 为 盗窃 。 四是 使 用诈术 窃 取他人 财 物 。
二 、盗 窃罪 与职 务侵 占罪 的研 判
( 一 )盗窃 罪与职 务侵 占罪辨析
职务侵 占罪是一种特殊的盗窃罪 : 从客体要件
敏( 1 9 8 6一) , 女, 浙 江富阳人 , 浙 江省杭 州市富阳市人 民检 察院检 察 员。

盗 窃罪 与职务 侵 占罪 的分别 解析
( 一) 职 务侵 占罪分析
根据 我 国刑法 第 2 7 1条 的规 定 , “ 公 司、 企业 或 者 其他 单位 的人 员 , 利 用职 务上 的便 利 , 将 本单 位 财 物 非法 占为 己有 , 数额 较大 的 , 处 五年 以下有期 徒 刑 或 者拘役 ; 数 额 巨大 的 , 处 五 年 以上 有 期徒 刑 , 可 以 并 处没 收财 产 。 ” 由此 , 职务 侵 占罪 定 义 为 : 公司、 企
5 4 —
2 0 1 3年 第 2期

敏: 盗 窃 罪与职务 侵 占罪研 判
看, 职务侵 占罪与盗窃罪两者 同属于侵犯财物所有
权 的犯 罪 ; 从主观要件 看 , 两 者 都 是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他系凭借单位董事长驾驶员的特殊身份容易接近财 物的“ 工作之便 ” , 趁刘某不在车 内。 2 . 是否“ 具有合法权限持有 、 管理单位财物 ” 定 性 法则 判 断行 为人 是 否 具有 合 法 权 限持 有 、 管 理 单位
或者无期徒 刑 , 并处罚金 或者 没 收财 产。 ” 由此 可
知, 盗窃 罪是 指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窃取他 人 占有 的 财 物 的行 为 。 _ 2 要正确理 解盗窃罪 , 要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一是 行 为 , 盗 窃公 私 财 务 数 额 较 大 或 者 多 次 盗 窃 。二 是违 背他 人 意志 , 从 他人 占有 下 , 以和平方 式

论侵占罪

论侵占罪

论侵占罪侵占罪是我国新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

理论界对该罪的犯罪对象、告诉问题及其存在的利弊问题一直争论不休。

现行刑法规定的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其中公共财产不包括在中,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情况不能构成侵占罪,遗忘物与遗失物系同一个问题。

在告诉问题上单纯的告诉才处理不切实际。

此罪的利弊共存。

标签:遗忘物;遗失物;亲告罪;埋藏物;侵占罪侵占罪在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都有规定。

在英美法系的刑事立法中,侵占罪通常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包含于盗窃罪中。

而在大陆法系的刑事立法中,侵占罪一般为独立的罪名。

在我国,侵占罪是新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

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1]。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2]。

该罪自增设以来有关该罪对象的认识,告诉问题及本罪设立的利弊等问题的认识一直难以统一。

以下笔者拟就这些问题略述管见。

一、侵占罪的犯罪对象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财物代为保管状态的形成从民法上讲须具备三个要素:一是占有他人财物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代为保管的行为根据是合法的;二是被他人占有的财物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不能对财物进行处分;三是占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负有返还财物的义务,即代为保管是指以合法方式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

依据民法转移占有的法律依据多种多样。

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因合同关系而占有,如借贷、运输、租赁、加工承揽、仓储保管合同、所有权保留买卖、行纪、代销、借用等;因担保关系而占有,如质押、留置、定金、押金等;因无因管理而占有;因不当得利而占有;因继承而在财产分割前代管;因自然人失踪而为其代管财产;因监护而为被监护人代管财物等。

普遍认为只要行为人基于以上关系,合法取得了对他人财物的占有权之后,行为人主观意图开始发生变化,欲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就构成侵占罪。

