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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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司法体制改革 要点 -回复

法院 司法体制改革 要点 -回复

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要点-回复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是指针对现行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对法官选任、审判方式、案件管理等方面进行的全面改革和完善。

这一改革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维护公民权益,推动社会进步。

在文章中,将逐步回答以下问题,包括问题的存在、改革的目标与意义、改革的主要内容与方向、改革的挑战与应对措施等。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存在问题1.1 司法不公:现行司法体制在一些地方存在不同程度的腐败、拉帮结派等现象,导致判决结果偏向,不公正的情况时有发生。

1.2 审判效率低下:审判流程繁琐、程序复杂,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过长,无法及时为公民提供有效维权服务。

1.3 案件管理不规范:案件分类不明确、分流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导致一些重要案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和有效处理。

二、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与意义2.1 提高司法公正性:加强司法独立,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和公正结果的产生,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2 提高司法效率:简化审判程序和规定,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司法效率,使司法更加便捷、高效。

2.3 完善案件管理:建立合理的案件分类和分流制度,确保各类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妥善处理。

三、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与方向3.1 法官选任制度改革:构建公正、透明、科学的法官选拔制度,确保法官队伍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3.2 审判方式改革:推进审判流程简化与程序规范化,提高审判的效率和质量。

3.3 案件管理改革:建立完善的案件分类和分流制度,提高对不同案件的处理效果。

3.4 案件监督机制改革: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防范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

四、司法体制改革的挑战与应对措施4.1 制度改革难度大: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涉及多个方面的利益权衡,其中可能存在阻碍制度改革的困难和阻力。

应对措施: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解和支持,为改革的顺利进行创造有利条件。

4.2 人员素质保障不足:现有法官队伍中存在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一些法官可能缺乏专业能力和道德操守,这对改革进展产生一定障碍。

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精)

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精)

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关键词:司法体制/法院管理制度内容提要: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院管理体制存在的三个弊端:司法权地方化、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和法官的非职业化。

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整体设计,通过修改法律,自上而下地进行。

要把地方法院法官的任免权收归省级人大常委会;法院的经费由国家拨付;实行司法辖区和行政区划的分离。

要取消对下级法院除上诉审和再审以外的监督;加强法官的审判独立。

基层法院取消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制度;中级以上法院要强化合议庭地位。

大幅精简法官,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逐级遴选制度、定期交流制度以及惩戒制度,并对法官给予必要的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

一、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上的缺陷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问题,当前在我国已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人们在谈及法院司法工作时,几乎都不约而同地认为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十分严重,对法官队伍已到了非下大气力整治不可的地步。

[1]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是,随着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的同时,社会各界对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尖锐批评,也达到了建国以来的空前程度。

这种尖锐批评,一方面是对司法工作和法官队伍中固有的和长期积累的问题的理性再认识,另一方面则更多地包含了对真正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殷切企盼。

然而,许多人把造成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原因简单地归结到法官素质不高、甚至一些法官违法犯罪上,而较少看到体制和制度上的缺陷对这一问题的重大影响。

显然,对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这样多因性的社会问题,如果不提高到司法体制特别是法院管理体制的层面上来认识,是很难全面把握问题的症结的,所开出的“医治药方”也是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的。

邓小平同志从制度与个人关系的方面分析总结了我国的历史教训:“我们过去所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

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后存在的问题

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后存在的问题

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后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已经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然而,改革实施以来,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机构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机构改革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加强对案件的管理和监督,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机构改革的目的在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增加司法公正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机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设立专门的审判执行部门,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管理和监督;2、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部门,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3、调整审判庭的组成和职能,实现审判工作的专业化和精细化;4、优化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和职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5、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机构改革存在的问题虽然机构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是明确的,但是在实际实施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难点。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机构改革的实施效果不够明显。

尽管机构改革已经实施多年,但是在一些地区和法院内部,仍然存在着一些管理混乱、审判效率低下等问题。

2、机构改革的落实不够到位。

一些地区和法院在机构改革实施中,存在着一些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等问题,导致机构改革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3、机构改革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对一些司法人员的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

