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实证研究【最新法学论文】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补充侦查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补充侦查制度一、补充侦查制度的概述补充侦查在刑诉法中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概念,根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补充侦查的一些规定,可以将其概念界定为: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要求,在原有的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基础之上,就原有案件未侦查结束的部分案件事实及情节进一步继续侦查、补充证据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
并非每个刑事案件都需要经过补充侦查程序,只有在案件部分事实、情节尚未查明或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
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来决定,由公检机关来实施,公安机关只具有实施权而无决定权。
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正确、及时地进行补充侦查,有利于及时查清案件事实,防止和纠正在案件追诉过程中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错误,有利于避免案件审理出现错误,准确适用国家法律。
二、补充侦查的种类及存在方式(一)补充侦查的种类。
根据刑诉法相关内容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一共有以下几种:1. 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诉法第88条的规定,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院决定补充侦查的,由其通知公安机关;决定补充侦查的通知及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应当同时作出并一起送达公安机关。
2.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诉法第171条第2、3款的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对补充侦查期限的要求有明确规定,即都不得超过1个月;一个案件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对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次数也有具体要求,即总计不得超过2次。
这样有利于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 法院庭审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诉法第198条、第199条规定,在法庭审判阶段,案件是否需要补充侦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可以同意检察人员补充侦查的要求,也可以不同意其要求;如果同意的,应当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
(二)补充侦查的存在方式。
根据我国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补充侦查有两种存在方式:1. 退回补充侦查。
刑事公诉案件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刑事公诉案件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刑事公诉案件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索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诉讼程序,它作为侦查活动的必要持续,同时又是检察机关进行诉讼监督、侦查监督的必要手段和有效形式,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发觉案件真实、查明犯罪惩处犯罪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退回补充侦查制度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本文从实务的角度对退回补充侦查制度进行探讨,希望对完善补充侦查制度有所裨益。
一、刑事公诉案件补充侦查制度的概述(一)补充侦查制度的含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已对补充侦查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对其概念却未进行明确释义,致使学界中对补充侦查制度的阐释存在分歧,如陈光中教授将补充侦查定义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接着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①;袁家盛教授将其定义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侦查机关移送提起公诉的案件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有同案犯或新的罪行未查清,退回侦查机关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诉讼行为”上述两种定义方式对补充侦查的主体、条件、内容和性质都进行了阐述,但是在执行主体上存在区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对退回补充侦查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0至384条又进一步对退回补充侦查作了相应的细化规定。
综上,笔者认为退回补充侦查包含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在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将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退回侦查机关或部门进行补充侦查;在法庭审理阶段,检察机关发觉提起公诉的案件须要补充侦查,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2次为限。
(二)补充侦查制度的诉讼价值退回补充侦查制度作为刑事公诉环节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是法律给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检察职能,其在保障案件办理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最新-检察院公诉环节补充侦查活动调研报告 精品

检察院公诉环节补充侦查活动调研报告检察院公诉过程中的补充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诉讼环节,它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的补充侦查要求,往往得不到侦查机关的良好回应,甚至退而不查、查而不细、悬案不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这些突出问题影响公诉案件质量,拖延诉讼时间,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
笔者试以对**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来补充侦查案件的基本情况、导致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以求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行使补查权,提高办案效率。
一、2019年来退补案件的基本情况二、司法实践中退补案件的原因分析一立法方面的原因如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对鉴定的时间只规定在审判阶段不算入审判期限,这就意味着在审查起诉阶段中,必须算入审查起诉期限中,因鉴定结论往往是案件的核心证据,重新鉴定的结论出来之前,公诉部门不能对案件审结,这就导致只要出现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案件就必须退补,因为重新鉴定的时间一般占用了审查起诉期限的大部分时间。
如胡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案,在审查起诉期限还有10天时间里被害人李某对伤情申请重新鉴定,到审查起诉期限届满,重新鉴定仍未得出结论,检察机关只能退回补充侦查。
又如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自行侦查,但对自行侦查如何计算期限等问题未作规定,且基层检察人员的工作时间呈饱和状态,基本上难以腾出时间、精力去补充侦查,这样使得该规定成了一纸空文。
二侦查机关的原因1、言词证据缺乏系统性。
部分侦查人员证据意识淡薄,讯问或询问的内容缺乏关联性、针对性、系统性,而该证据在移送案件之前又未有针对性地再进行复核,这便很容易使该类证据与其他证据产生矛盾,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该类证据的证明力。
如在部分案件中缺少对犯罪嫌疑人的系统的讯问笔录,往往需用几份口供才能反映整个案情,而当这几份口供之间在内容出现相互矛盾时,事实便难以认定。
补充侦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侦查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查明案件事实、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关键步骤。
补充侦查作为侦查程序的一部分,对于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案件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补充侦查的规定较为详细,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本文将对补充侦查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补充侦查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补充侦查是指在侦查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侦查工作未能充分进行,或者侦查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需要重新进行侦查或者对原侦查工作进行补充的情况。