浅议盗窃罪及职务侵占罪

浅议盗窃罪及职务侵占罪

浅议盗窃罪及职务侵占罪【摘要】: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都是社会生活中多发的犯罪,且具有许多相同之处,如在犯罪类型上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两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目的上,两者都是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犯罪方式上,职务侵占罪有时也可以同盗窃罪一样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在犯罪客体上,两者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在犯罪数额方面,二者都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但二者作为两种犯罪存在着犯罪主体、犯罪故意内容、犯罪行为方面、犯罪手段及犯罪对象等方面的不同。

【关键词】: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侵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占”不同于侵占罪中的“侵占”,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侵占手段包括利用职务便利的侵吞、窃取、骗取以及其他方法,是广义的非法占有的意思,实际上是公司、企业、单位人员的“贪污”行为。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都是社会生活中多发的犯罪,且具有许多相同之处,如在犯罪类型上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两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目的上,两者都是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犯罪方式上,职务侵占罪有时也可以同盗窃罪一样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在犯罪客体上,两者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在犯罪数额方面,二者都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但二者作为两种犯罪存在着犯罪主体、犯罪故意内容、犯罪行为方面、犯罪手段及犯罪对象等方面的不同。

首先在犯罪主体方面,而盗窃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公司董事、监事或者企业及其他单位中的职工,就是说只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内部人员,从我国现行的立法承认的法律拟制主体来看,概括而言,该罪的主体既包括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各特别法规定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如合伙、私营、外资企业等等,非公司的其他企业或其他单位既可以是国有的、集体的,也可以是私营的或三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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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定
摘要:盗窃罪和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中两种不同的犯罪形式,司法实践中有
时很难作出清楚,确切的界定。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
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务占为己有。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变合法
占有为非法所有。本文先列举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基本区别,再联系实践,从具
体方面阐述二者易混淆的方面,如共同持有关系中持有人的确定,封缄物的持有
以及遗忘物与遗留物的区分对盗窃与侵占的界定。

关键词:盗窃罪 侵占罪
盗窃罪是当今最常见的财产型犯罪,而侵占罪也越来越多。这两类犯罪因为
牵涉到人们的财产利益,而财产又是人类社会除了人类自身之外最重要的利益载
体,因此人们普遍予以关注。下面是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基本区分。

一、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基本区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
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
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侵占罪与盗窃罪
都属于侵犯财产罪,但是,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是很多的,表现在:(1)犯罪对
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自己持有的他人之动产或不动产以及他人的遗忘
物、埋藏物;而盗窃罪的对象仅限于他人持有的动产,相对于行为人而言,若遗
忘物遗落于他有权控制的范围内,或者由其发现了埋藏物,则遗忘物、埋藏物不
可能成为盗窃的对象。(2)客观方面不同。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对他人之物
持有的原因不同,侵占罪非以夺取罪之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而盗窃罪是以
窃取之犯罪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②侵占罪必须具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
行为;盗窃罪不以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必要。③侵占行为只能表现为不作为;
盗窃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④侵占罪的构成要求数额较大;盗窃罪的成立除
要求数额较大外,如果多次盗窃,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也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3)故意的内容不同。侵占罪的故意是意图永久剥夺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即返还
请求权;盗窃罪的故意既包括永久剥夺财物所有权即返还请求权的意图,也包括
为一时的利用目的而侵犯他人的使用权之意图,或为毁弃、隐匿目的而侵犯他人
的处分权之意图。