这些司法人员可能会对机构改革持有不同的态度和看法,甚至会出现抵触情绪和不满情绪。

4、机构改革的实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对于一些财政困难的地区和法院来说,可能会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四、机构改革的对策和建议针对机构改革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可以采取以下几个对策和建议: 1、深化机构改革,加强对机构改革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机构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2、加强对机构改革实施过程中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他们的参与和支持。

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后存在的问题精选全文

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后存在的问题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后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法院内设机构也在不断优化和调整。

然而,在机构改革后,一些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

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探讨。

一、机构重组导致人员调整法院内设机构的改革往往伴随着人员的调整。

在机构重组后,原本属于某个机构的工作职责可能会被其他机构所吸纳,这就导致了原本从事该职责的人员需要进行调整。

这样的调整不仅会影响到个人的工作和生活,也可能会影响到法院的正常运转。

二、机构调整影响工作效率机构调整还可能会导致工作效率的下降。

在机构调整后,原本熟悉某个机构工作流程的人员需要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流程,这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而在这个过程中,工作效率可能会出现短暂的下降,这可能会对案件审理和办案效率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机构调整导致管理混乱机构调整还可能会导致管理混乱。

在机构调整后,原本需要负责某个机构的管理人员可能会被调整到其他机构,这就导致了新的管理人员需要重新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管理模式。

在这个过程中,管理混乱可能会出现,这可能会对法院的管理和运转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机构调整可能导致法官数量不足机构调整还可能会导致法官数量不足。

在机构调整后,原本需要从事某个机构职责的法官可能会被调整到其他机构,这就导致了某些职责的法官数量不足。

这样的情况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办案效率。

五、机构调整可能导致资源浪费机构调整还可能会导致资源浪费。

在机构调整后,原本需要从事某个工作职责的人员可能会被调整到其他机构,而原本属于该职责的设备和资源可能就会被闲置。

这样的情况就可能导致资源的浪费,这不仅浪费了国家的财力,还可能会影响到法院的正常运转。

六、机构调整可能导致工作压力增大机构调整还可能会导致工作压力增大。

在机构调整后,原本需要从事某个工作职责的人员可能会被调整到其他机构,这就意味着他们需要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这可能会导致工作压力的增大。

综上所述,法院内设机构的改革虽然可以优化法院的运转模式,但也会带来一些问题。

审判管理制度改革

审判管理制度改革

审判管理制度改革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审判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改革。

审判管理制度是法院内部的权力配置、权责分工、机构设置和流程运行等方面的规范体系。

它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审判效率、审判质量和公正程度。

对于一个国家的司法独立、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审判管理制度的改革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审判管理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的审判管理制度在不断完善和改革中,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审判管理制度中的一些规定滞后、晦涩难懂,不利于法官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其次,审判管理制度中的权责分工不明确,造成了一些工作上的混乱和漏洞。

再次,审判管理制度中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最后,审判管理制度中的激励机制不够完善,一些法官缺乏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改革审判管理制度的必要性改革审判管理制度是跟随时代潮流的需要,也是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阶段,司法改革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审判管理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跟上时代步伐,不断创新和完善。

首先,改革审判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通过规范化和标准化的管理制度,能够让法官更加专注于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其次,改革审判管理制度可以增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一个健全的审判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防范和打击贪污腐败、徇私舞弊等不正当行为,增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再次,改革审判管理制度可以激励法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可以让法官更有动力和热情地从事工作。

三、改革审判管理制度的路径和措施为了改革审判管理制度,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加强审判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建设。

要明确审判管理制度的制度逻辑、工作程序和标准规范,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法官的工作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二)加强审判管理制度的权责分工。

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在分析了背景介绍,说明了为什么需要进行法院管理体制改革。

接着,在正文部分分别讨论了加强司法独立、完善审判程序、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队伍建设、推动信息化建设等几个方面的重要性和具体做法。

在强调了这些改革举措的务实可行性,以及改革对于司法体制建设的重要性。

并展望了未来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景。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人对人民法院改革的关注,促进司法体制建设的进步和完善。

【关键词】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司法独立、审判程序、司法公信力、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务实可行性、重要性、前景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是我国司法领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由于一些历史原因以及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人民法院在司法独立、审判程序、司法公信力、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加强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效率和公信力,是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此,需要全面深化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探索新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建设法治社会、实现社会发展目标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2. 正文2.1 加强司法独立加强司法独立是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内容。

