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GB5056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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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GB50560-2010)

4 厂址选择及总体规划

4.1.1 厂址选择应满足工业布局,地区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4.1.2 厂址选择应对建设规模、原料及燃料来源、产品流向、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企业协作条件、场地现有设施、环境保护、文物古迹保护、人文、社会、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1.3 厂址应有利于邻近企业和城镇的协作,不宜将厂十单独设在远离城镇、交通不便的地区。

4.1.4 厂址选择应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4.1.5 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并应避开有用矿藏。

4.1.6 厂址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选在窝风地段。

4.1.7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场地高低不宜低于防洪标准的洪水位加0.5M。若低于上述标准高时,厂区应有可靠的防洪设施,并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当厂址位于山区时,应设计防、排洪的设施。

4.1.8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防洪等级应符合表4.1.8的规定。

表4.1.8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防洪等级表

4.1.9厂址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0大、中型建筑卫生陶瓷工厂选址时,桥涵、隧道、车辆、码头

等外部运输条件及运输方式应满足运输大件或超大件设备的要求。

4.2 总体规划

4.2.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总体规划应满足所在地区的区域规划、城镇规划的要求。

4.2.2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总体规划应结合当地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行。

4.2.3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

4.2.4 同一区域的建筑卫生陶瓷企业要充分利用配套协作条件。4.2.5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4.2.6 外部运输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外运输方式宜根据当地运输条件确定。

2 场外道路与城镇及居住区公路的连接应平顺短捷。

4.2.7 厂外道路应满足城乡规划或当地交通运输规划的要求,并应合理利用现有的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

4.2.8 场内动力设施宜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

4.2.9 工厂内不可单独设置居住区。

5 总图运输

5.1 一般规定

5.1.1 总图运输设计应根据生产规模、工艺流程、建设内容、交通运输、环保节能、安全卫生和厂区发展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进行

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优选出布置协调、生产可靠、技术先进的总体设计。

5.1.2 总平面设计应严格总受国家土地政策、有关法规和工业建设用地规定。

5.1.3 建筑物或构筑物等设施应采用联合、集中、多层布置,厂区功能分区及各地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

5.1.4 改建、扩建的建筑卫生陶瓷工厂总平面设计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征土地面积,减少建筑物拆迁废弃。

5.1.5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质地、水文地质等条件,合理布置建筑物或构筑物等有关设施。5.1.6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总平面布置应合理的组织物流和人流。5.1.7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总平面设计应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并应列出以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 厂区用地面积(万m2)。

2 建筑物或构筑物及露天设备用地面积(m2)。

3 露天堆场及作业场地面积(m2)。

4 建筑系数(%)。

5 厂内道路及广场用地面积(m2)。

6 绿地率(%)。

7 土石方工程量:挖方(土方、石方)(m3)、填方(m3)、挡5土墙垢工工程量(m3)。

5.2 总平面布置

5.2.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划分功能分区,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协调、外形整观,单个小建筑物宜合并或并入大型厂房内部,并不应突破建筑红线。公用设施、生产辅助设施、厂前区及生活设施应严格限制用地。

5.2.2 大型建筑物或购置物、重型设备和生产装备等应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能力大的地段,对较大、较深的地下建筑物或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填方区。

5.2.3 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风频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形开阔、通风良好的地段。

5.2.4 需要大宗原料、燃料的生产设施宜与其原料、燃料的存储及加工辅助设施靠近布置,并应位于上述辅助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2.5 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

5.2.6 总降压变电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降压变电所应靠近厂区边缘地势较高地段。

2 总降压变电所应便于高压线的进线和出线。

3 总降压变电所应避免设在有强烈振动的设施附近。

4 总降压变电所应避免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和有水雾的场所,并应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5.2.7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空气站应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避免靠近散发爆炸

性、腐蚀性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等的场所,并应位于上述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 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应结合地形、气象条件,使站内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

5.2.8 煤气站、石油液化气站、油库和天然气配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煤气站、石油液化气站、油库和天然气配气站应位于主要用户的全年最小风频风向的上风侧;

2 煤气站、石油液化气站、油库和天然气配气站应位于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风频风向的上风侧;

3 煤气站、石油液化气站和油库应布置在运输条件方便的地段;

4 储煤场和灰渣场宜布置在煤气站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 天然气配气站宜布置在靠近天然气总管进厂方向和至各用户支管较短的地点。

5.2.9 锅炉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应靠近热负荷中心,并应根据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宜设在厂前区附近或主要用热建筑与厂前区之间地势较低的地方。

2 锅炉房应设在厂前区、生活区全年或冬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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