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食品安全法》解析
《食品安全法》2015版
2015年09月
总体介绍 1 关于进出口食品的条款
2 3 主要内容
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5年4月24日
法律基础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法规 (国务院制定) 标准
(卫计委制定)
?《食品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国境卫生检疫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 基础标准
? 产品标准
? 生产企业技术规范
? 检测方法标准
部门规章 (各部委制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
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习近平
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从三个部门分段监管到一个部门统一监管完善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以后,由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
食品添加剂由食品药品监管部
门统一监管
修订思路
保留餐饮环节监管职能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
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
发〔2013〕18号) 《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
总体介绍1
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从三个部门分段监管到一个部门统一监管完善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以后,由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
食品添加剂由食品药品监管部
门统一监管
修订思路
完善监管制度,解决突出问题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制度不完善,管理手段单一,加强社会共治有不足。对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食品经营
业态的监管没有法律依据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监管缺乏法律制度保障
……
修订思路
建立最严厉的惩处制度,发挥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惩处的类型更加丰富:行刑衔接、人身罚、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行政处分、引咎辞职等
惩处的力度大大增加:罚款力度大
幅提高、连带责任
惩处的对象更加广泛:包括生产经营主体、运输贮藏企业、相关责任人、监管部门等
……
修订思路
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
增设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
……
修
订思路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要求其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状况,发现有潜在事故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报告
其他 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从国情出发,不过于理想化。
…… 修订思
路 处理好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问题,两法既有分工,又要相互衔接。
?2013年6月,国务院将《食品安全法》修订列入当年立法计
划,并确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牵头修订 ?2014年 6月23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审议后
的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 2014年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二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2015年4月2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食
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食
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修订通过。
修
订过
程
共十章154条
章节序号 章节名称 2015版条数 2009版条数 增减条数 第一章 总则
13 10 3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10 7 3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9 9 0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30 21 第一节一般规定
11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23 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7 第四节特殊食品
10 第五章
食品检验 7 5 2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11 8 3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7 6 1 第八章
监督管理 13 8 5 第九章 法律责任 28 15 13
第十章 附则 5 6
-1
进一步明确 企业责任 增加了条款 取消了条款 进一步明确 监管责任
进出口
食品
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进口商有责任和义务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要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所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合格证明材料。
?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商均应当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且应当保存相关凭证。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召回。
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
实施监督管理。
?确立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
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的法律基础。?将食品进口商备案管理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明确了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
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增加了条款●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的规定。
●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要经过行政许可程序的要求。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检验依据及检验结果信息公开的要求。
●对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撤销注册的规定及情形。
取消了条款●对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政许可,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提交相关标准审查相
关标准暂予适用
制定相
应标准
《食品安全法》条款及变化 第九十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食品进口环节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进一步厘清国家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
新增条款
本法所指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国家质检总局
---正部级 国务院直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