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保障了法官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不受外部干扰。

在实践中,要加强司法独立,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建立健全的司法任免制度是确保司法独立的前提。

只有通过公开、透明、有序的程序选拔和任命法官,才能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要避免政治干预和权力干涉,保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提升司法独立的重要途径。

法官是司法独立的主体,其职业道德和素质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和廉洁。

我国法院审判监督体制改革的思考

我国法院审判监督体制改革的思考

我国法院审判监督体制改革的思考近年来,我国法院审判监督体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法院审判监督体制,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思考和探讨。

首先,应该加强对法官的监督机制。

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核心力量,对审判质量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因此,对法官的监督必须是全面、公正和有力的。

首先,应该建立统一的法官考核评价制度,对法官的工作表现和执法能力进行全面评估。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法官的日常工作和行为的监督。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法官权力的约束,确保法官不滥用职权或违法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和失职的法官,应该严肃追究责任,还要建立起法官惩戒机制,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法官进行追责。

其次,应该推进审判公开和透明的。

审判公开是法治的基础要求,也是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途径。

目前,我国已经推行了审判公开的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很多人对法院的审判结果不了解或者不能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另一方面,一些法院的审判活动并不真正公开,可能只是个别案件进行了公开,而大部分案件仍然保密。

因此,应该加强对法院审判公开的监督,确保审判公开的程序和结果符合法律和规定。

第三,应该加强对申诉和复审程序的监督。

申诉和复审程序是审判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它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再审机会,纠正审判错误,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公正。

因此,对申诉和复审程序的监督尤为重要。

首先,应该完善申诉和复审程序的规定,保证当事人的申诉和复审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应该加强对申诉和复审程序的监督,避免出现滥用申诉和复审程序或者忽视当事人利益的现象。

最后,应该提高申诉和复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性,确保申诉和复审程序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四,应该加强对法院审判质量和法律适用的评估。

审判质量和法律适用是法官的基本职责和要求,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应该建立起科学、客观、有效的评估机制,对法院审判质量和法律适用进行评估和监督。

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思考

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思考

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准,我国要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必须确保司法公正。

合理科学的司法制度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优良的人员素质是司法公正的条件,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司法体制中暴露出的弊端、法院审判权难以落实的现实呼唤着司法改革。

如何进行司法改革,以实现司法公正,已成为当前的热点问题。

一、对法院体制进行改革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宪法的原则(一)法院体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改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审判权独立和检察权独立。

在资本主义国家,司法机关即指法院,司法独立即是法院的独立.而在我国,对司法机关指何部门,虽有不同的看法和适用范围,但一般认为,司法机关指人民法院和检察院。

司法改革不仅指法院体制的改革,也包含检察院体制等改革。

但司法裁决的最终性、强制性、公正性是法治国家的属性,确保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审判的法院体制改革,对司法改革而言似乎意义更为重大。

这里的法院体制改革指涉及法院体制的一切司法改革。

它并不仅是法院系统就司法适用程序、管理制度的改革,它还涉及立法和司法等方面。

法院体制的改革是为了实现审判权独立的目的而对司法程序的模式、活动方式、审判机关与其它机关相互关系、职能等的改造和保障,目标是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二)法院体制的改革,不能离开宪法而进行。

1、法院体制的改革,不论是属于立法或司法活动,都离不开我国宪法的规范与指导。

司法制度是根据宪法而确立的,因此改革首先是依宪法改革,因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法,任何涉及法院体制改革的立法、司法活动必须遵守宪法。

若经司法实践证明,为保障审判权的实现而对法院体制进行更新、发展,需要宪法随着发展而变化,那么可以通过宪法变迁的方式,使司法改革符合宪法和法律。

2、我国法院体制的改革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宪法的原则,使宪法的规定落到实处。

司法独立是许多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

在我国的现行宪法和法律中,也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如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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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关键词:司法体制/法院管理制度内容提要: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院管理体制存在的三个弊端:司法权地方化、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和法官的非职业化。