(二)特征1. 必要性:补充侦查是在原侦查工作未能充分进行或者出现重大失误的情况下进行的,具有必要性。
2. 法律性:补充侦查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律规定。
3. 时效性:补充侦查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4. 独立性:补充侦查应当独立于原侦查工作,不得受原侦查工作的影响。
三、补充侦查的种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 补充调查取证:在原侦查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取得足够的证据,需要重新调查取证。
2. 补充鉴定:在原侦查过程中,由于鉴定结论不明确或者鉴定结论有误,需要重新进行鉴定。
3. 补充侦查措施:在原侦查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未能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需要重新采取侦查措施。
4. 补充侦查程序:在原侦查过程中,由于程序违法或者程序不当,需要重新进行侦查程序。
四、补充侦查的程序(一)启动程序1. 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补充侦查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2.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补充侦查条件的,应当同意侦查机关的申请。
(二)侦查程序1. 侦查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要求,重新进行调查取证、鉴定或者采取其他侦查措施。
2. 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
(三)终结程序1. 侦查机关完成补充侦查工作后,应当将侦查结果报告人民检察院。
2.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侦查机关的补充侦查工作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批准侦查机关的侦查结果。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情况研究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情况研究作者:辛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6期摘要本文分析了当前审查起诉阶段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主要内容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当前退补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进一步提出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关键词退回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作者简介:辛欣,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退回补充侦查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程序,对于充分、全面的收集证据,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补充侦查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不足也逐渐暴露出来,严重影响了退补工作的效率和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本文通过对近年来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调研,分析了退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主要内容和主要问题(一)主要内容当前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部门)进一步补充侦查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针对犯罪构成要件调查不清,导致退回补充侦查。
如诈骗类的犯罪中,缺乏证明嫌疑人有无主观故意的证据;职务犯罪案件中对于主体身份的确认模糊,给案件定性造成困难;二是据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罪轻罪重定的证据不足,或未予提供,需要进一步补强。
如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自首、是否构成累犯等量刑有影响的证据提取不全面,不利于检察机关正确做出量刑建议。
三是取得证据在程序上存在缺陷,形式要件不完备。
如卷宗中未说明证据来源、证据复印件没有提供人的签章、辨认笔录等叙事笔录格式、内容不规范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数量增加近年来,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都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缺陷,导致案件退补率呈上升趋势。
补充侦查程序作为侦查活动的延续,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充实证据,提高和保障公诉案件质量。
但如果案件补充侦查率偏高,就会导致积案增多,增加诉讼成本,影响办案效果。
2.退回补充侦查的质量普遍不高主要表现为:一是补查内容不全面。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匮毽圈重:竺竺坠!f叁整!圭塾盒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殷凤斌胡光嵌摘要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对保障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该制度本身存在着一些缺陷,本文剖析了这些制度缺陷,并提出了相应得改革和完善方案。
关键词补充侦查公诉权公诉质量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3202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对保障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行使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提高和保障公诉案件质量。
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将侦查的遗漏予以弥补,及时发现证据和合法性上的问题并将其解决在庭审之前,避免审判阶段的起诉失败,最终提高公诉质量。
二是弥补公诉不能引导侦查的不足。
可以整合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的权力和资源优势,共同提高侦查以及公诉质量、促进侦查效益。
三是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充实证据。
有助于检察机关后续的公诉工作,也给审判阶段的审判甚至辩护带来便利,收集和调取的证据越充分、对侦查、公诉、审判和辩护就越有利。
四是增加检察机关的证据材料调取权,有利于提高效率、行使对侦查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既规定了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力,也增加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权力,使得检察机关发现缺少应当由侦查机关调取或出具证据时,无须一律退回补充侦查,可以在自己的办案期限内完成证据调查和补充侦查,有利于提高效率和缩短办案时间。
另外,这种证据材料的调取在客观上也在督促和监督着职权行使,可以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内容。
一、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缺陷(一)法律条文无约束性规定,造成退回补充侦查过多,利用退补借时间退回补充侦查本应只适用于原侦查工作没有做好导致部分事实和情节不清和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是刑事诉讼的非常规手段,但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都要退回补充侦查。
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证据不足时,检察机关有两种方法:一是退回补充侦查:二是自行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制度新探(一)

补充侦查制度新探(一)摘要:补充侦查作为一项侦查制度,看似细小,却直接导致了一系列使制度被虚置、人权被侵犯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实际和理论背景,因此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在分析这些实际和理论背景的基础上对支撑补充侦查制度的理论作一番重构。
笔者以为,只有建立正当法律程序在刑事侦查中的指导地位,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补充侦查存在的现状。
关键词:补充侦查正当法律程序引言补充侦查在刑事诉讼中仅占极小的板块,刑事诉讼法对此也惜墨如金,但是由补充侦查引申出来的问题诸如超期羁押,侦查监督缺失、缺位,以及补充侦查形式化、表面化等等,却使整个刑事诉讼不能不正视。
就目前的研究来看,不外乎是补充侦查的存废之争、退回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应废除何者之争、不同阶段补充侦查之存废与使用程度之争,绝大多数仍然立足于就事论事,鲜见高屋建瓴之作。
虽然可以促进学术繁荣,却难能促进理论深化,从而也就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补充侦查存在的痼疾。
相反,研究越多,思想就越混乱,已经不仅使法学研究步入歧途,而且已经极大的误导了法律实施者。
为此,对补充侦查做出新的、完整的阐释,已经迫不及待。
应当说明的是,笔者在此讨论的“补充侦查”概念立足于现行立法,即仅仅包括批准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属于某些文章所称得“法定补充侦查”,至于所谓“事实补充侦查”则暂时不是关注的对象。