二、实践中盗窃罪与侵占罪易混淆的几个方面
(一)封缄物之持有
封缄物是指加封条或上锁之物,如将财物放进箱子里上锁后,箱子里的财物
就属封缄物。委托人将封缄物交由受托人保管,受托人对封缄物是否属持有关
系?例如,某证券公司营业部闭市后,该部国债兑付柜组的职员张某将一天兑付
国债所剩余的现金30万元锁入密码箱准备入库,当张某提着密码箱去入库时,
发现金库未开,便把密码箱放在交割台上委托李某保管,自己去办公室领物。李
在看管密码箱时随意摆弄密码转轮竟然打开了密码箱,见箱内有人民币,便产生
了占有欲,从中擅自拿取了一捆人民币5万元,尔后又锁好密码箱,并按张某之
托将密码箱入库。张某在第二天清点款项时,发现少了5万元,即报告单位领导,
单位领导令其查账,确认少了5万元之后让其报案。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本案中,
李某对密码箱里的钞票是否具有持有关系是认定其行为性质的关键。关于这个问
题,国外刑法理论有争论,如日本刑法学界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我国台湾实
务中,认为对箱内之物受托人非处于持有状态,因而将箱内之物非法据为己有的
行为属盗窃。

(二)遗忘物与遗留物的区别对侵占罪与盗窃罪的认定
与遗忘物不同的是,遗留物尚未脱离物主的实际控制,是物主有意识置放某
一地点或虽无意识但仍置于自己直接控制的地点之物。一般情况下,对遗留物置
放的位置、状态可以较容易判断,但有些情况下,作出准确判断还要结合具体情
况加以分析。例如,甲乘坐火车硬卧,上厕所时没有将放在卧铺上的钱包带上,
对面卧铺乘客将钱包取走,装入自己的腰包。这个钱包虽然乘客无意识地置于卧
铺上或者说忘记了带上,但仍处于自己直接控制的卧铺上,因而乘客并没丧失对
钱包的实际控制,对面乘客的拿取行为属于盗窃。此外,将财物置放于卧铺上忘
记带上是遗忘物还是遗留物还要根据乘客有无控制其卧铺的继续性来判断,如果
乘客到达目的地下车,说明其不再占有卧铺,那么,忘记带上的财物属遗忘物;
如果乘客不下车,说明其继续占有卧铺,那么,忘记带在身上的财物属遗留物。
对遗留物的拿取并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盗窃。但是,如果拿取者误
认为是遗忘物的,该怎么认定呢?这就要看“误认为”有无实际依据。

例如,在火车的硬座车厢里,乘客从行李架上取下皮箱往另外一节车厢走去,
对座的乘客以为拎箱的乘客要下火车,而事实上该乘客拎皮箱去找同车另一车厢
的同事,欲把箱子放在同事处。对座乘客忽然发现走离乘客的空席拐角处有一个
手提包,认为是拎箱乘客遗忘在此处的,乘其他乘客不注意,将包装人自己的大
包内。这种错误认识有实际依据而且符合社会通行观念。这种情况下,虽然手提
包是遗留物,尚未脱离物主的实际控制,但由于行为人有实际依据的错误认识,
因此,对其将手提包放入自己大包内的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盗窃。
相反地,如果上述情形发生在卧铺车厢,情况就不同了。因为乘客下车时,乘务
员要提醒他,并且要以车票兑换乘车牌,相邻卧铺乘客一般是清楚的,所以,在
上述下车程序没发生前,旅客从行李架拎下皮箱往车厢外走,如果误认为该旅客
要下车就缺乏实际依据,而且不符合一般通念。若将其卧铺的东西擅自拿取,非
法据为己有,则属盗窃。

三、结语
最后对文章进行一下简单的梳理,除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一些明显的区别之
外,重点是那些易混淆的情形。第一在封缄物问题上,把物与外壳看成整体来看
待。第二是遗忘物、遗留物对两罪的区别。对遗忘物而言,真正持有人的确定是
区分两罪的关键。还有一点就是拿取者误认为是遗忘物,则要看“误认为”有无实
际根据,即某种认识有无客观情况作为基础且符合社会通常观念,对遗留物的拿
取并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盗窃。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城乡经济日益发展,公
民的经济收入不断增加,人、财、物的流动量和流动率都在不断增大,侵占他人
财务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而侵占罪与盗窃罪在许多方面就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正确区分它们是社会法律实践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私人财产及公共财产的需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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