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整体设计,通过修改法律,自上而下地进行。

要把地方法院法官的任免权收归省级人大常委会;法院的经费由国家拨付;实行司法辖区和行政区划的分离。

要取消对下级法院除上诉审和再审以外的监督;加强法官的审判独立。

基层法院取消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制度;中级以上法院要强化合议庭地位。

大幅精简法官,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逐级遴选制度、定期交流制度以及惩戒制度,并对法官给予必要的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

一、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上的缺陷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问题,当前在我国已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人们在谈及法院司法工作时,几乎都不约而同地认为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十分严重,对法官队伍已到了非下大气力整治不可的地步。

[1]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是,随着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的同时,社会各界对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尖锐批评,也达到了建国以来的空前程度。

这种尖锐批评,一方面是对司法工作和法官队伍中固有的和长期积累的问题的理性再认识,另一方面则更多地包含了对真正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殷切企盼。

然而,许多人把造成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原因简单地归结到法官素质不高、甚至一些法官违法犯罪上,而较少看到体制和制度上的缺陷对这一问题的重大影响。

显然,对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这样多因性的社会问题,如果不提高到司法体制特别是法院管理体制的层面上来认识,是很难全面把握问题的症结的,所开出的“医治药方”也是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的。

邓小平同志从制度与个人关系的方面分析总结了我国的历史教训:“我们过去所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

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2]运用邓小平同志分析问题的方法来看待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问题,就会认识到法官队伍素质不高和一些法官违法犯罪,固然是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对此决不可丝毫掉以轻心,但从根本上全局上说,现行法院管理体制存在的多种弊端,造成司法权弱化,乃是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成为普遍性社会问题的制度原因。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3]深刻揭示了司法体制和法院管理体制对保证司法公正的极端重要性。

笔者认为,从现代法治意义看,我国实行的是一种与其他国家相比十分独特的法院管理体制。

这种体制存在三个方面的弊端:一是司法权地方化;二是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三是法官的非职业化。

由于存在这些弊端,造成了人民法院由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地位与实际履行职责的能力严重脱节,使人民法院缺乏必要的公信力和权威,难以从根本上保证司法公正。

要有效解决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问题,必须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司法权,对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财政保障体制、机构设置以及工作程序等作新的定位,以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实现“用制度保证司法公正”。

正因为如此,这种司法体制改革决不是人民法院自身通过审判方式等改革所能实现的,必须在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整体设计的前提下,通过修改现行的有关法律,自上而下地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

显然,这种司法体制改革是通常所说的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体性、全局性的改革。

二、建立保障独立审判的外部制度司法权地方化,指的是司法权的行使因受到地方政权不同程度的制约而产生的司法分裂现象。

司法权本属国家主权范畴,其主体是国家,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职能部门。

各级法院在行使司法权时必须高度服从于国家宪法和法律,确保宪法和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体遵循的效力。

这是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而司法权地方化,本质上是司法分裂,损害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破坏了法治的统一。

我国存在司法权地方化现象,根源在于我国法院的设置以及法院的人事、财政等始终归属于地方政权。

建国之初,根据《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法》、《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建立了各级人民政府。

当时人民法院仅作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

1954 年宪法虽然明确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后几经变化,到1982 年宪法明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宪法上实现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但地方各级法院人事、财政等归属地方的体制,却一直没有实质的改变。

同时,从1954 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开始,我国建立了以行政区划为依据,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重合的法院组织体系,也加强了各级人民法院对各级地方政权的依附性“,地方人民法院”成了“地方的人民法院”。

这种把各级人民法院归属于地方政权的体制,本身就隐含了司法权地方化的因素,使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难以真正实现,最终必然导致地方保护主义。

随着改革开放后地方权力的扩大和地方利益的增长,地方保护主义发展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

相当多的地方领导把同级法院看作是自己的下属部门,对司法横加干涉,甚至以地方政策公然对抗宪法和法律的执行。

如有的地方明确规定,凡涉及本地企业的诉讼,法院从立案到审理以及执行,都必须事先请示当地党政部门同意。

而法院领导虽明知这种规定违背法律,但由于“帽子、票子、房子、车子”都受制于地方而只能服从。

于是出现了这样的奇怪现象:在我国这样一个最讲统一的单一制国家中,司法领域中却存在严重的司法分裂现象。

一个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地方审理可以出现迥然不同的结果。

可以说,司法权地方化是当前许多地方严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的重要原因。

司法权地方化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在一些西方国家法治进程中也曾出现过,但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例如,十三四世纪,诺曼底王朝征服英国,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政权后,面对各地封建领主划地为牢的司法制度,国王建立了王座巡回法院,适用衡平法来解决各地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美国建国之初,州与州之间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联邦政府一方面建立联邦司法系统,直接受理州际公民之间的纠纷和一些重要纠纷,另一方面最高法院运用解释宪法中联邦贸易条款的办法达到了全国法治的统一。