〔1〕补充侦查存在的困境与无奈1、彰显人权保障理念的需要与无休止羁押现实之冲突何谓人权,即人权的概念,世界各国至今没有统一的认识,但是对人权在刑事诉讼中的最低限度,则已经存在共识。
在刑事侦查阶段,通过保障嫌疑人不受非法的、无限制的羁押来实现人权保障是大多数国家普遍的做法,并且被写入国际条约之中。
《公民政治权利与民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
刑事补充侦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补充侦查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存在瑕疵,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对原有侦查活动进行补充、完善的一种侦查活动。
刑事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刑事补充侦查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事补充侦查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补充侦查的法律依据,其中对刑事补充侦查的范围、程序、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补充侦查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刑事补充侦查的具体程序、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刑事补充侦查的范围1.证据不足:在侦查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可以启动刑事补充侦查。
2.证据存在瑕疵: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证据存在瑕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启动刑事补充侦查。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证人证言或者鉴定意见、勘验意见等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查明的,可以启动刑事补充侦查。
4.案件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启动刑事补充侦查。
5.其他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
四、刑事补充侦查的程序1.启动程序(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决定书》,报请负责人批准。
(2)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制作《补充侦查决定书》,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2.侦查程序(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补充侦查决定书》的要求,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询问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调取、收集、固定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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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实证研究An Empirical Research Of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In The Prosecution Stage作者姓名:王骅指导教师:原立荣西南政法大学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论文独创性的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开展研究工作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对于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签字日期: 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西南政法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
即:学校有权保留所送交的论文,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可以公布论文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可以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送交论文的纸质复印件和电子版本。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内容摘要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是由我国特有的司法现状和诉讼结构模式所决定的,其对于完善证据体系、补充证据材料提高刑事案件公诉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但是,笔者在实习期间发现该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被规避的现象,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等负面影响。
通过长达半年的访问和多方调查,笔者对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和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探讨和研究。
本文是以笔者收集到的数个基层检察机关的实际数据,以及和多名检察工作人员进行访谈交流的记录作为依托而完成的。
本文最大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原貌,并对该制度出现弊端的原因进行初步分析,进而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正文从五个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第一部分,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概述,包括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根据历史资料分析了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其二,从法律规定方面入手,分析了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法定方式;其三,从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理入手,分析了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诉讼目的;其四,从司法现状和职权配置入手,分析了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存在补充侦查制度的必要性;其五,从实践效果入手,分析了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作用。
第二部分,对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施行现状进行分析。
根据从几个基层检察机关调取到的案件数据,和对检查工作人员进行访谈调查,总结出该制度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呈现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占受理案件的比例大、退回补充侦查的理由比较集中、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占有一定比例的状况。
第三部分,分析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通过对该制度的实施现状进行抽样调查、访谈调查等,发现该制度在具体施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存在滥用退回补充侦查现象;检察人员撰写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不规范;自行补充侦查未得到有效运用;侦查人员重结案、轻补充侦查;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的处理程序不规范。
第四部分,分析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综合多个方面的因素,分析出该制度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
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仅是因为立法方面的缺陷,还有公安司法机关内部机制的缺失。
第五部分,尝试构建针对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解决机制。
解决机制从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设置具体的实施细则入手,内外兼顾,力求从源头治理问题。
首先,立法方面可以采取:细化补充侦查的适用范围;赋予辩方相关诉讼权利;增加程序性制裁措施。
其次,工作机制方面可以采取:严格审批程序;规范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优化司法队伍;建立侦诉协作机制。