[4]在当前我们普遍对地方保护主义感到束手无策时,上述两个例子给我们的启示是:象美国这样州与州之间司法制度高度独立,天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联邦制国家中,尚且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我国作为单一制中央集权国家,是没有理由解决不了这个问题的。

解决我国目前严重存在的因司法权地方化而必然导致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根本措施是从法律制度上改变地方各级法院的人事管理体制、财政保障体制和法院设置体系。

(一)改革法院人事管理体制,把地方三级法院法官的任免权收归省级人大常委会。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官作为国家官员,通常是由中央政权任命的。

这在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略有不同。

法国是单一制国家,设立全国性法官委员会,成员由司法部长、宪法委员会主席、最高法院院长以及一些资深法官组成。

该委员会的职责之一就是选拔配置法官。

全国各级法院的法官一律由该委员会研究决定,由司法部长任命。

德国作为联邦制国家,设有最高法院、州法院和地区法院,三级法院的法官一律由联邦司法部长任命。

新加坡设最高法院(上诉庭、高庭)和初级法院,无论大法官、最高法院法官,还是初级法院的法官,推事、验尸官等,均由总统任命。

美国实行“双轨制”,各州的法官由各州产生,但联邦系统的三级法院的法官,全部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通过后由总统任命。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之所以成为对地方保护主义的强有力的制约杠杆,与联邦法院的法官由中央政权任命是不可分的。

实践表明,法官作为国家官员是现代法治的必要条件。

原因在于,法官执行的是国家宪法和法律,国家必须对其履行职责的能力提供人事制度上的保障。

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中,地方各级法院的法官是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这实际上是把法官作为“地方官员”看待。

显然,在法官“乌纱帽”掌握在地方政权的情况下,单纯要求法官要有敢于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维护法治统一的勇气是既不现实、也不公平的。

有效的措施是从法律制度上提升法官的地位,使其履行职务时有可靠的制度保障。

从理论上说,我国作为单一制中央集权国家,法官应由中央政权的某个职能部门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使其成为“国家官员”。

但由于我国法官人数太多,全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缺少现实可操作性。

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改革法官制度,大幅度减少法官人数;另一方面,作为过渡,可考虑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对地方三级法院的法官实行由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统一任命。

具体操作程序是:(1)在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或政法委内设政法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选的考核、审查;(2)对拟任法官人选由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院长提请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3)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颁发任命书;(4)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实行法官定期轮岗制和法官逐级遴选制。

这种地方三级法院法官任免权上收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做法,不仅不违背“党管干部”的方针和人民代表大会政体的要求,相反会有利于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更重要的是对克服司法权地方化和由此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会有大的效果。

当然,即使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对所属三级法院的法官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统一任命,法官的人数仍显太多,有的省目前法官人数达几千人。

但这种改革的工作量主要集中在第一次任命上,以后走上正常任免程序,工作量并不会太大。

(二)改革法院财政保障体制,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

我国目前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地方各级法院的经费由同级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

这种体制存在的问题,一是使司法权受制于各级地方行政权,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构成很大的制约,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二是许多地方财政困难,使法院连起码的办案经费都得不到保障,影响司法权的有效行使;三是一些地方把法院作为创收单位,规定法院每年要向财政上缴一定数量的费用。

一些法院受利益驱动而乱收费、乱罚款,损害了法治的形象。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基本都实行对法院经费由国家财政保障的体制。

国家预算中单列法院经费,国会审议通过后由司法部门逐级下拨。

我国要有效清除司法权地方化的弊端,应借鉴国外的做法。

法院经费在国家财政预算中单列,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后,由法院逐级下拨,真正实行司法机关“吃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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