关键词:补充侦查;诉讼价值;及时诉讼;立法方面;工作机制Abstract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system, which is from the prosecution stage, bases on the status quo and procedural structure of our country. It plays a positive role on completing the system of evidence. But I found some bad phenomenons: some judicial workers made use of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in a wrong way. That not only injured the right of criminal suspects, but also broke our government's credibility. In order to know more about the system of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I spent more than four months to find information from different judicial organizations. This paper is dependent on the first hand material from judicial organizations, and the interview records of some procurators.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from the prosecution stage in our country. And it analyses the causes of why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went wrong. At the last, this paper offers some proposals to solve the problem.This paper is composed of introduction, body and conclusion. And, the body consists of 5 parts.Part 1: the overview of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system includes five aspects. In the first part, I describe the history of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system. In the second part, I analyses the patterns of this system from the legislation. In the third part, I relays on the basic theory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to analyze the purpose of this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system. In the fourth part, I expound the necessity of this system. In the last part, I illustrate the positive role of this system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of our country.Part 2: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which belongs to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in the stage of review and prosecu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first hand material from judicial organizations and the interview records of some procurators, I get the conclusion: the cases which were returned to the investigative organizations for completing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occupy a large proportion; the reasons of why the cases need to be sent back to the investigative organizations; some cases required to be investigated for three times.Part 3: the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which are from the practice of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system during the stage of public prosecution. By making use of the information, what is from the sampling survey and interviews, I find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of this system. For example, some procurators and cops abuse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Anumber of the procurators compose the outline of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in a wrong way. A few procurators want to undertake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by themselves. At the same time, the cops take no count of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but they pay great attention to the investigation of new cases. The judicial proceedings of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system are not very normative.Part 4: the analysis of the cause what lead to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s problems. In view of the different facets, I find the reason. The cause of these problems is not only concerned with legal provisions, but also relates to the internal mechanism of judicial organizations.Part 5: the solutions of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s problems. In order to resolve these problems,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and operational requirement must be improved. First of all, the consummation of the legislation: improving the rules of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empowering the defender to participate in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increasing the procedure sanctions of this system. The second, the consummation of the operational requirement: making the approval process stricter; regulating the writing method of the outline which is a part of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judicial organizations; strengthening the communication between procuratorial organs and investigative agencies.Key words: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Litigation Value; The Principle Of The Proceedings; Legal Provisions; Working Mechanism目录引言 (1)一、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概述 (2)(一)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发展 (2)(二)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方式 (3)(三)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目的 (6)(四)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必要性 (6)(五)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作用 (8)二、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现状 (10)(一)补充侦查案件占受理案件的比例大 (11)(二)补充侦查的理由比较集中 (11)(三)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占有一定比例 (11)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2)(一)存在滥用退回补充侦查现象 (12)(二)检察人员撰写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不规范 (16)(三)自行补充侦查未得到有效运用 (18)(四)侦查人员重结案、轻补充侦查 (19)(五)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的处理程序不规范 (20)四、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22)(一)立法方面存在缺陷 (22)(二)内部机制存在缺陷 (25)五、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完善 (27)(一)从立法上完善 (27)(二)从工作机制上完善 (32)结语 (37)参考文献 (38)致谢 (40)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实证研究引言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和多方面的探讨。